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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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实施细则(201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健全育人机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接受燕山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细则执行。对其他类别学生的处理亦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照本规定处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二、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且没有再次违纪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者,学院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可多于原处分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期满,如学校没有做出延长处分期的决定,则处分视为自动解除。
第五条处分(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可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后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查后,由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处分期限、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程序;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因擅自离校连续达两周应当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由学院及相关部门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学校出具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
三、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通告学生工作处,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
四、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其学费交纳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将档案发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五、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学院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相关学院根据学生受到处分后的现实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形成文字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六条处分(处理)的申辩与申诉。
一、学生工作处自收到学校有关部门报送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该生所在学院通报,并告知该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申辩可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提出,学生委托的申辩代理人可由该生的辅导员、家长、同学或其他熟悉情况者担任;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处分(处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如本人拒绝签字或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签字的,应当有至少两个证明人签字认可;无法送交的,在燕山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四、向学生送交处分(处理)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部门及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处分(处理)决定书送交本人次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此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具体申诉程序详见《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四、在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五、有立功表现。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
二、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
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
五、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认错态度不好;
六、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七、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章分则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组织、策划或参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作、传播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有损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造成危害性影响言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