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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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试析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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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云南李昌奎案谈刑事正义摘要本文以云南省李昌奎案为研究基础,依据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当前刑事政策对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探讨。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必须以正当和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追求正义是法律的信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李昌奎案法的价值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一、案情简介李昌奎案,是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的简称。

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XX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

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XX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XX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该案件从最终审结执行到现在已有一年之余,似乎已成为历史逐渐消失于人们的视野,但该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普通民众和法律本身对正义的理解,正义在我国未来法治进程中的走向等问题都具有进一步探讨的意义。

二、一审、二审和再审正义性解析(一)一审20XX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

由“李昌奎案”引发的对死刑问题的思考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国外已经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也在刑法分则中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实践中以严格限制死刑为原则,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现状适合废除死刑。

2011年发生的李昌奎案经过三次审理,两次改判最终被执行死刑,判决过程一波三折,更引起社会热烈的讨论和对死刑问题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进行分析,浅谈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字:死刑问题死刑存废限制死刑案例:李昌奎,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两家纠纷与同村的王家红发生争吵并将其击昏后强奸,之后将王家红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二审法院认为李昌奎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改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

1一、死刑存废之争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基本内容。

由于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死刑的使用,将它作为对付最严重犯罪和维护统治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死刑极其残酷,剥夺人类最根本最重要的生命权,从西方启蒙运动的兴起开始,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逐渐成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他对死刑质疑的提出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并未引起人们关注,直到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代表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1参见李昌奎案百度百科。

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李昌奎

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李昌奎

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权的行使一、李昌奎案案情简介李昌奎案,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 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此案在市井坊间激起了极大的民愤。

该案于2010 年7 月15 日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查明,这一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就因为有了“自首”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1年8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二、社会舆论对审判权的影响——审判何以可能?在李昌奎案件中,云南省高院对于二审的再审是讨论的核心。

再审的审判是源于社会舆论对云南省高院的压力,社会舆论认为既然药家鑫都判了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作为“赛家鑫”的李昌奎的行为,手段更为凶残、情节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也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云南高院的再审改判,是社会舆论的审判,司法审判权实质上已被“民意”所支配。

那么缺乏司法独立性的审判,审判何以可能?社会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人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的看法或意见,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整合而成,是相当数量人的共同意志的外化。

李昌奎案二审辩护词

李昌奎案二审辩护词

李昌奎再审案辩护词(张青松、王冠)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审上诉人李昌奎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张青松律师和王冠律师担任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二审判决对原审一审判决的改判,属于原审两级法院对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自由裁量上的差异,就目前在案的证据来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不当之处本案原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适用法律完全相同,根据本案再审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原审上诉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

原审一、二审判决均引用刑法第四十八条作为其量刑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因此,原审两级法院都认为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只是原审一审判决认为“必须立即执行”,而原审二审则认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什么情况下死刑才“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规定,这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这种判断又与法官本身的阅历、文化背景、社会认知等多种因素有着必然的关系,每个人作出的判断必然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即为合理的自由裁量。

二、综合本案原审一、二审法院掌握的证据材料,原审二审判决对李昌奎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的判决更为恰当依照刑法规定,自首并非必须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审一审判决“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这一认定在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手段特别残忍的同时,却忽略了李昌奎多个从轻、从宽量刑的情节和事实。

而原审二审判决却综合考虑了以下三个事实和情节,这些情节和事实直接影响对李昌奎量刑处罚:1、自首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实施犯罪后逃跑,因为杀死的是自己的表妹,而且还是自己喜欢的人,心中极度痛苦,四天后,他自动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

李昌奎案的反思

李昌奎案的反思

李昌奎案的反思摘要:李昌奎案件渐渐的退出了人们的视野。

但该案引发的一些问题值得后人反思。

如死刑的存废,死刑与民意的关系,乃至再审程序的启动和中国司法独立。

关键词:李昌奎案件死刑再审程序的启动一、案情简介李昌奎将同村村民王家飞强奸后杀害,之后又将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判处李昌奎死刑,死缓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不满,提出质疑,而且引起社会和网络上广泛的讨论。

最终云南省高院不得不决定再审,最终改判李昌奎死刑,以民意“公众狂欢”的审判收尾。

二、死刑的存废问题李昌奎案一波三折,到底是杀或不杀,死刑在中国应不应该废除,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

在笔者看来李昌奎案表面上是个案杀与不杀,实质是当今我们国家老百姓心中那根传统的观念——杀人就必须偿命在根生地固地影响着人们,同时也导向了舆论,最终也是干预了法官的司法。

最终云南高院也没有像他们说的那样把“标杆”竖起来。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最近法学界讨论的的热点问题,也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和进展。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的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去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

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谨慎和严格。

坚持“少杀、慎杀”思想。

表明的我们现在司法是倾向于废除死刑,只不过由于中国国情和民众的死刑观念等各种因素,只能通过严把关口,逐步改革。

云南省高院对暴力性犯罪死刑案件的“试水”,二审将几乎舆论“一边倒”的李昌奎改为死刑,企图“引领”和“改造”民众的死刑观念,试图树立“标杆”推动我国死刑观念的改革,无疑是很好的尝试和司法的表率先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最终司法没有掰过舆论这头野兽。

但不得不承认二审的审理是一个很好的对民众死刑观念的挑战。

三、死刑与民意的关系死刑和民意是最近几年司法中经常提起的话题,在司法实践中民意影响死刑案件的适用,也不是一个个别现象了,最有代表性的有刘涌案,崔英杰案,药家鑫案,这些案件中均不乏印刻着浓浓的民情、民意的烙印。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

对李昌奎案件的反思作者:王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一、案件回放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与陈礼金因为收取水管费发生争议,引发了一场惊天血案。

李昌国的弟弟从四川西昌赶回村里,找到陈家,发现家中只有陈的女儿王家飞和小儿子王家红在家中。

李昌奎和王家飞发生争执,随后,李撕烂王的裤裆,用手把王家飞掐昏后拖到厨房里实施了强奸。

王家飞醒后跑到堂屋,李昌奎抡起锄头把王家飞打昏在地,并且拖到另一个屋,并把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手脚拎起,用力撞向门方,撞昏后把小孩放在王家红旁边,用绳子把两人的头劲扎紧致人死亡。

在案件发生后,李昌奎逃逸,巧家县公安局发出通缉令,四天后,向四川普格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及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虽然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得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李昌奎上诉,经过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过重。

以自首后悔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认为被告的是社会危害性不是最大,改判为无期徒刑。

二审改判后,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反响。

许多媒体纷纷报道李昌奎案件。

网民对云南高级法院的判决骂声不断,言称中国的法律不公正。

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渲然大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社会公众解释:适用死刑是在对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衡量,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和如何适用死刑。

本着少杀和慎杀的原则,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27人的投票表决通过支持被告的上诉请求,将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面对这个案件,存在诸多的争议点,文章从以下几个争议点探讨“慎杀”和“限度”之间的距离和把握。

二、慎杀原则解读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个权威。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另一个成员科处刑罚。

李昌奎案分析

李昌奎案分析

对李昌奎案的分析姓名:樊玉双学号:2011224018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一、对于本案自首认定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 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以自首论。

从学理上来讲, 前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自首;后一种情况属于特别自首。

如案件所述, 李昌奎是在犯罪逃跑后, 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 满足了自首的首要条件。

但是我认为, 司法解释对于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加以阐释就本案而言, 犯罪人虽然理论上仍存在逃出的可能但是实际上,想要在当时的情况下逃脱已经是异想天开的了,李昌奎的自首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其实是一种被逼无奈的选择。

而自首制度的本质意义在于促使罪犯认识自己的过错, 知晓有自首情形的益处, 从而产生趋向作用促使其归案, 其目的在于感化罪犯, 降低罪犯在未被抓捕过程中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司法成本。

在认定自首的时候, 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 但是否悔罪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 自首都是处于悔罪动机是为改过自新而自首。

李昌奎的行为虽然降低了司法成本, 也避免了其逃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危害, 但其自首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并不纯洁。

而针对此情形, 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对于本案二审判决中有关自首情节量刑的分析由于我国刑法对自首犯规定了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都要从宽处理, 但在少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予从宽。

我国有学者认为, 不予从宽的特殊情况应当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从轻的情节,包括以下这些情况: (1) 首要分子在犯罪前即预谋好让犯罪人在犯罪后投案, 妄图蒙骗司法机关的审查。

李昌奎案焦点

李昌奎案焦点

李昌奎案焦点李昌奎杀人案从网络经过发酵到其爆发后成了社会舆论的交点,广大网民、法律专家跟云南高院的争执点在于,李昌奎杀人案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呢?还是应当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呢?从广大网民、部分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观点来看更多的是支持前者,而只有小部分人是一直支持后者的。

该案的爆发也把云南高院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随后2011年7月13日云南高院做出了决定,让争论多日的社会热点暂时得以平息。

虽然该案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进入再审环节,但是争议的焦点还在持续我们不如暂时把它放下,我们一起回顾案子发生的整个这程做出自己应有的判断。

李昌奎于王家飞本来就有感情纠纷导致两家人心存芥蒂,而引发本案前因是王家和李家由于水管费用问题再次发生争执,李昌奎得知此事后回到家中进行处理,李昌奎路过廷金家门口。

遇见王家飞姐弟之后,李昌奎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并厮打。

在厮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子撕烂,并用手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则提起一把锄头,猛击王家飞头部,后者当场倒地,并被李昌奎拖到一间房内。

李昌奎看到旁边3岁的孩子王家红,用手提起他的手脚,将其头部猛烈撞击房门,又用一根绳索将姐弟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王家飞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李昌奎杀人后,在村中一个小商店买了瓶饮料,顺着村里的溜索逃走。

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李昌奎案件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强奸等多项罪名。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李昌奎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刑法适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李昌奎,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2011年4月,李昌奎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杀害。

随后,李昌奎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致其死亡。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 争议焦点(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强奸罪的认定(3)法律适用问题(4)刑罚适用问题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从李昌奎的行为和动机来看,其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明显的威胁,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2. 强奸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李昌奎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表明其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

(2)李昌奎实施了强奸行为。

李昌奎在杀害被害人后,对其进行了强奸,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3. 法律适用问题(1)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竞合。

在本案中,李昌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

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

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摘要: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争议性案件引起了巨大的舆论风波。

本文以“李昌奎案”为切入点,从案件所引发的“少杀慎杀”与“罚当其罪”的矛盾、“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解和适用以及“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等争议焦点出发,研究表面争议下隐藏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公正的问题。

以期实现法官量刑的规范化和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李昌奎案;死刑;自由裁量;司法公正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一)基本案情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同王家飞争吵抓打,将其掐晕后实施强奸,后用锄头打死,又将其弟弟摔死,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由于公安机关布控严密,无法外逃。

5月20日李昌奎投案自首。

经过鉴定和调查,现有证据表明李昌奎以上犯罪事实成立,故意强奸被害人,并凶杀两人。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不服死刑判决并提出了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成立,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亦以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提出再审建议。

2011 年 8 月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二)争议焦点围绕案件的相关争议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本案的再审结果是否是舆论干预司法所导致的不公正结果?第二,本案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是否足以支撑二审改判死缓?第三,“刑罚轻缓化”“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如何平衡?不难看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法官对刑事政策、量刑情节的理解和适用,归根结底是围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争议。

司法不公正例子

司法不公正例子

司法不公正例子【篇一:司法不公正例子】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飞(殁年18岁)及其弟王家红(殁年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法,平如水。

律,一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为特殊者弯曲。

在法律面前,药家鑫和李昌奎应该平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得不到,就会成为废纸一张。

在法治建设初级阶段,法律规定得不到落实,因人废法,因事废法,因言废法,法治社会只能是镜花水月。

存废从来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又恢复。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死刑不能遏制严重犯罪。

死刑在人类社会产生之时就已经存在了。

中国的杀人偿命的死刑观念是朴素的价值观,有着深厚的人性基础,不可忽视。

死刑存废,学者分两派,观点鲜明,谁也说服不了谁。

死刑不仅仅是各法律问题,其必须从历史、宗教、国民意识等角度来考察。

从现实从发,中国现阶段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

如果死刑不适用诸如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能适用于谁?死刑存在还有什么意义?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以人为本从来不是抽象的,从来不是一句口号,和谐社会是对个体生命、权利的尊重。

以建构和谐社会之名,以曲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行损害弱者权益、被害者利益之实,无论如何都不可原谅。

不管你喜不喜欢,死刑条款,它都规定在那里。

主张现在废止死刑的是那些没有受过犯罪侵害的人,不了解受害人的痛苦,站着说话是否判死刑和是否废止死刑,不是同一个问题。

在死刑存在之时,在案件发生之时,请讨论是否判死刑。

康德认为,从人类伦理道德的理念出发,恶有恶报,善有善报,就是对犯罪人恶行的报应。

因此,他明确指出:对犯罪人的报复必定是无条件的:即使市民社会在其成员的同意之下将要解体在监狱中找到的最后一位谋杀者必须先予以处决,以便使每个人依其行为得到应得的报偿。

与李昌奎案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及解说

与李昌奎案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及解说

与李昌奎案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及解说一、关于邻里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若干意见》属法律解释,可以成为判案依据,但是,“酌情从宽处罚”的前提有三:(1)“犯罪动机不属恶劣”;(2)“被害方过错”;(3)“基于义愤”。

“一奸二杀”的事实不用再说,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凶犯李昌奎在干下如此丧心病狂的罪孽之后,因担心受害者不死而又用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在一起后才扬长而去,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凶手主观之恶已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现在要问的是,“李昌奎免死”的依据是哪一条?二、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

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

从这些情节看,李昌奎:(1)预谋在先,把一个19岁的少女先强奸后灭口。

光这点按中国现行法律,李昌奎畜就得死!(2)又把一个才3岁,既不妨碍他作恶,也不会告发的孩子,活活摔死,手段只残忍,令人难以忍受!(3)在干下如此丧心病狂的罪孽之后,怕2人不死,又用绳子再勒两个被害者的脖子,这说明凶手主观之恶,已非能用人的行为来形容!如果这个凶手还能活命,那什么样的人才能被判死刑?中国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李昌奎难道不算罪行极其严重吗?对于这起案件,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认定:被告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的确,李昌奎案的再审与舆论有很大的关系。可以说,如果不是质疑的声音太强,云南高院可能就不会启动再审程序。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因为此案的再审以及改判都是法院及法官依法作出的,而不是舆论决定和“审判”的,而且李昌奎之所以被改判死刑,主要是因为他的行为达到了法定的死刑标准。舆论之所以强烈质疑二审的改判是因为量刑明显畸轻,这种质疑让法院感受到了压力也正是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体现。如果因为舆论监督发挥了作用就说它干扰了司法,那岂不是要否定舆论监督吗?
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2011-08-23 22:38:46| 分类: 盛氏微言 | 标签: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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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再审改判是个不好不坏的结局
盛大林
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高院再审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8月23日《新京报》)
这既是一个合乎法律、实现正义的判决,也是一个合民心、顺民意的判决。因此,它不仅得到了公众的普遍欢迎,而且也得到了大多数法律专家的支持。但也有一些专业人士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舆论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有人认为判处李昌奎死刑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原则,有人认为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的程序不合法,甚至有人认为再审改判伤害了终审判决的既判力,从而伤害了法治……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一是当事人的申诉,二是上级检察院的抗诉,三是院长的指示。李昌奎案的再审就是云南高院的院长作出的决定,虽然舆论的质疑和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再审终归是院长的意志,只不过质疑和建议让院长认识到此案有再审的必要。因此,此案的再审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

对李昌奎案件的评论民商法学院7班:王玉楠学号:20120113282013年4月1日时光荏苒,斗转星移,至今李昌奎案件已经过去了将近三年,罪犯李昌奎被执行死刑也已经一年多。

但是,案件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依然能够引人深思,让人们在唏嘘扼腕的同时也不禁在想:为什么在判决他罪名的时候会出现那么多的波折?中国的刑法规定及其实施过程又究竟有什么漏洞?这个案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到陈家(王家飞的姥姥家)说媒,但被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

由于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就回家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这个过程中他就把18岁的王家飞掐晕并强暴了她,强暴后李昌奎又用锄头把王家飞和她三岁的弟弟杀死并逃离现场。

这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高度关注,并且派出警力全力追击罪犯,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一审判决李昌奎执行死刑,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判决李昌奎死刑,但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就被判处缓期执行两年。

二审判决一出来,就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网民们开始讨论:是不是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啊?是不是其中存在着黑幕?于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对此案件进行了再审,并撤消了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先不说这个案件的判决到底合不合理,但从判决的几番周折来看,我个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并没有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判决结果很容易受到民意的干扰。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却不能真正地贯彻宪法的要求。

第一次判决时,因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都很严重而判处死刑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审时因为考虑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又改为了死缓也无可厚非,因为遵守了法定程序,并且也按照了刑法的要求去判刑。

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

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

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摘要]李昌奎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此案一波三折,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由于网络新闻报道,云南省高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该案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一个微妙关系,似乎是新闻媒体公开报道一下,上级党委政府过问一下,司法机关才认真追查有关案件事实,在人民群众当中留下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应该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本文从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应然关系、实然关系展开论述,并对存在问题予以剖析,司法机关应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这是公民权利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和约束,这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关键词]李昌奎;媒体;司法机关一、案件简要回顾李昌奎,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2009年5月16日,因求婚不成,将同村的19岁女子王家飞击昏后强奸,随后又后将王家飞以及王家飞的3岁弟弟王家红一同杀害,手段极其凶残。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当庭宣判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一案,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二、媒体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一)两者的应然关系媒体,是指交流、传播信息的工具,如报刊、广播、网络、电视、广告等。

媒体通过传播客观真实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当属司法机关。

李昌奎案再审全纪录

李昌奎案再审全纪录

李昌奎案再审全纪录8月22日上午,云南昭通天气晴好。

位于昭通市海楼路317号的昭通市中级法院门口,警备森严,安检严密。

由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将在此审理李昌奎再审一案。

为保障庭审安全,昭通中院院甚至从院外抽调了警力。

早上8点半,庭审即已开始,由于第一阶段的庭审内容为强奸案部分,涉及个人隐私,为不公开审理。

9点45分,法庭开始第二阶段,即故意杀人案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理,公众和媒体使得获准入内旁听。

庭审现场外,警方拉起了警戒线,数百名群众在法庭外围观。

最终,已经在此前的终审判决中被判处死缓的李昌奎,在再审中被改判死刑。

法院门外,多起与李昌奎案类似的命案被害人家属到达法院门外,举着各类标语牌,他们期待着同样的翻案机会。

法庭调查李昌奎案再审在昭通中院第三审判庭内进行。

庭内,合议庭三名法官高居正中,来自云南省检察院的4名公诉人和李昌奎的两名辩护律师分列法庭两侧。

被害人王家飞亲属的代理人亦出席了庭审,坐席安排在公诉人席之后。

旁听席约有130人,几无空座。

9点47分,身着黄色囚衣的李昌奎被4名法警带入法庭,入座后,李昌奎始终保持着低头的姿势。

庭审首先由法官宣读该案一审、二审的判决书。

两份判决均描绘了李昌奎强奸王家飞并杀害王家飞、王家红姐弟的事实。

当法官宣读到二审判决书中、李昌奎在案发现场的所作所为时,李昌奎低头啜泣并以手拭泪。

10点02分,法官开始宣读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此前的7月13日,由于被害人家属不服,云南省高级法院宣布对李昌奎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决定书宣读毕,法庭调查开始。

先由李昌奎向法官陈述案情。

李陷入长时间啜泣和沉默,仅说出一句“我用绳子把他们勒死的”。

后由公诉人询问李昌奎,主要让李昌奎回忆了杀害王家飞、王家红姐弟的作案细节,李昌奎一一应答。

10点14分,公诉人询问毕,由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发言,代理人律师王勇提出,应追加被害人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为申述人,此外,应允许申诉人参加刑事部分审判的法庭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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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二)
大标题:庭审……
晨报特派记者 张磊 发自云南昭通
(小标题1)?小时的庭审
(小标题2)结果,或哗然或感叹
(小标题3)反响
(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三)
大标题:“慎杀”与“偿命”的博弈
晨报特派记者 张磊 发自云南昭通
(小标题1)标杆?还是公信力的缺失
庭审现场,被告辩护人张青松向法庭申请传唤一名新的证人。
到庭的新证人名叫陈利波,是李昌奎的表哥,同时也是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表哥。注:陈利波的父亲是李昌奎母亲的亲兄,是王家飞母亲的堂兄。陈利波说,他曾和李昌奎、王家飞一同外出打工,李昌奎和王家飞是恋爱关系。并称,在外打工的日子里,王家飞大部分时间都不工作,生活开支依靠李昌奎。他们有时候住在一起,两人也曾为一些琐事闹过矛盾。
(小标题2)公众狂欢为哪般?
(小标题3)
编前:
2009年5月,云南昭通巧家县鹦哥村的李昌奎因为感情纠纷强奸了同村的王家飞,并杀害了她和她3岁的弟弟王家红。
2010年7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王家民事赔偿3万元。
2011年3月,云南省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
二审死缓的判决引发舆论热议,7月13日,云南省高院正式作出再审决定。 “我们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
针对李昌奎举报的犯罪线索,公诉方也对李昌奎本人进行了询问,但认为李昌奎举报的线索并非其亲耳听见,而是多次转述的传来证言,对其可靠信表示怀疑。但公诉方也表示,对此一举报线索应该进行查证。
1:30许,法庭宣布休庭。
“这是辩护律师的‘缓兵之计’……这让云南省高院处于两难,判死,就是置被告可能存在的重大立功表现于不顾。不判,这个案子查起来,可不是短时间能进行的事情。”一名参加旁听的人士说。
(小标题1)恋爱关系?
8月22日一早,数辆警车让昭通市中级法院所在的海楼路多了些紧张气氛。
警车上不断走下安保人员,列队、分散,法院门口拉起警戒线。但如此的安保并没有阻挡住人们对李昌奎案的关注,再审的消息早远近传开。许多市民或远远地观望,或走进警戒线,试探着寻求一张旁听证。
8:20许,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家人一行10人到场。为了这次庭审,他们在几天前就从赶到了昭通市。王廷金(王家飞父亲)依旧不善言辞,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则一言不发。
辩护人并没有用太多的言辞去论证证人的陈述,而公诉方则通过提问对证人的陈述提出了几点质疑。公诉人认为,陈利波所确定李昌奎和王家飞的恋爱关系只是听到的和猜测,并且他与二人同时接触的时间并不长,证词不应作为法律依据。
辩护人回应:“可以确定的是李昌奎与王家飞是亲属关系,可能存在恋爱关系。是否有恋爱关系不是本案的实质,需要知道的是他们的是非常好的……”
辩护方则认为,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时间标记是8月22日,也就是说,是在休庭期三个多小时的时间内的取证,显然不过严肃。并且,证据只能表明当地公安机关没有报案记录,但不能证明李昌奎所检举的事实不存在。
张青松更是在法庭上有些激动地质疑;“李昌奎在二审的时候就已经提交了检举材料,时至今日有一年半的时间,为什么等到现在去查。难道只是为了要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吗?难道只是为了给网上的一些人所为的满意答复吗?”
“今天的再审程序中所发现的这一重要事实,对本案原审上诉人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张青松认为:正因为二审改判,才有机会发现该重大事实,否则不仅李昌奎生命早已被剥夺,“最重要的是我们失去了挽救那三个被拐卖的少女,而犯下严重罪恶的罪犯们仍然逍遥法外”,“足见慎用死刑之重要”。
据此,张青松认为,就目前在案的证据来看,不能排除李昌奎有重大立功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张青松则表示,只有两个结果要么判死,要么不判。提到为什么这么不乐观,张青松回答:“一种不太肯定的直觉吧……”
21:20,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
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方面,当天法庭并没有给出判决。从法庭走出来,被害人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和代理人王勇心情看起来都不错。“结果还不错……”
“那民事方面呢?”记者问。
因为李昌奎在检举材料中口头表述了“鹦商”(音)的地名,加上他所在的巧家县当地发言容易与“阴山”混淆。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查询了李昌奎所称的昭阳区内所有和“鹦商”、“阴山”有关的地方。在所拿到的证据看,这些地方的辖区派出所自2003年以来都没有接到少女失踪的报案。
而李昌奎在检举材料中提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却有两名这样的人员,但均在外打工,打工地址不详。
“无所谓了,本来就是无所谓的事……”王勇说。
8月22日的法庭上,李昌奎曾当庭表示,愿意追加赔偿死者王家飞家人。即一审民事诉求30万元,法官当庭询问:“你拿什么赔偿?怎么赔偿?”李昌奎一言未发。此前,通过记者调查及今日法院陈述了解到,李昌奎家出了一个泥土屋,其他家产全部变卖完了。
李昌奎辩护律师张青松向法院申请,鉴于李昌奎家已经无力再行支付相应赔偿金,建议立即启动对于受害者王家飞家人的司法救助程序,即由国家向受害者家人提供“经济救助”。
大标题:李昌奎再审获死刑
8月22日8:30,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昌奎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开庭审理。
庭审由云南省高院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在昭通市中级法院进行。按照程序,8:30许,法庭先不公开审理强奸部分,9:30开始公开审理杀人部分。本报记者获准参加旁听。
晨报特派记者 张磊 发自云南昭通
张青松在庭上介绍,该案二审期间,李昌奎曾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检举材料,检举了两起严重的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线索。这让当天的庭审一度出现转折……
李昌奎的检举材料提到线索,一起发生于1990年,两个犯罪嫌疑人将一名年仅14岁的云南少女哄骗到山东,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这位被贩卖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写信求救,但是由于家人没有文化,不知如何处理。另一起发生于2003年正月二十日,上述两个犯罪嫌疑人伙同两外两个犯罪嫌疑人,将云南两名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到重庆卖淫。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
死刑!
一个29岁的普通农民,李昌奎或许想不到,他竟然引起了中国近年来罕见的一次关于死刑的大讨论。
而云南省高院一纸看似平常的死刑立即执行改死缓的判决,则开启了讨论的大门,也将自己置于舆论漩涡之心。
(深阅读)聚焦李昌奎案(一)
【庭审直击】
9:30许,法庭开始公开审理杀人部分。
审判员首先宣读了再审决定书。李昌奎身穿一件黄色的囚服位于被告席,始终低着头。在对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时,他开始哽咽、抹泪,无法开口说话。
“人是我杀的……”
李昌奎始终也没能完成陈述,公诉方检察员在进行提问时,他依然几度哽咽。但当检察员在提问时发生了一处口误,将王家红说成王家飞时,李昌奎立即进行了更正。
“如果被告的检举事实经查实属实,那就不是死缓了,完全可以判无期……”张青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小标题3)再审死刑
16:30,再次开庭。
一开始,公诉方就向法庭申请提供3份证据材料。这3份材料分别来自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三个不同辖区派出所,主要用来证明“李昌奎的检举事实目前无法查证属实”。
张青松表示,李昌奎提交的这份检举材料十分详尽,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等等,甚至还列举了至少6位能够知道这些犯罪事实的证人的姓名。如果这些检举线索经过查实,李昌奎应属重大立功表现。但是,这一材料在原审二审期间没有引起重视,卷宗当中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曾经对这一重要事实进行过查证。
大标题: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背后风波
晨报特派记者 张磊 发自云南昭通
(小标题1)鹦哥村的哭泣
叙述案件
(小标题2)两份判决院
写高院尴尬
略体现??案
(小标题2)“缓兵之计”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是否确实存在自首情节、是否属于积极民事赔偿、杀人动机及手段展开激烈的辩论。
公诉方坚持强调李昌奎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偏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张青松则认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且事后曾赔偿受害人,二审改判死刑有其合理性。
17:00,法官再次宣布休庭。
18:00,法庭工作人员告知,再次开庭的时间要推迟,但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
19:00。
20:00。
21:00。
……
焦急又显得平静的等待。
休庭期间,记者注意到,受害人代理律师王勇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张青松一同走进了一间休息室。
“我们都尽力了,不管结果怎样,只希望令人满意、公正就好。”王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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