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清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3.08•【字号】沪劳保法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1999)1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按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七年底以前上海市劳动局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57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54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1市劳动局关于对区县实行弹性工资沪劳综发(96)22号沪劳综(98)11号计划办法的通知2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企业沪劳综发(96)54号沪劳综(97)20号工资管理的若干意见3市劳动局关于受降薪处分职工工资沪劳资(90)第4号沪劳综发(95)59号问题的复函4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5市劳动局关于审查集体合同有关事沪劳关发(96)33号沪劳关发(97)37号项的通知6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沪劳关发(97)25号沪劳关发(98)23号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7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沪劳计发(91)185号市政府(95)18号令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8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沪劳计发(91)69号市政府(95)18号令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9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公安机关沪劳力(93)31号沪劳关发(96)97号“收容教育”是否参照“收容教养”处理的答复10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内提前退休有关沪劳力(93)180号沪劳关(97)4号问题的答复11市劳动局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沪劳力发(93)39号沪府发(98)35号活的意见12市劳动局关于下发“关于沪劳力发沪劳力发(93)53号沪府发(98)35号(93)39号《关于保障待工人员基本生活的意见》若干问题解答(内部掌握)的通知1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关发(94)65号沪劳关发(96)1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沪劳就发(95)5号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沪府办发(96)66号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3)74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沪劳力发(94)2号市政府(97)54号令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地劳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劳动服沪劳社发(91)169号沪劳办服发(94)83号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18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批转沪劳技发(96)77号沪劳技发(96)17号《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修订通知19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化沪劳技发(94)46号沪劳技发(98)27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优化本市技工学校布沪劳技(94)26号沪劳技(97)39号局提高办学质量的意见21市劳动局关于对上海市技工学校校沪劳技(88)62号沪劳技发(92)13号长进行岗位必备知识培训试点工作的意见22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沪劳技发(93)2号沪劳技发(93)第26号大试点的几点意见23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3)14号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4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沪劳技发(95)73号沪劳技发(96)76号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5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属工矿企沪劳计创字(85)291号沪劳社发(96)87号事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意见26市劳动局关于郊县市、县工矿企事沪劳计发(88)142号沪劳社发(96)87号业单位职工因家庭困难要求商调工作的补充意见27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沪劳仲发(90)60号沪劳仲(98)2号的通知28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沪劳仲(90)5号《劳动法》、市政府(95)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29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沪劳仲发(92)53号沪劳仲(98)2号企业劳动合同鉴证的通知3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沪社保监(97)116沪劳法发(96)83号上海市养老保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31市劳动局关于禁止私自制作使用承沪劳锅发(92)11号沪劳锅(97)9号压锅炉的通知3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劳沪劳保创字(85)4号市政府(96)第37号令动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沪府发(97)54号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区、县劳动部门受理沪劳保发(93)57号沪劳安发(98)4号伤亡事故处理的意见34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局等四部门沪劳保发(95)31号沪劳保发(96)51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35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5)45号沪劳保发(96)40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沪劳保发(96)40号沪劳保发(97)28号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6)41号沪劳保发(97)3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38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沪劳保发(96)42号沪劳保发(97)29号肺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39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沪劳保发(96)51号沪劳保发(97)33号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0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沪劳保发(96)47号沪劳保发(97)30号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1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沪劳保发(97)31号沪劳保发(98)21号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42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沪劳保发(97)33号沪劳保发(98)33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43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管沪劳保发(97)24号沪劳保发(97)58号理局关于明确本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44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矽肺、石棉肺沪劳保发(97)29号沪劳保发(98)19号患者保健食品费的通知4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沪劳保发(97)30号沪劳保发(98)24号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4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沪劳险发(88)93号沪劳险发(92)76号适当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补助标准的通知47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本市现沪劳保创字(84)155号沪劳保发(95)56号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制度的意见48市劳动局关于委托各区、县劳动局办沪劳保发(88)138号沪劳保发(92)73号理电工、焊工安全操作证发证工作的通知49市劳动员、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沪劳保发(89)第50号沪劳保发(98)1号上海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50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沪劳保发(94)43号沪劳保发(95)31号政局、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51市劳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卫沪劳保发(94)61号沪劳保发(97)58号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补充标准》的通知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1994年本沪社保业二发(94)7号沪社保业二发(97)5号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4)18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5)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6)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沪社保业二发(97)16号沪社保业二发(98)9号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5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在职沪社保综发(95)7号沪社保综发(97)11号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附加工资问题的答复)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军队转沪劳资发(92)78号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3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6)25号4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1996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6)26号5市劳动局关于继续对工资水平发放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的通知沪劳综发(97)17号6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19号7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1997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综发(97)42号8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一九九六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9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沪劳综发(97)27号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10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沪劳综发(96)99号通知11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一九九五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国有企业沪劳综发(96)48号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12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6)23号1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中下岗待工人员沪劳综发(97)44号计提工资总额办法的通知14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七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7)18号15市劳动局关于限期清退C类行业工种外地劳动力的意见沪劳就发(95)10号16市劳动局关于申报A类行业工种的通知沪劳就发(95)13号17市劳动局关于现阶段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纳轨工作的意见沪劳就发(95)25号18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九五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沪劳就发(95)99号19市劳动局关于对在沪务工人员停止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沪劳就发(96)106号的通知20市劳动局关于发放一九九六年度《上海市外出人员就业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6)66号21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沪劳就发(96)21号22市劳动局关于技工学校交通费补贴的通知沪劳技创字(78)178号23市劳动局转发《上海市冶金局职工食堂厨工、厨师技术等级标准沪劳技发(83)第9040号(试行)》24市劳动局关于代培训技校学生的批复沪劳技(90)第35号25市劳动局《关于高级技工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技(90)第20号2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增加技工学沪劳技字(85)第4928号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27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招收的培训生在培训期间有关津贴待遇问沪劳技发(89)第87号题的补充规定28市劳动局、教育局关于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招收培训农业户学沪劳计发(92)15号生问题的通知2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沪社保综发(94)13号实行物价补偿的通知3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四年物价沪社保综发(95)14号补偿的通知3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五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6)8号价补偿的通知3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九六年度物沪社保综发(97)10号价补偿的通知33市劳动局关于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沪劳办(90)41号34市劳动局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72号35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开展全沪劳保发(95)49号面检查的通知36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执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经济处罚的沪劳保发(93)44号规定37市劳动局关于重申重大险肇事故报告、处理的通知沪劳保发(93)第66号38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六年开展劳动条件分级工作通知沪劳安发(96)8号39市劳动局关于更换上海市散装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5)50号40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监察检验的通知沪劳锅发(96)108号41市劳动局对本市锅炉修理单位进行整顿的通知沪劳锅发(91)第16号4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9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7)8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6号保险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45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沪社保业三发(96)25号保险费基数的通知46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6)5号47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沪社保业一发(95)13号48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9号费基数的通知49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7)13号50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93)21号51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4)17号52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沪社保业一发(93)第53号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53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95)12号54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沪社保业三发(95)10号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体改委、国资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社保局、房地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标 签】放活小企业,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文 号】沪体改委﹝1997﹞34号【发文日期】2001-06-24【实施时间】2001-06-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现将《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见本册“经济体制改革”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文的附件二)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为加快小企业改制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
凡企业资产量较大,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尚未置换的国有资产仍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部分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并向借出方缴纳资产占用费,其费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商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后若有变动,办理有关资产变动手续;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按“ 零价”向职工出让,改制企业承担债权债务;若职工出资,则进入资本金。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暂不注入企业资本金。
当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或土地用途改变时,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有不超过50%的大股。
改制前三年亏损或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5%的企业,通过努力,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超过5%后,应扩大职工持股比例,使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的持续比例降到30%以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4•【字号】沪府办[1997]26号•【施行日期】199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市劳动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单位使用下岗人员从事劳务的补充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医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非正规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一:关于对本市两类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再就业,现对特困人员进行重点帮助提出如下意见:一、特困人员范围本意见所指需要重点帮助的特困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丧劳特困人员,另一类是再就业特困人员。
(一)丧劳特困人员是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内的丧劳特困人员及社会失业人员中的丧劳人员。
具体按下列标准掌握:行业,指经市政府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行业;困难企业,指1996年亏损,1997年继续亏损的企业;丧劳特困人员,指困难企业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家庭又符合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人员;经过失业登记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
困难企业中的丧劳特困人员由困难企业排出名单,经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由劳动局和再就业办公室认定、汇总。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顺利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对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收、支和结算问题。
1、根据《通知》规定,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从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向所在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一九九五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通知》规定予以清算。
2、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拨付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差额结算,余额上缴,缺额拨付。
即:单位在每月十日前按上月工资总额的30%和企业实际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数填写《申报结算表》,并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
单位应上缴的余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具委托收款单递送单位开户银行,由银行直接从单位银行帐户划入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银行帐户;应拨付的缺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转入缺额单位的银行帐号。
3、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并由单位发给离、退休人员。
4、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医疗费报销按沪社保业一发【1995】5号《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医疗费、医药费报销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沪财预[2014]3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03.21【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4]33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19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凡2014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主要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对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2014年3月21日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4年版)费项名称二级项目安监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60元/人.次沪价费[2008]1号市人大公告2011年第37号交通委2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见文件沪价涉[1992]380号沪财预[2005]14号沪交停[2005]621号沪财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预[2012]151号3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本,道路运输证12元/套,省际班车客运铝质标志110元/块,省际道路客运标志8元/张沪价行[1999]72号沪价费[2006]31号国务院令第406号市人大公告1996年第40号▲4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50元/人.次沪财预[2006]28号沪价费[2006]10号财综[2010]39号5货物港务费0.3元/吨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6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3]17号计价格[98]800号▲7船舶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3]17号▲8船舶登记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价费字[92]191号▲9岸线使用费(1)内河岸线使用费2元/米.半年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10(2)港口岸线使用费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米·季;2米以上至5米以下10元/米·季;5米以上至8米以下30元/米·季;8米以上90元/米·季沪财综[94]60号沪价费[2005]11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11船员考试费见文件沪价费[2003]15号沪财预[2003]19号沪财预[2008]111号计价格[2001]2717号建设管理1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上海市城市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沪价涉[92]232号建城[1993]410号▲委13临时占道费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沪价费[95]195号建城[1993]410号▲14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27号沪财预联[2005]9号沪财预[2013]144号《公路法》▲15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额)沪价涉[92]232号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经济信息1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见文件沪财预[2002]100号沪价费[2002]57号沪价费[2006]3号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农委1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见文件沪价行[95]221号沪财综[95]71号沪财预[2002]126号沪价费[2002]81号沪财预[2006]84号价费字[92]452号▲18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见文件沪价行[2000]149号沪财综[2000]44号沪财预[2004]19号计价格[2000]559号▲19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含隔离场圃租用费)见文件沪价费[2011]01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20(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见文件沪价费[2011]01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贸促会2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35元/证沪价费[2004]6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12]311号▲水务22废弃物海洋倾倒费见文件沪财预[2006]62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23滩涂有偿使用费见文件沪府[2012]44号《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2010年9月17日修订)▲24船舶过闸费0.5元/吨沪价费[94]273号市政府令2002年第114号▲25深井水水费见文件沪价公[2005]25号沪财预联[2005]23号市政府令1997年第53号▲26超计划加价水费现行水费的2倍沪财预[2002]71号沪价费[2002]38号市政府令1994年第69号▲2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增、营、消税额的1%沪府办发[2000]24号沪府办发[2002]27号沪府办发[2006]9号沪府办发[2012]12号价费字[1992]181号▲28水资源费见文件沪财预[2008]113号沪价管[2013]24号财综[2008]79号沪府办发[2003]13号▲气象29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60元/根座套;高度每增加1米增收1元;环路外交通费每公里0.60元沪价涉[92]336号沪府发[2000]18号▲住房保障30房屋登记费见文件沪价商[2008]3号沪财预[2011]152号价费字[92]179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3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见文件沪价房[1997]314号沪价商[2002]12号沪财预[2002]15号沪价费[2011]007号计价格[2002]121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32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费5元/件,每次每套不超过20元,一次查阅20套以上部分,每次每套10元,复印费A3纸0.4元/页,A4纸0.2元/页沪价商[2005]7号沪价商[2007]7号沪财预[2011]11号沪府发[1998]26号▲33产权证工本费见文件沪价商[2008]3号财综[2004]5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划国土34土地登记费见文件沪财预联[2005]4号沪价商[2005]7号沪价商[2008]3号价费字[92]179号▲35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泉水费率4%、7元/吨;建筑石材费率2%、0.70元/吨;砖瓦粘土费率2%沪财预[94]42号国务院令第150号▲3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使用费100元/次;1000元/次价款收入以评估价格为依据沪财综[98]35号沪价行[98]226号沪财城[2000]2号国务院令第240、241号▲37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0.50-170元/亩沪府发[95]38号财企[2008]293号市政府令1996年第29号▲38土地收益金见文件沪房地资金[2003]339号沪府发[1999]44号39耕地开垦费37.5元/平方米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土地管理法》▲40土地复垦费破坏耕地15元/平方米;破坏非耕农用地7.5元/平方米沪价商[2001]53号沪财预[2001]122号《土地管理法》▲41土地闲置费见文件沪府发[2010]35号《土地管理法》▲42土地、青苗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见文件沪府发[2013]61号《土地管理法》▲43(2)青苗补偿费见文件沪府发[2013]61号《土地管理法》▲44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见文件沪价费[2008]12号沪财预[2009]93号价费字[92]176号▲环保45排污费见文件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沪发改价费[2008]7号沪价费[2008]8号沪发改价费[2013]003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国家发展计划委等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46环境监测服务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沪财预[2012]166号价费字[92]178号▲47城市放射性废物送储费见文件沪价费[2005]51号沪财预联[2005]28号价费字[92]178号▲绿化市容48户外广告公共阵地使用费见文件沪财预[2007]55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6号▲49绿化补建费见文件沪价费[2007]13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0绿地易地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7]13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1绿化补偿费见文件沪价费[2006]27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2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1-3元/平方米.日沪价费[2006]27号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53森林植物检疫费见文件价费字[92]196号价费字[92]196号▲民防54民防工程使用费1-10元/月.平方米沪价费[95]118号沪价房[99]305号人防委字[85]9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55民防工程建设费60元/平方米沪价房[96]179号沪财综[96]46号中发(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56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1150-3500元/平方米沪价房[99]305号沪财综[99]50号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文广影视57报名、考核考试费(1)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费报名费20元/人(含拍摄数码照片),笔试考务费55元/科(三个科目)沪财预[2005]66号沪价费[2005]46号财综[2005]33号发改价格[2008]1539号公路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21日劳部发〔1995〕14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你行《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8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厅(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
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第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
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单位│提取比例(占工资总额%)────────────┼───────────────────────中国人民银行│13────────────┼───────────────────────中国工商银行│16.4────────────┼───────────────────────中国农业银行│16────────────┼───────────────────────中国银行│3.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6────────────┼───────────────────────交通银行│0.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5────────────┴───────────────────────——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0.15
•【字号】沪人社法发[2009]39号
•【施行日期】200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八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6件(见附件一),失效的122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10.09•【字号】沪劳法发[1997]53号•【施行日期】199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7]53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本局对一九九六年底以前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4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8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附件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0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沪劳险发劳险发(92)97号沪劳保发(96)104号【92】176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0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缴纳失业沪劳办服发(95)54号市政府(95)第9号令保险费标准的通知0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沪劳就发(95)102号沪劳综发(97)27号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0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沪劳社发(89)113号沪劳服发(92)86号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0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缴纳职工待业沪劳社发(87)31号沪劳服发(92)86号保险基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06关于在本市国营企业中实行职工沪劳社发(88)第150号沪劳就发(95)19号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办法的通知0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集体企业职工沪劳社(90)3号沪劳就发(96)74号调入全民企业作为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计算的复函0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招工管理沪劳力发(92)35号沪劳就发(95)19号办法的试行意见0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沪劳力发(94)3号沪劳就发(96)11号外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沪劳锅发(88)60号沪劳锅发(94)第10号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沪劳力发(93)51号市政府95年18号令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沪劳关发(96)64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怀孕女沪劳社(87)第11号市政府95年18号令工能否终止合同的复函1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沪劳(83)计创字第184号市政府95年18号令辞职问题的补充答复1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沪劳(83)计创字第162号市政府95年18号令辞职问题的答复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地沪劳计发(90)47号市政府95年18号令区集体工业企业停工待工人员转沪劳关发(96)75号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节沪劳就发(96)74号1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沪劳计发(91)66号市政府95年18号令于本市企业进行以上岗合同为中心的劳动、工资、培训制度配套改革的几点意见17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工资委员会、沪劳力发(92)28号/市政府95年18号令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人事局、沪劳力发(92)28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五年本沪劳外发(94)71号沪劳综发(96)99号市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沪劳外发(93)70号沪劳综发(96)99号市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2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外商投资沪劳外发(90)91号沪劳就发(95)19号企业招工和退工手续的通知2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沪劳资发(87)120号沪教委财(97)15号于修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托费问题的通知22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沪劳(83)资字第2351号沪劳保发(95)83号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待遇的通知2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沪劳保发(95)78号沪劳保发(96)57号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2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适当调整本市沪劳险发(92)76号沪劳保发(96)104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区市政建设部沪劳(86)/(85)沪劳保发(92)92号门职工伤亡月报表由所在区劳动保字第3677号部门汇总上报的通知2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财贸、人防办沪劳保发(89)116号沪劳保发(92)92号系统区、县属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县劳动局统计报告的通知2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沪劳技发(90)49号沪劳技发(96)17号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培训就业和培训上岗的实施意见》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技校毕业生办沪劳技发(91)50号沪劳技发(96)58号理录用手续等问题的通知29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沪劳资发(93)59号沪劳综发(97)18号于对《关于一九九三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30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沪劳资发(94)15号沪劳综发(97)18号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31关于公布一九九三年上海国有企沪劳综发(94)17号沪劳综发(97)20号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加率的通知3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一九沪劳综发(95)23号沪劳综发(97)27号九四年度职工年(月)平均工资沪劳综发(97)20号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3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沪劳综发(94)47号沪劳综发(97)27号市实施城镇企业最低工资的意见3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上海市企沪劳综发(95)22号沪劳综发(97)27号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3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沪劳综发(94)80号沪劳综发(95)59号的计发口径3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组织实施《本沪劳资发(93)9号沪劳综发(95)44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办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37上海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沪劳综发(94)69号沪劳综发(96)99号海市分行关于一九九五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38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一九沪劳综发(95)20号沪劳综发(97)18号九五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面上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若干意见3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将日工资改为(60)沪劳资创字第809号沪劳综发(95)59号月工资问题的通知40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沪劳资发(93)13号沪劳综发(97)18号于一九九三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41关于对一九九五年工资水平发放沪劳综发(96)19号沪劳综发(97)17号过高的企业征收帮困基金情况汇总上报的通知42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关沪工(87)总劳字第12号/沪劳资发(92)50号于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内部分配沪劳资发(87)19号中作用的规定43上海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沪劳综发(93)第69号沪劳综发(96)99号海市分行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44上海市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沪劳综发(95)33号沪劳综发(97)20号务局、统计局关于公布一九九四年上海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01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停止本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沪劳(86)社创字第312号优先招收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子女的规定的通知02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实施劳动保险沪劳革(77)生创字第142号单位整顿不合理福利制度的意见0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危险性较大的沪劳保发(88)144号企业实行重点监察的通知04关于切实加强今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沪劳保发(94)第26号的紧急通知0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沪劳技发(87)16号分配工作时间的通知0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沪劳资发(92)22号局关于本市国营企业(试点单位)工资分配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若干处理意见07《上海市劳动局通知》内容:关于对附加工沪劳资创字(80)第50号资总是的答复0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布置本市劳动系统一九九沪劳综发(93)65号三年统计年报和一九九四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12.29•【字号】沪劳法发[1994]82号•【施行日期】199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4]82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为保证《劳动法》明年一月一日起在本市施行,我局对历年发布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64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75件(见附件二),现将废止和自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二:宣布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替代文件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全民所有沪劳(85)资创字第258号沪劳资发(93)第58号制企业学徒、熟练工、普通工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全民所有沪劳(85)资字第7284号沪劳资发(90)第74号制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安置在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沪劳资创字(85)第264号沪劳资发(87)第42号工作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关于分配到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沪劳资字(80)第678号沪劳资发(90)第34号单位工作的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如何发给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行政性公司改为企业性公司沪劳资发(87)第105号沪劳资发(90)第111号后工资和保险福利制度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国家统一沪劳计发(89)第109号沪劳综发(93)第69号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劳计发(90)第107号沪劳综发(93)第69号关于一九九一年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第一季度工资基金额度审批使用问题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沪劳资发(92)第12号沪劳资发(93)第58号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下达一九九二沪劳力发(92)第29号沪劳力发(93)第16号年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发放计划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交纳待业保险沪劳综发(92)第88号沪劳综发(94)第13号费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给付待业救济沪劳综发(92)第87号沪劳就发(94)第48号金计发基数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人民银行上海市沪劳综发(92)第90号沪劳综发(93)第69号分行关于一九九三年本市企业单位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一九九二沪劳综发(93)第25号沪劳综发(94)第13号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调整待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市劳动局第四部门关于公布九二沪劳综发(93)第30号沪劳综发(94)第17号年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年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计沪劳综发(93)第38号《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发基数和待业救济金最低保障数若干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地方全沪劳计发(91)第48号沪劳力发(93)第16号民所有制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后劳动工资计划交接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地区集体工业企业沪劳计发(90)第67号沪劳力发(92)第72号停工待工人员调往全民或集体单位办理手续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企业申请试行沪劳力发(92)第30号沪劳综发(93)第21号劳动制度配套改革的审批程序的通知关于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沪劳计发(88)第122号沪劳力发(92)第61号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不同所有制单位之沪劳计发(91)第24号沪劳力发(92)第72号间职工流动的手续的通知关于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职工流沪劳计发(88)第99号沪劳力发(92)第72号动的试行意见《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沪劳计字(84)第9627号沪劳计发(91)3号问题的函》的意见关于企业对职工给予开除或除名沪劳计创字(84)第50号沪劳办服发(92)47号应同地区做好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劳社创发(86)第290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沪劳计发(90)第57号市政府(94)62号令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医疗沪劳计发(90)第99号市政府(94)62号令费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市卫生局、市劳动局为执行上海沪劳资创字(82)第210号沪劳保发(94)第36号市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险字(92)第6号鉴定办法”、“鉴定标准”及“说明”修改本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沪劳保发(87)第56号沪劳保发(91)第74号于调整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用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矽肺、石沪劳保(88)第45号沪劳保发(92)第96号棉肺患者营养食品费标准的通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沪劳险发(89)第112号沪劳保发(94)第39号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问题的通知关于上海市国营企业缴纳职工待沪劳社创(86)第264号市政府(92)第25号令业保险基金办法的通知沪劳办服发(93)第1号沪劳社(87)第154号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劳动合沪劳社创(86)第350号沪社(89)第41号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通知关于调整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劳务沪劳社发(88)第78号沪劳社发(91)第67号队点工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对待沪劳社发(88)第80号沪劳社发(91)第25号业青年开展就业前思想教育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关于驻沪部队所属集体所有制单沪劳计创字(85)第148号沪劳力发(92)第35号位招工问题的意见关于对自行使用外劳动力违反整沪劳计发(89)第93号沪劳力发(93)第74号顿清退规定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问题的补充规定关于整顿清理外地劳动力劳务中沪劳计发(89)第106号沪劳力发(94)第4号介机构问题的补充通知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本市企业招用沪劳计发(91)第21号沪劳计发(93)第10号盲流人员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改进本市单位使用沪劳力发(93)第8号沪劳力发(94)第22号外地劳动力缴纳管理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使沪劳力发(94)第5号沪劳就发(94)第51号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前沪劳社(90)第18号沪劳社发(91)第25号思想教育的通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沪劳计发(90)第51号沪劳力发(94)第22号关于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缴纳管理费问题的暂行规定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待业救济沪劳社发(91)第29号沪劳就发(94)第48号金下限标准的通知市建委、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本市沪劳计发(91)第64号沪劳力发(93)第10号各单位招用外地盲流人员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计沪劳社(91)第19号沪劳就发(94)第48号发基数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扩大职工待沪劳社发(91)第71号沪劳办服发(92)第86号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的意见》及市政府(92)第25号令《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伤亡事故沪劳保创字(73)第171号沪劳保发(92)第10号统计、报告工作严格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明确职工伤亡沪劳保字(82)第7368号沪劳保发(92)第92号事故统计资料中职工人数统计范围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统计因工伤亡沪劳保创字(84)第334号沪劳保发(93)第46号事故经济损失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沪劳保创字(85)第124号沪劳保发(93)第63号查、统计和报告的几点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填报《因工死沪劳保创字(86)第23号沪劳保发(93)第57号亡事故调查、办理情况表》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中外合资沪劳保创字(86)第28号沪劳保发(92)第10号经营企业统计报告职工因工伤亡沪劳保发(93)第63号事故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事业单位进行沪劳保创字(86)第356号国务院1991年75号令职工重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事故管理工作沪劳保发(87)第115号沪劳保发(93)第63号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适当调整本市技工学校体育沪劳技发(87)第123号沪劳技(92)第20号教师服装供应办法的通知印发三个有关工人技术培训、考沪劳技创字(85)第130号沪劳技发(94)第46号核工作文件的通知《关于认真搞好工人技术理论培训工作的意见》(试行)、《上海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工人应知、应会考试命题和评分办法》(试行)关于通用工种技术培训、考核工沪劳技发(87)第52号沪劳技发(94)第46号作中搞好社会化协作的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在通用工种沪劳技发(88)第31号沪劳技发(94)第46号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中搞好社会化协作的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各县劳动争议沪劳仲发(92)第3号劳部发(93)第276号仲裁委员会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劳部发(93)第300号制度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回乡沪劳访发(91)第37号沪劳访发(92)第77号老职工生活补助的通知市劳动局、总工会、民政局、财沪劳访发(91)第51号沪劳访发(93)第36号政局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关沪劳访发(92)第44号沪劳访发(93)第36号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回乡沪劳访发(92)第45号沪劳访发(92)第77号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附件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关于将日工资改为月工资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创字(60)第809号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转沪高教计(79)第94号/沪财行发《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1979)90号/沪劳(79)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资字第701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部分高温冶炼、轧制工人提高定沪劳(84)资字第1345号级工资问题的补充请示》的复函上海市集体事业办公室、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沪劳(86)资创字第102号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改进地区集体工业企业工资总额同利润挂钩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沪劳资发(88)53号劳动局关于本市国营企业今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上海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沪劳资发(88)54号劳动局关于对已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增强企沪劳资发(88)55号业活力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沪劳资发沪劳资发(88)65号(88)51、53、54号文件的说明》的通知关于外经贸委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意见沪劳资发(88)第10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少数不具备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工沪劳资发(88)第108号资问题的意见关于新亚(集团)联营公司所属国营饮食、服务企业沪劳资发(88)第28号推行工资总额同初结利润挂钩浮动办法的批复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我局《关于本市全民所有沪劳(85)资创字第246号制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各项补沪劳计发(89)107号贴费用等统计方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对从厂矿、企事业单位沪劳资发(90)14号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发给优待金时一九八九年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地劳动力管理费沪劳计发(90)61号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整顿、清退外地沪劳计发(90)69号劳动力的经济鼓励措施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说明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对从厂矿、企事业单沪劳资发(90)105号位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计算一九九0年度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0年本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沪劳资发(90)34号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安置到本市全民所有制沪劳资发(91)84号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本市全民企业计征奖金税的月沪劳资发(91)78号平均标准工资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一沪劳资发(92)19号九九二年本市国营企业(面上单位)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二年本市地方全民企业工资沪劳计发(92)21号总额发放的意见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做好本市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工资总沪劳资发(93)27号额检查监督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确定一九九三年区、县属全民所有沪劳资(93)5号制企业工资增长率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一九九0年技工学校毕业生分沪劳计发(90)75号配(录用)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一九九一年技工学校毕业生录沪劳计发(91)59号用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试行《关于本市工人合理流动程序沪劳(86)计创字第42号和手续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沪劳计发(89)18号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单位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从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沪劳计发(90)17号业青年中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2)26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2)41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2)159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3)23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力发(93)35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通沪劳计发(91)6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劳计发(91)10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沪劳计发(91)35号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岗合同制”改革试点企业提前沪劳力发(92)23号使用2%工资总额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人、职员在实施(63)沪劳资创字第578号劳动保险条例和未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工厂企业之间/沪工(63)会生字第165号调动工作后的劳保待遇的处理意见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关于郊县国营单位职工实行沪劳革(74)资创字第44号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县属单位职工交通沪劳(78)郊创字第192号费补贴制度的若干补充意见/沪财行(1978)125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沪劳(79)生字第4276号问题的复函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通沪劳保发(89)74号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职沪劳险发(90)48号工每周回家一次往返交通费补贴如何发放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乘沪劳险发(91)4号坐闵吴、闵马、闵东等公共汽车上下班职工的交通费补贴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对首批电梯安全检测单位安全认可的通沪劳保发(91)13号知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沪劳险发(91)80号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人均标准的通知劳动局关于贯彻市府《关于加强本市清理整顿沪劳计发(90)70号后保留的各类公司劳动工资管理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关于对《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沪劳力发(94)第25号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分配安置就业专项基金的通知沪劳社(90)6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原国营企业合同制工人医疗保险沪劳社(90)13号基金和待业生活补助基金进行清理上交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认真清理城镇待业人员和试行微机沪劳社发(91)15号管理的通知关于公布九三年度上海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和九沪劳保发(94)第6号四年一月份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事故快报情况的通报关于公布本市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沪劳保发(94)第6号情况的通报上海市劳动局革命委员会、上海市粮食局革命委员会沪劳革(76)配创字第92号关于改进技工学校学生粮食供应的通知/(76)沪粮革供字第217号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二氧化碳气瓶列入沪劳(80)锅创字第181号/夏季限运品范围的规定(1980)沪公消字第12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联苯混合物锅炉安全管理的通沪劳(80)锅创字第268号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锅沪劳(84)锅创字第4号炉水处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多、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锅炉的沪劳(84)锅创字第261号处理意见市商检局、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沪劳锅创字(85)第793号验改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本市第二届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沪劳锅(88)第7号人员资格鉴定考核委员会名单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我市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换沪劳锅(88)第17号证审查内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锅炉安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的沪劳锅发(89)第94号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换发《锅炉安装许可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2)23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劳锅发(92)4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司炉工复证的通知沪劳锅发(91)6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优秀的学徒、新职工实行提前沪劳(78)技创字弟242号转正、评定工资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6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09.26•【字号】沪劳法发[1996]86号•【施行日期】199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法发[1996]86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对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本局对目前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先确定应予废止的35件(见附件一),自行失效的12件(见附件二)。
现将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上海市劳动局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一序号文件名称替代文件1关于郊县民办托儿所经费补贴办法的沪教计(95)1号通知沪劳革资创字(76)第12号2关于企业单位一部分退休职工供养的沪工(91)劳字第19号直系亲属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通知沪劳资创字(81)第215号3关于工厂企、事业单位中非在册人沪劳保发(95)83号员有关病假待遇问题的通知沪劳生创字(79)第207号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辞职问题的答复市政府1995年18号令沪劳计创字(83)第162号5关于企业职工要求辞职问题的补充市政府1995年18号令答复沪劳计创字(83)第184号6《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市政府1995年18号令若干问题解答沪劳计发(88)第45号7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怀孕女工市政府1995年18号令能否终止合同的复函沪劳社(87)第11号8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地区集体沪劳力发(92)34号工业企业停工待工人员转移问题的沪劳力发(93)12号意见》的通知沪劳关发(96)15号沪劳计发(90)第47号9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怀孕期内因严市政府1995年18号重违纪作辞退处理的答复沪劳计(91)第185号10市劳动局关于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职市政府1995年18号工如何适用《上海市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的解释沪劳计发(91)第69号11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沪劳关发(95)26号的通知沪劳关发(96)39号沪劳力发(94)第19号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锅沪劳锅发(94)第10号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劳锅发(88)第60号13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压力容器使沪劳锅发(94)第9号用登记管理规则》的几点意见沪劳锅发(89)第85号14市劳动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全民沪劳综发(95)44号所有制企业经营与工资收入分配方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资发(93)第9号15市劳动局关于组织实施《上海市城市政府1994年90号令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资发(93)第42号16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企市政府1994年90号令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资发(93)第48号17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沪劳综发(95)14号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沪劳资发(93)第54号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沪劳就发(96)11号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劳力发(94)3号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改进招工管理办沪劳就发(95)19号法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2)第35号20关于本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参照执行市政府1995年9号令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社发(87)第11号21关于贯彻《上海市国营企业职工待市政府1995年9号令业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社发(89)第113号22关于全民企业和以工人为主体的生市政府1995年9号令产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劳社发(89)第114号23市劳动局关于集体企业职工调入全沪劳就发(96)74号民企业作为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计算的复函沪劳社(90)第3号24市劳动局关于严禁本市各单位招用沪劳力发(93)74号盲流人员的通知沪劳力发(93)第10号25关于本市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沪劳技发(95)76号生统一使用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沪劳技发(88)第123号26市劳动局关于技校毕业生办理录用沪劳技发(96)58号于续等问题的通知沪劳技发(91)第50号27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沪劳技发(96)44号算机操作工技术等级标准和技术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劳技发(93)第14号28关于本市职工去深圳特区工作商调沪劳计发(91)第3号手续问题的通知沪劳计字(83)/(82)第2340-2329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外商沪劳综发(95)92号投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外发(93)第70号30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一九九五年本市外沪劳综发(95)92号商投资企业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外发(94)71号31市劳动局关于合同制工人自行离职市政府1995年18号令赔偿培训费的复函沪劳仲(90)第5号3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下岗待工人沪民救(1996)第16号员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关发(95)28号33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沪劳关发(96)39号标准的通知沪劳关发(95)26号34关于本市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沪劳保发(96)57号的规定沪劳保发(95)78号3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待业救济金沪民救(1996)第16号给付标准的通知沪劳办服发(95)27号附件二序号文件名称1关于学徒病假期间医疗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劳革创字(71)第36号2关于实施劳动保险单位整顿不合理福利制度的意见沪劳革生创字(77)第156号3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力发(93)第51号4市劳动局关于布置本市劳动系统一九九三年统计年报和一九九四年定期统计报表的通知沪劳综发(93)第65号5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三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劳资发(93)第13号6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一九九三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沪劳资发(93)第59号7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四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效挂钩等工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资发(94)第15号8关于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时间的通知沪劳技发(87)第16号9关于一九九五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面上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劳综发(95)第20号10关于组织推荐1994年度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沪劳就发(95)12号1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招用外省民工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沪劳关发(95)15号12关于焕发一九九五年度《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的通知沪劳就发(95)9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八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八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8.03.02•【字号】沪劳综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八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1998]11号1998年3月2日)各有关委办,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合理控制成本费用中工资性费用的比重,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工资管理体制,现对一九九八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资总量调控办法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一般按九七年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加上人均新增工资当年实提部分和允许下年列支成本部分(跨年度列支部分最多不超过清算应提人均新增工资的20%)核定。
对九七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经超过九七年全市职工实发平均工资200%,且由于无消化能力,九七年实际进成本的人均工资小于九七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九八年应适当核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2.人均效益基数人均效益指标可选择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有条件的单位应以实现利润作为挂钩考核的经济指标。
人均效益基数一般按上年人均实现税利或人均实现利润实绩数核定。
上年实行“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的,如九七年实绩低于九五、九六、九七年三年平均数,应按九五、九六、九七年三年平均数核定。
3.浮动比例的核定(1)人均效益指标选择实现税利的,当年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小于人均实现税利基数的,浮动比例可在1:1之内核定;大于人均实现税利基数的,应在1:0.7之内核定;超过人均实现税利基数200%以上的,应在1:0.5之内核定。
对当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已达到上年全市职工实发平均工资200%以上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分档核定的浮动比例应分别再下降0.3;0.2;0.1,即1:1之内的改为1:0.7之内;1:0.7之内的改为1:0.5之内;1:0.5之内的改为1:0.4之内。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8.16•【字号】沪劳综发[95]69号•【施行日期】199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综发(95)69号)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积极稳妥地组织好试点工作。
今年,经营者年薪制试点以列入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大型工业企业为主,其他行业由市主管委办选1-3户试点。
试点单位名单由市各主管委办提出,经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办公室和市劳动局批准后,由市各主管委办组织实施。
如试点单位为区县属企业,则由市主管委办与有关区县共同组织实施,面上企业经营者收入仍按《关于改进完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的试行意见》[沪劳综发(95)44号]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试行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列入本市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
二、经营者的界定经营者指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有责任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三、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1、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考核工作实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体现其经营的成果、所负的责任和承担的风险,特别是要与国有资产保值相联系。
3、经营者收入与企业职工内部分配相分离,并实行先考核,后兑现。
四、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组成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加薪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指经营者的责任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
加薪是指经营者成果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损益情况确定。
五、经营者年薪标准的确定基薪在2-5万元幅度内按企业经营资产规模分档划分。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1.09•【字号】沪劳关发[94]65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原则同意)(1994年11月9日沪劳关发(94)65号)为确保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企业发展“三产”1.凡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而兴办的“三产”,税收优惠政策按沪企财二(94)36号文规定执行。
开办时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
属集体性质的,在减免所得税同时,按减免额免缴“两金”。
减免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达20%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二年优惠;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与区、县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或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可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待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贴息。
二、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走出企业自谋职业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其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审办登记。
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保留二年。
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1)一次性给予二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5.03.16
•【字号】沪社保综发[1995]8号
•【施行日期】199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5]8号1995年3月16日)现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公布1995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及社会保险利率。
一、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
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01元,月平均工资为617元,以此确定:
1.1995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为1234元。
2.1995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370元。
3.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限额(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0%)为926元。
二、社会保险利率
1995年度社会保险利率为12%。
社会保险利率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沪社保综发[1994]10号文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从1995年4月起至1996年3月止。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7年)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7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7.06.16
•【字号】沪人[1997]131号
•【施行日期】1997.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1997年)
(沪人[1997]131号1997年6月16日)根据上海市统计局1996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工作,我们对1997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1997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元。
二、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市级机关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中,留作市级机关机动使用部分的额度调整为每人每月1元。
三、各区、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留作机动福利费的额度。
四、上述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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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1994.08.10
•【字号】沪人[1994]92号
•【施行日期】199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沪人[1994]92号1994年8月10日)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稳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岗位津贴(简称“内审津贴”,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内审津贴的范围和对象:本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兼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内审津贴。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后,不再享受内审津贴。
二、内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6元。
三、内审津贴按出勤天数考核,按月发放。
当月工作20天以上的,津贴全额发放;当月工作满10天不满20天的,津贴减半发放;当月工作不满10天的,津贴不发。
四、内审津贴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五、企业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享受内审津贴,可由企业根据资金情况,结合内部分配自主决定。
六、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9.03.08
•【字号】沪劳保保发(1999)12号
•【施行日期】199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1999)12号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合理分担的原则自行制订,但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企业制订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后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
2、企业制订并实施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报送同级财税监交部门备案,其成本费用列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交通费开支大的困难职工,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沪劳保发(94)39号、沪财行(1994)第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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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
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财企一[1995]13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11.09
【实施日期】1995.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
1995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5]137号1995年11月9日)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5年实行“两个不超过”、“人均目标效益工资”办法等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人均目标效益工资”、“两个不超过”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的对象,均属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5]20号文于1995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若干意见、沪经劳[1995]367号《关于对部分出口企业实行工资鼓励政策的通知》以及市府、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有关工资政策规定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5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1)根据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文件规定,某些要企业自行消化的数额大于去年部分而影响利润的,可酌情调整计算。
(2)由于市政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