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项代垫税收款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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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清算机构;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收业务定义(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二)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者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三)本通知所称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二、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一)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为付款人办理首笔代收业务时取得付款人的授权。

授权应当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者条件、授权期限、服务费用等事项。

(二)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付款人授权及本机构风险策略等设置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6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5.24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
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代征代扣手续费”专项经费是指国税局系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代征税款手续费政策最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为规范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提高代征税款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代征税款手续费最新规定如下: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管理。

2. 适用于各类代征单位(包括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 适用于各类代征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三、手续费标准1. 手续费标准按照代征税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委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代征效率等因素,适当调整手续费比例。

3. 手续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代征税款额的1%,具体比例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代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四、手续费支付方式1. 委托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手续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2. 手续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委托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协商确定。

3. 手续费支付时间一般按照代征税款缴纳期限确定,原则上在代征税款缴纳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五、手续费使用范围1. 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单位的日常运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用等。

2. 代征单位应当合理使用手续费,不得挪作他用。

3.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手续费用于代征税款工作。

六、手续费结算1. 代征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末,向委托税务机关报送手续费结算报表。

2. 委托税务机关对代征单位报送的手续费结算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手续费的合法合规。

3. 委托税务机关在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手续费。

七、手续费退回1. 代征单位因故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委托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代征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手续费。

2. 退回的手续费应当按照原支付方式退回。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代收代付费用的税务处理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作为往来核算即可,不作为企业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举例:在海南岛住酒店,酒店会代政府收取政府调节基金,根据酒店星级不同,每人每天从2元到11元不等。

该代收的政府行政事业收费就不需要计入酒店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应该有政府文件或者财政票据作为依据,比较容易判断。

四符合条件的代收不计入应税收入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

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举例:1、旅行社代售门票:景点提供税务监制的门票给购买者作为发票,旅行社将收取的资金交给景点,该代收的门票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2、建筑企业代购保险:建筑企业代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建筑企业代收代付的保费不属于价外费用;3、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发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4、人力资源企业代缴社保:接受企业委托,代理缴纳社保,委托将将社保资金转入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人力资源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机构向委托企业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缴款水单,人力资源公司不需要将代收代交的社保资金计入应税收入。

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五属于价外费用计入应收收入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时企业需要代垫或代扣员工的税款。

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些代垫代扣税款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了解代垫和代扣税款的概念。

代垫税款是指企业在员工获得应税收入前提前垫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代扣税款则是指企业在员工获得应税收入后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款。

要在所得税前扣除代垫和代扣税款,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核销。

第一步,明确代垫和代扣税款的类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税款的种类包括预缴税和即期扣缴税。

企业代垫税款属于预缴税款,代扣税款属于即期扣缴税款。

明确税款类型对后续的申报和核销工作非常重要。

第二步,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企业需要根据代垫和代扣税款的类型,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填写相关信息。

对于代垫税款,企业需要填写在预扣代缴项目中,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核销;对于代扣税款,企业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填写被代扣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第三步,依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核销。

核销代垫税款时,企业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预扣代缴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明等。

核销代扣税款时,企业需提供代扣明细表和代扣汇总表等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代垫和代扣税款的金额必须真实准确。

企业在代垫和代扣税款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相应的税款金额,并将其详细记录。

在申报和核销时,也需确保金额的准确性。

其次,代垫和代扣税款的时间要符合法律要求。

预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应与发放工资薪金的时间相符,即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同时代垫税款。

即期扣缴税款的时间应在企业支付工资薪金后,即扣除员工工资后将税款支付给税务部门。

再次,企业在代垫和代扣税款时,需对纳税人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代垫和代扣的税款真实有效。

最后,企业在申报和核销时,应密切关注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及时了解税收法规的变化,并根据最新的规定进行操作。

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款项是指企业、组织或个人作为一个中介方,代理其他人或单位收取或支付款项。

在代收代付过程中,涉及到税务规定,以下是关于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的一些要点:
1. 代收款项的税务规定:
- 代收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将代收的款项加以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 代收人应当在代收款项的发生日或到期日后的30日内按照实际收入金额计算代收款项的应纳税额,并将应纳税额上缴给税务机关。

- 代收人在代收款项中扣除应纳税款后,应将剩余款项及时支付给委托人,并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明细给委托人。

2. 代付款项的税务规定:
- 代付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将代付的款项加以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 代付人应当在代付款项的发生日或到期日后的30日内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计算代付款项的应纳税额,并将应纳税额上缴给税务机关。

- 代付人在代付款项中扣除应纳税款后,应将剩余款项及时支付给受益人,并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明细给受益人。

3. 代收代付款项的税务登记和报告:
- 代收代付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收支情况。

- 代收代付人应当保留原始票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
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如有特殊情况,代收代付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税收优惠或免税手续。

总之,代收代付款项涉及到税务规定,代收代付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登记、缴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收支情况。

同时,代收代付人应保留相关凭证,并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明细。

2024代收款三方协议及发票问题

2024代收款三方协议及发票问题

代收款三方协议及发票问题合同编号:__________鉴于:1.1协议各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1.2协议各方有意就代收款事项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1.3本协议所称“代收款”,指甲方向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货款、服务费等款项。

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定义1.1.1“代收款”指甲方向乙方或丙方支付的货款、服务费等款项。

1.1.2“协议各方”指甲方、乙方和丙方。

1.1.3“代收款账户”指甲方、乙方或丙方指定的用于接收代收款的银行账户。

1.2术语解释1.2.1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如无特殊说明,均具有本协议第一条第1.1款所赋予的含义。

第二章:代收款事项2.1代收款范围2.1.1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代表甲方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服务费等。

2.2代收款账户2.2.1甲方、乙方或丙方应指定代收款账户,并确保代收款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3代收款通知2.3.1乙方或丙方在收到代收款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附上相关款项的详细信息。

第三章:发票开具与交付3.1发票开具3.1.1乙方或丙方在收到代收款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交付给甲方。

3.2发票内容3.2.1发票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

3.3发票交付3.3.1乙方或丙方应在开具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付给甲方。

第四章:保密义务4.1保密义务4.1.1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与代收款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保密期限4.2.1协议各方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章:违约责任5.1违约行为5.1.1协议各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代收款事项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其他方损失的,视为违约行为。

5.2违约责任5.2.1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费用代垫管理制度

费用代垫管理制度

费用代垫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费用代垫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在公司业务活动中进行费用代垫行为。

三、费用代垫分类
费用代垫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

四、费用代垫申请流程
1. 员工填写费用代垫申请表,说明费用详细情况;
2. 提交相关凭证,如发票、小票等;
3. 财务部门审核费用代垫申请表和相关凭证;
4. 财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费用代垫;
5. 财务部门发放费用代垫。

五、费用代垫管理规定
1. 受托代垫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小票等凭证;
2. 费用代垫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严禁超标超规代垫;
3. 受托代垫人员必须及时报销代垫款项;
4. 代垫款项必须用于公司业务,严禁私自挪用。

六、费用代垫管理权限
1. 一般员工代垫费用需经过部门主管审核;
2. 部门主管代垫费用需经过财务总监审核;
3. 财务总监代垫费用需经过财务总经理审核。

七、费用代垫违规处理
1. 对于超标、超规代垫行为的员工将被责令停止代垫权利;
2. 对于挪用代垫款项行为的员工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违反公司费用代垫制度的员工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

八、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费用代垫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各部门主管负责费用代垫行为的管理和落实;
3. 公司领导层负责对费用代垫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督促执行。

九、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公司保留对该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款项征税确认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款项征税确认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款项征税确认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目前,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为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各项费用的业务,而且名目越来越多,如代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暖气管道初装费、燃气初装费、房地产交易费等等。

在代收款项征税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营业税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执行,即: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原有税收政策客观上对代收款项征税做了严格限定,但实际工作中,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可避免的与纳税人产生分歧,特别是对绝对性质的代收款项征税时,虽然有据可依,但他们很难理解。

面对税收政策与纳税实际存。

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交纳营业税的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交纳营业税的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交纳营业税的政策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在今年地税稽查中,我单位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支的有代收燃气初装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有客户办理按揭贷款代收的公证费、契税、手续费等等,查账人员要求除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外,均应补交营业税及滞纳金。

代收的按揭贷款费用我们只是统一组织交纳然后交纳到相关单位,由他们出具发票之类,我有点困惑。

这部分也要缴纳营业税吗?
我问查账人员想要相关的文件,但他说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上有规定
答:房产开发经营公司从购房户取得的代收款项,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等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属于代收款项,不征营业税,仅对其收取的手续费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很明显,给了你税收筹划的空间,开发公司只收取售房款,其他代收性质的费用让物业公司来收,双方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价外费用做了一个注解,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代收代付手续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手续费税务规定

代收代付手续费税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代收代付业务是较为常见的。

而与之相关的手续费在税务处理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合规运营以及税务筹划都具有重要意义。

代收代付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代替另一方收取或支付款项,并可能因此获得一定的手续费。

例如,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等。

在税务上,代收代付手续费的定性和处理方式因业务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异。

首先,对于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代收代付手续费是作为提供服务的对价而收取的,那么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一家企业为另一家企业提供代收货款的服务,并按照代收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应视为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然而,如果代收代付行为被认定为“不构成销售行为的代收款项”,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例如,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满足特定条件时,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代收代付手续费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企业取得了代收代付手续费收入,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计入收入总额。

同时,如果与代收代付业务相关的成本、费用能够合理区分和核算,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确认代收代付手续费收入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也就是说,收入应当在相关服务提供、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个人从事代收代付业务并取得手续费收入,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的代收代付手续费可能会被视为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在实际操作中,代收代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还需要考虑相关的凭证和票据要求。

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和保存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此外,税务政策可能会根据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当及时关注最新的税务法规和政策,确保代收代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符合规定。

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税收政策

解读: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税收政策一、政策规定: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会代替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比如说管道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管理费以及部分政府基金等。

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转交给委托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

对这些价外费用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各税种的规定有所不同。

需要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按照政策规定,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没有利差,也要缴纳营业税。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代收费用是以谁的名义收取。

如果不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收取的,则不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委 托加工消费税ꎬ 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 2% 支付手续费ꎮ 委托受托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的ꎬ 不得支付代收手续费ꎮ 关联关系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确定ꎮ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收代缴其 他税款ꎬ 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收税款的 2% 支 付手续费ꎮ
100 000 元ꎬ 导 致 会 计 利 润 低 于 应 税 所 得
100 000 元ꎬ 前期产生的差异在本期转回ꎬ 转回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000 元ꎮ
借: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000
贷: 所得税费用
25 000
2 × 15 年 当 期 会 计 折 旧 高 于 计 税 折 旧
200 000 元ꎬ 导 致 会 计 利 润 低 于 应 税 所 得
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的影响出发ꎬ 仅一个步
骤就可以计算出暂时性差异ꎬ 确认本期递延所
得税ꎬ 大大简化了核算程序ꎬ 实务操作简便易 行ꎮ 或许有人会质疑这不是纯粹的资产负债表 债务法ꎬ 更倾向于利润表债务法ꎮ 个人认为ꎬ 会计学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ꎬ 理论 应该来源于实践、 服务于实践ꎬ 实务运用中不 应拘泥于不同理论划分的束缚ꎬ 应博采众长ꎬ 本着便于理解ꎬ 利于操作的原则ꎬ 在满足会计 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ꎬ 选择最简洁实用的方 法用于实践ꎮ 只要满足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 债务法的基本要求ꎬ 即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 延所得税事项视其对未来的影响ꎬ 分别确认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ꎬ 完全不必 拘泥于出发点的问题ꎬ 只要能达到基本目标ꎬ 应采用简洁实用的程序进行操作ꎬ 简化冗杂繁 琐的会计核算程序ꎮ
一、 “三代” 范围
方自愿、 简便征收、 强化管理、 依法委托的原

代收代缴款管理制度

代收代缴款管理制度

代收代缴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收代缴款业务管理,加强对代收代缴款的监督,保障收款单位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收代缴款,是指收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为收取或支付款项的一种服务。

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第三条定义:1. 收款单位:指需要代理机构代为收取或支付款项的单位或个人。

2. 代理机构:指被委托代为收取或支付款项的机构。

3. 代收款:指代理机构代为收取的款项。

4. 代缴款:指代理机构代为支付的款项。

第四条代收代缴款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确保款项流转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五条收款单位应提供真实、合法的收款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隐瞒信息。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代收代缴款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七条对于代收代缴款业务的纠纷应及时处理,保障收款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章代收款管理第八条收款单位应详细说明代收款的用途和金额,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收款信息。

第九条收款单位可选择合作的代理机构,经双方协商确定代收款方式和费用标准。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核实收款单位提供的信息,并确保代收款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收款单位反馈代收款的情况,确保资金流转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收款单位应主动监督代理机构的代收款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沟通处理。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需及时将代收款的款项转账至指定账户,并确保款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对于代收款的纠纷,收款单位和代理机构应共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报请有关部门调解。

第三章代缴款管理第十五条收款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代缴款信息,如用途、金额等,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核实代缴款的信息,确保支付的款项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应将代缴款的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确保资金流转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需及时向收款单位提供代缴款的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第十九条收款单位应及时核对代缴款的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沟通处理。

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范文

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范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情况的代收代付款项,代收代付的款项是否作需要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以供大家参考!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1、代收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将其含税额换算成的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但下列情况除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因此,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但是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是否上述代收费用要征收营业税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代收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代收的不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与营业税条例中对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规定无关。

6、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一、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1、水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价外费用中的代收和代垫费用

价外费用中的代收和代垫费用

代收款项,比如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汽车时代银行收取按揭费用,要并入销售额计税。

代垫款项,比如 A 企业销售货物,代垫运费100元,运输公司给 A 企业开具运输发票,此项运费 A 企业加在货价中从购买方收回,此时运费100属于价外费用中的代垫款项,要计算销项税额。

“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属于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指的是不符合条件的代收、代垫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 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不符合条件的代收款项都是销售方开具自己的发票收取的款项, 如果是符合条件的代收、代垫款, 例如:代垫运费是将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代收的保险费,由实际收取方开具发票和凭证,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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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税收政策分析及应对方案
一、营业税
(一)无论是根据原营业税细则的规定还是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都属于营业税的征税依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房地产不符合免税代收情形
(三)政策明确可以免收的项目
1.代收的契税
2.代收的印花税
3.代收的物业维修基金
(四)房地产公司的应对方法
1.需求
有效化解代收款项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不要使组织或流程过于复杂
2.方案
(1)两个改变
变义务性的代收代付为有偿性的代收代付
变流程性的代收代付为经营性的代收代付
(2)方法
与一方(例如建筑工程队)订立代理合同
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替被代理人(建筑工程队)向业主
(购房人)收取装修工程款,代理人按收费金额的1%收取手续。

如果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增加代理业则更为安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
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二、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规定
1.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来看,对于代收款项,并不强制确认收入。

2.即使确认收入,房地产企业也不会吃亏,代收的做了收入,则代付的也要计入成本。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二)特别说明
即使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款项记了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其代付的成
本也不得加计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
代收款项与企业所得税无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四、会计处理
(一)收到代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二)支付代收款及收取手续费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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