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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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转制的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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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印发<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卫医发〔200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编办、发改委、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它疾病,理顺对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体制,适应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要求,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实行管办分离,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

按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卫生部会同中编办、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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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控制经血传播艾滋病和其它疾病,强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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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

一、转制原则(一)转制的单采血浆站应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二)经过转制,单采血浆站应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

单采血浆站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

对于今后由非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一经查实,将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三)企业收购单采血浆站应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1.由1997年定点划片至今仍对应供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

2.由2004年全国原料血浆调拨定点划片跨区域企业收购。

3.上述两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定3个月)与单采血浆站不能达成收购意向,应向单采血浆站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理由。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由其它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跨区域进行收购。

二、转制单位资产处理形式和资本核定(一)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理: 1.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独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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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采取整体资产无偿划转的形式接收。

其国有资本金的核定,以划转基准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

无偿划转的程序和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执行。

2.对不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免疫任务的国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其它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建立”一对一”供浆关系的国有独资单采血浆站,应采取有偿转让形式接收。

转让价格的确定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3.被划转单位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单位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二)其它所有制形式单采血浆站的资产处理,采取有偿转让形式,将单采血浆站整体资产(含无形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转让价格的依据,向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有偿转让。

三、步骤与程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单采血浆站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转制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和步骤,负责本辖区单采血浆站转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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