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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条款
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条款
一、保险损失赔偿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赔偿责任范围
1.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保险险种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损失、灭失或费用等。
2.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核定损失、明确责任并处理赔偿事宜。
三、赔偿限额
1.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事故或损失情况下所承担的最大赔偿额度。
赔偿限额应根据保险险种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2. 若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将按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对超过部分的损失或费用不予承担。
四、免责事由
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 战争、核辐射、核爆炸等核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氧化、锈蚀等自然损耗。
4. 盗窃、抢劫等外部暴力所造成的损失。
5. 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五、赔偿处理方式
1.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定损失、明确责任并处理赔偿事宜。
如有必要,可委托专业的理赔机构进行核定和评估。
2. 赔偿处理方式应根据保险险种和合同约定来确定,一般包括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等。
在选择处理方式时,应优先考虑恢复原状或尽量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比例,对被保险人在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伤残等级从1到10,等级越高代表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越严重。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每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和赔偿金额。
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的赔偿标准会有些许差异。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的示例。
1.伤残等级1:指被保险人仅有一个手指、脚趾或者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10%。
2.伤残等级2:指被保险人两只手中的一只手、两只脚中的一只脚、两只眼睛中的一只眼睛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30%。
3.伤残等级3:指被保险人只保留双眼一个眼睛视力,两只手或者两只脚中的一只手或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40%。
4.伤残等级4:指被保险人只保留一只手或者一只脚,赔偿比例一般为50%。
5.伤残等级5:指被保险人躯干或者生殖器官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60%。
6.伤残等级6:指被保险人双上肢或者双下肢完全丧失功能,赔偿比例一般为70%。
7.伤残等级7:指被保险人肢体瘫痪且部位不限于上肢或下肢,赔偿比例一般为80%。
8.伤残等级8:指被保险人重度智力及精神障碍,赔偿比例一般为90%。
9.伤残等级9:指被保险人必须依靠别人照料生活或者失去劳动力,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10.伤残等级10:指被保险人因事故导致脑死亡,赔偿比例一般为10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保险合同为准。
同时,确保在购买人身保险时要了解相关的条款和细则,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付。
总结起来,人身保险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是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以此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伤残时得到经济上的帮助与支持。
论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
论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2)对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三层含意:
①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才赔偿,只发生保险事故但并无损失或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则不赔偿。
②损失补偿应能补偿实际损失,因此,部分损失部分赔偿,全部损失则全部赔偿,施救费用、诉讼支出及其他费用也应包含在补偿内。
(见《保险法》第41条)
③损失补偿不仅应能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也应禁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得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物上代位权与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关于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制度均为禁止得利的体现。
(3)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必然存在人的生命、身体的损失与精神损失。
这种损失虽然不能像财产损失那样用金钱来衡量,也难以得到完全意义上的补偿,但并非完全不能补偿。
所以我们认为,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量的规定性: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注意:该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一)被保险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之内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进行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为100万元,但保险人实际损失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金额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10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房屋的实际价值100万元,因火灾而全损,但由于市场价格跌落,该房屋只值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80万元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时,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4损失补偿原则
险财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以及对受损标的的检验、 鉴定、估损和整理的费用。
对于直接费用,依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应由保险人负责偿还。但 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赔付与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分别计算。 直接费用不包括在保险财产赔偿金额之内,即施救、保护、整理费用与 保险财产的损失金额,可以分别选用两个保险金额,但均以不超过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属于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的保险财产,其施救、 保护和整理费用也应按比例计算赔偿。
3. 以可保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
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且以金额最低 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案情1 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在保
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其全部损毁,损失时机器的市价为 80 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 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 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19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 此机器于19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5.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度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标的的
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的市价来确定。
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
第4章保险原则4-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第 4 章保险原则 4 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在保险领域中,损失赔偿及派生原则是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基础,影响着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些原则的内涵和实际应用。
损失赔偿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就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补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为什么要有损失赔偿原则呢?首先,它体现了保险的本质目的,即提供经济保障,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了实际损失,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例如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超额赔偿。
其次,它有助于维持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避免过度赔偿导致保险费率不合理上升,加重其他投保人的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
这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损失的程度、保险金额等。
以财产保险为例,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在赔偿时通常会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这被称为不足额保险。
相反,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了实际价值,超过部分通常无效,这是为了防止超额保险带来的不良影响。
损失赔偿原则还涉及到保险代位求偿权和委付等重要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向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例如,一辆投保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后,可以向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让责任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委付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能生效,一旦委付成立,保险人就取得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 按顺转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额10元,乙公司赔
偿6万元。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
甲公司 2万
乙公司 8万
丙公司 10万
损 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万
赔 款:
甲公司:2万 乙公司:3万 丙公司:0万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 例如,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
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 先出单,乙公司后出单,被保险财产实际损失16 万元。
2.比例赔偿方式
某保户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 发 生保险事故损失12万元,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为 20万元,其赔偿金额为:
= 9万
案例分析
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400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为4000万元,若发生全 部损失,则保险人赔偿24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 损失金额为30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
• 合理费用为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 • 其他费用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
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三)损失赔偿的方式
• 财产损失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
照实际损失赔偿。
• 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适用于家庭
财产保险。其计算公式为:
• (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
金额
• (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
金额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
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
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认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条款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人身保险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1. 死亡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2. 残疾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的计算可能涉及到个人的价值,但实际赔偿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3. 医疗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 停工给付: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可能有不同的条款和限制条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应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为准。
同时,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费用、丧葬费等等,具体计算方法也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引言损失补偿原则是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当一方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本文将对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补偿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1. 损失原则损失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由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承担。
这个原则强调了责任与损失之间的直接关系。
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责任人承担,而不管这些经济损失是否是直接造成的。
2. 原状恢复原则原状恢复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如果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恢复事物原状来弥补,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并予以恢复。
这个原则强调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重要性。
3. 利益补偿原则利益补偿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如果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原状恢复来弥补,则责任人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利益损失。
这个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性。
4. 合理预期原则合理预期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责任人应该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有一个合理预期。
如果责任人可以预见到他们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失,那么他们就有责任采取措施来防止或减少这些损失。
5.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中,对于同一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应该使用相同的标准进行判断和处理。
这个原则强调了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纠纷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这些民事纠纷中,被侵权人或者违约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都可以通过损失补偿原则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方式1. 财产赔偿财产赔偿是指责任人应当支付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人寿保险 补偿原则
人寿保险补偿原则
人寿保险的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和家庭负担。
具体来说,人寿保险的补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向受益人支付的最高金额。
2. 受益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合法继承人。
3. 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身故或全残等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4. 补偿范围:人寿保险的补偿范围通常包括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
人寿保险的补偿原则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帮助他们在遭受保险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和支持。
同时,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该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和风险情况,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该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保险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换言之,保险补偿就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损失的全部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这主要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既保障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益,又维护了保险人的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的权益,使保险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则下履行。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以及诱发道德风险的产生。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因为保险金额是以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保险最高责任限额,超过这个限额,将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
损失赔偿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在不定值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额按照保险保障程度计算,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最新的民法典,其中包含一系列关于赔偿制度的规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的赔偿制度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款。
一、赔偿的基本原则赔偿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整体补偿原则:最新民法典强调赔偿应当是全面、完整的。
即受害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遭受损失的,应当获得与其所遭受的损失相应的补偿。
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平的赔偿。
2. 过错责任原则:最新民法典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依法对过错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在判断赔偿责任时,要考虑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和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后果等因素。
3. 损失承担原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由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对于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民法典还设立了不可抗力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具有特殊处理办法。
二、赔偿范围与计算方法最新民法典针对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使赔偿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 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了人身自由、健康、身心损害等直接损失外,最新民法典还明确了财产损失、生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赔偿范围。
此外,在判断赔偿范围时,还将综合考虑事件的性质、影响及社会价值等因素。
2. 赔偿计算方法:最新民法典对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一方面,针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民法典明确了市场价值、修复费用、重新购买费用等具体计算方法;另一方面,对于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将综合考虑人身痛苦和精神损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和社会利益,最新民法典还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以确保赔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最新民法典规定,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的从业者必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并明确了保险的标准和范围。
这意味着,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失,被害人无需过多纠缠于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程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分别为40万元和60万元,后再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 失50万元,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
• 则甲公司赔偿:50×[40/(40+60)]=20(万元); • 乙公司赔偿: 50×[60/(40+60)]=30 (万元)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赔偿额=(500-300)*100=20000
(2)免责限度赔偿
• 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才
赔偿。
• 1、相对免赔: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
赔额度,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 损失<免赔额 一分不赔 • 损失﹥免赔额 • 赔损失-0=实际赔偿 •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 合理费用为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 • 其他费用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
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三)损失赔偿的方式
• 财产损失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
照实际损失赔偿。
• 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适用于家庭
• 例如: • 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A公司的保额
为4万元,B公司保额为6万元,实际损失额为5万 元。A公司在无B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偿4万元, B公司在无A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5万元。
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20 年1 5 , 增加工程 , 事人 同 0 5 月2 日 因 当
陈 某 无 须 对 此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原 因 : 一
意 将 工 期 适 当推 迟 。 同年 3 2 日陈 某 是 当 事 人 马 岭 村 民 小 组 确 认 增 加 工 程 月 5 所 承 建 程 竣 T , 岭 村 民小 组 尚 欠 部 并 同 意 S 期 适 当推 迟 ; 是 合 同 约 定 的 马 - 二 分 工 程 款 未 付 . 陈 某 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 马 岭 村 民小 组 以 陈 某 延 期 交 付 工 程 为 由 . 绝 支付 尚余 1 程 款 。 拒 二 律 师 点 评 : 案 争 议 较 大 的 是 工 期 本
行 使 , 且 还 应 该考 虑社 会人 文 因素 。 而
维 权 案 例 :0 4 1 月 2 2 0 年 2 8日 ,大 岗 马 岭村 民小 组 与 陈某 签 订 工程 合 同 , 收 日期 则是 2 0 年 3 5 0 5 月2 日。律 师认 为 , 工 程 推 迟 一 个 多 月 完 工具 有 合 理 因 素 ,
担 逾 期 交 付 工 程 的 赔 偿 责 任 , 符 合 公 平 、 理 评 判 准 则 , 正 确 行 使 自由 裁 合 是
工 日期 是 20 年2 1 { 5 月 日,但 实际 竣 工 验 量 权 的表 现 。 )
5 l 栏目咨询律师: 4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袁农律师。
推 迟 责 任 问题 某是 否 需 要 对 迟 延 交 陈 付 承担 违 约 赔 偿 责任 合 同约 定 工 程 完
完 工 日期 临 近 我 国 传 统 农 历 新 年 。 院 法 在 审 理 此 案 中 可合 理 运 用 自由 裁 量 权 , 重 点 考 虑 合 同 义 务 人 所 处 的 社 会 环 境 及 实 际 生 活 习俗 , 此 断 定 陈 某 无 须 承 据
损失赔偿原则
委付
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 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请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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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含义 法律关系 依据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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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 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 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 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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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险人选择赔偿的方式
货币赔偿 恢复原状 换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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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 而额外获利
委付 代位求偿 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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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失赔偿的限度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为限
上述的三种情形之中,以最低的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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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身 保 险 ) 案 例 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财产保险公 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常 某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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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损失赔偿原则的意义
1.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2.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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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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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
孟某驾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
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嘿,朋友!今天咱来聊聊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这个事儿。
你想想,要是你不小心把心爱的手机摔坏了,拿去修,花了一笔钱,这时候损失补偿原则可能就起作用啦。
那到底啥情况能用这原则呢?先说财产保险这块。
就像一家工厂,突然遭遇火灾,设备、原料啥的都烧没了,这损失可不小。
保险公司就得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给工厂赔一笔钱,让工厂能重新购置设备、原料,恢复生产。
但赔偿的金额可不会超过实际损失,总不能因为这场火,让工厂赚一笔吧?再比如车险,你的爱车不小心和别人碰了,去维修花了不少钱。
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可不会多给,也不会少给,得公平合理不是?那人身保险呢?这可得好好说道说道。
比如说意外险,你不小心摔了一跤,受伤住院了,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补偿。
可这里和财产保险有点不一样,人的生命和健康可没法用金钱完全衡量。
你说生命能标价吗?不能啊!所以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就比较复杂。
像重大疾病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得了规定的大病,保险公司按合同赔钱,这钱不是为了补偿具体损失,而是为了让患者能有足够的资金治病、康复,维持生活。
就像你爬山,不小心摔了,腿受伤了。
这时候你需要的不仅仅是治疗腿伤的费用补偿,还需要能支撑你养伤期间生活的保障。
损失补偿原则在这时候,就像是一根拐杖,给你支撑,让你能站稳,重新出发。
咱们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意外和风险,损失补偿原则就是那个在关键时刻能拉你一把的“援手”。
但它也不是随便乱用的,得有规矩,有范围。
总之,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都有其适用的情况和限制,咱们得搞清楚,才能在需要的时候,让它真正发挥作用,保护咱们的利益。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人的人格利益。
投保人发生死亡、伤残等事故,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
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应适用利益补偿原则。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案情,原告王金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
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20195.5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原告支付了6595.57元。
此后,原告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404.43元。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
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的焦点就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
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之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损害,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
那么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呢?下⾯,跟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其主要内容包括:(1)赔偿⾦额应公平合理,合法合情,并经征得被保险⼈的同意;(2)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计为准则;(3)当损失价值⽆法估计,或当事⼈之间出现意见分岐时,可以采⽤恢复原状或其他⽅式进⾏补偿;(4)保险标的物多于⼀项时,应逐项分开计算,各项的赔偿⾦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额;(5)除定值保险外,应按危险事故发⽣时实际损失价值为准则,并以保险⾦额为限,以防道德危险的发⽣;(6)严格核对保险单的时效、财产存放地点、保险项⽬、被保险⼈,并分析出险的真正原因,努⼒做到该赔则赔,不该赔则绝不赔。
详细可分为:(1) 保险赔偿⾦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致。
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在保险事故发⽣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和被保险⼈的双⽅利益。
⼀⽅⾯,要充分补偿被保险⼈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的。
另⼀⽅⾯,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获取额外收益⽽损害保险⼈的合法权益。
⾄于协商⼀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限额,应由保险⼈和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赔偿数额的计算⽅法也须双⽅协商⼀致才予适⽤。
(2) 保险⾦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道德危险的发⽣。
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的保险保障措施,并⾮其牟利的⼿段,所以要防⽌道德危险的发⽣。
(4) 保险⼈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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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实际损失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 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 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3)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 部分。 第一部分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保险人 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 担损失赔偿责任;
➢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 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获利;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
•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 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受损保 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 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赢利,减少道德
风险的发生。 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赔偿办法
损失赔偿办法损失赔偿是在法律上解决受害者因他人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因此损失赔偿的需要也日益增长。
本文将探讨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具体办法。
一、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1. 追溯原则:损失赔偿应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合法产生的损失。
也就是说,受害方可以合理地要求赔偿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应当力求使受害方达到与侵权行为之前相同的经济状况,也就是要在经济上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补偿,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3. 因果关系原则:为了获得损失赔偿,必须能证明损失是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失,是不能要求赔偿的。
4. 公平原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不偏袒一方,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
二、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涉及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了因合同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很多司法解释,对具体的损失赔偿问题做出了解释和规定。
三、损失赔偿的具体办法1. 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包括被侵权财产的损失、因维持、修复、恢复原状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受害方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合理费用等。
直接损失赔偿的计算一般按照实际支出或者受害方所支付的费用为基础。
2. 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包括由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收入减少、利润减损、投资亏损等。
间接损失赔偿的计算一般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计算。
3. 利益损失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失的赔偿并不仅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与合同履行结果有关的利益损失。
合同一方因违约行为而无法获得原本应享有的权益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其因此而产生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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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学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产生。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关的赔偿事宜。
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因此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失。
在世界各国学者对如何定义保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损失学说也就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损失学说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赔偿中应该遵守如下规定:“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始终。
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
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
这两个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
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因此保险只是对社会财富进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
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实践中的基本要求。
在保险理赔中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赔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过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自身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如果在保险实践中对被保险人这种行为不加以限制,则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或欺诈保险,给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
所以损失补偿原则是对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约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