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主体理论的简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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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主体之比较兼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

中外行政主体之比较兼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
3 .行 政 主体 的范 围 及 行政 主体 之 间 的相互 关 系 。行 政主 体 一 外 国的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 同于行政诉讼被告 ,有时行政机 般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 。行政主体之 间存在领导 关或其他组织 出庭应诉 , 是为 了诉讼之便宜 , 并非实际 的诉讼权利
与被领导 、 公务协助、 指导 与被指导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
外 国行政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 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这三类行
1 .主体的涵义。国内学者对行政主体 的涵义作 如下 阐述 :行 政 主体都有各 自独立的利益、 “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家掌握涉及 政主体是依法享有 国家权力 , 自己名 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 以 并独 全 国整体利益 的权力 , 对其他行政主体负有监督 、 必要的控制和协调
足, 并提 出了完善思路 。 。 政分权和 自治的实体制度 , 而且这套制度已相当成熟。外 国行政主
【 关键词 】 行政主体 ; 独立性 ; 缺陷与完善 【 中图分类号 】 67 G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7— 1520 )5 00— 2 1 4 14(080— 04 0 6
公共行政活动效力 的连续性 和统一性 ; 进一步明确 了行政权利 、 义 体的独立性是一种形式上的独立 。在财政 、 机构设置和重大事务 的 务、 责任的法律归属。 决定上 , 没有独立决定权 。
( ) 主 体 理论 的基 本 内容 二 行政 ( ) 围不 同 三 范
我 国行政主体理论 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 西 西安 706 ) 陕 103
【 摘要 】 行政主体是个舶来品 , 上世纪八十年代 引入我 国后 。 自 外 国行政主体理论 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基础主要体 现在两个 方 对 我 国行政 法理 论 的 完 善 和 发展 起 到 了促 进 作 用 。 文章 从 九 个 方 面 :1对 主体利益的确认 和保护 ;2 自治与分权制衡 。 () () 面对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 进行 比较 ,指 出 了我 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不 在英美 法系国家 , 虽然没有系统的行政 主体理论 , 却存 在着行

中外MBO案例对比分析

中外MBO案例对比分析

实施MBO的条件
• • • • 竞争性行业 大股东支持 管理层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 经营现金流稳定
国内MBO案例 ——粤美的MBO之路
• 一、MBO在中国 • 二、粤美的MBO 1、各方公司介绍 2、MBO收购过程 3、收购价格 4、资金的来源与清偿 5、收购后的结果
一、MBO在中国—MBO中国大事记
mbo的特征mbo的发起人或主要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人员往往要新设立一个公司以新公司为操作平台来收购目标公司由于mbo主要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因此财务风险不容忽视mbo的动因防御敌意收购保住职位mbo收购主体资格的确认收购主体必须是原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的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mbo的意义mbo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重新整合企业的业务通过mbo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代理成本降低代理成本是mbo的深层动因之一实施mbo的条件经营现金流稳定国内mbo案例粤美的mbo之路二粤美的mbo1各方公司介绍2mbo收购过程3收购价格4资金的来源与清偿5收购后的结果一mbo在中国mbo中国大事记11999年5月13日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第一家以mbo形式重组改制的公司2001年1月19日粤美的集团实行了mbo是中国第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的mbo以此为标志万家乐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一大批上市公司纷纷开始了mbo历程
(2)发展历程
• 白手起家 • 1968年何享健集资5000元创办的一家生产塑料瓶盖 的小厂—“北窖公社塑料生产组”; • 1980年生产组变成了“顺德县美的风扇厂”开始涉 入家电业; • 1992年3月,公司组建成广东美的电器企业集团,同 年5月公司改组为股份制公司。
上市发展
• 1993年粤美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到1998年,粤美的通过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 及多次配股,共筹集资金近8亿元人民币。总 股本由刚上市时的9000多万元增加到目前的 4.3亿元。

我国行政主体和大陆法系行政主体理论的不同

我国行政主体和大陆法系行政主体理论的不同

一)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基础不同。

如前所述,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是应法学界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的转变, 以及行政诉讼实践需要,作为技术性的概念提出的。

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行政主体理论具有明显的务实性,具体体现为对行政主体作为独立法律人格的理解表象化,从而导致将行政主体这一行政权的最终归属者等同于行政权限的拥有者──行政机关,将行政主体形式化地等同于行政诉讼被告,而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主体理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则在于行政分权制度,即国家为减轻自己行政机器的负荷,将其作为行政权的原始主体所享有的部分行政权,以地方分权和公务分权的方式下放于其他公务法人,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行政主体理论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科学化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灵活化的体现。

(二)行政主体的定位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界将行政主体定位于享有行政职权,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并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而将行政权的真正拥有者—国家,排除于法律关系之外,这一方面是由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立足点不高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传统法律思想中“国家至上论”的体现。

相对而言,法、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中, 将行政主体定位于真正具有行政法上权利能力的主体,如:国家、公共团体、公共财团等。

我国行政法学中所谓的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其法律地位仅类似于日本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厅”、台湾的“行政官署”。

在法、德、日等国家为了诉讼上的便宜,具体为一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但诉讼法上担当诉讼的机关,乃是立于行政主体的地位,代表行政主体参加诉讼,其法律责任的最终归属仍在于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界在研究时, 简单地将民法学界研究法人的方法引入行政主体理论,套用私法的研究方法来研究公法上的特殊主体,因而,研究的侧重点在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强调行政主体对外管理职能以及行政主体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相应地, 忽视甚至排斥了对行政主体之间应然关系的研究,对行政主体本身的内部构造也缺乏深层次的挖掘。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一、行政主体的定义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定义通常是指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

例如,在法国,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包括国家、地方团体以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务机关(公务法人)。

而在德国,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职权、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

在中国,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这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尽管中西方在行政主体的定义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核心要素是相似的。

两者都强调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职权和责任的组织或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二、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我们需要明确中外行政主体的定义及其内涵。

在中国,行政主体通常指的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而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概念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政府机关,还涵盖了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等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各类实体。

中外行政主体的职能与作用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行政主体主要承担着政策制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强调的是政府对社会的引导和控制。

而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职能更加注重服务公众、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法律地位方面,中国行政主体的地位通常由宪法和行政法规定,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而西方行政主体则更多地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其权力和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和公众监督,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

中外行政主体的运作机制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行政主体运作机制强调集中统高效协调,注重顶层设计和政策执行力。

中外行政体制的比较

中外行政体制的比较
法兰西(等级代表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是由封建领主制度演变而来的。等级是指自由人中的不同阶层,它把依附于领主的农民排除在外。
第一等级:教士、僧侣阶层
第二等级:贵族,他们的职责是用刀剑保护王国
第三等级:平民,职责是从事物质生产,养活上两个阶层
第一、第二等级为政治活动的主体,第三等级与政治无关。等级代表君主制的产生主要是教权和王权执政的结果。既可以说是王权强化的产物,也可以说是王权不够强大的产物。国王为了加强王权,不得不借助于各等级的力量,特别是第三等级,使得王权能正常运转,但还没达到专制的地步。
奥古斯都统治时期
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奥古斯都早期,统治者培育了新的官僚机构,并答应元老院和罗马人民几件事:供水、供粮和筑路等。奥古斯都建立了元首御前会议,由15人组成,其中包括元首家族中的3人,为永久性成员,其余成员则由元老院中抽签产生。
行省制度,行省总督,军事制度
三、西方封建时代的行政制度
外戚制度
外戚制度是宫廷后妃制度的派生物。一般只有在后妃干政、太后临朝听政或皇帝偏信的情况下,外戚集团才得以入参大政,掌握军政大权,甚至一时凌驾于皇权之上。
3)中央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三公九卿行政管理体制
三公九卿之制早在战国时期即开始形成,到秦汉时期得以确立。
三公:初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后改为太尉、司徒、司空
公省监台卿卫行政管理体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权更迭频繁,其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由于政治和认为的原因也比较混乱,逐步形成二相、八公、诸省、诸监、诸台、诸卿、诸卫等顺序排列的中央行政组织。
以周礼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
王莽改官制和北周设六官,复古以周礼为本
4)中央辅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辅政体制即宰相制度,历史上主要有两种形式: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论文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论文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分析摘要:行政制度(即政府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职能、权限、活动方式及相互关系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

目前,我国行政制度并未发展成熟,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

在改革中探索适合国情并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固然重要,但是其他国家的行政制度和改革对我们也是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的。

文章在对中外行政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制度在理论上的不足及其在指导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而对我国行政制度重构提出建议。

关键词:中西方行政制度对比分析1.行政及行政制度概述1.1行政的相关概念“行政”一词,在中国历史典籍中早就出现过,意思是推行政令,执掌政务。

在西方,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使用过行政一词。

现代英语中的行政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意为国家事务的管理。

学科意义上的解释则因研究的视角不同而各异。

[1]西方学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行政”是指与立法、司法并立的“三权”之一;二是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三是从管理功能的角度来解释行政,认为行政是协调众人努力达成一定目标的一切管理都是行政。

[2]国内学者关于行政概念问题的分歧主要集中在管理主体的确定和管理范围的划分上,即行政活动的实施者究竟是谁,行政活动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党群组织的管理活动能否纳入行政的范畴之中。

[3]综合各种观点,本文将“行政”定义为“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家政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内部事务的执行性活动”。

这个定义统摄行政活动的主体、客体、方式、手段、性质、目的等六方面的内容,即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狭义的政府 )及授权组织,行政活动的客体是国家政务、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行政活动的方式是依法治理,行政活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活动的性质是执行性活动,行政活动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目标和统治阶级利益。

中外政府改革比较:新公共管理

中外政府改革比较:新公共管理

市场化改革的优势

1.市场化方案实现了公共职能与市场机制 的有机结合,提高了市场竞争活力。
2.市场化方案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精简 政府机构。 3.市场化方案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4.民营化有利于降低公用事业运作的成本。





5.公共服务市场化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的 参与,扩展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减轻了财 政补贴压力 6.市场化方案能扩大民主参与,促进民主 程度的提高。 对于我国来说,市场化还有利于地方分权、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新格 局的形成。

公民宪章运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审视公共服 务的机会 案例: 公路管理部门服务承诺:高速公路上每隔 1500米设立一部应急电话,每隔100米设立 一个应急电话的方向指示牌。所有应急电 话每4周测试一次,最长每8周清洁一次。 电话出故障尽快处理,最长不超过4小时。


美国:克林顿政府时期建立“顾客驱动的 政府”(customer-driven)改革,政府部 门普遍实施顾客满意度调查,设定“顾客 服务标准”,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行为活动 实践形态 绩效成果
当代西方国家政府改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场行政改革之风席 卷全球,开启了“行政改革的时代”。 英国的下一步行动方案(the next steps) 美国的政府再造(reinventing government) 加拿大的公共服务两千计划(public service 2000)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倡导的公共服务革新(OECD) 新西兰的财政与人事改革 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改进计划


鼓励民间资本采取联合、联营、集资和入 股等合作方式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采用项 目分割的方式,降低民间资本进入的门槛

法国与我国行政主体比较研究

法国与我国行政主体比较研究

法国与我国行政主体比较研究摘要: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虽对大陆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制度产生了卓有成效的影响,但是通过对中国与法国行政主体制度及理论进行比较,还是能发现不少不足之处,有待于在理论及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行政主体;法国;我国;比较一、法国行政主体概述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首先,国家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国家当然具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次,地方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地方性行政职务也具有决定权力,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以地方团体也是一个行政主体。

最后,在法国还有第三类行政主体:某一种行政职务的执行,因为要求一定的独立性,法律把它从国家或地方团体的一般行政职务中分离出来,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机关实施这种公务,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个专门的行政机关因此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一个以实施公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公法人,法国法律称这类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务机关为公共设施或公共机构,即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①。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只有上述三种行政主体,不承认在三者以外另有其他行政主体。

由于当代行政职务扩张的结果,实施行政职务的方式也增多。

法国对于自由职业的管理往往不是由国家和地方团体直接进行,而是把这个任务交给新成立的同业公会负责实施。

同业公会具有管理职业行政事务的权力,也负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很像一个公务法人。

然而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认为同业公会只是一个职业团体不是一个公务法人。

既然不是一个公务法人,因此,在法国有人认为同业公会是一种新型行政主体,是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以外的第四类行政主体。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同业公会只是受委托执行公务的私法人,不是一个行政主体。

二、我国行政主体概述行政主体理论是舶来品,而非我国的发明。

在我国,对行政主体的界定,学者们在表述上大同小异,基本一致。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一、引言行政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一国的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

中外行政制度在结构、运作方式、权力划分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中外行政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中外两种行政制度的特点和优劣,探讨其异同点,为提高我国行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行政制度的定义及特点1. 中央集权制度中国的行政制度采用中央集权制度,即政府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决策权、实施权和监督权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这种制度能够使国家迅速发展,并高效地执行政策。

2. 民主制度与中国不同,一些西方国家主张民主制度,政府的权力在民主选举中得到分散和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障,但在执行效率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

三、中外行政制度的异同1. 权力分立中国的行政制度中,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并不完全分立,行政权力相对较大。

与之相反,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受制于司法和立法部门的制约,权力的分立更为明显。

这种权力分立能够有效制衡政府权力,保证公民的权益。

2. 行政监督机构中国的行政监督机构主要包括中央纪委和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党员干部的行政行为。

而美国等国家则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独立于政府内部,独立审计机关进行行政监督。

这种机构的设置能够更好地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参与决策的民众在中国的行政制度中,民众对决策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政府行政权力较为集中。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制定政策前需要进行公众听证会或进行民意调查,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这种参与决策的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民主理念和公众权益。

四、中外行政制度的优劣势比较1. 中央集权制度的优势中央集权制度能够迅速实施政策,加快各项工作的推进速度;政府能够更好地统筹资源,确保国家整体利益;决策效率高,减少了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成本。

2. 分权制度的优势分权制度能够制衡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政府更加透明,决策合法性和公正性得到更好的确保;公众参与程度高,提高政策的民主化程度。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

中外行政制度比较

政府组成方式
由全国大选中获 胜的政党候选人 担任总统并组成 政府,成员不得 来自议会
由议会多数党组 成议会,多数党 领袖担任政府首 脑,内阁成员同 时为议会议员
政府和议会的关 系
政府及首脑不对 议会负责,对选 民负责
政府及首脑对议 会负连带政治责 任
内阁的地位和作 用
内阁只是总统的 议事机构,不是 一级机关
第二章 行政制度的类型及其特征
一、行政制度的分类 (一)分类方法: 1、亚里士多德分类法:按照执政者人数的多寡把政府制度分为三种:
把个人统治的政府制度成为君主制,把少数人统治的政府制度成为贵 族制,把多数人统治的政府成为共和制。这三类政府制度又有相应的 三类变态政治制度,即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 2、孟德斯鸠分类法:根据行使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和政府所具有的特质, 把政府制度分为共和政府制度、君主政府制度和专制政府制度三种类 型。共和政府制度又可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 3、伯哲士分类法:《政治科学和比较宪法》一书中,根据国家和政府是 否合一,分为直接制政府制度代表制政府制度;根据政府权力的来源, 分为世袭制政府制度和选举制政府制度;根据政府权力是否集中,分 为分权制政府制度和集权制政府制度等。
第三章 中央行政制度
一、国家元首制度 (一)西方国家元首制度 1、产生方式 君主制国家元首多采用世袭制按照血缘和亲属关系依法时代相传;而 共和制国家元首主要通过选举产生。 2、任期 世袭君主制是终身制,共和制采用限任制。 3、职权 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解散议会权,外交权,军队统 帅权,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主席) 1、性质、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首脑部位,属 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2、产生、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 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基本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权,外交权,荣典权。

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专题三:行政组织之比较(行政主体和公法人)

行 政 主 体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法国
国家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行 政 主 体
市镇地方自Leabharlann 团体省 大区公务法人
国家
中央行政机关:半总统制
(1)总统
(2)总理 (3)部长 (4)咨询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省:省长
(2)大区:大区行政长官
地方自治团体(地方分权) 性质
(1)以地域为基础;
(2)地方自治的体现; (3)其权力来自地方而非国家;
行政法人(营造物法人)
1、含义
指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出资等设立的法人,
具有公共财团法人的性质。
2、理解
(1)由国家或地方团体出资设立的独立法人;
(2)分担国家行政任务,没有浓厚的地方性格;
(3)例子:日本道路公团、国民金融公库等;
国家
公法人
(德国)
地方自治团体 公法社团
其他公法人
公营造物 公法财团
专题三
行政组织之比较
——兼公务员制度之比较
LOGO
行政组织之比较


大陆法系行政组织:行政主体
英美法系行政组织的特色介绍 西方行政组织特点归纳与比较 中国行政主体的问题与改进


行政组织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行政组织: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二、英美法系行政组织的特色介绍
直 接 联 邦 行 政 间 接
通过联邦行政机关
直 接 间 接
州 行 政
通过州行政机关
通过州直属的公法人或 被授权人
通过联邦直属的公 法人或被授权人
注意:联邦、州、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是三套独立的 系统,相互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只存在法律 上的职务协助、委托和监督关系。

中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的比较研究

中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的比较研究
符合法 律授权的范围内灵 活地行使权力 。同时 , 政权力不 行 能无 限的享 有和行使 , 要受 到法 律 的约束 和控制 , 防止 权力 扩张, 干预法治 。
法国作为行 政 法的母 国, 行政 法 的影 响 是不 言 而 喻 其 的。在法国 , 权力分立 的 目的在 于排 除封建势力 把持 的法 院
有通过对各个制度模式的 比较研究和深入 分析 , 才能获得法 治建设的瑰宝 。笔 者对大 陆法 系和英 美法 系具有 代表性 的
国家行政法 的特点及 自由裁 量权 的控 制进行 比较研 究 , 望 希 能对法制建设有所帮 助。
( ) 一 主要 西 方 国 家 自由 裁 量 权 的特 色
[ 关键 词] 行政 ; 政 自由裁量权 ; 法权 ; 制 行 立 控
[ 中图分类号] D2 5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8 -03 21 )2 . 4-0 0 -45 (0 1.t 4-4 0- 1 -3 - 0 -
机制。司法主要是通 过对行 政行 为的 司法审查 来实 现对非 民选的行政官员 的控制 。公 众通 过对 法定权 利的运 用 即求 助于对行政行 为的司法 审查来使 得行 政机构 对 自己的行 为 负责任 , 法 院在加强行 政行 为的合法 性 中的角色 是 民主政 “ 治使其 政府成为负责任的方式的直接结果” 。 二、 主要西方 国家 自由裁量权 的特色及 比较 各国地域与文化的差异性 造成了制度 的多样性 , 我们不 能只偏重于某一种制度模式而忽略其 他的可能性 。因此 , 只
其半 。

法 国对行 政 自由裁量权 的监督 和制约 主要 由行 政法 院 来实现。行政法院主要 是通过 “ 越权之诉 ” 的行政诉 讼制 度 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 合法 性进行 监督 和控 制。在监督 的过 程 中 。 院以外部 合法和 内部合法两个方面判 断是否撤 销一项 法 行政决定 。对外部 的合法性监督 主要 看行政决 定的程序 、 书 面形式等 是否合 法 ; 内部合法性 的监督 涉及 的是行 政决定 对

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我国的行政主体制度仅停留在概 念上 , 其实质是 对行政机 关和
作者简介 : 王
芳( 一) 女 , 1 , 山东莱州人 , 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 师,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 法学 。
5 5
法律 、 法规授权 的组织 的一种 缩写 。比较 我国和西方 的行政 主
理论在实质 内涵、 责任归属 、 分权背景 、 用 目的 等诸多方 面都 使 存在很 大的差异 … 1。我 国的行政 主体理论 最早 出现于 2 纪 0世
担完全 的法律责任 。能够独立 承担法律效 果 , 是指行政 主体能
够在行政复议 中成 为被 申请人 , 在行 政诉讼 中成 为被 告 , 国 在
关键词 : 行政主体理论 ; 中外 比较 ; 陷 缺 中图分类号 : 92 1 文献标识码 : D1 . A 文章编号 :08 9r 2 1 )3 05 3 10 —89 (00 0 —05 —0 7


行 政 主体 的概 念
组织 , 而不是个人 。其次 , 行政 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
我国的行政 主体理论是 从西方 引进来 的 , 但却 与西方 的行 政主体理论存 在明 显 的实 质性 差异 。西方 国家 的行政 主体 制
本身来表达 ; 再次 , 内部管 理机 构与 有资格 对外 以 自己的名义 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无法 进行 区分 ; 后 , 最 行政诉 讼 中被 告资
起草, 人们逐渐感 觉到行政 机关 和行 政组织 在理论上 和实践 中 都存在 明显 的缺 陷。首先 , 它们无法 描述或解 释享有公 共行政 管理职能 的社会组 织 ; 其次 , 政机 关既 可能 参与 民事法 律关 行 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的事实 , 无法通过 行政机关 的概念

了外行政主体理论的比较及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了外行政主体理论的比较及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思考
机 构 , 有 临 时机 构 ; 又 有独 立 部 门 , 又有 综 合 部 门 。 成 了各 种 造

理论抽 象 , 没有相应的行政主体制度 。 二、 西方的行政主体理论 强调行政组织 的统一和协调 。 作 为行政组织基础 单位的行政 机关 以行政 主体的名义 活动 , 统 在行政 主体之下 。我国的行 政主体理论则 强调单个 行政 机
督。
二、 行政主体 的责任定位错误 。首先 , 有行政管理权 的行 人资格 。作为独立的行政主体 , 理 自己的事务 , 管 就其行 为的
我 国的行政 主体理论 和西方 的相 比较 ,不难得 出以下区
别:

第 三类这其他公法人 。 为实现分权而设置。 与地方行政主 体不 同 , 其他公法人不 以地域为基础 。 以上仅仅是参照西方行政分权 为核心 的行 政主体制 度的
中图分类 号 . 6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0 5 5 1 (0 0 1 — 1 1 0 D2 A 1 0 — 8 22 1 )9 0 8 — 1 3
行政主体理论在行政 法学 中具 有重要地位 ,发挥着基础 性 的整合功能。这一理论研究 的广 度和深度还影响到行政法 学其他问题 的研究 。 在西方社会 , 行政 主体是作为一项行政法 律制度普遍存在 的。西方 国家 的行政 主体制 度以行政 分权 为 核心。 行政主体是行政权 的担 当者 , 并且是独立 的权利义务主 体。 行政主体具有独立 的法人地位 。 这种法律地位源于法律的 授予或依法取得 。 而在我 国的行政主体理论 中 , 行政主体还不 是一个法律概念 ,它是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的行政机关 和法 律、 法规授权组织 的归纳与概括 。 我 国行政主体现状是 : 首先 , 行政主体设置混乱 。有常设

与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

与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
人 格 为 适 当时 .就 可 以 把 它 组 成 一 个 公 法 人 。公 法 人 对 行 政 机 关 保 持 一 定 程 度
利、 义务和责任 。 地 方 团体 是 以地 域 为 基 础 而 产 生 的行 政 主 体 ,享 有 地 方 公 务 的
自治 权 力 。公 务法 人 是 以公 务 分 权 为 基
当代 行 政 组 织 上 一 种 广 泛应 用 的技 术 。
2 . 美国
的承担等方面 , 存 在 着 理 论 上 的误 解 。对 于 此 类 问 题 的解 决 .西 方 行 政 主体 理 论 须 明 确 国家 是 当然 的最 主 要 的 行 政 主体 。但 行 政 职 能 的具 体 履 行 通 常 由 国家 行 政 系 统 组 织 进 行 ,这 些 性 质 的 组 织 相 当 于 国 家
类: 国家 、 地 方 政 府 和公 法 人 。 另外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地 方 政 府 依 法 组 成 的 联 合
家 实 施 行 政 职 能 ,并 承 担 由此 产 生 的 权
会, 也能成为行政主体 。 每 当政 府 认 为 给 予 某 个 行 政 机 关 一 定 的 独 立 地 位 和 法 律
与西方 国家行政主体理论之 比较
张 原
( 黑龙 江 宣辕 律 师 事 务 所 ,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 关键词】 西方国家 ; 行政主体 : 比较
行政 主体 是行 政法 学 的基本 概念 ,
其 是 行 政 职 权 的 拥 有 者 、行 政 职 责 的践 行 者 和 行 政 责 任 的 承 担 者 ,也 是 行 政 职 能 的 实 施 者 .随 着 社 会 结 构 的 变 迁 和 改 革 实 践 的发 展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面 临 着 越 来 越 多 的 困境 与 挑 战 。借 鉴 西 方 国家 行

中外行政体制比较(5篇)

中外行政体制比较(5篇)

中外行政体制比较(5篇)第一篇:中外行政体制比较摘要我国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向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我过现行选举制度所贯彻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以及代表想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选举的物质保障等。

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以及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因而,选举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就极大的选民积极性。

所以,发现我国选举制度中的问题与不足,并且找到改革方向是我们现在希望的。

关键字:选举制度问题改革方向一、选举制度的必要性选举制度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还很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动。

这些客观条件决定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也处在初级阶段,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全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落后的经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限制。

一次相对公正的选举要经过几道程序,以村委会选举为例,至少要召开四次以上的村民代表大会,需要大量的金钱和时间的投入。

全国直选的花费就更大,以每个选民每次选举的成本十元计算,我国的选举费用就达上百亿。

人口文化素质的限制也是非常明显的。

解放之初,由于很多老百姓不识字,很多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采取举手、站立、鼓掌的情况,无法实行秘密投票。

当前,我国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还不发达,全民族的文化素质还比较低。

人才匮乏更是我们选举碰到的巨大障碍。

当前社会中狐疑建设的任务依旧极其繁重,形式非常复杂,非常需要德才兼备的人才。

作为领导人,她们的一举一动个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领导人不仅要会选举更要会治国。

在各级选举中,我们都会遇到人才匮乏的问题。

这并不是我们的要求过高或者其他的外部原因,是因为我们会比较,懂得在矮子里找高个的。

二、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选举的平等性无法完全实现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一人一票制,每一票有相同的权利,但在不同的群体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不同,特别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这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选举权实质上的不平等。

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

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其中行政主体作为行使行政权力的核心机构,在政府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国作为欧洲行政管理的典范,其行政主体理论为我们研究行政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法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核心概念、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以及改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核心概念在法国行政主体理论中,最核心的概念是“分权制衡”和“中央化”之间的平衡。

法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以“分权制衡”为基础,即将行政权力分散到各级行政主体中,实现行政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与此同时,法国又注重“中央化”的原则,使中央政府在决策和指导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这种平衡点的掌握,使得法国行政主体能够既保持地方特色,又保证了中央政府对整个行政管理的有效控制。

二、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意义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在西方学术的影响下,已经不断发展和完善。

然而,与法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行政主体理论还有待强化和拓展。

完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提升行政主体的决策能力:法国行政主体理论注重行政主体的权责清晰、职能鲜明,能够有效地推动行政事务的推进和发展。

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提升我国行政主体的决策能力,使其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2. 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法国行政主体理论强调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行政主体的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加强对行政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动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进程。

3. 加强行政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法国行政主体理论重视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使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谨慎和透明。

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加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和问责,提高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效能。

三、改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途径要改进我国行政主体理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1. 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结合:加强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相结合,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主体模式和理论体系。

外国行政主体制度共性比较

外国行政主体制度共性比较
最后相比于国家地方行政主体公务分权行政主体的三分法我国行政主体类型过于单一仅包括职权行政主体与被授权行政主体而且严格按照行政主体定义仅国家具备完整的行政主体资格而地方行政主体公务分权行政主体社会行政主体等仅具雏形
第2 8 卷第 6 期 2 0 1 3年 1 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作者单位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 院 收 稿 日期:2 0 1 3 —0 6 —1 3
① 为行文 简洁,下丈对这些 国家不再逐一列举 ,而概称为 “ 外 国”或 “ 西方国家” 。参见吴庚: 行政法之理论与
实 用》 ,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 0 0 5 年版 ,第 1 1 6 页。

两个 条件 :一是 具有法 律授 权 。法 律是 全体 公 民共 同意 志 的具体表 现形 式 , 也 是判 断地方 行政 主体 民 主性 的基本 前提 。如 果 缺乏 法律 授权 , 地 方行政 主体连其 合法地 位亦将 丧失 。二 是遵 循地方 民主原则 。
地 方 民主的最 低标准 是 :只涉及 本地 利益 的事 项 由本地 多 数居 民 自主决定 ,既排 除本地少 数 人专制 , 也排 除上级政 府专 制 。④ 法 律授 权表 明地方 获得 了全体 公 民的共 同认 可 ,但地方 内部 权力 运转 是否符 合本地 多数居 民的意志 ,却 不能得 到 当然结论 。在 西方 国家 ,地方 民主主要通 过地方 议 会制度 实现 。 例如在 法 国 ,即使 只有数 千 人 口的市镇 也 拥有议 会 , 市 镇议 会不仅 有权 审议市镇 财政 ,还 选举产 生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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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7期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的简要比较
谷相 国
( 河北大 学 管理 学 院
【 摘
河北
保定
0 10 7 0 2)
要】行政 主体 ” 中国行政 法学借 用西方 学说提 出的一个概念。但这种借用过程 中却进行 了很大的改造 , ‘ ‘ 是 造成 了中西行政主体理论
2部 分 先 进 法 治 国 家 行政 主体 理 论 的简 要 介 绍 .
国外行政 主体理论 内涵是非常丰富 的, 而且在各个 国家之间存在 着巨大的区别 ,它们都对于我们 的理论和制度有着积极 的借鉴意义 。 由 于笔 者 水 平 所 限 , 里 仅 仅 选 取 三 个 国家 的 情 况 作 简 要 介 绍 。 这 在 法 国 , 政 组 织 架 构 实 行 的是 分 权 制 , 包 括 地 方 分 权 和 公 务 行 这 分权 两个方 面。“ 地方分权是指地方团体在 国家监督 下管理 地方公务 而言。 地方分权体制下 的地方团体是不 同于 国家 的实体 . 以独立地 ” 可 享 有 权 利 、 担 义 务 。 和 国家 一 样 是 一 个 公 法 人 。 个 公 法 人 所 处 理 承 它 这 的是 地 方公 务 , 与 该 地 方 居 民 有 关 的事 务 , 区别 于 事 关 全 体 国 民 即 而 的国家公务。在地方分权体制下 , 地方团体对国家保持着相 当的独立 性 , 方 居 民 自己 管 理 自己 的 事 务 , 其权 限 范 围 内不 受 国家 的 干涉 。 地 在 但 另 一 方 面 , 方 团 体 又 不 能 完 全 独 立 , 必 须 接 受 国 家 的 监督 。 务 地 而 公 分 权 则 是 指 “ 种 公 务 的 实 施 需 要 一 定 的独 立性 时 。 律 把 它 从 国 家 一 法 和 地 方 团 体 的 一 般公 务 中分 离 出来 ,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实 体 。并 且 使 实 组 施 这种公务 的机关也脱离 国家 和地方 团体 的行政 机关 , 成为一个公务 法 人 , 自己 的名 义 享 受 权 利 和 负 担 义 务 ” 实 行 分 权 的公 务 也 必 须 受 以 。 到 国家 或 团体 的监 督 。 法 国 在 地 方 分 权 和 公 务 分 权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起 多 元 的行 政 主 体 结 构 。法 国法律承认的行政主体有三种 。一是 国家 。行政职能是国家所 固有 的 , 国家 能 够 独 立 地 承 受 履 行 职 能 时 所 产 生 的权 利 、 务 , 而 是 义 因 行 政 主 体 , 且 是 最 主 要 的 行 政 主 体 。 是 地 方 团体 。 是 地 方 分 权 的 而 二 它 结 果 , 地 方 性 行 政 职 务 拥 有 决 定 权 力 , 可 承 受 由此 而 产 生 的 权 利 、 对 并 义务 。 方团体主要包 括市镇 、 和大区。 地 省 三是公务法人 。 它是公务分 权 的结果 。 某一行政职能 由于公务分权的要求 , 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 , 因而法律将其 分离出来 , 并成立 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实施这一公 务并 承 受 由此 而产生 的权利 、 义务 。这就是公务法人 , 它包括政公务法人 、 地 域 公务 法 人 , 文 化 和 职业 公 务 法 人 和工 商 业 公 务 法 人 等 等 。 科学 德 国也是一个行 政高度分权 的国家 。德 国的行政 主体 也被称作 “ 共 行 政 的 承担 者 ” 公 。它 有 如 下 种 类 。一 是 国家 , 是 原 始 的行 政 主 它 体 。由于德 国实行联邦制 , 因而 , 国家行政主体又分 为联 邦和州两类 。
1我 国传 统 行 政 主 体 理 论 的 基 本 内容 .
按照传统 的理 解 , 行政 主体是指享有行政 职权 , 以 自己的名义 并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 够 独 立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组 织 。它 有 几 能 个要点 : 一 , 第 行政 主体 必 须 是 享 有 行 政 职 权 的组 织 。 种 行 政 职 权 要 这 么 是 作 为 组 织 的 固有 职权 而直 接 来 源于 宪 法 或 有 关 组 织 法 的 规 定 . 要 么是 作 为组 织 的非 固有 职 权 而 来 源 于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授 权 。 这 构成 了行 政 机关 与 法 律 、 规 授 权 的组 织 的 区别 。 二 . 政 主 体 必 法 第 行 须能 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 这在外部形式上表 现为能在行 政决定上署名 。这使行政主体区别于受委托而行使行政 职权 的组织 。 第三 , 行政主体应 当能独立承担 由其行政行为所引起 的法律 责任 。当 然, 这里 的“ 独立” 只是相对 独立 , 因为我国的各种行 政主体构成 一个 完整 、 系统 的体系 , 没有哪一个行政机关 或法律、 法规授权 的组织 是超 脱于体系之外 的。如行政活动中所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 , 责任 主体 其 便是 国家 ,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 却仍然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主体。 传统上理解 的行政主体 , 其外延 由两 部分组成 . 即行 政机关 和法 律 、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 政 机 关 是 指 依 照 宪 法 和 行 政 组 织 法设 立 的 . 法 行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权 , 以 自己 的 名 义 实施 行 政活 动 并 能 独 立 承 担 起 法 律 后 能 果 的 国家 机 关 。 律 、 规 授 权 组 织 是行 政 机关 以 外 的 组 织 , 于 有 法 法 法 由 律、 法规或规章授予行政 职权 而成为行政主体 。它们主要有行政机关 内部机构 、 出机构 , 派 经授权 的事 业单位 、 业单位 、 企 社会 团体和其他 组织 。
的 巨大 差 别 。在 简 要 介 绍 中 国以 及 法 、 、 德 日三 国 的行 政 主体 理 论 后 , 文 比较 了 中 西 方行 政 主 体 理 论 之 不 同 。主要 有 团体 与机 关 、 内部 权 利 本 重 与 重 外部 职 权 、 象与 具 体 等 的不 同 。 抽
【 关键词 】 行政 主体 ; 团体 ; 关; 机 行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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