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
该类 立 法形式是 在有关 法 律法规 中规定 豁免条
款 。最典 型 的是 德 国 《 反对 限制竞 争 法》 ,该 法在
19 9 8年第六 次修订后 ,豁免制度 的规定 集 中在 :第
一
业、 特定企业等其他主体或其他特定行为。 各国关于
反垄 断法豁 免制度 的立法 形式 、执 行机 构和程 序 的 规定既有 某种程 度上 的一致性 , 有 由于政治体 制 、 也
件 进行 审查 , 已经 进入 第二 阶段 “ 即 主审程 序 ” 主 审 。
程 序为 期 四个 月 。联邦 卡特 尔 局 以处 分 的方式 作 出
禁 止合并 或 准许 合 并 的决定 ;在此期 间 未作 出上述
以下将 以美 国 、德 国和 欧共 体为 例 来介 绍 西方 主要 发 达 国家 的反垄 断法 豁 免制 度 的执 行机 构 和程
第 2 卷第 2 3 期
21 0 0年 4月
濮 阳职 业 技术 学 院 学 报
J u a fP y n o ain la d T c nc lC l g o r lo u a g V c t a n e h ia ol e n o e
Vo. 3 No 2 12 .
Apr 2 0 . 01
日本 的反 垄断法 豁免 制度 的立法形 式除采 用上
代 表 。 国是典 型 的判 例法 国家 , 美 其法 律 的传 统决定
了其 法律 的分 散性 、 非法 典化 , 这也就 意味着 世界上
述 两类立 法体 例外 ,同时还 采取 在其他单 行法 规和 条例 中规定 的立 法体例 。 《 在 禁止 私人垄 断及确保公 正交 易法》 六章 列举 了豁免 的情况外 , 有一部单 第 还 行 的适 用除外 法 即《 于 ( 关 禁止 私人 垄断及 确保公正 交 易法 ) 的适用 除外 的法律 》 。此外 , 《 在 中小企业 团 体组 织法 》 《 、 农业 协调组 合法 》 《 险业法》 《 丝 、保 、蚕 业法 》 航 空法 》等 四十多部 法律 中涉及 卡特尔 豁 、《
论建立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蚪, 』 } 学院 擎稚
J o u r n a l o f B e n g b u C o l l e g e
J u n.20 1 3
Vo 1 . 2. No .3
第 2卷
第 3期
论 建 立 完善 我 国 出 口卡 特 尔 的反 垄 断 豁 免 制 度
Abs t r a c t : Ex po t r c a r t e l i s e s s e n t i a l l y a k i n d o f l i mi t i ng c o mp e t i t i o n a g r e e me n t , a n d i t s g o a l i s ma i n l y f o r f o r e i g n ma r k e t s . Co u n t r i e s t o e x p o t r c a r t e l a nt i t r us t i mmu n i t y l e g i s l a t i o n pa t t e r n i s d i f f e r e n t , i t i s ma i n l y d i - v i d e d i n t o e x p r e s s wa i v e r, i mp l i e d wa i v e r s a n d c a n n o t wa i v e r . De p e n d i n g l e g i s l a t i v e mo d e l r e le f c t s t h e u n— d e r s t a n di n g o f a nt i t us r t i mmun i t y e n t i t y s t a n da r ds i s a l s o d i fe r e n t .Ex p o t r c a r t e l i t s e l f i s u nc e r t a i n, a n d e a s y or f i mp o te r r s a n d d o e s no t r e s t r i c t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t r a d e c a u s e d a c e ta r i n i n l f ue nc e . Th e r e f o r e, i t n e e d t o c o o p e r a t e wi t h i n t he s c o p e o f i n t e r na t i o na l c o o r d i n a t i o n t o e s t a b l i s h a n d i mp r o v e t h e s y s t e m i n Ch i n a . Ke y wo r d s: e x p o t r c a te r l ; t h e a n t i — mo n o p o l y; e x e mp t i o n
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竞 争 力 . 不 损 害 本 国市 场 的 情 况 下 维 护 和促 进竞 争 .本 应 对其 加 以禁 害 . 在 特别是 在该 出 口商品 在进 口国市
允许 出 口商联合起 来 . 出 口商 品的 止 .以便为 出 口企业 提供充 分 的、 就 公 场 占有较大份 额时 . 会导致 进 口国进 价格 、 量等 进行 协 商 , 成一致 行 平 有 效 的竞 争 但 由 于 一 国反 垄 断法 口产 品 的价格 上涨 . 产 达 减少 了进 口国消
维普资讯
20— 08 8
法制 建设
口 杜仲 霞
一
、
出 口卡 特 尔 豁 免 之 界 定
的卡 特 尔
一
定程 度 上有 利 于 该 出 口国 的公共
出 口卡 特 尔是 出 口企 业 设 定 价
如 果 从 竞 争 的 角 度 考 察 出 口 卡 福利 所 以各 国反 垄断法往往都 对出 但 同时 . 口卡 特 尔 对 于该 出 口 出
( )各 出 口 国 家 和 地 区反 垄 断 一
谋 取 超 额 垄 断 利 润 的 行 为 . 分 为 价 政策 上加 以鼓励 . 以保护本 国的产 的不 同 态 度 它 借 高 限 价 卡 特 尔 2限 制 出 口数 量 的 卡 的 竞 争 力 的政 策 ①而反 垄 断 法 对 出 法对 出 口卡 特 尔的 态度 .
特尔 。如果 只限制产 品的价格 。 而不 口卡特 尔 的豁 免正 是竞 争 政 策 和贸
如 上 文 所 述 原 因 . 国反 垄 断 法 各
限制 出 E产品 的数量 . l 价格 维持卡 特 易保 护政策协 调 的体 现 . 因为 出V卡 纷 纷 对 本 国 出 口企 业 实 施 的 出 口卡 I 尔将很难维 持长久 . 以出 口商往往 特尔 是针对 出 口商品 签订 的 . 所 其反竞 特尔予 以豁免 根据 经济合作和发展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国对于有垄断⾏为的经营者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
⽽经营者之间也要签订垄断协议,那么垄断协议的要件和特点有哪些呢?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垄断协议中的豁免情形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适⽤《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专业化分⼯的;
(三)为提⾼中⼩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经营者竞争⼒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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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们应该严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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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出口卡特尔制度成为反垄断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
出口卡特尔是指向海外市场出口一种或多种产品的不同厂商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限制各自出口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达成垄断地位,协同控制海外市场价格,从而获得利益的一种形式。
出口卡特尔制度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年,并且对全球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状况一直存在争议。
受到全球反垄断法规范的影响,出口卡特尔制度逐渐被压缩。
本文旨在研究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约束,并探讨这种制度的合法性。
2. 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1. 分析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探讨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 分析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探究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3. 研究内容及方法3.1 研究内容本文研究的内容包括: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 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3.2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4. 预期研究结果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下的出口卡特尔制度进行分析,预期得出以下研究结果:1. 说明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 分析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并探讨其作用;3. 论述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 探究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并对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
5. 论文框架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目的1.3 研究内容及方法1.4 预期研究结果1.5 论文框架第二章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特点、机制和运作方式2.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定义2.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特点2.3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机制2.4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运作方式第三章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法律约束性3.1 反垄断法的概念3.2 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禁止与限制3.3 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国际市场上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4.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现状4.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影响第五章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5.1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评价5.2 出口卡特尔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探讨第六章结论6.1 研究结论6.2 实践意义6.3 存在不足6.4 进一步研究建议参考文献。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一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各国加大对国际卡特尔行为的打击力度
义为竞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做法或安排,包括固定价格、串谋招投标、出口限制或配额、划分市场等行为。
目前,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体的法律学者和经济学家在核心卡特尔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性方面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普遍认为这是对市场竞争最具破坏力的行为,需要重点予以规制。
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律也都明文规定了此类行为的非法性,并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只要有企业从事卡特尔行为必然招致重罚;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组织实施卡特尔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
各国对卡特尔进行严惩的原因在于其实质性地损害了国内的竞争秩序和国内消费者福利。
但并非所有卡特尔都对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影响,其中出口企业之间协商出口价格、出口数量、出口市场等内容而形成的卡特尔,由于只影响进口国的竞争市场却能为出口国带来明显的外贸收益,反而得到了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律的豁免,各国将此类卡特尔称为出2016年7月19日,欧盟委员会做出决定,开出欧盟史上最高罚单——对欧洲主要的中型和重型卡车生产商沃尔沃、戴姆勒、依维柯等五家企业合计征收29.3亿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欧盟委员会认定,这些卡车制造商在1997年到2011年长达14年的时间里操纵卡车基准价格, 协调安排采用更为严格的尾气排放标准的时间并合谋将因采用这些新的排放标准而带来的成本转嫁给顾客。
而此前不久的2015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美联储因为合谋操纵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息及外汇汇率而向包括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摩根大通在内的6家国际银行开出了58亿美元的反垄断罚单。
再之前2014年8月,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厂商因串谋招投标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而被我国发改委处以12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这一张张天价罚单的背后是一个个秘密的国际卡特尔组织,这些被处以天价罚款的企业皆是因为组织或参与实施国际卡特尔行为而引发的。
出口卡特尔并不能避免被处罚卡特尔一词源于法语Cartel的音译,是一种最典型、最常见的非法垄断行为。
论我国对进出口卡特尔的法律规制
Abt c: at n fh p r n sb cs eua db ni ooo w hsa il aaye sn h sr t C r lsoeo ei o at u j t rglt yat m n pl l .T i rc n ssma sw y a ei t m t e e ・ ya t e l o
尔可使出口商相互协调 , 避免内耗 , 集中力量一致
对外 , 扩大出 口贸易的效果。但进 出口卡特尔带
来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 , 横向出 口卡特尔使得进 口商被迫接受非市场调节下 的价格 , 而后者 又将 由此带来 的损 失转嫁给进 口商所 在的本国消费 者, 扭曲了市场机制 . 一些落后 的企业得到不当的 保护 , 口企业短期 内可能扩大 出口, 出 增加收益 ,
一
、
进出 口卡特 尔的基本 理论
转让 的技术进行活 动的次数 . 过度地域限制等。 进 口卡特尔是本国进 口商之间、 口商与外 国出 进 口商达成的限制竞争 的协议 、 决定或一致 行动 。
进 出口卡特尔是在进出口贸易中达成的限制 竞争协议。出 口卡特尔主要指 出口商之间、 国 本
Dc 06 e .2 o
V0 . . 15 No 4
第 5 第4 卷 期
论 我 国对 进 出 口卡 特 尔 的 法律 规 制
王晓燕 肖继新‘王东伟 刘俊杰 王新刚 , , , ,
(. I河北科 技师范学院 社会 科学 系,. 2机械 电子系, 河北 秦皇岛 060 ) 604
摘 要: 卡特尔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对象之一。文章具体分析了过去美国、 德国、 日本等国豁免进出口卡特 尔的原因, 指出禁止进出口 卡特尔已成为发展趋势, 认为中国应从 自 身进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发。 结合当今
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5篇
论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5篇篇1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现象在我国逐渐显现。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建立了反垄断法律制度。
其中,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求,保护市场竞争。
二、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含义与意义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垄断协议予以豁免,以免除其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豁免范围过窄、豁免条件不明确、豁免程序不透明等。
这些问题导致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扩大豁免范围我国应进一步扩大垄断协议豁免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垄断协议纳入豁免范畴。
例如,对于有利于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保等领域的垄断协议,应予以豁免。
2. 明确豁免条件明确豁免条件是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关键。
我国应制定具体的豁免条件,明确哪些垄断协议可以豁免,哪些不能豁免。
同时,豁免条件应具有可操作性,以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
3. 公开透明豁免程序豁免程序的公开透明是保障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我国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豁免程序,确保豁免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建立申诉机制,允许受影响的当事人对豁免决定提出异议。
4.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是确保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我国应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5. 建立反垄断与鼓励创新的平衡机制在完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过程中,应建立反垄断与鼓励创新的平衡机制。
既要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又要鼓励企业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的豁免规则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外贸易的豁免规则作者:陶梦茜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与外国企业竞争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的行为列入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类型中。
而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垄断豁免条款,但事实上这类规定本身存在一定的内在冲突,故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法律研究,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对外贸易;豁免;法律依据;局限性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64-02作者简介:陶梦茜,本科,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
适用豁免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中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尤其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往往采取“一致对外”的方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对外贸易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条款。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保障对外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外贸易的豁免与一般的豁免情形不同,经营者无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对外贸易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是相当宽松的。
只要是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即使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也能够得到法律的豁免。
对此,本文将通过分析对外贸易豁免制度的相关概念和法律依据,对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
一、对外贸易的概念界定对外贸易一般也称为“国外贸易”或“进出口贸易”,简称“外贸”,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
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
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订立的协议一般都是为了推动产品的出口,这类协议可以简称为出口卡特尔。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摘要]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
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
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电信联通;适用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概念及表述豁免又称为适用除外,是指某种行为形式上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实质符合法律法规责任豁免的规定而免于追究或处罚。
虽然说豁免制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普遍适用性等基本特点,但该制度能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垄断”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这是“垄断”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它的状态是用市场上经营者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行为,即经营者为达到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目的,以独占、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1]而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酌情衡量,这就涉及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因为其符合免责规定的条件而将其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
其核心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的特定情况,允许某些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当前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的“合理垄断”、“合法垄断”等概念,[2]概括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和行为豁免的前提是其在合理性基础上取得了合法性,并对该状态或行为予以明示,从而不予追究或处罚。
论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
Au 2 08 g. 0
Vo . 6 N . 12 o 4
论 出 口卡 特 尔 的 反 垄 断 豁 免
黄 涧秋
( 苏州大学 王健法 学院 , 苏 苏州 2 5 0 ) 江 10 6
[ 摘
要] l 出E卡特尔是 与出 E有关 的限制竞 争协 议 , l 其针对 的 目标市场 为外 国市 场 。各 国关 于 出
性 问题 存在着重大分歧 。
[ 关键词 ] 口卡特尔 ; 出 反垄 断 ; 豁免 ; 贸易 ; 国际合作 【 中图分 类号 ]F08 2D 6 3 . ;F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11 (0 8 0 — 1 0 10 70 20 )4 0 7— 7 4
各 国的反 垄断 法律 并不 禁止 一切 垄 断行 为 , 们对 某 些 行 业 和 行 为排 除反 垄 断 法 律 的适 用 , 就 是 它 这 反垄 断 法 的豁免 。出 口卡 特 尔属 于反垄 断豁 免 范 围 中的一 种 垄 断 行 为 。从 美 国 的反垄 断 法 开始 , 国基 各 于 国家 经济利 益 、 相关 地理 市场 等 因素 的考 虑 , 遍 给 予 出 口卡 特 尔各 种形 式 的豁 免 。但 是 , 口卡 特 尔 普 出
一
、
出 口卡特 尔的形态与性质分 析
出 口卡 特 尔是 与 出 口有关 的协议 或协 同行 为 。反垄 断法 所 规 制 的垄 断行 为 一般 包 括 限制竞 争 协 议 、 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 和企业 合并 三 大领 域 。其 中 , 限制 竞 争 协 议 是 指企 业 间 订立 或 联 合 采 取 的限 制 、 除 排
维普资讯
20 0 8年 8月
第2 6卷 第 4期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合理原则摘要:本文以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为例,分析合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为什么适用列举式豁免?我国法中合理原则的考量因素有哪些?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将我国与欧共体和德国的豁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合理原则在我国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中的适用特点,评析我国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理原则;横向限制竞争协议;豁免制度一、合理原则的发展(一)合理原则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中合理原则[1](Rule of Reason)的概念来源于反垄断历史最为悠久、司法判例和理论最为丰富的美国。
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相对[2],二者均为“基本性的竞争政策分析工具”[3]。
本身违法原则着重于行为要件的满足,做出该行为即为本身违法,不考虑行为合理性。
而在合理原则下则要整体考虑行为目的、后果以及主体市场力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之后才能认定该行为是否违法。
从合理原则在美国判例中的发展就可以看出,合理原则具有不确定性。
在1918年的芝加哥贸易协会诉美国案中,法庭确认了合理原则的主要考量因素,但是考量因素范围并不确定,也没有考量因素的主次顺序,具体因素如何考量也仍不明朗,如施加限制前后的情况、限制行为可能的影响等都是难以确定的。
即使这些因素相对确定,将行为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进行比较也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难以量化或者统一单位比较。
合理原则陷入了效率矛盾中,一方面照顾到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因为需要考量诸多因素而导致司法效率的大大降低。
(二)豁免制度及考量因素分析在成文法中,豁免制度成为合理原则适用的载体,适用本身也是对该原则的发展。
一般立法例中就是采取“概括的禁止和广泛的豁免相结合的方式”[4],明确了究竟“合理”到何种程度、满足何种要件的行为才是可豁免的,以此减少不确定性。
豁免制度以欧共体竞争法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的规定为两种类型的代表。
欧共体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这里的考量因素为限制竞争的目的和后果。
卡特尔豁免制度
卡特尔豁免制度摘要:市场经济国家对卡特尔禁止的同时也确立了卡特尔豁免制度。
可豁免卡特尔是指由法律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认可的, 不受法律追究的合法的卡特尔行为, 是法律对卡特尔行为禁止的适用的除外。
本文对卡特尔豁免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程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卡特尔;豁免;条件;程序一、卡特尔豁免适用范围及条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使用的“卡特尔”一词,一般都是指限制竞争协议,该词是欧洲尤其是德国惯用的经济术语。
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联合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有益的作用,并且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带来的危害,经审批机构批准给予豁免其违法责任的制度。
一个国家的政策目标是多方面的,除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目标之外,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扩大对外贸易、保护环境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目标。
有些卡特尔不是必然被视为违法,其违法性依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它们虽然有着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后果,但同时还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能显著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则可被视为合法。
因此,不少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又称卡特尔豁免。
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欧盟及其许多成员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从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规定看,有的立法规定了一般的豁免标准,如欧盟、韩国、我国台湾等;有的立法直接规定豁免类型,如德国、日本等。
n7Fx其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最为详尽。
该法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可以豁免的卡特尔有10类:(1)条件卡特尔,指使用统一标准合同条件,但不涉及价格或价格构成的合同和决议。
条件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因为它们虽然限制了同类产品在不重要方面的竞争,但由此却强化了在产品主要方面如价格和质量方面的竞争,从而被视为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
国际运输业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兼评彼得·卡斯坦森反垄断豁免理论
、
中国 国 际运输反 垄断 豁免 制度现存 问题
中 国 目前 的国 际运 输反 垄 断豁 免 问题 , 主 要 涉 及 国际航运 和 国际航 空反 垄断 豁免两 个部 分 。 由于 两 个 问题带 有 相似性 , 本 文一起 加 以讨 论 。 ( 一) 中 国航 运反 垄断 豁免 问题 1 、 中国 国际航运 现状
位法优先的原则 , 关键取决于《 反垄断法》 是否给予
国际海运业 反垄 断豁 免 。 目前 , 我 国许 多航 运 界 人 士 和专家 仍 呼吁应 当按照 目前 大多 国家 的做法 ,明
的一个原因也是由于国际航运组织及航运巨头凭借
起极大反响。文章对彼得 ・ 卡斯坦森的该文进行介
绍 和评 析 , 引 申出对 于 中 国国 际运 输 反 垄 断豁 免 权
外运、 中海等 国内三大航 运公司 的总和。 … 在深圳 地 区则高达 9 0 %以上 , 处于高度垄断地位。国际航 运组织或巨头随意收取 T H C及其他费用行 为的本 质, 显然是利用其垄 断地位 , 破坏中国海运市场秩
张学博
( 中共 中央党校 政 法部 , 北京 1 0 0 0 9 1 )
摘
・
要: 是否 给 予运输 业 的联 盟反 垄 断豁 免 权 , 是 中国 当前反 垄断理 论 的一 个重要 问题 。美 国传统 的反 卡斯 坦森教 授 对 于美 国传统反 垄断豁 免理 论 的质 疑 以及 其 提 出的替 代 性 解 决方 案 , 即 两步骤 可撤 销
政策的借鉴之处。 文章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筒述 国内学
收稿 日期 : 2 0 l 3 —o 7 一l 5
作者简介 : 张学博 ( 1 9 8 l 一) , 男, 湖北 巴东人 , 北大法学博士 ,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讲 师 , 研究方 向为法律经济学 、 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 。 基金项 目: 中国马克思主义基金会 中央党校 2 o 1 3 年 校级课题 青年项 目< 公共财政法治化研究( D X Q N 2 0 1 3 0 5 )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从“维C案”看中国出口垄断的豁免制度
公民导刊2016-12人大探索T A N S U O从﹃维C案﹄看中国出口垄断的豁免制度姻王思捷“维C 案”中商务部三封“法庭之友”意见书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以国际礼让原则胜诉。
然而此胜利无法掩盖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立法欠缺、商会预警能力不足、企业规避风险意识淡薄等现实问题。
2016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关于华北制药对“维生素C 反垄断诉讼案”上诉的判决,支持华北制药在一审中被驳回的被告动议,以国际礼让原则判决一审判决无效,中方胜诉。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被称为“中国国际反垄断诉讼第一案”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维C 案”胜诉原因及问题分析2005年,美国企业A n im a l Scie n cePro d u cts,In c.和T h e R a n is C o m p a n y 联手多家维生素C 购买商向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华北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等多家中国维生素C 生产企业成立价格卡特尔,在美国市场联合抬升价格,实施垄断。
2013年3月,陪审团判决被告企业违反美国谢尔曼法第一条的规定,判罚被告赔偿原告共计超过1.47亿美金。
面对如此天价赔款,维尔康公司选择了上诉。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诉称以维尔康为代表的四家维生素C 生产商有计划地通过减少产品供应量来操纵美国维生素C 市场,使维生素C 每公斤售价从2.5美元攀升至15美元,极大地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美国企业的利益。
作为首例因高价而受到反垄断诉讼的案件,中方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以致一审判决后社会各界一片唱衰之声,导致涉案四家企业中有三家选择同原告和解,唯有维尔康一家坚持上诉,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
根据美国判例法的特质,此案的胜诉很大程度上为日后中国企业可能遭受到的国际反垄断诉讼提供了抗辩依据。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在此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并未因“维C 案”胜诉而得到解决。
一审中,原告律师控诉中方企业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进行联盟,形成卡特尔,并对出口产品进行限产以达到哄抬物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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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王仲霞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10-1-31 浏览次数:157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出口卡特尔豁免实施细则内容提要: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是出口国鼓励和支持本国贸易的一项措施,而进口国对外国的出口卡特尔往往予以禁止和制裁。
这种现状一方面使被出口国豁免的出口卡特尔面临进口国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会产生适用法律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出口卡特尔的豁免,但该豁免规定过于简单。
本文在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出口卡特尔豁免的实施制度提出建议。
一、出口卡特尔豁免之界定出口卡特尔是出口企业设定价格同盟和建立排他性出口销售渠道的横向协议。
它是出口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和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不损害本国市场的情况下允许出口商联合起来,就出口商品的价格、产量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行动的结果。
一般来说,出口卡特尔包括以下几种:1.出口价格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力的出口企业共同商定某一出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谋取超额垄断利润的行为,它分为价格维持卡特尔、价格上涨卡特尔和最高限价卡特尔。
2.限制出口数量的卡特尔。
如果只限制产品的价格,而不限制出口产品的数量,价格维持卡特尔将很难维持长久,所以出口商往往会就产品出口的数量达成协议,以免在国外市场上因数量过多而导致产品价格大战,造成出口企业两败俱伤。
3.分割国外销售市场的卡特尔,是出口企业为达到消除竞争的目的,协商在某一国家和地区瓜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
如果从竞争的角度考察出口卡特尔的内容,就会发现出口卡特尔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为了维护和促进竞争,本应对其加以禁止,以便为出口企业提供充分的、公平有效的竞争。
但由于一国反垄断法对于卡特尔的管制,往往和该国的贸易政策特别是贸易保护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
所谓贸易保护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同时对本国出口商品在政策上加以鼓励,借以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的政策。
①而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正是竞争政策和贸易保护政策协调的体现,因为出口卡特尔是针对出口商品签订的,其反竞争后果一般只会产生在进口国市场上,不会对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出口卡特尔的形成对于增强本国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避免本国企业在出口市场上无序竞争和低价竞销具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该出口国的公共福利。
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往往都对出口垄断协议网开一面,给予豁免。
但同时,出口卡特尔对于该出口产品进口国的市场将产生极大的损害,特别是在该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占有较大份额时,会导致进口国进口产品的价格上涨,减少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同时也阻碍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出口卡特尔会遭到进口国反垄断法的禁止。
二、各国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不同态度(一)各出口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如上文所述原因,各国反垄断法纷纷对本国出口企业实施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2003年对世界15个国家的调查,加拿大、墨西哥和希腊在法律中明确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要求出口卡特尔公告其存在就可得到豁免,美国和西班牙的出口卡特尔必须得到国家的授权。
②最先对出口限制竞争协议予以豁免的是美国。
美国于1918年颁布的《韦布—波密伦法》(Webb-Pomerene Act)规定竞争者之间订立关于价格、数量及划分市场的限制竞争协议,只要这些协议只涉及到出口,不会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国内出口者的竞争产生影响,并到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登记,即为合法。
其立法旨在:(1)促进美国出口贸易;(2)鼓励和扩大中小企业出口;(3)给美国企业提供与外国卡特尔有效竞争的渠道。
但《韦布—波密伦法》具有较大不足:(1)获得豁免证的垄断组织或协议仍面临遭美国司法部和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危险。
(2)适用范围有限。
该豁免仅限于货物商品,这无疑阻止了服务类贸易和一揽子项目形成出口垄断协议。
为了解决所面临的问题,美国于1982年通过了《出口贸易公司法》(ExportTrade Company Act),该法规定,出口商在从事指向国外的协作行为之前,可以向美国商务部申请和获得出口贸易审查证书(Export Trade Certifi-cates of Review)。
申请人应确认,该出口商所从事的贸易出口行为和运作方法,不会对美国国内市场产生影响,也不会损害国内竞争和引起针对国内竞争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美国政府不能对证书所载明的行为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
同时,如果私人对该行为提起反托拉斯诉讼,他不得要求3倍损害赔偿,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害。
原告负有证明证书行为违法的举证责任,如果他不能证明,原告必须向证书持有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这旨在阻止私人挑战出口垄断协议。
③同时,将豁免范围扩大到技术出口。
该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在其他国家,日本于1952年推出了进出口交易卡特尔(export-im-port trading cartel),其最初的目的是试图阻止小公司以低价出口进行的“倾销”行为。
在进出口卡特尔中,公司可以就出口商品的数量、价格和质量达成协议。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前的第6条第一款规定,单纯的即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受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
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保证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必要的,则也可以得到豁免。
联邦法院在1973年关于输油管道一案的判决中对“国内影响”的解释是,“从反对限制竞争法保护自由竞争的一般目的出发,对国内的影响必须得以损害国内自由竞争的方式出现。
如果非卡特尔的第三方企业在国内生产或者销售的自由受到损害,或者将要受到损害,那就是对国内产生了影响。
”德国在关于《反限制竞争法》的草案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若德国限制出口卡特尔,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碍德国产品的出口”。
可见,德国在当时豁免出口卡特尔主要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是推动出口和实现外汇平衡,第二是国家间“武器平等”的原则。
在欧盟,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企业间形成阻碍、限制或歪曲市场竞争的协议,但欧洲法院指出:“欧盟成员国向非成员国出口产品的卡特尔协议,如果只涉及到非欧盟市场的利益,则不适用欧盟条约第81条,也不适用相关对卡特尔的认定办法。
”例如,欧洲的铝业卡特尔自成立以来就一直受到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的庇护。
④而像中国、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采取“差别待遇原则”,在2002年WTO一次会议上,泰国代表发言说,“那些对发展中国家经济造成严重危害的出口卡特尔应被视为违法,故发达国家的出口卡特尔豁免条款必须取消;而根据WTO‘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作法应被豁免,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大量小企业要想进入世界市场,必须团结起来,增加谈判能力。
”这个发言具有一定代表性,中国、印度、埃及、印尼等国代表都曾发表过类似观点,强调通过整合资源来促进对外贸易。
(二)进口国对外国出口卡特尔的态度由于出口卡特尔对于进口国的市场进口产品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所以,各国在对本国出口企业实施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的同时,又主张对损害本国利益的外国出口卡特尔加以禁止。
另外,各国反垄断法纷纷主张域外管辖权,即只要域外的垄断行为影响到本国市场,即可适用本国反垄断法,这致使同一出口卡特尔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遭到截然不同的待遇。
这种现状一方面使被出口国豁免的出口卡特尔面临进口国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会产生适用法律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因为,在一国被视为是限制了竞争从而被严格禁止的出口卡特尔,有时在行为地国则是被允许的,甚至从该国的经济政策出发是被鼓励的,这就使受害国的判决不可能得到行为地国的协助,从而使之期望落空。
这种做法当然会引起各国反垄断法的严重冲突和利益的对抗。
而且,有时一个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会影响到多个国家的市场,根据效果主义的原则,这多个国家对该行为就都有管辖权。
但如果它们的国内法各不相同,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
另外,如果出口卡特尔就出口商品的价格进行协调,还有可能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产生贸易冲突。
现实这样的实例很多。
美国自1918年开始豁免出口卡特尔以来,该国的出口卡特尔在多国遭到反垄断诉讼,其中较为著名的案例有欧盟、南非、委内瑞拉和印度等国对美国的木质纸浆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诉讼和天然苏打灰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诉讼。
尽管在这些案例中,欧盟、南非、委内瑞拉和印度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注意到了出口卡特尔为出口商自身带来的效益,但都基于本国利益判定其构成了实质性的反竞争行为,危害了本国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本国消费者和其他生产商的利益,因而这些出口卡特尔都受到了进口国反垄断法的制裁。
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美国除了对出口卡特尔进行豁免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试图通过和不同国家签订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来协调双方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
1982年,美国和澳大利亚签订了一份双边协议,承认国家有权通过出口卡特尔进行的监管来协调出口,避免本国的出口卡特尔在对方遭到反垄断起诉。
美国还和日本签署了类似的协议,美国司法部采取措施向日本政府保证,以外国政府强制为抗辩理由,使日本国家主导的出口卡特尔免受美国反托拉斯诉讼。
1991年,美国和欧盟签订双边协议,双方约定在采取反垄断行为方面交流信息,进行磋商,在调查和取证方面相互提供帮助。
为双方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协调机制,大大降低了美国和其他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的概率。
⑤此外,美国1988年的反托拉斯指南中也规定,如果私人执行政府间协调的自愿出口限制,该出口卡特尔可以得到豁免。
(三)国际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予以禁止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合作更趋频繁,跨越国界的经济交流日益增加,商品、服务、资本、技术交流等日益频繁,统一的全球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由于反垄断法是国内法,本国反垄断立法的执行可能对世界经济发生不良的影响。
一国基于本国利益考虑执行反垄断政策和法律,便极有可能使其他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害。
而对出口卡特尔作为例外予以豁免无疑是一种“以邻为壑”的做法,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损害别国利益的基础上,对本国经济的发展也未必有利。
因此,在1993年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在被提交给关贸总协定的国家反垄断法草案第2条的评论中就指出:“缔约国不得因出口卡特尔是对外国市场发生限制竞争的影响而使之不受卡特尔法的制裁。
”⑥基于种种考虑,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始废止反垄断法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
例如,德国在1998年修改《反限制竞争法》,废止了电力、天然气、交通业的适用除外,同时废止了折扣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及进口卡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