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
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 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 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 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 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结果运用:简化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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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身份。
➢ 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 ➢ 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尤其是上游犯罪 ➢ 行业现金密集程度
指标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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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要求 •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指引推荐权重法) • 全面覆盖所有风险子项
《指引》权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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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重赋值: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对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风险 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
➢ 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 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 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 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 警部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
操作步骤2: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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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高风险和低风险客户直接确定反洗钱等级 ➢ 逐项评分 ➢ 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所对应项目,可预
估,但要标注
➢ 累计计算结果,确定初步评级。 ➢ 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
操作步骤3: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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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
➢ 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 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 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 不同的风险等级。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
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
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
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
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
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客户的账户涉嫌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活动的要素和特征,通过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计量风险、评估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订和采取相关风险管理及控制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七条指标体系概述本行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第十条洗钱风险评估风险子项。
(二)地域风险子项地域风险评估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该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1、某国(地区)受反洗钱监控或制裁的情况。
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受联合国制裁国家(地区)。
2、对某国(地区)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的情况。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权部门提示存在高洗钱风险国家。
(2)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被FATF列为不合作国家和地区。
3、国家(地区)的上游犯罪状况。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发布的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
(2)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为有权部门提示存在严重犯罪的境内区域。
4、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
(1)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住所、注册地、经营所在地为巴哈马、百慕大、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巴拿马、毛里求斯等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号)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号)————————————————————————————————作者: ————————————————————————————————日期: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办法
---------------------------------------------------------------最新资料推荐------------------------------------------------------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6 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1 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 号)《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10 号)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为本原则。
公司确定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置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
公司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置。
11/ 15(二)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密原则。
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保渠道、个险渠道以及团险渠道中的自然人客户。
第四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设立指标体系,开展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1.05•【文号】银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的通知(银发〔2013〕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指引》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工作安排金融机构可按照《指引》所确定的自主管理原则,决定是否执行《指引》。
(一)决定全部或部分执行《指引》规定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1.在2013年3月15日前制定执行《指引》的工作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对该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的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以下统称新内控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实施新内控制度,按照《指引》要求,启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以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工作。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新内控制度实施前已与本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客户的风险等级的重新确认工作。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各国纷纷加强相应的管理措施,以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非法获取利益,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风险,中国制定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对各类风险进行了分类管理。
本文将对这一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金融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
洗钱和恐怖融资作为金融犯罪的两个重要领域,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不可忽视。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风险分类、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和风险控制。
首先,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对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分类。
其次,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通过风险评估对每个分类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风险程度。
然后,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将风险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
最后,在风险等级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减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
意义该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为各类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和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其次,它可以提高相关行业的风险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主动发现和报告可疑活动。
此外,该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最后,它还能够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合作和交流,提高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效果和水平。
总结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中国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是对这些问题的有力回应。
通过对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和控制,该办法为相关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供了新的机遇。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提高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系统内相关部门、各基层网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指本系统各级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评估,按照洗钱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监控措施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行社应在综合考虑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和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二)风险相当原则。
行社应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
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动态管理原则。
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行社应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确保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四)信息保密原则。
行社不得向客户或与其他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涡阳农村商业银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各项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单位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终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辖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情况。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指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通过合法渠道将非法所得资金转移、隐匿、掩盖其来源,使其看似合法。
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则是在反洗钱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从而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一般来说,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主要包括客户身份、客户行为、客户交易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客户身份是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客户风险等级的判断至关重要。
其次,客户行为也是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重要考量因素。
客户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正常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这些都是判断客户风险等级的重要依据。
最后,客户交易也是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重要因素之一。
客户的交易金额、频率、对象等都是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的重要考量指标。
根据以上因素,可以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
低风险客户一般指那些身份信息真实完整、交易行为正常、交易金额适中、频率适度的客户。
中等风险客户一般指那些身份信息真实完整、但交易行为存在一定异常、或者交易金额较大、频率较高的客户。
高风险客户一般指那些身份信息存在疑点、或者交易行为异常明显、或者交易金额巨大、频率极高的客户。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对于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如简化的客户身份验证、交易监控等;对于中等风险客户,需要更加严格的客户身份验证和交易监控;而对于高风险客户,则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尽职调查,并且采取更加严格的反洗钱措施,如提交更多的身份证明文件、限制交易金额和频率等。
总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在反洗钱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从而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防范洗钱风险。
金融企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高本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在公司开户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是指:公司因未能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察觉或报告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而卷入洗钱或恐怖融资案件所带来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或经营风险等。
第四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风险子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对在公司开户的成员单位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划分,全面评估客户在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和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当客户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
第六条公司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
公司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全面评估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和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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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已存在或预期可存在可持续业务关系的客户展开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按照本指引要求对频繁发生达到或接近法定客户尽职调查限额的一次性交易客户开展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按照本指引要求对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等客户开展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工作。
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工作。
第二章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一、金融机构进行客户风险评估的最基本要素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职业)等四类。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如果没有依据四类要素全面考察客户风险就确定其风险等级,可能会导致反洗钱合规风险的产生。
金融机构应参照本指引的分类方法,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对四类要素进行进一步细分,确定每一类要素项下的风险子项。
除因法律法规、金融机构所处行业的业务性质及其监管规则等原因造成本指引所列风险子项出现不适用的情形外,决定不采用本指引所列某项或某些项风险子项的金融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倡导金融机构在本指引所列的四类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新的评估要素及其子项,以增强反洗钱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应对每一风险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进行权重赋值,各项权重均大于0,总和等于100。
每一风险要素或是同一要素项下的风险子项的权重赋值应依据其对反洗钱风险控制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影响力越大,赋值越高,而不应等量齐观。
金融机构逐一按照风险子项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逐一对风险级别进行界定并评分,最高风险评分为5,较高风险评分为4,一般风险评分为3,较低风险评分为2,低风险评分为1。
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评分及赋值计算客户风险等级总分,计算公式为:15ni i i a p =∑(其中a 代表风险子项,p 代表权重,n 代表风险子项数量)三、风险要素一:客户特性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综合评价客户行为的风险状况。
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
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时,能够便利地获得制度、市场、技术等方面支持,更容易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时,可适当调低客户风险分值,反之亦然。
例如,对非居民客户的客户尽职调查通常比居民客户要困难,其风险分值可相应调高。
又例如,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分值可相应调低。
(二)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
相对而言,直接与客户建立关系的金融机构,或者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能够直接接触到客户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会比全部或部分依赖其他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间接渠道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更能确保客户尽职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金融机构还应酌情考虑不同中介组织以及不同中介服务方式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相应调整风险分值。
(三)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金融机构要衡量查验各类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所需技术设施和人员知识经验。
客户所持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越难以查验,金融机构就越难以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洗钱风险就越高。
例如相较于境内身份证件,金融机构核实来自于境外的身份证件的难度会更大,应适当调高风险分值。
(四)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
金融机构在对一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回溯性审查后,应根据可疑交易后续处理结果、报告发生频率、交易规模等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客户风险评价。
对于大额交易或异常交易,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风险评估依据。
(五)机构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对于股权或控制权关系较复杂、难以核实的机构客户,应适当调高风险分值。
例如,金融机构对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等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公司,对存在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的公司的尽职调查难度通常会高于其他公司。
(六)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
例如,客户曾被监管机构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或者客户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应适当调高风险分值。
此外,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持续时间越长就越有更多机会了解客户,风险评估的可靠性相应提升,金融机构应酌情考虑此因素对风险评估有效性的影响。
四、风险要素二:地域风险金融机构不仅应衡量客户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所蕴含的地域风险,而且要酌情考虑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交易对手方、业务相关境外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
该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反洗钱监控或制裁情况。
金融机构既要考虑我国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又要考虑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经营国际业务的金融机构要考虑对相关业务有管辖权的国家(地区)反洗钱监控或制裁要求。
(二)风险提示信息。
金融机构至少应参考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部门反洗钱方面的风险提示,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英文简称“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APG”)、欧亚反洗钱组织(英文简称“EAG”)等权威组织对各国(地区)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标准的互评估结果。
(三)上游犯罪状况。
金融机构可参考我国有关部门以及FATF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信息,对存在较严重恐怖活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组织犯罪、腐败、金融诈骗、人口贩运、海盗等犯罪活动的国家(地区),以及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等严重犯罪的国家(地区)设定较高的风险评级标准。
(四)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例如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公司相较一般客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等透明程度更低,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难度更高。
五、风险要素三: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提供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被利用于洗钱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合理参考客户类别、账户性质、金融服务实际需要、客户主要交易活动、客户交易规模等情况来合理评估客户涉及的金融业务风险。
金融机构不仅要提高国际金融市场公认的在该行业具有较高风险的业务的风险评级标准,而且应及时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要求或风险提示,对照FATF等权威国际组织发布的风险提示、指引,动态调整显著高风险业务列表。
该风险要素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一)与现金关联程度。
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真实来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直接以现金形式交易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具有相当较高的洗钱风险。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现状和居民的现金交易偏好,现金交易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重点关注客户在单位时间内累计发生的金额较大的现金交易情况或是具有某些异常特征的较大额现金交易情况。
此项标准如能结合客户行业或职业特性一并考虑将更为合理。
(二)非面对面交易。
非面对面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使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增大,洗钱风险相应上升。
金融机构在关注此类交易方式固有风险的同时,可酌情考虑客户选择或偏好此类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现实合理性,因此建议金融机构结合反洗钱资金监测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情况,灵活设定风险评级指标,例如由同一人或少数人操作不同名下的金融账户进行网上交易的、网上金融交易金额特别巨大的、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发生的频繁或大额交易等等。
(三)跨境交易业务。
跨境交易业务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差异可能会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金融机构跨境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将面临更多困难,因此风险程度更高。
金融机构可在地域风险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客户是否存在单位时间内多次涉及反洗钱方面的跨境异常交易报告等情况,相应调整风险分值。
(四)代理交易。
由他人(非职业性中介)代办业务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客户接触,尽职调查有效性受到限制。
鉴于代理交易在现实中的合理性,金融机构可将关注点集中于一些风险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客户由他人代理开立账户的、客户由他人代办的业务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异常情况等等。
(五)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
在一般情况下,客户的交易频率与洗钱风险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正相关关系,但对于频繁办理一些特定业务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考虑提高风险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