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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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标 签】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1﹞130号【发文日期】2011-12-30【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车船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车船税减免税凭证的印制、管理和开具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税证明的印制 (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格式(见附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所附的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者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联次。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相关征管文书的管理规定,做好《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印制、保管、发放、存档等工作。

二、减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有关规定且需要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在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车船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船税信息联网的地区,可以不开具纸质减免税证明,但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扣缴义务人和相关车船管理部门。

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二)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事项的车船范围,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哪级税务机关受理、批准减免税申请和开具减免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 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 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 税款登记证件。
• 【例题·单选题】某中介服务公司从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期限

『正确答案』AC
• 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掌握国税、地税、海关的征税范 围)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 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 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 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 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目前资源税暂不征 收);2002~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 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
提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
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 证件。
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几种情形。
• 【例题·单选题】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方式的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 业期(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1日(89)国税地字第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我局根据各地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政府令第2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旗县(市、区)适用税额基础上提高50%。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与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标准一致。

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5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2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2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2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在贯彻执行新税制过程中,有些地区提出粮食加工企业和食用植物油厂以及酒厂、糖厂生产销售的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是否按饮料免税问题,经研究,上述产品主要用于饲养家畜、家禽,根据其用途,属于饲料范围。

因此,我们意见,对粮、油加工企业和酒厂、糖厂生产销售的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饲料产品,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通知规定,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增值税。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标 签】内蒙古自治区,草地,耕地占用税【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发文日期】2014-11-08【实施时间】2014-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耕地占用税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国土部门认定的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第一条“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占用经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转用环节认定的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从事建房或者非农业建设,且该其他草地由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牧草地并发放使用权证,经实地核实确具有农牧业生产功能的,则未利用地中其他草地应属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为堵塞政策漏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其他草地耕地占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目前,耕地占用税对草地的征收只限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除此之外的其他草地不在征收之中。

按照土地用途分类,我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属于农用地,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

近几年,未利用地大量出现在土地征用占用批文中,一方面是国家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实行最严格的的耕地保护政策后,农用地转用审批更加严格,因而出现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而以其他草地的名义进行报批的现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内政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的通告(内政发〔2011〕149号2011年12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辆部分)┏━━━━━━━━━━━━━━━━━━━━┳━━━━━┳━━━━━━━━━━━━━━┳━━━━━━━━━━━━━┓┃税目┃计税单位┃年适用税额┃备注┃┣━━━━━━━━━┳━━━━━━━━━━╋━━━━━╋━━━━━━━━━━━━━━╋━━━━━━━━━━━━━┫┃┃ 1.0升(含)以下的┃┃30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元┃┃┃┣━━━━━━━━━━┫┣━━━━━━━━━━━━━━┫┃┃乘用车(按发动机┃2.0升以上至2.5升┃┃┃核定载客┃┃汽缸容量(排气┃┃每辆┃900元┃人数9人┃┃量)分档)┃(含)的┃┃┃┃┃┃┃┃┃(含)以下┃┃┣━━━━━━━━━━┫┣━━━━━━━━━━━━━━┫┃┃┃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元┃┃┃┣━━━━━━━━━━┫┣━━━━━━━━━━━━━━┫┃┃┃ 4.0升以上的┃┃4500元┃┃┣━━━━━━━━━╋━━━━━━━━━━╋━━━━━╋━━━━━━━━━━━━━━╋━━━━━━━━━━━━━┫┃┃┃┃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小于┃┃┃┃客车┃每辆┃20人的,每辆720元;核定载┃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客人数大于20人(含)的,每┃括电车┃┃商用车┃┃┃辆900元┃┃┃┣━━━━━━━━━━╋━━━━━╋━━━━━━━━━━━━━━╋━━━━━━━━━━━━━┫┃┃┃整备质量┃┃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货车┃┃84元┃┃┃┃┃每吨┃┃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整备质量┃┃┃┃挂车┃┃┃42元┃┃┃┃┃每吨┃┃┃┣━━━━━━━━━╋━━━━━━━━━━╋━━━━━╋━━━━━━━━━━━━━━╋━━━━━━━━━━━━━┫┃┃专用作业车┃┃84元┃┃┃其他车辆┃┃整备质量┃┃不包括┃┃┣━━━━━━━━━━┫┣━━━━━━━━━━━━━━┫┃┃┃┃每吨┃┃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84元┃┃┣━━━━━━━━━╋━━━━━━━━━━╋━━━━━╋━━━━━━━━━━━━━━╋━━━━━━━━━━━━━┫┃摩托车┃┃每辆┃36元┃┃┗━━━━━━━━━┻━━━━━━━━━━┻━━━━━┻━━━━━━━━━━━━━━┻━━━━━━━━━━━━━┛。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工种植的草地、林地,人工开发的水面积和其他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自治区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适用税额计税,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为:(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每平方米7.50元;(二)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木盟、乌兰察布盟、巴彦淖尔盟和赤峰市每平方米6.25元;(三)锡林郭勒盟、伊克昭盟、阿拉善每平方米5元。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单位和个人获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旗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管理部门凭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划拨用地。

第七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旗县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是加权平均数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均税额。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对人均占用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差别较大的苏木乡镇,可以规定不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但是加权平均数不得低于或者高于本旗县(市、区)的适用税额。

农牧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核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占用耕地建住宅、农牧民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粮食生产基地、经济作物区用地、城市郊区菜地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地除外),加征50%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之日。

业务探讨:核定税款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业务探讨:核定税款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业务探讨:核定税款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案例:核定税款征收滞纳金引发纠纷内蒙古苏拉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拉尔煤矿)是一家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的采掘、加工及销售业务。

2015年6月,因采掘作业地面塌陷造成“耕地”毁损1000亩;2016年1月,苏拉尔煤矿与“耕地”所在地村委会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农民损失360万元;2016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口头通知苏拉尔煤矿要求缴纳耕地占用税666万元,苏拉尔煤矿以“耕地”是戈壁滩,不属征收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且无法准确计量为由,拒绝缴纳;2017年6月10日,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核定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苏拉尔煤矿应纳耕地占用税税款666万,并要求6月25日前申报缴纳;2017年6月20日,苏拉尔煤矿同意缴纳耕地占用税。

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苏拉尔煤矿缴纳2016年2月到2017年6月20日滞纳金160万,苏拉尔煤矿认为耕地占用税是否应当征收本身有争议,核定税款不应当征收滞纳金。

税务实践:适用法律的方法不同产生争议关于核定税款是否应当征收滞纳金,理论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实践中存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

产生以上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适用法律的方法不同,部分人采取的是排除法,即认为法律没有排除这些情形不加收,就应当加收;而另一部分人适用的是列举法,即认为法律没有列举这些情形应加收,就不应当加收。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加收滞纳金。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不加收滞纳金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二是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除此而外,都应当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应从税款滞纳之日2016年2月起,到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内税发〔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为确保内蒙古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于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土地闲置费缴费人,向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应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如暂时无法满足自行申报缴纳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或代征单位,向产生垃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1989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格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自治区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函》(内工商函字[2000]214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经自治区批准设在各级工商部门的机动车交易所(中介机构),其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交易所收费办法)的通知》(内价费发[1996]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81号)执行。

二、鉴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已将工商部分执收的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予以取消,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此复。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6年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核定征收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6月28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5
施行日期2006.08.15
文号国税函[2006]772号
主题类别消费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

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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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4﹞137号
【发文日期】2004-06-16
【实施时间】2004-06-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呼地税
字[2004]19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以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鄂尔多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一)东胜区一等地:12元/平方米;二等地:9.6元/平方米;三等地:7.2元/平方米;四等地:4.8元/平方米;五等地:2.4元/平方米。

(二)康巴什区一等地:12元/平方米;二等地:9.6元/平方米;三等地:7.2元/平方米;四等地:4.8元/平方米;五等地:2.4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达拉特旗一等地:9.6元/平方米;二等地:7.2元/平方米;四等地:2.4元/平方米;青达门矿区:4.8元/平方米。

(二)准格尔旗一等地:9.6元/平方米;二等地:7.2元/平方米;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2.4元/平方米;暖水矿区:4.8元/平方米;布尔陶亥煤电铝矿区:4.8元/平方米。

(三)伊金霍洛旗一等地:9.6元/平方米;二等地:7.2元/平方米;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2.4元/平方米。

(四)乌审旗一等地:9.6元/平方米;二等地:7.2元/平方米;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2.4元/平方米;苏力德矿区:4.8元/平方米。

(五)杭锦旗二等地:7.2元/平方米;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2.4元/平方米;白音乌素矿区:4.8元/平方米。

(六)鄂托克旗一等地:9.6元/平方米;二等地:7.2元/平方米;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2.4元/平方米;苏米图矿区:4.8元/平方米;阿尔巴斯矿区:4.8元/平方米。

(七)鄂托克前旗一等地:9.6元/平方米;二等地:7.2元/平方米;三等地:4.8元/平方米;四等地:2.4元/平方米。

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乌海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南部,是一座以煤炭、盐化工为主的工业城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乌海市政府制定了《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二、税收对象和税率1. 税收对象:所有在乌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使用或者处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税率:根据土地用途和地理位置的不同,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分为不同档次,具体税率如下:- 工业用地:每亩每年1000元;- 商业用地:每亩每年800元;- 住宅用地:每亩每年600元;- 农业用地:每亩每年400元;- 其他用途的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税收征收和管理1. 纳税义务人登记:所有纳税义务人需在乌海市税务局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土地使用证明、土地使用合同等。

2. 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纳税义务人应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和税率计算土地使用税,并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乌海市税务局缴纳税款。

3. 税务监管:乌海市税务局将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监管,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义务人,乌海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将在相关文件中详细说明。

四、纳税申报和纳税年度1. 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之间,向乌海市税务局申报上一年度的土地使用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2. 纳税年度:乌海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年度与自然年度一致,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税收违法和处罚1. 逃税行为:对于故意逃避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将依法追缴欠税,并按照税款的2倍罚款。

2. 虚报行为:对于故意虚报土地使用面积或者虚报土地用途的行为,将依法追缴欠税,并按照税款的3倍罚款。

3. 其他违法行为:对于其他违反乌海市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最新地方税收规章

最新地方税收规章

最新地方税收规章一、背景介绍地方税收规章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管理和征收地方税收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地方税收规章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征收,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地方税收规章的分类根据地方税种的不同,地方税收规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城市维护建设税规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由城市居民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地方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规章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政策、税收违法处罚等内容。

2. 土地使用税规章土地使用税是指由土地使用人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缴纳的地方税种。

土地使用税规章主要包括税收计算方法、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减免条件等内容。

3. 房产税规章房产税是指由房产所有人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缴纳的地方税种。

房产税规章主要包括税收评估方法、税收征收标准、税收减免政策等内容。

4.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由城镇土地使用人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缴纳的地方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章主要包括税收计算方法、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减免条件等内容。

5. 车船税规章车船税是指由机动车和船舶所有人按照车船的评估价值缴纳的地方税种。

车船税规章主要包括税收评估方法、税收征收标准、税收减免政策等内容。

三、地方税收规章的制定流程地方税收规章的制定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项地方税收规章的制定通常由地方税务局或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

2. 起草制定地方税收规章的起草工作由专业的法律人员和税务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负责。

起草工作组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调研,制定初稿。

3. 征求意见制定地方税收规章的初稿完成后,需要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包括听取意见、征集意见书等。

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工作组会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规章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审议通过修改完善后的地方税收规章将提交给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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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批

【标 签】使用税征收问题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7﹞126号
【发文日期】2007-05-14
【实施时间】2007-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7﹞147号)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2006年12月29日和3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签发了国务院第482号令和第48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颁布了新的《》,修改了《
》(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
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税暂行条例
》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废止,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对外资企业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尚未颁布实施,经研究决定,在“两个办法”未颁布前,对“
两个条例”扩大征税范围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
古自治区政府主席令第75号)和现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予以征收,待自治区新的实施办法
颁布后再进行调整。

关联知识:
1.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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