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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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 职责3.1 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

3.2 安环部3.2.1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通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3.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的方针以及职业卫生标准,定期研究职业病的必病趋势。

3.2.3定年度职业卫生及职业防护,职业体检安排计划。

3.2.4推广有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降低粉尘危害。

3.2.5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3.3 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4 具体内容4.1 岗位管理要求4.1.1危害因素的控制要求4.1.1.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4.1.1.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4.1.1.3高毒作业工作场所尽量设远程控制远距离操作、间接接触措施;4.1.1.4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的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4.1.1.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1.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识、高毒物质告知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4.1.1.7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1.8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根据需要配置冲洗设施;4.1.1.9粉尘作业场所应设置降尘装置,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尘危害的防护用品;4.1.1.10有毒作业场所配备个人防护器材,确保员工会正确使用,并设置冲洗喷淋装置;4.1.1.11对高噪声设备配置隔声装置、消声器,员工配备防噪声耳罩。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您现在的位置:安监局- 法规公文- 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类别:法规公文生成日期:2009-7-15 发布机构:安监局索引号:hn420-1989-025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模版(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模版(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作业场所工作者的职业健康,预防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确保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一切作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矿山、化工厂等各类作业场所。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二)分级管理,依法监督。

根据不同作业场所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三)全员参与,各负其责。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应由作业场所负责人牵头负责,全员参与。

(四)信息公开,透明监督。

及时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五条作业场所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二)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三)开展职业危害防控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四)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五)配合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整改工作;(六)及时报告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职业病病例,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七)接受职业危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工作者要自觉遵守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报告作业场所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第四章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职业危害预评价和控制。

在作业场所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对已运行的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及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备和掌控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的损害,确保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益,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作业场合,包含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库等。

第三条本制度由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执行,并由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帮助实施。

第四条订立、修改和解释本制度的权力归属企业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全部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或绕过规定。

第二章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责任,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开展,包含但不限于:聘请合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引导作业场合的环境改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控工作。

第七条企业安全环保部门应当帮助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具体职责包含但不限于: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跟踪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变动,提出相应的防备和掌控措施。

第八条全部员工应当乐观搭配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拦阻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内容和方法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订立作业场合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和周期,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粉尘、噪声、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的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监测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与合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合作,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当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出国家标按时,应及时进行二次检测和掌控。

第四章监测结果的处理和掌控措施第十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企业管理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环保部门,并依照相关规定妥当保管监测记录。

第十四条当显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出国家标准的情况时,企业应立刻采取掌控措施,包含但不限于:调整工作流程、改善工作环境、供应个人防护设备等。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依据单位进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状况,特制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职业卫生平安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担忧全因素与担忧全行为,提出消退或把握担忧全因素的方法与订正担忧全行为的措施,增加员工的职业卫生平安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准时消退职业卫生事X 故隐患,保证员工身心健康与平安。

2、职业卫生平安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X府、上级部门与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平安的有关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平安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与现场检查两部分。

(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①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平安工作的生疏,各级X_争辩职业卫生平安工作状况的相关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②职业卫生平安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改与制定完善状况;有关管理制度落实状况等。

③检查各级领导与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平安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平安意识、学问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平安技术学问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①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X 故隐患。

②检查单位各级机构与个人的平安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认真落实有关职业卫生平安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③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有关职业卫生平安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平安检查分为外部检查与内部检查。

外部检查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平安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管与督查、检测检查与X府部门支配的平安督查,内部检查是上级主管单位、本单位依据生产状况开展的方案性与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平安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平安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支配一次。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篇)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为了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活动,消除危险源,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部定期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1.每月____日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部颁标准及对照公司与各项目签订的项目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和指标合同到各项目经理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危险源签发整改通知书,按“三定一落实”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纪者和违反《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奖罚暂行规定》的责任人。

检查人员可依《规定》当即开出罚款单。

对检查不予配合的项,检查人员可依《项目的奖励与处罚制度》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每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对工地的库房、食堂及生活区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防火、卫生、防雨、防洪等为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消除和预防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的危险源,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健康安全。

3.每年底项目部对工地进行一次年终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责任状的考评。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是指为了保障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预防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涵盖以下内容:1. 检查目标:明确检查的重点和目标,例如职业病的防治和事故的预防。

2. 检查要求:规定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工作场所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查,职业健康监测等。

3. 检查程序:明确检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检查前的准备、检查中的实施和检查后的整理,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4. 检查频次:确定检查的频率,例如每年、每季度或每月进行检查。

5. 检查记录和报告:规定检查的记录和报告的要求,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结果等。

6. 处置措施:明确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的处理措施,包括对存在问题的工作场所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制度。

第二章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第五条作业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专职安全员。

第六条作业场所的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

第七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作业场所的卫生管理第八条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整洁,保障员工的卫生环境。

第九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卫生设施,如饮用水设备、洗手间等,并定期进行卫生设施的维护和清洁。

第十条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工作环境卫生素养。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管理第十一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知识培训和设备使用指导。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如空气污染物、噪声等,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作业场所应当落实岗位危害因素评估,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十四条作业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测设备,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作业场所应当对职业病患者实施隔离、治疗,并确保其得到适当的休息和康复。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4篇)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4篇)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整改。

第四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的原则,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劳动场所环境的检查,包括噪声、灰尘、化学物质、辐射等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危害情况;(二)劳动装备的检查,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防护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三)劳动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的检查,确保工作过程安全可靠;(四)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情况;(五)事故和伤害统计、报告和分析情况;(六)其他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二)检查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并且应当形成检查报告;(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查;(四)检查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和员工,并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检查工作负总责,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九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二)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三)对发现的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四)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并报告上级部门;(五)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治理暂行规定》差不多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治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操纵和排除职业危害,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对事实上施监督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实上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和职业健康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治理能力,并同意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保障作业场所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特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作业场所,包括工厂、工地、办公室等。

第一条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职业健康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条作业场所应当组织每年至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针对不同工种、工作环境、工作内容,进行全面的体检,发现潜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条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信息,确保有效管理和跟踪。

第五条作业场所应当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流程和注意事项,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六条作业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和防护效果。

第七条作业场所应当监测和评估职业卫生状况,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监测,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和职业危害情况。

第八条作业场所发现职业病病例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理。

第九条作业场所应当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增强职工对职业健康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和管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职业健康监督任务的准备工作,并逐步推进完善。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一、环境卫生1. 环境噪声:检查作业场所内环境噪声是否超过国家标准,包括机器设备噪声、交通噪声等。

2. 空气质量:检查室内空气流通情况、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以及空气中是否存在有害气体、细颗粒物等。

3. 给排水系统:检查作业场所内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废水和废气排放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4. 垃圾处理:检查作业场所内垃圾分类、垃圾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确保环境卫生。

二、职业卫生管理1. 作业场所布局:检查作业场所的布局是否合理,包括通道设置、操作间距离、设备摆放等,防止因操作不便引发职业卫生问题。

2. 劳动防护用品:检查作业场所是否配备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并核实其使用情况。

3. 危险化学品管理: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并核实其储存、使用、处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 作业设备管理:检查作业场所内的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以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5. 职业病防护: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如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是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劳动者健康监测1.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开展全员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核实体检项目、频次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核实作业场所是否建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并检查其诊断与鉴定情况是否准确、及时。

3. 职业病报告和记录: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建立职业病报告和记录制度,并核实报道和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职业健康监测:检查作业场所是否进行职业健康监测,核实监测项目和频次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职业卫生宣传教育1. 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检查作业场所是否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包括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资料等,是否有效提升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

2. 培训计划和实施:核实作业场所是否有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了解培训实施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和培训效果。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5篇)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采用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当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四、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五、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

六、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七、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按照___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的困难。

应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2)是一个为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而设立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提升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同时也保护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中的内容:1. 作业场所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禁止行为,包括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程序、防火措施、紧急疏散程序、机械设备使用规范等。

2. 职业病防控措施:包括职业病危害评估、员工健康监测、职业病防治方案等,旨在减少员工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风险。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是指省、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工作职责:(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组织拟订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3、对重点地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4、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5、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交办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二)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制定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负责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和上报;4、组织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5、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作业场所是指人们在工作过程中进行劳动、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场所,它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制度。

二、职责和义务1.作业场所责任人应制定并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方案,执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参加相应的职业危害培训,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3.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业危害防控、监督和检查。

4.监督员有权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制度内容1.职业危害评估作业场所责任人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对现有职业危害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作业场所责任人应按照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职业危害培训作业场所责任人应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职业危害的相关知识和防护方法。

4.职业危害检测作业场所责任人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监测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水平,确保职业危害控制的效果。

5.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责任人应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6.职业病报告和处理作业场所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职业病发病和疑似发病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职业病的扩散。

7.职业危害事故处理作业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作业场所责任人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和追究相关责任。

8.监督检查和问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相应的制度、标准、统计方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的作业场所责任人、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于造成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3篇)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3篇)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员工在作业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份可能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1. 指导原则- 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体系。

2. 组织架构- 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明确责任;- 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并指导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工作;- 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培训。

3. 职责和义务- 领导层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负责制定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 岗位责任要明确,员工要按要求进行安全操作,积极配合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工作;- 员工有权利提出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问题和建议,有义务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措施- 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健康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进行评估;- 设置安全设施和装备,如防护设备、报警系统等;- 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救援工作;- 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测,对存在的职业危害进行控制;- 设置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

5. 监督和评估- 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的检查和评估;- 接受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档案,记录各项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

以上是一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的典型内容,具体实施需结合具体作业场所的特点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制定。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作业场所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篇)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在作业场所内,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规范作业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所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涵盖了以下内容: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的机构,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 职业卫生管理框架: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包括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护、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3. 职业卫生评价: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确定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物种类、浓度以及暴露情况。

根据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4. 职业卫生监测:对作业场所职工的职业适应能力、健康状况和作业环境进行监测。

包括对作业场所空气、噪声、灰尘、有害物质等进行定期检测,对职工的体检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5. 职业病防护措施:根据职业卫生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工程控制、技术控制、个体防护、提供安全设施和设备等方面的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6. 职业卫生培训:为作业场所的职工提供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 事故应急管理:建立作业场所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组织、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对职工健康造成危害。

8. 监督和检查: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安全。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所有相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024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2024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

2024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作业场所环境检查1. 空气质量监测:包括检测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湿度、温度等指标,确保作业场所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2. 噪声监测:检测作业场所的噪声水平,评估是否超过安全标准,防止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3. 光照度监测:检测作业场所的光照度水平,确保工作人员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1. 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测作业场所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如化学品、重金属等,确保其浓度不超过国家安全标准;2. 物理因素检测:检测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物理因素对工作人员的影响,如辐射、静电、高温、低温等,评估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3. 生物因素检测:检测作业场所中是否存在病原微生物、尘螨、霉菌等生物因素,预防职业病传播;4. 噪声检测:检测作业场所噪声水平,评估是否会对工作人员的听觉系统造成危害;5. 振动检测:检测作业场所是否存在振动因素对工作人员的影响。

三、个人防护用品检查1. 检查作业场所是否配备了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手套、护目镜等;2. 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有效性,确保其能够有效防护工作人员免受职业病危害;3. 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督促工作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1. 检查作业场所是否按照规定为工作人员提供定期职业健康体检;2. 检查职业健康体检的范围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3. 监督体检结果的管理和记录,确保体检结果得到及时反馈和处理。

五、职业健康档案检查1. 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建立了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2. 检查职业健康档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3. 检查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和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六、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检查1. 检查作业场所是否开展了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2. 检查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内容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3. 监督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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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是指省、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组织拟订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
3、对重点地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
4、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交办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和上报;
4、组织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和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作业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暗查等方式,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第九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程序:包括准备、监督检查和处理三个阶段。

(一)监督检查前准备。

1、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根据被检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
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高毒、其他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监督检查;
3、查阅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监测仪器和取证工具。

必要时,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加;
5、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个人防护用品;
6、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文书。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单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2、查阅被检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资料、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资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档案,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和职业健康培训记录等职业健康档案资料;
现场查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和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以及现场设置的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情况;
3、书面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拒绝签名情况。

(三)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中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后归档备案;
2、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检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罚;
受检单位要按照整改通知书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送检查单位备案。

3、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其它部门处理或职业健康有关情况需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将移送和通报情况形成记录备案。

第十条紧急情况处理。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危害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要求:
(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业务知识,取得安全生产执法证后方可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和受检单位的安全规定,保守受检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要做好个人职业健康防护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四)执法文书必须经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被检查人以及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五)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市(自治州、地区)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市(自治州、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县(市、区、特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省、市(自治州、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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