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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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案件案例(3篇)

经济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均为国内知名企业,主要从事同一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双方在市场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高度相似,且被告在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和包装设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具体事实如下:1. 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包装高度相似的设计,包括颜色、图案和文字。

2. 被告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且宣传内容与原告产品宣传内容相似。

3. 被告在市场上以低于原告产品的价格销售产品,导致原告产品销量下降。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1. 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和包装设计,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2. 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名称和宣传内容,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被告在市场上以低于原告产品的价格销售产品,且宣传内容与原告产品宣传内容相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捂盘惜售、合同欺诈等。

本案例即围绕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展开。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中心开发了一处名为“XX国际”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地处繁华地段,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吸引了众多购房者关注。

甲公司为了提高项目知名度,采取了多种宣传手段,包括在各大媒体发布广告、举办开盘仪式等。

在宣传过程中,甲公司声称“XX国际”项目具有以下特点:1. 项目地处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独特,绿化率高达40%;3. 价格合理,极具投资价值。

然而,在购房者实地考察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甲公司的宣传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1. 项目周边交通不便,距离市中心较远,配套设施不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一般,绿化率不足30%;3. 价格虚高,不具备投资价值。

因此,部分购房者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甲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房屋设计、价格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已构成虚假广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编1、欧洲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在卖方欧洲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经检验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欧洲公司提出索赔..欧洲公司拒绝赔偿;并声称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问题:1卖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2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2、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损失负责;为什么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该对此项损失负责;为什么3、199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1995年6月10..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2本案中;哪一方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1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题: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6、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物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7、某中国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为什么8、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9、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场价格上浮;我方复电拒绝..问题: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10、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2日电发盘撤消..”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题:1A商行是否已经成功地撤消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1、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题:我国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2、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出售机床一批..法国公司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公司索赔;法国公司又向我方索赔..问题: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3、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D公司以D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 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问题:C公司是否侵权本案将任何处理14、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问题: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15、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6、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200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问题: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17、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不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18、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19、“台湾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娥眉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于1972年1月4日及1月29日先后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题: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进行批注20、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题: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21、我国万利嘉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了新闻纸..2001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3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题:保险公司的拒绝是否合理为什么22、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工作人员工资..问题: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2本案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23、1996年3月;中国留学生王某将独立研制出的水果桃的一个新品种向美国专利局申请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美国专利局确认该种桃系用非生物方法“制造”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美国专利法授予品种发明专利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国专利法尚不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美国专利局也不应为其提供专利保护..1997年1月;美国专利局驳回了王某该项发明专利申请..问题:美国专利句驳回王某专利申请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4、日本某公司于1990年10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已于1990年5月13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提出专利申请;并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书面声明;1990年12月20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研究所也成功研制出乙稀氧化制环氧乙烷高效催化剂;8月22日;该研究所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关于这项发明的专利申请..问题:中国专利局应当把该项发明专利授予谁为什么25宁波“杉杉”服装公司以加工高档男女西服、衬衫闻名;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拥有的“杉杉”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打开国际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公司的领导决定在提高服装质量;在国外广做宣传和积极促销以外;还要在美国、日本、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等十几个国家申请“杉杉”牌文字和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他们特地委托某商标事物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考虑到我国和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因此该事物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再逐一取得注册..问题:1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杉杉”商标在有关国家取得注册 2如果在取得国际注册以后的第三年;我国商标局宣告“杉杉”商标的国家注册无效;会对其在其他国家的注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26、中国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材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项技术..问题: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27、A银行与X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感到提供贷款的压力很大;想吸收B银行和C银行进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转让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问题:A银行、B银行和C银行是否都有权直接要求X公司偿还贷款什么28、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可撤消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题: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为什么29、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是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问题: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30、2003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问题: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 2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31、甲国某公司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是46%、60%和30%..问题: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应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别限额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3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问题:你认为能够仲裁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成为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龙头老大”。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开发公司开始涉嫌垄断行为,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相关部门的关注。

2019年,消费者李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垄断、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调查,开发公司确实存在以下问题:1. 价格垄断:开发公司通过控制房源供应,操纵房价,使得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开发商。

2. 捆绑销售:开发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旗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否则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3. 暗箱操作:开发公司内部存在一些“关系户”,这些“关系户”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优惠价格或优先购房权。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控制房源供应、操纵房价,使得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开发商,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旗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否则不予办理购房手续,属于强制搭售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经济法案例一、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案例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案例一(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案例2甲乙丙丁戊戌六人决定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计划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乙丙丁戊戌共认购了900万元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后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而此时社会公众已认购500万元股份。

问:1公司设立方式有哪几种方式?本案中采取的是哪种方式?2、甲乙丙丁戊戌属于发起人还是股东?他们认购了900万元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3、公司未能成立,甲乙丙丁戊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对于公众已认购的500万元股份应如何处理?案例二:(本题20分)1、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该案例是募集设立。

2、此六人为发起人。

他们认购了900万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趣味案例

经济法趣味案例

经济法趣味案例下面是关于经济法趣味案例的相关内容:案例一:电子商务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某电子商务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客户付款后发货。

但是,客户已经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了,电子商务公司却没有发货,并且一直没有给出具体理由。

客户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电子商务公司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经济法分析:电子商务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已与客户建立了合同关系。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束,一旦签订就必须履行。

电子商务公司不履行合同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客户可以通过讨论、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要求电子商务公司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追偿期限某公司因债务无法偿还,被银行起诉。

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欠款,但是截至判决已经超过了追偿期限。

银行方面认为,某公司已经逾期还款,不能再要求其偿还欠款。

经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追索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否则就无法追偿。

如果债权人在追偿期限内没有采取法律行动,则不能继续要求其偿还欠款了。

案例三:劳动合同解除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者解除。

在合同期限到期前,公司因为业务调整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动,但员工拒绝配合,并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资及一定的赔偿金。

公司认为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因此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经济法分析: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束。

一旦签订就必须履行。

如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向员工提前进行通知,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员工不同意解决方案,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后,公司需要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

否则,公司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关于经济法趣味案例的相关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精品】经济法经典案例

【精品】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款项500万元,但随后因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后续款项。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剩余500万元款项。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障碍。

乙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

3. 违约责任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4. 诉讼请求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同时,乙公司还要求甲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这表明,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否则,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企业将面临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承担甲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公司违约金。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开始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

这些违规操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拖欠员工工资等。

本文将以该公司偷税漏税为例,分析其违规操作的原因、后果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经过1. 偷税漏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收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内容,开具大量虚开发票,以此减少实际销售收入的申报。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以此减少实际纳税所得。

(3)违规抵扣:该公司利用虚假凭证,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后果由于该公司长期偷税漏税,导致其面临以下后果:(1)税务部门查处:当地税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其进行了查处。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3)声誉受损:该公司的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该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其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税收风险。

(2)市场竞争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采取违规操作。

(3)内部监管不力:该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违规操作得以滋生。

2. 后果分析(1)经济损失: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罚款,导致公司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2)声誉受损:该公司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3)法律风险:该公司违规操作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

经济法学(一)经典案例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理念: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暨“新东方”案 . 4经济法主体结构:社会中间层组织——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 (7)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之一:经济法责任——沱河泣血,百姓遭殃 (1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之二:经济法奖励制度 (19)经济法的实施——牛玉琴案 (2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北京依法查处取缔黑车案暨河北孙大午农牧集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特殊企业形态: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恒裕”轮南非德班被扣案 (27)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20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

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

比如,1919年8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

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

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

国际经济法合同成立案例话说有一个美国的咖啡连锁企业,叫星味咖啡(虚构名字哈),想要从巴西的一个咖啡豆供应商,就叫它绿宝农场吧,进口一大批优质咖啡豆。

星味咖啡的采购经理杰克,给绿宝农场的销售代表露西发了一封电子邮件。

邮件里说:“亲爱的露西,我们有意购买你们农场1000袋咖啡豆,每袋价格50美元,希望能在一个月内发货,你看行不行?”这就相当于一个订立合同的要约啦。

露西看到邮件后,特别高兴,因为这是个大订单呢。

她马上回复邮件:“杰克,价格方面能不能提高到每袋55美元,其他条件我们可以接受。

”这一回复呢,其实就是一个反要约了,改变了原来杰克提出的价格条款。

杰克看到这个回复有点犹豫,过了几天,咖啡豆的市场价格有点波动,杰克觉得还是得拿下这批豆子,于是他又给露西发邮件说:“露西,就按你说的每袋55美元吧,我们成交。

”但是呢,这个时候露西出去度假了,农场的网络也出了点问题。

露西没有及时看到杰克的这个邮件。

杰克等了几天没收到回复,就以为交易黄了,于是他赶紧找了另外一个哥伦比亚的供应商。

结果过了一个星期,露西度假回来看到了杰克同意每袋55美元的邮件。

她以为合同已经成立了,就安排发货。

当货物运到美国的时候,星味咖啡的人都懵了,他们说:“我们以为交易没成呢,我们已经找了别的供应商了。

”这就产生了争议,到底这个合同成立了没有呢?按照国际经济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来说,在杰克回复同意露西提出的每袋55美元这个价格的时候,从理论上讲合同就成立了。

虽然露西没有及时看到这个回复,但是杰克的这个承诺是针对露西的反要约做出的有效回应。

可是呢,星味咖啡也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认为露西长时间没有回复,让他们以为交易失败了。

最后没办法,只能打官司。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考虑到虽然合同从法律规定上看是成立了,但是星味咖啡找其他供应商也是因为露西未及时回复邮件导致的合理误解。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星味咖啡可以收下这批咖啡豆,但是绿宝农场要给星味咖啡一定的价格折扣,算是对双方损失的一种平衡。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

关于合同担保的经济法案例案例背景。

有个小老板叫老王,他开了一家小小的玩具加工厂。

老王呢,最近接了一个大订单,对方是个大商场,说要在圣诞节之前采购一大批玩具。

这个订单可不小,能让老王的小厂赚不少钱,但同时也需要他先购买很多原材料,扩大生产规模。

可是老王手头的钱不太够,这可咋整呢?这时候,老王的好朋友老张站了出来。

老张是个热心肠,而且自己做点小生意,有点积蓄。

老张就跟老王说:“兄弟,我知道你这事儿是个好机会,钱不够的话,我给你担保去银行贷款咋样?”老王一听,那可真是喜出望外啊,就像在黑暗里看到了一盏明灯。

担保合同签订。

于是,老王就和银行去谈贷款的事儿了。

银行呢,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毕竟这钱借出去要是收不回来可就麻烦了。

不过有老张这个担保人在,银行就放心多了。

老张和银行签了一份担保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的:如果老王到时候还不上贷款,老张就得负责把钱还给银行。

这就好比老张拍着胸脯跟银行说:“老王要是耍赖不还钱,您找我就行,我兜着!”出现问题。

老王拿到贷款后,就热火朝天地开始准备生产了。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啊,老王的工厂突然发生了一场火灾,好多设备和原材料都被烧毁了。

这可把老王急坏了,订单交不上,钱也还不上了。

眼看到了还款日期,老王垂头丧气地跟银行说:“我实在是没办法了,这钱我暂时还不上了。

”担保责任履行。

银行一听,那可不能就这么算了啊,就按照担保合同去找老张要钱了。

老张这时候心里有点委屈,他想:“我这是好心帮忙,怎么还摊上这事儿了呢?”但是合同就是合同啊,老张既然签了字,就得承担这个担保责任。

老张虽然有点不情愿,但还是咬咬牙,把老王欠银行的钱给还上了。

老张的追偿权。

老张把钱还了之后,越想越觉得自己有点冤。

他就去找老王说:“兄弟啊,我为了帮你把自己的积蓄都搭进去了,你得给我个说法啊。

”按照经济法的规定,老张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是有权利向老王进行追偿的。

也就是说,老王虽然欠银行的钱被老张还了,但他现在又欠老张钱了。

中级经济法律案例(3篇)

中级经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家电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智能家电销售的公司。

甲公司拥有一项名为“智能家电控制系统”的专利技术,并于2019年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

乙公司于2020年开始销售一款名为“智能家控”的智能家电产品,其产品结构与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相似。

2021年3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的“智能家控”产品涉嫌侵权其专利技术,遂向乙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的“智能家控”产品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的“智能家控”产品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拥有的“智能家电控制系统”专利技术涉及产品结构、控制方法等方面,乙公司的“智能家控”产品在产品结构、控制方法等方面与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相似,构成侵权。

2. 如果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法院认为,乙公司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甲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3)乙公司侵权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

经济法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

【案例1】2018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

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18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

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2018年5月10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为原装进口。

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

”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

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

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

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案例2】某天,方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

保安用语言侮辱方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某并未偷东西。

然而,方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

梅女士作为方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做出赔偿。

经鉴定,方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

【案例3】李先生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广州分公司(以下称瓜子二手车)购买2015款北汽绅宝D50自动标准版二手车一辆,网站标注:准新车,2015年上牌,里程9000公里。

然而孙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发动机异响,油耗居高不下,并且于110公里时速高速巡航状态下,变速箱突发故障。

孙先生将车开至4S店检测,查询维修保养记录得知,此车在2016年4月15日最后一次保养里程为54294公里。

孙先生与瓜子二手车售后交涉,被明确告知瓜子二手车不负责,要消费者直接和原车主交涉。

然而原车主完全不予理会。

孙先生无奈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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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教学公司法案例1某省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且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果某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可以抽回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该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股东之间出现分歧,原纺织厂认为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答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50万元;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并声称如果百货公司坚持转让出资,它们将抽回本方的出资。

问题1、纺织厂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2、百货公司能否转让其出资?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能否抽回其出资案例2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变更公司类型服份有限公司。

李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以下几条意见:第一,发起人只有公司的全部现有股东4人,不足法定人数;第二,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第三,新公司设股份100万股,拟对外募集70万股,高于法律规定的比例限制;第四,原公司现有资产总额500万元,负债200万元,发起人仅以原公司资产作为出资,尚不缴纳其应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问题李律师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3王、李、孙、钱四位朋友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

公司成立若干年后,他们四人协商减少公司资本。

这时该公司的实际资产为现金10万元、存料80万元、库存成品80万元、厂房设备150万元、盈利20万元以及其他财产共计480万元,另外公司还拥有一项专利权,价值60多万元。

王、李、孙、钱四人达成协议,将公司上述资产除专利权外全部分掉,设备物料也作价处理,每位股东得1/4。

但是,该公司经理和监事认为此项协议是违法的,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公司的资产都分配完了,公司将无法经营,只能解散。

但是四个股东认为这是一种减资行为,不是解散公司的行为,因为减资后公司仍有资本60多万元,还是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的。

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商一致是否能减少注册资本?案例4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香港的C企业各出资1/3组成。

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3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

该公司成立于国内饮用不业迅速发展的1998年3月,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不到3年,ABC公司的生产的“金泉”牌矿泉水就成为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了33%。

2001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

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

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

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

“金泉”水的市场份额被“清泉”水占领了很大一部分,因此,林某和宋某一起将王某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1、林某所代表的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停业整顿,林某是否已丧失董事资格?2、金泉公司是否损害了ABC公司的权益?对这种情况依法应当如何处理?案例5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化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如下几种建议:问题你认为哪些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哪些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证券法案例11998年7-8月,甲旅行社以离间手段诱使乙施行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办理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管的客户档案投奔甲施行社。

甲施行社以这些人员为基础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并以这些员工掌握的原客户档案与国外客户联系,致使乙旅行社国外客户在一周时间内取消了原订当年8-12月份旅游团队151个,占原订团队总数的2/3,减少计划收入2186.4万元,利润损失353万元。

乙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法制院制止甲旅行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甲旅行社归还其客户档案,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问题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案例2华龙饮料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龙”牌的汽水,由于口感好,质量关把得严,因而深受本市及邻市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

1995年,该市饮料二厂将其汽水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于某。

因为于某以该厂“凤”牌商标上加盖“华龙”印章,在汽水瓶盖上冲压“华龙”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华龙饮料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码率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华龙饮料厂的产品的信任而购买。

结果一时之间该假称联营的汽水充斥市场,致使“龙”牌汽水销售量逐渐下降。

并且由于“凤”牌汽水质量不如“龙”牌汽水,许多消费者对华龙饮料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

问题饮料二厂(即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1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同,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

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求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

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问题试分析本案例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案例22001年5月,被告陈某以仪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接山东青岛一工程,雇用原告周某等人去该工程做工,至同年11月,原告离开工地回原籍。

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劳动报酬。

2002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今欠工资5000元,青岛工程款付后全部结清。

”原告为了得到欠据凭证,对所附条件未提出异议。

后被告在承建青岛这一工程中,因撤退部分施工人员,致使工程延期交付,发包单位至本案诉讼时仍未支付被告工程款。

2003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并要坟被告给付施工欠的劳动报酬5000万。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双方所附条件合法有效,因发包单位至今未能结算工程款,双方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暂时不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问题原、被告之间就支付劳动报酬所附的条件是否有效?案例1宏达公司系从事电脑技术开发的高科技实体。

2000年8月,该公司自行制定了股标发行办法,办法规定股标发行工作由公司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银行或本公司办理。

但是在股标发行未得到答案复的情况下,该公司即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先向人民商场招股12万元,智星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股25万元。

此外,该公司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招股。

10月上旬,人民商场和智星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宏达公司发行股标尚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遂要求退回股份。

宏达公司不允,人民商场和智星电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其与宏达公司的股票纠纷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论。

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宏达公司未依法取得发行股票的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因而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判令被告宏达公司退还非法所筹股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及利息;同时法院向省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被告擅自发行股标的行为予以处罚。

问题法院对宏达公司非法擅自发行股标的判决是否正确?案例2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1月18日,该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已经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B公司股票的2.56%。

C公司和D公司A投资的两家控股企业,在1月19日所持有的B 公司的股票也已经分别达至了1.52%和0.97%。

1月20日后,三家公司继续秘密买进B公司的股票,至1月29日,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已达5.01%,而C公司与D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票则分别达到了4.8%和3.62%。

1月30日,A公司下单扫盘(即无论价位多高,一概买入),同时做出其持股比例已超过5%的公告,并据此要求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长。

问题1、依照我国《证券法》,A公司应何时进行公告?为什么?2、对于A公司的收购行为是否违规?如违规,依照《证券法》应如何予以处罚?3、假设A公司已合法地持有B公司5%以上的股份,依照我国《公司法》,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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