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法律和彝族习惯法对彝族“死给”现象审理审判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以凉山彝族农村人命案司法实践为例
2 1/ 3 总 第 1 02 0 1期
J R A F E HNO OG OU N L O T L Y
的发 展与 变迁 实际 以及 司法 “ 元 ” 并存 现 状 二 的探讨 。二 是 实践 运用 层 面 ,有 海 乃拉 莫 等 著
着 这些 组织或 地 域成 员 的 共 同利 益 ,有 的 还是
权 益受损 防范与干预 模 式” 阶段性 成果之 一 。 作者简 介 :马林 英 ,彝族 ,西 南 民 族 大 学 西 南 民族 研 究 院教 授 ,研 究方 向: 民族 学 , 少 数 民族 妇女 ;张洁 ,西南 民族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 民族 学 。 四川 I成都 6 0 4 10 1
共 同约定 的 ,因而往 往 能被 自觉 遵 守 。彝族 社 会要 求 子嗣 “ 宗 制 定 法 规 ,子 孙 世 代 遵 循 ; 祖 前辈 ‘ 节威 ’有道 理 ,后 辈秉 承 ‘ 节威 ’不迷 路” ,以 “ 威 ” 作 为秩 序 准 则 ,调 整 和疏 导 节 各 种社 会关 系。 “ 威 ”一 般 包括 成 文 和不 成 节 文 两种 ,并 以文 字 、 口头和 行 为三 种 方 式传 播
[ 要 ] 当今世界 ,主流社 会 与边缘 社会 制度 的共存 与发展 问题 已经引起 学界 广 泛 关 摘
注。 凉山彝族 本 土 司法体 系完备 而灵 活 ,至今 依 旧 有 效 地发 挥 着秩 序规 范 运行 的 功 能 ,
其 中本 土刑 法制度 尤其如 此 。 当下 ,在 乡村彝 人 的 心 目中 ,本 土 司法依 然具 有根 深 蒂 固 的存在 空 间和 坚实基础 。不 少彝 族 民众 对 本 土 司法 的 熟 悉和依 赖 程 度 ,在 某 些领 域 远 远 大 于国 家法 ,国家 司 法 、执 法机 关在 当地 的 适 用 和执 行 一 直有 限。本 文采 用 田野 调 查 、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彝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他们有着独特的文化和习惯法体系。
彝族习惯法是指彝族人民长期实践和形成的民族法律规范,它在彝族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接影响着民事审判。
本文将从彝族习惯法的特点、对民事审判的影响以及思考这一主题展开阐述。
彝族习惯法的特点。
彝族习惯法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它是彝族人民根据自己的社会文化传统和实际需要所制定的一套行为规范和处置办法。
彝族习惯法以口头的方式传承,逐渐形成了一套丰富而系统的法律规范。
彝族习惯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族群性,它不同于汉族法律体系,更贴近彝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实际。
彝族习惯法内容丰富,包括婚姻家庭、土地资源、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规范,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彝族习惯法对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当地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族群文化习惯和相关法律规范,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习惯法权利。
彝族习惯法在土地资源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彝族人民对土地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习惯法规范,这对土地纠纷案件的审判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彝族习惯法对婚姻家庭事务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婚姻的成立、继承继嗣、家庭纠纷等方面,这些规定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中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尊重。
彝族习惯法在宗教信仰方面有着独特的规定,对宗教信仰纠纷案件的审判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对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进行思考。
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是积极的,它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族群文化习惯和相关法律规范,促进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也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官需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当事人的习惯法权利,但也需要在具体情况中结合国家法律,依法公正审判,确保公平和正义。
彝族习惯法与汉族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于法官而言,需要具备丰富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充分尊重各民族族群的法律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到在尊重和保护民族习惯法的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与权威。
对彝族习惯法入民族自治法的思考
对彝族习惯法入民族自治法的思考独特的文化背景诠释了彝族习惯法的客观存在价值,国家法在本土传统力量面前显得无所适从,解决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的二元冲突须确保彝族习惯法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现行法律体制下,在甄别、比较、权衡的基础上将不违反宪法原则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彝族习惯法统一纳入到彝族自治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是条现实的道路。
标签:彝族习惯法国家法冲突民族自治彝族习惯法是彝族地区人们经过长期生活约定而又口头传承、独立于国家法之外,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习惯法乃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中予以实施。
”[1]由于历史变迁相对单一,生存环境相对封闭以及民族发展的独特性,彝族地区习惯法呈现出与其他民族尤其是与现代法治迥然不同的地方特色,形成现代法治语境中极富乡土气息法治的“自留地”。
学界对此关注甚多,并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讨。
国家法与彝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需要建立在认真分析彝族习惯法的文化背景以及相关的客观存在性上,客观全面的看待彝族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避免单一的看待习惯法,或试图以国家法为唯一标准强行推行国家法,惟国家法一法独大,只有在此基础上对两者予以公平公正的价值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融合、整合或取舍的路径上分析,才能更好的处理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看待彝族习惯法的存在价值与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相契合的国家法蕴含着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深厚的人文情怀和公认的普世价值,正在广泛而又深刻地改变着现实生活,影响着社会的前进和发展。
在谈论起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时,大多数人都会觉得国家法才是真正的法,才是大家应该拥有和遵守的法律,在两者冲突的认识和处理上,更多地偏向于国家法,在国家法至上的思想指导下讨论彝族习惯法向国家法适应、融合、过渡的“调适和改造”问题。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彝族是中国的一个重要少数民族,他们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习惯法。
在彝族社会中,习惯法对于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思考。
1. 彝族习惯法的概述彝族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民族,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习惯法为基础。
彝族习惯法是彝族社会长期发展积累的产物,其内容包括了族规、社规、村规等各种规范,涉及生产生活、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等方方面面。
彝族习惯法在彝族社会中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和尊重这些规范。
在彝族社会中,习惯法对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中包含丰富的民事规范,涉及到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土地争端等多种民事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彝族习惯法成为了处理纠纷和解决争端的重要依据。
彝族习惯法中的调解制度为民事审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在彝族社会中,很多纠纷案件并不会立即上法院,而是首先通过村规或社规的调解程序进行解决。
这种调解制度往往能够有效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彝族习惯法中的责任追溯原则也对民事审判产生了影响。
在彝族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往往与整个家族或村落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往往会考虑到其对整个群体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个人责任。
3. 对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思考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彝族社会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习惯法在新的背景下可能面临一些调整和改进的问题。
彝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一些案件中,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产生了冲突,如何协调这种矛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彝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例如在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习惯法可能无法提供清晰的解决方案,需要借鉴现代法律的制度和经验。
在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时,我们应该充分尊重和理解彝族习惯法的特点和作用,同时也需要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下对其进行适度的调整和完善。
彝族“死给”的社会心理学探析
彝人 的社 会 、宗教 以及思 想 观 念 与饲 养 业 有 极 其密 切 的关 系 ,例 如 祭 祀祖 先 要 打 牛数 十 头 至
和隶属 关 系的人 们 聚 居 的一 个 单 位 ,有 其 固定 的耕地 和 山林 。彝族 村 落 是 两种 不 同原 则 的结 合 :第 一种 组织 的基 础是 居 处 法 则 ,以财 产关 系与 土地关 系 为 主要 的功 能基 础 ;第 二 种 组 织 系 以血 亲 法则 为基 础 ,所 属 成 员及 其 家 庭 之 间
一
“ 三把 刀” ,四连星为 “ 四火石” , 六极 星 为 “ 六
弓箭 ” ,七 斗 星 为 “ 七 戈矛 ” ,皆武 器 也。龙 头
山下 罗彝有 “ 云为 日之兵 ,星 为 月之 兵 ”之 谚 。
以为 日月 亦不 能 相 和 ,故 日 出而 月 隐 ,月 出 而
日 退。世哲区罗彝更有战争 口诀,以为 日、月、 星、 辰 、云 雾、鹰 、 猴 、 熊、蜂 、 鱼、 鸟 、人 皆有仇敌 ,皆有战争之事 实。其 言日:日起 而
卷
作者 简介 :徐铭 ,西 南 民族 大 学教 授 。 四川 成都
6 1 0 0 4 1
一
、
彝族 文化 背景述 略
必须 以集 体 负责 ,相互 援助 为功 能 。 彝族 的农 业 以种 植 荞麦 为 主 ,并 作 为 主要
的食 物 。 彝 人 传 统 的 农 耕 方 法 为 山 地 烧 垦 农 业 ,即在高 山坡 地烧 林 木 野 草 ,用 牛 犁 翻 动 土 层后 下 种 。荞 麦 每年 有 两 季 的 收获 。这 种原 始 的农 作 方法不 但 垦 种粗 放 ,且 不 知 用 肥 料 或很
这个 山脉 又分 成 四大支 :万 石 坪 山脉 、龙 头 山
凉山彝族“撮确毕”案件传统解决机制和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凉山彝族“撮确毕”案件传统解决机制和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国目前彝族族群居住最多的地区。
即便在国家法制已经通过至少在形式上有效的宣传而“侵入”了彝族文化的今天,彝区民间纠纷的解决绝大部分仍然依赖于适用传统机制,彝族“撮确毕”案件(即“人命赔偿案件”)尤其如此,这导致了国家法和彝族传统解决机制特别是“撮确毕”案件的解决机制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
研究彝族“撮确毕”案件传统解决机制对研究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变通适用及如何与习惯法实现良性调适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民族地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实现当代法治文明更具深层价值。
除导论和结语外,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1章,“撮确毕”及其现象。
通过对凉山彝族“撮确毕”及其现象的具体描述,对“撮确毕”的概念、类型、社会背景及成因等形成全面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阐释凉山彝族“撮确毕”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特征。
第2章,“撮确毕”案件解决机制的现状。
通过对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解读这一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今社会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第3章,“撮确毕”案件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从观念、实体和程序的多重视角:以理论性的研究方式,通过“撮确毕”案件解决机制和国家法所站法律立场的不同、实体的差异和办案程序的差异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撮确毕”案件解决机制与现代法治观念的错位;在实体差异中解决依据和标准的不同及在赔偿和责任认定上的差异;在程序差异上通过办案主体、解决方式及程序流程等内容的不同展开研究。
第4章,“撮确毕”案件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调适。
从在凉山彝族地区建立混合型“撮确毕”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保留并发挥“撮确毕”案件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撮确毕”案件解决机制的改革三大内容来具体阐述了凉山彝族“撮确毕”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调适。
彝族地区民法适用中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协调探析
彝族地区民法适用中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及协调探析本文分析了民法适用中彝族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形式,提出了彝族民事习惯法在民法适用中的构建与完善对策。
一方面,国家法要对习惯法进行整合;另一方面,习惯法应向国家法渗透。
以实现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
标签:彝族地区;民事习惯法;国家法;冲突;协调一、彝族地区民法适用中民事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表现在当前彝族地区,习惯法往往作为国家法的相对面而存在,这些习惯法往往是在传统伦理宗法秩序和现代法治秩序的夹缝中生长出来的,是二元秩序结构的必然产物。
国家法与习惯法呈现冲突或紧张关系。
从整个社会法制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彝族地区,国家法的地位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从而造成了习惯法的地位逐渐下降。
站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角度,这种互动下的冲突主要呈现为四种关系:1、国家法强行而习惯法失效国家制定法在彝族地区施行后,彝族习惯法就开始处境艰难。
一方面,国家法由于内容的缺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为彝族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与正式法治实践相违背的“法律”实践是严格禁止的。
所以,彝族地区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即彝族社会在快速进化发展中产生的大量纠纷需要解决,可国家正式的法律缺位,无法管也管不了,但在单一的成文法系下,民间解决纠纷几乎不可能。
2、习惯法置换或规避国家法由于历史的原因,彝族地区多元法律的存在,往往使社会成员有可能多样选择,这种选择以双方自愿遵循为原则,从有可能获得有利于自己后果的前提出发,他们更倾向于习惯性地运用本民族习惯法。
3、国家法与习惯法交错实施在彝族地区,一直以来社会成员的行为受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双重支配。
往往是一个案子经过两次判决才能“了结“,即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判决一次,由家族根据习惯法来判决一次。
4、习惯法强行地与国家法发生冲突如在婚姻的习惯法规范中,禁止黑彝与白彝间通婚,在婚姻关系成立上,现在彝区人们仍坚持“仪式婚”。
二、彝族民事习惯法民法适用的构建与完善对策——实现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我们探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是希望能够找到相应的途径来解决两种规范性知识的互补和并用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国家的正式制度要为二者的互动提供对话空间和渠道。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彝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
在彝族社会中,习惯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它是彝族社会的一种传统习惯,对于彝族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民事审判中,彝族习惯法对审判结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彝族习惯法的特点、对民事审判的影响以及相应的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彝族习惯法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法律体系,它是彝族族群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套规范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家法、村法、社法和寨法等,其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土地资源、财产继承、纠纷调节、刑事惩罚等方面。
彝族习惯法以口头传承和惯例习俗为主要载体,通过长辈传授、社会习俗等方式传承下来,成为彝族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体系。
在彝族社会中,习惯法对民事审判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彝族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广泛,它涵盖了彝族人民的方方面面,对他们的生产生活、家庭关系、社会秩序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或者仲裁员往往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习惯法规定,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
彝族习惯法在彝族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它是彝族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有着深远的指导作用。
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依据习惯法来解决问题,这就给民事审判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彝族习惯法在具体规定上可能与中央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或者不一致,这就需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审慎权衡,遵循中央法律法规的尊重当事人的习惯法要求,确保审判公平公正。
针对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的影响,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方式。
可以加大彝族习惯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彝族习惯法的内涵和特点,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价值观念,使其与中央法律法规相协调。
可以在彝族地区设立专门的民族法庭或者专门的习惯法审判机构,由具有丰富彝族文化背景和法律知识的法官来审理相关案件,加强对习惯法的理解和应用,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法律冲突与理性选择——“死给”现象中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动
基金项 目: 国家社 会 科 学基 金 一般项 目( 1 1 B F X0 2 1 )
作者简介: 闫文博 ( 1 9 8 4 一 ) , 男, 河南项城人 , 博士, 河4 g _ v . - _ , E 3 v 学人文与法律学院讲师; 邢巍巍 ( 1 9 8 1 - ) ,
女, 内蒙古呼伦贝尔人, 博士, 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闫文博’ , 邢巍巍
( 1 . 河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法律学院, 天津 3 0 0 4 0 1 ; 2 . 天津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 天津 3 0 0 3 8 4 )
摘要 : “ 死给” 是凉山彝族地 区在特殊环境 中 产生的特殊法律现 象,“ 死给” 的发生非但没有解决矛盾冲
突, 恰恰相反,“ 死给” 使矛盾冲突升级从而使被动一方变为主动。 从 国家法的角度来看, “ 死给” 作为一种 自 杀
、
“ 死给 ”现 象的分 析与描 述
有采取行动, 只要求将其丈夫交出来, 让他说 清楚。 后经当地德古调解, 按有关习惯法规 定, 由夫方 家打
“ 死 给” 是“ 死 给某人 ’ 的简 称 , 这种现象普遍 发生于凉山地 区, 有学者指出, “ 死 给” 案是在凉山 彝族 地 区特殊 的历史 文化 中所产生 的特殊 法律现 象, 离开彝族 文化来审视 “ 死 给” , 它是荒谬而不 可 理喻的, 而走人 到 “ 死 给” 案发生 的文化环境中, 它 又显得如此合乎逻辑和顺 理成章 】 。 这种表面上看
德古调解 , 由夫家通过赔偿养女费及款待死者家支 来解决矛盾。 案例1 : 吴奇家的女儿, 嫁 给了阿朱 家的儿子。 女
儿 本 人 不愿意 。 被 迫 结婚 后 , 她 就想 离婚 。 可 男方要
凉山彝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制的冲突及调适
凉山彝族习惯法与现行法制的冲突及调适云南民族大学06级王俊内容摘要:产生于凉山彝区的地方习惯法民族改革前就一直调整着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由于有着深厚的根基,自今在这些地区仍然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我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在民族地区的法制统一,就应当深入研究习惯法与现行法制的冲突及调适问题,本文正是就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以供借鉴。
关键字:凉山彝族习惯法现行法制冲突调适学界中对习惯法的界定一直是模糊不清的。
但笔者认为在诸多的概念中,习惯法的内涵至少有三点是共通的。
第一,习惯法是法的早期形态。
对此恩格斯曾有过精辟的分析:“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便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从而指出了法产生的一般过程: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说明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是从习惯规范演变而来。
现今法学界也大都认为法是遵循着民族禁忌——民族习惯——国家法律的发展轨迹演变运行的。
第二,习惯法与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国家法相对应。
高其才将习惯法定义为:“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第三,习惯法绝大部分是未成文法,具有地域性。
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的研究中提出:习惯法是“由乡民长期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套地方性规范;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习惯法并未形诸文字,但并不因此而缺乏效力和确定性,它在一套关系网络中实施,其效力来源于乡民对此种…地方性知识‟的熟悉和信赖,并且主要靠一套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有关的舆论机制来维护。
”这一论述以“未成文法”和“地方性知识”的表述精辟的指出习惯法的特性。
凉山彝区及其习惯法凉山彝族通常是指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和峨边、马边两个彝族自治县以及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的彝族同胞,这些地区被统称为凉山彝区。
彝族习惯法对对凉山法制建设的影响研究
彝族习惯法对对凉山法制建设的影响研究关键词:习惯法;影响;对策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不仅中国有,而且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
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
凉山彝族地区习惯法是几千年来彝族人在生活中形成的约定俗成,对整个梁上彝族地区具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在某些方面,一组人想要结局某种利益冲突,习惯法优于法律规定,双方通过德古调节达成协议,协议结果双方遵守。
在这种情况下,凉山地区法制建设受到极大影响,好的影响在于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坏的影响在于由于习惯法中评价是非标准是几千年传承下来的风俗习惯,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习惯会有所偏颇,这将会极大影响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阻碍法治进程。
一、习惯法的影响1、习惯法对于刑法的影响在彝族习惯法中,杀人偿命或者用财务抵消是几千年的习惯,两个人发生冲突之人死亡,按照古一人的约定要么拿凶手抵命,要么拿出相应财务赔偿,财务可以是银锭可以是牲畜甚至是人。
刑法规定触犯刑法应按刑法定罪,有民事诉讼的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在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功当下,彝族习惯法对检察机关公诉影响不大,但是在民事赔偿上面还是具有很大的影响,民法规定,在赔偿人生活困难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会给予考虑多元化的赔偿方式。
但按照习惯法下的民事赔偿,约定赔偿金额后,即使倾家荡产也要在约定的时间赔偿完成,这样会出现,赔偿人土地、牛羊全部拿去抵债,导致赔偿人及家人出现生活困难流离失所的情况,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2、习惯法对于民法的影响民法规定,民事纠纷可提起民事诉讼、可双方协议解决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在彝族习惯法中,民事纠纷产生后,双方会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
会请德古中间调节,这时候双方会将自己家支中人叫上,双方在德古调解时尽心对峙,调解不成基友可能会发生冲突,引发刑事案件。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调适探析--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
2020年第5期(总第14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5㊀2020(SumNo 146)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调适探析 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李雪菁(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ꎬ南宁530008)摘要: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法制的典型ꎬ彝族习惯法具有内生自觉性㊁持续性㊁高效操作性等特点㊁优势ꎮ在司法实践中ꎬ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存在若干差异ꎬ包括背景有别㊁地位差距㊁强制力量有异ꎮ如未能科学归引彝族习惯法发展ꎬ则可能引发恶性流变㊁双重司法等不良后果ꎮ两者也有共通:彝族习惯法可适当弥补国家刑事制定法的不足ꎬ运作中能一定程度上互补㊁互相认可㊁采用ꎮ可见ꎬ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ꎬ应以国家刑事制定法为主ꎬ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为辅ꎬ通过传承与废止㊁变通立法㊁调解制度构建㊁教研等ꎬ实现彝族习惯法的现代化改造ꎬ使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得到有效调适ꎮ关键词:彝族习惯法ꎻ国家刑事制定法ꎻ差异ꎻ协调中图分类号:D924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20)05-0016-05收稿日期:2020-06-10基金项目:2020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科研基础能力提升项目 彝族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研究成果(2020KY56005)ꎻ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2019年度院级科研重点项目 东南亚国家弱势群体刑罚规制探析 研究成果(2019YJKY01)作者简介:李雪菁(1983-)ꎬ女ꎬ广西桂林人ꎬ法学院副教授ꎬ从事刑法学㊁宪法学研究ꎮ一㊁问题的提出彝族是我国西南边陲的古老民族ꎬ在东南亚国家ꎬ例如泰国㊁越南㊁缅甸㊁老挝ꎬ也有近百万人之多ꎮ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法制的典型ꎮ近年来ꎬ学者们围绕彝族习惯法进行了一系列研究ꎬ包括:历史㊁地理㊁经济㊁宗教㊁信仰㊁文化㊁教育㊁权益㊁环境ꎮ其中涉及彝族习惯法含义㊁特点㊁分类㊁内容㊁纠纷解决机制㊁积极与消极作用㊁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㊁彝区法治路径ꎮ例如:张志强探讨了彝族地理分布[1]ꎮ佴澎㊁周芳考察了元明清彝族纠纷解决机制变迁ꎬ认为中央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间是不对称互动关系ꎬ习惯法中的死给现象会带来若干不利后果ꎬ提出应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矛盾[2]ꎮ陈燕㊁高满良将民族习惯法纳入到规范的非正式约束中ꎬ其中还包括民族原始崇拜㊁宗教信仰[3]ꎮ郝彧阐述了凉山彝族家支权力结构对乡村秩序控制的积极作用ꎬ包括礼治㊁民间道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了很大作用ꎬ但为维护家支利益最大化ꎬ因此难以实现绝对的罪责相当及权利和义务对等[4]ꎮ彝族刑事纠纷研究主要围绕彝族刑事习惯法起源㊁发展㊁现状㊁内容㊁形成原因㊁死给㊁司法适用㊁刑罚等进行了一定探讨ꎮ例如:安鹤飞论述了刑事习惯法重要性及发展历程㊁规范内容ꎬ认为刑事习惯法有轻重㊁等级之分[5]ꎮ刘之雄认为刑事习惯法在彝区仍发挥作用ꎬ主要表现为刑事案件多以赔偿结案ꎬ因此常出现以民代刑ꎬ国家刑事制定法认为是犯罪的案件ꎬ在彝区却被合法化ꎬ具体有重婚㊁猥亵妇女㊁持枪等[6]ꎮ梁潇通过对彝族死给的界定ꎬ阐述了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罪与非罪间存在差异ꎬ认为两者各有千秋[7]ꎮ学者们众说纷纭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述ꎬ奠定了一定的研究基础ꎬ而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调适有关研究较少ꎬ主要散见于上述研究中ꎬ一般有附属提及ꎬ鲜有专题进行深入系统探讨ꎮ彝族习惯法在凉山彝区仍发挥着解决纠纷和维持社会稳定秩序等重要作用[8]ꎮ随着社会的发展ꎬ在司法实践中ꎬ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逐渐出现了差异ꎬ有的差异出现恶性流变ꎬ引发了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ꎬ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ꎮ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也有共通之处ꎬ如何面对这些差异ꎬ并解决冲突ꎬ能否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ꎬ需要进一步研究ꎮ二㊁彝族习惯法的含义㊁特点㊁优势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凉山彝族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总结㊁提炼出来的ꎬ调节凉山彝族社会公共与个人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ꎮ(一)内生自觉性彝族习惯法源于凉山彝族日常生产与生活的需要ꎬ符合彝族群体传统的思维和行为模式ꎬ已逐渐成为彝族生活的一部分ꎮ家支是彝族社会传统政治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ꎬ是习惯法存在与运行的基础ꎮ家支成员有强烈的群体意识ꎬ为了增强凝聚力ꎬ也为了群体共同利益最大化ꎬ成员们自觉按习惯法约束自身行为ꎬ对违反习惯法的行为予以严惩ꎬ这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主要依靠外在强制力不同ꎬ彝族习惯法比国家刑事制定法获得了更多彝族成员的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ꎮ这种从心理上互相遵守规则的需要ꎬ是促进成员服从规则的首要保证[9]ꎮ(二)持续性由于地处深山ꎬ交通不便ꎬ生产力水平低下等因素ꎬ凉山彝族只能将风俗习惯一代代口耳相传ꎬ保证了彝族习惯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ꎬ逐渐使彝族习惯法在凉山地区得以普遍遵守ꎬ并巩固了其效力ꎮ在不断更新与传承过程中ꎬ彝族传统法文化㊁宗教信仰也起了一定保障作用ꎬ这些使彝族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比国家刑事制定法更能适应当地民众的需要ꎮ(三)高效操作性凉山彝族习惯法将各类不法行为进行了分类ꎬ例如: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凉山彝族习惯法曾规定了制裁奴隶㊁婚姻与婚姻纠纷㊁窃劫纵火㊁侮辱㊁虐待㊁殴打㊁伤害和命案的处理条款[10]ꎮ命案中分为家支内部和家支外部的情况ꎬ家支外部的杀人案ꎬ视死者所属等级分别以赔命金等方式处理[11]ꎮ习惯法运行时常请德古调解ꎬ相较于国家刑事制定法而言ꎬ经由权威人士调解㊁赔命金等方式ꎬ其诉讼成本低㊁简单易操作ꎬ执行力和效力强ꎬ基本不会翻案ꎬ因此ꎬ广受当地民众采纳ꎮ三㊁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差异㊁不足(一)背景有别ꎬ恶性流变案件1:访谈中了解到美姑县瓦乌村曾发生一起盗窃案ꎬ曲比某某的8000元钱被盗ꎬ经过调查ꎬ其舅舅承认是自己和吉克某某一起偷的ꎮ曲比某某不好意思追究舅舅责任ꎬ于是追究吉克某某责任ꎬ但吉克某某却否认自己参加盗窃ꎬ只是一起花了钱而已ꎮ曲比某某找村干部调解ꎬ由于证据不足ꎬ未能成功ꎬ因此非常愤怒ꎬ带领自己家支将吉克某某捆绑后推磨盘ꎬ以示对偷盗者侮辱性惩罚ꎬ经过德古等人劝阻后才放了吉克某某ꎮ这也激怒了吉克家支ꎬ他们认为受到了羞辱ꎬ认为如再调解不了ꎬ则要聚集上百人与曲比家打冤家ꎮ吉克某某仍坚持原来说法ꎬ由于缺乏证据ꎬ故德古提出通过发誓来判断吉克某某是否盗窃ꎬ不敢发誓的话就证明确实偷了ꎮ最后调解结果认为:曲比某某私自囚禁处理吉克某某有违习惯法规定ꎬ因为黑彝对俘虏和仇敌时才用此法ꎬ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这样做ꎬ且曲比某某没看好自家舅舅ꎬ因此曲比某某有更多过错ꎮ故不追究丢失的钱ꎬ曲比某某赔吉克某某5000元㊁10斤酒了结ꎮ国家刑事制定法主要以城市社会规则构建法律体系ꎬ适应现代化法治需要ꎮ而彝族习惯法是凉山彝族成员为战胜恶劣自然环境㊁艰苦山区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规范ꎬ主要以当地民族习惯构建ꎮ同时ꎬ彝族地区由于经济落后ꎬ地域㊁历史㊁文化㊁风俗㊁宗教信仰独特ꎬ且接受外界信息滞后ꎬ对国家刑事制定法缺乏了解与认可ꎬ因此容易将国家刑事制定法看作是外来陌生的规范ꎮ而彝族习惯法常被称为活着的奴隶制法ꎬ虽有众多优点ꎬ但也有很多不足ꎬ例如:神判㊁家支复仇㊁打冤家㊁械斗㊁以民代刑ꎬ等等ꎮ在案件1中ꎬ由于证据不足ꎬ故采取了习惯法中发誓的方式进行判断是否盗窃ꎬ根据我国刑事制定法盗窃罪规定ꎬ应该追究舅舅刑事责任ꎬ也需辨别吉克某某是否真正参与了盗窃ꎬ而案件最后却采取赔偿的方式结案ꎬ赔偿一般属于我国制定法中民事责任ꎮ若一味放任负面情形ꎬ彝族习惯法则可能发生恶性流变ꎬ阻碍其现代改造ꎬ也会导致国家刑事制定法与凉山彝族民众渐行渐远ꎬ最终影响我国法治统一性ꎮ(二)地位差距ꎬ双重司法案件2:访问宁蒗调解者杨八某时得知ꎬ曾在西川乡发生一起因错把小孩当猎物ꎬ小孩被枪打死的案件ꎮ鉴于各方以往无冤无仇且误伤ꎬ死者家支同意让德古调解私了ꎬ肇事者赔偿死者家人命金6万元结案ꎮ彝族习惯法在解决刑事案件时ꎬ程序简单ꎬ成本低ꎬ费时少ꎬ如案件2ꎮ而国家刑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ꎬ经过立案㊁侦查㊁起诉㊁审判㊁执行ꎬ时间花费较长ꎬ需付出很多精力ꎬ成本较高ꎬ有时会存在执行难ꎬ不服判决ꎬ再次审理等情形ꎮ彝族习惯法常当场解决纠纷ꎬ不能当场解决的会请权威人士进行调解ꎬ一旦调解成功ꎬ双方不能随意反悔ꎬ应立即执行ꎮ因此ꎬ当国家刑事制定法没完全普及民族地区ꎬ且未能有效渗透到少数民族民众心中时ꎬ一旦发生刑事案件ꎬ不论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如何ꎬ民众一般会先选择彝族习惯法解决ꎬ而非一开始就寻求国家司法机关解决[12]ꎮ例如:打架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㊁双方因吵架致人死亡等案件常以彝族习惯法处理ꎬ若按彝族习惯法处理不成致事态扩大ꎬ才会选择国家刑事制定法解决ꎮ有时ꎬ尽管国家刑事制定法处理的案件ꎬ但仍被民众强行要求再次以彝族习惯法处置ꎬ这就导致了双重司法ꎬ有可能危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ꎬ也违背了国家刑事制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ꎮ(三)强制力量有异ꎬ难保公平正义案件3:据昭觉县民间调解者讲述ꎬ曾经在十年前发生过一起死给案ꎮ庆恒乡的小两口在地里劳动时ꎬ发现自家田埂被挖坏了ꎬ并被越界侵占了土地ꎬ小两口刚好看见隔壁家的女主人也在地里劳作ꎬ于是认定其就是肇事者ꎬ上前打了她ꎬ结果女主人羞愤中服农药自杀了ꎮ死者家支成员将死者尸体抬到加害方家ꎬ扬言必须得给个说法ꎬ否则引发暴力报仇ꎮ幸好德古赶到进行了调解ꎬ发现田埂实际没什么损坏ꎬ死者因被打而自杀ꎬ故加害者家支需赔偿:死者命金㊁其舅舅㊁姐妹㊁叔叔辈银子ꎬ还有擦眼泪马钱㊁赔礼款待钱㊁调解金等近6千元ꎬ此案才算结束ꎮ据调解者说ꎬ此地很多纠纷是调解解决ꎬ因此不用再找乡镇司法机关解决ꎮ国家刑事制定法由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后盾ꎬ由国家司法机关人员保障其运行ꎬ但易反复ꎬ有的当事人破裂的社会关系难以恢复ꎮ而彝族习惯法的履行常以德古等权威人士的个人信用作为担保ꎬ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ꎮ德古一般通过在调解等协议书上签字ꎬ当事人也通过签字摁手印的方式ꎬ保证案件的顺利解决ꎮ若一方未履行协议ꎬ则另一方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ꎮ经过德古等权威人士调解达成合意的案件ꎬ并经过诸如打鸡等仪式后ꎬ一般不会翻案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能得以恢复如从前一样[13]ꎮ但彝族传统调解也存在难以被国家制定法认可的尴尬局面ꎬ某些调解由于缺乏统一管理ꎬ程序㊁范围不定ꎬ标准不一ꎬ有时违背公平㊁正义原则ꎬ易引发群体事件ꎬ如案件3中ꎬ若德古未能科学有效调解案件ꎬ则可能引发家支打砸抢等暴力报仇ꎮ四㊁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的共通表现(一)彝族习惯法可适当弥补国家刑事制定法的不足ꎮ刑事制定法中的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ꎬ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ꎮ例如ꎬ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㊁诽谤案ꎻ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ꎻ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ꎮ这些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的案件ꎬ有的则靠道德规范ꎬ除非达到刑事制定法要求ꎬ才由国家法介入ꎬ而彝族习惯法填补了国家刑事制定法的空缺ꎮ例如:根据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凉山彝族习惯法关于婚姻的规定ꎬ订婚后ꎬ男方提出退婚ꎬ要向女方本人及其父母㊁弟兄姊妹赔款和宰杀牲畜道歉ꎮ被父母虐待致死的ꎬ女方除退还男方的聘金和赔偿结婚费用外ꎬ还要宰杀牲畜献酒赔礼[14]ꎮ能对当事人进行钱财㊁物质的帮助ꎬ是十分必要的ꎮ特别对于特定地理环境的民众尤其重要ꎬ由于物资的匮乏ꎬ加上高海拔地区生活的不易ꎬ一些乡村经济落后ꎬ贫困人口较多ꎬ故这些实物的弥补ꎬ能较大程度满足当事人需求ꎬ从而促进双方矛盾化解ꎮ(二)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运作中能一定程度上互补国家刑事制定法一般是在民法㊁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都用尽后ꎬ才会采用的最终救济途径ꎮ而彝族习惯法能主动介入社会公共生活ꎬ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都有一定预先规范ꎬ且在潜移默化地约束和评价彝族成员们的行为ꎬ这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纠纷朝刑事案件转化ꎬ与国家制定法一同维护了社会稳定ꎬ也提高了国家刑事司法效率ꎬ避免了国家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ꎬ让国家司法资源更加集中的处理关键疑难案件ꎬ促使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运作中得以适度互补ꎮ总体上仍以国家制定法为主ꎬ而在一些盲区ꎬ国家制定法难以调控的地方ꎬ能发挥习惯法的合理效用ꎮ(三)某些彝族习惯法逐渐被国家刑事制定法认可彝族习惯法中常通过德古等权威人士调解刑事案件ꎬ在现实案件中某些调解过程和结果已被国家制定法默认ꎬ尽管在国家制定法中尚待明文规定ꎬ但在凉山彝族地区中经过德古调解的案件是有一定效力的ꎬ国家制定法不能随意干涉调解成功的案件处理结果ꎬ若强行推翻调解结果ꎬ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案件出现ꎮ可见ꎬ某些彝族习惯法仍在某种情形下发挥作用ꎬ通过逐渐被国家刑事制定法的认可ꎬ能促使消解双方存在的一些差异ꎬ甚至矛盾之处ꎬ让两者的关系更为融洽ꎮ(四)国家刑事制定法逐渐被彝族民众采用随着国家制定法的普及ꎬ彝族民众渐渐了解了国家刑事制定法ꎬ在边远闭塞的彝族地区ꎬ当面对熟人之间的普通纠纷时ꎬ有的仍主要采用彝族习惯法处理ꎬ但在离城市较近的彝族地区ꎬ当面对陌生人之间的刑事纠纷时ꎬ他们不仅仅只依据彝族习惯法ꎬ而是会寻求国家刑事制定法来处理纠纷ꎬ因为国家制定法相对于彝族习惯法更具客观性㊁科学性ꎮ随着时代的发展ꎬ彝族民众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ꎬ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ꎬ法治宣传也深入到各个乡村ꎬ民众也逐渐感受到了国家制定法的公平㊁正义㊁合理性ꎬ因此ꎬ落后的一些习惯法做法也逐渐不被民众采纳ꎬ而越来越多的寻求国家制定法的帮助ꎮ五㊁彝族习惯法的现代化路径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存在差异ꎬ但也存在很多共通之处ꎬ两者皆有优势与不足ꎮ可见ꎬ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ꎬ应以国家刑事制定法为主ꎬ民族地区的习惯法为辅ꎮ对于民族习惯法应去其糟粕ꎬ取其精华ꎬ而非全盘否决或盲目接受ꎬ应努力探寻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路径ꎮ(一)传承与废止在彝族习惯法中ꎬ严重损害国家法制尊严与统一ꎬ扰乱国家司法㊁执法等机关正常秩序的ꎬ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习惯法应摒弃ꎮ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价值趋向一致ꎬ又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彝族习惯法ꎬ同时也符合国家刑事制定法律原理的习惯法ꎬ应对其适当借鉴与吸收[15]ꎮ例如:公平㊁正义是彝族习惯法的核心价值ꎬ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的核心价值ꎬ这些可以继续传承ꎮ彝族习惯法中调解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ꎬ与现代司法倡导的以调解为主的刑事和解制度不谋而合ꎬ因此可适当改进利用ꎮ调解不仅能节约司法资源ꎬ也能降低诉讼成本ꎬ促进破裂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ꎮ通过传承与废止ꎬ使彝族习惯法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扬下去ꎬ同时赋予了时代内涵ꎬ使科学的彝族习惯法继续辅助彝族地区发展ꎮ(二)探索变通立法虽然彝族地区已有很多风俗㊁禁忌㊁村规民约等ꎬ但某些法律法规仍有欠缺ꎮ很多学者呼吁可赋予民族地区变通立法权ꎬ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ꎮ因为根据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与立法权ꎬ结合地区政治㊁经济㊁社会特点ꎬ可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16]ꎮ通过这种方式能更好协调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间关系ꎬ既能体现彝族习惯法中优秀的民族法文化ꎬ又能将经过国家制定法提炼后的习惯法纳入现代法制轨道ꎬ从而实现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ꎬ维护我国国家法律权威ꎮ(三)以调解为纽带ꎬ加强融合与对接由于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在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有共通之处ꎬ以调解为纽带ꎬ能更好加强两者间的融合与对接ꎮ以调解为主的刑事和解制度ꎬ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ꎬ既顺应了彝族地区传统习惯ꎬ能快速高效解决纠纷ꎬ又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如初ꎬ因此ꎬ法院也逐渐邀请德古等权威人士参与刑事和解ꎬ同时将他们正式聘用到国家司法系统中ꎬ对他们进行科学管理[17]ꎮ通过这种方式ꎬ让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有了正式的制度沟通渠道ꎬ能更好促进两者对接ꎮ下一阶段ꎬ如何结合彝族地区的实践情况ꎬ整合彝族调解资源ꎬ实现调解与诉讼㊁国家调解与民族调解的衔接和融合ꎬ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18]ꎮ(四)制度保障加强彝族地区政治㊁经济㊁文化改革ꎬ为彝族习惯法发展提供制度保障ꎮ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发展政策ꎬ提高彝族地区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ꎬ带领民众脱贫致富ꎬ进一步为提升彝族民众科学素养奠定物质基础ꎮ加强政府职能ꎬ完善国家立法㊁司法㊁执法等ꎬ使各职能部门能更高效㊁便捷为民族地区民众服务ꎬ让民众更深层次感受到国家法治的科学之处ꎬ提升民众对国家法制的信仰ꎮ发展彝族民族文化产业ꎬ既能促进经济ꎬ又能提升彝族民众现代法治观念与意识ꎬ也能让彝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弘扬与承继ꎮ(五)增强教研边远的彝族地区民众的现代法治意识与知识还是非常欠缺ꎬ因此还需通过不断的各种普法活动㊁教育㊁研究等ꎬ将现代法治理念渐渐融入彝族民众心中ꎬ以消除彝族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冲突之处ꎮ而对于彝族习惯法的研究ꎬ应通过实地调研㊁访谈等方法[19]ꎬ深入彝族地区㊁民众生活中ꎬ对彝族法律文化更深入与全面的了解ꎬ才能提出更科学的立法建议与对策ꎮ重视国家制定法ꎬ也要善待民族习惯法ꎮ参考文献:[1]张志强.论凉山彝族亲属间的对立关系㊁三角结构及其在纠纷中的作用[J].广西民族研究ꎬ2015ꎬ(3).[2]佴澎ꎬ周芳.从元明清时期彝族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看国家与其互动关系[J].云南社会科学ꎬ2007ꎬ(1).[3]陈燕ꎬ高满良.论民族社会工作实践中的非正式约束与本土化实务体系[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ꎬ2016ꎬ(5).[4]郝彧.凉山彝族家支的权力结构与彝区乡村秩序控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ꎬ2018ꎬ(11).[5]安鹤飞.国家刑法视野下的彝族刑事习惯法研究 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例[D].贵阳:贵州民族学院ꎬ2011.[6]刘之雄.我国刑法在民族地区的施行现状 以西部民族地区为中心的考察[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ꎬ2012ꎬ(5).[7]梁潇.彝族 死给 现象中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J].贵州民族研究ꎬ2014ꎬ(10).[8]彭振.民族习惯法在乡村善治中的地位和功能[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17ꎬ(3).[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04:400.[10]四川省美姑县志编纂委员会.美姑县志[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ꎬ1997:704-712.[11]赖静ꎬ王友平.凉山彝族习惯法探析 以普雄地区习惯法为重点的考察[J].贵州民族研究ꎬ2011ꎬ(5).[12]马林英ꎬ张利平.凉山彝区本土司法实践现状 以越西县的调查分析为例[J].民族学刊ꎬ2011ꎬ(8).[13]任跃斌.凉山彝族习惯法调解制度探析[J].黑龙江民族丛刊ꎬ2013ꎬ(2).[14]张邦铺.凉山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以彝族为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2013:112-113.[15]范薇ꎬ马春生.传统家支观念对彝族基层社区治理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以Y省S彝族自治县为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ꎬ2013ꎬ(7).[16]陈翠玉.跨界合作: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图景 以西南少数民族婚姻纠纷解决实践为例[J].理论与改革ꎬ2015ꎬ(1). [17]胡兴东.西南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ꎬ2012ꎬ(1).[18]宋经同.凉山彝族习惯法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讨[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4ꎬ(4).[19]王训田ꎬ吴大华.加强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几点思考[J].贵州社会科学ꎬ2015ꎬ(12).[责任编辑:范禹宁]。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彝族是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等地区。
在彝族社会中,有许多具有传统文化特点的习惯法规定,这些习惯法规定在彝族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和遵守。
随着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发展,彝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日趋复杂,
这对于民事审判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彝族习惯法的特点是根植于彝族传统文化之中,强调社会保障和风俗习惯。
在彝族社
会中,习惯法是有力量的,是社会运作的基础,是人们解决矛盾冲突的方法。
彝族习惯法
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既有衔接又有矛盾。
对于彝族社会而言,习惯法是传统文化的重
要组成部分,必须保持其独特性和典型性。
但是,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习惯法必须
与现代法律相协调,不能与现代法律相冲突。
在民事审判中,彝族习惯法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在彝族社会中,众人在面前解决矛
盾纷争的方式是通过习惯法,而不是通过诉讼,因此,习惯法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也显得
非常重要。
在处理案件时,特别是涉及彝族习惯法的案件,法官必须深入了解彝族习惯法
的精神内涵,遵循其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这样才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理地运用
彝族习惯法处理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彝族习惯法是有限度的,它不能代替现代法律。
在彝族社会中,许多
民事案件都涉及到财产分配、婚姻家庭等方面,这些案件需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理。
在
这种情况下,彝族习惯法和现代法律就需要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在处理彝族习惯法和现
代法律相冲突的案件时,法律需要灵活运用,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彝族习惯法的独特性和典
型性。
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
论凉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少数民族聚居地,彝族地区一直以来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彝族地区的法制也经历了较大的变迁。
本文将就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进行探讨,以期为彝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一、彝族地区传统法制的特点彝族地区传统法制有其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部落自治彝族地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部落和家族自治的传统。
在彝族社会中,部落和家族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经济管理权力。
部落长或族长通常负责管理和裁决部落内部事务,形成一种基于血缘和习惯的自治制度。
3. 土地习惯法彝族地区颇具特色的土地习惯法是彝族社会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土地习惯法,彝族社会对土地的使用、分配和继承实行一套独特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往往比较严谨和严格,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彝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观念的转变随着国家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彝族地区的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行事的观念得到了逐渐的转变。
传统的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治观念的冲击,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向法律法规靠拢,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中国法律体系得到了积极的完善和强化,彝族地区也出台了一系列适应当地实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为彝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彝族地区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3. 传统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碰撞彝族地区的法制变迁也面临着传统与现代法律制度的碰撞和融合。
在这一过程中,彝族地区的习惯法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需要逐步加以调和和完善。
也需要尊重和保护彝族地区的传统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针对彝族地区法制的变迁和现状,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为彝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2. 打通基层法律服务通道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建设,是彝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关键之举。
彝族地区“人命案”刑事司法的最佳本土模式——读《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一文有感兼
关键词彝族人命案刑法刑事司法中图分类号:C957/D92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2)04—0041—04作者简介:冯露(1982-),女,法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荷中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行政法学。
四川成都610059新近拜读了《民族学刊》2012年第3期马林英教授等的大作《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的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以凉山彝族农村人命案司法实践为例》(以下简称《司法实践对比分析》)[1],受益匪浅。
作者采用田野调查、文献检索、综合分析、比较论证等方法针对彝族本土刑法与国家刑法在刑事人命案的实体法条款规定、程序操作、刑罚与赔偿等方面作了对比与分析,指出:从法律多元化的理念入手,不应死搬硬套整个国家刑法的全套体系用在彝族农村,而应有意识地实现国家法的“有所不为”和本土法的“有所作为”,并促进两套司法体系有机结合。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同时对文中的某些论点存不同看法,希望与作者作一探讨。
一、实体法角度:彝族刑法对“人命案”的界定是否合法且合情理从《司法实践对比分析》一文的字里行间,可以感受到作者对彝族本土刑法关于“人命案”诸多规定的赞许之意,如“就实体法规定而言,后者(彝族本土刑法———笔者注)的种类明显多而细于前者(国家刑法———笔者注)”、在“人命案”的赔付上“彝族本土法并不缺乏法律条款具体细致的规则”等。
(一)“人命案”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差异在我国,除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行为之外,其他任何一种行为都不属于刑法定罪处罚的“人命案”范围。
根据作者的介绍,彝族本土刑法的“人命案”主要包括四种:(1)刑事任的差异来看,彝族本土刑法对故意或过失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大大超出了国家刑法的范围;而在故意或过失杀人罪特别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面,又远低于国家刑法处罚的严厉程度。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
关于彝族习惯法对民事审判影响思考作者:骆睿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6期骆睿【摘要】由于受彝族传统延续性的影响,彝族地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都存在许多相似的问题。
如何实现彝族聚居地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有效统一问题。
这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司法权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本人作为一名彝族,在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现以凉山州彝族“习惯法”的渊源以及价值取向,结合所调研到的审判实践,对彝族地区民事案件的审理谈点个人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习惯法“介伟”调解家支凉山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地区,受历史和地域因素影响,民族心理、语言文化和习惯与内地的汉族地区相比非常不同。
尤其是、在彝族内部纠纷处理而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范上,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规范,彝族称①“介伟”。
彝族习惯法“简伟”中,有关自愿、调解、代理、担保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规定。
它不仅是彝族人民自己的宝贵历史财富,更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
一、彝族地区民事案件的特征彝族习惯法,纠纷的调处者为②“德古”。
纠纷调处者裁判的主要依据“介伟”的不成文规定和相关判例。
“介伟”为彝族世代完善和继承。
彝族民间有句谚语“祖宗制法,子孙遵守之,前人的‘介伟’没有错,后人的道路不会错”。
彝族习惯法以维系家支利益、等级利益(彝族传统把人分为③“兹莫、诺、曲伙、呷西”等级,前两种等级在旧社会被称为统治者)和传统道德为宗旨,以调解为主要形式,以平息争议为主要目的。
(一)浓厚的民族道德色彩。
习惯法倡导善良、公平与良好的民族风俗。
以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及残弱者利益为例,在伤害赔偿纠纷中,凡属男女间的伤害纠纷,不管发生的原因、结果如何,习惯法都以男不给女斗为由,维护妇女一方为其基本准则。
(二)强烈的④家支观念。
为抗御自然灾害和外敌入侵,彝族很早就形成了以父系直系血亲为纽带的血亲组织——家支。
彝族谚语云:“不能不有的是家支,不能不养的是牛羊,不能不吃的是粮食。
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位于我国西南地区,素有“生物多样性大省”的美誉,是彝族文化活动的中心地带。
彝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其习惯法在民间长期传承,且与国家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因此,如何调适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成为一个现实性问题。
本文拟就四川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问题进行研究。
二、研究问题1.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差异及其原因是什么?2.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关系是什么?3.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在推进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中的措施有哪些?4. 如何在保护和传承彝族文化的前提下,做好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统一和融合?三、研究意义彝族是中国最大的民族之一,在保护其文化多样性和传统文化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问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彝族文化,促进其文化与国家法的融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彝族地区的治理与经济发展,加强地方政府与族群之间的联系和互信。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调研法以及对个案分析法来进行研究。
文献分析法用于收集并分析有关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文献资料,调研法用于开展针对彝族自治州居民的问卷和访谈调查,以了解当地居民对于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态度,个案分析法则着重考察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五、研究内容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基本概念和关系;2.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差异及其原因;3. 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关系及其具体体现;4. 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在推进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中的措施;5. 推进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的对策和建议。
六、预期结果预计研究结果将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揭示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及其调适的实践意义,为促进中国下一步的民族团结和文化多样性保护提供理论和实践借鉴。
论彝族传统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及成因分析
论彝族传统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及成因分析论文摘要建立在旧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彝族传统习惯法,伴随着历史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并未完全被国家法所取代和消除。
甚至在现实中顽强的表现着,对民族地区国家统一法治建设造成一定的羁绊和负面影响。
因此分析彝族传统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及成因,有助于我们思考和设计民族地区国家法治建设进路,从而更快推进民族地区国家法治现代化。
论文关键词彝族习惯法现实表现一、彝族传统习惯法概述彝族作为我国西南的主体少数民族之一,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共有人口776万,其人口数仅次于壮、满、回、苗、维而据全国少数民族第6位。
主要分布在四川大小凉山,云南楚雄、昭通,贵州的毕节及广西的西北部地区。
由于特殊的自然和历史条件,在新中国建立前,四川凉山地区还保留了较为完整的奴隶制经济,因此其彝族习惯法文化的表现具有完整性和典型性,因此,笔者主要以该地区的彝族习惯法为参照来展开分析。
彝族习惯法大多是成文与不成文的混合体,除了彝族神话史诗、彝文典籍、碑文石刻外,还有格言、谚语、俗语等形式流传社会。
因此,习惯法内容相当丰富和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具有结构不够严密并在各地执行时有所伸缩的特点。
目前学界对其的研究与整理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一)按照彝族习惯法固有的体例进行整理这种梳理便于保持彝族习惯法的原貌,但不便于现代人的理解与比较研究,比较典型的有:我国20世纪50、60年代作为少数民族历史调查成果之一的《美姑县巴普社会调查》中就附有彝族习惯法,共分9部分113条,包括土地财产所有权,土地财产继承权,等级关系,租佃关系,债务,投保制,刑法,婚姻,司法等内容;还有就是四川民族调查组会同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整理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共6章135条中,包括人身占有与保护法,土地、财产所有与继承法,租佃、典当、债务法,抢劫、盗窃及侵犯人身法,婚姻、家庭、家族法,刑罚和执行。
(二)借用现代法学基本体例进行分类整理借用这种现代西方法学的基本体例把彝族习惯法分别归纳到刑、民、诉讼等内容中,非常便于现代人的理解和比较研究,但对传统习惯法进行了一定的“肢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为 “ 死 给”案按死 的地址不 一样 分为不一样等级 :离对方 家远为 白案 ;在房子周 围为花 案 ;在屋内为黑案 。因对立直 接导 致 的 自杀 为 白案 ;因争 持后 一方 心胸 狭窄 而 自杀为花 案 ;因当事人对死给者 的死有严重关联 的案子 为黑案 。
总 的来看 ,对 “ 死 给 ”的专 门研究 基本 上处 于空 白状 态。 “ 死给 ”案 所涉及的绝非单纯 的习惯法 纠纷解决程序 。 “ 死给 ”事件与彝族 人的道德观 、人生观 、宗教信仰等都有 密切联 系。
出 “ 死 给”案一项进行 阐明。书 中阐明 “ 死给 ”案 依照死 的 方法不 一样和性别不一样 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 。书中还分析 了导致 “ 死给”案 的几方 面要 素 :夫妻不和 ;挨打受辱 ;贪 小利惭 愧死 ;邻里纠纷 ;死 给夫家 ;债务纠纷 。同年 出版的 《 凉 山彝族习惯法研讨 》同样 在刑事案 中说到 “ 死 给”案 ,
区的情况相比 ,法 治方 面仍存在较 大的差距。直到今天 ,流传 于彝族 民间的 习惯法仍 旧在 凉山彝族地 区都发挥 重要 的维持秩 序 的功能。本文针对 国家法律和彝族 习惯 法对彝族 “ 死给”现 象的审理和审判情况进行调查研 究,以呈现彝族 “ 死给 ”现 象
的 法律 现 状 。
关键词 :国家法律 ;彝族 ;习・ 质法 ; “ 死给”
2 0 1 5 年第1 8 期
青年时 代
Y O U T H T I M E S
・人 文社 会
・
关于 国家 法律 和彝族 习惯 法对彝族 “ 死给”现 象 审理审判情 况 的调查 与研 究
久阿体
西南 民族 大学民族研究院 四川 成都 6 1 0 0 2 1
摘
要 :在凉山彝族地 区, 自改革开放 以后 ,法治环境有 了很 大改善 ,但 由于其 特殊的历 史背景与传统文化 ,与其他地
一
、
前人 关 于 “ 死给 ”现 象 的研 究
案件 的归类 是 国家法认知 和彝族 习惯法认知相退让 的成 果 。 该 书按 凉山彝族习惯法 的准则 ,将 因打骂导致 自杀 的案 件定
为花案 ,按 习惯法 的花案处理 ;将并 未发作打骂 ,但 当事人 因1 : 3 角 纠纷 而想不开 自杀 的案件定 为 白案 ,按 习惯法 的 白案 处理 。书中谈 到的 自杀方法有 吊死 、服毒 、剖腹 、投水 、跳
崖 。其 中 ,以吊死和服毒居多 。受该 书影 响 ,之后学界对凉 山彝族 习惯法 的评论都沿袭 了法学 的分类 结构。 1 9 9 8 年 出版 甲人 经济损失 ,甲乙两人为此事 而争 持 ,甲人觉得不愉快想 “ 被死给”方要 的《 凉 山彝族 习惯法事例集成 》以罗列事 例为主要 内容 。该 不开 或乙人觉得不愉快想不开 而死 给对方 , 3) “ 跳 水死给 ”现象 。它是 指两 书将 自杀案件定 为人命 案 ,并按黑 、花 、 白案 一一罗列 了各 对该 时间结果 负全 责。 ( 4) 种 案子 的发 作通 过 、详细 补偿项 目和补偿 金额 。2 0 0 8 年 出 人 间有不愉快 而一方 以跳水 的 自杀方法 死给另一 方。 ( “ 服毒死 给”现象 。它是指 甲家 与乙家有对立 ,甲家人带毒 版的 《 凉山彝族 习惯 法郊 野调查报告 》在刑事案 子中专 门列
到 乙家人房子 周围或房里 ,经过清晰 暗示 “ 被死 给”方服毒 自杀给被死 给方 的案子 ,乙家人要对这逝世成果 负全责 。例 如 ,甲家女儿嫁 给了乙家儿 ,因为 甲家女懊悔致使 甲家人和 乙家人争持 ,后 甲家妈 妈带毒到 乙家 ,服毒死在 乙家 ,乙家 人对 甲家妈妈 的逝世后果要负全责 。
凉山特殊家支系统 中却往往 导致很严 重的后果 ,引起错综复 “ 死给 ”现象正是在 凉山彝族 特殊的历史文化 中 1 9 9 4 年 出版 的 《 凉 山彝族奴 隶社 会法 律制度 研讨 》按 杂的争端 。 死给” , 法 学思想结构 ,将 凉山彝族习惯法 区分为 民法 和刑法 ,并将 所产生 的特殊 法律现象 。脱离开彝族 文化来 审视 “ 死 给”案发 生的特定文化环境 自杀案归为刑法杀人罪 的种 类之下 。从 国家法 律角度讲 , 自 它是荒谬 而不 可理喻的 ,在 “ 杀案件 不属于 国家管理 范围。但 该书作者按彝族 习惯法将 自 中,它又显得 十分合乎逻辑 和顺理成 章。 ( 二 ) 凉 山彝族 “ 死 给”现象的种类 杀案件 与杀人案件一起归人 刑事案子 的种类 。研讨 者对 自杀
三 、凉 山地 区彝 族 习惯法 的演 变
在凉 山地 区 ,彝 族 习惯法 是 内生于凉 山彝 族社会 特别 的历史与文化传统 的习惯法 系统 。习惯法被称做 “ 节威 ”。 渊源于远古的 氏族 时代 ,迄今 已有数 千年历史 ,为维护凉 山 彝族 社区的安稳与次序发挥着不行代 替的效果 。 “ 节威 ”具 有 明显 的民族特色 ,它不是 欧洲 大陆法系式的成文法典 ,也 不是 中世纪 日耳曼式的 习惯法汇 编 ,记 录在毕摩 ( 彝族 的长
者 、智者 ) 的羊皮卷上 ,撒播于远古 的神话传 说和格言谚语
中,铭刻在 彝族 人民的心坎里 。 “ 节威 ”在 凉山具 有普适性 和 权 威 性 ,在这 特 别 的 历 史 背 景 和生 活 环 境 中 ,形 成 了 特 有 的 “ 死给 ”处理办法 。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凉 山 ,关 于 “ 死 给”现象 的案 子 ,一共 归类 为四种。 ( 1 ) “ 跳 崖死给 ”现象 。它是指两人 因为有对立 ,一方 跳 崖 自杀死 给另一 方看 的案 子 。 ( 2) “ 吊死死 给”现象 。它 是指 两人 因为某 缘 由致使 产生不 愉快 ,一 方使用 吊死 的方 法来 泄恨 ,来报复另一方 ,另一 方则要对该逝世后果负全责 的 案 子 。 比如 , 甲人 牛 跑 到 乙人 田里 吃 了 乙人 玉 米 ,造 成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