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
夏商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 1、汤刑 2、官刑 3、民居之法 4、车服之令 三、法律内容 (一)军事法规内容 1、以军法保证对夏代的讨伐战争 2、严格军法,惩治不从誓言罪
• (二)刑事法规内容 • 1、运用刑法手段,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 种犯罪 •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 刑罚:斩刑,醢、脯、焚、剖心、刳、剔 • 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 (三)行政法规内容 • (四)民事法规内容 • 1、所有权方面 • 2、婚姻家庭制度方面
• (一)法律形式 •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 • 《左传· 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 • • • 狭义的汤刑,广义的汤刑。 2、誓 商代君主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 商承夏制,初期仍实行习惯法。随着成文刑书 的出现,习惯法逐步退居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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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陶明刑图”中 的獬豸断案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 商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古老部落。
• 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至汤时商的实力已 经强大。
• 汤伐纣灭夏,在亳(今河南商丘)建立商 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 王朝。
• 商朝奴隶制物质文明比夏朝明显发展,在 此基础上构建了商朝的法律制度。
• 一、商代的立法思想 • 商代统治者出于控制思想、稳定秩序的需 要,把天上的至上神——帝,同王的祖宗神 合而为一,把王罚与天罚、天讨糅合在一 起,借以增强地上的王权,由此而形成商 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思想。 • (一)“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 (二)“天罚”与“天讨”的法律思想
• 二、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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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1、重案与疑案的审理 2、天罚与神判 一是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4、行赋税 《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 备矣。”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5、规量器 《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 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 则夏王朝国库有用 不完的财物。 6、严刑狱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
二、夏代法制简况
(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 1、建吏制 《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 惟时。” 《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六卿为军事长官。 《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 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 “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 吾”等。
2、定历律 《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 《论语.卫灵公》:“行夏之 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 为“夏历”。 3、明礼法 《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 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 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灭夏后逐步建立起一个奴隶制大国,有 “邦畿千里”,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内服 与外服的行政管理体制。农业、手工业出现了 初期的繁荣,井田制出现,养殖业、畜牧业从 手工业分离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代的立 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确立奴隶制的行政体制及其权力职 能; 其次是“汤刑”出现。
1、皋陶制刑 “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2、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处死。 后演变为墨、劓、剕、宫、大 辟五种,延续到后世。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径”是禹刑的一条重要法律 原则,就是不照章办事也不得 错杀无辜。
(四)司法制度
1、中央设最高司法官 “大理”,地方司法官 “士”,基层司法官 “蒙士”。 2、监狱的设置 夏台,又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关押轻罪 犯人。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朝法律制度•(前21---16世纪,十四世十七王)•商朝法律制度(前16---11世纪,十七世三十一王)•●禅让制→世袭制:黄帝尧舜禹“天下为公”到夏启“天下为家”•●从传说到信史(古史辨派“层累造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
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
足,则吾能征之也。
——《论语·八佾》其言不雅驯,缙绅先生难言之。
——《史记· 五帝本纪》◆关于法律起源的各种学说和传说※严复:“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学者审之。
……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
”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早期法兼有国法和宗法双重性。
⊙氏族血缘关系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皋陶于是敬禹之德,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
舜德大明。
——《史记·夏本纪》◇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下》•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源于祭祀”⊙法: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典)⊙礼:礼器(事神致福) →祭祀礼仪→一般社会规范◇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
推之而奉神人之酒礼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王国维《观唐集林·卷六·释礼》⊙“刑始于兵”——“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兵刑分不开: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汉书·刑法志》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辽史·刑法志》◎兵刑(狱)同制:法官“士”/“士师”/“司寇”/“廷尉”原为军职◎军法军纪合一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甘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第一章 夏商
二 、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一,人类早期曾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乱不已。 二,争斗祸乱的原因:一是人性恶,天生好利恶害; 二是生存资源不足,不能不争。 三,必须赶快创立礼乐制度或法制来制止暴乱。 四,有能力制定法制的只有圣人。 五,圣人依据天地自然之暗藏法则来制定礼乐制度。
三 、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二、民事法律
1、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同时实行多妾制度
2、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制——嫡子继承制——嫡 长子继承制
帝武丁崩,子帝祖庚立。祖己嘉武丁之以祥雉为德,立其庙为高宗,遂 作高宗肜日及训。帝祖庚崩,弟祖甲立,是为帝甲。帝甲淫乱,殷复衰。 帝甲崩,子帝廪辛立。帝廪辛崩,弟庚丁立,是为帝庚丁。帝庚丁崩, 子帝武乙立。殷复去亳,徙河北。帝武乙无道,为偶人,谓之天神。与 之博,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僇辱之。为革囊,盛血,仰而射之,命 曰“射天”。武乙猎于河渭之间,暴雷,武乙震死。子帝太丁立。帝太 丁崩,子帝乙立。帝乙立,殷益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 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 之纣。 --《史记· 殷纪》
(5)昏、墨、贼、杀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墨(不洁)。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为贼。 (6)“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威侮五行: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臣。 出自《尚书●甘誓》,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依据。
第二节 法律思想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尚书· 召诰》:“有夏服(受)天命” 《诗经· 商颂· 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 《尚书· 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尚书· 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夏商朝的法律制度
(五)“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夏朝的刑罚原则。即与其错杀 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 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失误 。 这一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具 有积极的意义。
(六)监狱的设置
圜土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 牢或
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 防止其逃 跑。 商汤的首领曾被囚于“夏台”这个地方, 而“夏台”又叫“钧台”。所以后来“夏台”、 “钧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律
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说文解 字》:“律,均布也。”后来,借作法律,比 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 普遍适用。律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
战国时,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历代沿 用,如:《秦律》、《永徽律》。 “法”与“律”连在一起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是在清末民初时开始的。 另外,“辟”、“彝”都由“法”之义。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血缘纽带得到进一步加强 部族统治者的权威不断加强 刑起于兵
事神致福-起源 于祭祀礼仪
礼的起源应该是多元的, 饮食、生产礼仪都可能是 礼产生的重要途径
礼源于祭祀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 玉的奉事神和人的器皿。指奉神之事,即祭祀。 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 就成了奉神祁福的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我们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 上升为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新的 家庭组织——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这种男子在 经济上优势的增长,使人们对自然力量的崇拜转 为对社会力量的崇拜,妇女对丈夫的尊敬,后来 扩展到夫权制大家庭的家长及其家族的祖先。
习惯
习惯法
法律
习惯与法律的区别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 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
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 五,商朝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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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夏代的刑法制度 (一)罪名 1"昏墨贼杀" 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二)刑罚 1.五刑 1.五刑 2.赎刑 2.赎刑 (三)刑法原则
五,夏朝的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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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 二,商朝的立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 三风十愆" (二)刑罚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当前理论界普遍的看法: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依据: 1、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 “芒芒禹迹,划为九州” 2、公共权力的设立 •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 专制帝王。 • 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 3、 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 •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点 • 1.刑起于兵(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
五、夏商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作为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 司法官来辅佐其行使司法权。 夏朝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商朝称最高司法 官为(大)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 •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 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
(三)民事法律制度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一夫多妻制 ◆继承制度:兄终弟继、父死子继
•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 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 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刑、誓、诰、命
四、夏商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定罪量刑的原则 • 恤刑慎杀。《尚书》: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 不可错杀无辜。《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区分故意与过失。《尚书· 尧典》:眚灾肆赦,怙 终贼刑。《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 刑罚为德教服务。《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 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 反对株连。《尚书》: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2.象刑说
(最早的刑罚是以服饰来象征刑罚) 《尚书· 舜典》:象以典刑。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 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 以菲屦当刖,以艾鞸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 《汉书·刑法志》: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 以为戮,而民弗犯,何其治之至也! 《白虎通》: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 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 领缘。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
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
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
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
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
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
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大量史料都说明,从启开始,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国家产生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国家跟旧氏族组织不同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户”。
《左传》襄公四年引述周太史辛甲《虞人之箴》说:“芒芒禹迹,画为九州”。
说明禹时已开始突破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按照地理情况划分九个区域,以统治居民。
恩格斯说的第二个特征“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中央设有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
在地方则有管理九州居民的”州牧”。
作为这种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装力量,也是具备.此外,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养活大批官吏,就需要居民缴纳捐税,《史记·夏本纪》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说:“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些记载都说明在夏朝已经有了阶级社会统治者作为剥削手段的贡赋制度。
总之,恩格斯所说的关于国家与旧氏族组织的不同特点,在夏启以后都具备了,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启开创了夏朝,成为中国历史上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帝王。
一、中国法的起源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三).刑起于兵(四).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一)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和立法1 夏朝法律的法律指导思想--“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甘誓》: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其命。
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2 禹刑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尚书·甘誓》
一、法治思想与立法概况
❖ (一)法治思想 奉天罚罪
❖ (二)法律形式 ❖礼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 ❖ 刑书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 九刑。”
二、刑罚制度
❖ (一)昏、墨、贼,杀 ❖ 昏,意为自己有恶行却去盗取别人的美名; ❖ 墨,意为贪婪且败坏官纪; ❖ 贼,意为杀人毫无顾忌
第四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 呜呼!今予告汝:不易!永敬大恤,无胥绝 远!汝分猷念以相従,各设中于乃心。乃有 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 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 ——《尚书·盘庚)
❖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 恭,暂遇奸宄,我乃劓 、 殄灭之无遗育。
——《尚书·盘庚》
❖ 不吉不迪 ❖ 颠越不恭 ❖ 暂遇奸宄 ❖ 舍弃穑事
三、民事法律制度
❖ 婚姻制度 ❖ 一夫一妻多妾制
❖ 王位继承制度 ❖ 兄终弟及 ❖ 父死子继
❖ 其二,法律与宗法制度 的关系。
❖ (二)法制思想的两大 线索:
❖ 其一,神权法思想形成 于夏,兴盛于商,动摇 于西周
❖ 其二,礼治思想萌芽于 夏商,完善于西周,瓦 解于春秋战国
第二节 国家与法律的起源
❖ 黄帝时代的战争
❖ 尧派舜调解纠纷
❖ 阪泉之战
❖ 冀州之战
❖ 涿鹿之战
一、国家的起源
❖ 国家形成的明显标志: ❖ 由按血缘划分国民变为按地区来划分国民 ❖ 氏族社会的民主制度瓦解,“公共权力”设
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四、夏代的监狱
1. 夏朝初期,没有专门囚禁罪犯的监狱。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 土”。 2. 夏代的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史记•夏本纪》: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 姓弗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 《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 1. “神兽断狱” (图为“獬豸”) 2. 商王掌握最高审判权, 3. 主持占卜的卜者 也参加审判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二)监狱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周文王) 羑里。””羑里”即“牖里”,本指监狱 的小天窗,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 (二)婚姻制度 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还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三)继承制度 初期,王位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 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 但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 展到了高峰 1. 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 2. 定罪量刑诉诸鬼神。 3. 《礼记· 曲礼》:“敬鬼神,畏法令也。” “敬鬼神”的目的是为了使民“畏法令” 4. 将实施刑罚说成是秉承神意,代天行罚。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
(二)刑名 “刑名从商”。即认为刑罚之名称始于商代。 商代的刑罚 :炮格、醢 、脯、断手 、罚丝、 劓殄(tiǎn) 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 :从其字形来分析,商 代已有后世“五刑”的滥觞,如“竟”(黥 刑)、“自刂”(“劓”字的古体 ) 、 “刖 ”、“且刂”(后世宫刑的古字 )以及 涉及死刑的字(如“伐”“豆殳”)等
第1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三、文献中记载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甘誓》 《尚书•甘誓》载:夏启在平息有扈氏叛乱 尚书 甘誓 曾于甘地发誓,以此约束全体从征人员。 时,曾于甘地发誓,以此约束全体从征人员。 左不攻左,汝不恭命;右不攻右,汝不恭命; “左不攻左,汝不恭命;右不攻右,汝不恭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弗用命 弗用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弗用命,戮于 予则孥戮汝” 社,予则孥戮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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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代的禹刑
(一)《禹刑》的由 禹刑》 来 禹刑》 《禹刑》夏朝法律的 总称。 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 昭公六年》 《左传 昭公六年》说: 夏有乱政, “夏有乱政,而作禹 刑”。以禹为名表示 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 国之君的崇敬, 国之君的崇敬,是中 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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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汤刑》 三、主要罪名和刑名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商代的民事、婚姻、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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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开国国王。 商汤 商代开国国王。 又称武汤、武王、天乙、 又称武汤、武王、天乙、 成汤、大乙。 成汤、大乙。原为商族 首领, 首领,灭夏桀后建立商 在讨伐夏桀时, 朝。在讨伐夏桀时,在 鸣条之野”发布《 “鸣条之野”发布《汤 汤誓》 尚书·汤誓 誓》。《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 “有夏多罪,天命殛 ……尔尚辅予一人 尔尚辅予一人, 之……尔尚辅予一人, 改天立罚。 改天立罚。”以“致天 之罚” 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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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夏代的监狱
1、“皋陶造狱”说。西汉至明清时期,皋陶 皋陶造狱”说。西汉至明清时期,皋陶 被奉为狱神。 2、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 、据《竹书纪年》载:“ 圜土。” 史记•夏本纪》也有夏桀囚禁商汤于 圜土。”《史记•夏本纪》也有夏桀囚禁商汤于 夏台的记载。由此可知夏代的监狱称“圜土” 夏台的记载。由此可知夏代的监狱称“圜土”, 或“夏台”、“均台”,用土筑成关押犯人, 夏台” 均台” 这是最早的监狱。
第一章夏商的法制
制度解体而进入有了国家组织的阶级社会的阶段。这种社会 中,除了政治组织上的国家以外,已有城市作为政治(宫殿 和官署)、经济(手工业以外,又有商业)、文化(包括宗 教)各方面活动的中心。它们一般都已经发明文字和能够利 用文字作记载,并且都已知道冶炼金属。文明的这些标志中 以文字最为重要。 李学勤:《中国文明十讲》。1933年生于北京,1951至 1952年就读于清华大学哲学系。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 研究所研究员、所长、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长等,并 任英国剑桥大学、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等多所国外名校 的客座教授以及多所国内高校的兼职教授。现任清华大学人 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教授、国际汉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 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历史学科评议组组长,夏商 周断代工程专家组组长、首席科学家,中国先秦史学会理事 长,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
即由祭祀产生的“礼”与经战争产生的 “刑”。 1、“礼”(p20) 礼,最初是部落风俗的一种,源于部落 中对天地鬼神的祭祀。祭祀需要有一定 的仪式和程序,这就是礼的渊源。 2、“刑” “刑起于兵”。战争。 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与战争。战 争导致刑,为后世刑律源头;祭祀导致 礼。它们逐渐被泛化,刑与礼共同构成 中国传统法的内容。
2、《尚书》简介
四种:
一是“典”,主要记载当
时的典章制度; 二是“训诰”,包括君臣 之间、大臣之间的谈话和 祭神的祷告辞; 三是“誓”,记录了君王 和诸侯的誓众辞; 四是“命”,记载了帝王 任命官员、赏赐诸侯的册 命。
二、法制概况
(一)法律形式 1、王命:誓和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习惯法:天、地、祖、君;继承原则为父死子
01夏商
(二)法律内容
1、主要罪名
夏朝: 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 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 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
商朝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尚书· 盘庚中》:“乃有不吉不迪……我乃劓殄 灭之”。 如果你们的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 行事,就将其本人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21 世纪BC-11世纪BC)
“人类一直靠轴心时代所产生的的思考和创造
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飞跃都回顾这一 时期,并被它重新燃起火焰。” ——(德)雅斯贝尔斯: 《历史的起源与目标》
夏商世系表
夏朝:1、启 2、太康 3、仲康 4、相 5、少康 6、 杼 7、槐 8、芒 9、泄 10、不降 11、扄 12、廑 13、孔甲 14、皋 15、发 16、桀 商朝:1、汤 2、太丁 3、外丙 4、中壬 5、太甲 6、沃丁 7、太康 8、小甲 9、雍已 10、太戊 11、 仲丁 12、外壬 13、河颤 甲 14、祖乙 15、祖卒 16、沃甲 17、祖丁 18南庚 19阳甲 20、盘庚 21 小卒 22小乙 23、武丁 24、祖庚 25、祖甲 26禀 卒 27、庚丁 28、武乙 29、太丁 30、帝乙 31、 帝卒(纣)
“予誓告汝:有扈氏威辱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 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 不恭命。右不攻于右,女不恭命。御非其马之 政,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 社,予则孥戮汝。”
《尚书•汤誓》: “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 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2、法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 去之,从去,会意。——许慎《说文解字》 *法、废、伐、罚 *大量使用从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开始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 代。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 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第三,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 费用——捐税。”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 具备。
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此外,《汉书· 刑 法志》还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 而作肉刑。”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 (二)、夏代的监狱 《广韵》云:“狱,皋陶所造。”夏代的 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在今河南省禹 县境内。《史记· 夏本纪》记载,夏桀将商族首 领商汤“囚之夏台”,《索隐》云:“狱名。 夏曰夏台。”
治水不果案:
1、案件史料
当帝尧之时,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其忧。尧求 能治水者,群臣四岳皆曰“鲧可”。尧曰:“鲧为人负命 毁族,不可”。四岳曰:“等之未有贤于鲧者,愿帝试 之。”于是尧听四岳,用鲧治水。九年而水不息,功用不 成。于是帝尧乃求人,更得舜.舜登用,摄行天子之政, 巡狩.行视鲧之治水无状,及殛鲧于羽山以死,天下皆以 舜之诛为是。于是舜举鲧之子禹,而使续鲧之业…… 禹伤先人父鲧功之不成受诛,乃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 过家门不敢入。 于是九州攸同,四奥既居,九山刊旅,九川涤原,九泽既 陂,四海会同,六府甚修。 《史记· 夏本纪》
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
(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三)起源于夏代说 (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四、中国古代的“刑”、“法”、“律”字的演变 及其含义 (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 征伐、杀戮;《左传》:伐叛,刑也。后引申为残 害肢体的肉刑,泛指刑罚。 模型、模范之义,引申规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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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的转变
• 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 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 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 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 ⒈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 ⒉ 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 伴随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农业、饲养业、手工业相继出现, 母系氏族社会进入了繁荣时期,同时也开始了向父权制的 转化。 • 因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加上地理条件的差异,人们物 质生活水平也出现某种程度的差别。 • 氏族习惯产生微妙的变化,这也是私有观念萌发的具体体 现。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母权制时代的私有观念的萌发 与习惯的变化,便不会产生父权制社会的私有制,以及确 认财产私有的新的氏族习惯。 • 当时一切生产资料全归氏族公社所有,个人值拥有少量的 生产工具与生活资料。且按照习惯,只能转赠或随死者下 葬,而不能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 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 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 商代司寇以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 方与基础的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司法制度
• (二)审判制度 • ⒈ 重案与疑案的审理 • 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 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 • 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 定案。 •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成之” • ⒉ 天罚与神判 •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 意进行审判。 •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盘庚为顺 利地迁都,把自己宣布的处罚诡称“天罚”。
法律内容
• 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这里的 “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 所有法律。以下从几方面简略加以说明: • ⒈ 将原始社会的礼改造成为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 ⒉ 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 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 • ⒊ 规定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政典》,用以维护 奴隶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 ⒋ 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容 • ⒌ 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
习惯法的产生
• 夏代已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着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 法。 • 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奴隶制的确立,引起社会制度的剧烈变化,以及旧的传统 势力的强烈反抗。在社会矛盾激化、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 情势下,夏代统治者在军事镇压的同时,不得不借助于法 律,以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 • 但因夏奴隶制国家初建,没有立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 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的氏族习惯,赋以新的性质,上升为 国家形态的习惯法。在夏代,习惯法占据主导地位。《左 传·昭公六年》所谓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 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另一 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 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 命令,如《甘誓》等。
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
• ⑴ 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 不但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而且赋予他们临时处 置的大权。这类习惯到奴隶制确立以后,则被改造成为君 主专制的习惯法。 • ⑵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 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氏族首领 与部落联盟酋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 平均分配。利用植物侵吞公有财产,随意处置掠获财物已 变成普遍现象。 • ⑶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 • “五虐之刑”,主要指:“黥,劓,刵,椓,处死五种。
法律内容
• • • • • • • • • • • • • (一)军事法规内容 ⒈ 以军法保证对夏代的讨伐战争 ⒉ 严格军法,惩治“不从誓言”罪 (二)刑事法规内容 ⒈ 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⒉ 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三)行政法规内容 商代立国之初,商汤制定了严格约束统治集团成员的行政法律规范—— 《官刑》。 商代的“依法治吏”,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 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民事法规内容 ⒈ 所有权问题:土地所有权实行以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制。 ⒉ 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大量纳妾,媵嫁制度;除土地外,实行 家庭所有制 ⒊ 继承制度:兄终弟及,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
• (三)监狱制度 • 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圜土”。 • 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 商代为有效地镇压奴隶和平民的反抗,在全国各 地遍设监狱,并对逃狱的奴隶规定了严厉处罚的 措施。
司法制度
• ⒈ 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 • 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 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别掌管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 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 ⒉ 监狱的设置 • 《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 《史记·夏本纪》:夏桀囚禁商汤于夏台。 • 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 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礼法结合。 •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 第四,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 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 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 第五,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挥, 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 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
• 父权制与母权制相比,物质生产有了新的发展。父系氏族 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剩余产品,也为 私有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首先,剩余产品的增多,促进 了农业、畜牧业与手工业的社会分工,产生了以直接交换 为目的的简单商品经济。 • 随着父权制社会的发展,商品交换与个人财富的聚集日益 增强,并最终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与阶级的分化,以及人 们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平等关系。与之相适应,氏族习惯的 内容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 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主要体系在以下方面: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代的统治 者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其掌握的国 家政权及其权力说成是神授的;把法律说 成是神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实施则是“恭 行天罚”。
法律形式
• ⒈ 习惯法 • 当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 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奴隶主阶级实 施法律统治的工具。 • 夏代习惯法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 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 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 • ⒉ 制定法 •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统治阶级适应形势需要,加速制定法出台的反映 • ⒊誓 • 誓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 中国早期的人类开始由原始人类步入母系氏族社会,标志 着我们的先民向着文明社会跨越了一大步。母系氏族社会 时期较之原始人群时期更趋于社会化,更需要调整社会关 系的共同规范——氏族习惯。。 —— • 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协调社会纠纷, 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母系氏族社 会最初产生的原始习惯是相当“简单幼稚”的。这是由当 时以采集和渔猎为标志的母系氏族社会的低下的生产力水 平所决定的。
主要法律
• ⒈ 《汤刑》 • 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从成文刑书的意义 上讲,《汤刑》显然是商代的主要法律。 • ⒉ 《官刑》 •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 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 理。 • ⒊ “民居”之法 • 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 ⒋ 车服之令 • 商汤为区别尊卑贵贱的等级,曾下车服之令。在任命官吏 与罢黜官吏的车马服饰上作了区别规定。这表明商代已经 存在区别身分的礼仪法令。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立法思想
• (一)“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 “有殷受天命” • “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 下”。 • (二)“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 人,致天之罚”。 • 这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 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 器。
第一节 中国法律起源
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 原始社会在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以及生产力的一定发展 后,开始出现私有制,社会也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 即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馈,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 调和的地步时,就需要建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告权力来 加以控制,于是便产生了最初的国家。 • 夏初已具有国家产生的基本特征。这一时期还产生了奴隶 制国家实体附属物——诸如司法机构与监狱等强制机关。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
• 公元前21世纪前后,以禹传位于启为标志,完成了原始氏 族公社制向奴隶制君主专制的质变过程,产生了中华民族 最初的国家形态——夏国家。夏国家传十四世,十七王, 历时四百余年。夏代法律制度作为奴隶主阶级实施阶级专 政的工具,伴随夏国家的发展变化,也开始了由奴隶制习 惯法向奴隶制成文法过渡的漫长过程。 • 公元前16世纪前后,商汤推翻了夏桀的残暴统治,建立起 商王朝,定都城于亳。至公元前14世纪左右,盘庚迁都于 殷,史称殷商。商代自汤兴至纣亡,传十七世,三十王, 约六百年左右。商代在继承夏代法律的基础上,发展了奴 隶制法律,进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奴隶主阶级统治。 • 夏商法律制度是我国奴隶制社会法律制度的发祥与形成时 期,也是中华法系的渊源时期。
法律形式
• ⒈ 制度不公开的刑书 •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 从狭义上讲,《汤刑》是商继夏代制《禹刑》后面制定的一部不予公布 的刑书。 • 从广义上讲,《汤刑》又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 奴隶主贵族崇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原则,所以,采取垄断法 律不予公布的法律秘密主义,以便统治者“临事议制”,随心所欲地断 罪施刑,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 • ⒉ 誓 • 誓是商代君主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 ⒊ 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 殷商重要法律文献《尚书·盘庚》:根据商王盘庚的命令整理而成,本身 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 • 商代权臣依据王的意志而发布的命令,当时被称之为“训”。 • 商承夏制,在建国后仍然实行习惯法。但随成文刑书的出现于发展,奴 隶制习惯法逐渐退居次要位置,以至于其中的某些内容为成文刑书所吸 收,而失去存在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