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
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作者:张凌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社会生活的变化要求法律随之改变,以适应现实生活调整的需要。
我国继承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加上五千余年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古老的传统,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以及继承人的继承顺位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都需要以现实生活为基础来进行改善。
【关键词】封建思想;继承权丧失;继承权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单行法。
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家庭继承关系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调整,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流转和延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近三十年间公民的社会观念的变化,继承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我国现实的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继承法的缺陷之处已经是大势所趋。
对于我国继承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但是对于第4款规定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什么情况下是情节严重却缺少实际的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仅仅这一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难以抑制住现实生活中存在形形色色的篡改遗嘱现象,尤其是在继承人面对数额比较大的遗产时,面临诱惑,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更多的遗产,篡改遗嘱的现象更是会经常发生。
而且根据继承法22条第4款的规定,遗嘱被篡改的,仅仅是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此,对于继承人来说,根据现在的继承法,即使继承人伪造遗嘱,也不会受到损失,在被发现是篡改的情况下,仅仅是被篡改的内容无效,没有篡改的遗嘱被人仍然是有效的。
法定继承顺序制度的完善
、
的 制 度 在 法 定 继 承 开始 以后 。 产 继 承 是 按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的 遗 在 有 前 顺 序 继 承 人 的 时候 , 顺 序 继 承人 无 法 实 现 其 继 承 权 。 只 见 , 国法 定 继 承顺 序 制度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后 我 有 当没 有 前 顺 序 继 承 人 或 前顺 序 继 承 人 都 丧 失 或 被 剥 夺 了继 承 是 继 承 的顺 序 较 少 . 有 两 个 顺 序 位 . 有第 三 或 以 上 顺 只 没 权 时 . 顺 序 继 承 人 才 可 能 继 承 到 遗产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的两 个 核 序位 的 继 承 人 . 致在 同 一 顺 序 位 的继 承人 数 多 。相 对 来 说 . 后 导 同 心 是 法 定 继 承人 的 范 围 和顺 序 位 ’ / 序 位 的 继 承 人 较 多 , 利 于 将 遗 产 集 中 分 配 给 少 数 继 承人 . )  ̄ l 不 二 、 定 继 承 顺 序 制 度 之 基础 法 遗 产 的生 产 要 素 性 的 功 能 发 挥 得 不 充分 同样 的 财 产 . 较 多 人 被 立 法 上 .法 定 继 承 顺 序 制 度 存 在 的 价 值 基 础 表 现 为 以 下 三 分 配 以后 , 由于 每 人 所 得 价 值 相 对 减 小 , 于 投 资再 生 产 的 可 能 用 个方面。 性 减 弱 , 遗 产 的 资产 性 减 弱 。 对 于 社 会 生 产 力 来 说 。 承 人 数 故 继 是 财 产价 值 的发 挥 。在 现 代 社会 中 . 会 财 产 的 资本 性 或 越 少 . 产 分 配 越 集 中 , 产 继 承 人 在 保 证 了其 生 活 质 量 的 前 提 社 遗 遗 生 产 要 素 性 功 能 . 用 于 投 资 并 获 取 利 益 的 功 能 渐 强 . 也 是 民 下 , 可 能 将 财 产 投 入 到生 产 中 . 容 易 发 挥 财 产 的 生 产 要 素 性 即 这 更 更 众 意 识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结 果 如 财 产 集 中继 承则 有 利 于 发 挥 功 能 。 财 产 的 资 本 性 能 . 更 充 分 地 实 现 物 资生 产 资 料 的 价 值 . 以法 能 所 二 是 继 承 人 的 范 围较 窄 , 有 配 偶 、 女 、 母 、 弟 姐 妹 、 只 子 父 兄 定 继 承 制 度 都 设 定 了 的前 后 顺 序 如 有 前 顺 序 继 承人 则 后 顺 序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 特 定 情 况 下 的丧 偶 儿 媳 和 丧 偶 女婿 。 除 此 外 在 继 承人 不 能 得 到 遗 产 . 遗产 不 在 全 部 的家 庭 亲 属 内 分 配 . 免 财 以外 , 它 的 卑 亲 属 、 亲 属 、 系 血 亲 等 并 不 在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以 其 尊 旁 产 分 配 的 过 于 分 散 。 当财 产 继 承 人 较 多 , 产 分 配 较 分 散 时 , 财 继 范 围 . 们 没 有 继 承 权 。继 承 范 围 较 窄 . 容 易 出现 继 承 人 不 存 他 更 承 人将 财 产 用 于再 投 资 的 热 情 将 减 弱 。 在 或 全 部 丧 失 继 承 权 的情 况 。而 依 据 现 行 继 承 法 的规 定 . 无 继 如 二 是设 定 继 承顺 序 是 人 类 伦 理 价 值 观 念 在 法 律 规 范 中 的 体 承 人 遗 产 将 收 归 国家 或 者 集 体 所 有 .此 时 个 人 合 法 的财 产将 失 现 法 律 的 生命 在 于 实践 而非 理 论 . 人类 生 活 的实 践 所 反 应 出 来 去 其 私 人 的性 质 . 回归 到 了“ ” 属 性 . 味 着 一 个 抽 象 的 主 而 公 的 意 的 伦理 观念 必 然 体 现 在 相 应 的 规 范 中 。尊 重 人 类 的 血缘 关 系 , 保 体 成 为 了遗 产 的所 有 权 人 遗 产 已经 脱 离 了被 继 承 人 的 家 族 范 护 后 代 的 生 存 . 爱 养 育 了 自己 的 亲 人 。 励 人 与 人 的互 相 支 持 围 .被 继 承 人 一 生 辛 辛 苦 苦 劳 动 所 得 最 终 没 能 给 其 后 人 或 前 人 关 鼓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家庭财产逐渐增多,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谁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将会日益增多。
因此应当适当扩大《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末代皇帝溥仪的著作——《我的前半生》中的著作财产权是无主财产。
群众出版社之所以要提起诉讼,与同心出版社也出版了溥仪的《我的前半生》有关,同心出版社称已经得到了溥仪的弟弟溥任的授权。
溥仪的弟弟是否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呢?这一案件曾引起司法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的激烈讨论。
据出版方介绍,自1964年该书公开出版近半个世纪以来,《我的前半生》系列图书国内累计发行已经突破200万册。
根据现行《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知,遗产范围包括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人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权。
溥仪死亡时,没有父母、子女,因此溥仪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李淑贤,该书的著作财产权由李淑贤继承。
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于此情形下已经无权继承。
在李淑贤死亡后,李淑贤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因为该财产权成为她的遗产,但是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是溥任作为李淑贤的小叔子,为什么不能继承嫂子的遗产?或者从另一方面讲,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为什么不能回到原点,即作为当初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遗产?看着自己亲人的遗产被收归国有却无能为力,连与会的专家学者都有类似的疑问,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已与时代脱节。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现阶段中国继承法制度的漏洞探析【引言第一章】修改继承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二章】外国遗产继承制度的考察及借鉴【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第四章】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我国继承法体制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三章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一、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现状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基础的相应改变,我国《继承法》远不能适应现行继承下经济发展的社会需要,结合我国现实经济政治发展的实际,比照外国财产继承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继承法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检讨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主要缺陷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财产继承有关问题的立法原则和操作方式,我们可以清晰地分析出我国《继承法》中主要存在的几个制度性缺陷,将为修订和完善《继承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实施以后,为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明确,1985 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就总则、法定继承部分、遗嘱继承部分、遗产处理部分以及附则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意见》是对《继承法》的一个有效的完善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继承法》中不完善的部分内容。
但是,《意见》中的大部分规定都是对于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缺少具有建设性的补充内容,也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继承法》中存在的若干制度性缺陷。
二、我国《继承法》存在的缺陷(一)遗产范围过窄1.部分遗产未列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我国遗产范围进行了全面表述。
从现行法律对遗产范围的表述分析,很多当前社会中的新的公民个人财产都没有纳入到范围之中,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方式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对象为集体土地。
民法典修订继承法新变化
民法典修订继承法新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是不可避免的。
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修订过程中也不断发生着新的变化。
本文将对民法典修订继承法的新变化进行探讨。
一、公平和保护家庭成员的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民法典修订继承法的一大变化在于体现了公平和保护家庭成员的原则。
修订后的继承法注重平等对待继承人,强调对涉及财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保护。
例如,新修订的继承法规定了遗赠申报债务,禁止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家庭成员的合法继承权。
二、配偶继承权的进一步加强在民法典修订继承法中,为了更好地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配偶继承权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按照新修订的继承法,配偶无论是直接继承的法定继承权,还是继承亲属关系财产的财产份额,都得到了相应的加强和保护。
这一变化旨在解决传统继承法中配偶继承权被其他亲属侵占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三、合法性继承权的扩大在民法典修订继承法中,合法性继承权得到了扩大。
新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一变化体现了平等和公正的原则。
之前的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所限制,这一修订消除了其与其他子女之间的法律差异,使他们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四、遗赠的可行性和自由性增强民法典修订继承法中,遗赠的可行性和自由性得到了增强。
新的继承法鼓励并保护个人依法自愿进行遗赠行为,同时加强遗赠的监管措施。
这一变化充分尊重遗赠人的意愿,增加了继承人对遗产的自主处置权。
五、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在继承相关民事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新修订的继承法加强了争议解决的规范和程序。
该法对继承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进行了明确,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保障。
这一改变有助于维护继承纠纷的公平和合理性,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结通过上述对民法典修订继承法新变化的论述可以看出,新修订的继承法在保护家庭成员权益、加强配偶继承权、扩大合法性继承权、加强遗赠自由性以及完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关于修正完善法定继承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顺 序继 承人 全 部 丧失 或 放 弃 继 承 权 时 ,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第
才有 权继 承遗 产 。《 承法 》 两 种顺 序继 承 人继 承权 的 绝 继 对 对化 规定 , 在 的缺 陷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存
( ) 背 了权 利 和 义 务 相 一 致 的 立 法 原 则 一 违 权 利 和义 务相 一致 的 原则 是 我 国宪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当
《 承法》 继 中得 到完 全 的体 现 。《 姻 法 》 二 十 二条 规 定 : 婚 第
“ 负 担能 力 的祖 父 母 、 祖父 母 , 于 父母 已经 死 亡 的孙 有 外 对 子女、 外孙 子 女 , 有抚 养 义 务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孙 子 女 、 孙 外 子女 , 对于 子 女 已经 死 亡 的 祖 父 母 、 祖 父 母 有 赡 养 的 义 外 务 。 ,婚 姻 法》 二 十 三条 规 定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兄 、 , ”《 第 “ 姊 对 于父 母 已经 死亡 或父 母 无力 扶养 的未成 年 弟 、 , 妹 有扶 养 的
关 键 词 : 承法 ; 定继承 ; 正 完善 继 法 修
中图分 类号 :935 D2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2 1(120-o5-- 1 8 8620 )5-05-2 0 3 0 父母 。继 承 开始 后 , 由第一 顺 序继 承人 继 承 , 第二 顺序 继 承 人不 继承 。没有 第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的 , 由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 由此 可见 , ” 在第 一 顺序 继 承人存 在 且接 受 继承 时 , 二 第 顺序 继承 人则 无 权继 承 遗 产 , 有无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或 第 只
我国代位继承完善论文
论我国的代位继承的完善[摘要] 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领域一项古老的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法典中就有所记载。
作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移转的重要法律依据,现在各国普遍承认和实施代位继承制度,并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代位继承因各国不同的国情、传统使各国法律关于代位继承的概念和实施条件并不完全一致。
我国继承法中也有代位继承制度这一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之还有一些不同的见解。
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移转的重要法律依据。
现实中,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采用“代表权说”,存在较多的问题。
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断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使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充分的保护。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案例分析(一)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丧失或放弃继承权时,由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继承其应继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之为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之为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定继承的一种重要补充,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具有法定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是一次继承,是间接继承,区别于转继承的两次连续直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 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28条中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的《继承法》和意见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代位继承是指未丧失或未放弃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作为代位人继承被代位人应继遗产份额的制度。
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实思考
的遗 产份 额 。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在《 于贯 彻执行 <中华 ” 关
人 民共和 国继承法 > 干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 称《 若 ( 意见 》 ) 第 2 中规定 :继承人 丧失继 承权 的 ,其 晚辈直 系血 亲 8条 “ 不得 代位 继承 。根据我 国的《 ” 继承法 》 和意见规 定 , 以得 可 出我 国的代 位继 承是 指未 丧失 或放弃 继 承权 的被继 承人
的子 女先 于被继 承人死亡 时 , 由被继 承人子女 的 晚辈直 系
致, 根据各 国不 同的 国情 、 统等有 所差 异 。 国继承法 传 我
中也有 代位继承制 度这一 规定 , 理论 界和实 务界 对之还 但
有一些不 同的见解 。 随着社会 实践 的发展 和立 法技术 的 提 升, 有必 要对 我 国的代位 继 承制 度进 行 改进 和完 善 , 以适 应 时代发展 需要 , 实现公 民的私人 财产继 承权得 到足 够 的
A bsr t S b 0 ai玎 ih rtn e y tm i a i 0tI sse 0 ih rtn e lw, an n oh r hn s p0e t iz n a m0 t t ac : u rg to n eia c s se s n mp ral ytm f n ei c a ro g te t ig , rtc ct e s s o} t a i l
Ke w0 d :sa tr ucsin u rgt n n ei ne n ein e r hs y r S tt 0y sces ;sb0ai ihra c;ih rac i t u 0 o t t g
代位继 承制度是 继承法 领域 一项古 老 的制 度 , 有着 悠 久 的历史 , 在 古罗 马法典 中就 有 所记 载 。 为保 护 公 民 早 作 私人 财产顺利转 移 的重 要法律 依据 , 在各 国普遍 承认 和 现 实施代 位继承 制度 ,并在 实践 当 中不 断加 以发展 和完 善 。 不过 , 国法律关 于代 位继 承 的概 念和 实施条 件并 不完全 各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摘要:我国《继承法》自颁布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修改和完善,虽然《民法典》对其进行了一定补充,但整体幅度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继承法》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多,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主要对《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实现对《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问题;对策1 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1985年颁布了《继承法》,在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继承法》在近四十年没有得到系统性的修改和完善,其存在的不足和亟需修改的内容不断增多。
我国《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第1142条都对继承法进行了拓展,但范围和力度明显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公民私有财产在种类、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我国公民借助法律来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不断增强,民生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都表明《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刻不容缓。
同时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通过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继承法》的重要作用。
2 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个人需求变化相比,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解释以及遗嘱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
具体来说,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遗产范围明显较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财产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多,加之科学技术的推动,出现了很多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涵盖的财产种类,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有价证券、虚拟财产、股份等。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最为典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宅基地的继承权,但这与“地随房走”的原则是相互背离的,比如某一公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根据《继承法》该公民可以继承房屋,但却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纠纷。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9月第3期(总第4s期)垂峡珐争C r os s st ra i t L ega l Sci enc eSep.2010N o.3(Sum N O.45)r一”獬卵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僦一一一垆一咿”“。
””一”‘叫”螂!£’编者按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g i:面对中国社会之巨大变迁,仅有37个条文之现行《继承法》是否需要尽快修法应对,如何加以修改§}完善,是众多法律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此,本刊委托福建江夏学院昊国平教授担任主持人,{ }邀请李燕教授、张影教授共同研讨《继承法》之相关问题,以期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有l i所助益。
《&麓嘏觎焉妊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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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缸矗地h.越幺刊‘泌÷%∞叠聚焦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吴国平(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350108)主持人的话当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各项立法进程也随之加快,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法典化民法的起草。
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
包括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瓣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并公布了《民法典(草案)》,并将其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可以说,这些法律的颁布催生了我国的私法时代,而制定《民法典》更是中国法律人坚持不懈的梦想与追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除总则编外,还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合计九编。
从理论上说,我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先后颁布,已经将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目录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 (1)(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 (2)(三)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 (2)(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 (3)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出现的问题 (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3)(二)对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存在不合理 (4)(三)法定遗嘱形式与遗产范围过窄 (5)(四)后位继承在继承法中的漏洞 (6)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6)(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修正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保护 (7)(三)扩大遗嘱范围及遗嘱的形势 (7)IZy、-Ms8♦♦♦♦♦♦♦♦♦♦♦♦♦♦♦♦♦♦♦♦♦♦♦♦♦♦♦♦♦♦♦♦♦♦♦♦♦♦♦♦♦♦♦♦♦♦♦♦♦♦♦♦♦♦♦♦♦♦♦9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两岸四地的商业交往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
因此,在涉外婚姻问题上,更为复杂多变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而确定第三继承人范围的基准可以确定较好的血缘距离。
因此,继承法应规定第四亲属范围内的其他血统或未成年血型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未来,以香港、澳门和台湾为首的外国和地区之间的婚姻将变得普遍。
有了这些,海外问题和地区间的继承将成为普遍现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近亲属。
他们只限于第二代亲属。
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超过了第二代亲属的范围?也许吧。
第三代子孙有代位求偿权。
血缘关系较差的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
考虑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这一规定影响了其他继承人必须继承的股份的取得,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应根据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及时调整继承法的相应内容,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简析我国现行继承制度的立法完善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第期(总第期):KY @法学研究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继承法的颁布由于受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因素的制约。
在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制度构建等方面都存在不足的因素。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但是也未能完全解决继承法不能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现状,因此亟需修改现有继承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以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一、现行继承法制度性分析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又称为有限责任继承原则。
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
这种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意义。
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对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
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其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继承的范围具有不可任意变更的性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通过比较各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任的范围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
这一规定极易导致被继承人财产无亲属继承进而造成“绝产”的情况,这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利于保护继承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为,第一、我国已实行了20多年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今后还将继续下去。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事实上必将造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逐渐缩小。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是指在法律上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确保了合法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与发展。
首先,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亲属继承权的保护上仍有一些不足。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而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亲属继承权的明确规定和保护措施,导致一些亲属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进一步强调加强亲属继承权的保护,确保亲属继承人能够合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异议处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现行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继承人身份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公证机关或者法院的裁定,如果出现继承人身份的异议,就需要通过亲属间的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这一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设立专门的继承争议解决机构,为继承人提供快捷、低成本的异议处理渠道,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继承份额的确定上还需进一步细化。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以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为主要方式,即按照一定的比例为继承人确定继承份额。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关系可能比较复杂,单纯的逐代继承和同等继承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继承份额的确定方法,确保继承人的继承权益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公平性上还需进一步改进。
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主要侧重于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继承人的义务则没有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继承人往往只享受继承权益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时,应对继承人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继承人在享受继承权益的同时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继承制度才能更加公平合理。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V0 . No 6 1 31 .
De . 2 l c 0l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天 干 吴 国 平
( 福建江夏学 院 教务处 , 福建 福州 3 00 ) 5 18
【 摘
要】 国《 我 继承法》 规定 的法定继承 制度 , 内容 简单且不够全 面。《 继承法》 以我 国《 应 民法典》 的
限二亲等以内, 且继承顺序只有两个。具体而言 , 条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并体 现为二个 如果按照罗马法 的亲等计算法 , 国法律规定 的 特点。第一 , 我 在继承地位上与子女等共 同列为第 第- N序法 定 继 承人 基 本 上属 于一 亲 等 亲属 ( - 配 顺 序继 承人 。在被 继 承 人 没有 子 女 , 父 母 也 其 偶 、 位继 承人 除 外 )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属 于二 亲 已经 去世 的情 况 下 , 遗 产 全 部 归 其 配偶 继 承 。 代 , 其 等亲属。二是丧偶 儿媳对公 、 , 婆 丧偶女婿 对岳 但 问题是 , 当该配偶 死亡 时 , 所继 承 的遗 产就 全 其
制订为历史契机进 行修订和补充 , 扩大法定继承人 范围, 增加 法定继承顺序, 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 , 完 善代位继承制度等, 以进一步完善我 国的法定继承 制度 , 并为《 民法典》 的制订打好基 础。
【 关键词 】 继承 法》 法定继承; 《 ; 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 中图分类号】 939 D 1.9
议 , 没有立 遗嘱 的。 ( ) 也 2 被继 承人生前 虽 然立有 承人 的范 围 的依 据 基本 一 致 , 贯彻 了继 承 权 男 它
遗嘱 , 但在下列情况下, 遗产的有关部分要按法定 女平 等原则 和权利 义务相一 致 的原则 , 是符 合 《 继 继承方 式继 承 : 嘱继 承 人 放 弃继 承 或 者 受 遗 赠 承法》 遗 立法时我 国的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之 间相 人放弃受遗赠的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 互 扶养 关 系 的实 际 状 况 的 。从 法 律 规 定 本 身 来 继承人 、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或 看, 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 继承法》 关于法定继承人 部分 无效 的 , 无效部 分所 涉及 的遗 产 ; 嘱只处 分 范 围和顺 序 的规 定有两 个 主要 特点 。一是 继 承人 遗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继承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继承制度是承担着保护遗产传承和公平分配遗产的重要职责,为逝去的亲人们留下了一份尊严和尊重。
然而,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和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继承制度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在不断实践中进行完善。
一、我国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1、现行继承制度存在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现行继承制度仅规定了亲属继承的法定继承顺序,但法定继承顺序下所分配的遗产是否合理却不一定得到保障。
很多遗产的分配都是由亲属们自行协商,而往往较离谱的协商结果就会导致矛盾的产生。
此外,不少老年人自身的财产分配制度也缺乏合理的设计,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2、遗嘱认证和执行困难。
遗嘱认证和执行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和规定,但在操作上却表现出了诸多不便,使遗嘱执行的复杂程度和时间成本大大增加。
此外,遗嘱认证和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是否合法有效,是否保护了遗产的诉求和合理性等,也会影响到遗产的分配和流转。
3、继承人纪律、信任和责任缺失。
现行继承制度和相关规定虽然强调了继承人的纪律和信任等问题,但却缺少具体措施的配合,导致继承人关于遗产的信息披露和权利义务的认识度较低,再加上家庭财产的通常隐秘性,便会导致不可挽回的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影响到遗产的继承和有序流转。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1、强化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肩负起保护遗产和公平分配遗产的职责,我国可以考虑加强对遗产分配制度的监管和调控,改善法定继承顺序下的分配方式,强调公平的原则。
此外,我国也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分配方式,比如设立遗产税,鼓励或规定编制遗嘱。
2、加强遗嘱认证和执行的保障。
在遗嘱认证和执行过程中,我国可以加强立法和规定,加速执行和保障遗嘱的合法有效。
比如可以规定遗嘱执行必须遵守的期限、流程、程序等,提高遗嘱执行的效率和法律保障水平。
3、加强对继承人的宣传和纪律的约束。
为了维护公正、透明、合理的遗产继承和流转秩序,我国可以加强对继承人的约束和自律教育,明确继承人的利益和义务。
浅析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制度
姐妹 、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狭窄的继承人范围不利于将遗产 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在其相关亲属 中进行分配, 容易造成
私 人 财 产 的流 失 。
国内总发行量近 l 8 7万册 。1 9 6 7年溥 仪去世后 , 其妻李淑 贤成 为财 产 继 承 人 ; 1 9 9 7 年 李 淑 贤 去世 , 没有立遗嘱, 也 没 有法 定继承人 。2 0 0 7年 9月 2 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 民法 院对此刊登公告: “ 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 申请认定溥仪所著
定继 承 人 范 围 内 , 按照我国《 继承 法 》 的规 定 , 李 淑贤 去 世 后 的财 产 无 人 继 承 , 属于无主财产, 应 当收 归 国 有 。 在 溥 仪 还 有 其 他 至 亲存 在 的情 况 下 , 强行 将 他 的财 产
指公民死 叶, 其法律规 定范 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法律的规 定, 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的法律制度 。 “ 法 定继承往往适用于无遗嘱或者遗嘱失效的情形。 与西方国 家重视在婚姻家庭 中提前制定遗嘱分配财产不同, 长久 以
这 就 要 求 法 律 具 有 前 瞻性 。但 是 , 立 法 者 的预 测 能 力 是 有
限的, 加上社会物质条件 的制约, 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
性 。我 国 《 继 承 法》 是 特 定 历 史 时 期 的 产物 , 在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近 三 十 年 后 的 今天 , 部 分 规 定 已经 明显 显 现 出滞 后
从 溥仪 继承 案件 入 手 , 比较 德 国 、 美国和 我 国 台湾地 区 的法 定继 承制 度 , 根 据我 国的具体 国情 , 应将 我 国的 法定 继承 范 围扩 大为 配偶 、 父母 直 系卑 血 亲 、 兄弟姐 妹 、 祖 父母 、 外祖 父、 第 四代 直 系或 旁 系血 亲。 继 承顺 序 为 : 第一 顺序 为 父
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
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2021年1月1日,我国首个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已迈入全新阶段。
继承编是民法典最具有实际影响和社会关注的编之一,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正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做简单解读。
一、立法理念:强调制度完善、合理确定继承人1、继承制度完善《民法典》继承编立法中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强调继承制度的完善。
克服历史上林林总总的继承制度的不足,现行立法在继承方式、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综合原有法律学说和实践经验,旨在实现完整、公正的继承制度。
2、“顺畅优权”的确定继承编将“顺畅优权”原则转化为具体制度,重在解决继承纠纷。
其中规定,继承人既可以明确确定,也可以依法确定,但必须遵守“顺畅优权”原则,确保继承顺利进行。
二、制度新规:加强继承人保障、做好留有余地1、继承顺序规定更加完善新编修改完善了继承顺序制度,对继承顺序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地位和法定份额。
在同一承继等级中,继承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都应按其法定份额享有继承权。
2、遗嘱继承更加灵活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遗嘱继承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和法定继承人一起产生效力,扩大了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提高了个人意愿的匹配度。
3、恢复了法定继承人调整的可能性民法典继承编恢复了过继、入赘被收养人等法定继承人调整的可能性,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降低了因无法确定继承人而引起的继承纠纷。
4、强化守业传承保护对传承守业企业的继承予以了特别保护,但对于不愿接手的继承人,则应按照法定顺序和规定程序进行继承,避免了个别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导致企业资产应状况。
5、留有余地在继承编的制定中,留有一定的“余地”,让律师、法官“有法可依,有案可查”,不同容易引发的继承纠纷得到有效遏制。
总之,民法典继承编对于加强对继承人的保障、规范继承行为、做好留有余地等方面进行了精准规定,提高了继承制度的完善度和适用度,为社会稳定、保障公正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吴国平【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内容简单且不够全面。
《继承法》应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为历史契机进行修订和补充,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强化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代位继承制度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并为《民法典》的制订打好基础。
%The contents on statutory succession provisioned by "Law of Su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simple and not comprehensively covered,which calls for further collation and supplement in line with "Civil Code".The provisions about enlarging the scale of legal successors,adding legal inheritance order,reinforcing the protection of spouse's right to inheritance and improving the subrogation system,etc.should be includ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succession in China and pave the wa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Code".【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9页(P6-14)【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作者】吴国平【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福建福州3501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它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经验,从我国当时的国情出发,规定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满足了当时乃至相当长一段时期调整继承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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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评价报告摘要:继承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乎国计民生,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传统。
本文旨在对我国继承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其优点与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引言继承制度是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公民的财产权益。
我国继承制度以《继承法》为核心,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等几种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继承制度在保障公民遗产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继承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继承制度的优点1. 公平原则:我国继承制度坚持公平原则,确保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公平正义,减少遗产纠纷。
2. 保护弱势群体:在法定继承中,我国继承制度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
例如,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保障孤儿的继承份额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 尊重遗嘱自由:我国继承制度允许公民通过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尊重个人意愿。
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满足个性化传承需求。
4. 明确继承顺序:我国继承制度明确了继承顺序,有利于规范继承过程,减少纠纷。
三、继承制度的不足与改进建议1. 继承份额分配不均:在法定继承中,遗产往往在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但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遗产分配不均。
建议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适当调整,兼顾公平与效率。
2. 遗嘱继承程序复杂:目前,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复杂,公民在立遗嘱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
建议简化遗嘱继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 遗产管理机制不完善: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遗产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导致遗产的流失和损害。
建议建立健全遗产管理机制,加强对遗产的保护。
4. 继承诉讼成本高:继承诉讼程序繁琐,诉讼成本较高,给继承人带来较大负担。
建议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5. 缺乏生前赡养义务的约束:在继承制度中,缺乏对生前赡养义务的约束,可能导致部分继承人忽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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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作者:刘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5期摘要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在遗产继承方面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民个人财富积累逐渐增加,国内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新问题,这部制定于30年前的法律逐渐与社会现实脱节。
本文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调整、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参考各国立法例,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修订和完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和因素提出建议。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作者简介:刘荻,中国人民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042-02一、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总体范围的调整纵观国外立法例,对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各有不同。
规定范围较大的如《德国民法典》,其法定继承人范围几乎包括了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所有生存着的人。
具体如下:一是直系血亲卑亲属;二是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三是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属卑亲属;四是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五是高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范围较小的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范围较小,顺序也较小。
其继承顺序有三个:一是子女或其直系卑亲属;二是直系血亲尊亲属;三是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与国外众多立法例相比,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非常狭窄,仅仅划分两种继承顺序,继承人限于两个亲等之内。
这样的立法规定与《继承法》订立当时的立法背景有关。
我国现在实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当时国民个人积累财富较少,社会保障不完善,个人的少量遗产也往往默认归配偶及子女所有,不易产生遗产分配纠纷,因此对于继承范围和次序的规定比较简单,继承人范围狭窄。
但是随着时代背景的改变,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一系列问题。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及份额的调整1.血亲的继承顺序及份额。
在国内外立法例中,确定继承人次序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亲等继承制与亲系继承制。
亲等继承制是根据亲属与被继承人关系的密切程度,将亲属划分为数个亲等,与被继承人联系更近的亲等优先继承。
亲系继承制是指以血缘关系的亲疏,将血亲属划分为若干个亲系,以血缘关系近者为先的继承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亲等继承制模式是有合理性的,但是仍然存在着同一继承顺序中亲属范围过宽的问题,需要参考和结合亲系继承制做出一定的调整。
按照我国现有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父母与配偶、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被继承人遗产。
笔者认为,将父母列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同时,在亲等继承制中对父母继承做出特殊规定——例如“被继承人父母可根据生活需要,在一定份额限度内,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是较为符合实际的做法。
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规定相同,我国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将祖父母列于兄弟姐妹后一顺位,如祖父母却有生活赡养需要的,可加以特殊规定。
2.对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的特别调整。
关于配偶继承,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将配偶列为固定顺序,如无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时,由配偶取得全部遗产,如前苏联;第二种是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应继承份额因参与不同的继承顺序而异,如现行《日本民法典》。
我国目前采用上述所说的第一种立法例,将配偶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同一顺位继承,并且没有关于继承份额、特留份及先取权的特殊规定。
当时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大环境下,时至今日,这样的立法在许多案件中颇受争议。
第一,配偶的基本继承顺序及份额。
关于配偶的继承顺序及份额,一些评论认为,配偶依法与父母、子女均等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份额过少,侵犯了配偶的继承权利。
尽管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中设计了一条所谓的酌定条款,可是由于此项条文里面的表述内容不够具体,不具体太多的实操意义。
另一方面,在一些现实的案件中,配偶的继承份额则被认为过大。
这样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对于家庭贡献较小的情况中。
这样的情况下,配偶与被继承人父母子女均分遗产,甚至在被继承人没有父母、子女在世的情况下独自继承遗产,对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极为不公,且配偶再婚后,遗产最终会流向与被继承人毫无亲缘和生活关系的人,不符合被继承人生前意愿。
笔者认为,对于现行《继承法》对于配偶法定继承顺序及份额的规定,不能简单地评论为“太靠前”、“太多”或“太靠后”、“太少”,在法律的实际使用中所出现的问题应归因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中将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混同,将血缘关系继承人与婚姻关系继承人并列。
法律可根据血缘的远近而大致确定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生活联系密切程度,但婚姻关系因其固有特点,需要夫妻双方的长期经营,方能建立配偶之间紧密的生活联系。
不应将配偶简单的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应综合采纳前文所述的第二种、第三种立法例。
配偶作为机动继承人,根据实际情况与某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并且酌情规定配偶在继承开始后的先取权。
将配偶作为机动顺位的继承人,可以较好地对平衡各方利益,对配偶及其他亲属的继承权加以保护。
第二,配偶的先取权。
“先取权是配偶享有的除了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外,还有权利先得到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家用品和其他必须用品。
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障生存配偶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在生活上受到较大影响,而使其能够继续保持一贯的生活方式。
”我国目前的继承法中,对于配偶的先取权没有任何的规定。
笔者认为,出于对配偶的生活质量及权利的考虑,应该在《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中加入有关先取权的条款。
至于先取遗产的数额,因经济发展状况和家庭个别经济状况而异,不宜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先取权的客体应限于配偶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的生活用品。
第三,配偶的用益权。
“配偶的用益权是指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后,生存方对死亡一方的遗产中的部分财产享有的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权利。
笔者认为,考虑到配偶生存保障和社会安定的因素,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可以适当添加保障配偶用益权的法条。
在保障配偶的生存权益和利益的同时,也要顾虑到用益权对其他继承人所有权行使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代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完备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笔者认为,代位继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平衡不同亲等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下面,将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及代位继承的份额三方面分别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完善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加以说明。
(一)代位权人的范围目前国内外对于被代位人的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立法体例:第一,被代位人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
第二,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第三,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第四,被代位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采上述第一种立法体例,即在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法定继承的整体范围,我国现在的代位继承制度与本位继承的范围相适应,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体例相比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狭小,笔者认为在《继承法》的修订中应该参考其他种类的立法例,将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
必须说明的是,对于被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必须与法定继承顺序相互配合,如果要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必须要综合考虑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全面、整体的修改。
(二)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各国立法例中,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主要有: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代位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其中,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是被几乎所有国家广泛采纳的代位继承发生原因,包括我国在内,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其作为发生代位继承的唯一原因。
笔者认为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所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应当与本位继承人等同,而代位继承制只是作为一种在涉及跨亲等继承时的协调各方利益的手段。
以“固有权说”为基本思想立法,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代位继承人的利益,也可以使财产在最大程度上流向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而不是流向旁系或被收归国有,这符合人类社会的集成习惯和被继承人的意愿。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目前《继承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做出修改,在代位继承发生条件中增加“被代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当然,与此同时,也要创立和完善相应的遗产管理制度,保证遗产确实归代位继承人所有、为代位继承人所用。
(三)代位继承人的份额对于代位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国内外普遍采用“按支继承”原则,即“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但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共同代替同一个被代位人继承遗产,则由代位人共同继承,并按人数均分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
”争议在于,当同一亲等的所有继承人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代位继承人应当怎样分配继承份额。
一种立法例认为:即使同一亲等的继承人都限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也仍然应当按照“按支继承”原则继承遗产。
而另一种立法例主张在同一亲等的被继承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可按人数均分被继承人遗产,而不必受到被代位继承人继承份额的限制。
笔者认为,在同一亲等继承人全部死亡的情况下,代位继承制“协调各亲等之间利益”的作用已不复存在,此时,在所有代位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遗产是更为公平的做法。
因此我国应当增加对于代位继承人份额的特殊规定,并参考上述第二种立法例对于现有分配制度进行适当修改。
法定继承制度作为《继承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个人财富的合理流转、家庭财产的延续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下来,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适度的主要问题在于规定范围过窄,条款过于简单和原则化,一些条款的立法思想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加之对于许多需要加以特别考虑的现实问题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本文主要从扩大继承人范围、调整继承顺序、完善代位继承几个方面入手对于法定继承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提出建议。
重点探讨了尊亲属与卑亲属的继承顺序及份额,配偶继承顺序及份额,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发生原因及份额等几个问题。
但是,由于笔者自身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不足,只能收集各国立法例及学界人士的不同观点再加以主观判断,缺少对于理论的深入分析,也没能与中国具体司法实践结合进行综合分析,这些方面需要在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参考文献:[1]王肃元.法定继承制度的重塑.各科专论(法学).2003(11).[2]吴国平.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3]董淳锷.代位继承的性质分析.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3,23(2).[4]吴国平.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