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资料

新修<保险法>主要变化*1995年制定/2002年修改/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形式:八章187条,新增49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章节顺序调整.*内容:1 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2 扩大保险人的经营范围3 监管制度的完善、手段与措施的强化4 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保险法*目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第五章保险业监管法第一章保险和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法律上和经济学上的保险,指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分散制度。
*保险的产生:A保险的雏形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面临着种种危险,如何避免危险、消除危险并且在危险发生后消解、分散危险所造成的后果,成为人类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活动。
保险的萌芽逐渐生于这些活动中。
公元前2500年,巴比伦国王颁发命令,建立火灾损失的后备基金。
此为火灾保险的雏形。
公元前2000年前后,地中海一带的海运商人建立了一种制度,用以弥补遭遇海难而弃货的商人的损失。
此与后来的海上保险非常相似,有认为由此奠定了¡°共同海损原则¡±的基础。
公元前1792年,巴比伦第六位国王汉谟拉比规定了商队马匹死亡的保障,这无疑是现代货物运输保险的。
古埃及石匠互助会组织的丧葬费制;古罗马的士兵组织的抚恤费制。
这些组织和制度,与现代人身保险十分接近。
我国始于周朝(公元前11世纪)的后备仓储制度,用于防止自然灾害造成的饥谨,这也类似现代的农业保险。
小结:保险萌芽到形成源远流长历4000多年,并且具备现代保险的最基本特点:合力济寡。
B保险业的产生海上保险业的产生1310年,佛兰得尔商人成立了世界上最早得保险商会,制定出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费率。
1347年10月23日,热亚那商人乔治 勒克维伦开立了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2)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F12):意义;范围(F53);时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合同:(2)附合合同(F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F1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F9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F29、F30)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法基本原理

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法基本原理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三)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 保险法概念和特征:保险法是指用于调整和规范保险法律关系、保险业务活动以及和保险业务相关联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调整范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主要调整以下社会关系:保险公司同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人同被保险人的关系;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关系;其他关系,指某些与保险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如保险企业之间的再保险关系等。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1、最大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保险法》第21条第1款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和第36条第1款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

《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概述课后练习一、单项选择题共7 题1、保险“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性体现了保险的()。
A . 经济性B . 商品性C . 互助性D . 法律性参考答案:C2、依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的形态不包括()。
A . 原保险B . 再保险C . 社会保险D . 共同保险参考答案:C3、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 . 保险是事物存在及其运行的安全系数。
B . 保险即保你不发生危险。
C . 保险即保你发生危险。
D . 保险是分散危险的一种经济制度。
参考答案:D4、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定义这一保险概念的角度是()。
A . 经济角度B . 社会角度C . 风险角度D . 法律角度参考答案:D5、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
A .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B . 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C . 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的精巧的稳定器。
D . 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可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参考答案:A6、保险与储蓄的区别表现在()。
A . 保险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之一,而储蓄则不是。
B . 保险必须依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储蓄可以单独地、个别地进行。
C . 保险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而储蓄在给付和交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
D . 在应付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方面,储蓄优于保险。
参考答案:B7、下列对于保险的认识正确的是()。
A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仅仅是指商业保险。
B . 《保险法》中所说的保险既包括商业保险也包括社会保险。
C . 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一种买卖合同,都需要订立合同才能成立。
D . 商业保险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参考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共9 题1、保险法予以调整的保险关系包括()。
A . 保险合同关系B . 保险中介关系C . 保险监督关系D . 保险消费者保护关系参考答案:ABC2、保险法的组成包括()。
十四章保险

三、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 (四)保证保险合同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是由火灾保险演变而来,随着 经济的发展,火灾保险所承保的范围逐步 扩大,扩展到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 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方面。以下列举几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农业保险合同 4、工程保险合同
本章所指的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事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 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1、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要素。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要素。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要素。
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以载客或载货或从事 交通作业的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 险合同,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船 舶保险合同、飞机保险合同、铁路车辆保 险合同等。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 保险合同的标的,在被保险的货物发生约 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 险合同,包括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陆 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 邮包保险合同等。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 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 内的社会成员,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 的保险。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
3、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责 任的保险。
保险法第一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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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种类
(一)保险依其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与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 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 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 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 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 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险 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 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 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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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 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单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 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 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 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的保险。
复保险
或称重复保险,是 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 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 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它对于保险人来讲,是将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分散 的,由每个社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家庭、个 人)所承担的危险集中保险人这里;而对于投保人 (被保险人)来讲,则是将本应由其独立承受的危 险转移给保险人,并通过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转移 给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由大家分担危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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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 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 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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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4、5款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00258保险法

00258保险法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二)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近代保险始于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年伦敦大火;人身险基于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保险学原理《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

保险学原理《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与金融业的迅速进展,保险业在金融领域中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保险学原理》也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
《保险学原理》是保险专业的入门课程,本课程修读对象为金融系本科学生。
该课程旨在使使学生把握保险、保险合同的差不多理论和概念,及实际保险工作中的差不多原则和差不多方法。
最为保险学的知识体系,本课程从保险差不多概念入手,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论述了保险的类别,保险业的进展历史,保险合同的要紧内容,保险运行的差不多原则,保险业经营、保险市场、保险监管等内容。
本课程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基础性,本课程要紧阐述保险学的差不多原理,是学习其他保险专业的基础;二是有用性,本课程的差不多内容与现实保险工作紧密联系,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本课程的先导课程是政治经济学等专业基础课程。
《保险学原理》教学大纲名目教学内容 (1)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1)第二章保险的概述 (1)第三章保险的产生与进展 (2)第四章保险的分类 (3)第五章保险合同 (4)第六章保险运行的差不多原则 (5)第七章保险业经营 (6)第八章保险市场 (7)第九章保险与相关法律 (8)第十章保险业的监督与治理 (8)重点章节 (10)参考书目 (11)课时分配 (12)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学概述教学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以及风险治理与保险的关系,从而为整个课程的学习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
内容结构:第一节风险的概念与分类一、风险的概念二、风险的特点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缺失四、风险分类第二节风险治理的差不多方法一、风险治理的概念二、风险治理的差不多程序三、风险处理方式及其比较第三节风险效应与风险成本一、风险效应二、风险成本第四节风险治理与保险的关系一、风险治理与保险二、可保风险的条件本章重点(重要问题):风险与可保风险,风险治理的程序和方法第二章保险概述教学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把握保险的定义,了解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11.19

(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被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 合同。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 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任。 再保险:第二次保险,分保。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 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90年白云机场撞机赔 9000万美金(再保7500万美金)、03年富商海轮 赔2亿(基本全部再保)、911事件中再保险起了 重大作用)
保险思想:古埃及金字塔石匠的互助基金 现代保险基础:大数法则
第一节 保 险
一、保险的概念 (一)现代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现代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原理上 ,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风险的费用,并由 面临相同风险的单位出资,并将其汇集起来 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发 生事故的特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金或实物 作为损失补偿。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
引言: 风险(risk)与面对风险的处理
风险(risk): 是指遭遇危险、遭受损失或伤害等的可能或机会。
No risks, no insurance 无风险,无保险。
风险五特征
1.客观性 风险无处不在,人类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风险 ,减少风险损失,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2.不确定性(损失原因、损失时间、损失结果) 3.规律性(总体风险可测。如死亡率) 4.损失性(沙漠地带发生地震是风险吗?) 5. 可变性(飞机失事概率:从千分之一到50万分之 一)
人类如何面对无处不在的风险呢?
保险的产生
厌恶风险和规避风险是人类的本性。 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镖 局就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镖局是 一种类似保险的民间安全保卫组织,其经营的业务之一是 承运货物。商人交镖局承运货物,俗称“镖码”(相当于 保险标的)。货物须经镖局检验,按贵贱分级,根据不同 等级确定“镖力”(相当于保险费率),据此收费签发“ 镖单”(相当于保险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镖单验 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 完成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 同。 走镖(押运),皇杠,护院(李鸿章),坐店,坐班车 ,逢百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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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学理定义 • 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 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 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 进行的商业行为。 • 1、共同团体 • 2、危险 • 3、同一性 • 4、补偿的需要性 • 5、有偿性 • 6、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
• 二、保险的性质 • (一)损失说 • 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风险 转嫁说 • (二)非损失说 •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3.共同财 产准备说;4.相互金融机关说 • (三)二元说 • 1.否定人身保险说;2.择一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认为:现代保险业应具有经济补偿、 融通资金、社会管理三大功能。 • 其中: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分散 社会风险、稳定社会、发挥社会协调 作用、发挥社会服务作用等几个方面。 •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与其经济补偿 功能、融通资金功能同时实现的。
现 代 保 险 的 三 大 功 能
• 本书中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 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 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 包括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 规范,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 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
•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不 包括社会保险关系。主要包括:保险私法 关系: • 1.保险合同关系; • 2.保险中介关系; • 3.保险组织关系; • 另外,还有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 中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1、调整国家、地方与保险企业的关系 • 主要指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关系。 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的一样,保险业有着不 同于其他行业的一些基本特点,而且在发 展过程中由于各保险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可 避免的激烈竞争,保险市场上还存在着许 多不规范的行为和问题。 • 因此为了保障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 保障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 家必须采用法律以及行政手段对保险企业 进行监督和管理,这也就构成了保险法的 调整对象之一。如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 第六章多属此类内容。
• 2、基本功能说
•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 大功能,两个职能是相辅相成的。 • 该说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 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达了保险的性 质。 • 但保险是否具有派生功能呢?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保险的功能是否也应有所发展 呢?该说未加论述。
• 多元功能说 • 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两大基本功 能,还具有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 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等多项 功能。 • 该说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的 功能也应有所发展。但该说把保险 公司的一部分功能说成了保险的功 能,却是不合适的。
• 5、调整保险公司内部之间的关系 • 保险企业是一个整体,内部各个部门之 间是一种团结协作、相互促进的关系, 其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险企业整体的利 益,所以要求保险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 间应做到相互协调、团结一致,而不应 该互相拆台。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也需 要通过法律来予以明确。 • 如我国保险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就有 这样的内容。
• 3、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之 间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平等互利、协商 一致、意思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民事 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也需要用法律的形 式加以规范和明确。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 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 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改革、 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 作用。保险事业在我国还刚刚起步,必须 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和提高全民的保险意 识。 ——江泽民
保险带给我们什么
个人 和 家庭
生活安定
投资理财
保证经营活动
企 业
扩大生产规模 深化体制改革 促进技术创新 稳定社会,繁荣经济
• 二元功能说 • 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 功能。是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 别论述的。 • 但现在一般认为,保险作为一种经 济制度,应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 以普遍认为二元功能说是不能接受 的。
• 二、保险的功能 • 保险的基本功能(也称固有功 能):分散风险功能、补偿损 失功能 • 保险的派生功能:积累资金功 能、防灾防损功能(也称为监 督风险功能)
国 家
积累资金、增加税收 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增加外汇收入,加强国际交往
保险是社会 的稳定器, 经济的助推 器。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 一、保险的一般分类; • 第一:按照经营的目的分类:商业保 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互助合作 保险 • 第二:按计算技术分,保险可分为人 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 • 第三:按风险转嫁的方式分,保险可 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 险。
• 6、调整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在保险活动中的行为 • 保险业务的多少对保险公司有生死攸关的影响,保险公司 只有承保大量的业务才能建立起足够的保险基金,增强竞 争力。但保险公司由于受到网点和工作人员数量的限制, 除了依靠本身的职工直接招揽保险业务以外,还必须广泛 地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从目前西 方国家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为 保险公司带来的业务要远远地超过保险人自身承揽的业务。 所以,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是保险市场上的中介人,他们 在保险业务的经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保 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受利益的驱使和业务水平的限制, 往往出现一些失误,甚至会与投保人相互勾结欺骗保险公 司,骗取保险金。因此,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行 为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规定。 • 如我国保险法(新)的第五章规定的就是此项内容。
• 4、调整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 市场经济是一种存在激烈竞争的经济, 而不是垄断经济。在保险市场上也是如此, 不同层次、不同性质、不同形式、不同经 济结构的保险企业之间,既存在着经营协 作关系,如再保险关系,也存在着业务竞 争关系。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它们之间 应开展公平竞争。如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 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 如上所述,保险法是以各种保险关系为调 整对象的,但一般来说各国的保险法都是 仅以商业保险作为调整对象的。从各国保 险业和保险法的发展来看,保险的概念一 般都是指商业保险,保险法所调整的范围 也就是商业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 国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商业保险,这使 得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是相一致的。 具体来说,保险法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
• 7、调整涉外保险的法律关系 • 涉外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往来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由于涉外保险业务在经营管理上要明显 的难于国内保险,保险关系也比较复杂,因此 对涉外保险关系更要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以利于准确处理涉外保险业务发展过程的有关 问题。 • 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对 此做出明文规定,但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都有明确的规 定和要求。
第一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于殿江
第一节 保险的定义与性质
• 一、保险的定义 • (一)保险的法律涵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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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与保证 (四)保险与救济 (五)保险与自保 (六)保险的特征
1. 互助性 2. 经济性 3. 自愿性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 本节目录 • 保险功能说介绍 • 保险的功能:基本功能、派生功 能 • 保险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 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 用
•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
的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可分 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所指定的有形 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 种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履约保证保 险;二是忠诚保证保险。 •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 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 责任保险。
第四节 保险法概述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 义之分。 •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 险私法。 • 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 合同法与保险公司法。是关于保险的私法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指以保险法命名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95年我国公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质意义上的保险法,指调整保险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形式意义上的 保险法以及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的调整保 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还包括保险的 惯例、判例和法理。
实现资金融通功能
缴纳保险费 资金运用
保 险 人
保险交易事件
投保 人及 被保 险人
潜在的经济补偿责任
实现内含的社会管理功能 如:分散社会风险、稳定社会、发挥社会协调作用、发挥社会服 务作用等
实 现 经 济 补 偿 功 能
• 三、保险的作用: • 第一: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2) 推动商品流通和消费;(3)推动科学技术 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有利于财政和信 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增加外汇收 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动员国际范 围内的保险基金。 • 第二:保险在微观经济的作用。 •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合算;(3)有利于企 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 活;(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