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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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绿城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0]1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共绿地是指按照《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发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发挥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绿地。

包括市和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建设项目中代征绿地,绿地系统规划确定为公共绿地的,纳入公共绿地管理。

第三条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和管护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园林绿化局负责。

第四条公共绿地建设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公共绿地工程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将绿地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局进行论证。

绿地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应当进行质量监督。

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绿地建设中责任主体履责、工程质量、施工资料、工程验收等内容,实施质量监督。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京绿园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绿园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风景名胜区: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现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游憩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规划建设管理2.0.1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规划文本和相关图纸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

2.0.2 风景区名胜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施监管。

对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应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处理意见,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2.0.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3 风景资源管理3.1 动植物保护3.1.1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

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确需砍伐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3.1.2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针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2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办发〔2021〕224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为进一步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同时结合近几年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等养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对《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办法(京绿城发〔2016〕10号)》作了部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方式与指标第三章管理与监督北京市城镇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城镇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夯实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的基础,不断提升城镇绿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城镇绿地养护管理规范》及市园林绿化局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实施。

第三条各类城镇绿地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遵循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凡在本市的城镇绿地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市城镇绿化分为公共绿地和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绿地)。

第五条根据绿地管理水平的高低将城镇绿地养护管理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三级养护管理。

(各级养护管理质量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评定方式与指标第六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城镇绿地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评定办法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文化活动管理指导书》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文化活动管理指导书》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文化活动管理指导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园文化活动管理指导书》的通知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公园文化活动的举办和管理,保证公园文化活动有序开展,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公园文化活动管理指导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园文化活动管理指导书1总则1.0.1为保证公园文化活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制定本指导书。

1.0.2市、区(县)园林绿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园文化活动的监管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须保证文化活动期间公园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1.0.3本指导书适用于本市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及风景名胜区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2.0.1公园文化活动是指在公园内举办的以植物、动物、民俗、文物等文化主题的各类活动,包括游园会、文化节、展览展示、宣传咨询和文艺演出等。

2.0.2公园举办的文化活动是公益性活动,不得举办纯商业展览或展销活动。

2.0.3公园文化活动应坚持高档次、高水平、高品位。

活动主题应具有鲜明特色,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

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积极向上,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注重群众的参与性。

2.0.4公园文化活动应根据游客需求安排活动内容和活动时间,充分利用公园特有资源开展相关活动,突出公园自身特色,打造公园文化活动品牌。

2.0.5在历史名园开展的文化活动,其主题和内容需与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相契合,突显历史名园的历史文化价值。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京绿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城发[2015]10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5年7月16日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关于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关于特约监督员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园管理中心)及所属公园的文明建设、工作标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市属公园管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中外游客服务,结合市公园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监督员是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新闻单位中聘请的,热爱首都公园事业,对市公园管理中心和所属公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的兼职特约工作人员。

第三条特约监督员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属公园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工作,以加强公园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服务、实现社会服务承诺和落实为社会办实事、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为监督重点。

第四条特约监督员工作坚持经常性监督、集中监督、专业监督和定向监督相结合,发挥作用与本职工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市属公园文明服务规范工作。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管理、职业道德标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及新闻战线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聘任时年龄不超过70岁。

(六)热心公益事业,对公园事业关心,敢于同违反公园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聘请程序:(一)请市有关部门推荐符合聘请条件的人选。

(二)市公园管理中心按照聘请条件从推荐人选中确定拟聘任人选。

(三)市公园管理中心就拟聘请人选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公园管理中心向拟聘请人选书面征求意见,在职人员同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五)市公园管理中心对拟聘请人选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人员。

(六)向聘请人员颁发市公园管理中心特约监督员聘书和特约监督员工作证,同时向在职人员单位发送聘请函。

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

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

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试行)为了使我市的城市绿地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开展绿地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

一、特级绿地质量标准(一)绿地建设质量标准1.绿地规模(1)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

(2)绿地中植物种植应以乔木为主,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原则上控制在绿地面积的70%左右,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

具体的绿地建设中各项目所占用地面积比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3)道路绿化,绿地率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其他等级道路不低于15%;道路长度在1000米(含1000米)以上或符合该条道路的规划设计要求。

(4)道路绿化,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0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

(5)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60%至70%。

2.植物配臵(1)绿地内植物配臵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配臵形式,注重按植物群落结构进行科学配臵,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的形式,扩大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

乔灌花草相结合,提高绿地内物种的丰富度,植物种类(含品种)不低于20种(含20种),非林下草坪所占比例在30%(含30%)以下。

(2)植物规格与密度协调,层次和色彩配比合理。

(3)行道树或行列树木应整齐、美观,树间株距符合该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设计要求,高度、干径、树形近似,树木保持直立,无倾斜,观赏面朝向合理。

3.绿地环境(1)绿地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废弃的线杆、构筑物等设施,无违法广告、牌示,绿地设施完整,绿地整洁率和设施完整率在95%(含95%)以上。

(2)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应以实现永久性绿化为建设标准,以植物造景为主,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

其覆土厚度应2不低于3米,以符合常绿和落叶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植物生长对栽植土层厚度的要求,为大乔木的充分生长奠定基础。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教育居民和在校师生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补偿活动。

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绿化规划。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0•【字号】京绿办发〔2021〕1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局(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0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市局")履行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为规范安委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局(办)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委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各主管业务局领导担任。

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改善通州新城生态环境,塑造运河滨水景观,大幅提高新城品质和价值,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负责公园的建设、保护和日常管理;区园林绿化局是公园管理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第三条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配合区园林绿化局共同做好公园的各项工作;第二章公园的建设与保护第四条本公园作为大型公益生态森林公园,对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有着积极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对其给予保护;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第六条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批;第七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八条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处同意,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场地举办各类商业、文化等活动,须向公园管理处申请,经区园林绿化局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园举办大型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区公安、文化、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必要时报市相关部门审批;第十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举办方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时,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第十一条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或使用专业摄影、摄像设备进行拍摄应当经公园管理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第十二条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第三章公园管理处职责第十三条公园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规划进行建设;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三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四保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五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七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处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公园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处的管理;灾害消除后,在公园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第四章游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游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公园提供的各项服务;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对公园发展与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二自主选择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的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按照约定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服务;三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四法律、法规规定游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第十七条游人进入公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的相关规定,不得携带枪支、弹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任何动物入园;第十八条在公园游览区内禁止吸烟,游客在规定区域内吸烟不得乱扔烟头;第十九条机动车辆、自行车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不得占用其他车道;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游览区;进入公园内的车辆应听从公园管理人员的指挥,文明停车;第二十条不得在园内宗教活动区域外从事任何宗教活动;第二十一条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禁止下列行为:一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二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四搭建棚舍;随意堆放物料、拉绳物;五擅自摆摊设点;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六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园内的各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园林绿化局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各自职责实施;第二十四条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园林公园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8日印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京绿办发〔2021〕28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及《关于加强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京绿办发〔2021〕75 号),全面推进绿隔地区公园有序建设和规范管理,现印发《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园分级分类分区第三章建设要求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五章附则北京市绿隔地区公园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要求,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公园建设,优化绿色空间结构和规模,提高生态服务质量,完善公园服务功能,提升市民绿色福祉,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1.规划引领,分级分类: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与全市生态要素和生态安全格局相协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公园,分级分类、有序推进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中公园的新建、改建与管理工作。

2.生态优先,自然协调:遵循因地制宜,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原则,实施留田、留野、留白,为城市生态绿色发展预留空间。

植物选择以乡土、长寿、抗逆、食源、美观和碳汇能力强为主,促进植物群落自然更新,加强绿化隔离地区生态保护修复,营建自然协调、健康稳定的城市生态系统。

3.以人为本,全龄友好:综合考虑全龄市民的多元化需求,在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强化休闲游憩、康养健身、户外活动、自然教育等绿隔地区公园的特色功能,打造人性化、全龄化、多元化的公园服务体系,为市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和休闲游憩场所。

北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园风景区的安全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指全市范围内已经注册的风景名胜区、公园。

第三条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公园、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公园、风景名胜区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防范措施;(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保卫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

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规定的容量接待游人。

第七条公园、风景名胜区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进行。

公园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公园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公园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公园管理,确保公园设施和绿化的健全,以及公园工作人员和游人的安全,使公园的公益性得以最佳体现,根据我区公园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二章工作制度一、保安实行24小时设岗值班,严格按照公园主管部门要求如数出勤值班,做到时时有人在、事事有人管。

要求每班次必须提前15分钟交接,并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二、若需调整的,需经过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工作规范一、遵守法令法规和公园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治安、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公园治安秩序,保证公园绿化、建筑、设备、公共财产及游客的安全。

三、遵守保安管理规定,履行保安员岗位责任制,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公园布置的各项治安保卫任务和其它突击性任务。

四、上岗穿着保安服,仪表整洁、端正,文明执勤,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五、准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准聊天、会客,做到勤巡逻、勤检查,掌握治安动态,维护公共秩序,礼貌待人,处事公道,文明执法。

六、对危害治安的不法分子要敢于斗争、奋力擒拿,发生事故或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酌情做好紧急处理。

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监守自盗、敲诈勒索。

对公园内发生的事件须如实、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虚报。

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准确做好执勤记录。

九、团结、互助,严禁赌博、拉帮结派及进行影响公园形象、损害公园利益的活动。

第四章园容管理一、切实加强公园绿化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破坏绿化。

二、对游人进行指引及疏导,避免游人蓄意或过失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造成破坏。

三、加强公园道路、导游图牌、服务指示牌、座椅和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破坏。

四、保护公园内水体清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园小溪或人工湖内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或倾倒垃圾。

六、禁止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等其他杂物。

七、切实保护好公园内供游客游览、歇息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破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海行规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6号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29日海淀区规范公园景观林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生态景观建设成果,规范具有公园属性的生态景观林地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游赏井然有序、治安秩序稳定、景观持续提升,使广大市民充分享受绿化建设成果,依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海淀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的意见》(海行规发〔2014〕14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管匹配,足额保障;补齐短板,均衡发展;吸附劳力,就业增收;机构完备,优质服务;生态涵养,转移支付”的工作原则,对本区具有公园属性的生态景观林地进行城市公园化规范管理,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公园绿地分布不均衡之间的矛盾,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供优质、高效、和谐、宜居的生态环境,为完善本区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探索新途径。

二、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化管理,推进造林绿化建设在实现“增量”的同时向“提质”转变,实现林木资源可持续经营利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营造优美的自然环境;通过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推进绿色岗位就业吸附农村劳动力,促进当地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安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建设美丽乡村。

三、工作组织区支农工作领导小组(区生态林地补偿机制政策领导小组)负责公园的新增、核减,以及组织等级评定、成果考核等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公园景观林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规范要求与维护管理

城市公园规范要求与维护管理

城市公园规范要求与维护管理城市公园作为人们休闲娱乐、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其规范要求与维护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公园规范要求的内涵、维护管理的重点以及效果评估等方面进行分析,为读者提供相关的参考和建议。

一、公园规范要求的内涵1. 设备设施的合理配置城市公园规范要求第一点是设备设施的合理配置。

公园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应该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置相应的设施,例如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休闲座椅等。

合理配置设施不仅能够提高公园的使用率,还能为不同群体的人们提供更加便利、舒适的体验。

2. 环境卫生的维护公园规范要求的第二点是环境卫生的维护。

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的一部分,对环境的保护和卫生的维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园进行环境清洁、垃圾清理等工作,保持公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3. 绿化种植的合理布局公园规范要求的第三点是绿化种植的合理布局。

公园应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合理布置各类植物,包括乔木、灌木、花卉等,使公园呈现出绿意盎然、四季有花的景象。

同时,对植物的养护与管理也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保证景观的长期稳定和美观。

4. 安全保障的完善公园规范要求的最后一点是安全保障的完善。

公园作为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公园内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同时,公园举办各类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活动的安全性,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二、维护管理的重点1. 定期检查与维修为了保持公园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维修工作。

管理部门应制定维护计划,定期对公园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以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

2. 健全管理机制公园维护管理的重点之一是健全管理机制。

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提升公园的整体管理水平。

3.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公园维护管理的重要方面。

健步道管理办法

健步道管理办法

健步道管理办法朝阳公园健走道管理办法(试行)朝阳公园健走道是在公园为游客进行健走、跑步锻炼的专业健身步道。

为加强对朝阳公园健走道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根据?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保护健走道,防止碾压。

人员、车辆应按照交通标识行走、行驶;各类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禁止在健走道上行驶;车辆必须在道路上会车时,应慢行、避让健走道,特别要注意保障健走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条公园保洁人员每日对健走道进行人工清扫;不得使用高压洗扫车、冲水车等进行机械清扫;雪天时不得使用扫雪车进行清扫,应人工扫去健走道浮雪,自然化雪;及时清除垃圾,防止垃圾遗撒在健走道上。

第三条公园绿化养护承包责任单位应对健走道一侧树木的上端、旁侧树枝进行及时、经常性的修剪。

进行打药、浇水等养护作业时要注意避让,防止药剂、泥土等污染健走道。

第四条公园工程维护人员(园林工程部、维护责任单位)应对健走道路面地胶、牌示等设施进行及时、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

如遇园内施工项目临近健走道,应做好覆盖、隔离等措施,不得污染、破坏健步道路面。

第五条水电管理中心应保证健走道的夜间照明,并对照明、指示灯等设施进行及时、经常性的检查维护。

第六条文化商卖管理中心在举办活动期间进行小吃摊位招商时,应尽量避免在健走道附近设摊;如确实需要,应做好遮盖等防护措施;因摊位招商造成健身步道污损的,应责令商户照价赔偿。

第七条组织健走活动的部门,应对参加健走活动的人员、装备等进行规定提醒,不得穿着或使用尖锐、有破坏性的装备进入健走道。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通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重点单位、岗位人员对有关要求事项的知晓率应达到100。

第九条公园管理部将健身步道的巡查、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职责之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劝阻、进行相应处罚。

安保中心负责辅助检查及对不规范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条公园管理部应在健身步道旁设立热线服务电话标识牌,便于接受游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公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公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公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养护工人必须遵守公园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队长分配工作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时间要按规定着装,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勤恳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队长安排,加班由队长统一安排,加班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计划,报项目经理批准后执行。

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队长做好加班审批表,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

养护工人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队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项目经理批准,队长及技术员请假,一律由项目经理批准,并上报公园管理所。

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

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四、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内未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五、1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资,累计达2次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2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六、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的基本工资和当月的年终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2天的工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予以辞退。

七、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许有偷懒、磨工、消极怠工等现象出现,如有违反者每人次扣10元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八、如发现有游客破坏公园的花草树木及设施,应马上制止并报队长,由队长上报到公园管理所及保安部处理,不得与游客发生争执,更不许与游客发生打斗,否则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九、养护工人按规定享受丧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项目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十、公园有应急任务或处理突发事件时,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须准时到位,并要无条件服从公园领导、公司管理人员的安排,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处理;十一、养护工人的考勤情况,由队长负责记录,项目经理进行监督、检查,队长对养护工人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郊野公园规范文件

郊野公园规范文件

郊野公园规范文件
一、总则
1. 本规范文件旨在规范郊野公园内各项活动和设施的使用,保护公园内的植物与动物资源,维护公园秩序。

2. 郊野公园内所有活动和设施的使用应符合本规范文件规定。

禁止擅自破坏公园设施或破坏公园内生态环境。

二、公园使用规定
1. 公园内禁止燃放任何爆竹等火。

2. 禁止在公园内放牧、驰马骑马等导致植被破坏的活动。

3. 禁止在公园内乱丢垃圾,烧烤用具应清理无残渣。

4. 禁止在公园内随意砍伐树木灌木。

5. 禁止破坏公园内各种设施,如椅垫、标识等。

6. 公园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

7. 禁止在禁止区内设置帐篷烧烤或者露营。

8. 禁止在公园内放任宠物。

宠物必须拴牵或装笼。

三、公园维护管理
1. 公园内将设置环卫人员定期清理环境卫生。

2. 公园工作人员有权制止于本规范违规活动,并报案处理严重违法行为。

3. 公众可反映公园环境和设施问题,公园方将做好处理和回应工作。

四、附则
本规范文件由***区域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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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 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 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2.3 严格控制出租房屋。

确需出租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严格报批。

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园建设和管理。

2.4 不得出租和变相出租古建房屋。

已经出租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迁出。

2.5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用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同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合同和协议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2.6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成租用方限期整改。

2.7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应当完整。

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自身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保证安全,及时维护。

第三章园容和卫生管理3.1 公园水体3.1.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水务、环保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证水体的正常水位,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3.1.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面保洁,并积极配合环保、水务等部门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无异味,无漂浮物。

3.1.3 公园内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均不得进入公园水体。

其水体出现污染、水华等现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同环保、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对于比较严重的水体污染现象应及时向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2 环境卫生3.2.1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人员在每日公园开放之前对主要干道、主要游览区和各个开放庭院进行清扫,对树挂、电杆及墙上非法粘贴物及时清理,加强日常保洁,做到“六不见”①、“八不乱”②;非主干道和非主要游览区应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做到无卫生死角。

3.2.2 禁止在公园内焚烧树叶、荒草、废弃物等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

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楼、垃圾站,并应按规定进行喷药处理,消灭蚊蝇等滋生的场所。

公园内保洁箱、垃圾桶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无异味,日产日清。

3.2.3 路椅、果皮箱、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当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到整洁美观。

3.2.4 雨雪后应当及时清扫园路。

公园内应以人工和机械除雪为主,禁止使用化学除雪剂。

3.2.5 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公园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3.3 厕所3.3.1公园厕所应达到《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达标的公园应制定厕所达标改造计划,逐步达标。

3.3.2 厕所开关门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同步。

3.3.3 厕所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喷洒卫生药剂、做到无蝇、无蛆、无粪便外溢,地面干净无积水,保持室内无异味。

3.3.4 厕所门窗、灯具、大小便器、扶手等公共设施应当齐备完好。

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清洁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

第四章绿化养护管理4.1 养护管理4.1.1 公园游览区绿化养护应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特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4.1.2 植物修剪应及时、科学、合理。

树木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死杈(死亡古树需要保留的除外)。

应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电线、建筑、交通等之间的矛盾,消除安全隐患。

4.1.3 公园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土地。

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4 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园林植物有害生物控制措施,积极推广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灭。

确保无严重吃花、黄叶、焦叶和落叶现象发生。

4.2 水利用4.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4.2.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加强集水和雨洪利用。

4.2.3 提倡绿地灌溉使用再生水。

使用再生水应当严格遵循《北京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再生水灌溉指导书》。

4.3 古树名木4.3.1 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3.2 公园管理机构应针对古树名木生长的特点和环境的变化,加大科学保护和研究力度,实现古树名木的科学养护管理。

4.3.3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除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名木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禁止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垃圾、废料等。

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

4.3.4 公园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名木。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

各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4.3.5 古树名木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可能的,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高大树体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4.3.6 公园管理机构对古树名木采取的修剪、支撑、补洞等技术措施,应当随时记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五章服务管理5.1 门区服务5.1.1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公园施工等原因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5.1.2 售票、收票、保洁、护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耐心解答游人询问,及时疏导游人。

5.1.3公园出售的票种、票价应当在售票处明示。

5.2 殿堂展室服务5.2.1殿堂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

按历史原貌恢复的,要经过专家论证。

展室环境要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5.2.2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

殿堂展室看管人员应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件数、品种、年代、用途、摆放位置及完好状况。

开闭馆前应认真检查文物、展品、门窗、锁、封条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岗上发现有文物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5.2.3殿堂、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

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及疏导游人工作。

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以减少游客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2.4公园内安排讲解的殿堂、展室应当明示讲解时间。

5.3导游讲解服务5.3.1公园的导游牌示要美观实用、文字准确、位置合理,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

使用的标识与符号应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文字采用中英文双语或多语种形式。

5.3.2大型公园、历史名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应备有公园简介(导游图)、电子自动导游机等,并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和讲解服务机构。

5.3.3公园简介(导游图)应标明进出口、道路系统、服务设施、咨询投诉点、医疗救护点(含附近医疗点)和景点分布及介绍等内容。

5.3.4 公园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5.3.5讲解服务人员应当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生动、吐字清晰,熟悉掌握公园有关情况,耐心解答游客询问,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5.4游船服务5.4.1公园内开展游船服务应当以方便游人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务群众、保护景观”的原则进行。

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所用船只需经过技术监督、地方海事等主管部门批准。

5.4.2公园船只每年春季下水运营前需经地方海事等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5.4.3游船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维修人员要熟悉船只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严守检修制度,确保船况良好。

服务人员要着装整齐,语言文明,及时提醒疏导游客,保持良好乘船秩序。

收售票人员要严守物价和票务制度,准确计时,耐心解答游客询问。

5.4.4 码头和船只上要有经公园统一设计的安全提示标牌或文字,售票处要有船种和票价的说明牌。

5.4.5要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出船。

出船后遇上大风大雨要立即组织收船抢险。

5.4.6设立巡逻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抢险设备,开船期间要进行巡逻。

第六章文化活动管理6.1办理程序6.1.1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以中小型为主。

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505号)的规定。

6.1.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的全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到市、区公安、文化、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

6.2 组织管理6.2.1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明确主办方。

公园以出租场地、联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2.2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成立活动管理机构,负责整个活动的实施,管理机构要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2.3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确定最大游人容量,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6.2.4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公园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3活动要求6.3.1公园文化活动要主题鲜明,突出特色,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

要坚持高档次、高水平、高品位。

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6.3.2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维护好绿色景观环境,搞好景区内外卫生,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园容景观。

6.3.3公园文化活动要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要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游人投诉应当在公园内及时妥善解决。

6.3.4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应根据游人消费特点,组织充足的货源,保证商品及餐饮供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游人在公园内饮食安全。

6.3.5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实行“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安全管理原则。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要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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