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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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急救处理

食物中毒急救处理

食物中毒急救处理食物中毒是指由于摄入被污染或变质的食物而引起的健康问题。

它可能导致胃肠道症状,如呕吐、腹泻和腹痛,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并发症。

在遇到食物中毒急救情况时,正确的处理方法可以帮助患者尽快康复并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以下是食物中毒急救处理的标准格式文本:1. 识别食物中毒症状:食物中毒的症状通常在食用后几个小时内出现,但也可能延迟到数天。

常见的症状包括呕吐、腹泻、腹痛、恶心、发热、头痛和肌肉疼痛等。

如果有人出现这些症状,并且怀疑是食物中毒引起的,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2. 寻求医疗帮助:如果症状较轻,患者可以先试图通过饮用大量清水来清除胃肠道中的有害物质。

然后观察病情,如果症状没有明显改善或者病情加重,应立即就医。

对于症状较为严重的患者,应立即就医寻求专业医疗帮助。

3. 补充水分和电解质:食物中毒患者往往会出现腹泻和呕吐,导致体内水分和电解质的丢失。

因此,及时补充水分和电解质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给患者喝一些含有电解质的饮料,如盐水、橙汁或者运动饮料。

如果患者无法进食或饮水,需要立即就医进行静脉输液。

4. 避免进一步中毒:在急救处理过程中,需要确保患者避免进一步中毒。

首先,要停止食用任何可能导致中毒的食物。

其次,要确保食物储存和处理的卫生条件良好,避免交叉污染。

此外,要注意食物的新鲜度和保存期限,避免食用过期或变质的食物。

5. 保持休息和营养:食物中毒患者通常会感到虚弱和疲劳,因此需要充足的休息。

此外,为了促进康复,患者需要摄入易消化的、富含营养的食物,如米粥、面条、水果和蔬菜等。

6. 监测病情:在急救处理后,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

如果症状继续加重或者出现其他并发症,应及时就医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7. 预防食物中毒:最后,为了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购买食品时选择正规渠道的产品,避免购买过期或变质的食物;储存食物时要注意温度和卫生条件,尽量避免交叉污染;在烹饪过程中要彻底煮熟食物,避免生食或未煮熟的食物。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号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食物中毒是一种常见的健康问题,在生活中经常遇到。

当我们食用被污染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时,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的症状可以从轻微的胃部不适到严重的呕吐、腹泻甚至中毒性休克不等。

及早正确诊断食物中毒是非常重要的。

在医学领域,食物中毒的诊断主要依赖于病史、症状和实验室检查。

常见的症状包括腹痛、恶心、呕吐、腹泻等。

但这些症状并不特异,也可能是其他胃肠道问题的表现,因此需要结合相关的病史信息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来进行确定诊断。

食物中毒的病史信息包括食用的食物种类、来源、时间、地点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医生判断患者是否食用了被污染的食物。

如果多人在同一餐厅食用相同的菜肴后出现相似的症状,那么很有可能是由于该食物导致的食物中毒。

实验室检查是诊断食物中毒的重要手段之一。

常用的实验室检查包括食物样品、呕吐物和粪便的培养和鉴定。

通过分离和鉴定食物中是否存在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可以确定食物是否被污染,并进一步指导后续的治疗措施。

除了诊断食物中毒外,及时处理食物中毒也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处理原则:1. 脱水治疗:由于食物中毒引起的严重腹泻和呕吐可能导致身体脱水,因此及时补充体液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通过口服补液溶液、静脉输液等方式进行补液治疗。

2. 抗生素治疗:如果食物中毒是由于细菌感染引起的,那么抗生素治疗是必要的。

但要注意,使用抗生素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合适的抗生素,并遵循合理用药的原则。

3. 对症治疗:针对不同的症状,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症治疗措施。

对于严重的呕吐和腹泻,可以给予相应的止吐、止泻药物进行控制。

4. 饮食调理:在食物中毒期间,消化系统可能会受到较大刺激,所以在恢复期间需要注意饮食调理。

可以选择易消化、营养均衡的食物,逐渐恢复摄入固体食物,并避免食用辛辣刺激性食物。

食物中毒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对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了解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对于预防和处理食物中毒都非常重要。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肉毒梭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英文名称】【标准编号】WS/T 83—1996 【代替编号】【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时间】1997-01-11【实施时间】1997-09-01【内容】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毒梭菌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肉毒梭菌食物中毒。

2引用标准GB 4789.12—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GB 14938—9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3诊断标准3.1流行病学特点3.1.1中毒食品多为家庭自制发酵豆谷类制品,其次为肉类和罐头食品。

3.1.2中毒多发生在冬春季。

3.1.3潜伏期一般为1~7d,病死率较高。

3.2临床表现主要症状有:头晕、无力、视力模糊、眼睑下垂、复视、咀嚼无力、张口困难、伸舌困难、咽喉阻塞感、饮水发呛、吞咽困难、呼吸困难、头颈无力、垂头等,患者症状轻重程度和出现范围可有所不同。

3.3实验室诊断3.3.1从中毒食品(或患者粪便、血液)中检出肉毒毒素,并确定其型别。

3.3.2肉毒毒素的检测方法见GB 4789.12。

4判定原则4.1符合本标准流行病学特点及临床表现。

4.2实验室诊断须从中毒食品中检出肉毒毒素,并确定其型别(如中毒食品未能采到,可采取患者粪便或血液进行检测)。

5处理原则5.1按GB 14938执行。

5.2给予相应型别的肉毒抗毒素治疗。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宏道。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食源性急性亚硝酸盐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英文名称】【标准编号】WS/T 86—1996 【代替编号】【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时间】1997-01-11【实施时间】1997-09-01【内容】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源性急性亚硝酸盐中毒的诊断标准、判定原则及处理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是指人因摄入含有毒素的食物或饮水而引起的一系列症状,严重时甚
至危及生命。

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食物中毒病例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

首先,食物中毒的诊断需要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来进行。

常见的食物中毒症状
包括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发热、头痛等。

这些症状出现在食用食物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在数小时到数天内出现。

医生可以通过患者的症状来初步判断是否为食物中毒。

其次,食物中毒的诊断还需要结合流行病学调查。

医生会询问患者的饮食史,
包括最近一周内所食用的食物和饮水情况。

同时,医生还会了解患者所在地区是否有其他类似病例,是否有食物来源相同的情况。

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可以更好地确定食物中毒的可能原因。

此外,实验室检查也是食物中毒诊断的重要手段。

医生可以通过患者的血液、
粪便或呕吐物样本来检测食物中毒的致病菌或毒素。

常见的实验室检查包括细菌培养、毒素检测、血液生化指标等。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确认食物中毒的致病因素,指导治疗方案的制定。

最后,食物中毒的诊断还需要排除其他疾病。

有些疾病的临床表现与食物中毒
相似,如急性胃肠炎、肠道感染等。

医生需要通过实验室检查和详细的病史询问来排除其他疾病,确保准确诊断食物中毒。

总之,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结合临床表现、流行病
学调查、实验室检查和排除其他疾病来进行。

只有准确诊断食物中毒,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避免病情恶化。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饮食卫生,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 号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12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食物中毒是指人体摄入了有毒的食物或者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导致身体出现不适甚至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

食物中毒的诊断需要根据一系列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来确定,下面将介绍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

首先,食物中毒的诊断需要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来判断。

常见的食物中毒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发热等。

这些症状出现在摄入有毒食物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在几小时到几天之间。

诊断时需要仔细询问患者的饮食史,了解他们最近摄入的食物,以及食物的来源和加工过程。

其次,实验室检查在食物中毒的诊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生可以通过检查患者的血液、粪便和呕吐物来确定食物中毒的类型和病原体。

常见的检查项目包括细菌培养、毒素检测、血液生化指标等。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确定食物中毒的病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此外,食物中毒的诊断还需要排除其他可能引起类似症状的疾病。

例如,急性胃肠炎、胃肠道感染、食物过敏等都可能表现为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因此,在诊断食物中毒时,医生需要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病史询问,以排除其他可能的诊断。

最后,食物中毒的诊断还需要结合流行病学调查。

当出现多例相似症状的患者时,需要对他们的饮食史和生活史进行调查,以确定食物中毒的疫情特点和传播途径。

这有助于及早发现病因,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疫情的扩散。

综上所述,食物中毒的诊断需要综合运用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因排除和流行病学调查等方法。

只有全面而准确地判断,才能及时采取治疗措施,避免病情的恶化。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同时,一旦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应及时就医,接受专业的诊断和治疗。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食物中毒给人们的健康带来的危害。

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

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食物中毒是指人体摄入了被污染或变质的食物后引起的一系列疾病症状。

食物中毒的诊断是通过对患者的临床表现、病史和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分析来确定的。

下面将介绍食物中毒的诊断标准,以便及时准确地识别和处理食物中毒病例。

首先,食物中毒的诊断需要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来进行。

典型的食物中毒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发热等。

在诊断时,医生需要详细询问患者的病史,了解患者近期摄入的食物,以及与患者一同就餐的人是否有相似的症状。

这些信息对于确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和类型非常重要。

其次,实验室检查也是食物中毒诊断的重要手段之一。

医生可以通过对患者的血液、粪便、呕吐物等样本进行细菌培养、毒素检测等实验室检查,来确定食物中毒的病原体。

这些检查可以帮助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助于制定针对性的治疗方案。

此外,食物中毒的诊断还需要排除其他疾病的可能性。

有些疾病的临床表现与食物中毒相似,比如急性胃肠炎、胃溃疡等,因此在诊断时需要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可能性,以确保诊断的准确性。

总的来说,食物中毒的诊断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需要医生对患者的临床表现、病史和实验室检查等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和类型。

只有准确地诊断了食物中毒,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避免延误病情,保护患者的健康。

在日常生活中,预防食物中毒同样重要。

人们在选择食物时要注意食品的新鲜度和卫生状况,避免食用过期变质的食物,尤其是海鲜、肉类等易受污染的食物。

在烹饪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食品的加工和储存环节,避免食物受到二次污染。

此外,饮食时要注意个人卫生,避免交叉污染,保持饮食器具的清洁卫生。

总之,食物中毒是一种常见的疾病,及时准确地诊断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至关重要。

医生在诊断食物中毒时需要全面分析患者的临床表现和病史,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并排除其他疾病的可能性。

同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大家对食物中毒的认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

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

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食物中毒是指人体摄入了被污染的食物后,出现了一系列的不适症状,严重时甚至危及生命。

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对症治疗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因此,了解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对我们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至关重要。

首先,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症状表现,食物中毒的症状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腹泻、呕吐、腹痛、发热、头痛、恶心等。

在摄入了食物后,如果出现了上述症状,特别是多人同时出现相似症状,就应该高度怀疑食物中毒的可能性。

2. 时间关联,食物中毒的症状通常在摄入了有问题的食物后不久就会出现。

一般来说,食物中毒的症状会在摄入食物后的数小时内表现出来,有时甚至更短。

因此,如果在进食后不久就出现了上述症状,就需要考虑是否是食物中毒所致。

3. 食物来源,对于多人同时出现相似症状的情况,需要对食物来源进行排查。

如果大家都吃了同一种食物,而且在这之后出现了相似的不适症状,那么很可能是这种食物导致了食物中毒。

4. 环境因素,在判断食物中毒时,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

比如,是否在食物制作或保存过程中存在卫生问题;是否有其他人因为进食同样的食物而出现了相似的症状等。

这些环境因素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判断食物中毒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症状表现、时间关联、食物来源和环境因素等方面的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意食品安全,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避免食用过期食品和不洁食品,保持饮食卫生,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另外,一旦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可能的食物来源,以便医生能够更快地做出诊断并给予有效的治疗。

同时,也要及时通知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避免食物中毒的扩散。

综上所述,了解食物中毒的判断标准对我们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并判断食物中毒的可能性,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希望大家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饮食安全,远离食物中毒的危害。

(完整word版)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完整word版)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food poisoning)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物中毒。

2引用标准GB 478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3术语3.1食物中毒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3.2中毒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并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3.2.1细菌性中毒食品:指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

3.2.2真菌性中毒食品:指被真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品。

3.2.3动物性中毒食品,主要有二种:a.将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动物或动物的某一部分当做食品;b.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成分的可食的动物性食品(如鲐鱼等)。

3.2.4植物性中毒食品,主要有三种:a.将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或其加工制品当做食品(如桐油、大麻油等);b.在加工过程中未能破坏或除去有毒成分的植物当做食品(如木薯、苦杏仁等);c.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成分的可食的植物性食品(如发芽马铃等)。

3.2.5化学性中毒食品,主要有四种:a.被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b.指误为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c.添加非食品级的或伪造的或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食品,以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d.营养素发生化学变化的食品(如油脂酸败)。

4诊断标准总则4.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4.1.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

食物中毒42597

食物中毒42597
食后4h内5%NaHCO3或1:4000 KMnO4液洗胃, 服泻剂并作清洁灌肠。
吞咽困难者宜用鼻饲及静脉输液。
呼吸困难者吸氧,及早气管切开,人工呼吸。
根据病情给予强心剂及防治继发性细菌感染等 措施。
25
抗毒血清
--治疗
及早应用多价抗毒血清,起病24h内或瘫痪 发生前最为有效,静脉或肌内注射。
食物中毒预防与控制
1
内容提要
概述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
概述 常见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有毒动植物中毒 二、非细菌性食物中毒 化学性食物中毒
真菌毒素及霉变食物中毒
2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 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 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 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 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 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 疾病。
投毒
发生中毒的另一原因是蔬菜
进食存放过久的熟菜 进食贮存过久的蔬菜 腌制不透的蔬菜
52
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临床表现
–主要为组织缺氧表现 –发病急速,一般潜伏期1~3h –表现为口唇、舌尖、指尖青紫,重者眼
结膜、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头晕、头 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烦躁、呼吸 困难、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 者昏迷、惊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 衰竭而死亡。
27
预后
与进食的外毒素类型、数量及治疗早晚有关。 –A>E>B –早期应用多价抗毒血清治疗,可明显降低病
死率。 重症者病死率达30~60%。 死因:呼吸衰竭,心功能不全及误吸继发肺炎。
28
预防措施
对食品原料彻底清洁并灭菌消毒 存放环境(低温、不缺氧) 可疑食物食用前彻底加热破坏毒素 遇有同食者发生肉毒中毒时,其余人员应 立即给予多价抗毒血清预防,1000~ 2000U皮下注射,每周1次,共3次 对可疑创伤感染应高度重视,入院诊治

4、食物中毒调查与处理原则

4、食物中毒调查与处理原则

警告、罚款、停业、吊扣证照等
(民事、刑事责任则根据相应法规由对应的 执法部门处理)
中毒处理总则


及时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

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采取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标本,以备送检 迅速排毒处理,催吐、洗胃和导泻 对症治疗和特殊治疗

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食品 采取剩余可疑中毒食品,以备送检 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可疑食品 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超过100人或死亡一人以 6小时内 上 发生在学校、地区性、全 6小时内 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跨辖区
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原则

抢救病人与现场调查应同时进行的原则


立即抢救病人为首要任务,但同时应组织现场卫生 学与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应包括:

对病人、同餐进食者的调查(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 对可疑食物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 采样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提出可能的发生经过及防止中毒进一步 扩散的控制措施
同餐次(或相近时间 非传染性 急性、亚急性

食物中毒诊断依据


病人相近时间内均食用过相同的可疑食物,未 食者不发病。停止食用该食物后,发病停止 同起食物中毒病人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潜伏期较短 一般无人与人间的直接传染 食品和病人生物样品中检出能引起中毒临床表 现的病原 判定原因不明食物中毒的,应由3名副主任医 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评定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 立即停止一切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封存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 及时抢救病人,并保护好现场 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超过12小时)

食物中毒与事故处理规范

食物中毒与事故处理规范

1 引用文件
WHQB70-14 《餐饮服务运作控制程序》
2 操作规程
2.1食物中毒的原因和渠道
2.1.1食物受细菌污染,食物产生的毒素致病。

2.1.2食物受细菌污染,食物中的细菌致病。

2.1.3有毒化学物质污染食物,并达到能引起中毒的剂量。

2.1.4食物本身含有毒素。

2.2食物中毒处理步骤
2.2.1记下客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家庭和工作单位)
2.2.2询问具体的征兆和症状。

2.2.3弄清楚吃过的食物和就餐方式,食用日期、时间、发病时间、病痛持续时间、用过的药物、过敏史、病前的医疗情况或免疫接种等。

2.2.4记下看病的医生姓名和医院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2.2.5向部门经理汇报所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病人的现状。

2.2.6由部门经理、厨师长等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重新检查。

2.2.7对整个过程的情况进行分析,明确在哪些地方,食物如何受到污染。

2.2.8必要的时候从厨房取一些厨房标本送化验室化验。

2.2.9及时、妥善的处理所发生的事件,对客人的病情进行跟踪,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问候。

2.2.10分析记录厨房生产和销售最近一段时间的卫生检查结果。

3 记录
杭州望湖宾馆2001-03-28批准2001-03-28实施QC14-25/1-1。

食物中毒判定标准

食物中毒判定标准

食物中毒判定标准食物中毒是指人体摄入了含有毒素的食物后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

食物中毒的发生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对于食物中毒的判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食物中毒的判定标准,以便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注意食品安全,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首先,食物中毒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食物来源、食物中毒的症状、就诊情况和食物中毒的原因。

对于食物来源的判定,主要是通过分析食用食物后是否出现了相同的不适症状,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出现了相同的症状。

如果有多人同时出现相同的不适症状,那么很可能是食物中毒所致。

其次,食物中毒的症状通常包括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消化道症状,还可能伴随发热、头痛、全身乏力等全身症状。

就诊情况则是指是否就医治疗,是否经过了相关的检查和诊断。

最后,食物中毒的原因需要通过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来确定,可能是食物本身的问题,也可能是食品加工或保存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判断自己是否患上了食物中毒呢?首先,当我们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症状时,应该及时就医,接受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其次,我们需要对自己所食用的食物进行追踪和分析,看是否有其他人也出现了相同的症状,以及是否有相同的食物来源。

此外,我们还需要保存好食物的残留物和包装袋,以便日后的调查分析。

最后,我们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线索,帮助他们找出食物中毒的原因,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除了日常生活中的预防和判定,对于食物中毒的判定标准也是医学和法律领域的重要内容。

医学上,通过对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来判断是否患上了食物中毒。

法律上,对于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判定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来确定责任和赔偿。

总之,食物中毒的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多加注意,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配合和努力,共同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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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of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technical management of food poisoning)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食物中毒。

2引用标准
GB 478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3术语
3.1食物中毒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3.2中毒食品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并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3.2.1细菌性中毒食品:指含有细菌或细菌毒素的食品。

3.2.2真菌性中毒食品:指被真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品。

3.2.3动物性中毒食品,主要有二种:
a.将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动物或动物的某一部分当做食品;
b.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成分的可食的动物性食品(如鲐鱼等)。

3.2.4植物性中毒食品,主要有三种:
a.将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或其加工制品当做食品(如桐油、大麻油等);
b.在加工过程中未能破坏或除去有毒成分的植物当做食品(如木薯、苦杏仁等);
c.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成分的可食的植物性食品(如发芽马铃等)。

3.2.5化学性中毒食品,主要有四种:
a.被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的食品;
b.指误为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c.添加非食品级的或伪造的或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食品,以及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d.营养素发生化学变化的食品(如油脂酸败)。

4诊断标准总则
4.1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主要以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及病人的潜伏期和中毒的特有表现为依据,实验室诊断是为了确定中毒的病因而进行的。

4.1.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中毒。

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4.1.2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亦较短。

4.1.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相似。

4.1.4一般无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传染。

4.1.5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4.2细菌性和真菌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细菌性或真菌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或真菌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2.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2.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2.3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进行检验的资料。

4.3动物性和植物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动物性或植物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动物性或植物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3.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3.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3.3形态学鉴定资料;
4.3.4必要时应有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进行检验的资料;
4.3.5有条件时,可有简易动物毒性试验或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4.4化学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化学性中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即为化学性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4.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4.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4.4.3如需要时,可有病人的临床检验或辅助、特殊检查的资料;
4.4.4实验室诊断资料,对中毒食品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进行检验的资料。

4.5致病物质不明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
食入可疑中毒食品后引起的食物中毒,由于取不到样品或取到的样品已经无法查出致病物质或者在学术上中毒物质尚不明的食物中毒,其诊断标准总则主要依据包括:
4.5.1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5.2病人的潜伏期和特有的中毒表现。

注:必要时由三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食品卫生专家进行评定。

4.6食物中毒患者的诊断
由食品卫生医师以上(含食品卫生医师)诊断确定。

4.7食物中毒事件的确定
由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

5技术处理总则
5.1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5.1.1停止食用中毒食品。

5.1.2采取病人标本,以备送检。

5.1.3对病人的急救治疗主要包括:
a.急救:催吐、洗胃、清肠;
b.对症治疗;
c.特殊治疗。

5.2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5.2.1保护现场,封存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5.2.2追回已售出的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

5.2.3对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5.3对中毒场所采取的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的中毒食品,对中毒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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