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巢湖市城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

合集下载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巢政办[2017]22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16【实施日期】2017.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7〕2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6日巢湖市行政应诉和行政应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应议工作,根据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

第三条被起诉或者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由市直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市直部门应当以市政府名义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市直部门为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以市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承办单位。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应诉、应议工作。

承办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承办应诉、应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收到《应诉通知书》或者《提出答复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市政府法制办。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第三条规定拟定承办单位,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巢政办秘〔2020〕3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巢政办秘〔2020〕3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修订)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15日巢湖市政务信息工作年度考评办法为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和体系,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决策参谋助手作用,依据《合肥市政务信息舆情工作年度考评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一)纳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采用情况通报的市政府组成部门、驻巢有关单位,分为一类单位和二类单位;(二)各乡镇、街道;(三)合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单位。

二、数量要求(一)各乡镇、街道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5篇,其中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少于2篇;(二)一类市有关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30篇,其中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少于3篇。

二类市有关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0篇,其中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少于1篇;(三)合肥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直报点单位每月报送(上报)合肥市信息不少于20篇,其中问题建议类信息不少于1篇。

三、计分标准(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计分。

1.《政务信息·情况通报》单用5分、综合采用3分,其中“问题与建议”栏目信息单用6分、综合采用4分。

2.《政务信息·要情专报》单用10分、综合采用5分。

(二)合肥市政府办公室采用加分。

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申请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申请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申请通知关键信息项:1、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家庭人口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家庭年收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主要致贫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申请补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通知目的本通知旨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申请的详细信息和相关规定,以帮助经济困难家庭缓解生活压力,改善生活状况。

111 补助政策背景为了落实社会公平和关爱原则,政府和相关部门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补助项目,旨在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面临经济困境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和帮助。

112 申请资格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申请资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121 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122 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1123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需要长期照顾和特殊支持。

1124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

12 申请流程121 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1211 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1212 家庭收入证明,如工资单、纳税证明等。

1213 相关医疗证明、残疾证明(如有)。

1214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22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可在当地社区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个人和家庭信息。

123 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当地社区服务中心或指定的受理部门。

13 审核与评估131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原因等方面的核实。

132 可能会进行实地走访和调查,以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3 审核评估时间一般为具体时长,申请人在此期间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及时配合审核工作。

关于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的公示

关于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的公示

关于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的公示尊敬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成员: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批准,我们决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并就此事项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和意见。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1.收集、整理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材料;2.深入了解申请人经济状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3.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认定结果,并出具认定意见书;4.审核认定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发出通知。

二、公示内容和方式:1.公示内容包括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以及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相关的有关政策法规、流程、标准等;2.公示方式主要为在工作组所在地的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发布公示内容,并保证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示期限和接受意见方式: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自公示开始之日起计算,接受社会公众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组织结构、职责、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接受意见的方式包括提出书面意见、电话咨询、亲临现场等。

四、公示期间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督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其他事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待每一个申请人家庭的困难都应认真调查核实,绝不得私相授受、徇私舞弊。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就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的成立公示事宜进行公告,欢迎广大群众对此事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希望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能够履行好责任,为广大家庭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巢政办[2017]60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7〕6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巢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区政府性投资安置房、医院、学校等房屋建筑、道路、桥涵、给排水、景观照明、绿化、交通工程及其它市政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大建办负责统筹协调工程移交工作,原则上实行归口接管。

(一)安置小区内的安置房、配套办公和经营性房屋等接管单位为市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及其委托管理单位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工程接管单位为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工程使用单位;(三)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桥梁、雨水设施接管单位为市市政管理处;(四)市政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接管单位为市污水处理管理处;(五)市政公共雨水泵站设施的接管单位为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站;(六)城市主、次干道照明设施接管单位为市灯饰管理处;(七)城区垃圾中转站、城市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及道路路面保洁接管单位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八)建成区公共绿化、景观绿化、景观照明设施接管单位为市园林管理处;住宅小区绿化、单位的庭院绿化设施接管单位为其所属街道及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所属单位;(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接管单位为市公安局所属职能部门;(十)城区河道接管单位为所在街道;(十一)东、西撇洪沟接管单位为市城防工程管理处;(十二)涉铁市政工程:上跨铁路桥工程(含防抛网),随道路移交,接管单位为市市政管理处,并由市市政管理处与铁路相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巢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巢办发〔2007〕18号)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5日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监督检查,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本办法引进以下人才:1、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2、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和技术并与我市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4、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5、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高级职业经理人;6、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7、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急需人才。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5•【字号】巢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巢办发[2007]1号)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5日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加快我市跨越式发展步伐,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巢湖实际,现就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全面推进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逐步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

要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市场化为取向,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努力探索各具特色的转企改制的形式、途径和方法。

(二)坚持转企与改制同步的原则。

要积极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凡能够退出的要全部退出。

对确需保留部分国有资本的,要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要切实理顺职工与单位的关系,完成职工身份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

(三)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4〕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大政府网站建设力度,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增强政府网站服务能力,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群运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参照执行。

2014年4月15日巢湖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优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巢湖市政府网站由市、乡镇(街道)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各部门网站组成,是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政务服务、落实信息公开、促进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和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节约公众浏览信息、办理业务、咨询反映问题的时间和成本。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服务群众、宣传巢湖的要求,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中心是市政府网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业务指导及承办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为市、乡镇(街道)二级和市直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指导。

市委宣传部网宣办负责全市网站信息宣传的监管工作。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巢政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巢政办〔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9年起,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到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用药目录、慢性病待遇均执行城镇居民同一标准,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特殊大病限额为10万元。

三、考虑到农村户口居民缴费能力的差异,设置两档缴费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

(二)人均缴费200元/年,医疗待遇按照《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连续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10个百分点),连续参保满15年,且年龄达到70周岁以上,个人免缴费。

四、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市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集中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

五、农村五保户、特困复员军人和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个人不缴费,从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待遇按照缴费200元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残疾人,个人缴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一半。

财政、民政和残联对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按市政府第24号令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有关事项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有关事项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巢政办[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有关事项的通知(巢政办〔2006〕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建立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平台,实施政府“阳光工程”,完成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访谈时间:2006年12月开始,每期一个单位,具体时间见附件。

二、访谈地点:市行政中心市政府办公室五楼。

三、访谈内容:市民、网民关注的社会、经济等方面问题。

四、参加人员: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五、首批参加单位排序如下: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市容局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请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在线访谈的重要意义,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给予解释、处理和答复,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巢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工作方案为加强与群众沟通和联系,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200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实施范围: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稳步推进、逐步扩展原则,分批分期确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上线单位,上线单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众互动栏目与群众直接交流。

首批参加单位为: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市容局、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栏目开办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要求作适当调整。

二、主要形式与内容市信息中心会同访谈单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百姓论坛”、公务信箱等渠道来收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定时定点安排与群众直接交流,并通过巢湖日报、巢湖电视台、巢湖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进行宣传。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2014年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2014年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2014年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03•【字号】巢办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2014年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巢办发〔2014〕25号)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巢湖市2014年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日巢湖市2014年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影响力,整合资源,扩大扶助面,做到集中实施、集中审核、集中发放,更加便于广大特困大学生及时申请到扶助资金,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市民政局、市计生委联合开展2014年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爱心圆梦大学”为主题,在全社会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团结友爱、互助共进的良好氛围,共同关注特困大学生,帮助他们顺利走入大学校门,实现求学梦想,为建设文明富裕、安定和谐的幸福巢湖作出积极贡献。

二、扶助基金名称、标准及来源扶助基金名称标准(元/人)基金来源单位希望工程2000-4000 团市委金秋助学3000 市总工会春蕾计划2000 市妇联福彩公益金3000 市民政局关爱助学2000-3000 市关工委人口基金助学2000 市计生委三、申请条件(一)2014年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巢湖籍全日制一年级新生。

(二)享受农村低保家庭的大学新生或已连续一年以上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大学新生(符合该项条件优先享受福彩公益金扶助)。

(三)已在市总工会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困难职工子女或家庭月收入低于836元(低保线1.9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在计算家庭人口时予以剔除),并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家庭遭遇意外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因此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2.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自付医药费超过5000元或家庭一子女正在上大学(原则上二本以上)学杂费超过5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3.巢湖市级以上困难劳模。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巢政办[2017]17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度)的通知(巢政办〔2017〕1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4日巢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83号)、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6版)〉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三)实行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偿相结合,坚持以大病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原则;(四)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信用巢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信用巢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信用巢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巢政办[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信用巢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06〕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制定的《“信用巢湖”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四日“信用巢湖”建设实施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6月9日)为加快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法制办关于“信用安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66号),结合巢湖实际,特制定“信用巢湖”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的,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以企业信用为重点,以个人信用为基础,逐步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由政府规划“信用巢湖”建设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信用巢湖”建设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征信体系,逐步规范信用秩序,允许不同类型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征信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抓紧建立以银行、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建设为主的企业征信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促进整个区域性信用环境的优化和改善。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领导联系市驻外(招商)办事处制度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领导联系市驻外(招商)办事处制度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领导联系市驻外(招商)办事处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巢办字[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领导联系市驻外(招商)办事处制度的通知(巢办字〔2008〕7号)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有关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推动市驻外(招商)办事处驻点招商,构建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市领导联系市驻外(招商)办事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领导联系市驻外(招商)办事处名单张传才联系驻宁波(招商)办事处;孙丽芳联系驻东莞(招商)办事处;曹德钧联系驻苏州(招商)办事处;张飞飞联系驻上海办事处;杨力仁联系驻厦门(招商)办事处;刘振新联系驻南京(招商)办事处;苏宇光联系驻北京办事处;彭蓬联系驻台州(招商)办事处;吴晓天联系驻金华(招商)办事处;罗平联系驻深圳(招商)办事处;陈学东联系驻杭州(招商)办事处;冯克金联系驻温州(招商)办事处;二、联系(招商)办事处的领导职责1、不定期听取所联系的驻外(招商)办事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2、每个季度到驻点城市检查一次工作,了解具体情况。

3、参加办事处在驻地举办的小型专题招商会或联谊活动。

4、帮助协调解决招商项目落户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市驻外(招商)办事处职责1、与所联系市领导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汇报招商情况,按时上报工作周志、月度工作总结等。

2、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各类招商活动,在驻点城市每半年举办不少于1次小型专题招商会或联谊活动。

3、及时报告招商信息和项目洽谈进展情况,主动邀请联系的市领导参加项目洽谈等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3月17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居巢区与含山县部分行政区域调整的批复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居巢区与含山县部分行政区域调整的批复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居巢区与含山县部分
行政区域调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16
•【字号】巢政秘[2006]15号
•【施行日期】2006.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居巢区与含山县部分行政区
域调整的批复
(巢政秘〔2006〕15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调整居巢区与含山县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居政秘〔2006〕25号)悉。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已作出批复(民地字〔2006〕42号),现通知如下:
同意将含山县清溪镇汤卞山村委会和三星村委会的赵庄、石罗堡2个村民组,景林村委会的新村、林庄、方庄、景坳郑4个村民组划归居巢区半汤街道办事处管辖。

并将赵庄、石罗堡、新村、林庄、方庄、景坳郑6个村民组并入汤卞山村委会。

调整后的半汤街道办事处辖温泉、岠嶂、西山3个居委会和半汤、战前、汤山、力寺、鼓山、汤卞山6个村委会,面积56平方公里,人口3.05万。

街道办事处仍驻半汤。

调整后的含山县清溪镇辖清溪、巨兴2个居委会和新兴、横龙、青横、苍南、
皖山、白衣、佛慧、周岗、清溪、兴隆、董城、景林、半湖、三星、姚垄、土龙、太平、巨兴、丁塘、马桥、四桥、白马、巧脉23个村委会,面积144平方公里,人口4.87万。

镇政府仍驻清溪。

区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后的勘界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报送近期有关信息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报送近期有关信息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报送近期有关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巢政办明电[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报送近期有关信息的通知(巢政办明电[2014]48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合肥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近期以下信息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1、近年来我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举措、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农委组织报送);2、近年来我市金融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举措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金融办组织报送);3、近年来我市“861”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工作举措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发改委组织报送);4、近年来我市工业园区转型升级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经信委牵头组织报送);5、近年来我市推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举措、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市民政局组织报送);6、近年来我市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市招商局组织报送);7、当前我市基层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市卫生局组织报送);8、当前我市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市房产局组织报送)。

二、报送要求1.于6月 18日(星期三)下午16:00前报送;2. 报送内容应主题鲜明、结构清晰、文字简练,点面结合,既要有面上工作概况,同时要有具体个案分析说明,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3.以电子档方式统一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邮箱(联系人:刘睿、傅承成;联系电话:82325814;电子邮箱地址:********************)。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5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乡财政体制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乡财政体制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乡财政体制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巢政[2016]1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1【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乡财政体制的通知(巢政〔2016〕1号)关于调整市乡财政体制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理顺市、乡(镇、街道)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和自主理财的积极性,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努力构建市、乡(镇、街道)公共财政体制基本框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乡(镇、街道)财政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全面落实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省争五强,全国进百强”战略目标,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支撑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为重点,确保乡镇、街道正常支出和运转,降低财政运行风险,切实提高财政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正确处理市、乡(镇、街道)财政分配关系,确保基层正常运转,为乡镇、街道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按照县乡财政一体化管理要求,依据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状况和承担的工作职责,确定收入和支出保障范围,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进一步调动乡镇、街道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激发基层干事创业的主动性。

(三)统筹兼顾,合理分配,规范管理。

根据各乡镇、街道财源结构、财力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补助标准,计算超收奖励,整体带动乡镇、街道经济协调发展。

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要求,实行自主理财,细化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支活动,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财产申报表

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财产申报表
债券数量
总 额
(人民币)

其他有价证券
拥有人姓名
证券名称
发放证券单位
证券面值(元)
证券现值
总 额
(人民币)

机动车辆
车辆品牌
车主姓名
车牌号
车辆购买
时间
车辆买入
总价格
现 值
(人民币)元


产权人姓 名
面积(㎡)
地 址
性质
购置
时间
产权办理时间
购买价
(元)
用途
房产证号
现金总额(人民币)元
其他财产(请注明)总额(人民币)元
XX县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家庭财产申报表
(截至年月日)
银 行 存 款
存款人姓名
存款银行名称
金额(元)
存款币种
总 额
(人民币)



开户人姓名
开户证券公司名称
股票总市值(元)
总资产
(人民币)



开户人姓名
销售机构/开户证券 公司名称
基金市值(元)
总 额
(人民币)



拥有人姓名
债券名称
债券面值(元)
金融资产合计元。(金融资产合计为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现金之和)
备注:
注: 1.房产性质:单位福利房、商品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私房、其他。
2.房产用途:自住、出租、商用、闲置。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巢政办明电[2017]73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巢政办明电〔2017〕7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低保规范化管理,提高我市低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到实处,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巢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巢民字[2017]84号)和《巢湖市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低保年度审核提标工作的实施方案》(巢民[2017]8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7年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办牵头,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等单位各安排1名负责人带队,组成四个组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督查(具体见附件)。

二、督查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

三、督查内容(一)组织领导建设情况;(二)受理审核程序规范化情况;(三)低保对象认定、分类救助情况;(四)城乡低保档案、低保证管理情况;(五)近亲属备案、二榜公示与长期公示执行情况;(六)社会救助受理服务中心业务开展情况;(七)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衔接情况;(八)城乡低保信息系统录入与维护情况;(九)群众对低保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情况。

四、督查方法一听:听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受理、调查、评议(听证)、公示等审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二看:查看审核审批类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和财务类档案,以及低保信息系统;三入户:对乡镇、街道随机抽查2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入户随机抽查不少于5户,走访群众不少于5人。

五、督查时间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0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巢政办[2018]21号【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6【实施日期】201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8〕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6日巢湖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根据国家、省及合肥市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查实集体资产。

按照上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报表填报要求,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存量、结构、分布、价值和使用情况。

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对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进行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对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估价处置资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巢湖市城乡申请救助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巢政办[2014]58号
【发布部门】巢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巢湖市城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巢政办〔2014〕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我市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部门协作,实现公平公正救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城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目的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将申请救助对象申报的家庭收入信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掌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比对。

建立此机制,将比较准确地核算和掌握申请救
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有效解决申请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难问题,提高社会救助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