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以抑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和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被定罪过的未成年人尽快摆脱前科的影响,走向正常的生活。
本文将从前科消灭制度、案例和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后,经一定年限并完成相应程序后,未成年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使前科记录被消除的制度。
它是为了促使认罪、悔罪并重新做人,以防止前科长期追缴的严厉后果,同时也为了使犯罪记录不会长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人生,为其改过自新提供帮助和机会。
案例1. 甘肃省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2019年,甘肃省执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将近500名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被消除。
其中,有多名未成年人因涉毒被判有罪,但在进行了一定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之后,法院予以消除其有罪记录。
这些未成年人的消除前科记录,让他们重新回到了社会,并得到了新的开始。
2.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消除刑事前科记录2019年,深圳市对一名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该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判有罪,但其当时年龄未满14周岁,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未成年人在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经过法院的考察和审判,其前科记录被消除。
3. 南京两名未成年人前科被消除2020年,南京市实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对两名曾因盗窃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前科消灭。
这两名未成年人在检后未逃避、认罪悔过,并接受了法院的行为改造和思想教育。
一定年限后,其前科记录被消除,帮助他们重回社会。
建议对未成年人实行前科消灭制度是一项良策,符合社会的文明进步,有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塑他们的人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项制度,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2.完善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为犯罪记录的消灭提供有效保护;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力度,帮助他们纠正不良行为和思想习惯,避免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前科消灭制度论文
论前科消灭制度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其可以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但受我国传统思想的轻保护,重打击影响,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缺陷,即前科消灭至今没有立法予以规范和前科实务和理论存在着冲突。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构建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未成年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使未成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继环境污染、毒品传播之后的第三大公害的严重社会问题。
与此同时未成年犯罪的严重状况,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危及各国的正常的社会秩序,如何减少未成年犯罪率也成为社会和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未成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概述、可行性、构建等来分析其对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影响。
一、前科及前科消灭制度概述(一)前科的概况。
1、前科的概念。
我国的前科历史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在古语中均有体现,比如“一日为贼,终生为贼”。
但是对于前科的具体含义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
《新华字典》将前科解释为:“曾经被判处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如果后来又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其前科可以成为后一犯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学词典》将前科解释为:“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判刑且已执行的事实。
”理论界对前科的定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前科的成立是否同时要求定罪与处刑;(2)前罪的刑罚是否有刑种、刑度的限定;(3)前科的罪行宣告主体是否仅限于法院;(4)缓刑能否成立前科。
笔者比较赞同宣告犯罪说,即前科是指曾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事实。
只要被宣告有罪,无论是被判处刑罚还是被免除刑罚,都会受到前科的后遗影响,因此都可构成前科。
宣告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缓刑也可以成立前科。
中的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前科制度设立的目的(立法初衷)在于,给予再次犯罪行为以非难性谴责和否定性评价,其刑罚价值在于,给予再次犯罪的犯罪人更为严厉的刑罚打击,以补偿前次之刑罚的欠缺和不足,追求刑法的特殊预防效应。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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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界存 在 的实 质 刑 法观 与形 式 刑 法 观 之龃 龉 。 成 方认 为 , 赞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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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体现 了法的正义价值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 曾形象地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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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全符合刑法的实质价值追求 ,可以从一些原则性规定 中推定 出来 。 反对方认为 , 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在实在法的框 架下 , 任何超越其范畴的行为都有 违法 的嫌疑 , 都应 当予 以制 止, 故前科 消灭制度 没有存在 的基础。 笔者对当下中国未成年
人前 科 消灭 制度 出现 的 不 同 观点 进 行 剖 析 , 寻 其 改 革 之路 。 探
21 0 2年 1 O月
湖 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文 社会 科 学 版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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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科 消 灭 制 度 的应 然 性 分 析 前
值。 因此 , 未成年人前 科消灭制度 的提出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 ( ) 二 符合我 国未成年 人刑事政策的精神
应尽快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当前社会,部分未成年人参与或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日益严重,对社会和未成年人本身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了帮助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塑未来。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一个全面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管理系统,以便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准确、及时的记录和管理。
通过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教育措施,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建立一个合理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实行适用特殊的司法程序,保证未成年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能得到必要的教育和改造。
这包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和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建立一个科学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机制。
对于判决有罪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不同的教育和改造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心理疏导、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并激励其积极向上的改造。
最后,要为改造后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些社会帮助和扶持机制,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就业机会、教育机会、社会关怀等,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减少其回归犯罪的可能性。
当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政府多部门的协调合作,包括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司法部门等。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其中,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社会的必然需求和责任担当。
通过制度的合理建立和完善,可以帮助未成年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他们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
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论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一、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的概念未成年人前科记录消灭(以下简称前科记录消灭)是指因犯罪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经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将其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封存保管,限制对外公开,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应当报告的除外。
二、建立“前科记录消灭”制度的必要性1、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前科是一个人不光彩的历史纪录,永远保留前科会使一个人因为一时的失足,承受一生的惩罚,这对于那些有前科的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极其不人道的。
XX学者Siegel将其称为“犯罪标签理论”。
这种标签化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尤为突出,表现在:其一,前科会造成未成年人的权利歧视,未成年人一旦被标有“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升学、就业、劳动等在民事、行政、政治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其二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自我人格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若因一时无知而被贴上“犯罪人” 的永久性标签,一成不变甚至几乎是无法取消的烙印会将犯罪人锁在永远是犯罪人的历史阴影中,极易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容易滋生“破罐破摔”的心理,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
2、是保证未成年人发展社会化的首要前提。
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都表明,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都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大等特点。
这些特点说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在行为方式上随意性强,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而又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未成年犯罪人是能够较容易地“改邪归正”,做一个健全的社会人。
加拿大副检察长鲍勃.克卜在其著作《少年犯罪法五》中说:虽然少年罪犯要对他们的非法行为负责,但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后果却不能像一般法庭对成年犯所施的那样严厉,因此,一个少年罪犯如果已经结束处罚,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未再犯罪,其档案就得销毁。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可以被消灭或删除。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形象和未来发展,同时也为了鼓励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回正路。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日益完善,但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必须已彻底改过自新,个人形象良好,才有可能被消灭前科。
这在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达到。
因此,有些未成年人即使想要改正过错,但由于过去的前科记录,依然会受到限制和歧视。
其次,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需要更多的宣传和推广。
目前,许多未成年人和家长并不了解这一制度的存在和操作流程。
因此,在推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最后,以下是三个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案例:案例一:17岁的小明曾因盗窃被判处拘留,后经检察机关鉴定,已彻底改过自新。
小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成功消灭前科。
案例二:15岁的小红因与他人斗殴被判处拘留,过后表现良好,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申请。
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红的前科记录。
案例三:14岁的小李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经改造感化,已服刑完毕并未再犯法。
小李向公安机关提出消灭前科的申请,经过严格审查符合条件,最终消灭了小李的前科记录。
综上所述,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法律框架上已经比较成熟完善,但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制度、加强宣传和督促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操作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加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进程及完善
☆ 作 者 单 位 :天 津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研 究所
① 刘栋 : 3年封 存 6 名 未成 年人 刑 事 污 点 》 《 5 ,载 《 汇 报 》 2 0 文 0 9年 6月 1 日。 5
②
袁 勇 : 全 国首 例 — — 彭 州试 行 少年 犯 “ 《 前科 消 灭 ” 方 案》 ,载 《 都 晚 报 》2 0 成 0 7年 5月 3 1日。
往 往处 于 尴 尬 境 地 。
从 国 家 立 法 层 面上 讲 ,在 ( 法 修 正 案 ( ) 通 过 之 前 我 国 尚没 有 一 部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犯 《 刑 八 罪 前 科 消灭 制度 。虽 然 ,《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 规 定 , “ 除 羁押 、 服 刑 期 满 的 未成 年 人 的复 学 、升 学 、就 未 解 业 不受 歧 视 。 预 防未 成 年 人 犯 罪法 第 4 ” 8条 规 定 ,“ 法免 予 刑 事 处 罚 、 判处 非监 禁 刑 罚 、 判处 刑罚 依 宣 告 缓 刑 、假 释 或者 刑罚 执 行 完 毕 的未 成 年 人 ,在 复学 、 升学 、 就 业 等 方 面 与其 他 未 成 年 人享 有 同 等权 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歧 视 。 但 是 ,我 国 《 法 》 (9 7 3月修 订 ) 第 10条 却 规 定 ,“ 法 受过 ” 刑 19 年 0 依
20 0 7年 5月 ,四 川 彭 州 法 院启 动 少 年 犯 “ 科 消 灭 ” 试 行 方 案 ,轻 刑 未 成 年 犯 只要 在 “ 前 前科 消 灭 ” 的 考 验 期 内遵 纪 守 法 、改 正 悔 过 ,其 犯 罪 档 案 就 可 以某 种 方 式 “ 灭 ” 消 ,视 为 未 曾犯 罪 。 其 刑 事 处罚 、 法 律 文 书 不 再 记 入 其 户 籍 及 人 事 档 案 。但 累 犯 及 性 质 较 为 严 重 的犯 罪 不 适 用 。 彭州 高 中生 刘 晋 ( 化名 )
《2024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处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除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不成熟,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偶发性、冲动性等特点,因此应当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消除未成年人的前科记录,有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鼓励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重新投入社会生活。
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各地已经陆续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范围较小。
2. 程序不够规范:前科消灭的程序不够明确、规范,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3. 社会认可度不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观念较为严苛,对前科消灭制度的认可度不高。
四、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社会观念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度较低,对前科消灭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
3. 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协作,但由于执行机构及人员不足,导致制度实施困难。
五、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前科消灭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为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摘要: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与现代刑罚理念的变迁,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已成必然趋势和理性选择。
这不仅有利于避免“犯罪标签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形式要件的构建与设计至关重要,它可以全面、客观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前科消灭;制度前科消灭是指曾受法院有罪宣告或被判定有罪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对其不利的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制度的需求日益凸显。
立足于未成年人人权保障,吸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的精髓,尝试改革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可以使我国未成年人人权得到更好地保护。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认为,人性是人在同自然、社会和自身三者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根本特征,是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 人性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日行窃”,并非“终身为贼”,曾经犯罪的人并不一定永远是恶人。
前科的永续存在无疑是向社会昭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其人性是静止的不可变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对犯罪人人性的否定,这样做使有前科者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自主性以及独立性被极大地压抑、束缚,这与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相一致的。
因此,对人性认识的发展客观上决定了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该制度为有前科的犯罪人告别过去、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新的社会关系提供了制度平台,鲜明地体现了人性的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合理内涵[1]。
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是必然趋势与理性选择。
一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安全,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之“宽”有利于倡导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试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本土化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利益,他们的福祉也就是国家、社会、家庭的福祉所在。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前科制度,但前科制度在我国处于用而不宣的状态。
前科的存在使未成年犯犹如贴上犯罪标签,难以以融入社会,并可能被推向社会的对立面,成为潜在的再犯。
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走出前科的阴影,健康成长,回归社会。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正当性(一)前科消灭制度的内容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
[1]前科消灭的后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包括:①法律评价的改变。
罪刑记录并注销后,当事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任何人不得对其加以歧视;②合法权益的恢复。
消灭前科以后,应当立即恢复当事人因犯罪和存在前科而丧失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③社会生活的保障。
消灭前科以后,当事人在就业、就学、担任公职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2]从本质上讲,前科消灭制度所抹消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前科消灭在于承认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遵纪守法事实、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以此为基础推定对行为人前罪的刑罚裁定在量上是足够的,是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的,因而抹消其犯罪记录。
[3](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1.符合保障人权的刑法理念如果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救济,长此以往,前科者困厄的境遇只会使人们由对罪犯的憎恶变成对刑罚适用者的憎恶,从而使对“犯罪的耻辱”变成“法律的耻辱”。
果真如此,刑法便会失去人们对它的尊敬和忠诚,造成自身的生存危机。
[4]2.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谦抑“已不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
[4]通过消灭未成年犯前科,使失足者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正是刑法的谦抑性和宽容性的体现。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论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作为司法改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近日,由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本文拟结合此次会议的成果谈一下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若干想法一、前科与前科消灭制度(一)前科的含义理解在探讨前科消灭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前科的含义做一下相关的界定。
通过查阅相关的论述,目前关于前科含义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前科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二,前科是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第三,前科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事实;第四,前科是指历史上因违反法纪而受过各种处分的事实。
个人认为,对于前科含义的理解,必须从前科的刑法意义上进行界定,也就是说,前科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其含义的外延既不能将曾受过的非刑法处分包括其中,也不能缩小。
显然,上述观点中,第一、三种观点缩小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有罪宣告排除或者将受到的刑罚处罚仅仅限定为有期徒刑以上,两者都是不完整的;而第四种观点则扩张了前科的外延,即将受过的非刑法处分也涵盖进去,有扩张前科外延之嫌。
所以,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适当地阐释了前科的真实含义。
(二)前科消灭制度1.国外关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考察各国刑法典对于前科消灭的提法不尽一致,或者称为复权,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
总之,它们都是指曾经被定罪或者是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133-13条规定:“被判刑的自然人在以下确定的期限内,未再次被判处任何重罪或者轻罪之刑罚者,自然得到恢复权利:1.对被判处罚金、日罚金刑、自支付罚金或日罚金总额,民事拘禁期满或者第131-25条规定的拘禁期限届满或完成失效之日起,3年期限之后;2.对于单一判处不超过1年监禁,或者判处徒刑、拘押、监禁、罚金或按日罚金刑之外的其他刑罚,自刑罚执行或完成时效起,五年期限之后;3.对单一判处不超过10年之监禁,或者对多次判处监禁,总刑期不超过5年者,自服刑期满或完成时效起,10年期限之后。
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作者:王莎莎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19期摘要:前科是社会对一个人过去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往往是终生的。
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刑罚预防目的,促进未成年人家庭和睦,彰显社会公平。
目前许多国家针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采用法典记载方式,且消灭方式各不相同。
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由法律对其进行确立,并完善相应配套措施,如协调档案制度與户籍制度的关系、进行社区矫正、加强对涉案人员言论限制等。
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前科消灭制度;考验期中图分类号:D922.1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19-0039-04未成年人由于诸多方面的不成熟,受内外因素的影响,有的很容易迷失心性而走入犯罪歧途。
为了不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构建前科消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1]。
要了解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要从前科的概念入手。
前科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前科和刑法意义上的前科,总体来看,前科是指对人不利的、足以影响一个人终生的污点。
因为前科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诸多不良影响,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对未成年犯本人和社会有重要意义。
通过参考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现实情况,现对我国构建以及有效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探讨。
一、前科概述(一)前科的概念若要研究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首先应该了解前科是什么,追根溯源,才能更好地明晰前科消灭制度。
总体来讲,我国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人在经过法院审理后,被判处刑罚,刑罚已经由其本人执行完毕,后又实施犯罪行为[2]。
通常来看,前科是指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有罪的判决,其物质载体是司法机关掌握的当事人的档案资料。
所以说这些记录着前科信息的司法资料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事务的运作、刑事司法制度的贯彻、社会的稳定均离不开那些保留在有关机关的材料。
浅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浅议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构建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罪⼈的教育和成长。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不但需要设定实质条件、时间条件和限制条件,并且需要对前科消灭的程序和前科消灭的效⼒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犯罪制度构建 ⽬前,我国刑事⽴法和其它民事、⾏政法律法规存在⼤量的前科规定,这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成长、就业、⽣活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了他们重新做⼈的信⼼,延缓了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并且由此派⽣出许多更深的社会问题,这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以⼈为本的社会管理理论不协调。
为此,本⽂希望我国应着眼于有利未成年犯罪⼈的改造、成长和发展的⾓度,寻求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配合和执⾏,有条件有秩序地消灭未成⼈前科制度。
⼀、未成⼈前科消灭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前科是指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发⽣在被告⼈尚未成年的阶段。
前科消灭,⼜称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曾受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
由于未成年⼈社会化程度的局限,⽂化知识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特别是是⾮善恶及控制⾃⼰的⾏为能⼒较差,所以未成年⼈犯罪在主观上具有动机单纯,随意性⼤,主观恶性不强等特点,且未成年⼈⼼智尚未成熟,社会法律知识不健全,可塑性强,不应承担与成年犯罪⼈等同的刑事责任,只要社会能给其恰当⽽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犯罪未成年⼈容易“改邪归正”,做⼀个健全⽂明的社会⼈,甚⾄成为精英。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本的《少年法》、澳⼤利亚的《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英国的《前科消灭法》、美国的《青少年教养法》、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都明⽂规定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因此,借鉴国外⽴法,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出适合我国的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是⼤势所趋。
我国法律没有未成年⼈前科制度。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帮助这些未成年人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我国引入了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助于减少犯罪率,提高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抹去,让其消除负面影响,重新开始。
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首先,未成年人必须自愿申请消灭前科,证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有改过自新的决心。
其次,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相关的教育和帮助,使其能够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具备改过自新的能力。
最后,未成年人在一定的改造期限内表现良好,没有再次犯罪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才有资格享受消灭前科的待遇。
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制度鼓励未成年人勇于认错改过。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自制力仍然不成熟,容易受到各种不良诱惑的影响。
有了前科消灭制度的保障,未成年人可以更加勇敢地面对自己的错误,不再受到过去的犯罪记录的困扰。
同时,这一制度也增加了未成年人内心的依赖感和方法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有能力改变自己的命运,朝着正面积极的方向发展。
此外,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犯罪率。
未成年人通常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朋友圈的不良影响等原因而犯罪。
对于那些刚刚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往往能够受到前科消灭制度的保护和教育,更容易从错误中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
这样一来,未成年人有更多的机会摆脱犯罪的轨道,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
然而,未成年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确保未成年人通过具体行动证明自己的改过行为,不能简单地依靠口头承诺。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辅导和帮助,确保他们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有能力改变自己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犯罪未成年人本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社会各方面重视的问题之一。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了一系列特殊保护措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帮助其摆脱犯罪,回归社会。
其中之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后,经过一定期限的表现良好和接受教育改造,可以消灭其犯罪前科,不留下影响其日后发展的记录。
该制度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质和社会教育重点特点,可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和成长。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或违法行为后,前科记录仍能被查到;不同地区对消灭期限和消灭标准的规定不一致;犯罪前科消灭后是否对就业、进入学校等产生影响等问题尚未得到完善解决。
因此,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出合理完善的建议,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1. 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 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 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和成果,借鉴其经验,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提出建议;4.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情况,了解未成年人消灭前科后的情况和影响;5. 提出合理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现状分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规定和现状,包括消灭标准、消灭期限、消灭程序等方面。
2.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探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分析其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性质的适配性和合理性。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探析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在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由法院做出裁定注销未成人的轻罪记录的一项制度。
本文介绍了域外前科制度的演进以及我国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而分析了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困境,并提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设想。
标签:未成年人;轻犯罪;前科消灭一、国外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介绍前科消灭制度发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自1791年《法国刑法典》中首次确立了前科消灭制度的雏形-—“恢复原状”制度以来,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俄罗斯、意大利、瑞典、韩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我国台湾都设有类似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大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確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
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且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二、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一)该制度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质上是要在宽与严之间寻求一定平衡,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应世界法治社会进步潮流,体现宽的一个重要亮点。
同时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不应把责任都归咎于未成年人,如果给未成年人犯罪者贴上犯罪的终身标签,将导致他们受到不公平待遇。
因此,未成年犯的刑罚应区别于成年犯。
(二)该制度能体现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我国刑罚对罪犯的一个基本功能,这一功能的充分发挥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根本保证。
刑罚的实施不是为了追求犯罪人引起罪责受处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通过对其实施刑罚的特殊预防直至一般预防,降低整个社会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
制 度 ,明确 其条件 、期限 、程序和 法律后果 。这 - N度设计 的提 出,意味着在 未成年人 司法制度的改革 、发展上 ,指 出
了确切的方 向。
一
个 新事物 的产 生从无 到有 ,从不完善到完善 ,是一个
循 序渐进 的过程 ,我 国对未成年前 科消灭制度 的建全也不例 外,笔者揣 着感化 与挽救未 成年犯 的一, ,本着 理性 、权衡 1愿 1 的司法理念 ,寻求适 合实际操 作的规范模式 ,就 《 刑法修 正 案( ) 八 》的第十九条 关于前科 消灭的刑罚规定发表 自己的见 解 ,并试着 从前科消 灭制 度的 限制性 条件 、程序及档 案保管
关键 词 :未 成年 ;前科 :消灭
《 刑法 修正案 ( 》第十 九条规定 : “ 八) 在刑法第一 百条 中 增 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 ,犯 罪的 时候 不满十八周 岁,被判处五
。 F
笔者认 为是符合 中国国情 的 ,同时不 失刑 法的谦抑性 。 环看西方各 国,立法 不一 ,有的国家规定前科一律可 以消灭 , 如俄罗斯刑法 典;有的 国家规 定前科 消灭只对轻罪适用 ,重 刑犯则应保 留前科 ,如匈牙利刑 法、英国刑法 。我 国 《 法 刑 修正案 ( 》规定 ,将来 成年人 的前 科消灭设定在五年有 期 八) 徒刑 以下刑 罚,该条规定 ,显然将 因杀人 、爆炸、抢劫 、强 奸 、绑架等 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 年以上有 期徒刑 、无期 徒刑 的犯罪分子排 除在前科消灭之外 。前科 消灭制度设立之 初应 循序渐进 ,对末成年人前科 消灭的适 用限定在 “ 轻罪 ”是合
等方面 作浅显的探索 。
一
二、充实健全前科消灭制度 内容,便 于实践操作 包括前科消灭的考验期问、消灭条件 、消灭 申请、有权 机关等 等。第一 ,规定前科 的考验期问 。对判处管制 的未成 年人 ,考验 期 以管制刑期相 等;被宣告缓刑的则 以缓刑 期限 为考验 期,如果判处实刑 的,则根据所犯之罪 的轻重及 其人 身危险性 的大小,在其刑 罚执行 完毕或者 依法被赦免之 后, 有区别地设立 一定 的考验期 。对 于表现突 出或者为 国家 作出 重大贡献 的有前 科者 ,可 以提前撤销其前科 ,更好地发挥前 科 消灭制度对未 成年前科者 的激励作用 。第二 ,规 定前科消 灭的条件 。考验期 届满 ,如果没有再犯罪且未 实施 严重 的违
建构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探析
宜春学院学报
Ju a fYih n C l g o rl o c u ol e n e
V0. 3.No 9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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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 我国未成年人前科 消灭制度之探析
孙 小 丽
( 山大 学 文法 学院 ,河北 燕 秦皇 岛 0 64 ) 604
告 的刑事档案也被注销 。 ( 二) 前科 消灭制度 的性质
( )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一 1 .前科 消灭制 度的概念 。世 界各 国理论 界对前 科 消灭
制度有不 同的理 解 ,如有 的 国家认为 前科 消灭 即指 被法 院 认定犯 有罪 行并 被科 刑 的人 在服 刑期 满或免 刑 以后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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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r n lr c r y tm n t e p e e t n o r sr c :c mi a e od s se i h r v n i fc i i o me,t e d f n e c mmu i a o i v oe h ee s o nt h s a p s ie rl ,b ti e a v mp c n y t u t n g t e i a to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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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作者:王伟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摘要】很多曾经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期待回归社会时,常常会遇到社会各界的歧视,因此,前科成为压在他们身上的负担。
本文从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念、特征等方面出发,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真正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要走的道路进行评估,同时对在现有制度条件下,探讨如何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以期在适当的时候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
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2009年该院公诉科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人,占该年度刑事犯罪总人数的15.3%;2010年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人,占该年度刑事犯罪总人数的9.1%;2011年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6人,占该年度刑事犯罪总人数的13.6%。
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低龄化、多样化、手段恶劣化等新特点,在松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犯前罪时尚不满18周岁,成年之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屡见不鲜。
如该院2011年办理一起舒某涉嫌盗窃的案件,舒某在其17周岁时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两年后,再次盗窃,涉案价值达8.98万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很多,包括家庭、学校、社会、未成年人本身等多个方面。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在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改变的情况下,应当在我国健全完善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并逐步确立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前科消灭的定义存在差异,有学者提出,前科消灭(又称刑事污点取消或者犯罪记录销毁),指对被判过刑罚或被认定为有罪,但处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视为没有刑事前科,或者由法官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取消该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视为没有前科。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免除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前科报告义务及《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结合其他国家的规定及我国理论界的探讨,笔者认为,在我国,前科消灭指的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但不应当包括法院宣告无罪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其犯罪记录送司法部门单独留存,不计入档案,经过一定合理期限的考核
后,不再对该人进行监管,由该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申请时未满18周岁)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官以裁定的方式宣布其前科消灭,从此,该人视为无刑事前科。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
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后果奠定了基础,是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次进步。
但同样不应忽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不等同于“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且与我国现行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中的一些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改革成果也有一定距离。
虽然我国很多规定都是对“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实践中,来自公检法办案部门,来自人民群众的质疑声一直不断,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导致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实际上任重道远。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使得办案机关存在极大压力,触犯人民群众的观念底线。
在未成年人犯罪不升反降的今天,未成年犯罪人已不再如往日那般容易得到谅解,而办案机关依法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减轻、从轻处罚时极易引起被害人一方的不满,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人民群众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敬而远之”,更不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二)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的素质不一,导致他们在实践中难以掌握法律规定与维护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很多,因一时冲动或主观恶性不大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往往能予以宽宥,但是,对于惯犯、有前科者却在“气愤”之余感到无能为力,他们大多认为,在“宽恕、放纵”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同时,难以维护公平正义。
(三)立法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但只是严格控制和使用,由谁申请,由谁决定,涉及哪些部门,经过怎样的程序,都没有相应的细则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操作面临现实层面的难题。
(四)我国实行户籍、档案制度及政审制度,很多行政法规对某些职业资格的取得也有限制性规定,而这些都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题中应有之意相违背。
(五)网络既可能成为伸张正义的“战场”,也可能成为泄露秘密、侵犯当事人隐私的“罪恶之源”。
在网络言论缺乏相应监管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未成年消科者的隐私,怎么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宽容的氛围,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应对民众的质疑,都是我们在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路途中不得不思考的难点。
三、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
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而且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冲突,虽然我国各地都有与之相关的尝试,但是,在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的情况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都面临现实上的种种困难。
然而,我们欣喜的看到相关配套制度(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正在缓慢有序的建立,我们有理由相信,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是梦想,但是我们同时要看到,在我国建立并实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工作,它需要立法、司法、执法、民政、社区等各个部门的协调互动和相互配合。
笔者结合理论上及实践中相关内容,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从条件、期限、程序等内容上作如下设想。
(一)相关机构的设立。
综合目前我国的机构设置,笔者认为,在人民法院内部依托少年法庭(未设立少年法庭的则可以设立少年前科消灭科),办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相关事宜,在人民检察院内部依托未检部门(未设立未检部门的则可增设一个科室),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从平时工作中发现线索,并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在目前状况下,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细化,并在适当的时机制订单独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事项进行系统规定,包括从侦查、逮捕、起诉到判决、前科消灭等。
(三)改革户籍制度,将对前科情况的记载从户籍制度中剥离出来,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应当分别录入,分别管理,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封存的未成年人前科设置严格的查询程序,除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查询。
哪些机关可以查询,《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则意味着《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会计法》等规定的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都有效,但这显然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精神不符,因此笔者认为,除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的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公务员岗位,可以排除消科者,其余则应当允许消科者取得相应的资质,以便更好的生活。
(四)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社会帮教等制度,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与社区矫正及社会帮教制度的有效结合。
对于偶然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此时,就要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的作用,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往往比前科制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未来成长。
(五)规范网络环境,营造保护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舆论氛围。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之后,未成年人的名誉自然回到未犯罪时的状态,相应的,揭露犯罪事实的行为通常被视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而被法律禁止。
因此,在现实中,在网络上散布已经消科者的前科情况,应当视为侵犯隐私权与荣誉权的行为,消科者可提起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引导与鼓励,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我们更要多一份关心。
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配套制度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我们相信,学习国外的相关立法,总结各地实践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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