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知识: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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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返聘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退休人员返聘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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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个税政策

退休人员个税政策
五、退休人员个税计算方法
1.月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退休人员月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总额-月度起征点(6000元)-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减免
其中,月度收入总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2.年度汇算清缴
退休人员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全年的收入、扣除、减免等进行汇总,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税额计算。
退休人员个税政策是一项关系到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本政策从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考虑了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旨在减轻退休人员的税收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通过明确政策目标、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税务管理与监督、政策宣传与培训、评估与调整等多个方面,构建了一套科学、合理、可行的退休人员个税政策体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为退休人员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税收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二、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监测与评估
1.建立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监测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政策执行数据,确保政策效果与预期目标相符。
2.对退休人员个税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不足。
3.根据监测与评估结果,调整优化政策,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十三、退休人员个税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
3.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个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政策。
十四、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法律责任
1.退休人员应依法履行个税申报义务,如实申报收入和扣除项目。
2.对违反个税政策规定,存在偷逃税款等行为的退休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罚。
3.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退休人员个税申报的审核,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退休人员个税政策

退休人员个税政策

退休人员个税政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壮大,退休人员个税政策成为了广大退休人员关注的焦点。

这一政策的改革对于改善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增加其收入来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退休人员个税政策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一、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退休人员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个税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退休人员的税收负担,增加其应得收入,以提高整体生活水平。

二、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退休人员个税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备退休资格的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农民工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等。

针对不同的退休人员群体,个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三、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具体内容1.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退休金:退休人员个税政策中,对于退休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重中之重。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在一定范围内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提高了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重要支持。

2. 特殊优惠政策:为了进一步减轻退休人员的税收负担,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特殊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6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其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这意味着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3. 补缴退休年限税负补贴:为了解决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退休年限差额因素,国家还为退休人员设立了退休年限税负补贴机制。

通过对退休年限差额所得进行免税处理,为退休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弥补其收入减少带来的压力。

四、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影响与展望退休人员个税政策的改革对于广大退休人员的经济状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个税政策的调整减轻了退休人员的税收负担,提高了其实际收入水平。

其次,特殊优惠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增加了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提升了其生活质量。

展望未来,我国退休人员个税政策仍有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的空间,可以更加精确地定位不同退休人员的群体,为其提供更为个性化的税收政策。

退休人员又找了份工作,工资超过了5000元,该如何缴纳个税?

退休人员又找了份工作,工资超过了5000元,该如何缴纳个税?

退休人员又找了份工作,工资超过了5000元,该如何缴纳个税?首先要先明确一下,退休人员又找了一份工作,这其中收入要换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退休金,第二部分工作收入。

两份收入性质不同,所要采用的税率和算法都不一样。

一、退休金部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二、工资收入部分这部分就复杂一点,会有两种情况。

1、按照一般劳务费缴纳个税。

零工性质,非长期(一年及以上)固定劳动合同,按照一般劳务费预缴预扣。

然后下一年初汇算清缴。

第1步发放时预扣预缴劳务费的预扣预缴制度是首先800元以内免税;4000以内按照800后按20%预缴;4000元以上预先扣除20%的费用以后,再按照有关税率征税。

第2步下一年初到3月底进行汇算清缴,按照全年工资收入进行核定,申请退税。

2、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如果是类似于退休返聘,或者是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跟公司其他岗位同工同酬这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后简称《复批》)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跟正常工资缴纳个税一样,因为不用缴社保公积金,全年扣除起征额5000*12=60000,再加上专项扣除。

执行预缴预扣,到下一年年初进行综合汇算清缴。

三、举个实际例子1、老王退休工资3000元,单位按待遇3000元/月返聘,其每个月缴纳个税0,全年也为0。

2、老王退休工资3000元,打零工每月3000元收入,其每个月预缴个税为440元,全年预缴个税为5280元。

到第二年,进行汇算清缴。

全年应税额3000*12=36000小于起征额60000,所以应该全额退税5280元。

两种情况实际缴税一样,但是劳务费情况下需要申请退税。

综上,就是退休金部分肯定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但是工作收入部分看是那种形式,然后根据不同类型进行预缴预扣。

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个税社保及劳动关系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个税社保及劳动关系问题

离退休人员以及返聘离退休人员相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保费规定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上述第一项所列项目)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注: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企业所得税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社会保险费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法体系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养老保险制度下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制度下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政策解读
1.免除养老保险缴费: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无需再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2.税收优惠: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社会保险补贴: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费用,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4.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帮助退休人员提高再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应对: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消除退休人员的顾虑,提高其参与再就业的积极性。
2.挑战:部分用人单位对退休人员再就业存在偏见,招聘意愿不强。
应对: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降低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鼓励其招聘退休人员。
3.挑战:退休人员再就业市场供需不平衡,部分岗位竞争激烈。
应对: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规划服务,帮助退休人员提升技能,增加其就业竞争力。
1.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增强其社会归属感和生活满意度。
2.促进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缓解劳动力市场紧张状况。
3.增加社会财富,促进经济发展。
4.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构建积极老龄化社会。
十二、再就业政策的宣传与普及
为使广大退休人员充分了解再就业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再就业政策,确保信息传播的覆盖面。
十九、跨部门协作推动再就业政策
退休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顺利推行,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监督实施和评估。
2.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教育部门负责提供职业培训资源,提升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技能。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的健康管理工作。
养老保险制度下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政策解读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了我国一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在现实中职工虽然退休但是与企业依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有的企业也会定期发放一些补助,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另外,现在越来越多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并不适应突然赋闲在家的生活,而是选择受聘回原单位或者新单位继续发挥余热,对于企业支付的返聘人员的工资又当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就这两种情况根据现行政策进行简要分析:一、离退休人员的补贴、补助等的税务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取得的补贴、补助等在个人所得税上分两种情况:1. 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规定的免税范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休金、养老金和根据专门政策发放的离休生活补助费。

2. 取得除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助应纳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上述支出外,还另外发放其他补贴,如报销医药费、书报费、逢年过节发放福利等等。

离、退休人员取得这类所得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

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

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以下是关于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的多篇精编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年〕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年〕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工资等个税相关问题

退休人员工资等个税相关问题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退休人员如何缴税

退休人员如何缴税

退休⼈员如何缴税我们知道职⼯们最关⼼的就是退休之后领取退休⾦的问题了,在职的时候职⼯的⼯资是需要缴纳税款的,但是如果退休的话退休⼈员如何缴税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退休⼈员如何缴税退休⼈员养⽼⾦免征个⼈所得税,其余的个⼈收⼊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等均应纳税。

个⼈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的所得和境外个⼈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种所得税。

根据《个⼈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资以外奖⾦补贴征收个⼈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退休⼈员养⽼⾦免征个⼈所得税,其余的个⼈收⼊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等均应纳税。

⼆、按退休⾦的⽀付⽅式退休办法按退休⾦的⽀付⽅式可分为⼀次⽀付退休⾦和分期⽀付退休⾦。

前者指在职⼯退休后⼀次⽀付退休⾦。

企业⽀付退休⾦后对职⼯退休退职⽆任何给付义务。

后者指在职⼯退休后分期⽀付退休⾦,直⾄死亡为⽌,如按⽉或按年⽀付退休⾦。

私⼈的退休⾦计划是⼀项向公司雇员提供退休收⼊的项⽬。

私⼈的退休⾦计划根据其盈利能⼒、覆盖范围、盈利标准,受到特别的税收待遇。

在美国,集中起来的私⼈退休⾦已经成为了重要的⾦融中介,它的总资产在1989年已经达到了1.9万亿美元。

与此相⽐,纽约证券交易所在1989年所有的上市股票和债券的总市值是4.4万亿美元。

换⾔之,退休⾦计划的总资产⾜够购买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股票和债券的⼤约40%。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退休的⼈员是可以免征个⼈所得税的,因为退休⾦是⾃⼰平时缴纳的五险⼀⾦⾥⾯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退休职工个税政策

退休职工个税政策

退休职工个税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退休职工的生活福利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满足退休职工的需求,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退休职工个税政策,以确保他们的经济状况得到合理的保障。

一、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目的和意义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制定,旨在为退休职工提供一种合理的工资分配方式。

这不仅可以帮助退休职工满足日常消费和生活需要,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通过合理的个税政策,可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具体内容1.养老金征税政策根据我国的个税法规定,退休职工在领取养老金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缴税金额根据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数额以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而定。

2.退休费、退职工回撤费和社会保险金的个税政策退休费、退职工回撤费和社会保险金在发放时也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福利待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不同的政策进行适当的优惠和减免。

3.特殊情况下的个税政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退休职工,如新兴产业中的退休人员、困难地区的退休人员等,个税政策也会有一定的调整和适用。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个税政策旨在更好地照顾退休职工的实际情况,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个税减免和优惠政策。

三、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优势和不足1.优势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的经济状况,确保他们能够按时领取养老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这不仅可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还可以为他们的后期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2.不足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不足之处在于,有时候个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

由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和灵活性,有时候会存在一些退休职工无法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的情况。

此外,由于退休职工群体庞大,政策的具体执行难度也较大,有时会存在一些执行问题和滞后的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建议1.简化个税政策流程应进一步简化退休职工个税政策的申报和缴纳流程,减少他们的申报压力和时间成本。

退休返聘人员劳务费如何计算

退休返聘人员劳务费如何计算

退休返聘⼈员劳务费如何计算
单位聘请退休返聘⼈员的时候,需要提供他们⼯资,由于他们是退休的⼈才,跟正常⼯作的劳动者不太⼀样,特别是在劳务费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退休返聘⼈员劳务费如何计算?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员与⽤⼈单位签订⼀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与被雇⽤关系;
(2)受雇⼈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资收⼊;
(3)受雇⼈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作由⽤⼈单位负责组织
返聘即离退休⼈员的再次聘⽤,因为退休员⼯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离退休⼈员不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

离退休⼈员与⽤⼈单位发⽣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按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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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对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活动,以非固定报酬获得的所得。

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享受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因此对其再任职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有所不同。

其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附加减除费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其中,月收入是指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的月收入总额。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个人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等。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额,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独立计算方法。

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可以分为两种方式进行。

一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分类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20%。

具体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20%。

另一种是按照老年人独立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按照下表进行计算:月应纳税所得额(元)预扣率0-5000 3%需要注意的是,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在享受老年优惠政策时,不能再享受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同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需要参考有关税务政策的具体规定,如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是否属于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入资收入等。

总结起来,退休人员再任职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包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分类计征个人所得税和按照老年人独立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

离退休人员兼职涉及的工资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兼职涉及的工资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的征税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06】5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退休人员在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退休人员在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退休⼈员在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问:单位聘⽤离退休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单位不需⽤给他们交纳社保,其余3条件都满⾜,那么他们的个⼈收⼊纳税是按⼯资薪⾦收⼊还是劳务报酬?如果是按劳务报酬单位也得代扣代缴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受雇⼈员与⽤⼈单位签订⼀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与被雇⽤关系;
⼆、受雇⼈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资收⼊;
三、受雇⼈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作由⽤⼈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按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上述4个条件。

因此,对贵单位聘⽤离退休员⼯,但不需要给他们交纳社保,虽然其余3个条件都满⾜,但不能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应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并按《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暂⾏办法》规定,由贵单位代扣代缴。

总结2020年退休返聘人员个税

总结2020年退休返聘人员个税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为什么要进行信息确认?手机APP端、电脑网页端怎样操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需注意什么?一起往下看↓↓↓一、为什么要进行信息确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

这几种情况需要修改①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③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④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二、个税APP端 | 确认操作步骤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确认即可①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一键带入”;如下图1、图2:② 依据提示“将带入2020年度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或者“您在2021年度已存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继续确认,将覆盖已存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后点击“确定”;如下图3、图4:③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

如下图5、图6:注意:如有“已失效”状态的信息,则需先删除之后才能点击“一键确认”。

④ 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

不需要重复确认,否则之前确认的信息会显示已作废,系统会以最新确认的信息为准。

如下图7、图8:用户可以在确认之后在APP中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2021”-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退休返聘人员单位个税申报流程

退休返聘人员单位个税申报流程

退休返聘人员单位个税申报流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若不满足上述任职条件的,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后,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终止,而且,已不存在建立新劳动合同的条件。

若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单位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既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亦无法为其缴纳社保。

因此,其返聘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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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再任职取得收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382号
【发文日期】2005-04-26
【实施时间】2005-04-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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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知识:退休人员再任职如何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等文件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我国劳动合同法,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税。

相关规定内容上的不一致,给税收征管及企业核算都带来了困扰。

事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退休教师个税遭否定
2014年8月,A市B区地税局检查发现,C私立学校为增强学校影响力,于2012年9月聘用了几位省重点中学教学经验丰富的退休老师任教。

学校与退休老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内退休老师工资按“基本工资+课时费”计算,与单位正式职工享受除社保以外的其他同等福利、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

学校已安排退休老师分别担任教务副主任等职务,并在支付其薪酬时据实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了10%的个人所得税。

B区地税局检查人员指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C 学校与退休老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学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代扣这些退休老师20%的个人所得税。

该检查人员当即表示,因C学校错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拟对C学校未按规定税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向几位退休老师追征少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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