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如何定性(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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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被
认定为盗窃罪或者侵占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的特点;侵占罪是指占有他人财物,并非出于失信或其他行为的情况下。

在支付宝账户使用方面,如果非法使用者未经授权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进行交易,就属
于盗窃罪。

同时,如果非法使用者在盗用支付宝账户时将其它人的银行卡信息输入系统,
从而使得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移到支付宝账户中,就构成了盗窃银行卡信息的行为。

此外,非法使用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也可能会涉嫌侵占罪,因为非法使用者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除此之外,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还可能涉及到修改账户信息、密码等行为,也有
可能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罪行。

这种罪行针对的是非法获取、出售、利用他人个人信息的
行为,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严重危害。

如果非法使用者通过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登录密
码等方式,修改账户信息并进行交易,就是侵犯个人信息的实际行为。

总之,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不仅涉嫌盗窃罪或侵占罪,还
可能涉及到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应该严格打击和处罚,以保护个人
财产和信息的安全。

同时,个人也应该加强账户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账户信息泄露
给他人,确保账户安全。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资金交易或其他金融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也违反了支付宝的使用规定,因此是需要严惩的违法行为。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资金交易、盗用他人账户进行转账或消费、利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洗钱等。

这些行为都会给被盗用账户的所有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同时也对支付宝的安全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都应该得到严肃对待。

不仅要惩罚犯罪者,还应当对支付宝的安全系统进行加强,以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在我国的刑法中,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主要触犯了《刑法》中的盗窃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实施非法转账、盗刷信用卡、非法使用对方支付宝账户等行为。

这两种罪行的主要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实际上,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同时也会给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打击和制止。

支付宝在用户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核个人身份信息,确保用户的身份和支付信息真实可靠。

支付宝应当加强用户账户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立密码保护、短信验证、人脸识别等多种安全验证措施,以防止非法使用他人账户的行为发生。

支付宝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用户的账户安全问题,减少用户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监督力度。

这包括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警惕和防范,对于被盗用账户的及时报警和举报,以及对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未经允许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转走的行为性质认定

未经允许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转走的行为性质认定

未经允许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钱款转走的行为性质认定作者:洪巍朱临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通过偷看、职务便利等方式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及密码,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偷偷转出,该行为性质实质侵害对象是钱款所有权人并非支付宝平台,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秘密窃取的犯罪特征,故应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关键词:侵害对象;盗窃;诈骗【裁判要旨】利用能接触到被害人手机的机会,通过手机支付宝账户转账方式将被害人钱款多次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而实施了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被害人并非因受骗而自愿作出错误处分行为,真正遭受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而非支付宝平台资金。

【案情】公诉机关T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2日至1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T县某镇某宾馆做收银员时,将被害人朱某某手机中的支付宝绑定朱某某的身份证,并更改支付宝密码,前后分四次将朱某某支付宝内的人民币共计3800元,通过转账、分红等方式转到自己支付宝内,提现后用于个人消费和还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退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全额退赔被害人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支付宝用户名与密码将账户内的资金转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一、诈骗说与盗窃说的争议点持诈骗说者认为,窃取财物时,如果财物为所有者持有,行为人应当从所有者处窃取财物,如果财物已由所有者交给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处窃得财物。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1. 引言1.1 什么是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或欺骗他人,利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或资金转移等活动。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可能给被盗用者带来经济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在当前网络支付风行的时代,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屡见不鲜,需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不端行径。

通过获取他人的支付宝账户密码或其他私密信息,不法分子可以随意进行资金转移、消费或者虚假交易,给被盗用者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由于支付宝账户储存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资金,一旦被他人非法使用,被盗用者的隐私安全也将面临严重威胁。

了解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危害和常见手段,以及如何预防这种行为,对保护自身利益和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在法律维护层面,也应强化对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支付宝账户安全。

2. 正文2.1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危害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

支付宝账户中存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财务信息等,一旦被他人非法使用,用户的隐私可能会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可能导致资金损失。

恶意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消费等操作,可能导致用户的资金被盗取,造成经济损失。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被诉讼追责,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大家应当牢记不得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以上内容共计196字】2.2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常见手段1. 盗取账户密码: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钓鱼、木马病毒等手段获取用户的支付宝账户密码,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操作。

浅谈如何定性窃取他人支付宝和微信内资金

浅谈如何定性窃取他人支付宝和微信内资金

浅谈如何定性窃取他人支付宝和微信内资金作者:王大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摘要智能手机和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便利,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本文讨论了关于窃取他人支付宝和微信内资金的四种情况,涉及到的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一是直接盗取支付宝微信内余额,不涉及银行卡。

二是通过支付宝微信充值间接转走绑定的银行卡的资金。

三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直接转走银行卡内资金。

四是利用蚂蚁花呗等小额信贷工具套现。

关键词支付宝微信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作者简介:王大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主任,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168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繁荣,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支付已非常普遍,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而安全和便利向来是一对矛盾体,在网络支付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盗取钱财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随之而来的各种安全隐患也出现了。

而涉及到这三者的侵财问题,主要涉及到的罪名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盗窃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资金、微信钱包中零钱的资金。

第二种是通过和支付宝和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先向支付宝和微信充值,然后再把钱从支付宝和微信转走,这种实际上是利用支付宝和微信骗去了银行卡里的资金(我国法律把储蓄卡拟制为信用卡),所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直接转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

这种情况需要根据支付宝和微信后台和银行的协议分情况分开考虑。

第四种是利用冒用他人支付宝利用蚂蚁花呗等小额信贷工具套现的犯罪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盜窃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的适用上。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主要理由是机器因为不存在意识,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无法成立刑法上的诈骗罪,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法律的拟制规定,除此之外,例如微信、和支付宝后台程序之类的智能机器、智能程序不能成为诈骗罪中被骗的对象。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是指未经账户持有人同意,以欺诈、盗窃、虚构、非法获取密码、非法冒用身份等手段,或者通过未经授权的途径进入他人支付宝账户,并进行非法操作的行为。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属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1. 盗取账户密码: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常见的手段是盗取账户密码,通过各类网络病毒、木马程序、欺诈链接等方式获取账户登录信息,进而实施非法操作。

2. 非法冒用身份:行为人可以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伪造身份证明等方式,冒充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进行非法操作。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新账号、申请绑卡、转账等。

3. 散布虚假信息: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中,还包括通过散布虚假信息、欺诈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利用假冒商家账户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4. 盗刷他人账户资金: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目的往往是盗刷账户资金。

行为人可以通过盗取账户密码、冒用身份等手段,将他人账户内的资金转移或消费。

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账户持有人的损失。

支付宝作为支付平台,在发现非法操作时,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冻结账户、进行调查等,以保护账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及个人信息安全,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避免成为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受害者。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非法操作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支付安全和公平正义。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是指未经所有者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支付、
转账、消费等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明显的非法性和违法性质。

下面将通过对该行为的分析,对其进行详细的定性阐述。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未经合同许可,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如果有人未经支付宝账户的所有者同意,拿走对方手机或电脑等终端设备,擅自使用其支
付宝账户进行支付、转账等操作,就构成了诈骗行为,侵犯了账户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也涉嫌侵犯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并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过程中安全使用、并按约定不泄露、不滥用。

如果有人未经支付宝账户所有者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支付
宝账户进行交易,就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进而影响账户所有者的信息安全和
隐私权。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是一种具有明显非法性和违法性质的行为。

它违背了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账户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涉及到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和财产
损失问题。

鉴于其非法性和危害性,我们应当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提高广大人
民群众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防范网络诈骗的意识,引导合理、安全使用支付宝账户。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可以定性为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且可能构成盗窃、盗用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盗窃、抢劫、诈骗等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可能构成盗窃、盗用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对于被盗取财物的价值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

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支付宝账户使用协议和相关约定。

支付宝是一种电子支付工具,用户在使用支付宝账户时需要同意并遵守支付宝账户使用协议和相关约定。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支付宝账户使用协议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是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构成盗窃、盗用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并违反了支付宝账户使用协议和相关约定。

对于从事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应被严厉打击和惩罚。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是指未经持有人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交易或转账等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应该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任何未经他人同意越过其权限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而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就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财产进行交易,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或消费等行为构成盗窃或诈骗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也会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

一旦发生非法使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受害人往往会面临财产被盗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给受害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特别是在网络支付越来越普及的今天,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更容易给受害人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害。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也会给社会造成带来不良影响。

一方面,这种行为会破坏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电子支付的安全环境,增加了网络支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削弱了人们对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平台的信任度。

这种不法行为还会损害网络支付平台的声誉和形象,影响其正常运营和发展。

为了防范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个人应该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定期更换密码并选择复杂的密码组合,以防止他人盗用账户信息。

避免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支付宝账户操作,特别是避免在公共场所或不熟悉的Wi-Fi网络下进行支付宝支付等操作。

支付宝平台也应加强账户安全管理,提高账户的安全性和风险防范能力,及时发现并阻止非法使用账户的行为。

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我们还需要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是指未经被授权的情况下,以别人的名义使用其支付宝账户进行各种交易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涉及到盗窃、欺诈、侵犯他人财产权等问题,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不良性质。

下面将对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进行详细介绍。

1. 盗取他人账户密码:通过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的登录密码,非法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各种交易活动。

这种行为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个人财产权。

2. 冒用他人身份:以他人的名义注册支付宝账户,并伪造相关身份信息,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这种行为属于身份欺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和身份识别要求。

3.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未经他人同意,直接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购物支付、转账汇款等交易活动。

这种行为涉及到盗窃他人财产的问题,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

1. 盗窃行为: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可以被视为盗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盗窃行为是违法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严重的,可能构成盗窃罪。

对于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涉及到财产盗窃或者欺诈,一旦定罪,可以处以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规定,被盗取财产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是一种涉及盗窃和欺诈的违法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社会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个人账户的保护,避免成为非法分子的目标。

从他人支付宝账户偷转钱款如何定性

从他人支付宝账户偷转钱款如何定性

PUFA普法|以案释法本栏编辑:张玉侠(****************)【基本案情】李某在与张某交往过程中,知悉其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银行卡号。

2019年11月21日,李某在支付宝官网上篡改了张某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将该账户中2600元以及与该支付宝账户绑定的一张银行卡上的700元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同年12月24日,李某又转走了张某支付宝账户里的1200 o【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支付宝作为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等功能,应属于刑法中信用卡的范围。

李某篡改张某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转走张某的钱款,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行为。

由于诈骗金额仅为4500元,未达到信用卡诈骗罪5000元的追诉标准,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机构,故支付宝不属于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冒用支付宝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李某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属于盗窃行为。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界定李某行为的性质,先要明确支付宝的性质。

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与相应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实现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

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支付宝在内的网络支付平台列为非金融机构。

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因此,由于支付宝的开发公司不是金融机构等原囚,支付宝不属于信用卡。

从犯罪手段的角度分析,诈骗与盗窃的本质区别在于“欺骗”与“秘密窃取”。

该案中,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通过交往获取张某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

二是篡改张某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

工作心得:窃取支付宝账户财产应构成盗窃罪

工作心得:窃取支付宝账户财产应构成盗窃罪

工作心得:窃取支付宝账户财产应构成盗窃罪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电子商务随之快速发展,网上消费需求也呈现出几何式增长的趋势,以支付宝、微信支付、网上银行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在人们消费越来越便捷、高效的同时,支付的安全性问题也层出不穷。

近几年来,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网上银行账户财产的犯罪逐年增长,学术界关于这类案件定性问题争议颇多,争议焦点集中在是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上。

对此,笔者认为: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网上银行账户财产的犯罪应构成盗窃罪。

以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为例,可以充分说明此类犯罪为何构成盗窃罪。

首先,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与相应银行签约后,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最终实现资金的网上转移、支付结算。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该规定明确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

而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包括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

因此可以认为,支付宝的开发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支付宝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

而支付宝能否成为被诈骗对象呢?这个问题类似于ATM机、计算机等智能机器能否成为被骗对象。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看法不一。

日本、德国刑法中均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我国刑法对此无类似规定,但我国刑法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并没有对诈骗对象是人还是机器作出进一步的区分。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此种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其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能是对自然人使用,因此,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或者在电话银行‘冒用’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而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

盗用他人支付宝构成何罪

盗用他人支付宝构成何罪

盗用他人支付宝构成何罪盗用他人支付宝构成何罪当前,随着支付宝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支付宝进行日常消费和转账。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出现了一些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案件,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而且还涉及到法律问题。

那么,盗用他人支付宝构成何罪?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第一,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盗走或者占为己有的行为。

在支付宝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精神方面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意识、事实方面犯罪嫌疑人的实施行为和占有结果、以及行为的客观要件(即引发非法占有结果的具体行为)。

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就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因为通过盗窃、骗取等手段,使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财产遭受损失并被自己非法占有。

例如,利用伪造的网页或假冒的短信诈骗信息等手段,诱骗他人输入账号密码、支付密码等信息,成功转移他人的资金或者消费他人的资金,都可以被视为盗窃罪。

其次,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支付宝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虚假事实,即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信息等方式,欺骗受害人相信自己是有权行使一定的权利或者享有一定合法地位;虚假意志,即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示系虚假的,欺骗受害人予以财产转移等行为;虚假结果,即犯罪嫌疑人依法没有权利取得的财物被他占有。

利用支付宝进行诈骗是一种典型的诈骗罪,而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也常常采用诈骗手段。

例如,犯罪嫌疑人发送虚假的账户信息或购物链接、虚构虚假的优惠活动等方式,诱骗他人点击链接或输入账户信息等,致使他人的支付宝账户被盗用等行为都可以被视为诈骗罪。

最后,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罪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支付宝中,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事实上,犯罪嫌疑人从获取的个人信息中获得了非法利益;损害的结果。

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如何定性

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如何定性

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如何定性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属于违法行为,既涉嫌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对该行为需要进行严厉打击,让其付出应有的法律责任。

一、定义和严惩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的行为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简单来说就是通过非法手段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消费花呗的金额。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盗窃行为,就像拿着他人的信用卡去刷卡一样,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涉嫌犯罪。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有价物品仓库、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场所或者使用其他方法,盗窃财物的行为,以情节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的行为,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如果盗用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嫌盗窃罪,属于刑事行为,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法庭审判后,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而对于盗用金额较少的情况,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如何预防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的风险为了避免盗用他人支付宝进行花呗消费的风险,每个人都要加强防范措施,避免自己成为受害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范措施:1、加强账户管理: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开启二、三级认证功能,提高账户安全性。

2、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支付宝账户相关信息,比如手机号、银行卡信息等。

3、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如收到来自支付宝的异常通知,要及时联系支付宝客服,以避免损失扩大。

4、不轻信陌生人的诈骗信息:如收到涉及支付宝的诈骗信息,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避免被骗。

以上是一些比较常见的防范措施,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避免成为盗窃者盯上的“肥肉”。

三、在发现自己账户被盗用时应做什么如果不幸成为盗窃者,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盗用进行花呗消费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联系支付宝客服: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或发送邮件至******************,第一时间进行账户冻结和密码修改。

侵害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财物的刑法定性

侵害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财物的刑法定性

2021年第1期(总第104期)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 年 2 月JOURNAL OF G U ANG ZH OU OPEN UNIVERSITY Vol.21NO.lFeb.2021侵害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财物的刑法定性周泉汪屹然(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〇0〇42)摘要:支付方式的改变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也使犯罪手段变得多样化。

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并使用账户内财物的行为频频发生,但对于该类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大争议。

支付 宝作为一种代替人脑的人工智能,能够被骗且具备处分财物的权限,通过获取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并侵害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财物的行为符合三角诈骗的构造,成立诈骗罪。

关键词:支付宝;信用卡;诈骗罪;处分意识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支付方式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现金支付逐渐被网络支付所替代,支 付宝、微信等其它新兴支付方式渐渐占据支付 方式的主流地位。

支付方式的变化带来的不仅 是便利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还有各种网络 财产犯罪,这种类型的财产犯罪的特性是快速、隐蔽。

以支付宝为例,侵害他人支付宝内财物 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物,而且对网络安全也造 成了破坏。

―、问题的提出例一:被告人张涛谎称自己是警察,在取 得被害人张某信任后与其谈恋爱并同居,在同 居期间,张涛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对 张某支付宝账户内及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实施 盗刷行为。

以取现和直接消费付款的方式盗刷 被害人张某账户内及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共18万 余元。

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 涛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被害人不知情 的情况下以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 大,构成盗窃罪。

①例二:被告人程某为网约车司机,在将被 害人孟某送达目的地后发现其遗漏在车上的手处分权限文章编号:1672_〇385(2〇21)〇1-〇1〇1-〇6机并据为己有。

随后被告人程某使用孟某支付 宝消费的数额为人民币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 认为,被告人程某冒用他人支付宝骗取财物,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 骗罪。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

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移动支付逐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支付宝是其中最受欢迎的移动支付平台之一,它的使用方便快捷,广受用户好评。

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支付宝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那么,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定性是什么呢?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支付宝账户的定义。

支付宝账户是指通过支付宝平台开立并注册的一种虚拟账户,其在支付宝平台上与用户身份和资金挂钩,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账户进行电子交易、资金管理等操作。

因此,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就意味着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他人资金进行电子交易或资金管理等操作。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打击和制裁。

其次,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是很大的。

一方面,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可能导致资金被盗取,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

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给用户带来的困扰和不便也是不可忽视的。

例如,被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宝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可能导致用户被列入信用黑名单、面临法律责任等问题,给用户的生活造成很大的麻烦。

再次,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利、侵犯个人信息等涉及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

其中,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可以涉及刑法、民法、合同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而侵犯个人信息主要涉及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和定量判定。

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侵权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将会更重。

综上所述,非法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导致用户财产损失和身份被盗取,也可能对社会安全、网络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因此,应当加强对支付宝账户的监管,引导用户提高密码安全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非法行为的发生。

支付宝被盗等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

支付宝被盗等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

⽀付宝被盗等⾏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付宝等⽀付软件在⽇常⽣活中越来越普及,资⾦的⽀付安全问题也得到了⼴泛关注。

⽀付宝被盗,绑定的银⾏卡被盗刷,这些⾏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是盗窃罪还是信⽤卡诈骗罪?本⽂为读者精选了8个案例并提炼裁判规则,为读者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1.盗⽤他⼈⽀付宝绑定的银⾏卡内资⾦构成信⽤卡诈骗罪——李乔信⽤卡诈骗案案例要旨:利⽤他⼈原先使⽤的⼿机号码与⽀付宝账户、银⾏卡的绑定关系,通过重置⽀付宝账户密码的⽅式控制他⼈的⽀付宝账户,进⽽通过⽀付宝平台使⽤他⼈的银⾏卡进⾏⽹上消费、转账,数额较⼤的,构成信⽤卡诈骗罪。

案号:(2013)⾦刑初字第52号来源:《⼈民司法?案例》2016.35(总第766期)2.利⽤⽀付系统漏洞套取银⾏资⾦构成盗窃罪——李虎盗窃案案例要旨:利⽤⽀付服务公司的系统技术漏洞,以该公司明确禁⽌的信⽤卡转账还信⽤卡的⽅式套取商业银⾏特别巨⼤资⾦⽤于个⼈存款、偿还债务和个⼈消费,且发卡⾏并未催收,⾏为⼈的犯罪对象也⾮信⽤卡限额,对该⾏为应定盗窃罪⽽⾮信⽤卡诈骗罪。

案号:(2014)赣中刑⼆初字第2号;(2014)赣刑⼆终字第41号来源:《⼈民司法?案例》2016.35(总第766期)3.冒⽤他⼈⽀付宝账户进⾏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为构成盗窃罪——付克兵盗窃案案例要旨: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的信⽤卡,其所设置的消费额度虽与信⽤卡的授信额度类似,但冒⽤他⼈⽀付宝账户进⾏蚂蚁花呗套现的犯罪⾏为不构成信⽤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5)温瑞刑初字第1624号来源:《⼈民法院报》2016年11⽉10⽇4.使⽤⼿机⽊马程序盗取他⼈⽀付宝账户信息及资⾦的构成盗窃罪——陈*明、孟-鑫等盗窃案案例要旨:被告⼈虚构买家的⾝份,诱骗淘宝卖家使⽤⼿机接收并安装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的⽊马病毒,截获并转移对⽅⼿机短信,从⽽获得对⽅的验证码,进⽽对被害⼈的⽀付宝账户进⾏密码重设等操控后,盗⾛被害⼈账户及关联银⾏卡内资⾦的⾏为,构成盗窃罪。

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的定性

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的定性

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的定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在线支付方式也愈发多样和便捷。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的增多,其中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就是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还给受害者带来了财产损失以及心理上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保护大众的财产安全,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格的定性和打击。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

在金融支付领域,很多人会选择将个人银行账户、电子钱包等支付工具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以便于在网上购物、转账等。

而“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就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支付工具和账户进行消费、转账等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账户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冒充他人身份进行交易,或者直接通过盗取他人的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支付操作。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一方面,受害者的财产将被非法使用,造成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受害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解决支付纠纷、挽回损失,同时也可能面临信用记录受损等问题。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特别狡猾的犯罪分子甚至会胁迫受害者支付赎金,威胁曝光受害者的隐私信息,给受害者带来了心理上的威胁和困扰。

对于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我们应当给予严格的定性和打击。

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的范畴,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无论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账户信息,还是通过盗取他人设备实施支付操作,都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

应当对这种行为从严惩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应当严格要求支付平台和金融机构加强账户安全管理,保障用户的支付安全。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对这种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支付安全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但在对“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上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足之处。

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如何定性(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模板

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如何定性(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模板

深海鱼:涉及到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支付等侵财型问题,实务中比较乱,主要涉及罪名争议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况。

1、犯罪分子直接窃取支付宝和微信钱包内固有的零钱,不涉及绑定的银行卡。

2、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来窃取已经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

3、通过已掌握的他人手机、微信账号重新绑定被害人信用卡或者修改已绑定信用卡的关键指令,窃取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

对于第1种,由于支付宝、微信账户不是信用卡,所以不可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大多以盗窃罪认定的,本人也是同意认定盗窃罪的,主要理由认为,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认为ATM 机和它的银行可以被骗之外,其他的智能机器和智能程序设置不能当然的比照这个认为能被骗,ATM机及信用卡是基于对银行金融秩序的特殊保护才给出的特殊规定,所以在理论上争议机器能不能被骗显得毫无意义。

我们应当看成一个特例。

所以,对ATM机及信用卡支付以外的智能程序设置,我们不能比照认为也可以被骗,否则的话,我们对一些程序性的设置达到了什么智能程度才能被骗需要有一个标准,这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也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只能认定盗窃罪。

对于第2种,通过支付宝、微信账号来窃取已绑定的信用卡内资金。

对于该种情况,犯罪分子只需要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支取信用卡资金,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撬动的指令是支付宝公司和微信公司,通过该公司之前和银行绑定信用卡时的协议,信用卡会当然的支付。

因为原先绑定时原卡主已经输入过信用卡密码,授权完成。

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妨害的是支付宝或者微信公司的管理秩序,擅自冒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或者微信账号,而银行卡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银行卡支付过程中,银行是不存在错误认识的,不存在被骗,而且让银行支付的指令来自支付宝或者微信公司,并不是犯罪分子直接的跟银行卡进行关联,未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所以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的定性

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的定性

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的定性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方式也变得越来越普及。

人们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网上支付,方便快捷。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在实际生活中,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那么,我们该如何定性这种行为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新型网络支付方式。

新型网络支付方式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财务交易的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银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支付等。

这些支付方式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交易效率。

这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

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是指未经允许,盗用他人的账户信息和密码,进而获取其账户内的财物。

具体表现为盗刷信用卡、盗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非法转账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针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定性呢?从法律角度来看,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在未经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抢劫罪。

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是一种明显的犯罪行为。

从社会影响来看,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严重违反了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这种行为不仅仅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更严重的是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秩序。

这种行为不论是对于个人还是对于企业来说,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失,损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为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行为造成的损失,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利用新型网络支付方式“窃用”他人账户内财物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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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鱼:涉及到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支付等侵财型问题,实务中比较乱,主要涉及罪名争议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况。

1、犯罪分子直接窃取支付宝和微信钱包内固有的零钱,不涉及绑定的银行卡。

2、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账号来窃取已经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

3、通过已掌握的他人手机、微信账号重新绑定被害人信用卡或者修改已绑定信用卡的关键指令,窃取他人信用卡内的资金。

对于第1种,由于支付宝、微信账户不是信用卡,所以不可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大多以盗窃罪认定的,本人也是同意认定盗窃罪的,主要理由认为,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认为ATM机和它的银行可以被骗之外,其他的智能机器和智能程序设置不能当然的比照这个认为能被骗,ATM机及信用卡是基于对银行金融秩序的特殊保护才给出的特殊规定,所以在理论上争议机器能不能被骗显得毫无意义。

我们应当看成一个特例。

所以,对ATM机及信用卡支付以外的智能程序设置,我们不能比照认为也可以被骗,否则的话,我们对一些程序性的设置达到了什么智能程度才能被骗需要有一个标准,这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也不具有实践可操作性,只能认定盗窃罪。

对于第2种,通过支付宝、微信账号来窃取已绑定的信用卡内资金。

对于该种情况,犯罪分子只需要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支取信用卡资金,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撬动的指令是支付宝公司和微信公司,通过该公司之前和银行绑定信用卡时的协议,信用卡会当然的支付。

因为原先绑定时原卡主已经输入过信用卡密码,授权完成。

在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妨害的是支付宝或者微信公司的管理秩序,擅自冒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或者微信账号,而银行卡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银行卡支付过程中,银行是不存在错误认识的,不存在被骗,而且让银行支付的指令来自支付宝或者微信公司,并不是犯罪分子直接的跟银行卡进行关联,未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所以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那么只能定性为妨害支付宝或者微信公司的管理秩序,窃取他人的资金,由于我们论证了上述第1种情况,冒用他人身份妨害支付宝公司秩序窃取资金的不属于诈骗罪,所以第2种情况,我们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实践中,大部分也以盗窃罪认定了。

对于第3种情况,如果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对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重新绑定,或者对原先已经绑定的信用卡做一些关键指令的修改,那么这些行为已经直接的妨害了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它不光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又侵犯了银行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要比盗窃罪重。

注:下面刊登二篇文章,我们同意第一篇文章的观点,不同意第二篇《人民司法》上的文章观点。

“窃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侵财型犯罪行为的定性作者:王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来源:原创稿件随着互联网消费的普及和电商的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走进了千家万户,给消费者带来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性问题。

近年来,“窃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的侵财型犯罪多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案件定性问题争议颇多。

主要争议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宝该如何定性,能否成为被诈骗对象的问题;2、“窃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三角诈骗罪的问题;3、在既有秘密窃取也有诈骗手段的情况下,“窃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问题。

下面笔者一一为大家分析。

1、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与相应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实现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

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包括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非金融机构。

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因此,由于支付宝的开发公司不是金融机构等原因,支付宝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

至于支付宝能否成为被诈骗对象的问题,这与包括ATM机、计算机等在内的智能机器能否成为被骗对象的问题是类似的。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也是看法不一。

日本、德国刑法中均规定有使用计算机诈骗罪,我国刑法虽没有此类规定,但是有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的对象已显露端倪。

如我国刑法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并没有将诈骗对象是人还是机器做进一步的区分。

此外,最高检在2008年《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此种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如张明楷教授就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能是对自然人使用,因此,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或者在电话银行‘冒用’的,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而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

”也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上获取金钱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而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也有法官以判决的案件撰文认为在ATM机上使用拾得信用卡提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应该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在目前立法、司法解释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定性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解释为准;但同时应该注意不能想当然地由该解释得出所有机器均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对象的结论。

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还是根据一般人对诈骗犯罪对象的理解,目前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不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从技术层面来分析,支付宝公司所设计的技术性程序只要满足输入账号、密码或者手机验证码等形式要件即可完成相应的转账、消费等服务功能,技术性程序本身是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区分输入指令的是否真正权利人的功能的,更加不会陷入所谓的“错误性认识”,正是由于技术性程序本身无论多么智能,设计的多么完善也无法代替人脑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技术性程序是不可能被欺骗的,技术性程序无法被欺骗也就意味着其背后的支付宝公司无法被欺骗。

2、“窃用”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三角诈骗罪的问题。

首先需要弄清楚何为三角诈骗,在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只涉及到行为人和被害人。

被害人因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正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被害人自己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和受骗人是同一人;三角诈骗则是指被害人和受骗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

三角诈骗的三方主体分别是行为人、被害人和受骗人。

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其实核心还是在于支付宝公司能否成为受骗人,也就是说能否成为受骗的对象,而不是在于支付宝公司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在支付宝公司设计的技术性程序完全按照操作指令运行的情况下不具有人的意识,也就是说处于被骗不能的状态,因此不能成为受骗的对象,也就不能成立三角诈骗。

3、关于在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与诈骗复合性手段的情况下,“窃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在第1个问题中已经明确了支付宝本身不符合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的概念(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的概念与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卡的范围有出入,金融机构发放的借记卡和信用卡都属于2004年全国人大立法解释中的信用卡的概念,因此使用支付宝绑定的金融机构发放的借记卡或者信用卡的情况类似于直接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此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在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选择上,笔者认为,除了前面第1、第2个问题分析的原因外,还应该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以及从常情常理的角度分析,行为人取得他人支付宝账户下的资金主要是基于秘密窃取了他人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而不是基于支付宝账号、密码输入后支付宝公司陷入了操作主体的错误认识;从常情常理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对自己秘密窃取得来的他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性质一般情况下都认为是盗窃行为,至于后续的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行为只是为了实现盗窃他人支付宝项下的资金的目的而必须采取的手段行为,因此笔者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

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构成诈骗罪作者: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坚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王彦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一审:(2015)甬海刑初字第392号二审:(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497号【摘要】输入他人支付宝用户名和密码,将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资金私自转出。

行为人因实施了虚构其为支付宝用户本人或得到用户授权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雅芳。

201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徐雅芳使用单位配发的手机登录支付宝时,发现可以直接登录原同事、被害人马某的支付宝账户,该账户内显示有5万余元。

次日下午1时许,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某理发店,徐雅芳利用其工作时获取的马某支付宝密码,使用上述手机分两次从该账户转账1.5万元到刘浩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刘浩从银行取现1.5万元交给徐雅芳。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还给被害人。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雅芳犯盗窃罪,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徐雅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代管、转账等服务,被害人马某在支付宝账户内的款项由支付宝公司代管。

徐雅芳利用偶然获取的支付宝密码操作马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使支付宝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该操作系受用户马某的委托,从而支付款项,徐雅芳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徐雅芳犯盗窃罪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徐雅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鉴于涉案赃款均已追回,对徐雅芳可酌情从轻处罚。

徐雅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可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雅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定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诉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徐雅芳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不予采纳。

原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件的定性。

公诉机关认为,徐雅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马某不备,将马某的财物秘密窃为己有,因此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徐雅芳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以诈骗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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