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沪国资委秘(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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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沪国资委法规[2011]23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7.04【实施日期】2011.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11]238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0年6月1日之前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共34件)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共34件)1关于制发《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发(1996)6号2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国资委办发[2010]14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1号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170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系统推进科教兴市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6)755号6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08)300号7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秘(2003)54号8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出资监管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决定改革现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后,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市国资委对涉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市国资委监管或委托监管单位及市属有关部门(下称市属一级单位)发生的评估项目和国家股持有人为市国资委,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其他评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核,报市国资委统一备案。

为此,我委制订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自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凡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均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上海市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规范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资办[2003]第1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05.21
【实施日期】2003.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
的通知
(沪国资办[2003]第134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管理流失,现将《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改革与重组过程的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使重大项目的资产评估在“公正、公平、公允”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取向,规范操作、增强透明度,特组建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对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现就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1]448号)各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下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管理单位(下称“委管单位”)以及对市属委、办、局等单位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也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下称“委托监管单位”)对其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将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下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下称“项目抽查”)两类。

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市国资委或委托监管单位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四条管理工作检查的内容(一)被查单位评估管理工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二)评估管理岗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三)评估项目备案的流转及评估报告审核情况;(四)评估机构选聘及受托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情况;(五)评估项目信息报送情况(项目预报、备案和统计等);(六)评估档案管理情况;(七)对下属企业的评估项目抽查情况;(八)其他相关情况。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1 / 14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本市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2 / 14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三)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相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中除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以外的资产项目配置的审批;(四)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五)负责组织本市市级行政单位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六)负责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八)对市级行政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九)负责汇总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财政部报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教[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各市级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现将这个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和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0.12【实施日期】2010.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409号)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总体要求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除下列调整事项外,均按照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执行。

二、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调整事项(一)委托范围2009年划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范围的企业、直属管理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实施统一委托(详见附件1)。

2010年划入市国资委的企业,2011年执行统一委托制度,但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托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承担托管责任的单位负责。

(二)委托程序经初审无需更换主审事务所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中介机构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三方业务约定书分别按照审计业务、内控测试报告业务、财务评价书业务单独签订(详见附件2)。

(三)资质要求2009年度决算审计文件中规定:“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09]650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50号)各委办局,各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0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统计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的基本依据。

认真做好2009年度资产统计工作是本市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共同任务。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改进工作方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做好企业资产统计工作的有效方式,努力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业务培训,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质量,按时编制上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

二、2009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国家投资的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和各级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按《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9号)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但企业所属的其他类型企业、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建设单位、集体企业等)仍按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相关资产统计报告。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沪国资委统[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快报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7]157号)各区县国资管理机构,各出资监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国务院国资委要求,结合《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55号),现将2007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对象(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二)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三)市属企业集团;(四)各区县所属企业。

二、填报范围(一)集团合并汇总(区县、委托监管单位填报企业汇总数据);(二)集团母公司;(三)重点子公司。

重点子公司名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重点子公司的汇总销售收入或资产应达集团汇总数的80%以上。

三、报表内容企业财务快报由报表封面、报表、附表及编报说明组成(详见附件1)。

具体包括:(一)封面:主要反映企业单位地址、负责人、经营规模等基本信息;(二)报表:报表主要反映企业资产情况、经营情况、人工成本和经济统计信息等,共计指标40个。

(三)附表:包括执行新准则财务快报分析指标表、首次填报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差异表、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表、行业补充表以及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表。

(四)编报说明:主要反映企业编制报表过程需要说明事项、披露编制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出资监管企业应在6月份快报中报告半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四、报送要求(一)报送内容: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汇总报表及相应的编制说明一份;2、含集团合并汇总数据及下属重点子企业分户数据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报送方式:电子文档采用网络传输,纸质报表及编制说明另行报送。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篇一:2021年资产统计填报分析报告XX资产分析报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占有、用法、变动以及管理状况等分析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状况本单位属于参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XXX,法定地址为XXX,人员编制XX人,在编干部职工XX人,实有人员XX 人。

二、资产状况分析通过对本单位2021年12月31日资产统计报表状况。

单位汇总后资产总额****元,其中:流淌资产****元。

三、存在问题通过对本次资产报表的编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管理工作,更有效地爱护了国有资产。

但也发觉了一些问题,固定资产存放地点、管理人员不明确,资产管理不很规范。

四、今后工作准备我们抓住这次资产报表编制和资产管理的契机,总结阅历教训,进一步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针对这次资产报表编制和资产管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仔细分析,完善相关制度,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扎实开展工作,更有效的做好我单位的资产管理。

1篇二:集团模板-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模板)**公司国资统计报表编制说明一、合并范围说明内容:说明本年合并范围与上年相比的改变。

二、表完整性状况说明内容:经过表完整性检查后,国资01-09表不能有空表,可以有0表(即数据均为0的表),此部分应对产生0表的缘由进行说明。

例如:利润表为0的可能缘由是本年未发生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需说明财务费用为0的缘由);资产减值预备状况表为0的可能缘由是,以往和当年度均未发生任何资产减值等。

各单位要依据自身的状况具体说明。

三、封面信息说明内容:经过公式审核后,提示封面信息有“核实性”、“合理性”问题的(灰色字体提示),经过核实后与实际状况相符,不需要修改的,需要在此部分进行说明。

四、勾稽关系审核问题说明内容:经过公式审核后,提示国资01-09表中的数据信息有“规律性”、“合理性”和“核实性”问题的,假如经确认后的确不需要修改,就需要进行说明。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09]64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09]649号)各出资企业:为做好市国资委出资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了解和掌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财务决算工作责任财务决算是对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管理绩效的综合反映,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财务绩效的基本依据。

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2009年度财务决算管理与报告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要认真总结以前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经验,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务决算要求,制定周密的财务决算编制方案,明确决算管理与编制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企业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二是要加强各部门分工协作,对涉及到生产经营、投资规划、人力资源、科研开发等方面的非财务指标,企业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统计,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各项指标口径相互衔接;三是要及时开展财务决算业务培训工作,落实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审核、审计及上报要求,严格工作规范,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全面按时完成财务决算工作任务。

市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力度,并对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进行评分,对财务决算管理成效显著、报告编制质量较高的企业进行表彰,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财务决算管理水平。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1997.11.12•【字号】沪国资统[1997]第323号•【施行日期】199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国资统[1997]第323号)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府领导的指示,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表的通知》(沪国资统[1997]321号)文件的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附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统计局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和使用效果,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范,根据《统计法》、《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结构、风险、效益、重组变动、信用状况以及投资环境、社会负担等情况,为实现本市“两个转变”服务,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服务,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企业资产经营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

第三条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是根据经营、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经济类型、财务体制、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等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是由各级经营、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编写的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书。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沪国资委评估[2009]587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09]587号)各出资企业:现将《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现就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信息交流沟通。

企业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企业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出资企业,由出资企业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

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出资企业和市国资委。

各出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

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详见附件一)。

二、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

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规定,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

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出资企业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在2009年6月1日之后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评估项目,由出资企业、委托单位、被评估企业,根据《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详见附件二)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出资企业汇总后,及时传送市国资委。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21•【字号】沪国资预〔2007〕583号•【施行日期】200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预〔2007〕5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秘[2003]54号),现就2007年度国资预算调整(以下简称预算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调整范围企业集团在2007年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并导致年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结果偏离幅度超过+10%的,可以向我委提出调整年度预算。

具体情况为:(一)与本企业集团相关的国家有关政策实施或调整的;(二)与本企业集团相关的国家定价发生重大变动的;(三)企业集团经我委批准实施相关重大投融资、资产划转、重组等事项的;(四)经我委批准执行新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五)我委认定的其他因素。

二、预算调整的程序(一)企业集团对照上述列举情况,根据2007年上半年执行具体情况,在分析所发生事项对预算执行结果所(将)造成影响的基础上,向我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二)我委按照程序对企业集团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批复意见;(三)企业集团根据我委批复意见,对原正式上报的年度国资经营预算进行调整后,报我委备案,调整后的国资经营预算作为当年进行有关决算分析、考核的依据。

三、预算调整申请上报要求(一?┰に愕髡昵肽谌萦Πǎ呵叭径裙示に阒葱凶芴迩榭雒枋黾岸阅甓仍に阃瓿汕榭龅淖芴迮卸希惶岢鲈に愕髡闹饕蚣岸阅甓仍に阒葱星榭龅闹饕跋欤辉に愕髡闹饕钅磕谌菁跋喙亟鸲睢F渲性に愕髡孪罴跋喙厥萦Φ绷斜矸从常惺灸谌莅ㄔに闶⒂跋焓⒓苹髡盍锌诰队τ胝缴媳ǖ?SPANlang=EN-US>2007年国资经营预算保持一致。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沪国资委评[2007]379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委评〔2007〕379号)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评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区县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其中涉及区县国资委直接出资监管企业产权协议转让,企业账面净资产1亿元以上的评估报告由区县国资委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他企业协议转让的评估报告由区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表两类。

市、区县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沪府机管[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202号)市级机关各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第三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资产统计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资产统计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资产统计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沪国资委统[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资产统计报告审核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7]153号)各出资监管单位,各市属企业集团,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55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006号)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了认真做好2006年度资产统计报告审核工作,确保各类报表、报告和数据软盘及时报送和汇总,现将审核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审核内容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以我委正式印发的有关文件、软件格式及相关参数以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为标准进行审核。

主要对报表数据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报表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的审核。

具体内容如下:(一)报表数据审核审核报表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等,计算机数据与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汇总数据与基础数据是否一致,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

(二)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审核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编制报表,报表的填报和录入是否完整,录入和汇总方法是否正确,树形结构是否清晰,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及时。

二、报送要求2006年度资产统计报告的具体报送材料如下:(一)资产统计报表:企业类(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集体企业类、国有金融企业类、保险类、行政事业单位类、集体事业单位类及国有建设单位类报表,各类汇总报表一式两份(一份A3、一份A4纸打印),国有企业类和集体企业类会计报表附注一份,打印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二)编报说明:各类报表的编报说明一式两份,主要内容包括:(1)年报工作的开展情况;(2)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3)审核出错公式中无法修改,需要进行说明的地方。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沪国资委产权[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本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11]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地方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1]4号)的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及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分布与变动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已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本市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11年3月15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三、检查方法(一)参加年度检查的企业可在市国资委网站下载“2010年度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升级软件(分网络、单机版二种)”;(二)企业根据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将相关指标录入登记系统的表式中,认真填报登记代码,并通过登记软件的审核;(三)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精心组织,检查的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企业自查、互查以及国资监管机构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年度检查。

做好本级(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汇总所出资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产权登记数据、应办未办、缓办和补办产权登记的数据并进行分析,上报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所出资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是否制定了产权登记的相关制度,是否有职能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所出资企业及下属各级企业发生新设、分立、改制、增资扩股、国有产权(股权)转让、资产划转、关闭、破产等经济行为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产权登记数据是否准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21〕401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21〕401号各委办局、企业集团、区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做好2021年度本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统计(以下简称“资产统计”)及报告编制工作,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1〕101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沪国资委秘〔2003〕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作组织,提高资产统计数据质量资产统计是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基础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的重点任务,也是各单位全面掌握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整体情况、各区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数据基础。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资产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资产统计工作。

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强化业务培训,明确填报口径,统一工作标准,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做好各部门横向沟通,确保资产统计工作按时完成。

充分运用智能化、集成化、信息化手段,创新编制方法,强化对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过程监控,提高工作效率。

认真组织资产统计报表验审工作,对统计报表数据要严格把关,做好树形结构维护和勾稽关系审核,特别是要重点关注非财务类统计指标和报表封面信息的准确性,切实提升数据填报质量。

二、明确工作范围,实现资产统计工作全覆盖2021年度资产统计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含集体独资、控股企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沪国资委统〔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4〕22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制度根据我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度资产统计报表会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统[2004]65号)要求,各归口单位应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向我委(统计评价处)报送审计报告。

从2004年度起,各报送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单位,应按规定同时报送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二、规范审计意见处理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确保审计结果的落实。

我委将对财务决算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并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向我委提交说明材料。

三、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我委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相关细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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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国资委秘[2003]5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国有资产阶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行为,如实反映本市国有资产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报告内容)
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条(统计对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报告内容,按照隶属关系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

统计对象包括:
(一)属于本市地方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二)本市地方各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三)本市地方各级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四)其他需要纳入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统计隶属关系)
国有资产统计隶属关系包括:
(一)通过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向其出资人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
(二)具有经费拨付关系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其经费拨出单位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三)对于没有本条第(一)、(二)项关系的企业(单位)所举办、挂靠、委托监管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企业(单位)向行政隶属的主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格式,建立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信息资料库;
(二)组织本市国有资产统计,包括各项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检查、分析和评价;
(三)管理本市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的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指导、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统计评价工作。

第六条(统计汇总单位)
由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统计范围内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报告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核实、上报。

第七条(统计报告责任人)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责任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统计报表分类)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分为经营性资产类和非经营
性资产类。

经营性资产类分为企业类、金融企业类、保险企业类和境外企业类;非经营性资产类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类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类。

第九条(统计报表内容)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企业(单位)的财务信息;
(三)企业(单位)的资产经营情况;
(四)企业(单位)的经济统计信息。

第十条(经营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经营情况报告是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出资者披露本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在一个经营期间运营情况的报告书。

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经营成果;
(二)企业资产的处置、收益分配等情况;
(三)资产经营中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十一条(使用情况报告)
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该年度内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书。

其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情况;
(三)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统计报告期别)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依据编报时间分为年度资产统计报表、月度资产统计报表和不定期资产统计调查报表。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报表编报方式)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基层企业(单位)填报,采取逐户填报、逐户录入并自下而上按照统计隶属关系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方式进行。

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在月度统计、不定期统计调查中可以使用抽样统计、趋势判断等方法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报表汇总方式)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采取合并汇总和叠加汇总方式。

第十五条(报告编报方式)
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由基层的企业(单位)逐户编写,并按照统计隶属关系上报。

第十六条(无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报送方式) 对于暂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改革后主管部门撤销合并的企业(单位)经与市国资委协商后确定报送方式。

第十七条(区、县报送)
各区县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按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
市国资委对上报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资产经
营(使用)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本市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和汇总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报送期限)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填报、汇总和上报。

第二十条(统计数据库)
各基层统计企业(单位)和统计汇总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数据库,做到数据信息的安全存储、方便查询。

第二十一条(统计分析)
各企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形成的数据和信息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经营效益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运用分析评价结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统计信息发布)
市国资委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市国有资产基本统计资料,并依照规定发布统计公报及其他各类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统计资料管理)
市国资委拥有统计范围的内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和企业(单位)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各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拥有统计隶属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和企业(单位)基本数据资料的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保密管理)
国有资产数据资料密级范围、期限、管理、公布等事项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统计人员)
从事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执行资
产统计任务所需的财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并应当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表彰)
市国资委对在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取得重要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统计检查)
市国资委对各企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处罚)
对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国资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资产统计报告、报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或者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五)未经认可或者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效力)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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