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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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
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 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xx xx年x月x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了: 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 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企业 将给予最高30万人民币的罚款。
职业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 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门 启动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国家安监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 煤矿安监局2009年9月2日联合召开电 视电话会,正式部署和启动全国粉尘 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活动。
本次专项行动一直持续到2010年12月 底结束。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 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 危害防治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 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 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 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其他规定。
目的: 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 主体责任,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适用范围: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 职业危害防治。
生产经营单位, 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 使用规则, 正确佩戴、使用。
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个重要的概念
作业场所: 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 所有地点, 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禁忌: 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 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 和罹患职业病, 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 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 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
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
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 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 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
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15种
《职业病目录》
卫法监发[2002]108号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百度文库
我国当前职业病形势已经非常严峻, 尘肺、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并没有 得到有效的控制。 我国常年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群 超过2亿人, 历年累计报告的职业病病患为 70多万例。
报告所反映的职业病问题仅仅是 冰山一角, 实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更严重。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下列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危害的,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 在初步设计阶段,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等内容。
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 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危害事故: 是指在职业活动中, 因职业危害造成的急、慢性 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 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
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
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 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xx xx年x月x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了: 对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 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企业 将给予最高30万人民币的罚款。
职业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 严重公共卫生问题。
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门 启动职业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国家安监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 煤矿安监局2009年9月2日联合召开电 视电话会,正式部署和启动全国粉尘 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活动。
本次专项行动一直持续到2010年12月 底结束。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 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 危害防治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 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 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 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其他规定。
目的: 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 主体责任,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适用范围: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 职业危害防治。
生产经营单位, 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 使用规则, 正确佩戴、使用。
作业场所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五个重要的概念
作业场所: 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 所有地点, 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禁忌: 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 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 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 和罹患职业病, 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 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 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
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
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 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 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
法定职业病分为:10类、115种
《职业病目录》
卫法监发[2002]108号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百度文库
我国当前职业病形势已经非常严峻, 尘肺、职业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并没有 得到有效的控制。 我国常年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群 超过2亿人, 历年累计报告的职业病病患为 70多万例。
报告所反映的职业病问题仅仅是 冰山一角, 实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更严重。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下列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 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危害的,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 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 在初步设计阶段,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 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等内容。
职业危害: 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 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 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危害事故: 是指在职业活动中, 因职业危害造成的急、慢性 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 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 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
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