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家预算与预算管理国家预算与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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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预算约束软化
(二)部门预算的内容
部门预算是以部门为依托,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将预算 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部门。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 各单位预算和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组成。
四、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1、《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 2、政府采购当事人 3、政府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程序和政府采购合同 5、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要循序渐进 6、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
一、我国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1.有关预算草案编制时限的规定不科学,影响了编制质量。 2.采用“基数加增长”即增量预算的方法来编制预算。 3.按经济性质编制预算,不利于支出的控制。一是预算职能被部 门肢解。最突出的是基本建设预算和科技部门的预算以及行政经费预 算。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预算由发改委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由科技部负 责,行政单位的工资和经费预算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预算职 能被肢解,财政对部门预算的控制十分困难。其结果是,财政部很难 说清楚一个部门一年到底花了多少钱。二是由于按资金性质编制预算 和进行资金管理,一个部门可以同时向财政部的几个司局要钱,经常 出现重复支出的现象。 4.分预算内、外编制预算,使预算失去完整性。
1。在明确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政 府职责范围。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自求平衡。
2。在收入划分上实行分税制,分税、分管和分征相 结合
3。 预算调节制度一般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二)收支划分的基本理论依据
收支划分的基本理论依据 :
1、社会公共需要或公共物品的层次性 支出:公共品的层次性 收入:税种的覆盖范围和调节功能 2、集权与分权关系
1。级次: 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 算 (五级财政)

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概述

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概述

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概述引言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国家财政计划与政策,用以保障国家运转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财政工具。

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预算的规划、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

本文将概述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概念、特点和运作流程。

国家预算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家预算是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概念和特点如下:1.基本概念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立法机关批准的资金计划和政策,用以支出和收入的各项经费规定。

2.特点国家预算具有以下特点:–全面性:国家预算应涵盖国家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和支出收入项目,全面反映国家财政状况。

–统一性:国家预算应由中央政府或中央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确保国家财政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稳定性:国家预算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稳定,确保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

预算管理体制的基本概念和要素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预算的规划、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

其基本概念和要素如下:1.基本概念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对预算的规划、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旨在确保预算的合理编制和有效执行。

2.要素预算管理体制包括以下要素:–预算制度:国家预算制度是对预算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预算编制: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各级政府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预算的编制工作。

–预算执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各项支出和收入的执行工作。

–预算监督:通过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预算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预算的总体情况和具体项目,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国家预算的运作流程国家预算的运作流程包括预算筹划、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预算评价等环节。

1.预算筹划–制定财政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财政政策目标和措施,为预算编制提供指导。

《国家预算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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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化法律性
传统的部门预算通常只需要在财政的业务机构和部
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现行改革的部门预算方案是作 为功能预算的细化部分,也需要传送到立法机构,我国 政府除了向人代会提交功能预算外,还同时提供有关部 门的部门预算,以便于立法机构审批年度预算法案、并 为监督政府预算的执行提供依据。
二、实行部门预算的必要性
四、基本支出预算的控制和调整
定额标准确定后,财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按定额
标准计算形成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及财政拨款补助数下
达给部门或单位。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政府采购品目规定应当纳入政府 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 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一、项目预算的范围及其分类
三、基本支出经费的测算方法
(一)按不同用途经费的核定 1.人员经费的核定方法:按定员和工资标准据实核定。 基本工资是人员经费的主要部分,一般根据核定的编制人数或全年平均 人数、上年平均工资定额,并结合计划年度工资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全年工资额=编制人数×年均工资定额 发给在职人员的各项津贴、补贴等补助工资一般根据人员数和平均标准测算。
(四)事业费定额的测算工作 1.审核、分析、整理测算资料 审核; 分析和整理。 2.测算制定定额标准 3.测算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和财政补助数 根据各个单项定额标准及定额标准的计量单位测算出事业 费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核实单位的收入情况; 为便于分析和管理,可根据基本支出财政补助数和单位编 制内实有人数计算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包括人员及日常公用 经费); 定额标准初步确定后,要进行复盘试算。
5.科学性 打破按基数编制预算的方法,部门预算支出的核定不 再以上年基数为基础;而采取零基预算和绩效预算结合, 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定员定额标准为依据编制经费预算;以 科学合理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为预算编制的基础。 6.经费分类管理 部门预算对支出经费实行分类编列与管理,即:所有 行政事业经费一律按部门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 分。对部门预算中的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 实行不同的编制方法。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日期】1991-10-2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政府预算管理课程《政府预算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政府预算管理课程《政府预算管理》课程教学大纲

《政府预算管理》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总述本课程大纲是以2006年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编制的。

二、教学时数分配三、单元教学目的、教学重难点和内容设置第一章国家预算与预算管理【教学目的】本章是我国公共预算管理的基本理论、是以后各章内容的理论依据和基础。

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们了解我国公共预算管理的概念、结构和性质,以及公共预算管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重点难点】本章重点:国家预算的产生与发展: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决定性原因。

我国公共预算管理是国家为建立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需要,对国民生产总值进行有计划地分配和再分配的一个重要财政分配杠杆。

从其经济本质看,它体现着国家集中性财政分配关系;从其具体表现形式看,它又是国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公共预算管理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公共预算管理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预算。

本章难点:我国公共预算管理的结构变化。

国家预算组成体系:国家预算组成体系中央预算省本级预算省预算县(旗)预算——乡(镇)预算国家预算设区的市预算不设区的市预算市辖区预算市本级预算地方预算直辖市预算市辖区预算县预算——乡(镇)预算自治区本级预算自治区预算设区的市预算县(旗)预算——乡(镇)预算自治州预算【教学内容】一、国家预算的界定一、国家预算含义:具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保证的、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不同于家庭、企业预算)国家预算基本特征:预测性、法律性、集中性、完整性、年度性、公开性等。

国家预算的产生与发展: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决定性原因。

阅读材料:国家预算的产生1、古代社会:“朕即国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1217年英国《大宪章》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课税必须得到贵族和大地主代表会议的同意;1689年《权利法案》规定征税收入和使用预算支出都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并要求按年分配收支,在年前做出收支计划,提请议会审批和监督;17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联合王国总基金法案》,把全部财政收支统一在一个文件中。

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

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

三 国家预算原则
1. 2. 3. 4. 5. 公开性 完整性 可靠性 统一性 年度性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和 建设
一、推进依法理财,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部门预算 三、政府采购制度 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货商 (厂商),从国内外市场为政府部门或所 属团体购买商品或劳务的一种制度。
复式预算 优点:有利于国家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提 高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益,有利于进行宏观 调控和决策。 缺点:预算编制较为复杂
2 以预算分项支出的安排方式的差别为依据, 分为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
增量预算指财政收支 计划指标是在以前财政 年度的基础上,按新的 财政年度的经济社会发 展情况加以调整之后确 定的。 零基预算指财政收支 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预 测和对当年各部门新 增任务的审核为依据, 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 支状况。
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五、“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支出分类改革 根据政府管理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 一按支出功能设置类、款、项三级科目。 “类”— 综合反映政府职能活动 “款”— 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 的某一方面的工作 “项”— 反映为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发 生的具体支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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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预算级次及预算管理权限 国家预算一般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一级政府的总预算包括本级财政收支和汇 总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 我国是按照一级政权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 预算级次。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自治州;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 乡、民族乡、镇
《预算法》对预算管理职权的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算的审批 权;预算、决算的监督权;对预算、决算 方面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预算执行的 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根据授 权,对决算进行审批;对预算、决算方面 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

第一章 预算管理概述

第一章  预算管理概述

二、战略目标和长期目标
战略为长期计划的安排提供了一个框 架。
企业的长期计划主要是确定为实现企 业的战略目标,企业在5-10年的计划 期内需采取的哪些行动,它通常包括 资本预算,如购置新设备、建立新工 厂和增加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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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期目标和全面预算
短期目标是由长期目标和计划、过去期间 的经营成果、预计未来的经营状况和经济、 产业、市场等内在的环境因素共同作用形 成的,而这些短期目标反过来为一定期间 的全面预算的编制提供了依据。
②缓慢发展:1949-1980年代初,计划 经济下,国家预算。20世纪90年代,少 数企业探索预算管理;
③大力发展:本世纪,企业预算管理快 速发展。
第四节 全面预算概述
一、全面预算的体系
(一)全面预算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 全面预算是通过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分析,在
预测与决策基础上,调配相应的资源,对企 业未来一定时期的经营和财务做出一系列具 体计划。预算是计划的数字化、表格化、明 细化的表达。
全面预算必须与企业的战略和长期计划 设立的目标保持一致,但全面预算与长 期计划是有区别的,不同点具体如下:
1、 全面预算是短期经营预算,预算期 通常是一年;而长期计划涵盖了较长的 期间,如3年至5年。
2、 全面预算的对象主要是责任中心, 而长期计划则更多地以战略经营单位、 项目、活动或生产线为对象。
2、按其涉及的内容
(1)综合预算:是指利润表预算和资产负 债表预算,它们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是 各种专门预算的综合。
(2)专门预算:是指其他反映企业某一方 面经济活动的预算 ,如直接材料预算、制 造费用预算。
(三)全面预算的内容
全面预算是由资本预算、经营预 算和财务预算等类别的一系列预 算构成的体系。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10.21•【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发布日期:1994年3月22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废止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培训课件(PPT 39张)

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培训课件(PPT 39张)
2、集权与分权关系
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框架
责任归属 支出项目
中央
国防、外交、外贸、金融和货币政策、
中央、地方
管制地区间贸易
地方、中央
个人福利补贴、失业保险、全国性交通
地方
环境保护、工农科研支持、教育 地区性交通、卫生、供水、下水道、垃 圾、警察、消防、公园、娱乐设施
13-1 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框架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二、编制部门预算
(一)编制部门预算的背景和意义 (二)部门预算的内容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含义 是指以公开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选择供货商 (厂商),从国内外市场为政府或所属团体购买商 品或劳务的一种制度。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二、编制部门预算 三、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四、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五、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一、推进依法理财,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
1、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2、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3、加强对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 4、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 5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1、一级政权,一级预算主体 2、在明确市场经济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下,划分 各级政府职责(即事权)范围。 3、收入划分实行分税制 4、预算调节制度,即转移支付制度。 5、各国的分级预算体制是适应本国 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形成的,是相对稳定的。
1、社会公共需要或公共物品的层次性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1、《政府采购法》的宗旨和原则 2、政府采购当事人 3、政府采购方式 4、政府采购程序和政府采购合同 5、政府采购的对外开放要循序渐进 6、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地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地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地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地原则.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地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地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地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地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地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地预算组成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地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地部分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地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地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地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地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地不适当地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管理地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和监督本级总预算地执行;编报本级政府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四条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制定本部门预算具体执行办法;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地执行;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地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严格执行本单位地经费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六条预算地内容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包括:(一)税收收入;(二)企业上缴利润收入;(三)基金收入;(四)专款收入;(五)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经济建设支出;(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支出;(三)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四)国防支出;(五)各项补贴支出;(六)其他支出第十七条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国家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地方预算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支出.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支范围地划分,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地原则,在保证中央宏观调控和监督地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应地财政自主权第十八条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加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分配给地方地预算收入,大于地方预算支出地,上解中央;小于地方预算支出地,由中央给予补助第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地具体划分、地方上解中央或者中央对地方补助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前,可以继续实行不同形式地财政包干办法第二十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与下一级总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地具体划分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一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设立专项基金或者列收列支项目地,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或者变相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地预算资金.下级人民政府不得挤占上级人民政府地预算资金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地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地安排,以及财政地管理权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地规定执行;该法没有规定地,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地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第二十五条预算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职权和收支范围地规定,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第二十六条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地比例和结构.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中央建设性预算地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地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地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地原则编制.国家预算地具体编制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地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地原则.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地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地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地依据第二十八条各级预算支出地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留有后备地原则.在保证经常性支出合理需要地前提下,安排建设性支出第二十九条凡影响预算收支变化地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在编制预算草案前确定,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第三十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料地特殊开支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设置一定数额地预算周转金.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地上年结余款项,应当视同下年地预算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尚有余额地,可以用于下年必需地预算支出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地指示.编制预算草案地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部署第三十四条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地指示和财政部地部署,具体布置所属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部门地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汇总中央各部门地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指示和上级财政部门地部署,具体布置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地方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由国务院审定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七条各级总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向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地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三十九条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第四十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前,暂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编制地预算草案执行第四十一条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地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确保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任务按期完成,不得超越权限减免应当征收地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应当上缴国库地资金第四十二条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地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将应当上缴地资金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出预算执行,并贯彻勤俭节约地方针,提高资金地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资金地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预算必须设立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具备条件地乡(民族乡、镇)预算,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业务地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地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资金地拨付.各级国库库款地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退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地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地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地减收增支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减少预算收入、增加预算支出地决定;对超越权限作出地减收增支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第四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制定地规章和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税收地,必须按照规定商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地同意;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地规章和行政措施,财政、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地领导,保证财政、税务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地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第四十八条各级预备费地动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除因紧急情况必须支出地外,上半年不得动用第四十九条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地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增加支出或者挪作他用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预算执行情况地报告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预算地执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地监督,接受财政部门地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五十四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地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五十五条预算调整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本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因追加支出或者追减收入而发生地部分变更第五十六条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者经济情况变化,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但是,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地收入来源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地压缩支出措施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地预算调整,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五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下拨各项专款而引起地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拨款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地预算支出应当按照规定地预算科目执行,不得随意流用.预算科目间地流用,须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第六十一条各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当年实际收入超过预算地部分,应当留作下年使用;确需安排某些急需支出地,视同预算调整处理第六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章决算第六十三条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地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进行部署第六十四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划清预算年度和预算级次,分清资金界限,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五条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地决算草案,应当严格审核,并编制本部门地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地,有权作出调整第六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总决算草案,经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地决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部编制国家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六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地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地决算,认为有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相抵触地,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六十九条各级审计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地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列行为,属于预算违法行为:(一)擅自改变预算地;(二)越权作出减收增支决定地;(三)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退库地;(四)擅自动用预备费地;(五)在预算调整中由于追加支出没有可靠地收入来源或者追减收入没有相应压缩支出,而造成财政赤字地;(六)编报虚假决算草案地;(七)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者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地第七十一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依法清还违法所得外,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地,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地行政责任第七十二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地财政部门,除依法清还违法所得外,上一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本级人民政府并可以追究该财政部门有关领导人员地行政责任第七十三条对有预算违法行为地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除追回被侵占地国家资金外,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或者核减拨款、罚款地处罚;情节严重地,由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地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由于上级部门地责任而造成预算违法行为地,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该上级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地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五条国防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编制,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分别纳入国家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地管理.第七十七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条例地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地《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课程主要服务于财政专业精财税

本课程主要服务于财政专业精财税

前言本课程主要服务于财政专业“精财税、通财会、晓投资”的培养目标,从政府预算制度、政府收支科目、预算管理体制、政府预算编制、政府收支执行、政府决算等方面,加强学生了解、精通政府预算及其相关方面的财税、会计和预算管理控制知识,掌握并能运用相关的财税、会计和预算管理控制业务技能。

课程以各级政府预算实践为基础,从政府预算业务的证、账、表制作及管理等基本业务着手,引入先进的和国际通用的政府预算管理方法,以及数理统计方法进行相关定量分析,进行政府预算规划和设计。

反映政府预算业务所包容的社会经济问题,以及管理实践中的行政性、人文性和技术性内涵;揭示政府预算业务的政策应用和宏观管理、决策功能;阐释预算实践的理论氛围和思维方式。

课程配若干业务练习题,以帮助学习者掌握和运用政府预算知识及其业务技能。

第一章国家预算与预算管理第一节国家预算的界定第二节国家预算管理概要第三节国家预算管理程序和方法第四节国家预算管理的目的第一节国家预算的界定一、国家预算的内涵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保证,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各级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国家预算是由单位预算逐级汇总成为部门预算,再将各部门预算等汇总后而形成的各级政府预算。

(一)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二)法定程序审批的法律文书二、现代国家预算的成因(一)中外国家预算形成的直接原因:新兴资产阶级的经济斗争1、西方现代国家预算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最初集中在课税权→争夺财政资金支出的支配权→财政控制权,要求政府事先编制全年财政收支平衡表,经议会审批2、旧中国国家预算的形成起因于新政、改革和外债的压力3.新中国的国家预算因新民主主义夺取国家政权而产生(二)现代国家预算发展的根本原因1.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国家预算产生的根本原因。

2.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是国家预算发展的决定性原因。

三、国家预算的基本特征(一)计划预测性。

政府预算是在一定时期收入与支出的数字估算表,国家通过编制预算可以对预算收支规模、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作出事前的设想和预计。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_第一节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和内容_制度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_第一节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和内容_制度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_第一节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和内容_制度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第一节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质和内容一、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处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以及地方财政各级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制度.预算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部分,被称为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它的实质是要解决中央政府和省级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预算资金支配权和管理权.即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预算资金分配上的集中和分散,在预算管理上的集权和分权的关系.二、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级次,一般是一级政权构成一级预算管理主体;确定预算收支划分的原则和方法;明确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沿革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是建国初期和国家经济恢复时期实行的,它的主要特点是:地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地方所需要的支出由中央拨款解决.这种办法对解决解放初期经济困难,促进国民经济恢复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财力高度集中,地方积极性受到影响,所以,从”一五”以后就很少采取这种预算体制了.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从1953年到1978年基本上实行这种预算体制.属于以中央预算集中为主,适当给地方下放财权的类型.它的主要特点是:主要财权和财力集中在中央,地方预算收支指标由中央确定和下达,但地方有一定的机动权,并实行了收支挂钩的办法,地方政府增收节支可以适当地留一部分给地方.这一时期各不同年限实施的具体形式有: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节余留用,一年一定;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从1980年到1993年这段时期实行的.这一体制俗称”分灶吃饭”或”财政包干”体制,是我国预算管理体制一次重大改革.它的主要特点是:1. 变过去全国”一灶吃饭”为”分灶吃饭”,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由过去中央一家平衡,改为各地自求平衡;2. 各项财政支出不再由中央各部门为口下达,均由”快快”统筹安排,调剂余缺;3.包干比例和补助数额由一年一定改为五年不变. “分灶吃饭”体制的实施,大大增强了中央和地方财权的与事权的统一性,大大增强了地方权责利结合程度,更好地调动了地方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但在实施中,这种体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①造成财力偏于分散,削弱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②造成地方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趋向,影响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③加重了中央财政收支平衡的困难.所以,这种财政包干体制进一步改革势在必行.中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预算体制,是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确定的预算体制.所谓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财权财力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或者说,就是分税、分权、分征、分管为主要特征的预算体制.我国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有: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预算支出范围.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税收返还额以1993年为基年核定.建立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1994年分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按隶属关系划分的,个人所得税则划归为地方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外一般做法.容易造成各级政府只管所属的那些企业,形成对所属企业的干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增长潜力极大的税种,也是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应逐步划归中央征收.所以2001年国务院作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决定.二、中国分税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思路中国现行分税制,在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分各级政府支出范围;将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设置了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分税制基本上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状况,在实际运行的十多年中,对协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规范的分税制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清晰,事权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有些地方存在重复错位和事权下移的问题.二是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不够科学,不尽合理.三是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缺乏主体税种.四是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不规范.中国现行分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要尽量减少共享税税种,将省以下分税制进行到底,逐步向完全的分税制过渡.为此,必须改革完善以下几项工作:1. 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2. 进一步对税种的调整和税种的划分;3. 要建立完善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因素法”作为中央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的依据;4. 要强化税制调节功能,促进公平分配.。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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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日期】1991-10-2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令第9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预算管理,强化国家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是预算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消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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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章 国家预算与预算管理国家预算与预算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国家预算的界定国家预算的界定一、国家预算的内涵国家预算的内涵国家预算是各级政府依据法律和制度规定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成立的以财政收支为主的政府年度财力配置计划。

(一)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年度财力配置计划传统的国家预算概念往往被定义为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近年来,预算管理范围由收支流量延伸到结余等存量、由资金扩展到资产、由静态发展到动态,涵盖一切公共资源,据此,可将国家预算界定为政府按预算年度进行的公共财力配置计划,但其主要是对财政收支的预先安排,它规定了年度内国家财政收支项目、内容、应达到的指标及其平衡状况。

(二)国家预算是依法定程序审批的法律文书国家预算和政府的年度财力配置计划不完全一致,政府的年度财力配置计划只有经法定程序、经立法机关审批通过后而形成的法律文件,才成为国家预算。

追根朔源,当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国家财政收支制定统一的年度计划,并要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审查批准时,国家预算才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以及财政管理的内容。

没有经法定程序的审批的年度财力配置计划仅仅是国家预算草案。

政府预算方案制定后由立法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法律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为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契约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

国家预算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政府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按照预算规定的收支项目、内容,组织财政分配活动,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需要,达到国家编制年度预算的目的。

政治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政府预算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相互制约、达成均衡的结果。

由立法机关审核批准国家预算,可以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为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政府职能履行情况提供依据。

政府预算一旦经权力机构审批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贯彻执行,不能任意修改,如需修订要经权力机构批准。

(三)国家预算的实质应该是体现民意预算是经过立法程序审批后得以成立,并由此而形成的年度预算法案,这意味着预算是由国会赋予政府预算执行权。

由于立法机构采取代表制度,各立委通常是特定阶层或集团利益的代表者,经过立法程序审批预算就是将各方代表的意志进行归集的过程,并将归集结果采取立法机构授权政府的方式,由此确立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因此,现实中的国家预算往往是各利益集团之间权利协调的结果,据此深化到规范性要求,预算措施应该体现国民意志。

通过政府预算进行的公共财力安排应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以便达成公共商品供求之间的均衡。

政府必须将预算草案提交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预算活动,预算的实质是采取政治行政程序将国民意愿和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安排达成一致,是对国民意愿采取政治行政程序进行归集的方式,也是立法机构授权的政府财力计划,因此,国家预算是关于反映国民意愿并监督政府活动的一种制度安排。

(四)国家预算的范围具有宽泛性国家预算涉及的范围具有宽泛性,按范围包括单位预算、总预算,前者构成预算的基本单元,后者是以单位预算为基础汇总编制的预算;按组织机构包括支用机构的预算和分配机构的预算,在我国表现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部门预算和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随着政府规模扩大,业务成倍增长,预算收支之间以及预算收支与社会经济变量之间的有机联系日益复杂,但预算又必须易于管理,产生了单式预算和复式预算编制形式的选择问题,我国的复式预算目标包括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等。

国家预算的范围比公共预算的范围更加宽泛,公共预算只反映各级政府用于公共领域的经常性和建设性方面的收支,国家预算不仅包括公共预算,还包括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等。

二、国家预算的国家预算的形成形成形成(一)国家预算的萌芽国家财政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而国家预算是国家财政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奴隶社会就有了较为系统的国家财政收支活动,中国古代和古罗马都有国家财政收支的粗略估计或记账,或有个别的预计收支,这时,国家预算处于萌芽状态,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财政预算。

1.缺乏独立、统一的财政收支计划。

一方面,王室私财收支与国家财政收支不分,生产资料基本属于国王或皇帝所有,“联即国家”,我国周朝的诗经写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而不可能有完整系统的国家财政管理制度来规范皇室财产、生活开支与国家财政收支安排。

另一方面,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不发达的商品货币关系,使财政收支缺乏统一的衡量尺度,基本上是直接支配实物和劳动力,不可能以货币形式事先对财政收支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也没有明显的财政收支划分,很难建立规范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

2.国家财政收支的决定没有法定程序。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国王或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无节制地支配全部国家资财,由此决定对财政收支的安排不可能有健全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各级机构在财政活动上所处的地位也不明确,不可能形成完整的国家预算制度。

(二)西方国家预算的产生西方国家预算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君主进行的经济斗争。

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出现,商品货币关系也逐渐发展起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西欧有些国家出现了政治统一和中央集权的趋势。

随着国家统治机关的强化,官吏俸禄的增加,常备军的建立,对外扩张的加强,以及封建贵族阶级的奢靡浪费日盛,财政支出大量增加,除了增加捐税外,还举借债务,这就严重损害了新兴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

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发展私人资本,要求限制封建王朝的财政特权,对国家财政进行监督,提出以立法形式规定国家的财政收支规模,并制定财政收入和支出计划。

新兴资产阶级依靠城市平民和广大农民反封建的力量,对封建统治阶级展开了长期尖锐的斗争,他们充分利用议会同封建统治者争夺国家财政权,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国家预算制度。

国家预算是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王朝进行经济斗争的结果。

英国是资本主义发展和议会制度形成最早的国家,国家预算也最早出现。

其国家预算的形成大体经历了课税权、支出权以及控制特权之争三个阶段。

最初的斗争集中在课税权上,要求对国皇的课税权进行一定的限制,1217年英国《大宪章》规定,除了国皇被俘后赎身或其他特殊事项外,课税必须得到贵族和大地主代表会议的同意;14世纪,国皇要开征新税或增加税负,必须经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同意和批准;此后资产阶级充分利用议会与封建统治者争夺财政权,通过控制财权来限制皇室的政权,由此,二者的斗争扩大到争夺财政资金的支配权上,最终要求取消封建统治阶级对财政的控制和在财政上享受的特权,政府的各项财政收支必须事先制定计划,编制全年财政收支平衡表,经议会审查批准后才能执行,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议会的监督,从而大大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利。

立宪政治必须以管理财政为起点。

1640年资产阶级革命后,实行议会君主制的英国,财政权已被议会完全控制。

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重申不经议会批准,皇室政府不得强迫任何人纳税或作其他缴纳;还规定了征税收入和使用都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并采用按年分配收支,在年前作出收支计划,提请议会审批和监督。

另外,国家机关和官吏,在处理国家的财政收支上,都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还须遵守一定的法令和规章。

国皇的支出总额也必须由国会批准,皇室年俸由议会决定,国皇的私人支出与政府的财政支出要区别开来,不得混淆,至此,国皇和国家的支出才真正区分。

1760年以后,议会进一步取消了国皇自行征税的权力,国皇放弃了由皇室征收的财政收入,换取了下议院批准的对皇室的年度拨款,资产阶级完整地控制了国家全部财政收支。

1789年议会通过了《联合王国总基金法案》,把全部财政收支统一在一个文件中,至此有了正式的预算文件。

到了19世纪,正式建立预算制度,即财政大臣每年提出全部财政收支的一览表,对国家所需要的收支事先做出大概的估算,制定取得收入的相应办法,并由议会审批后才能执行。

这种由议会以立法形式确定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确立了按年度编制和审批预算的制度,即国家预算制度。

由此可见,在英国,经过几百年的斗争和发展,才建立起真正的国家预算制度。

欧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预算制度确立较晚,一般是在18、19世纪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之后才逐步形成的。

如美国直到1800年才规定财政部要向国会报告它的财政收支,但只是财政收支的汇总情况。

南北战争后的1865年,国会成立了一个拨款委员会,主管财政收支。

1908年和1909年,美国财政收支连续出现赤字,这才促使美国政府考虑建立联邦预算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预算审计方案》,正式规定总统每年要向国会提出预算报告。

到20世纪初,几乎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国家预算制度。

(三)旧中国国家预算的形成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早在公元前2197年就出现了国家——夏朝,并伴随着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财政,但我国的国家预算是直到光绪末年,即20世纪初才出现的。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虽曾经有过国家财政收支事先要有计划的设想,如公元779年,唐德宗时宰相杨炎,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要求国家先计划支出数额,以支定收,但由于商品货币经济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没有形成代表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独立社会力量同封建王朝进行经济、政治斗争,因而缺乏形成国家预算制度的经济和政治基础。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侵入,使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时西方的理财思想,才开始逐步输入。

1896年,在康有为的变法方案中,提出编制预算,公开财政,每年的出、入款要分门别类,列为一表,按月刊报。

光绪皇帝于1898年实行变法,推行新政,提出“改革财政,编制国家预算”,这实际上是按照西方的理财模式改革清王朝的财政,但变法夭折,未能实施。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和挥霍无度,财政收不抵支,只得向国外大量举债,外国政府要求清王朝公开财政,编制财政收支计划,迫使清政府不得不编制预算。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颁布《清理财政章程》,于1910年(宣统二年)起试编国家预算,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编制国家预算。

当时程序是首先由各省汇报,然后由度支部(相当于现在的财政部)加以审核,资政院加以修正,奏请施行。

与此同时,又拟定《预算册式及例言》,以每年正月初一到十二月底为预算年度,预算册内先列岁入,后列岁出,各分“经常”与“临时”两门,门内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项,项下分子目。

预算岁入主要包括:田赋、盐茶课税、洋关税、常关税、正杂各税等十类。

预算岁出主要包括:行政费、财政费、军政费、交通费、民政费、司法费、教育费、各省应缴赔款、洋款等十九类。

预算虽形似统一,实际上,由于清政府统治已摇摇欲坠,各省形成割据状态,财政并未统一,仅仅是各省数字的拼凑而形成的账面统一,1911年发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结果是仅有预算而无决算。

虽然如此,它仍不失为我国第一部国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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