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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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上诉状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即书写上诉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物业纠纷的民事上诉状范例,以供参考。
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性别:出生:电话:
民族:职业: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5号楼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翰哲,董事长
上诉人因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
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
佰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
佰翰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被上诉人佰翰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佰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河北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佰翰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但是,到今日为止,被上诉人仍然未向本小区业主会移交上述大部分资料及设施(有河北区物业办协调会记录为
证),没有履行一个正常物业公司的义务。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该物业公司的信用、责任心很有问题,其根本就没有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5.被上诉人在河北区法院起诉的几十位业主,都是先前起诉开发商以启动电梯的。
而对于其他近三百户未起诉开发商的业主,佰翰物业并没有起诉。
从此也能看出,佰翰物业显然是和博德开发商相勾结,对先前起诉的业主们进行打击报复。
(二)原审判决在错判的同时,还出现多次计算错误,暴露了原审判决的及其随意性!
1.物业费方面。
上诉人入住时,被迫预交了含有电梯的半年物业费______ 元(0.7元/平米/月),而原审法院是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的,对于上诉人多出来的0.2元却视而不见,即使按照错判的结果,也给上诉人多计算了 ________元的物业费。
原审法院显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丝毫没有进行审查,其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难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费翻倍计算。
原审判决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担,而原审被告收到的原审原告起诉状副本上明明写着的是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原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购买的是带有电梯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也是含
有电梯的合同,上诉人从来没有与佰翰物业之前签订不含电梯的服务合同,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诉人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提交的天津市河北区物价局北价发(2005)2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也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不具备强制力。
现实中,许多小区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还有更低的,物价局并不强制。
而原审河北区法院凭什么就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更何况小区许多配套还不到位!如果按照河北区法院的思维,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虚设了,国家颁布一个指导价就可以了!
2.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纯粹是在滥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本案物业公司进驻违法,物业合同也根本没有备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没有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本案涉及的物业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物业费和合同起止时间,根本就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