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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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市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市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市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7.17•【字号】淄卫字[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7.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市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淄卫字[2011]156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市管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市卫生局确定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李敏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肖洪涛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辉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成员:张新明市爱卫办主任曹修亮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徐逢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郭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崔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任清涛市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赵衍峰市卫生局规财科科长孟玲市卫生局法监科科长王爱凤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葛金锋市卫生局食安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王爱凤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7个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要求和山东省财政厅、卫生厅有关考核标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季度最后一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全市各相关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一、行政管理、档案资料、老年保健技术指导组组长:刘峥市卫生局基妇科副科长成员:伊姝丽市机关医院副院长司毅市妇幼保健院内科主任二、健康教育、慢病管理技术指导组组长:郭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成员:李卫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所长孟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慢性病防治所所长韩克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副所长王忠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慢性病防治所副所长三、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技术指导组组长:崔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成员:秦爱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所所长王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所长王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预防所副所长郑加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杨淑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副所长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技术指导组组长:曹修亮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成员:从玉英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主任王荫红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副主任黄晓玲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主任王如南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副主任五、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技术指导组组长:任清涛市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成员:董汉振市第五人民医院医务科长于连玉市第五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李晓鹏市第五人民医院社区服务科科长助理六、卫生监督协管技术指导组组长:徐逢昌市卫生监督局副局长成员:陈兵市卫生监督局学校卫生科科长吴军市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监督科主任科员李亮市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监督科主任科员翟敏德市卫生监督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科主任科员王莉市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科副科长七、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组组长:徐倩市卫生局规财科主任科员成员:刘西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科长张倩市第八人民医院财务科王萌市机关医院财务科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七日。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动态了解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军队系统除外)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生产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日常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部所有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生物安全防护原则,参照《市生物安全一级(BSL -1)和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第六条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一)《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件2);(二)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三)实验室设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框架图;(四)实验室布局平面图;(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核。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最新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最新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1.2编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XX市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预案》、《XX市卫生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国家及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指导思想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形成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1.5指导原则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1.5.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灭安全隐患,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3依法管理、科学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区卫生局职责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区卫生局、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区卫生局相关文件。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备案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和实验室活动的备案工作。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日内,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内实验室备案信息,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申请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㈡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有关规定;㈢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㈣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㈤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㈥设立单位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答题答案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答题答案

1、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 B2、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应当通过( ),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进行人体临床研究操作的,应当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C3、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下列那一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C4、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 )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A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实施B------------------------------------------------------------------------------- 1、生物安全的地位置于实验室管理的();从国家层面到具体实施,生物安全是国家战略必需的生命工程C2、实验室()应设立专用的感应式或手柄式开关的洗手池、干手器A3、根据危险度等级,包括病原微生物传染性和危害性,按照生物安全水平,国际上,将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B4、实验室生物安全软件不包括()D5、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法律和标准的兑现,生物安全是责任和义务的担当,生物安全是健康和生命的保护C------------------------------------------------------------------------------ 1、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C2、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包装标准A3、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提出申请B4、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给予警告B5、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C------------------------------------------------------------------------------1、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A2、拟申请保藏机构的法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包括()C3、《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证书》有效期()C4、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使用第三、四类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批准D5、以下属于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的职责的是()B------------------------------------------------------------------------------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已于()下发A2、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主要依据不包括()C3、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是()A4、关于病原微生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5、生物危害程度评估不包括()D------------------------------------------------------------------------------1、汽油、乙醚、甲苯等有机溶剂着火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但错误的作法是( )D2、领用的化学危险品如有剩余应在当日退回是( D3、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符合( )A4、以下不属于易燃液体危害的是()B5、发现易制毒化学品遗失、外流或被盗时,向驻地安全保卫部门报告的规定时间是( )A------------------------------------------------------------------------------1、埃博拉病毒应用B SL哪个级别防护(D2、下列关于足部防护装置说法正确的是()D3、外科口罩佩戴时不正确的是()D4、B SL-2实验室个人防护错误的是()B5、下列哪项属于头面部防护装备()C------------------------------------------------------------------------------1、根据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生物安全实验室分为四级:P1,P2,P3和P4,其中()对生物安全隔离的要求最低C2、近期,我国本土新冠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截止2022年3月19日,新一轮新冠疫情波及全国28个省区市,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疫情防控难度加大离现阶段()防控策略,还有艰辛的路要走C3、新冠病毒不仅是麻烦的制造者,也是经济发展的阻碍者,更是()的威胁者A4、医用防护口罩效能持续应用( ),口罩被污染或湿透、破损,应及时更换A5、()是指医务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护理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某种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被含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被感染的可能D------------------------------------------------------------------------------1、《生物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或者进行()。

关于成立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通知各科室:为确保实验室全体员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生物安全意识,避免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特成立XXX。

以下是委员会人员名单和职责:一、生物安全委员会人员名单:主任委员:XXX副主任委员:XXX委员:XXXX、XXX、XXX、XXX、XXX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检验科,XXX任办公室主任。

二、生物安全委员会职责:1、生物安全负责人职责:XXX法定代表人为生物安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⑴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⑵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⑶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⑷保持与生物安全办公室的联系。

2、生物安全办公室职责:生物安全办公室设在检验科办公室内,其主要职责是:⑴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⑵负责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⑶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决定必要的特殊医学监测。

⑷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3、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职责:各专业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⑴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⑵决定并授权进入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⑶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⑷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⑸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⑹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生物安全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成立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2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公布如下:一、领导小组人员及职责组长:刘玉芹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副组长:王元宁省卫生厅副巡视员王辉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处长成员:于国防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主任韩增师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处长万书臻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宗玲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舒德峰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毕振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领导小组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管理、协调指挥及重大事项决策。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主任:王辉(兼)成员:孙晓筠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副处长马强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主任科员盖英群省卫生厅应急办公室主任科员王海明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主任科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省卫生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

负责收集汇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方案;组织进行全省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17。关于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17。关于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简阳玛莉亚妇产医院关于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各科室: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医院管理活动要求,经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议,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委员:林海副主任委员:鄢亚丽委员:纪伦、张志容、廖其伦、陈妍红、张淑秋办公室设于检验科。

主任:张志容附件: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简阳玛莉亚妇产医院 2010年9月10日附件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议召集人,必要时副主任受主任委员委托可以召集会议。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三、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五、检验科是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议。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检验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能。

在此期间如遇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

还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档案并保存。

七、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八、生物安全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九、生物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院长担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批准。

一般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淄卫字[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淄卫字[2011]195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为认真贯彻全省、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三好一满意”、2011年大中型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检查、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和“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等活动任务,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确定组织开展全市大中型医院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范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

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1、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2、“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活动开展情况;3、医院管理组织与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4、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管理、病历和处方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专项技术管理、重点专科管理(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血液透析室、病理科)、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放射诊疗管理、传染病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等;5 “三双行动”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6、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情况;7、依法执业和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

三、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方法本次大中型医院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市卫生局成立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抽调市属、市管医院有关专家,依据《2011年淄博市大中型医院巡查考核实施细则》和《大中型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参考标准》内容和标准要求,采取医院自查、暗访夜查、问卷调查、综合检查、专家评查、反馈核查、整改稽查等“七查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发监督意见书和督办单,责令限期整改;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立案查处。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4•【文号】卫科教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成立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卫科教发[201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各方面专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审批各相关环节中的作用,我部决定成立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并制定了《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2)。

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由7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每届任期3年。

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立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2.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1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担任职务│├────────┼─────────┼────────────────────┼─────────────┼────────┤│1│高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2│秦川│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副主任│├────────┼─────────┼────────────────────┼─────────────┼────────┤│3│武桂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长、研究员│副主任│├────────┼─────────┼────────────────────┼─────────────┼────────┤│4│李劲松│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主任、研究员│委员│├────────┼─────────┼────────────────────┼─────────────┼────────┤│5│吴建国│武汉大学病毒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委员│├────────┼─────────┼────────────────────┼─────────────┼────────┤│6│李俊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所长、研究员│委员│├────────┼─────────┼────────────────────┼─────────────┼────────┤│7│张磊│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任科员│委员│├────────┼─────────┼────────────────────┼─────────────┼────────┤│8│吴东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研究员│委员│├────────┼─────────┼────────────────────┼─────────────┼────────┤│9│袁志明│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所│党委书记、研究员│委员│├────────┼─────────┼────────────────────┼─────────────┼────────┤│10│马璟│中药集团国家上海新药安全评价中心│主任、研究员│委员│├────────┼─────────┼────────────────────┼─────────────┼────────┤│11│金霞│质检总局卫生司│处长│委员│├────────┼─────────┼────────────────────┼─────────────┼────────┤│12│叶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任、副研究员│委员│├────────┼─────────┼────────────────────┼─────────────┼────────┤│13│肖良│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副主任│委员│├────────┼─────────┼────────────────────┼─────────────┼────────┤│14│王贵杰│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委员│├────────┼─────────┼────────────────────┼─────────────┼────────┤│15│朱晓新│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委员│├────────┼─────────┼────────────────────┼─────────────┼────────┤│16│盛丰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处长、副研究员│委员│├────────┼─────────┼────────────────────┼─────────────┼────────┤│17│王健伟│中国医学科学院病原生物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委员│├────────┼─────────┼────────────────────┼─────────────┼────────┤│18│刘维达│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主任、研究员│委员│├────────┼─────────┼────────────────────┼─────────────┼────────┤│19│俞咏霆│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委员│├────────┼─────────┼────────────────────┼─────────────┼────────┤│20│马小军│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主任、主任医师│委员│├────────┼─────────┼────────────────────┼─────────────┼────────┤│21│梁米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22│阚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所长、研究员│委员│├────────┼─────────┼────────────────────┼─────────────┼────────┤│23│刘中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委员│├────────┼─────────┼────────────────────┼─────────────┼────────┤│24│胡云建│北京医院│主任、主任检验师│委员│└────────┴─────────┴────────────────────┴─────────────┴────────┘┌─────────┬──────────┬─────────────────┬────────────┬─────────┐│序号│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担任职务│├─────────┼──────────┼─────────────────┼────────────┼─────────┤│25│王云亭│中日友好医院│副院长、科主任│委员│├─────────┼──────────┼─────────────────┼────────────┼─────────┤│26│贺雄│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教授│委员│├─────────┼──────────┼─────────────────┼────────────┼─────────┤│27│苏旭│天津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医师│委员│├─────────┼──────────┼─────────────────┼────────────┼─────────┤│28│张世联│河北省疾控中心│研究员│委员│├─────────┼──────────┼─────────────────┼────────────┼─────────┤│29│戎建荣│山西省临床检验中心│科主任、主任技师│委员│├─────────┼──────────┼─────────────────┼────────────┼─────────┤│30│刘贵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副处长│委员│├─────────┼──────────┼─────────────────┼────────────┼─────────┤│31│阮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教授│委员│├─────────┼──────────┼─────────────────┼────────────┼─────────┤│32│李科│吉林省卫生厅│科员│委员│├─────────┼──────────┼─────────────────┼────────────┼─────────┤│33│王开利│黑龙江省疾控中心│所长、主任医师│委员│├─────────┼──────────┼─────────────────┼────────────┼─────────┤│34│张士珂│上海市卫生局│调研员│委员│├─────────┼──────────┼─────────────────┼────────────┼─────────┤│35│史智扬│江苏省疾控中心│主任医师│委员│├─────────┼──────────┼─────────────────┼────────────┼─────────┤│36│翁景清│浙江省疾控中心│主任、主任技师│委员│├─────────┼──────────┼─────────────────┼────────────┼─────────┤│37│胡万富│安徽省疾控中心│科长、主任技师│委员│├─────────┼──────────┼─────────────────┼────────────┼─────────┤│38│林仲│福建省疾控中心│副所长、主任医师│委员│├─────────┼──────────┼─────────────────┼────────────┼─────────┤│39│胡国良│江西省疾控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委员│├─────────┼──────────┼─────────────────┼────────────┼─────────┤│40│王同展│山东省疾控中心│主任技师│委员│├─────────┼──────────┼─────────────────┼────────────┼─────────┤│41│马宏│河南省疾控中心│主任技师│委员│├─────────┼──────────┼─────────────────┼────────────┼─────────┤│42│江永忠│湖北省疾控中心传染病所│副所长│委员│├─────────┼──────────┼─────────────────┼────────────┼─────────┤│43│张红│湖南省疾控中心│科长、主任技师│委员│├─────────┼──────────┼─────────────────┼────────────┼─────────┤│44│柯昌文│广东省疾控中心│所长、主任技师│委员│├─────────┼──────────┼─────────────────┼────────────┼─────────┤│45│刘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控中心│副所长、主任技师│委员│├─────────┼──────────┼─────────────────┼────────────┼─────────┤│46│马焱│海南省疾控中心│主任技师│委员│├─────────┼──────────┼─────────────────┼────────────┼─────────┤│47│王豫林│重庆市疾控中心│主任、主任技师│委员│├─────────┼──────────┼─────────────────┼────────────┼─────────┤│48│何树森│四川省疾控中心│所长│委员│├─────────┼──────────┼─────────────────┼────────────┼─────────┤│49│黄山│贵州省临床检验中心│副所长、主任技师│委员│├─────────┼──────────┼─────────────────┼────────────┼─────────┤│││││││50│赵世文│云南省疾控中心│副主任│委员│└─────────┴──────────┴─────────────────┴────────────┴─────────┘┌───────┬──────────┬──────────────────┬────────────┬─────────┐│序号│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担任职务│├───────┼──────────┼──────────────────┼────────────┼─────────┤│51│赵敏│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主管检验师│委员│├───────┼──────────┼──────────────────┼────────────┼─────────┤│52│李平│陕西省疾控中心│主任技师│委员│├───────┼──────────┼──────────────────┼────────────┼─────────┤│53│王新华│甘肃省疾控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师│委员│├───────┼──────────┼──────────────────┼────────────┼─────────┤│54│姜双应│青海省疾控中心│主任、主任技师│委员│├───────┼──────────┼──────────────────┼────────────┼─────────┤│55│詹军│宁夏自治区疾控中心│主任技师│委员│├───────┼──────────┼──────────────────┼────────────┼─────────┤│56│沙拉麦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控中心│主任、主任技师│委员│├───────┼──────────┼──────────────────┼────────────┼─────────┤│57│车风翔│军事医学科学院│教授│委员│├───────┼──────────┼──────────────────┼────────────┼─────────┤│58│李德新│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研究员│委员│├───────┼──────────┼──────────────────┼────────────┼─────────┤│59│尚红│中国医科大学│教授│委员│├───────┼──────────┼──────────────────┼────────────┼─────────┤│60│徐建国│中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研究员│委员│├───────┼──────────┼──────────────────┼────────────┼─────────┤│61│郭常义│上海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委员│├───────┼──────────┼──────────────────┼────────────┼─────────┤│62│卢金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63│王国治│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任、研究员│委员│├───────┼──────────┼──────────────────┼────────────┼─────────┤│64│瞿涤│上海复旦大学│教授│委员│├───────┼──────────┼──────────────────┼────────────┼─────────┤│65│左建平│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教授│委员│├───────┼──────────┼──────────────────┼────────────┼─────────┤│66│吴南屏│浙江大学第一医院│教授│委员│├───────┼──────────┼──────────────────┼────────────┼─────────┤│67│方赤光│吉林省疾控中心│副主任│委员│├───────┼──────────┼──────────────────┼────────────┼─────────┤│68│海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69│阮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委员│├───────┼──────────┼──────────────────┼────────────┼─────────┤│70│魏强│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研究员│委员│├───────┼──────────┼──────────────────┼────────────┼─────────┤│71│翟廷宝│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副处长│委员│├───────┼──────────┼──────────────────┼────────────┼─────────┤│72│陈丽娟│北京市疾控中心│副所长、主任医师│委员│├───────┼──────────┼──────────────────┼────────────┼─────────┤│73│邓小虹│北京市疾控中心│主任医师│委员│├───────┼──────────┼──────────────────┼────────────┼─────────┤│74│余新炳│中山大学│教授│委员│├───────┼──────────┼──────────────────┼────────────┼─────────┤│75│胡继红│卫生部临检中心│副主任技师│委员│└───────┴──────────┴──────────────────┴────────────┴─────────┘附件2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审批各相关环节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莱阳中医医院
关于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及卫生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要求,经过 2012年 12月 26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议,成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王桂臣
副主任委员:王建涛、李明旭
委员:丁少柏、嵇秋红、朱军宁、程毅、周喜华、赵善英
办公室设于检验科。

主任:赵善英
秘书:陈朋娟
附件:1、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莱阳中医医院。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发〔2009〕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医科院及所属单位: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2.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3.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4.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说明书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保护实验室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生物安全一级、生物安全二级、生物安全三级、生物安全四级(以下简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召开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暨举办生物安全培训班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召开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暨举办生物安全培训班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召开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暨举办生物安全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淄卫办字[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召开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暨举办生物安全培训班的通知(淄卫办字[2008]31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企业医院:为贯彻落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全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恐怖防范工作,确保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定于5月23日在市卫生局召开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并举办生物安全培训班(项目编号:031207042)。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1、研究部署奥运会期间全市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交流。

二、参加人员1、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分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1名;各区县疾控中心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技术骨干1名。

2、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各1名。

3、各大企业卫生处及市管企业医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技术骨干1名。

三、时间、地点时间:5月23日上午8:30,时间半天。

地点:市卫生局五楼会议室四、有关要求加强奥运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反恐防范是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责任重大。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参加此次会议和培训人员的组织落实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参加人员,于5月22日下午4点前报市卫生局科教科,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大企业卫生处、市管企业医院可直接上报。

联系人:卢艳丽联系电话(传真):2777872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自正式启用之日起30
日,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向实验室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 门进行备案。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汇总当年辖区备案信息,于每
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申请实验室备案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室活动备案表》(附
件2);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 请单位,要求在10个工作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 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
第九条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负责人、实验活动等与生 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含新增)时,应于变更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市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变更 (含新增)说明书》(附件4)
(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令第50号)规定进行实验室及其实验 活动的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具备 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2:
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
备案表
(试行)
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盖章) :
组织机构代码:
上级主管部门:
(注:肿瘤标志物、激素、特种蛋白、出凝血、自身抗体等以及无法归类的检测归入临
床检验)
实 验 室 基 本 信 息
名称
地址
所在区(县)
联系人
联系
传真
电子信箱
始建时间
占地面积
实验室所属机构名称
(可不具备法人资格)
实验室用途
□研究□教学□临床□疾控□检疫检验
□生产□其他(请注明)
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与数量1
BSL-1个BSL-2个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淄卫字[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淄卫字[2009]137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四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现将《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为提高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环境的生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成立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和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能如下:1、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预案和人员培训、应急演练、检查督导方案;应急事件突发时,负责启动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预案并指挥、协调应急事件的处置。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科。

负责全市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防范方案的组织实施;收集汇总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工作情况并上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证明

附件3:
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
备案证明
实验室名称:
生物安全防护等级:
设立单位:
备案机关:
备案登记编号:
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实验室活动备案目录
备案证明填写说明:
1、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备案登记编号由“B+年度(2位)+市代码(2位)+顺序号(4位)”组成,各市代码为:济南市01、青岛市0
2、淄博市0
3、枣庄市0
4、东营市0
5、烟台市0
6、潍坊市0
7、济宁市0
8、泰安市0
9、威海市10、日照市11、莱芜市12、临沂市13、德州市14、聊城市15、滨州市16、菏泽市17。

如济南市第一个备案登记实验室编号为:B09010001。

2、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备案登记编号由“A+年度(2位)+市代码(2位)+顺序号(4位)”组成,各市代码为:济南市01、青岛市02、淄博市0
3、枣庄市0
4、东营市0
5、烟台市0
6、潍坊市0
7、济宁市0
8、泰安市0
9、威海市10、日照市11、莱芜市12、临沂市13、德州市14、聊城市15、滨州市16、菏泽市17。

如济南市第一个备案登记实验室编号为:A09010001。

3、备案证明内容可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涉及的病原微生物仅限于填写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5、同一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如活动类别相同,在同一行填写。

6、根据实验活动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在实验活动类别相应栏内打“√”。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淄博市重症医学、病案、护理质量控制委员会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淄博市重症医学、病案、护理质量控制委员会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淄博市重症医学、病案、护理质量控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淄卫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淄博市重症医学、病案、护理质量控制委员会的通知(淄卫字[2010]84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经研究成立淄博市重症医学质量控制委员会、淄博市病案质量控制委员会、淄博市护理质量控制委员会,以上三个质量控制委员会在市医疗质量监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现将人员组成及职责通知如下:一、淄博市重症医学质量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世富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杜金云市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委员:张汝敏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佘正元淄矿集团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刘风铃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卢大勇淄川区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吴业新临淄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宗可诚桓台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梁决寅沂源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司继刚市中心医院临床药学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药师孙京峰市第一医院临床药学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药师刘云风市中心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张玉香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马爱兰市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张淑青淄博市医院感染管理监控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中心医院,具体负责质控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张汝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淄博市重症医学质量控制委员会职责1、在市卫生局和市医疗质量监控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重症医学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2、制定全市重症医学科评估标准;3、制定全市重症医学质量控制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4、对全市重症医学专业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5、负责全市重症医学专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6、组织开展重症医学专业学术交流活动;7、完成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7•【字号】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11号)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省部属有关单位:2004年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2008年奥运会期间全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为“平安奥运”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我省将举办十一届全运会,为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疾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

各市卫生局和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和有关规定,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未取得实验室资格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运输。

三、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

各市卫生局和有关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全面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度,层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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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淄卫字[2009]141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成立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委员
会的通知
(淄卫字[2009]141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淄博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公布如下:
一、领导小组人员及职责
组长:肖洪涛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殷茂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会主席
曹家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李娟市卫生局科教科科长
成员:孟玲市卫生局疾病控制与法制监督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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