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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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2015年试行版)保障对象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恐怖袭击;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上海职保会简介

上海职保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简称“市职保会”)成立于1994年12月,是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的公益性社团法人组织,面向全市各级工会和职工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

市职保会积极倡导“互助、诚信、和谐、服务”的理念,坚持自愿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秉承“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聚小钱、办大事”,在职工发生住院、重病或遭遇意外时,提供互助保障金,提高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20年来,市职保会根据市委市府、市总工会的要求及广大职工的保障需求,紧密配合本市医疗保险体制改革,陆续推出和承办了多项互助保障计划。

包括“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等,帮助职工减轻医疗负担。

互助保障被广大职工亲切地称为“我们的第二医保”。

截至2014年10月,本市“在职住院保障计划”、“退
休住院保障计划”、“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等“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会员数已达776 多万人次。

20年来,“四项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累计为1070多万人次的职工提供了65亿元的互助保障金,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加互助保障,让自己多一份放心、给家人留一份安心、为社会献一份爱心。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互助保障项目为参加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

其中,2022年基本保障条款是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所必须遵守的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
1. 参保对象:所有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均可参加该互助保障项目。

2. 保障内容:在参保期间,若参保职工因疾病、意外伤害或身故而需要医疗救助或抚恤金,本项目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和救助。

3. 保障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4. 保障标准:本项目的基本保障标准为:
(1)疾病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2)意外伤害医疗救助金:最高可获得5000元的救助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3)身故抚恤金: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金,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所交保费的金额而定。

5. 保费缴纳:参保职工需按照相应的保费标
准缴纳保费,具体标准根据参保职工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而定。

保费缴纳期限为每
年1月1日至3月31日。

6. 申请救助:若参保职工需要申请救助,应
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上海市职工保障
互助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其他规定:本项目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参
保和救助规定,例如参保年龄限制、保额调整、救助申请流程等,参保职工需仔细阅读
并遵守。

总之,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
保障项目2022基本保障条款是为参加该项目的职工提供经济保障和社会关爱的重要规定,参保职工需仔细遵守,以获得更好的救助和保障。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2019版)总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工会改革要求,进一步体现工会互助保障服务职工的职能,增强互助保障的便捷度和感受度,提高物流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货运驾驶员、物业管理员等灵活就业群体从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依托行业工会,更好地动员、组织和服务职工自愿参加工会互助保障,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市职保会” )特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 元)”、“特种重病保障(十二类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重残保障”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障”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条件的人员,可在其缴纳会费后由其所在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组织团体参保《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

1、本市从事快递物流、网约送餐、房屋中介、护工护理、货运驾驶、物业管理、商场信息、家政服务等服务行业中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下简称灵活就业会员), 且未满60周岁;2、不享受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自愿加入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保障费和保障期限第三条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80 元。

1、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保障费由服务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项目经费承担。

2、其他会员:保障费自行承担。

第四条参保会员在保障期限内本计划只可参保一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第五条保障期限为 1 年,自起保日起至保障期满日的24 时止。

参保手续第六条参保手续(一)一次缴满120 元年度会费的灵活就业会员各行业工会或街镇(园区)工会对灵活就业会员在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上进行实名登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工会组织、行业属性等),经市总工会确认后,市职保会将根据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的数据信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会员专享保障》参保手续。

上海市退休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障计划

上海市退休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障计划

上海市退休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障计划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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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最新版)
目录
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简介
2.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
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正文
一、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简介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个以服务职工、保障职工权益为宗旨的社会组织。

该会成立于 1994 年,是在上海市总工会领导下,由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遇到生活困难、疾病、意外等情况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让职工在面临困境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援助。

二、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MA1F23110。

这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识别代码,用于标识该会的组织机构。

这个代码包含了该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是该会在社会组织中的重要标识。

三、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援助。

当职工遇到生活困难、大病重病、子女教育等问题时,该会可以提供相应的帮助,缓解职工的生活压力。

2.提供法律援助。

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开展职工互助保险。

该会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险,当职工遇到意外伤害、疾病等情况时,可以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4.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该会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种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服务指南尊敬的参保单位:感谢贵单位参加本会的保障计划,我们将以真诚的服务回报贵单位的支持和信赖。

为了更好地向贵单位提供服务,请参保后仔细阅读本服务指南。

1、续保手续,及时办理及时办理续保手续,是保证保障计划延续的前提。

请务必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天内的宽限期内续保(起保日期与上期相同,并取消免责期),超过宽限期缴费视作新参保仍须执行免责期。

2、缴费方式,多种选择续保时可选择与上期相同或不同的缴费方式。

缴费可通过贷记凭证、银行现金解款单、单位网上银行付款三种方式。

3、续保通知,善意提醒在保障期满日之前,贵单位应该会收到本会的续保通知。

但也可能会因为非本会造成的各种原因未收到续保通知,因此该续保通知仅作善意提醒,而不能作为是否能按时续保的凭证。

4、变更联系,及时通知贵单位的联系地址、电话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会。

5、申请给付,备齐材料在申请给付前,请认真查阅本册相关附件中关于给付材料的条款,在办理申请给付手续时请备齐所需材料。

6、给付手续,单位办理应由贵单位经办人到本会办理给付手续,本会不接待被保障人及其家属。

7、若有疑问,及时联系若有疑问或要求,请拨打热线电话,我们将及时予以解答。

热线电话:12351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修订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部分单位的需求,特设计推出本保障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为综合型保障计划,由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的保障计划组成,参保单位在A类、B类和C类三项保障计划中只能选择一种参保,但可以同时参保D类保障计划。

第二条A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补助金保障”、“住院天数补助金保障(每天60元)”、“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六个保障项目组成。

(参保本计划不能再另行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B类保障计划由“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障”、“特种重病保障(二十二类重大疾病)”、“女性特种重病保障”和“意外伤害、重残保障”等四个保障项目组成。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一
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
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型型型号型号型号塔型
功能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医疗补充保障
缴费金额
每份65元,每人1份。
每份300元,每人1份
1、参保对象:①属于“职保”范围的女性在职职工。
②不属于“职保”范围,未满55周岁的女性从业人员;
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女性从业人员总数75%的女职工参加。女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为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2、每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75%的人员参加。从业人员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保障责任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二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具体定义见释义)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职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组织机构代码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是一家为上海市职工提供保障和互助服务的组织机构。

其组织机构代码是一个独特的标识符,用于标识该机构在行政管理中的身份和属性。

作为一个负责保障职工权益的机构,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反映了其规范化和合法性。

这一代码是由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确保了该机构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的设立,不仅是为了规范其管理和运作,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和利益。

这一代码的存在,使该机构在开展工作时更加规范和有序,为职工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服务。

同时,组织机构代码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查询和识别方式,确保了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为整个机构的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该机构都能够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组织机构代码也为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依据,使其在行政管理中更加规范和合法。

总的来说,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组织机构代码是该机构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标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该代码的存在和运用,为该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确保了其在职工保障和互助领域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希望该机构能够继续发挥其作用,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优质和便捷的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加强保障条款(2020年4月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在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保障力度的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加强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加强保障”、“特种重病加强保障”和“意外伤害加强保障”三类保障组成。

“住院加强保障”包括A1、A2、A3三种保障;“特种重病加强保障”包括B1、B2、B3三种保障;“意外伤害加强保障”包括C1、C2、C3三种保障。

参保单位在参保“基本保障项目”A0、B0或C0的基础上可参保“加强保障项目”。

在参保时,每类保障都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参保且只能参保一份。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一)住院加强保障A1、A2、A31、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

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二)特种重病加强保障B1、B2、B3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加强保障C1、C2、C3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在参保“基本保障项目”A0、B0或C0的基础上,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

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沪工总保[2012]256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沪工总保〔2012〕256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互助保障工作是工会组织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的重要载体之一,也是工会组织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便于各级工会组织早谋划、早宣传、早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2013年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宣传“无病我助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广泛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巩固并扩大互助保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职工保障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落实市总工会推进“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可持续发展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方式,使互助保障计划造福更多退休职工。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和上海职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内容,健全三级运行服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上海职工互助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2013年度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保障计划1、在职职工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60元/份(保障期限2年),每人最高可参加3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12类大病,并经住院治疗,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万元/份。

2、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50元/份(保障期限1年),每人限参加1份。

被保障人参加后发生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治疗等情况,可按照条款规定领取相应的医疗互助保障金,保障期限内最高可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4万元。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条款(2020年4月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

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一)住院基本保障A0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

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沪总工会推行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994年,上海市总工会建立了职工保障互助会,先后推出了“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201*年向职工广泛推行。

目前,四项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在职职工和96%以上的退休职工,参保职工每年保持在600余万人,切实保障了职工利益,营造一个“有爱心、能放心、会安心”的职工之家。

为了确保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可持续实施,上海市政府及市总工会不仅每年固定补贴4000万元(其中总工会500万元),并多次出资补偿资金缺口。

近年来,已累计补贴补偿近3亿元。

上海市职保会严格贯彻“非营利”、为职工“谋福利”的宗旨,致力于工会保障事业的探索与实践,满足市场经济下职工对社会保障的新的需求。

截至去年底,职保会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累计给付268.18万人次,总共给付医疗保障金13.81亿元,其中仅退休职工保障计划一项已使212.58万人次的退休职工获得了8.89亿元互助保障金。

根据老龄化趋势显现的情况,上海市职保会201*年4月推出了“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得到退休职工的欢迎,每年参保率均达到退休职工总数的96%以上,目前有效会员已达250万人。

其中,个人累计最高给付额达106946.9元,得到给付保障金额4万元以上的有125人,得到给付金额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有5500多人。

近年来,为配合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组建工会及维权工作,上海市职保会把参保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从业人员,让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上海工会互助互济的温暖。

为了适应不同单位的需求,上海市职保会还将启动个性化的保障方案,为单位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保障。

为方便退休职工就近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上海市职保会于201*年9月在全市成立了19个区、县职工互助保障服务处、130多个街道(镇)职工互助保障服务点。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8年4月版)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退休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

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第一条1、单位团体参保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退休职工,均可按自愿的原则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到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数不少于本单位退休职工总数的75%(以社保中心提供的单位退休人数信息为准)。

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本计划。

2、社区参保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社会退休人员等符合社区参保条件的退休职工,可以在每年六月份到本市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手续第二条参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团体参保应提供的材料(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2)用EXCEL或FOXPRO格式制作的,参保人员名单(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享受“干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在“干保”字段写“是”)的电脑光盘(不需要附打印名单)或U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册)。

(3)“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或“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4)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2、社区参保对象应提供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2)本人“养老金核定表”或“退休证”、“退职证”之一。

第三条参保时间1、单位团体参保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退休职工除外,但应提供新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核定表”,并必须在办妥退休手续后2个月内参保)。

代扣款申请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代扣款申请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单位团体参保代扣款申请表
本单位已征得全体要求代扣款的退休职工同意,同意在其本人的养老金帐户中扣除元作为参保《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费。

现向市职保会提出申请,请市职保会帮助本单位委托上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理代扣款事宜。

1、单位名称:参保编码:
2、养老金发放日:单位社保编码:
3、代扣款总人数: 人,其中:
①上海银行人;②邮政银行人;③农业银行人;
④工商银行人(手续费:元)
⑤农村商业银行人;⑥中国银行人
⑦建设银行人
4、单位帐号: 开户银行:
帐户印鉴章上的单位名称
5、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单位承诺:(1)如果因代扣款引起退休职工纠纷,或者因各种原因致使全部或部分扣款未能成功,均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2)申请代扣款缴费的单位必须熟知《代扣款实施办法》,如因代扣人员与参保人员名单不相符合,而造成后果,市职保会不予更改。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各区县总工会服务处代扣款拷盘接待地址、时间一览表
接待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报告

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报告

沪职保〔2016〕4号关于调整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有关条款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为贯彻落实本市群团改革精神,围绕市总“做大做强互助保障品牌项目”的目标要求,实现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积极回应职工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优化互助保障计划,着力提高职工抵御疾病和意外风险能力。

经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四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和四届六次理事大会通过,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一、将“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含综合保障计划)的保障范围由12类重大疾病扩大至22类疾病,并将原属除外责任的原位癌等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45元/年。

二、将“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至65元/年。

三、将“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保障期限由二年期调整为一年期;缴费标准调整至18元/年;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的保障金给付标准由5000元/份提高到10000元/份。

四、将“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更名为“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简称“综合保障计划”);缴费标准调整如下:1、“综合保障计划”A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225元、女性每人每年240元;2、“综合保障计划”B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25元、女性每人每年140元;3、“综合保障计划”C类、D类计划缴费标准调整为:男性每人每年110元、女性每人每年 125元。

凡2016年7月1日起首次参保,或起保日期为2016年7月2日及以后的续保单位,均按新条款执行(详见附件)。

希望各级工会工作委员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保障意识,落实措施,抓紧部署,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此次调整的宣传和告知工作,确保参保单位的参、续保工作平稳有序,职工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此页无正文)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2016年5月18日附件各项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调整一览表抄送:上海市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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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016年7月版)
为配合市政府《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地帮助患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减轻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安心治疗早日康复。

作为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办法,特制订《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组织团体参保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保手续
第二条 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月或上月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投保单》;
3、用EXCEL 或FOXPRO 数据格式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工号或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和干保四个字段)的电脑光盘(可不提供打印名单)或U 盘(必须提供与其相符的2份打印名单)。

4、上年参保的《投保单》。

5、以下的缴费凭证之一:①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现金解款单的复印件;②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的打印件。

第三条 参保单位在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社保“人员转入核定表”或“建立帐户核定表”复印件,并必须在新职工进单位后两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保障费
第四条 保障费缴纳标准:每份保障费65 元。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参保1份,超出的份数视作无效。

保障期限
第六条 保障期限为1
年,自参保单位向本会缴纳保障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保材料,且经本会同意承保并签发《投保单》的次日零时起到保障期满日的 24 时止。

期满后另办续保手续(见本计划第十五条)。

保障责任
第七条 本计划的保障责任范围为在本市医保部门认定的医院进行以下4种情况的治疗:
1、住院治疗;
2、按住院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下同);
3、门诊大病治疗(具体定义见“附则”,下同);
4、家庭病床治疗。

第八条参保后执行30 天免责期。

免责期后,本会对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的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分类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费用。

下同)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九条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6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7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条门诊大病治疗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之内属于个人自负部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本会按该费用的50% 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累计最高给付额:在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累计最高给付额为4 万元,当达到累计最高给付额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或保障期满未续保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则在治疗结束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本会按该次治疗期间的免责期后并在保障期内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障金。

若在保障期满10天内续保,则分别按各自的保障期计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十三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退休,为了保证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后本会对其保障责任的连续,被保障人应在原参保“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期满日起10 天内参保“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第十四条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 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30 天免责期。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以下所列情况,本会不负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责任:
1、非参保单位的在职职工;
2、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职工和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
3、被保障人在参保前或在参保后30 天免责期内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
4、保障期满该次治疗还未结算医疗费用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的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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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6、住院起付标准之内的医疗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的分类自负费用;
7、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8、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第十六条第8款所指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八条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申请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凭医保凭证就医的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门诊大病”不用提供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零星报销必须提供本市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或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原件和医疗费专用收据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家庭病床建床证明或撤床小结复印件,以及本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申请给付需提供被保障人的下列银行账户材料之一:上海银行或农业银行的本市借记卡、活期存折“户名”页复印件,交通银行市职保会联名卡或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被保障人应在医院开具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本市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包括本市医保部门认可的外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医疗费用结算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本会收到有关被保障人手续齐备的申请,在30天内核实后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向本会申请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的权利,在医疗费专用收据出具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参保单位在参保后,若发生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天内书面通知本会客户服务部。

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按原联系人或联系地址寄发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参保单位。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会对参保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受理事会领导,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本会根据上年度的实际给付情况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实施办法的变化,相应决定下年度保障费的收费标准。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的门诊大病治疗是指纳入医保门诊大病范围内的:
1、尿毒症透析和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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