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虽然中国已具较完备的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但由于“局部外观设计”直到今年才被引入新专利法的保护之中,因此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尚需明确与完善。
鉴于中国有关局部外观设计无效事宜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尚未出炉,本文谨以其他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与中国现有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出发,浅议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不符合实质授权条件、重复授权、不符合保护客体、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楚等,本文主要介绍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为便于理解,以下称为“新颖性”条件)。
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以下称为“创造性”条件)。
对于美国、欧盟、日本与韩国来讲,它们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是一致的,并没有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做单独规定。
因此中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也无需做出单独规定。
下表是对五个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汇总。
表1:各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条件汇总中国[1] 美国[2] 欧盟[3] 日本[4] 韩国[5]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新颖性(new)新颖性(new)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6]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相对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具有明显独创性(original)[7]独特性(individual)非容易地创造非容易地创造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2]《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4]《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5]《韩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条[6]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之二,若在后外观设计注册与在先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则不受抵触申请的限制[7]《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04.03部分也称之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目前来看,五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表达虽有所不同,但内涵大体一致,可以归纳为新颖性与创造性。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引言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是指保护产品的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创性,并赋予专利权人对其进行独占使用的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的界定,涉及哪些方面的权利、如何判断是否侵权等问题。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观设计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设计的特征组合在整个设计中形成的整体效果。
即专利权人享有专利产品外观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独占使用权。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细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还应根据该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进行界定。
如果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外观设计存在差异,即具有新颖性和个性化,那么专利权人将享有独占使用权。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 2. 是否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获得专利权的设计存在显著的不同; 3. 是否存在侵权人对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实质性的复制或者模仿; 4. 是否存在对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商业使用行为。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观形状保护如果一个产品的外观形状是独特非常的,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其独特的圆角矩形外观形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其他厂商如果生产类似形状的手机,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颜色保护某饮料公司开发了一款瓶装饮料,其瓶身颜色为特定的粉红色,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饮料瓶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粉红色,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案例三:图案保护某服装品牌设计了一种独特的图案,将其应用于商品的表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其他厂商如果在其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四:综合因素综合判断在具体的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理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理1. 简介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形态、图案、颜色或其组合在整体上呈现出来的视觉效果,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第一接触点。
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法律保护和商业保护。
法律保护主要通过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来实现,而商业保护则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和品牌建设等手段来实现。
2. 法律保护2.1 专利法保护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组合所做的新设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并且在审查合格后取得专利权。
2.2 商标法保护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品商标进行注册,并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定符号,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确保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2.3 专利法与商标法的比较专利法和商标法在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有一些区别。
专利权是一种临时的、有限期的独占权,而商标权则是一种永久的、无限期的独占权。
此外,专利权主要保护技术创新方面的内容,而商标权主要保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方面的内容。
3. 商业保护3.1 品牌建设品牌建设是指通过广告宣传、产品包装、形象设计等手段来塑造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和认知。
通过建立强大的品牌形象,可以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从而提高产品销售额。
3.2 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指通过不断改进产品设计、提高产品质量以及降低产品价格等手段来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不断创新和优化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使产品具有更好的功能性、实用性和美观性,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3.3 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是指在产品销售后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维修、保养、退换货等。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满意度,进而提升产品的口碑和市场竞争力。
4. 综合保护策略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综合保护策略:4.1 多方位申请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注册,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当整体外观设计保护不足以覆盖产品的所有创新点时,局部外观设 计保护可作为补充。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内外现状
国际趋势
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局部 外观设计的保护,逐渐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流程。
国内现状
我国近年来也在加强局部外观设计 的保护工作,包括完善审查标准、 提高审查效率等。
先用权抗辩: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 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 使用的必要准备,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 用的,不构成侵权。
请注意,这些内容是基于一般的外观设计保护原 则和理论进行的扩展,并不能替代专业的法律意 见。在实际法律案件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 取准确和实时的法律建议。
案例三
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同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成 为一个重要议题。多个国家决定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权 行为。
合作方式
相关国家签署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协议,共同建立了一个 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各国之间分享信息、协调法 律程序,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成效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成功破获了多起跨国侵权案件,有效 维护了各自国内企业的权益,促进了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 护合作。
授权程序
在满足授权条件后,审查员将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申请人 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授权费用,并完成相关手续,方可获得 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授权后,申请人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并可以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03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 侵权判定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行为定义
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使 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消费者注意力原则
考虑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若局部差异在消费者 正常观察中不易察觉,可判定为侵权。
外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启示
法制建设农家科技 37外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启示周汝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许多产品的技术日趋成熟,在外形几乎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何保护部分外观设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外国国家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的制度对于我国引入此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哪些方面值得借鉴、哪些地方需要结合国情进行考虑、如何使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技术保护1.部分外观设计的定义 传统意义的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整体外观所作出的新设计。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为提高产品竞争力,出现了愈来愈多针对产品上某一部分而作出的设计创新,即“部分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Design),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
这种外观设计可以理解为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
[1]2.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不同企业之间同类型产品的竞争就日趋激烈,产品的更新换代也逐步加快。
对于一些传统的或者产品开发相对比较成熟的产业,产品整体改进的设计空间已经很小,且部分产品的外形整体上几乎无法改变,故只能对产品的局部进行创新和改进。
然而由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虽然有相似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但由于设计时间以及产品本身的局限性,有不少设计无法同时按照相似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
在初步审查时,若在后申请对产品作局部的设计以整体产品形式提交申请,产品的局部创新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即使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后续的无效程序中,也可能由于与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整体相近似被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被宣告专利权无效。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知识讲座53)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53、局部外观设计我国目前并不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但是,第四次修改专利法草案中,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因此,了解局部外观设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我国外观设计制度,和今后可能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目前的规定,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但在有些国家,如美国或者日本,已经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即产品不可分割的局部,也可以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日本是在1998年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一直呈上升趋势,2011年,在全部外观设计申请量中,局部外观设计已经占31.3%(注1)。
下面两个图是日本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其网站上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举例(注2)该代理机构介绍说,在日本保护两种类型的局部外观设计,一种是如图A,中间的实线部分为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即要求保护的部分在产品的里面。
在日本,大部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属于此种类型。
但亦有少量的属于B 的类型。
即要求保护的部分亦是实线部分,但该部分是产品轮廓。
这两种类型中的实线部分可以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而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
出现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原因在于某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密度较大,作为产品整体已经很少再有设计余地(日本和美国对外观设计均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为了鼓励创新设计,开放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但是,我国已经收到不少来自美国或日本的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基础的外观设计申请。
该部分向我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当然并不是局部外观设计,而是产品的外观设计,但是以局部外观设计为优先权的基础。
即以带有虚线和实线的外观设计作为向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
我国是否承认其优先权,该问题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初审中并不进行这样的判断。
三种专利在初审中对“实体优先权”的审查仅限于前后申请的主题是否明显不相干。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外观设计成为了商业竞争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一个独特、美观、让人难忘的外观设计不仅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促进商品销售,在市场中立足,同时也能提高商品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
为了保护企业的外观设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外观设计法律,为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
一、外观设计保护的重要性1. 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外观设计是企业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又是与其他商品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外观设计保护能够使企业对其外观设计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强消费者购买的欲望。
2. 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外观设计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
通过对其进行合法的法律保护,可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他人抄袭,从而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3. 维护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一个优秀的外观设计能够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声誉,而且为了维护这些,外观设计必须得到法律保护。
这样消费者才能放心消费,同时也体现出企业的专业和认真的态度。
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方式1.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新颖、原创的外观设计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主要用途是保护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防止他人抄袭。
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在法律上保护外观设计的形式、轮廓、图案、颜色、组合等特征。
在使用外观设计时,需确保该设计受到法律保护,并遵守现有专利的规定。
2. 商标法保护商标法是保护企业外观设计的重要法律。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上的标志之一,商标法保障了商标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有权,并且在侵犯他人商标、商誉侵权等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外观设计的作用。
在使用商标时,应该注重其合法性,并且充分证明该商标的产权归属。
3. 不公开设计方案或保密协议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保密或保护其设计方案时,可以采取不公开方案或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来保护企业外观设计。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会议、研究等环节。
4. 侵权行为的回应如果企业的外观设计被他人恶意侵犯,企业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回应。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还可以提升品牌的竞争力,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建立起品牌形象和品牌识别度,从而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价值。
在未来,随着外观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加,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将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打击力度,促进外观设计创新和保护。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与合作,构建更加完善的外观设计保护体系。
2.3 商标保护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商标保护与外观设计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形、图案或颜色等方面的设计,而商标则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标志或文字。外观设计和商标在产品市场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十分重要。
2.2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专利保护,即在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非显性特征的基础上,通过专利申请取得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外观设计的独创性和创新性,防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仿制或使用他人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外观设计整体的外观特征、图案、色彩和形状等方面的特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功能性的专利保护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更注重外观的审美和装饰性,而非功能性。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购买产品往往基于外观设计的吸引力,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容易被模仿或抄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也会误导消费者或降低消费体验。建立健全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体系,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购买权益和消费体验。
浅议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
正当竞争法 , 根据该 法规定 , 经营者 在市场交易 中, 当遵循 应 自愿 、 平等 、 公平 、 诚实信用 的原则 ,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擅
自使用 知名 商 品特 有 的名 称 、包 装 、装 潢 或 者 使 用 与 知名 商
L OQU I S E一3口 A JAN H
浅议 实用 艺术品 外观 设计 的 法律 保护模 式
益。
一
、
实用 艺 术 品 与 外观 设 计 的概 念
及实用艺术作品 , 其客体不包含实用艺术作 品。该模式延续 至今 ,由于这种专利法保护模式其客体需要具备新颖性的条 件, 这样就使一大批实用艺术作品 , 包括 《 伯尔尼公约》 成员 国的作 品,既得不到专利法工业 品外 观设计 的保护 ,也无法 得 到著作权法保护。1 9 9 2年国务院颁 布了《 实施 国际著作权
品近似的名称 、 包装 、 装潢 , 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 使
购买 者 误 认 为 是 该 知 名 商 品 的 ,为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应 予 禁 止 。 因此 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加 强 了 我 国对 “ 观 外 择 用 专 利 法 保 护 实 用 成 分 与 艺 术 成 分 不 能 分 离 的 实 用 艺 术 品 ,则 其 保 护 期 限 只 能享 有 1 0年 ,低 于 国 际公 约 2 5年 的标
术性 具有独创性特征并能够被有形复制的造型艺术作 品。 所 谓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 、图案 、色彩或者其
结合 所 作 出的 富 有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用 的新 设 计 。 国 际上 在 有学 者 认 为 , 外 观 设 计 ” “ 用 艺 术 品 ” 以划 上等 号 , “ 与 实 可 如
产品部分外观设计保护
一
改就 无法 标 出设 计要 部 的位置 了 , 结果是 外观 设计 的保 护对 象
也 只能 是产 品整体 外观 设 计 。 了避 免这 种不 希 望 出现 的 结果 , 为 少数 申请人 现在 采取 再交 一套参考 图的做法 , 参考 图 中将 设计 在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占 l 缸金 ; I
21年1 ( ) 10 月 中 3
产品 都 夕. 设 计 僳 护 I . 观
梁 浩
摘 要 外观 设计 又被称 为 工业 品外观 设 计 。 所谓 部分 外观 设计 是指 对 产品 上 的某一 部分 的形 状 、 图案 及位 置 关 系进行 的 新设计, 不是 指对 组成 该产 品 的零 、 部件 进行 的 外观设 计 。 目前 为止 , 界上 的一 些主 要 国 家对 外 观设 计保 护 均 包括对 部 到 世
些不 利影 响 。
选 择地 公开 , 其作 用十 分有 限 。更令 申请 人 感到 无奈 的是 , 当一
只对产 品整体 的外观 设计 进行 保护 的做法 , 使后 续改进 型外 件 申请 要 求优 先权 时, 申请 人一 般不 能先将 优 先权 文本所 表示 的
因为这样 做有 可 能不能 享受 在先 申请 的优 观 设 计专 利 的 申请 受 到 阻碍 。 由于传 统 的 , 一些 比较 成 熟的产 产 品轮廓 线画 成实 线 , 和
用 这 但 是我 国专利 法规 定 的外观 设计 都是产 品 的完整 形式 , 对产 品 表 示产 品的设 计要 部 , 虚线 表 示该虚 线 以外 的产 品 的轮 廓 , 而
的 部分 外观 设计 却 没有 规定 , 下 了法 律 空 白。 目前世 界一 些 样 既突 出 了主 要设 计 部位 ,又 展 示 出使用 该 外观 设计 的产 品整 留 而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随着计算机科技的不断发展,图形用户界面(GUI)愈加重要。
GUI提供了一种更直观、易于使用的交互式方式来操作软件。
然而,GUI的外观设计在创新和竞争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它们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在美国,GUI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版权或专利来获得法律保护。
在欧盟,也可以采用注册设计来获得保护。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几种保护方式,以及一些具体案例。
1.版权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中包含的图像、图标、字体和其它视觉元素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
版权意味着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能复制、修改或分发原始设计。
这为设计师提供了原创性和独特性的保护。
2012年,苹果公司成功地通过版权证明了其iOS界面的独特性。
苹果公司的iOS界面是一种不断演变的设计语言,旨在提高用户的使用体验。
在一起诉讼中,苹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了iOS界面中的视觉元素和设计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获得了版权保护。
2.专利保护与版权不同,专利提供了比版权更广泛和更坚实的保护。
专利会确保任何人,即使是未经许可的人,使用某个专利申请所涵盖的技术都是非法的。
一个GUI设计的重要部分可以被视为一项技术创新而受到专利保护。
例如,微软公司已获得了 GUI技术的最早的专利。
该专利中描述了一种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其中包含具有多个区域的窗口。
这项专利对微软公司在GUI的设计和开发中提供了广泛的保护,防止了其竞争对手的抄袭行为。
3.设计保护在欧洲,GUI的外观设计可以通过注册设计受到保护。
设计注册可以保护一切三维或二维形式的外观设计,包括产品和GUI的外观设计。
设计注册提供了与专利相似的保护,并且在保护范围和时间上更加具体。
例如,设计注册曾经帮助苹果公司降低了与三星公司的侵权诉讼风险。
苹果公司成功地注册了iPad外观设计,这使得三星公司的Galaxy Tab2被认为侵犯了苹果公司的专利,该专利保护了iPad的外观设计。
结论在GUI设计中,外观设计的保护是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驳回申请
异议处理
如果商标局认为商标不符合可注册性要求或 存在其他不予注册的理由,可以驳回申请。
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 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会根据异议人提出 的理由做出裁定。
商标侵权与维权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商品等行为。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
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相关的商标查询, 确保所申请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注
册商标。
形式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 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03
01
初步审定公告
通过实质审查后,商标局对商标进行初步审 定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05
02
提交申请
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图样 、申请人信息、商品或服务项目等。
作,加强跨国保护。
数字化和互联网的挑战
02
随着科技发展,数字化和互联网的普及对外观设计保护带来新
的挑战,如虚拟商品、盗用设计等。
适应新的产业变化
03
随着新兴产业的涌现,未来外观设计保护将更加关注绿色环保
、可持续发展等新兴领域。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维权途径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04
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期限
著作权产生
外观设计只要具有独创性并符合法律规定,自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一般是10年,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计算。若作品在创作完 成后5年内未发表,则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论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著作权保护
论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著作权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业产品的外观进行独特性的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该设计制造、销售该类别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专利权授予日起计算。
而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外观设计可作为某种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其外观设计可以继续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对其著作权保护并没有影响。
在著作权保护下,作者可以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
其他人未经作者的许可,不能对其作品进行侵权行为。
在此之上,著作权保护还包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举例来说,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获得了专利权保护,在专利保护期间内,他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别的产品。
当专利权失效后,该外观设计可以继续享受著作权保护。
其他人如果想要复制、销售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还是需要得到原始设计者的许可。
原始设计者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继续保护自己的作品不被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外观设计本身,不包括外观设计所应用的功能、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如果他人通过其他技术手段独立开发了与外观设计相似或相同的产品,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保护是无法阻止其制造、销售的。
因为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外观设计本身,而不包括其他非外观方面的内容。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提高公众对设计的认知与支持
01
提高公众认知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设计的认知,让更多人了解局部外观设
计保护的重要性。
02
鼓励社会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设计生
态环境。
03
对策
加强与媒体、教育机构等的合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设计
的认知和支持。同时,鼓励企业、设计师等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共同推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与期待
1 2 3
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未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将有更加完善的法律制 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设计师和创造者的权益,促 进创新和发展。
跨界合作与创新
未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将更加注重跨界合作与 创新,从而创造出更多具有创新性和跨界特点的 产品。
消费者对美的追求
未来,消费者对美的追求将不断提高,局部外观 设计保护将更加注重对美的追求和保护,从而满 足消费者对美的需求。
VS
推广方式
通过展览、比赛、杂志和网络等渠道进行 优秀设计的推广。这不仅可以提高设计者 的知名度和荣誉感,还可以为相关产业和 消费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企业实践与经验分享
企业实践
某科技公司如何运用局部外观设计提升产品价值
分析
该公司在产品设计中注重细节和用户体验,通过优化局部外观设计来提高产品整体品质和 用户满意度。例如,在某款智能手表中,通过改进表盘和表带的材质、颜色和布局,使产 品更时尚、舒适和易用。
THANKS
感谢观看
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随着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 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国家和地 区加入到这一领域中来,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法 律制度。
消费者对美的追求:随着消费者对美的追求不断 提高,未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将更加注重对美的 追求和保护,从而满足消费者对美的需求。
论局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
常用的形状特征包括轮廓、质心、对称性等。该方法适用于评估两个设计的整体形状相似度,但不适用于评估 细节上的差异。
基于特征的近似性判断方法
总结词
基于特征的近似性判断方法主要通过提取两个设计的特征,从而评估它们的相似度。
详细描述
常用的特征包括纹理、颜色、边缘信息等。该方法适用于评估两个设计在细节上的相似度,但不适用 于评估整体形状的相似度。
基于全局信息的近似性判断方法
基于全局信息的近似性判断方法是指利用整个设计信 息的全局特征进行近似性判断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 更加准确地反映设计的整体情况,从而得到更加准确 的近似性判断结果。
全局信息可以包括设计的整体形状、布局、颜色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可以得到更加准确 的近似性判断结果。此外,全局信息还可以包括设计 的上下文信息、语义信息等,这些信息也可以为近似 性判断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03
局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 断应用
在侵权认定中的应用
总结词:重要依据
VS
详细描述:在认定专利侵权时,近 似性判断是关键环节之一,而局部 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则对于界定 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局 部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可以确 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进而判断 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在创新设计中的应用
功能性限制
02
局部外观设计主要关注产品的外观效果,不涉及产品的主要功
能和性能。
保护范围有限
03
相较于整体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仅
限于特定部分的外观效果。
局部外观设计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局部外观设计概念起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法制度,随着工业设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 受到重视和应用。
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概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与维权途径•企业在外观设计保护中角色与责任目•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挑战与对策•未来展望与建议录外观设计定义外观设计特点外观设计定义与特点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030201外观设计法律保护重要性国际公约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法律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申请条件及流程初步审查主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则对申请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包括检索、对比、分析等步骤。
审查标准及程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专利授权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专利维持专利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同时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
专利授权与维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要部观察法侵权判定原则及方法行政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司法途径调解与协商维权途径选择及策略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苹果三星专利战苹果公司以三星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最终获得赔偿。
此案启示企业在研发新产品时应注重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规避。
特斯拉汽车外观设计侵权案特斯拉公司起诉某中国企业侵犯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双方达成和解。
此案提醒企业在进入新市场时应了解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避免侵权风险。
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建立外观设计保护意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供应链管理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链中不使用侵权外观设计,降低法律风险。
监测市场侵权行为企业应定期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技术手段保护采用数字水印、版权标识等技术手段,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便于追踪和打击侵权行为。
防止侵权和打击盗版措施1 2 3跨界合作与创新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鼓励设计师创新合作与创新发展策略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法律法规滞后保护范围不明确赔偿标准不合理执法部门资源有限执法难度大跨区域执法协作不畅执法力度不足问题社会认知度提升问题公众认知度低01企业重视程度不够02宣传教育不足03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建立专业机构加强立法完善和政策支持03保证执法公正01加强执法力度02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
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外观设计保护,这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枯燥,但其实它可有意思了。
说白了,就是保护那些让人一眼就能认出的好看东西。
就像你看到一款新手机,第一反应就是,“哇,这个设计太赞了!”没错,保护这些独特的设计,能让创造者安心做设计,消费者也能享受到美的滋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主要依据有哪些,轻松一下,不要太严肃哦!1. 外观设计的定义1.1 什么是外观设计?首先,咱们得搞清楚,外观设计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以及它们的结合方式。
想象一下你最喜欢的那款运动鞋,靓丽的颜色、独特的线条,这些都是外观设计的范畴。
你要是能把它的设计师请来喝杯咖啡,估计他会跟你说,这些细节可花了他不少心思呢。
1.2 外观设计的价值外观设计不仅仅是好看,更是品牌的脸面。
你看,某些品牌的标志性设计,就算没写名字,光靠外形就能让人一眼认出来。
比如,某个甜品店的蛋糕盒子,简简单单却能让你觉得无比高档,真是个小巧思啊!设计好不好,直接影响销售,影响消费者的心理,这就是外观设计的价值所在。
2. 外观设计保护的法律依据2.1 法律法规说到保护外观设计,那法律可少不了。
各国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这些设计。
比如,在中国,《专利法》里就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措施。
你设计的东西,只要满足条件,就能申请专利,谁都不能随便抄袭。
这就像你在朋友圈发了个美食照,旁边的朋友不能随便拿去当自己的!得有个原则在嘛。
2.2 申请程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得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你得准备一份申请文件,里面得详细描述你的设计,像是个小作业呢。
接下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看看你的设计是不是新颖独特。
通过了,那就恭喜你,成为了外观设计的“拥有者”,别人可不能再随便用你的创意了。
3.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3.1 保护的对象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可不少,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工业产品。
无论是电子产品、家居用品,还是时尚服饰,只要你能把它设计得好看,都可以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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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摘要:我国目前的专利立法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在授权审查、优先权的获取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研发者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挫伤了其改进产品外观的积极性。
这一问题根源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整体功能定位的错误。
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以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制度授权审查优先权侵权判定一、导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
随着消费者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围绕着专利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持续展开。
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的“质”不断精益求精,以专利和实用新型抢占市场先机或构建防御战略,追求更先进的产品性能;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许多企业也将大量资金投向产品“形”的研究,致力于制造出集艺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
特别是对于一个产业内的若干领先企业而言,在产品功能较为相近的情况下,令人耳目一新的外形设计往往成为争夺消费者的关键。
外观设计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激励,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给予企业研发和生产的回报。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改进的空间已经很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部分设计的改进上,如微波炉的门把手、冰箱的显示控制部分等。
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原则,这类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难以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这一现状不仅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热情,纵容了剽窃者,影响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水平的提高。
因此,为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缺失的问题,亟待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我国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层根源。
二、我国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的缺失(一)我国立法的缺失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1是美感与工业实用性的结合。
专利审查指南对此又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在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排除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2虽然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外观设计的授权范围明确限定为最终产品的整体,但根据审查指南可以推断出,只有能够拆卸、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零部件等才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严格意义上的部分外观设计设计是指对产品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位置关系或者其中几项的结合进行的新设计,是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是指对零部件进行的设计,因而难以满足这一独立存在的要求。
3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排除了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二)与相关国家立法的比较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众多欧美发达国家在立法中均明确允许对产品的局部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申请实践中,则通过设计图中虚线和实线的不同运用来区别公知设计和请求保护的部分。
1.美国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4审查指南第150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品或其一部分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51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
3刘桂荣.对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探讨.见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3.435 U.S.C. 171 Patents for designs: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5MPEP 1502 Definition of a Design [R-2]:In a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is claimed is the design embodied in or applied to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or portion thereof) and not the article itself. Ex由此可见,美国明确在立法中允许对部分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
在申请中,附图的虚线部分表示产品的公知部分,通常伴有不属于保护范围的声明(The portions of the drawings shown in broken lines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如果使用了虚线,申请人就必须描述视图中不被视为外观设计的部分。
62.欧洲欧盟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独立于专利单独立法,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负责,建立起与欧洲各国国内法平行的授权模式。
1998年10月13日通过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指令(98/71/EC)7及2001年12月12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6/2002/EC)8均将共同体外观设计定义为产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观,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产品的装饰等的特点而形成,涵盖了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
除欧盟统一立法外,主要的欧洲国家对外观设计也都采取了独立于专利的保护模式,且无一例外地在立法中承认部分外观设计。
如德国的外观设计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平面或立体的外观,由产品线条、轮廓、颜色、外形、表面结构或产品本身的材料或产品的装饰的特点所构成。
9在申请中,申请人一般除提交若干相近似的局部设计外,另外还同时提交使用该局部设计的产品的立体图作为参考图。
法国的外观设计法将外观设计定义为:产品或其一部分的外观,由产品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或材料等的特点构成。
这些特点既可以来自于产品parte Cady, 1916 C.D. 62, 232 O.G. 621 (Comm'r Pat. 1916). "[35 U.S.C.] 171 refers, not to the design of an article, but to the design for an article, and is inclusive of ornamental designs of all kinds including surface ornamentation as well as configuration of goods." In re Zahn, 617 F.2d 261, 204 USPQ 988 (CCPA 1980).6史蒂芬•皮特森(Stephen L. Peterson).知识产权报.转引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qyz/gwdt/201101/t20110127_571958.html.(访问时间:10/09/2012,18:30).7Directive No. 98/71/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October 1998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 Article 1 (a):“design” means the appearance of the whole or a part of a p roduct resulting from the features of, in particular, the lines, contours, colours, shape, texture and/or materials of the product itself and/or its ornamentation.8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OJ EC No L 3 of 5.1.2002, p. 1). Article 3(a):"design" means the appearance of the whole or a part of a product resulting from the features of, in particular, the lines, contours, colours, shape, texture and/or materials of the product itself and/or its ornamentation9Geschmacksmustergesetz (GeschmMG)§1 Begriffsbestimmungen:Im Sinne dieses Gesetzes1.ist ein Muster die zweidimensionale oder dreidimensionale Erscheinungsform eines ganzen Erzeugnisses oder eines Teils davon, die sich insbesondere aus den Merkmalen der Linien, Konturen, Farben, der Gestalt,Oberflächenstruktur oder der Werkstoffe des Erzeugnisses selbst oder seiner Verzierung ergibt.本身,也可以来自于产品的装饰。
10在申请中也以虚线和实线来区分要求保护的部分和公知部分。
英国注册设计法于1949年制定,1988年修改,于2001年12月9日为与欧盟指令98/71/EC再次进行协调修改。
现行的注册设计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全部或部分的外观,由特别是产品本身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或材料构成。
11出于其判例法的特点,只有产品的部分可以单独制造或使用时,其部分外观设计才可以注册,否则只能作为未注册外观设计享受普通法上的保护。
12在Sifam v. Sangamo Weston13案中,法院裁决电表正面的外观设计不可以注册。
尽管电表的正面可以由零件商出售给组装者,但“是否可以单独出售”这一标准应以设计时的意图为准,即设计者是否旨在设计一个具有单独存在价值的物品,其实用性不依赖于组装为整体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