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及启示
浅析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国外保险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孙广亚卢敏邵若愚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的阶段,但在发展形式上显得有点粗犷,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如何使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成为当今的热点问题。
本文就欧美、日本等保险行业发达地区的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我国保险业值得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监管;借鉴;改革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归溯到清朝,但中间经历了20年的停滞,其真正的发展时间并没有欧美等发达国家长,在2005年之前我国保险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然而近年来其发展速度却慢了下来,从中也凸显出了许多影响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研究国外保险行业的运营特点,吸取欧美、日本,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发展成果,可以使我们在保险发展探索过程中少走很多弯路,使我国的保险行业尽快的步入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
1.国外保险业的发展现状1.1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消费者的利益只有在健全的法治下才能得到保障,相关法律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
同时也应起到防范、打击保险欺诈行为的作用。
国外已有较完善的保险相关法律,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在国外,日本在2008年5月30日颁布了第一步保险法,其中对追溯做了明确的规定,已经认可“追溯保险”的合法化。
美国也已有《评估后财产和意外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人寿和健康保险保证协会示范法规》、《1992年联邦偿付能力保障法》等,对保险相关的各项细节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我国台湾也非常重视保险的法制建设,1963年台湾地区的《保险法》问世继而又公布了《保险法实施细则》,顺着保险市场的开放趋势,台湾又对相关的开放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标准》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1.2 对保险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在整个保险行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为协调各州对跨州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监督管理。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分析作者:陈瑜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9期摘要: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衍生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各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而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是最大的诱因,此后各国纷纷踏上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历程,其中美国、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不仅代表了世界金融监管的大方向,也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有所启示。
对此,本文比较研究了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并就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宏观审视;系统性风险全球金融危机致使世界经济陷入衰退时期,更使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显露无疑,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金融体系,致力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以此防范金融风险。
虽然我国暂时经受住了金融危机的冲击,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故我们应比较研究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合理借鉴美、英、欧盟等改革的成功之处,并立足国情,切实推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一、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比较研究一是英国:英国基于金融监管的现有框架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作了微调和修补: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存款人的保护协议作了改善,如健全法律法规用于FSA资源的巩固,适当拓展金融服务的赔偿范围等;着力强化了FSA的监管权利,如依法处罚违规违法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享有更多的信息权等;注重金融系统风险管理,不仅明确了管理目标,制定了合理的反周期政策,也强调中央银行应强化监测、评估、控制不同金融体系风险;此外还加强了与国际金融监管的沟通与协作。
二是美国:美国分别从理念、制度、架构、手段等诸多方面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改革和重塑,如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和地位有所强化,可以对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和规制权利,对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工业贷款企业等实施并表权利,以及加以充分监管和规制等;设立了全国银行监管局、全国保险办公室,为CFTC和SEC两大机构的关系协调制定了相应的规制标准和方法;通过增设CFPA,使其在储蓄、信贷、支付、等诸多金融服务和产品方面进行监管,以此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还对金融衍生品、金融服务等的监管内容和标准,以及FSC的监管权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外 国保 险 公 司 投 资债 券 的法 律 监管制 度 比较 分析 及 对我 国 保 险 监 管制 度 的启 示
一王 臣 纽约圣约翰大学
[ 要 ] 本 文通过 比较 分析 外 国保 险公 司投 资债 券的 法律监 管 制度 ,并 分析 当前我 国保 监会 和 《 险法 》对保 险公 司投 资资 本 管理 摘 保
起 步 时间较 晚 ,在组 织 架构 ,技 能经 验 等方 面存 在 着不 少问题 。 时 ,由联邦 政府 进行 立 法管 理 。与此 同时 ,各州 保 三、不同国家保险公司法律监管体 系对我 国保 险业立 险监 管局还 联 合组 成 了美 国全 国保 险监 管协 会 ,提 出和 制定 各种 保 法 的 启 示 1制定 符合 国情 的债 权监 管管 理模 式 . 险管理 法律 条例 以供 各 州立 法机构 和联 邦 立法机 构 参考 。 国 际 风 险 资金 监 管 模 式 主 要分 为三 种 , 即严 格 监 管 ,松 散 监 2 英国保 险公 司法 律监 管 研究体 系分 析 , 格 的 风险 资本 偿付 能 力监 管制 度 ,这在 最大 限度 上 降低 了保 险公 司 英 国保 险公 司 监管 体 系经 历 了较 长 的 改革 历史 ,形 成 了较 为严 管 ,和折 衷式 监管 三种 形式 。由于 我 国还处 于 发展 中 国家阶 段 。市 场经 济 和法律 法规 还 处在 发展 阶段 ,应 适 时使 用严 格监 管模 式 ,当
的风 险。 与此 同 时 ,由于英 国成立 了保 险业 行 业组 织 ,健全 的组 织 保 险业 发展 到一 定阶 段 ,市场 经济 达 到较 为成 熟阶 段 ,可 以适 时调 管理 制度 和企 业 自身 的 自律 性使 得英 国保险 业在 政 府没 有进 行过 多 整监 管模 式 为松散 式监 管 ,比如英 国依 靠 完善 的市 场经 济发 展水 平 的管 理下 健康 迅速 的 发展 。总 之 ,英 国保 险法律 法 规对 于保 险公 司 的管 理较 松 ,公 司依 靠行 业组 织条 例和 自身 的 自律 性 ,管理 风 险资 本偿 付能 力 ,同 时 ,保 险 公 司每年 将财 务会 计 报表 上 交英 国工 贸部 和企 业 自律进 行 了较 为恰 当的松散 式 监管 制度 。 2我 国保 险业公 司对 投资 产 品和 品种要 进行 适 时调整 由于 不 同 的经 济 发 展 阶 段 对投 资 品种 和 比例 有 不 同 的要 求 ,
国外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先进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国外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先进经验的借鉴与启示国外很多保险公司都较为注重对客户关系的管理,且很多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起步较早,目前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做法。
虽然国内外市场形势不同,保险行业所面临的“行情”不同,但是客户关系管理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客户提供便利,实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深度融合,为公司发展奠定客户基础。
国内保险公司在借鉴国外优秀客户关系管理做法的同时,也要结合国内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和完善,而不能照抄照搬。
1英国汇丰保险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英国汇丰保险公司是汇丰集团旗下的保险公司,主要任务是发展人寿保险业务。
该保险公司是英国规模最大的金融集团之一,在汇丰集团中占据了较大的业绩。
截至当前,汇丰保险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在持续发展过程中,对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十分重视。
具体而言,在开展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如下的方式:第一,汇丰保险与汇丰银行合作,通过有效的途径将汇丰银行客户转化为汇丰保险客户。
因为英国汇丰银行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客户基础较为庞大,加之消费者要想成为汇丰银行的客户,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所以大部分客户都有相对较好的资产。
也正是如此,汇丰人寿保险对这一优势进行了有效运用,且对代理人制度进行了发展,不仅仅本公司员工可以向汇丰银行客户出售保险,而且汇丰银行中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向客户出售保险产品,且由于掌握了更全面的客户信息,所以更可以深入把握客户需求,为其提供更为专业有效的服务。
第二,汇丰保险公司还设置了专业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专门解决客户投诉问题,一旦客户进行了投诉,那么会由专业的客户服务人员对投诉进行处理,直至完全解决客户投诉的问题。
正是因为汇丰银行对客户投诉高度重视,所以才促进了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开展,提升了客户满意度,也留住了大批量客户。
近年来,汇丰银行仍然在专注于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对客户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汇总,并针对每一个因素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客户规模也在持续扩大。
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监管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以根据 金 融 产 品 的性 质和 结构 进
行 投 资选 择 ,能够提 高 投 资 的收 金 融 市 场 的发展 应 该采 取更 多的
降低 投 资收益 。谨 慎人 规 则在 美 益 率 ,并 能 以高 度 的 灵活 性适 应 弹 性规 则 ,应 向谨 慎人 规 则逐 步
国和英 国颇 受欢迎 。 ( )数量 限制规则 和谨慎 人 三 规 则之 比较
不 断变 化 的市场和 投 资实践 。
其四 ,市场效应。数量 限制规 则 的市 场 适应 程 度较 低 ,机 构 投
转变。
二 、 投 资 范 围
各 国在 保险 资 金运 用制 度设
在各 国 和地 区的 实践 中 ,没 资 者可 能 为 了满足 监 管机 构 数 量
有 哪一 国 实行 完全 的 数量 限 制规 上 的要 求 ,对 其 资产 战 略配 置 的 计 时 ,对投 资 范 围有 法律 上 的 明
行数量 限制规 则 ( a t t t v q 1a 1e un rs rc in r l ,还是实行谨慎 et ito ue)
一
方 面 ,通过 保 险机 构 投 资者 的
理性 投资行 为优化公 司治理结构 ,
数 量 限 制 和 谨 慎 人 规 则
( ) 数 量 限 制 规 则 一
规则 。衍 生 的 问题 是如 何适 用数 制较为严格 :范围小 ,比例低 。数
量 限制规 则 和谨 慎 人规 则 。投 资 量 限 制规 则直 接 体 现 了政 府 的宏
谨 慎人 规 则 是指 保 险机 构 投 资者 以处 理 自已事 务 的谨 慎理 性
组合 限 制主 要包 括 投 资范 围和 投 观 经济 政 策 。例 如 对金 融 产 品 的
美国国际集团被政府接管的教训及启示_陈华
收稿日期:2008年10月21日作者简介: 1.陈 华,山东经济学院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经济学博士,教授。
研究方向:公共危机管理、财税金融政策。
济南,250014。
2.张 倩,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会计理论。
济南,250014。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教育部项目 新农村金融生态优化的系统动力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7JD790009),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 新农村金融生态优化的系统动力机制研究:以山东为例(07CJG Z0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基于共生理论的金融企业集群发展研究(项目批准号:70773070),山东省科技攻关项目 新农村金融生态优化机制研究:以山东为例(项目批准号:2008GG B01906)的支助,特此感谢。
美国国际集团被政府接管的教训及启示陈 华1张 倩2内容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于2008年9月进入高潮,全球保险业巨头美国国际集团(AIG)被美国政府接管。
本文分析了AIG 危机产生的原因,探讨其带来的教训,以此对中国保险业产生启示。
关键词 美国国际集团 危机 启示中国分类号 F 843/847 文献标识码 A 本章编号 1000-6052(2009)01-0094-05美国次贷危机犹如一根导火索,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同时也给国际保险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全球保险巨头 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以下简称AIG)正是深陷次贷危机而出现巨额资金缺口,走到破产边缘,最终被美国政府变相接管。
AIG 危机引发各方关注。
为此要借鉴AIG 被接管的教训,防患于未然,确保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美国国际集团(AIG)风云惊变历程2008年,AIG 在信用违约掉期上遭受的损失不断加重。
AIG 公布2008年第二季财报,因房贷相关部位减记价值及减损金额超过110亿美元,净损53 6亿美元,该公司连续第三季出现亏损。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新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
部 门在 内的领 导组成 的金 融监管联席会议来进 行 ,联 管信息 的搜寻成本 。 席 会议并非 法定监管机构 ,也无法律授权 ,彼此 间不 3加 强金 融机 构的 内控建 设 ,构建 自我监 督 、行 . 存在隶属关 系 ,目前还是一个 比较松散 的机 制 ,缺乏 业 自律 、监管机构监 督和社 会监督 的内外监督相结合 个法定 的实体机构负责识 别 、监督金融业 的系统风 的监 督框 架。次贷危机 的爆发显示 了内控监督的重要 险 ,而且它们 的协 调成本很 高 ,很难实现有效协 调 。 性 ,美 国的金融机构正是 自我 约束不 力 ,才导致 了过
成立金 融稳定委 员会复杂 识别威胁,监管机 构之 间的协 调主要靠 以
显示出更加关 注金融 市场的稳 定和系统性风 险 。随着 上几个部 门在 内的领 导组成 的金 融监管联席会 议来进 金融创新和 混业经 营的发展 ,金融机 构业 务出现交叉 行 。 “ 一行 三会” 的监 管体制责 任明确 ,能够在 合理 和综合化的特点 , 金融机构间业务风 险的关联性很强 , 分工的基础上 实现专业 化的监管 ,实现 了我 国金 融业 哪个监 管环节 出现纰 漏都有可 能 由局部性的风 险演变 的稳 定 。随 着以光大集 团 、中信集 团为主的金融控股 为系统 性的风险 , 大型 金融机 构出现风 险可能会 影响 公 司的发展 ,金 融业混业 经营方兴未艾 ,这种监管 体 金融市 场的稳定 。由于传 统 的机 构型监管 以金融机 构 制越来越 显示 出了它的不足和缺 陷 ,这 些不 足和缺 陷 为监管对 象并不能 实现监管 面的全覆 盖 ,只有 以金 融 体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1容 易出现监管 疏漏 。随着金 . 业务或金融产 品为监 管对象 的功能型监 管才是 与混业 融创新 的蓬 勃发展和金 融 自由化 的深 化 ,混业 经营将 经营相适应 的监管方 式 , 未来金 融监管 发展的方 向 成为我国金 融业 发展 的必然趋势 ,而 当前 的监 管制度 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欧洲保险集团监管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 软 0年 1 21第1 1 期
欧洲保 险集 团监 管制 度改革及对我 国的启示
张 燕 鲁 玉祥 王 亮
摘要 : 近年来 , 随着我国保 险市场的逐步开放 , 险业发展呈现 出集 团化趋势 , 保 保险公 司不断向多元化发展 , 保险集 团逐渐成为国内保 险市场的主导力量。 险集团的快速发展 保 推动 了 险机构 间或保险机构 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 间的组织融合和业务交叉,同时也对 保 集 团风险管理和保险监管制度 带来较大冲击。欧洲保险偿付 能力监管制度 Ⅱ明确 了 险 保 集 团监管框架 , 确定 了保险集 团监管的主要内容 , 对于完善我国保 险集 团监管制度具有重
一
团经 营存 在 风 险 内部 传 递 、 联 交 易 、 本 重 复 关 资 计 算 、 益 冲 突 等 集 团 层 面 的 特 殊 风 险 , 团 监 利 集 管 还 面 临监 管 协调 、 管 套 利等 问题 。欧洲 保 险 监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制 度 I( 称 欧 I) 能 充 分 考 虑 简 未 保 险集 团业 务 融 合 、 险 管 理 、 品 创 新 对 其 偿 风 产 付 能力 的影 响 ,已不 能适 应 保 险集 团 监 管 的 要
险集 团监管 制 度改革 。 0 9年欧 盟议 3 / C) D r t 0 91 8E ,并 定 于 e v 21 0 3年 1 月在 欧 盟成 员 国全 面施 行 。 Ⅱ对保 险 欧
控 股 了 12家 保 险类 子公 司 。其 中 , - 平安 保 险集 团持 有 的金 融 牌 照涵 盖 保 险 、 行 、 券 、 托 、 银 证 信 基 金 等行 业 ,人 保集 团也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证 券 、 基 金 、 托 等 金 融 牌 照 。截 至 2 1 底 , 述 8 信 00年 上
简析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及其对中国启示
简析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及其对中国启示摘要: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cfs)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产物,我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刚刚发布的《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中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作为专项研究的重要一部分。
研究cfs对完善我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共同框架偿付能力监管《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一、共同框架监管模式iais自2010年开始先后发布了关于cfs的一系列文件,cfs是以2003年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s)中的保险集团监管及其后一系列法律文件所共同组成的保险集团监管的框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同时也是icps的有效补充。
cfs共分为五个模块: 适用范围、集团结构和业务、定性和定量要求、监管合作与互动、管辖权问题。
每一个模块都考虑了要素、框架准则、参数和说明。
(一)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的界定iaig的界定决定了监管者的监管合作及cfs的适用范围,根据概念稿,iaig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为主导,并且满足共同框架标准的集团,集团的认定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并不被监管者合法的限制性监管裁量权排除在外。
金融机构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而金融控股公司则是直接或间接拥有金融机构的控股公司。
iaig可以是整个金融集团的整个或一部分。
满足icp23条规定的保险集团需同时符合规模标准、国际活跃性标准及限制性的监管裁量权标准才能被认定为iaig。
iaig可以是(1)只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2)以保险业务为主导的金融集团,同时进行其他金融业务,比如银行;(3)以其它金融业务为主的广泛金融集团的一部分,iaig作为整个金融集团的子集团。
根据iais的评论,为提高可控性,iaigs的数量在cfs首次实施时将被限制在40到50个,随后数量将逐步增长。
iais已根据上述标准,对全球90家保险集团分两批次进行考察。
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比较与启示
中介市场是 以保险经纪人为 中心 的模 式。保 险经纪
人 的业 务 涉 及 财 产 保 险 、 寿保 险 和 再 保 险 领 域 。 人 英 国财 产保 险业务 的 6 %以上是通 过保 险 经纪 人 实 0
现的, 再保险和“ 劳合 社” 的所有业务则必须 由保 险
[ 收稿 日 ] 0 7 0 —1 期 20 — 6 8 [ 作者简介] 孙秀清 , , 女 山东烟台人 , 山东财政学 院金融学 院教授 , 经济学博士 。 研究方 向: 保险理论 、 区域保险。
3 7
维普资讯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对保 险经 纪 人 的监 管措 施 等 ; 后 随 依法 成 立 了保 险经 纪 人 注 册 理事 会 , 为保 险 经 纪 成 人 的注 册监 管机 关 , 18 在 97年被 授 权成 为法 定 保 险
维普资讯
金融与保险
山东财政 学院 学报( 双月刊
20 07年第 5期( 总第 9 1
国外保 险 中介 市场监 管 比较 与启 示
孙 秀 清
( 东财政 学院 , 东 济 南 山 山
[ 摘
20 1) 504
要] 美国、 国、 英 日本 、 新加 坡等保 险业发达 国家的保 险 中介 市场监 管机 构和 法律、 管模 式和 内容 各不相 监
一
、
国外 保 险 中介 市场模 式及 其监 管 比较
况。联邦政府则通过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 Ac 来 N I) 对全 国保 险 中介业 的情况 进 行 协调 。美 国有 众 多 涉
及保险中介 的行业协会 , 如美 国代理人协会 、 国注 全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导语: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持续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其中之一是建立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该体系旨在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背景、原则、发展及对金融业的影响,并分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背景与原则1.1 背景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风险管理成为了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金融危机后,国际上普遍认识到偿付能力监管对金融稳定的重要性,为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中国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
1.2 原则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风险为导向,注重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
主要有以下原则:1)风险导向:强调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的持续监测。
2)动态评估:注重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实时评估和监测。
3)综合评估:综合考虑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来评估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
4)适度合规:根据金融机构的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灵活调整监管措施和要求。
二、发展历程2.1 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中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于2006年开始实施,以基础性法律和监管规则为主要依据。
这一制度体系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考虑较少。
2.2 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风险评估、提前干预、处置和启动紧急援助等环节,全面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三、对金融业的影响3.1 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实施,迫使金融机构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的能力。
通过全面考量各类风险因素,并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监管机构能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3.2 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保监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8〕33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三十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引言1、本规则规范将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定义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保险集团,指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
(2)保险集团母公司,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公司)。
(3)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4)受监管公司,指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
不受金融监管部门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偿付能力评估3、下列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1)母公司;(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3)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4)子公司直接拥有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5)除上述四类公司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公司。
本规则第4条至第15条中的成员公司均指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成员公司。
(金融保险)后危机时期国际组织金融监管改革评析及启示
(金融保险)后危机时期国际组织金融监管改革评析及启示后危机时期国际组织金融监管改革评析及启示汤柳,王旭祥2010-09-28摘要:文章回顾了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主要国际组织关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改革行动,归纳了国际组织改革的突出特点及其实施障碍。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组织的改革建议和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特点,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构建中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以及加快中国系统性风险管理研究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后危机时期,国际组织,金融监管,监管改革一、国际组织金融监管改革行动概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稳定与发展需要深层次的协调与合作。
国际组织已经成为各国共商全球经济金融、促进共同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的世界级平台。
就监管而言,G20、IMF.BIS等具有全球性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负有维护金融稳定这一重要职责。
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对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造成的巨大冲击,自2007年以来,各国际组织在各自相关领域内,就洞察危机根源、重塑监管理念以及改革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均提出相关指导方针及政策建议,其监管改革措施之密集、涉及范围之广泛令人印象深刻。
如果说宏观审慎监管的推行开启了法规管制新时代,那么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相关监管理念的重塑、监管体系的重构,以及加强全球监管合作和监管法规统一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各国最高层次的会晤,G20在国际组织针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中发挥着统领、监督和协调的作用。
客观而言,自危机发生以来连续召开的四次峰会中,伦敦峰会正式提出的审慎监管的国际架构以及加强监管的若干建议对于未来监管体系的变革明确了方向,成为四次峰会中最具有实质成效的会议。
伦敦峰会时期是全球危机最为严峻的时期,也许唯有共同的“切肤之痛”方能让争论不休的美国、欧盟和英国等主要经济体达成共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fMF)、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以及国际清算银行(BIS)的监管改革行动主要集中在加强对发达国家的监督、加强系统性风险和逆周期监管研究以及启动早期预警机制的相互合作等方面。
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继美国之后,澳大利亚、新加坡和英国等国家的保险业先后采取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方法。
目前尚在讨论中的欧盟偿付能力II也考虑了风险因素。
此外,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风险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
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逐渐成为了保险监管发展的新趋势。
本文以英、美保险监管模式为例,分析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背景和特点,为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一、英国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一)背景。
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体系形成之前,英国采用欧盟偿付能力额度体系。
但英国要求保险公司持有至少两倍于欧盟规定的偿付能力,某些承保业务要求的偿付能力倍数更高。
虽然英国的监管要求较高,但未能克服欧盟偿付能力规定资本金要求较低和风险敏感性不足的缺陷。
2000年12月,英国公平人寿保险社团(世界上成立时间最早的相互人寿保险组织)由于具有保证利率的养老险保单出现问题,开始停止承保新业务,给消费者信心造成了很大冲击。
之后出现的独立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和市场上两全险保单的销售误导,进一步损害了保险业的信誉。
为应对这种情况,金融服务局(FSA)于2001年11月开始改革现行保险监管体制,引入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
(二)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的主要特点。
以风险为基础的审慎监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计算最低资本要求(MCR)和增强资本要求(ECR),根据自身的业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开展自我资本评估。
该监管体系拥有以下几个特点:1.MCR和ECR涵盖大多数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问题。
寿险公司持有的资本金至少应满足MCR和ECR中较大的一项。
其中,MCR为以下两项中较大的一项:一是基础资本要求,二是长期保险资本要求(保险死亡风险资本和保险健康风险资本之和)与弹性资本要求(防范公司在一定资产负债情况下的市场风险)之和。
而ECR则由三项资本要求构成:一是长期保险资本要求,二是弹性资本要求,三是分红保险资本要求。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始 于2 0 0 7 年 的 美 国 次贷 危 机 、 集 中爆 发 于 2 0 0 8 年 的金 融 危 机
对 世 界 经 济产 生 了 极大 的冲 击 和 破 坏 ,造 成剧 烈 的股 市 动 荡 和 许
多 银 行 走 向破 产 。 金融 危 机 的爆 发 不 仅 使 美 国 的经 济 受 到 巨大 影 响 , 也 让 整个 世 界进 入 经 济 的衰 退 期 。金 融危 机 使 当前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的 缺 陷暴 露无 遗 。 因此 在 金 融 危 机 爆 发后 ,世 界 主 要 发 达 国 家 纷 纷 出 台 改 革方 案 以应 对 金 融 监 管 的 缺 陷 ,这 势 必 对 其 他 各 国 以及 我 国的金 融 监管 改 革产 生 巨大 影 响 。 金融 危 机 后 国际 金融 监 管改 革 的主 要 内容 ( 一 )危机 后 美 国的 金 融监 管 改革 金 融 危 机 爆 发 以 来 , 美 国 除 了 积 极 采 取 救 市 措 施 ,也 开 始 深 刻 反 省 金 融 监 管在 危 机 中暴 露 出来 的 问题 , 并积 极 进 行 改 革 。 2 0 0 9 年7 月 ,美 国众 议 院通 过 了  ̄ 2 0 0 9 企 业与 金 融机 构 薪 酬 公平 法 案 》 。2 01 0 年7 月 由美 国总 统 奥 巴马 正是 签 署 了 C D o d d — F r a n k 华 尔 街 改 革 与 消 费 者 保 护法 》 ,这 成 为 美 国金 融 监 管 改革 的里 程 碑 。 该 法 案 的 主 要 内 容包 括 :成 立 金 融 稳 定 监 管委 员会 来 对 系 统 性 风 险 加 强 监 管 ; 进 一 步加 大 对 金 融 业 的监 管 范 围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对 影 子 银 行 加 强 监 管 ;对 金 融 产 品 的消 费 者 和投 资者 提 供 更 多 的保 护措 施 ,专 门设 立 了消 费者 金 融保 护局 等 ( 二 )危机 后 英 国的 金融 监 管 改革 英国在2 0 0 9 年 先 后 颁 布 了多 项 法 案 ,主 要 有 《 2 0 0 9 银 行 法 案》、 《 改 革 金 融 市场 》 白皮 书 、 《 沃 克 报 告 》最 终 稿 以及 《 衍 生 品 交 易 市场 改革 方 案 》 。之 后 在 2 0 1 0 年 ,英 国财 政 部 又 发 布 了 金 融 监 管 新举 措 :判 别 、焦 点和 稳 定 》 。 英 国 的金 融监 管 改 革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特别 强调 宏 观 审慎 监 管 ,在 法 案 中特 别 明确 了英 国 中 央 银 行 即 英 格兰 银 行 的核 心 地 位 ; 在 中 央银 行 内部 专 门设 立 审 慎 监 管 局 来 负 责制 定个 体 金 融 机 构 的 有 关 监 管规 章制 度 ;对 证 券 化 市 场 和 金 融衍 生 品 市场 加 强 监 管 ,提 高 对信 息披 露和 报 告 的要 求 ;英 国 还在 此 次 改革 中加 强 保护 金 融消 费者 的利 益等 。 ( 三 )危机 后 欧盟 的 金融 监 管 改革 2 0 0 9 年6 月, 《 欧 盟 金 融 监管 体 系 改 革 》 通 过 。2 0 1 0 年9 月, 欧 盟 推 出 了 正 是 的 改革 法 案 ,主 要 从 四 个 方面 对 金 融 监 管 体 系 进 行 改 革 , 涉及 的 问题 也 有 多 项 。一 是 分 别 成立 了对 银 行 业 、 金 融 交 易 和 保 险业 进 行 监 管 的三 大 机 构 。二 是 专 门成 立 欧洲 系 统 性 风 险 理 事会 , 以加 强对 系 统 性 风 险 的监 管 。 三是 制 定 了更 为 严 格 的 监 管 标 准 以对 欧洲 的金 融 机 构 进 行 监 管 , 并且 不 能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等等 。 四 是专 门成 立 跨 国稳 定 小 组 以在 危机 时加 强 各 国之 间 的监 管协 作 。 二 、我 国金 融监 管 存在 的 问题 ( 一 )分 业 监 管造 成 监管 重 复和 监 管真 空 目前 我 国对 金 融 行 业 实 行 分 业 监 管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和 保 监 会 分 别 对 相 应 的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管 辖 和 监 督 。 但 是 由 于 目前 还 没 有 对 这 些 机 构 相 关 职 责 的法 律 意 义 上 的严 格 规 定 , 因此 容 易 在 实 际监 管 中 出现 争 权 的现 象 ,从 而 造 成 监 管 重复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的 发 展 ,金 融行 业 的混 业 经 营 趋 势 已经 十分 明显 , 出现 这 诸 如 平 安 集 团 、光 大 集 团等 大 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银 行相 应 推 出兼 具 基 金 、 存 款 和 保 险业 务 的 理 财 产 品 , 银 行 间 的拆 借 业 务 也 已经 开 始 在保 险 、证 券 机 构 进 行 ,这 使 得 我 国 的金 融行 业 已经 不 是 界 限 十 分清 晰 的分 业 经 营 模 式 。分 业 监 管 的模 式 极 有 可 能 造 成 各 个 监 管机 构 之 间推 诿 贲任 ,出现 监 管 真空 。
国际金融监管变革及其对中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金 融 体 系脱 离 为 实 体 经 济 服 务 的发 展 定 位 , 乏 实 体 经 缺
济 的有 力 支撑 , 会 逐渐 演 变 成 投 机经 济 和泡 沫 经 济 。 就 危
机 发 生 前 , 美 等 国 金 融 领 域 大量 的创 新 活 动 和衍 生产 欧 品杠 杆 效 应 积 聚 了 巨 大 的 资 产 风 险 , 上 西 方 社会 长期 加
切 关 注 后 危 机 时 代 的 国 际 金融 监 管 改 革 演 变 趋 势 , 以形
因 素 , 终 诱 致 风 险失 控 、 机爆 发 , 最 危 给全 球 经 济 金融 体 系带 来 巨大 冲击 。 此 过 程 中 , 在 金 融 监管 体 制 的 缺 陷 及金 融 创 新监 管 的缺 位 成 为 了各 方 指 责的焦点。 为此 , 国 政 府 和 国际 组 织 纷 纷 进 行 反 思 , 各 并 在 2 0 年 4 “ 0 敦 金 融 峰 会 ” 掀 起 了 波 澜 壮 阔 的 09 月 G2 伦 后 监 管 改革 大 幕
。 一、 金融 危 机 的 根 源及 各 主 要 经 济体 金 融 监管 改革
措施
此 次金 融 危 机 主 要 源 于欧 美 等 国 的金 融 体 系 和 实体
修 订 会 计 准 则 等 . 成 立 逆 周 期 资 本 监 管 作 组 和 宏 观 并 审 慎 工作 组 , 以加 强逆 周 期 资 本监 管 和宏 观 审慎 监 管 。 国
低 储 蓄 、 消 费 的发 展 模 式 难 以 为 继 , 得 金 融 运 行 与 高 使 实 体 经 济 渐 行 渐 远 。 时 , 段 时 间 以来 , 美 国家 的部 同 一 欧
分 金 融 机 构 盲 目追 求 业 务 规 模 、 合 经 营 , 致 主 业 不 综 导 突 出 , 心竞 争 力 下 降 , 种 风 险 被 成倍 放 大 并 在集 团 内 核 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保监发〔2015〕2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的通知
保监发〔2015〕2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改进和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深化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转变行业增长方式,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现将研制完成的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见附件)予以发布。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13日
——结束——。
保险专业论文选题
保险专业论文选题金融学院2012届保险专业毕业生论文参考选题保险监管1、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浅析2、国际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变革与借鉴研究3、保险业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浅析4、谈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5、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缺陷及完善构想6、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与监管的影响研究7、浅谈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8、论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9、保险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10、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研究11、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管理12、我国保险行业自律与反垄断13、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及其管理14、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15、建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中国保险业管理体系16、保险资产管理监管模式研究17、国际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变革与借鉴研究18、保险监管部门纵向横向职能分工与优化研究19、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防范方法研究保险中介1、我国保险代理市场发展的主要矛盾与对策思考2、经纪人制度的建设与发展3、公估人制度的建设与发展4、代理人制度的建设与发展5、我国保险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研究6、保险经纪人公司发展问题研究7、保险中介在保险创新中的作用研究8、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研究9、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10、保险公估人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1、浅议我国保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及管理12、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13、我国经纪人行业发展困境探讨14、保险公估发展的路径选择15、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问题探讨16、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制度改革探讨人寿保险及社会保险1、我国村镇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分析2、关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路径分析3、影响我国寿险业发展因素分析4、流行性疾病对保险业的冲击18、网络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9、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其管理寿险营销与营销制度创新研究1、保险欺诈与理赔管理2、论中国保险业的营销策略3、保险公司盈利模式及其发展趋势4、保险业品牌建设研究5、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研究6、保险营销创新与监管研究7、保险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比较研究8、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研究9、保险产品创新研究10、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指标体系研究11、保险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12、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法律研究13、中资保险公司资本金扩充途径的比较分析14、论国有保险公司改革15、中产阶层中国保险业急欲采掘的金矿16、保险公司竞争力分析17、保险市场险种细分趋势分析18、银保合作问题探讨19、保险公司盈利模式研究20、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经验、教训与展望保险原理、保险合同、保险法1、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体制机制浅析2、可保风险问题探讨3、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4、试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5、试析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6、保险契约——理念及制度分析7、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8、保险受益权基本问题探讨9、投保人告知义务研究10、我国保险代位追偿权法律制度应加强11、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法律问题探析12、保险利益的法理分析1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14、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15、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合同解释有关问题的探讨16、新《保险法》实施与保险业改革发展研究农业保险、政策保险、保险投资运用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业保险发展支持研究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探讨3、甘肃省发展农业保险的对策探讨4、政策性保险的发展问题5、甘肃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研究6、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状况及问题分析7、甘肃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分析8、论农村保险改革如何适应“三农”需要9、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突出矛盾及解决途径10、我国保险投资的现状与对策分析11、保险投资范围的拓宽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12、兰州市公共安全风险状况分析及其治理建议13、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研究14、保险机制在西部大开发中的作用及其途径15、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6、社保基金市场化运作前瞻17、我国保险业风险证券化可行性思考18、保险资金投资股市国际经验及启示19、保险业转变增长方式的途径及策略研究20、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问题研究21、我国居民银行储蓄、证券及保险投资行为比较研究宏观保险及其他1、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2、中国区域保险市场结构及其优化3、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发展问题研究4、保险文化建设与行业形象提升的对策研究5、中国保险产业安全问题研究6、我省保险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分析7、我国西部保险业发展战略研究8、中外保险业税制比较与我国保险业税制9、甘肃农村保险市场潜力与发展战略10、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11、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12、保险业文化建设研究13、我国保险教育的问题与对策14、保险行业人才流动的问题与对策14、保险业信用评级体系研究15、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16、区域保险市场均衡发展研究17、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途径及策略18、金融危机对保险业的影响及对策19、对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深层次思考。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及启示
一、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简介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
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
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
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
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
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
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
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的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的保险局构成。
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施监管,商业保险由各州的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
为了监管的一致和分享信息的需要,由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供各州立法参考。
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的赔付。
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节的作用。
如对具体的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的监管。
总体而言,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但以州政府的监管为主。
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的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的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研究2011年第10期INSURANCE STUDIES No.102011国际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及启示韩亮1,2陈欢1(1.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四川成都611130;2.阳光保险集团财务部,北京100020)[摘要]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不少知名国际保险集团纷纷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情形,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本文重点研究国际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改革的新动向和新发展,并对监管理念的变革进行总结,以期对国际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我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有所借鉴。
[关键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1)10-0105-06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保险业开始走上了集团化发展的道路,集团监管尤其是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了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面临的新挑战。
尤其是美国次贷危机以来,不少知名国际保险集团纷纷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的情形,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改革再次被推上了浪尖风口。
本文重点分析次贷危机以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欧盟偿付能力II和美国关于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新动向和新发展,希望对我国的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IAIS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以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以下简称IAIS)开始关注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研究,并先后公布了关于保险集团定义的讨论稿①,国际活跃保险集团②(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s,以下简称IAIG)监管框架的讨论稿。
文稿中对保险集团,尤其是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体系提出了一整套的改革设想。
IAIS对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监管框架体系的设计共分为五个模块:适用范围、集团机构和业务、定性和定量要求、监管合作与互动、实施方式。
每一个模块都考虑了要素(Element)、框架准则(ComFrame Stand-ard)、参数(Parameter)和说明(Specification)。
监管框架体系的设计非常完整,充分考虑了监管的各个领域。
基于本文的篇幅,这里重点对除实施方式外的四个部分进行介绍。
模块一讨论了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对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界定。
③IAIS认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的定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团主导机构:IAIG应该是由控股公司、其拥有的保险公司或国际活跃保险公司主导的保险集团;(2)地域范围:集团在(X个)东道国辖区内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开展经营或向(X个)东道国跨境承保业务;(3)集团的认定标准(3+1)应包括:必选项是经营的管辖权区域数量、总规模或总收入、境外收入比重;或选项是东道国市场份额、细分市场份额、相互关联性;(4)覆盖范围:包括集团所有保险和金融业务、所有保险、金融和非金融机构;覆盖保险公司面临的全部风险;(5)认定时至少应考虑的五个关键要素:股权或契约关系、风险暴露、风险集中、风险传递、集团内部交易。
模块二讲述集团组织结构和集团业务。
该部分重点强调了公司治理问题,提高集团内部组织结构的[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财经大学校级课题《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探析》的子课题,受到“西南财经大学创新人才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韩亮,现供职于阳光保险集团财务部;陈欢,现供职于北京华景交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透明度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④根据这一目的要求,对集团内部每个成员的组织和管理架构、集团业务活动等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虑:(1)要求建立风险管理模型,对集团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应经监管当局认可;(2)对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效应进行评估,并对集团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对风险传递的适应性进行评估;(3)应当考虑收购重组、分拆、投资缩减等业务交易和决策对集团的业务和结构的影响;(4)要求建立报告制度来关注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5)要求集团进行压力测试,并建立应急预案,允许集团对其规模进行有效地和有效率地调整;(6)要求集团拥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来评估集团风险。
模块三描述了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定量及定性监管的要求。
一直以来,定量监管都是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重点内容。
IAIS在设计这部分内容时,对定量监管的技术和模型进行了重大修改。
关于定量监管的要求主要有:(1)偿付能力评估应强调经济资本原则,基于经济评估原则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2)完善准备金制度,确保其保险责任得以偿付;(3)强调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进行审慎投资;(4)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5)基于以风险为基础的总资产负债表方法,决定其经济资本需要以及满足监管要求的资本质量和数量;(6)建立内部模型,进行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测试,满足流动性需求。
而这次国际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则是关于定性监管的要求。
事实上,此前的一系列偿付能力监管规定都没能重视定性监管。
本规则中关于定性监管的要求主要有:(1)集团应理顺内部成员关系,建立明晰的公司治理结构;(2)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列举内部控制的要求;(3)强化集团审计监察制度,同时重视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4)明晰集团内部各管理机构的权责分工,确定集团董事会、管理层和内外部审计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不同作用。
模块四则明确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配合。
该部分内容是这一框架体系的全新内容,也是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直接监管制度的革新。
该部分更多的是以国际监管为基础,强调国际合作,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母国和东道国在集团监管中的职责;(2)强化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并指出联系会议的创建可以以母国原则进行创建,也可以根据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内容来创建具有特殊监管功能的联系会议,如基于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因素考虑制定监管联席会议。
总的来说,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框架体系设计相较于以往的一般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把定性监管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着力强调定性监管的重要作用。
同时,该体系设计对定量监管进行了改进,无论是经济资本的引入,还是内部模型的建立都力图改善目前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计算的科学性。
此外,框架体系还完善了集团内部治理和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相关问题。
二、欧盟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以英国为代表欧盟于2001年启动了偿付能力II(solvencyII,以下简称“SII”)项目,主要负责研究包括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在内的偿付能力监管问题。
目前,欧盟委员会已经公布的SII监管框架体系,通常被称作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模型⑤(见图1)。
针对三支柱监管模型的提出,各欧盟成员国也开始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深入思考与总结。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e Service Administration,FSA)于2006年11月公布的SII体系下保险集团监管的讨论稿(Supervising insurance groups under SolvencyⅡ)⑥,以及2008年4月公布的关于在SII体系下加强集团监管的讨论稿(Enhancing group supervision under Solvency II)⑦。
这两篇讨论稿详细①Draft definition of an insurance group-A preliminary proposal.Note by the Insurance Groups and Cross-sectoral Issues Subcom-mittee(IGSC)for the meeting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25Feb2010.Basel.②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是保险集团发展的高级阶段。
③Preliminary structure of the Concept Paper[as of21June2010]-Subject to further changes.④Common Framework for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Groups Global Seminar.21June2010,Bahrain.Monica Machler Chair of the IAIS ComFrame Task Force.⑤江先学.欧盟偿付能力Ⅱ对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启示.中国金融[J].2010,(23).⑥FSA.Supervising insurance groups under SolvencyⅡ.Discussion paper.November2006.⑦FSA.Enhancing group supervision under SolvencyⅡ.A discussion paper.April2008.阐述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欧盟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理念和欧盟保险集团监管框架体系。
图1欧盟偿付能力II三支柱模型1.强调全面风险观,确立全面监管理念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顺应了SII的监管体系,强调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SII改变了之前单一的数量监管模式,强调数量监管、质量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确立了三支柱监管体系。
以风险为基础的全面监管理念并不仅仅体现在三支柱模型上,更体现在监管细节上。
例如:(1)定量监管方面的改革。
为了更好的反映集团公司面临的风险,SII给出了两种资本充足性计算的方法:法定计算模型和内部风险模型。
允许各公司根据自己企业面临的风险状况选择更能反映本企业风险计量的模型。
对内部模型的引入是资本充足性评估的最为重大的改革,标志着偿付能力监管向微观层面发展,更加注重集团内部风险管理。
(2)定性监管方面的改革。
质量监管要求认为采用持续的监管方法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源于对集团风险采取整合的管理方法,具体主要表现在:单一集团监管的委派产生集团监管的运用;要求母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过程要覆盖被合并的子公司;增加集团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的同时,要明确集团层面上存在的风险;要求进行集团层面上的自有风险和偿付能力评估。
(3)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
SII要求保险集团加强信息披露的力度,公开披露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引入市场监督机制。
①同时SII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具体性规定,包括年度业务发展状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技术;资本金的状况;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CR)的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