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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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对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和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协议约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六条拆迁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一)设区的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二)县(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5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5—7元。

(三)建制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90—2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3—5元第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一)设区的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2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

(二)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7—1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10—15元。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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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公布机关及日期
起草单位
备注
1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3〕3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
市规划局
到期继续
使用
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5〕2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0日
市档案局
30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8〕7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市气象局
3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18〕8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17〕9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市公安局
19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7〕94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6日
市科学技术局
20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18〕23号
市公安局
12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7〕3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市民政局
13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9月24日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与此同时,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废止。

《条例》共六章47条,在总则、征收、补偿、评估以及法律责任五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按时搬迁义务,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在职责方面,《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房建筑面积小的住宅,《条例(草案)》规定,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四十五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或者采取阶梯价格结算。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已由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6日晋城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2019年8月3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三章村庄建设第四章保障与产业促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村庄规划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建设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应当尊重村庄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性,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布局安全、因地制宜、历史传承的原则,合理划定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类型,有序推进。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村庄规划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村庄规划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工作;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建设工作。

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办法

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办法

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办法晋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办法: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付的各种补偿⾦。

⼀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每⽉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于⿎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些权利如⾃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被拆迁⼈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1、如果拆迁⼈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居住,则公式第⼆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晋市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3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和管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强化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推动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中心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控(一)明确范围。

本《意见》所指中心城市规划区,是根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G342(北部新线)以南、G55城市高速外环线(规划新线)以内区域,涉及城区行政区划范围、泽州县的金村镇、南村镇以及大箕镇、高都镇、巴公镇部分生态空间,面积约366平方公里。

本《意见》所指中心城区包括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开发区、泽州县部分区域(长晋高速以西),具体见附件。

(二)加强规划管控。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片区规划、重点项目规划、城中村改造规划等,须市规委会研究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建设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技术论证审查,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沟通后提出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结果进行规划许可审批。

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不符合规划和计划不得实施土地征收。

(三)完善计划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碎片化现状,杜绝国有资产管理“盲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激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厘清盘活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针对目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众多,布局分散、多头管理现状,为全面厘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边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及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要求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全面梳理摸底。

组织专人从资产性质、权属关系、价值规模、业务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化尽职调查,准确统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建立健全清单制度管理体系。

(二)根据摸底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区分及梳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划归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管理经营,充实优化市国投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2019年最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的土地共分为五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2150元/亩;旱地/园地:31075元/亩;林地:1553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7768.75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90612元/亩;旱地/园地:45306元/亩;林地:22653元/亩。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的土地共分为五类:一类区片范围:山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2150元/亩;旱地/园地:31075元/亩;林地:1553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7768.75元/亩二类区片范围:平川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90612元/亩;旱地/园地:45306元/亩;林地:22653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1326.5元/亩三类区片范围:城市规划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94920元/亩;旱地/园地:47460元/亩;林地:2373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1865元/亩四类区片范围:城市建成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37312元/亩;旱地/园地:68656元/亩;林地:3432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7164元/亩五类区片范围:东南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73736元/亩;旱地/园地:36868元/亩;林地:1843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217元/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政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定的重要制度,是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法律规定,我省征地补偿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范围为了使征地补偿标准更加公开、透明、计算便捷,全省统一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为征地补偿的计算依据。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具体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优质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片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照公布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三)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1〕11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平稳、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村(社区)以及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相邻、且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延伸配套的村(社区)。

二、工作原则(一)规划先行、连片改造。

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改造。

(二)政府主导、规范改造。

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推进。

(三)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城中村改造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要按照同意改造率、同意补偿方案率及征收协议签约率均达到90%(简称三个90%)以上的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四)先拆后建、整村拆除。

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城区、泽州县政府未完成整村拆除或未明确整村拆除期限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城区、泽州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

最新最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最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Anything can b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ending point, but it is important to know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does not determine the ending poi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年最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18910元/亩;旱地/园地:59455元/亩;林地:2972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4863.75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85472元/亩;旱地/园地:92736元/亩;林地:46368元/亩。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外围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18910元/亩;旱地/园地:59455元/亩;林地:2972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4863.75元/亩二类区片范围:城镇近郊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85472元/亩;旱地/园地:92736元/亩;林地:4636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23184元/亩三类区片范围:城市建筑规划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226016元/亩;旱地/园地:113008元/亩;林地:5650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28252元/亩四类区片范围:工矿发展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73152元/亩;旱地/园地:86576元/亩;林地:4328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21644元/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晋市政发〔2019〕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晋市政发〔2019〕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晋市政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快速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市委七届六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规划引导和政府主导,坚持把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重建、产城融合相统一,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市扩容提质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力争到2020年底,城中村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实施方式城区、泽州县政府通过申请地方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主导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城中村改造政策性强、公益性强,既要发挥政府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划编制、投融资、土地运作等方面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积极性。

(二)坚持新盘启动与旧盘清理相结合。

城区、泽州县政府要重视谋划新项目,更要突出盘活老项目,允许新老项目抱团取暖,确保在新一轮项目推进中逐步消化问题楼盘,对批复后三年以上仍未开工或开工后进展缓慢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推动原开发商有序退出。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更新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更新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更新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晋市政办〔2021〕18 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18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更新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城市更新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晋城市城市更新攻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征拆工作,为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城市奠定坚实基础,加快提升我市道路景观和城市整体形象,按照“市政府统筹抓总、指挥部协调运作、补偿资金打包使用、城区政府具体征收”的工作思路,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任务(一)总体要求1.集中征收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

2.集中查处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筑、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依法拆除。

3.集中收储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各类低效用地、闲散土地,统一规划开发,优化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二)工作分工1.拆迁范围线的确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2.测量、评估、预算等前期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区政府配合)3.社会风险评估、草拟征收拆迁方案、入户收集手续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组织公告等。

(城区政府负责)4.双违的认定,国有土地的核实。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5.征拆涉及相关费用的财评和资金保障。

(指挥部牵头,“三中心”全程参与审核,市财政局落实)6.国有土地的评估认定、补偿、收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7.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的拆除、清运。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条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的附属物只作货币补偿。

第十条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值置换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补偿面积确定,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或实测面积为准。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市政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发〔2012〕24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开发区项目以及跨县(区、市)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负责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法制、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五条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晋中市房屋征收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于幼军2005年10月18日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马某1、张某与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北街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某1、张某与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北街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某1、张某与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北街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晋05行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俊林;张文枝;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北街街道办事处;马俊明【当事人】马俊林张文枝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北街街道办事处马俊明【当事人-个人】马俊林张文枝马俊明【当事人-公司】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北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晋明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吴新年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郭肖丽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韩燕妮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李四林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李霄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晋明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吴新年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郭肖丽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韩燕妮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李四林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李霄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晋明吴新年郭肖丽韩燕妮李四林李霄【代理律所】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山西晋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俊林;张文枝【被告】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北街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次征收补偿的依据是《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中明确了被上诉人分别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重复起诉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次征收补偿的依据是《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中明确了被上诉人分别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中心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2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中心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24]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中心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24]5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晋城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查批准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晋市政[2023]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晋城市中心城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171.1372公顷。

二、你市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总页数】2页(P13-14)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22)69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及相关产业项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2—2025年)的批复(黔府函〔2022〕149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
黔西南自治州兴义等3个市(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3—2024年)的批复(黔府函[2023]61号)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中心城区2023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23〕65号)5.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2021年度中部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方案的批复(晋政函〔202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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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15]31号【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4【实施日期】2015.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4日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5〕13号),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制订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和工作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自2015年开始在全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两年基本完成,三年扫尾完善。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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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切实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晋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区人民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应给予适当的误餐、加班补助。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范围。

第七条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经认定的补偿面积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置换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商品房安置,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并计算、结清被征收人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差异所产生的差价。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或实测面积为准。

院落式住宅房屋以房屋独立使用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为补偿面积。

第十一条附属物及其他补偿:(一)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附表2)和《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表3)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参照评估协商确定。

(三)多层单元式被征收住宅房屋地下室、车库和阁楼,结合结构、层高、产权性质等按评估确定,实行货币补偿。

(四)坟墓迁葬由所属办事处(乡、镇)负责,就近迁入规划公墓区或按规划选址、集中迁葬。

坟墓迁葬费3500元/盘,遗骨迁葬500元/人头,补助所属村(居委)工作经费1000元/盘。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18元/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商业、仓储用房、生产用房等的搬迁补助费依据评估确定,支付一次。

第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13元/平方米·月,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低层和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中高层和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6个月。

被征收人使用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房,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月起计算。

非因被征收人原因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人被认定的补偿面积为依据计算。

第十五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的具体标准,按实际情况,每两年修订并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补偿金额:(一)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二)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征收住宅房屋的其他补贴:(一)面积补贴: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权属性质、建筑结构、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给予适当的面积补贴,补贴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物业补贴:被征收房屋依据认定的补偿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补贴36个月。

(四)配套设施补贴:被征收房屋的煤气、电视、通信、宽带、空调移机等配套设施的补贴,依据设施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八条签约、搬迁奖励:根据征收期限要求,在规定签约时间前签约和规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十九条各类管线(水、气、热、电力、通讯、路灯等)需改道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先按规划要求制定迁移方案,编制预算,并负责迁移工程建设,迁移不得影响项目施工,项目单位按预算的70%预付,最终以市财政投资评审和工程审计结果结算。

不再使用或废弃的,只按标准计算拆除费用。

第二十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2.《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3.《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表1: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一、提出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建设项目。

二、明确项目单位市人民政府明确项目单位。

三、明确征收补偿职责主体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四、启动征收补偿项目单位在具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资金到位的前提下申请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启动征收补偿工作。

五、调查摸底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调查摸底以下事项:1.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

2.调查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其中:国有土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上办公面积;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3.调查地上苗木、坟墓及其它构筑物情况。

4.调查企业置换土地情况。

5.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抽样核实。

)六、调查认定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八、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予以公布。

九、听证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稳定风险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发改、规划、土地、住建、征补、信访、维稳、街道等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一、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资金到位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十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确定后,书面通知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项目、范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选择评估机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并委托评估。

十四、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评估活动,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向转让或者委托。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六、作出补偿决定、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申请强制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建立征收档案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附表2:晋城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注:未列项目结合市场实际协商确定。

附表3:晋城市房屋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计价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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