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

合集下载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23
【实施日期】2012.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社会捐赠。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学前教育的资助、奖励、补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主要用于鼓励、引导、促进幼儿园规范优质办学,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章经费使用。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的通知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机构设置、职责设定,更加遵循教育规律,更加突出对教育改革发展的统筹、规划、指导和服务职能,突出教育管理的重点,促进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分离,不断提高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对内设机构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现设工委办公室、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师资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处、高等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处)、终身教育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德育与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学校安全管理处11个内设处室。

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14年3月4日深圳市教育局内设机构职责(细则)一、工委办公室负责市教育系统党建、纪检工作和市委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日常工作;负责市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市教育系统统战、侨务工作,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学习、维稳和反邪教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民心桥”、“直通车”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检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直属事业单位(学校)实施内部审计;负责党务信息报送;负责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教育关工委工作。

二、办公室规范局机关公文运转,负责审核以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各类文件,负责各单位来文分办;规范会议管理,负责会务工作;负责全局性综合文字工作;负责会议事项、重点工作、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分办和督查督办;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和接待安排;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办公自动化、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管理、网上办事大厅管理、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房、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教育社团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双拥和征兵工作;配合普通话推广和文字规范工作。

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深圳市普通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对本市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配比奖励补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学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以下简称深圳高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市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以及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本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分年申请、统筹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对深圳高校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民币5亿元配比资金。

经市政府批准,配比资金的年度总额可以根据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配比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一)属于本市部门预算单位的深圳高校,配比资金作为专项资助经费,纳入深圳高校部门预算安排;(二)不属于本市部门预算单位的深圳高校,配比资金由市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至深圳高校账户。

第六条配比资金的使用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配比要求和规范第七条市财政对深圳高校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本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尚未设立基金会的,市财政按其校本部实际拨付至本市高校账户上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有关捐赠收入专项用于深圳高校发展,不得由校本部收回或挪作他用。

前款所列的深圳高校接受其校本部拨付的捐赠收入,如其校本部已接受相应财政配比资金,市财政不再对该笔捐赠安排配比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深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高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与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用人需求信息,采取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周、大学生就业“双选会”等多种方式,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加大力度从深圳本地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的渠道。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4•【字号】深卫健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育,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24年2月24日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条件第三章补助项目第一节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第二节运营补助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五章补助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23〕11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的申请、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是指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三级及以上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运营补助。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由托育机构自愿申请。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深价联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深价联字〔2008〕15号)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77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公办高中“一费制”的实际,现就我市高中阶段择校生和借读生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中阶段择校生是指因自身要求选择非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就读的高中择校生。

学校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

全市各公办高中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向择校生收取我市高中“一费制”学杂费标准中的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实习实验费。

高中阶段择校生经批准退学、转学,择校费按学年清退。

二、高中阶段借读生是指因特殊原因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并按规定到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学校入读的高中生。

按照深价联字[2002]37号文规定,享受政策性照顾的非深圳户籍借读生免缴借读费。

其他非深圳户籍借读生需缴交借读费,执行我市高中“一费制”中的借读生学杂费标准。

三、全市各公办高中收取了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借读费。

四、在我市居住的非深圳户籍的科技人员和在我市连续居住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所、固定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持暂住证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的子女接受公办高中阶段教育,享受深圳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五、各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和借读生的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六、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深教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教规〔2010〕2号)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学校),局机关各处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件: 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系统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深教〔2006〕174号)为加强对我市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2003年7月9日深财综〔2003〕29号)深圳市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深圳发展银行:针对教育系统代收费业务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教育单位委托银行代收费工作,明确学校和银行双方的责任及缴费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学校的职责(一)学校必须在开学前10天内将学生缴费信息录入到“深圳发展银行教育打单对账系统”,确定录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班级、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分项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深财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2016年1月21日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拓宽高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圳市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我市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7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学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以下简称深圳高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市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以及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我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

第三条市财政设立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深圳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民币5亿元配比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高校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原则,对深圳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给予奖励补助。

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深人银发[2000]272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0年8月17日深人银发〔2000〕272号)市各国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举国战备在我市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开办助学贷款前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在开办国家助学贷款前也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备案。

三、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都要从支持国家教育发展、建立社会信用意识及信用环境的高度认识这项业务的重要性,积极与学校配合,搞好助学贷款工作。

四、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报告。

深圳市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章,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助学贷款是指为支持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于解决大学生的学费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近年来得到
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普遍好评。

随着深圳市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生群体的壮大,当前的政策
可能需要进行一定的重构和优化,以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并进一步提高政策的
知晓度和营销效果。

在政策重构方面,可以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1.对贷款额度的调整:根据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可以适当调整助学贷
款的额度,以更好地满足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需求。

2.降低担保要求: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适当降低助学贷款的担保要求,减
轻学生和家庭的负担,让更多的学生受益。

3.增加就业和创业支持:对于取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创业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就业或者创业,从而能够更好地还款。

在营销策略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营销效果:
1.增加宣传力度:通过校园宣讲和政策宣传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详细介绍助学贷
款政策,并解答他们的疑问和关注点。

2.多渠道推广: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助学贷款政策的推广和宣传,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并申请助学贷款。

3.建立反馈机制:建立一个快速反馈和问题解决的机制,及时解答学生和家长的疑问
和困惑,增加他们的信心和信任度。

4.增加奖励措施:对于按时还款的学生,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利息减免或者其
他福利待遇,从而激励他们按时还款,并帮助其他学生了解和申请助学贷款。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构和优化,以及营销策略的提升,将会进一步提高政策
的适应性和普及度,帮助更多的学生解决学费问题,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发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3.02.28【实施日期】2013.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2013年2月28日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为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并按国家规定学制正常修读的在校生(含新疆班预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人数按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最高不超过10%确定。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经费保障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我市承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及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等情况,做好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金配套工作。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每年8月下旬,市教育局将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学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深府办[2008]2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2.01【实施日期】200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深府办〔2008〕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

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我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困难学生受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各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3〕132号),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经费预算已经下达。

为做好我市2013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继续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材料上报继续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和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继续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

四、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深教规[201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2.11.06
【实施日期】2012.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审核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深圳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二条市教育局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立深圳市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

深圳高中申请助学贷款流程

深圳高中申请助学贷款流程

深圳高中申请助学贷款流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进入高中接受更好的教育。

然而,高中教育的费用也逐渐增加,对一些家庭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为了帮助这些有需要的学生,深圳提供了助学贷款的机会。

下面将介绍深圳高中申请助学贷款的流程。

第一步:了解助学贷款政策在申请助学贷款之前,学生和家长需要了解深圳市的助学贷款政策。

可以通过咨询学校的财务部门或者深圳市教育局的官方网站来获取相关信息。

了解政策可以帮助申请人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并且知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助学贷款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和家长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2. 学生和家长的户口本复印件;3. 学生的学籍证明,如学生证复印件;4. 学生和家长的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纳税证明等;5. 学生和家长的银行流水账单;6. 学生和家长的社保证明;7. 学生和家长的住房证明,如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合同等。

第三步:填写申请表格在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学生和家长需要填写助学贷款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可以从学校的财务部门或者深圳市教育局的官方网站上获取。

填写申请表格时,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填写错误或遗漏。

第四步:提交申请材料完成申请表格后,学生和家长需要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学校的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通常,审核结果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布。

第五步:签订贷款合同如果申请通过审核,学生和家长需要与贷款机构签订助学贷款合同。

合同中将明确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条款。

学生和家长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清楚理解合同的条款。

第六步:领取贷款在签订合同后,学生和家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领取助学贷款。

通常,贷款金额将直接打入学生或家长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步:按时还款助学贷款是一种借款,学生和家长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时还款。

逾期还款可能会导致利息增加或者产生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因此务必按时还款。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广高等教育,助力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因此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成为大多数家庭的选择,增加了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渠道。

在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也得到了重视和推广。

本文旨在对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营销策略。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机构为深圳市教育局,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

该政策覆盖面广,适用范围广泛。

具体来说,适用对象为在深圳市正规高校、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入学(含自主招生)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学生。

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20年。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一年内不需要还款,毕业后六个月后开始还款。

利率为3.25%,其中1%由教育部承担,2.25%由银行负担。

二、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存在的问题尽管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足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很多学生和家长并不了解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

有的学生因为不知道贷款政策,错过了申请期限。

因此,应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学生和家长知道该政策的重要性和申请流程。

(二)申请过程复杂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申请流程较为繁琐,需要填写多种表格和提交各种证明材料。

对于一些贫困家庭的学生来说,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因此,需要在申请流程上进行优化,避免申请过程过于复杂,减轻学生和家长的压力。

(三)贷款利率偏高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利率虽然低于市场利率,但仍偏高,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来说可能会有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应该注重降低贷款利率,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减轻负担。

三、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营销策略为了更好地推广和宣传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是必不可少的。

在政策宣传上,可以采用多种途径进行推广,如新闻发布会、宣传海报、校园巡回宣传等。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重构与营销策略分析
深圳市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为了解决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
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政策。

随着深圳市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大学生人数的增加,国家助学
贷款政策的重构和营销策略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构方面,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贷款额度调整:根据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高等教育学费的变化趋势,适当调
整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确保可以覆盖学生的全部学费和生活费用。

2. 贷款利率优惠: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进行优惠,减轻学生的还款压力。

3. 申请流程简化:简化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流程,减少学生和家长的办理时间和手续,方便更多的有需要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

1. 宣传推广活动:通过举办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将国家助学贷款政
策推广给更多的学生和家长,增加他们的了解和认可度。

2. 学校宣传:学校可以利用官方网站、校园广告牌等平台,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
款政策,鼓励有需要的学生积极申请。

3. 社会组织合作:与社会组织合作,举办培训和讲座活动,提供申请助学贷款的指
导和帮助,增加学生和家长的参与度。

4. 线上宣传:通过各大社交平台和网络媒体,推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吸引更多年
轻人的关注和参与。

深圳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重构和营销策略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学生家庭经济困
难而无法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问题。

通过调整贷款额度、优惠利率等政策,同时通过宣传
推广和线上宣传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学生和家长参与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真正达到政府
帮助贫困学生的目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属公办学校“收支两条线”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属公办学校“收支两条线”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属公办学校“收支
两条线”管理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资[2016]2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属公办学校“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的通知
(深财资〔2016〕20号)
各市属公办学校:
根据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教财〔2006〕2号)和《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公办学校非税收入管理,落实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学校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以外的收入,则区分不同的收入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结合我市学校收入的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助
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教[2006]1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4.29
【实施日期】200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9日深教〔2006〕174号)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普通高校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规范市属高校助学贷款行为,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助学贷款。

在深圳办学的民办高校,其助学贷款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解决。

第三条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属高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属高校确定。

第五条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