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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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是按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州)局、县(市、区)局机关要做到全员学习。

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工作,是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部门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遵循“忠实遵照《办法》原则,完全依照《办法》规则,严格按照《办法》程序”的精神,起草部门、审查部门、办公室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领导干部要严格把关,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备查等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督促检查,开展调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近期检查的重点是:起草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审查材料;法规部门是否按规定启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规范性文件提交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的是否有会议记录等等。

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关于异议处理问题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原则上由法制部门归口对外收发件,制定机关的起草部门书面答复,经法制部门审查后回复。

税务师_涉税服务实务(2019)_模考题库(二)

税务师_涉税服务实务(2019)_模考题库(二)

模考题库(二)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A.15;5;5B.15;10;10C.30;20;10D.30;10;102.下列税务代理情形中,在代理期限内委托方不能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是()。

A.委托人死亡B.税务师事务所解散C.税务师事务所因经营不善破产D.税务师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3.下列关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的范围,说法错误的是()。

A.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应纳税商品的有关单据B.询问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C.到纳税人的居住场所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其他财产D.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4.针对查账的顺序不同,纳税审查的方法可分为()。

A.顺查法和逆查法B.详查法和抽查法C.核对法和查询法D.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5.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接受下列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是()。

A.咨询服务B.代理服务C.贷款服务D.住宿服务6.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时,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A.减征税款B.豁免应纳税款C.延期纳税申报D.延期缴纳税款7.以下有关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表述,不正确的是()。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B.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C.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D.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无余额8.某工业企业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应以()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川地税函[2005]39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99号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就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问题请示省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一、没有制定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5]22号)文件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即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在省政府规定范围内制定并已报有权机关备案普通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本地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9]194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目起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1995﹞119号【发文日期】1995-10-26【实施时间】1995-10-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我省对从事房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于每次签订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同时提供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定期(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

计算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设,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施的,纳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施预计成本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交易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成本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以此计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

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2023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超压卷1单选题(共20题,共20分)1.下列关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表述错误的是()。

A.自2022年1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B.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C.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D.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2.下列关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利息支出,凡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B.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C.纳税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D.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可以扣除3.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4.下列不属于税收实体法方面的咨询的是()。

A.减免税的会计处理B.涉税行为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C.涉税行为适用的计税依据D.涉税行为可抵扣或抵减的条件5.税务师进行发票审核的最核心内容是()。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2009年7月28日川价发〔2009〕127号)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

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1000万元20000元1.51001万-5000万元30000元1.65001万元以上0.6‰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10000元1.2501万-5000万元20000元135001万-1亿元30000元1.41亿元以上0.5‰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序号损失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5000元1.251万-100万元10000元13101万-500万元20000元1.4501万以上0.4%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序号帐面亏损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以上0.2%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减免税申请鉴证》《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三、鉴于本文收费项目属于中介服务涉企收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故此批复自2009年7月15日起仍以试行方式执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各方面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在核准期限内无需办理税款入库手续B.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应有理有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理申辩可加重处罚C.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行为对其造成名誉损害,可要求税务行政赔偿D.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的,纳税人可拒绝接受检查【答案】 D2、某金银首饰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首饰600克,每克新首饰零售价450元,每克旧首饰作价200元,实际收取银行存款150000元。

已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

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表述正确的是()。

A.借:银行存款150000营业外收入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38938.0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061.95借:税金及附加11946.9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1946.90B.借:银行存款150000库存商品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2743.3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56.64借:税金及附加6637.17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637.17C.借:银行存款150000库存商品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500借:税金及附加11946.9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1946.90D.借:银行存款150000营业外收入1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2743.3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56.64借:税金及附加6637.17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637.17【答案】 B3、A化妆品厂委托B化妆品厂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材料成本为25万元,B化妆品厂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辅助材料费1万元。

B化妆品厂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A化妆品厂收回加工完成后的高档化妆品后以40万元的价格将该批化妆品售出,下列关于消费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广东省物价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注:1.表中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30%,最低收费不得下浮;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
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12﹞475号
【发文日期】2012-11-07
【实施时间】2012-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确认收入。

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拆迁还房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并入应税收入总额,按当地确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0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和娱乐中心很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非涉税鉴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税鉴证业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附件:广东省税务师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表广东省物价局2011年12月26日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3.涉税鉴证业务计时收费标准:助理人员:200-500元∕小时;项目负责人:500-1000元∕小时;部门经理:1000-1500元∕小时;注册税务师(合伙人):1500-2500元∕小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国税发[2007]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2-3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6.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鉴证业务。

第三条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第四条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及其他事项。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均衡税款入库,降低欠税风险,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 1%-1.5%。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2.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3.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预征率,于本文实施之日前公布,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公布的预征率与本文同时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7号)第二条、《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60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日。

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及答案解析

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及答案解析[单选题]1.不属于决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指标的是()。

A.缴费比例B.缴费年限C.缴费基数D.缴费人数正确答案:B参考解(江南博哥)析: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作为缴费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额取决于三个指标:一是缴费人数,二是缴费基数,三是缴费比例,包括代扣个人缴费的比例。

[单选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制度,《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填写的是()。

A.国债利息B.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余额D.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选项A、B,填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项目;选项C,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不确认,应纳税调减;选项D,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税法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

[单选题]3.下列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A.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B.辩论原则C.宣判权独立原则D.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包括:依法审查原则、有限变更原则、被告举证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单选题]4.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商事登记后,办理行政登记的机关是()。

A.省税务机关B.主管税务机关C.县税务机关D.市税务机关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单选题]5.根据税收征管法,税务部门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应在()个月后解除。

A.12B.6C.1D.3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单选题]6.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缴纳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时,使用的申报表是()。

A.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B.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C.财产和行为纳税申报表D.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缴纳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时使用的申报表是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四川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间是什么?预缴比例是多少

四川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间是什么?预缴比例是多少

四川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间是什么?预缴比例是多少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对于土地增值税,我们国家对于缴纳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政府也是为了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所以办理土地增值税也是必须的。

那么对于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时间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来介绍有关四川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间是什么?四川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是多少?四川土地增值税预缴时间是什么其全国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1、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那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人应自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清算手续。

(1)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要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有关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川土地增值税预缴比例是多少(一)其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值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能力测试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项目中,企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A.个体工商户支付给业主的工资B.在校学生因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报酬C.不变更企业形式,承包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据合同规定取得的承包费D.支付给不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的董事费【答案】 C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

A.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B.农产品销售发票C.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D.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答案】 C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下列各项不能作为扣除项目的是()。

A.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B.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安装工程费C.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D.(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4、涉税服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年。

A.3010B.305C.9010D.601【答案】 C5、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A.零售环节销售的卷烟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C.生产环节销售的酒精D.生产环节销售的汽车轮胎【答案】 B6、2019年11月,某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本地建筑服务含税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含税分包款12万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万元。

A.0B.0.23C.0.58D.0.737、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税法一真题练习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2017年真题)某金银饰品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 4月销售金银首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70万元,另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按新货物销售价格确定的含税收入 25.2万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 11.7万元(含税)。

当月进项税额 8.17万元。

该金银饰品店当月应纳增值税()万元。

A.3.99B.2.48C.4.61D.2.29【答案】 B2、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买入价280万元,支付手续费0.084万元。

当月卖出其中的50%,发生买卖负差10万元。

2021年6月,卖出剩余的50%,卖出价200万元,支付手续费0.06万元,印花税0.2万元。

该企业2021年6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A.3.00B.3.38C.2.81D.2.83【答案】 D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12月向其关联企业销售A型啤酒3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为2800元,其关联企业以不含税价2950元/吨对外销售且同时收取不含税包装物押金80元/吨;销售B型啤酒4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2900元,同时收取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4万元;销售果啤2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为3100元。

该酒厂就上述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单位税额)A.20.4B.21.3C.21.9D.22.5【答案】 B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当月对外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0年购进的办公用小汽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当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用于直接出售的农产品,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万元;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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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清算鉴证业务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7﹞66号
【发文日期】2007-07-03
【实施时间】2007-07-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为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要求,现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根据《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下发《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规程》,并对全省参加此项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确认,具体名单将予以公布,并抄送各级地税机关。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及时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监管,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业务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业务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要对出具清算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法定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按规定程序和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可以采信,并可作为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依据。

对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格式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不得受理。

各级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承揽,不得为纳税人指定、推荐税务师事务所。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及其实施细则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将处理情况抄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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