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公消防[2011]第2号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汇报材料
2011年度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战例研讨班资料“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战例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一一年九月2011年度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战例研讨班资料“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战例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许,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一时震惊中外,举世瞩目,整个抢险救援行动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事发后,温州支队、浙江总队迅速启动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时间调集温州支队22个中队、51辆消防车、560名官兵参与抢险救援行动,并先后调派6个支队、13辆消防车、83名指战员增援。
26日16时许,抢险救援行动结束。
历经67个小时的生死大营救,消防部队在现场群众、公安民警和其它部队的协助下,共抢救疏散遇险群众1300多人,救出遇险人员212人。
事故共造成41人遇难,191人受伤。
消防官兵奋力救援的行动得到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张德江,浙江省省长吕祖善、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等领导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
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双岙村下岙路附近的甬温线铁路双屿路段高架桥,该高架桥北接甬温线瓯江特大桥,南连梅岭铁路隧道,桥面距地高度约22米,桥面宽约13米(双向轨道)。
桥下及两侧百米范围内均为农田、藕塘、水塘。
事故点北距瓯江南岸约2公里,南距梅岭铁路隧道北口约500米,与温州火车南站相距约5公里,距最近的鞋都消防中队约4.2公里,距温州消防支队约18.5公里。
(附图1)(二)事故发生情况23日20时30分许,由北京开往福州的D301次动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双岙村下岙路附近高架桥,与因故停留途中的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动车追尾,造成D301次列车车头残骸厢体(简称“车头”)及第2节、第3节车厢(简称“2号车厢”、“3号车厢”)从约22米高的铁路高架桥上坠落,第4节车厢(简称“4号车厢”)坠落悬靠在高架桥上,第5号车厢(简称“5号车厢”)前压在D3115次列车第16节车厢(简称“16号车厢”)上;D3115次动车第15节车厢(简称“15号车厢”)和16号车挤压受损并脱线。
杨金香与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金香与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汤权崔玉文【审理法官】李兵汤权崔玉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金香;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公安局【当事人】杨金香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当事人-个人】杨金香【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南京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金香【被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本院观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重复处理行为管辖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杨金香要求江宁公安分局履行立案查处高新园派出所的违法责任,并责令高新园派出所撤销8号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其所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已为本院此前作出的(2017)苏01行终830号生效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羁束,故对杨金香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规定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规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规定为强化基层消防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应制定规范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篇1一、逐级分包制度。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包“大网格”;机关事务管理部分包“中网格”;社区工作人员分包“小网格”。
社区处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网格管理员全部深入“小网格”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排查和宣传服务工作。
消防监督员及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民警配合指导开展消防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
二、联防联治制度。
充分整合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和其他社会消防监管力量,结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共同开展工作,形成管控合力。
以“户户联防、部门联查、片区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联防工作,不断完善层级联防联治体系;要采取户包户、店包店、部门包路段等形式,大力实施消防安全互联互防,提高防范和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安全共享、风险共担”的工作格局,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三、定期检查制度。
每月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巡查。
消防管理人员在辖区内每周要开展一次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保安、巡防队员和多种形式消防队员每天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
保安、巡防队员和多种形式消防队员每天结合各自岗位职责开展消防巡查检查。
四、隐患处理制度。
对社会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检查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以社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在7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移交处理。
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地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公安机关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五、联席会议制度。
每两个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由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综治办工作人员、消防机构联系人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87]公[消]字53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6月11日〔87〕公(消)字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镇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配备消防通讯装备。
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适应现代灭火战术、技术的要求,本着科学化、系统化和技术先进、配备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有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集中接警与责任区中队监听相结合为原则,并能同时受理同一市话局用户呼入的两起火警信号。
第三条无线通讯装备的配备,以独立城镇为基础,按三级网络配备为原则。
一级网即管区复盖网,由基地台、固定台、车载台组成;二级网即火场指挥网,由便携台或袖珍台组成;三级网即灭火战斗网,由中队内用袖珍台或头盔台组成。
第四条计算机通讯装备的配备,根据各地消防灭火作战实际需要,按照第十一条功能要求配备。
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它消防队伍的通讯装备的配备,可参考本标准实施。
第六条指挥中心、调度室、通讯指挥消防车的装备配备标准另订。
表一中所列出的只是必配的主要装备。
第二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第七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应自成独立完整系统。
其配备项目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注:1.中队级119火警线配备数为中队所在话局应配数;2.n为中队数;3.普通电话线数量只指进调度台的数量。
第三章消防通讯装备的配备技术要求第八条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火警调度台技术要求序号项目技术要求1调度方式有线调度无线调度计算机调度2门数4、8、16、50、100、2003火警呼入时连续振铃,灯光显示局号焰4录音自动记录两路火警信号5计时自动显示接警,调车或出动时间6打印自动打印接警调车出动时间和其它内容7风速数显0-35米/秒(0-11)8风向指示八个方位向风9实力随时显示全队实力状况10联动控制自动控制10个以上的控制点11供电交流220V +10% -15%,直流24V 12V 5V12故障具有过流、过压故障装置及报警装置第九条无线通讯设备的配备技术要求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文件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文件宁公消[2010]152号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防火处、各消防大队:现将总队转发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层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审验备案关防火处建审、法制、验收科和各大队应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的审核、抽样检测和验收把关。
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或B2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应按规定的分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法制科应将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二、加强现场检查,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要认真吸取省内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结合正在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装修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并进行动态跟踪。
检查人员应督促并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中赋予的设计、施工、监理职责,严格检查施工现场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和临时消防设施的建设情况,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对使用具有燃烧性能的外保温材料,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落实防火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拆的拆,切实增强执法震慑力,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目前市场上的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能够达到A级的有哪些?无机保温材料类的:玻璃棉、岩棉、泡沫玻璃、玻化微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公安部文件(2009)46号文.(2011)65号文.建筑防火规定
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公安部、住建部《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核心提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a级)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公消[2011]65号)
最新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管有关要求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宁政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2]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六日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日益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突出,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降低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一并部署、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
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行政)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行政)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确认/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第13条基本案情:原告戴世华诉称:原告所住单元一梯四户,其居住的801室坐东朝西,进户门朝外开启。
距离原告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
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
原告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
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原告的生活。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被告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
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针对戴世华居住的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裁判结果: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戴世华的起诉。
戴世华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行政裁定: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发[2011]10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宁政发[2011]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消防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罗群副市长副主任:张新年市政府副秘书长司军市公安局副局长樊荣声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成员:吴平市法院副院长孙道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劲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闵慧市总工会副主席郑玲玲团市委副书记唐建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周文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朱家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任晓明市教育局副巡视员于建宇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杨平市监察局副局长石小宁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王星旅市司法局副局长芦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周正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巡视员丁和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奇市物价局副局长王之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王健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诸渊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包洪新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叶殿荣市城市管理局副巡视员丁海洋市规划局纪检组长郑永亮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赵菊林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何小庆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加亮市旅游园林局副局级施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兰青市卫生局副局长李小保市体育局纪检组长曲学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巡视员徐利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俞荣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浩康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姜立新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南京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樊荣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排意见2011年2号文件
宁创先办发…2011‟2号中共宁强县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的安排意见各乡镇党委,县纪委,县武装部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县直各党组、党工委,市县双管单位党组织: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提出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要求,巩固、拓展千名干部下基层和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成果,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主战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为民办事解难、助民增收致富中创先争优,县委决定,在全面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中,由两批下派干部按原下派乡镇组建26个为民服务先锋队,赴基层开展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大回访和慰问扶助,以确保千名干部下基层活动各项后续工作持续健康运行和春节前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突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这个关键,深入农村和群众之中,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解民忧、送温暖、促和谐,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把我县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推向深入,为加快建设陕甘川毗邻地区明星县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参加对象县直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全体党员干部,乡镇机关党员干部。
三、活动主题这次活动以“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为主题,本时段重点开展“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大回访和“送温暖、解民忧、促和谐”慰问扶助活动。
四、活动内容要进一步深化“八问八访、八谈八解”和“五送一建”活动,做到进百家门、知百家情、纳百家言、解百家忧、暖百家心,把宣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贯穿走访和慰问扶助全过程。
重点问新的一年致富项目、增收措施,问对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党的建设的意见建议,看望慰问困难户、受灾户和“三无三孤”户,走访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和困难党员,了解基层党员群众所需所盼,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做到情况在基层掌握、问题在基层解决、矛盾在基层化解、稳定在基层巩固、作风在基层转变、发展在基层推动,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落到实处。
公消 [2011]65号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文件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编者语】党中央国务院温总理对央视火灾的引发之源是非常重视,火灾发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导致惨重的损失教训,不能再继续以往作法再做作下去,9月25日由公安部与住建部联合下发公通字[2009]46号文给我建筑全行业设计制造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文件,此文核心是解除只考虑建筑外保温而不考虑外墙装饰不防火的作法让它一去不复返!一句话:如果没有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证,还谈得什么价值贵贱之分。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谈新业态之“电竞酒店”的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
山西建筑SHANXI ARCHITECTURE第47卷第6期・06・2 0 2 -年3月VaU 27 No. 0Mas, 222)文章编号:0099825 (2221) 06-206-23谈新业态之“电竞酒店”的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张宁(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山东淄博255000)摘 要:介绍了电竞酒店的概念,针对电竞酒店的消防安全监管现状,从防火分隔的设置,房间门的选型,室内消火栓设置等方面, 探讨了电竞酒店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消防安全管理建议。
关键词:电竞酒店,消防设计,消防安全中图分类号:TU90H 文献标识码:A0引言近年来,随着电子竞技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纳入体育 项目,电竞业迎来飞速发展的黄金期,随之“电竞酒店”这 种新业态在国内慢慢兴起。
郑州、武汉、西安等城市先后有 “电竞酒店”出现。
“电竞酒店”更像是一个网吧与酒店跨 界的衍生品,其设施条件要比传统网吧更好,环境更优雅、 舒适,同时与传统酒店相比其娱乐性和社交性更强,逐步成 为一个新兴的娱乐休闲场所。
但因其功能的交错复杂,相 关法律和国家技术标准上尚未有准确定义,对其监管还存 在大量争议,在实际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监管上还存在一系列难题尚未解决。
本文结合某实际工程就“电竞酒 店”概念、定性、相关消防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简 单探讨。
1电竞酒店概念“电竞酒店”是一种依托于电竞游戏的新型酒店和娱 乐场所的混合体,顾客可以使用高配置电脑,享受高品质电 竞游戏体验,还可以使用房间内的配套设施进行洗漱、休 息,享受酒店的舒适体验。
一般情况下,电竞酒店房间均配 备电脑、电竞桌椅,另外还配置了酒店用品、洗浴设施、床铺 等传统酒店必备的配置设施。
其房间布置是根据电竞游戏 组队等配置需要,常见的房型设置有二人间、三人间、五人 间,其房间设置常常根据现流行的电子竞技游戏组队要求 进行设计。
2电竞酒店的定性“电竞酒店”从其字面意思来理解是电竞和酒店的组合,正因此其功能也是电竞娱乐和酒店的综合。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
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1第2号)
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有效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现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的中英文版本,并报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经与船舶经营人协商后,最终收取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与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向当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禁止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经营人恶意抬价、压价甚至零收费,或者国内国外同种类同大小的船舶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等方式妨害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结束——。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宁劳仲委[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宁劳仲委〔2011〕2号)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化工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抓手,认真履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职责,全年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9160起,其中市、区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2389起,街镇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案件6771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结案率为95.6%,其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结案率为93.1%,维护了全市劳动关系总体稳定。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9个单位为“2010年度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仲裁办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13个单位为“2010年度南京市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杨秀林等39名同志“2010年度南京市劳动争议先进仲裁员、先进兼职仲裁员(调解员)”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和仲裁员、调解员,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6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儒贵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的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经营者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举办者应当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三、第二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营火、宿营、游泳;”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公园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擅自在公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公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南小化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南小化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宁政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江南小化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成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市江南小化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一、南京市江南小化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罗群副市长陆冰副市长成员:赵晶夫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翁国玖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张新年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澜市发改委主任谢志成市经信委主任周金良市住建委主任储永宏市财政局局长陈光市国土局局长韦昌明市环保局局长丛跃滋市安监局局长臧正金栖霞区委书记梁建才栖霞区区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田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南京市江南小化工集中整治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沈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指挥长:臧正金栖霞区委书记梁建才栖霞区区长赵晶夫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张新年市政府副秘书长田伟市经信委副主任严苏扬市医药产业集团监事会主席顾江宁南京市燕子矶片区整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成员:马巧生市发改委副主任黄长安市住建委副主任芦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周一鸣市规划局副局长丁和庚市国土局副局长包洪新市环保局副局长刘照华市安监局副局长胡晓健栖霞区委常委、副区长现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顾江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晓健、黄建青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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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消防[2011]第2号
关于开展“3.15”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护消防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新《消防法》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规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公安消防总队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联合开展“3.15”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认证认可标志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提升全区消防产品质量,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现将活动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4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文件
(一)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宣传咨询。
各市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借助“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鉴别消防产品伪劣的能力。
(二)开展消防产品联合执法行动。
各市质监、工商、消防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宁公消联[2010]第3号)的要求,相互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主要针对强制认证、型式认可和型式检验类等消防产品,对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的要求和方法,用足用好现行的法律法规,认真检查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产品的一致性和证书的有效性,对销售假冒伪劣和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消防产品要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处罚。
要重点对当地销售、维修门店、在建建筑工程开展一次普查,利用消防产品身份标识等检查设备,检测和判定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对在建建筑工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要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生产、销售单位的责任。
(三)举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销毁仪式。
各市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质监、工商部门举办一次不合格消防产品销毁仪式,对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没收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2010年度没收的不合格消防产品集中销毁,并联合当地媒体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是有效整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抽调专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整治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大力度,严格执法。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该停业的要停业,该取缔的要取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注重程序和证据,不随意判定产品的质量,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协作,联动执法。
各地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公安消防、质检、工商三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建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合力。
生产领域检查以质监部门为主,流通领域检查以工商部门为主,使用领域以消防部门为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组织集中采访、曝光大案要案、邀请媒体跟踪报道等形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主动向社会公布打假热线电话,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引导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消防技术人员规范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监管。
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产品专项整治通知
抄送: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消防总队领导。
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消防总队下属有关单位。
(存档2份共印100份)宁夏公安消防总队2011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