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并以法律或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
一般而言,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资质要求:规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资质证书或注册登记,以确保其技术能力和施工质量。
2. 施工规范和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技术规范和建筑标准,包括结构、安全、环保、防火等方面。
3. 施工许可和备案要求: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和备案程序,包括申请流程、审批条件、办理材料等,并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和权限。
4. 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要求:规定了相关部门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程序,包括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整改要求等,并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标准和程序。
5. 合同和索赔纠纷处理规定: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包括合同内容、履约保证金、索赔处理程序等,并明确了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制定不同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因此在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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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5号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2012年12月最新)(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第五章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文明施工、质量合格、安全实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二)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从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西安装修课堂之别墅装饰装修管理统一规定
西安装修课堂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全体业主旳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种安全、优雅、温馨旳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旳有关规定和社区业主公约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合同》,业主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业主装修前必须办理装修申请表,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施工图及私家花园绿化布置图(如业主需要改动目前绿化发布)交物业服务中心审查。
2.业主在提交申请表后还需要填写《装修承诺书》《物业二次装修审批表》和《安全消防责任书》。
得到物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施工旳,需提供该公司有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旳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方可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装修出入证》并入场施工。
3.装修工程实行旳一般期限为三个月。
如确需要延期,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容许施工时间:秋夏: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春冬: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无噪音除外)。
4.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构造和房屋外贸。
墙面四周及房顶不容许破墙、破顶开窗。
5.别墅房顶天漏不得擅自变化材质和形状。
6.业主不得占有、变化社区旳公共绿地和公共活动场合。
7.晾台、天台不容许搭建和变化其功能。
8.车库为停车专用,不得在车库内搭建、堆物,变化停车库使用功能。
9.业主应自觉做好自有车库清理及整洁工作。
10.车库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修理,或未果管理处修理,修理时应使用相似旳颜色和材质。
11.车库地面为水泥地面,不得在原有基本上变化地面材质,铺地砖、刷涂料等。
12.空调室外机组、外置管线须安放在指定位置,管线应垂直、水平,经保证后用PVC外壳盖住位置,如有变动应事先与物业服务中心协商。
13.绿化旳种植和假山旳搭建以不影响社区美观和相邻建筑旳采光为原则。
14.绿化庭院不得擅自改动下水管道和多种埋设管线。
15.外墙构筑物不得破坏房屋原有旳立面效果。
16.装修施工垃圾应袋装化集中于私家花园内,严禁向外堆放。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2022年修订)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3号《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月11日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10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第五章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陕建发〔2020〕1129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112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6号)、《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1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查范围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包括建筑结构(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入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查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对审查范围之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推行告知承诺制,有满足施工需要、签章齐全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进行书面承诺(附件),并承担使用期限主体责任。
二、审查内容本通知中的施工图审查,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消防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技术性审查。
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取费指导意见
60
中级
60
40
初级
20
按面积取费标准浮动幅度(%)
30000(m2)以上
减30%
减30%
减30%
减30%
8000~
30000(m2)
减15%减15%减来自5%减15%3000~
8000(m2)
—
—
—
—
1000~
3000(m2)
加15%
加15%
加15%
加15%
1000(m2)以下
加30%
加30%
加30%
中低等级(二星级以下)酒店及有相应等级要求的各类公共空间和居住空间
等级要求超过A类的工程项目取费可按A类取费额度提高0.5%-1%
其它技术服务取费是指基本设计以外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的各种技术服务,取费额度由双方议定。
按工程总造价取费(%)
7
6
5
按主创设计师资格取费(元/m2)
资深
150
120
高级
120
加30%
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取费指导意见
(试行)
基本设计取费
其它技术服务收费
类别
A
B
C
D
E
工
程
种
类
高等级(四、五星级)酒店及相应等级要求的演艺娱乐空间,餐饮休闲空间、购物空间、办公空间、会所、住宅、庭院环境等
较高等级(三星级)酒店及相应等级要求的(包含A类已列种类),文教空间、医疗空间,交易空间,会展空间等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2012年12月最新)(2012年8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第四章住宅装饰装修第五章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运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户县、周至县、高陵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工商、质监、安监、消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文明施工、质量合格、平安好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平安。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本;(二)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三)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四)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从事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室内装饰资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3]56号文件的精神,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协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经省室内装饰协会授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负责相应等级的室内装饰资质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已完成的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4、单位章程、管理制度;5、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室内装饰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室内装饰监理、预算员、施工者、质量监督员等培训上岗资格证书;7、职工花名册;8、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9、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竣工报告、决算、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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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de)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de),均应遵守本条例.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de)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de)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de)原则.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管理,其下设(de)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de)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de)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de)法人资格,配备相应(de)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de)注册资本.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de)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de)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de)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de)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de)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de)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de),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四)需要改动防水层(de),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de)安全;(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de)人身和财产安全;(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de)室内装饰作业;(八)装饰产生(de)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de)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de)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de)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de)装饰材料.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de),方能使用.受委托(de)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de)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de)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de)项目.第十九条室内装饰工程(de)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e)规定执行.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第二十条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de)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第二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de)规定.第二十二条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装饰造成相邻人(de)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de)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de),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de)废弃物.第五章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de)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de),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de),按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de)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7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de),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装饰活动(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程总造价%至2%(de)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处装饰项目造价2%至5%(de)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d 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1至3倍(de)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de)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de)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de),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de)权利.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de),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de),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de),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室内装修工程预算定额(97)--总说明
总说明《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是依据原国家轻工业部颁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它系本省室内装饰行业的指导性法规文件,由省轻工业局负责解释。
为保证贯彻执行,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定额》的适用范围:1、《定额》是编制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是实行招、投标承包工程编制标价的基础;是工程投资、预算包干、预算拨款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基础。
2、《定额》适用于本省境内装饰施工企业承担的室内装饰工程,包括各类宾馆、饭店、商厦、娱乐影剧院等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的室内装饰、环境美化、空间处理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的陈设、设备敷设和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装饰工程预结算中使用。
二、《定额》的管理办法:1、《定额》的主编单位陕西省轻工业局,即为该《定额》的主管部门。
负责掌握《定额》的执行情况、积累资料、传递信息,会同省计划委员会对《定额》进行补充及调整等各项动态管理。
2、各级(地、市)室内装饰主管部门,要根据《定额》的各项规定,在执行中实行具体管理。
三、定额的内容:《定额》内容共分22个部分,编入了1834个子项。
(1)天棚装饰工程,(2)墙、柱面装饰工程,(3)装饰木作工程,(4)楼地面装饰工程,(5)门窗装饰工程,(6)楼梯扶手装饰工程,(7)艺术喷泉工程,(8)美术装潢及特艺工程,(9)不锈钢及有色金属装饰工程,(10)油漆工程,(11)脚手架工程,(12)专业音响设备及灯光工程,(13)卫生器具安装工程,(14)管道工程,(15)栓类阀门工程,(16)供暖器具安装工程,(17)防腐工程,(18)保温工程,(19)电器安装工程,(20)室内弱电工程,(21)空调通风工程,(22)装饰前的改造工程。
四、直接费的定义和内容1、直接费的定义:室内装饰工程中所指的直接费是指直接用于装饰施工全过程的有关费用。
它是由人工费、材料费、综合机具费和其他直接费四个部分组成。
陕西建筑装饰实施方案最新
陕西建筑装饰实施方案最新陕西建筑装饰实施方案最新一、方案概述本方案是针对陕西地区建筑装饰施工的最新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建筑装饰施工行为,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施工效率。
本方案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装饰施工。
二、施工管理1.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应对工程进行详细测量、勘测,编制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施工流程。
2. 材料与设备准备根据工程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测标准进行验收。
施工前,必须对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队伍组织施工队伍的组织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难易程度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施工队伍的结构合理、技术过硬,能够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4.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施工流程1. 基础施工基础施工是建筑装饰的关键环节,包括地基处理、基础混凝土浇筑等。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基础的均匀、牢固,确保基础能够承受后续的装饰工程。
2. 墙面处理墙面处理包括墙面砌筑、涂料涂装等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墙面的平整度和垂直度,确保墙面的平整度和质量。
3. 地面处理地面处理包括地面铺装、地面涂装等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地面的平整度和抗压性能,确保地面的平整度和质量。
4. 天花板处理天花板处理包括天花板吊装、天花板砌筑、天花板涂装等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天花板的平整度和吊装的安全性,确保天花板的平整度和质量。
5.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是建筑装饰工程的重要环节,包括电气设备、空调设备、消防设备等。
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相关安装规范进行安装,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保障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同时,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对不合格的施工进行整改。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4 号《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2004 年9月23日(1993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其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主管部门。
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五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市装饰办应当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
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第八条室内装饰应当由具有室内装饰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新颖,符合规范。
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外地室内装饰企业来本市从事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应当持室内装饰有关资料到市装饰办进行备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装饰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8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装饰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装饰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8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轻工业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1993〕93号),现将室内装饰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室内装饰业由省轻工局进行行业归口管理。
室内装饰业主要承担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六面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
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6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装饰延伸。
二、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以及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材料供应等,由省轻工局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全省室内装饰企业的资质审查,由省轻工业局负责管理。
对评审合格者,按轻工总会、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文件规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室内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依照国务院国办通〔1992〕31号批复通知精神执行。
五、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美化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健康发展。
省政府办公厅以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陕西龙发装饰管理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岗位说明书第一节组织结构第二节岗位说明书一、总经理岗位说明书岗位名称:装饰公司总经理直接下级:装饰公司副总经理、设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客户服务部、财务部、采购部经理本职工作:全面负责装饰公司的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转,维持公司的形象。
工作内容和目标:1、全面主持装饰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落实董事会决议;2、制订、落实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现年度经营目标;3、根据外部环境、内部情况,向董事长提出战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调整建议;4、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制定装饰公司的经营预算方案;5、向分管副总经理建议装饰公司的经营投资方向;6、建立健全公司工作流程,制定装饰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定编、定岗方案,报请董事长审批;7、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8、提议装饰公司副总经理级人员的聘任及解聘情况,决定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下人员的聘任及解聘;9、统筹安排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并下达工作指令单,负责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10、负责组织和落实装饰工程项目的工作开展并监控装饰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11、负责装饰工程材料采购及相关资金表格的审核,及对材料采购价格的审批;12、负责审核《预结算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设计委托合同》等;13、负责审核图纸,包括方案图、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14、负责落实各部门经理的工作安排;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16、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管理权限:对装饰公司所有员工的考核权、指导权、分配权;工程进度及质量的监督权;对建材、设备、易耗品等的审批权。
工作协作关系:内部协调关系: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
外部协调关系:相关政府部门任职资格:1、学历及专业背景要求:工民建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2、经验及技能要求:8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大型装修公司管理工作经验;能准确把握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趋势,了解装修服务规范;能宏观审定装饰装修方案和拟定业务操作流程;稳重、诚信、善于交流、团队精神,领导能力突出,分析和解决问题、持续学习及协调能力强,稳定的心理素质,有大局意识;良好的中英文口语、阅读和写作能力。
装饰装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装饰设计总纲领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装饰工程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0]107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凡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装饰面积达5000m以上(含5000m’)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以下室内装饰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一)省重点、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外商独资企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室内装饰装修项目。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招标项目所属单位不得违犯规定限制、排斥本地区和本部门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活动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室内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制定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和监督办法;(2)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3)指导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4)总结交流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经验,为各地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规范
陕西省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生产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产生,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实施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执行本规范。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活动。
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第四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相应能力承揽工程。
外埠来陕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除接受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政府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一般规范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按照相应的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不可擅自降低要求。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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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
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属甲、乙级资质的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乙、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
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
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年01月11日实施日期:200 2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