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运用小额

合集下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5]84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0.28【实施日期】200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4号),设置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局级建制。

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划出。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政务公开协调管理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将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调研职能划给市政府调研室。

二、主要职责(一)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全面、深入、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市各项工作动态,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调研工作。

(二)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负责做好市政府领导所需各种材料的文字综合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对市政府有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和安排日常公务活动;负责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机关领导及重要来宾到我市视察、参观、考察活动的安排和接待工作。

(四)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办理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审核下级机关请示、报告市政府的工作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8〕30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实现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号)规定,结合实际,就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二、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收。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结束——。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辽市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8日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市于1996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目前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30.5万,预计2015年将达到38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20.3%。

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的不断加剧,使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

近年来,虽然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较快发展,但总体上仍然存在基础设施薄弱、规模小、管理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市养老福利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辽市政办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王正谱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负责机构编制工作。

黄之峰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档案局、河东新城管委会、市企改办、市老龄办、辽阳银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负责联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辽阳调查队、各驻辽金融保险机构工作;负责联系市人大、市政协、驻辽部队、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检察院、法院方面的工作。

协助市长负责机构编制工作。

吴军同志分管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物局、版权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红十字会工作。

协助市长分管审计工作。

韩春军同志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地震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

曹颖同志分管市服务业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招商局、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局)、市广佑寺景区管理委员会、市贸易促进委员会、市旅游局、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工作;负责联系工商、海关、商检、烟草专卖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市政发〔2018〕41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市政发〔2018〕41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市政发〔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法发〔2018〕11号)精神,市政府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辽阳市扶贫帮困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辽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并重新公布《辽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3.保留并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辽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辽阳市帮扶贫困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办法辽市政办发〔2001〕17号2001年3月18日执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2辽阳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5年1月30日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3辽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2013年10月15日有效期已过4辽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辽市政发〔1990〕26号1990年3月26日该办法制定久远,已不适应市政设施管理的现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8]51号【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8【实施日期】2008.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8〕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推进我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基金收入切实解决困难群体参保等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包括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参保期间被“漏保”职工目前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企业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辽市政办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8号)中提出,要在2007年底前,全省基本解决2006年末前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按要求做好我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

2007年,我市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历史工资拖欠问题。

对企业“并轨”时遗留的拖欠职工工资,要在2007年底前解决。

二是当期发生的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通过改制、企业出售、资产变现、土地出售等方式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并杜绝发生新的拖欠。

三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认真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加大监察力度,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摸清工作底数,实行分类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统计调查方案,组织精干力量,指导所属企业开展拖欠工资情况的认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要明确任务、进度和措施,区分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和改制重组的国有、集体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制定出具体的清欠办法。

三、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各项措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辽市政办发[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范围(一)经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应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部分自理事业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参保条件的社团组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四)驻辽中直事业单位、驻辽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和统筹项目内各项补贴之和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5%。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辽市政办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设立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处级建制,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工作,加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督查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处置工作。

(二)增加的职责增加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等上级机关的来文来电。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指示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负责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督查和信息反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48号)精神,设立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挂辽阳市外国专家局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事项;3.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4.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5.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划出和转移的职责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将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辽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方式,从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市级统筹工作。

在2011年6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2011年底前完成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

从2012年开始,全省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并力争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辽市政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补充意见辽市政发〔2015〕19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关于加快辽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市政发〔2015〕9号),特制定补充意见如下:一、扶持创业发展(一)鼓励小微企业成长。

扶持初创期小微企业,对入驻政府创办的小微创业园、楼宇经济的新建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园区政府三年内免收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实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对经营满一年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着力培育一批产品科技含量高、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自2015年起,每2年对营业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中,销售额和地方税收年均增速连续达到20%以上的前20名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建设创业创新基地,增强支撑作用。

围绕国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以创业促就业。

依据国家、省专项资金,设立市级、县(市)区级配套资金,用于提高辽阳县、白塔区、太子河区现有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水平,提升孵化能力;完善灯塔市、宏伟区现有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为创业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文圣区、弓长岭区结合区域特色打造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二、鼓励科技创新(四)设立科技成果转让扶持资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2•【字号】辽市政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2日辽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61号)精神,整治我市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长期目标: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短期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扶优抑劣、规范纠偏,促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实现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合法合规行为给予支持,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2.态度积极,措施稳妥。

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确立时间进度表,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同时稳扎稳打,讲究方式方法,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的关系。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辽市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为全面提高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 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工作(以下简称“基本功训练”)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振兴辽阳老工业基地、加快推进“三大”战略举措的实施和实现“四个一”奋斗目标的大局,依托国家出台的公务员通用能力框架标准,坚持与全市新一轮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相结合、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素质现状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以强化基本知识、提高基本技能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基本功训练工作,进一步巩固公务员基本功建设成果,使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普遍具备扎实过硬的基本功,具备胜任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

三、训练内容和方式(一)训练内容基本功训练内容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大类(即“双基训练”),共15项训练内容。

其中必训科目6项,包括公文写作、公文处理、汉字书写与记录、电子政务、语言表达和调查研究;自行选训科目9项,包括政策法规、机关工作规则程序、业务知识、仪表举止、倾听记忆、阅读理解、沟通协调、任务执行以及其他选项。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39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39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六月四日辽阳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结合开展“创业就业年”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制定我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援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为重点,通过采取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等措施,积极开展援助“零就业家庭”活动,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进一步推进就业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2005年底前,通过开展援助“零就业家庭”活动,确保城镇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二、“零就业家庭”的认定(一)认定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中,具有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态的家庭。

下列情况不认定为“零就业家庭”:1.家庭成员中有从事个体经营、外出务工和非全日制打工的;2.家庭成员中有从事种植、养殖业的;3.家庭成员中虽无人从事具体职业,但有合法资本、股票等收入的;4.家庭成员中除享受养老保险以外的成员,或在读、或服兵役、或无劳动能力的;5.现役军人家属无业,但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6.其他有合法收入(救济性收入除外)的家庭。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3号二OO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对持农业户口的困难居民予以适当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与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援助、就学援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二)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三)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相适应;(四)公正、公平、公开。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用于农村低保。

第四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等项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具体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辖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4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4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全市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且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辽市政办〔2019〕25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的
通知
辽市政办〔201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辽人社〔2017〕2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补缴人员范围
(一)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规定日期(2019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二)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含解除关系、离职、辞职等)的人员,从规定日期(2019年9月1日)起一律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缴费工作,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平稳过渡。

(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停止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坚决杜绝违规缴费现象发生,对不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延期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0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85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85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辽阳市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充分就业和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辽金发[200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以信用企业、信用户(居民)为基础,以建设信用社区为中介,充分发挥社区、街道的劳动保障平台作用,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再就业。

同时,通过信用社区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资金流向洼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为加大金融对辽阳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二、信用社区的评定标准及信用等级分类标准(一)社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不低于10人,且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含95%)以上;贷款未到期的,还息率应达到95%(含95%)以上(社区内企业按实际所在地进行统计);(二)社区内贷款企业或个人合计达到50户(人)。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辽市政办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06〕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6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标本兼治。

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

(二)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

(三)坚持推进基层民主。

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四)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辽市政办发[2008]34号
【发布部门】辽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7
【实施日期】200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
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业银行《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意见
为全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2008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500万元,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就业工作健康发展,支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重点
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重点是鼓励和支持创业带头人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就业。

二、完善相关政策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自然人(包括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下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然人,吸纳失业人员、残疾人、自谋职业军队退役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自然人贷款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自然人贷款额为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按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军队退役人员每人5万元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