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训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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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 I ; I J 6轴金 2 0 1 3・ 9 ( 下)
◆社会 观 察
刑讯 逼供 的危害及应对策 略
刘 晶 晶
摘 要 刑讯 逼供 是指 司法工作 人 员采 用 肉刑或 变相 肉刑折 磨被 讯 问人 的 肉体或 精神 ,以获得其供 述 的一 种极 恶劣的 审
讯方法。伴随着- t 事立法的不断完善 ,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 , 在很 大程度上遏制 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但是由于 受传 统 司法观 念 的影 响 , 在 实践 中刑 讯逼 供现 象仍 然 禁而 不止 , 尤其 是 一些社会 特 点案件 中发 生 的刑讯逼 供现 象, 常常将
略 显得 尤 为必要 。 关键 词 刑 讯逼 供 司法机 关 依 法治 国
作 者 简介 : 刘 晶晶 , 广 州市番 禺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1 8 9 . 0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 讯逼 供所 产生 的危 害
老实交 代肯 定会被 定罪处 罚 , 而奸滑 、 狡诈 者 , 特 别是累犯 、 惯犯 ,
受到 打击 处理 的人 拒不 交代 却有 可能被 宣 告无罪 。一 些 有经验 的惯犯 在面对 经验不 足 的司法人员 的审讯 时 , 有 时还会有 目的的 去激 怒办案 人员 , 造成其 被刑 讯逼 供 的事 实 , 从 而到法 庭 上大 肆
媒 体 的报 道 , 其 产 生的恶 劣影 响会被 无 限放大 , 与 普通 公 民 内心 的公平正 义理念 和道德 评价标 准严重 不符 , 进 而质疑 司法 机关行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自身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如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各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在高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已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我们之所以从价值层面对刑讯逼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

(一)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

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深深地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和运作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

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基本的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追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

论严禁刑讯逼供(一)

论严禁刑讯逼供(一)

论严禁刑讯逼供(一)论文摘要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危害、对策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

然而,刑讯逼供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因此必须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一定措施禁止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严禁刑讯逼供”是指严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被追诉者对犯罪事实的供认。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1)封建社会流毒的影响。

(2)资产阶级国家警察搞刑讯逼供的影响。

(3)对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者处罚不力。

(4)办案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低,对口供认识偏面。

(5)侦查人员数量少,任务重。

由于刑事案件多和破案任务重,而政府拨给公安机关的在编人员少,因而侦查人员数量也相应少。

(6)目前的侦察水平不够。

(7)法律监督不力。

(8)侦察人员对口供过分依赖。

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1、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2、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3、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4、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

5、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

6、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7、刑讯逼供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

8、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9、刑讯逼供直接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严禁刑讯的对策:1.加强对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的学习,提高严格执法的思想认识。

2.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在预防和禁止刑讯逼供方面的监督。

3.不断改革公安人事制度。

4.尽快添置必要的侦查技术设备。

5.提高侦察人员业务素质。

6.建立、完善预防刑讯逼供的有关制度。

7.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严肃查处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口供。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

本文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

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刑法第247条更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二)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1]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刑讯逼供则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所代表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容易酿成刑事错案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

(四)真正的罪犯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刑讯逼供无罪者受到了刑讯的折磨,要么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而接受其不应该承担的惩罚,要么在饱受刑讯的折磨后,被宣布无罪,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讯逼供的主观原因1、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在这些办案人员看来,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能够最终将案件侦破就行,至于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合不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则无足轻重;2、片面重视口供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形成的重口供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了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到案发现场寻找证据,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危害和遏制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是历史和现实,国家与个人等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亦或说刑讯逼供是法治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必然而又暂时的产物。

以下,我将以中国为例,来说明其的产生原因。

1:中国自刑罚产生依赖,就伴随着刑讯逼供。

古代的严刑峻法,实行高压政策,从连坐法就可见一般。

加之官府的刑罚权没有限制,官员肆意妄为,为了自己的仕途,提高自己的办案速度,不惜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惨无人道的刑讯工具。

中国的封建思想余毒未消,对现在的司法工作仍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国家法治的不完善。

虽说当前中国已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毫无疑问的是其中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对人权的不重视,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人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但几千年来人治思想的盛行,司法工作人员乃至于整个社会群体思想僵化,漠视人权。

3: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

我国的刑事诉讼工作有许多鲜明的特点,如意侦查审讯为中心。

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过多的依赖前期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成果,后续的工作都像是对侦查结果的一次次重复叙述。

所以导致侦查阶段的压力增大,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保障后续刑事诉讼的顺利。

不惜超越法律,滥用私权。

4:思想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

法律在完善,最终也是靠人去实施。

所以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几千年来,司法工作人员都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打击犯罪是她们的天职,再加上本身工作就具有一定暴力性质,久而久之,他们就产生了一种偏激的情绪,只要有嫌疑,一定是罪犯,一定要其受罚。

再加上上级的压力和盲目追求破案的指标,他们就自觉或不自觉的超越法律进行刑讯逼供。

那么刑讯逼供的危害有哪些呢?1: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之下,精神和肉体收到双重打击,意志薄弱,很容易说出与事实相反的话以避免严刑拷打。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

1 2 破 坏 人 们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
来看 , 刑讯逼供 的危 害是 刑 讯 逼供 给受 讯 者 的心理 埋 上 了 刑 讯 逼 供 表 面 上 看 去 , 仅 是 一 种 讯 问 者 对 被 讯 问 者 挥 之 不 去 的 阴 霾 。重 庆 童 立 民“ 奸 杀 人 ” 中 的 被 讯 者 童 仅 强 案 实 施暴力 的行 为 , 但是 更 深层 的 去探 究 我们 会 发 现刑 讯 的 立 民 最 终 虽 被 无 罪 释 放 , 其 回 家 后 怕 见 生 人 , 常 闭 门 不 然 经 问题 不 单 是 刑 讯 与 被 刑 讯 者 的关 系 。 法 律 有 一 项 重 要 的 作 出, 其对外界 的恐 惧 心理 异 常严 重 。而 对 被讯 者家 属 的危 用 在于指引和规 制 人们 的 所作 所 为 , 养人 们 对 法律 的信 害 体 现 在 被 受 讯 的 家 属 时 常 会 承 受 社 会 的 压 力 。例 如 甘 肃 培 任 。刑讯逼供 的盛 行 , 将导致 人们 对法 律信任 的沦 陷 , 们 农 民何永 吉 、 其德 、 人 何 何其 明盗 窃案 , 个家 族 , 整 十几 口人 , 不 再 信 任 法 律 , 再 认 为 法 律 公 正 、 律 之 上 。遇 到 事 情 以 没 有 犯 罪 , 常 却 要 遭 受 询 问 的 “ 扰 ” 不 法 时 骚 。在 这 期 间 他 们 失 后 , 关 系 、 熟 人 才 是 “ 轨 ” 长 此 以 往 , 们 将 对 司 法 去 了 人 身 自 由 , 遭 受 刑 讯 的 折 磨 , 心 也 留 下 了 终 生 的 恐 找 找 正 。 人 常 内 机 关 失 去 信 任 , 而 丧 失 对 政 府 官 员 、 政 府 本 身 及 对 法 律 惧 ; 里 的讥 讽 和 取 笑 。 进 对 邻 的信任 , 国家 制度 产 生 不信 任 感 。最 终 导致 公 众 的信 仰 2 2 刑 讯 逼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其 侦 查 人 员 的 危 害 对 . 沦 陷 , 别 是 对 法 律 信 仰 的沦 陷 。 特 刑讯 逼供对侦 查机关 的危 害 : 当刑 讯逼 供未被 发现 时 , 13 违 背 宪 法 和 国 际 人 权 保 障 。 响 我 国 在 国 际 的 形 象 . 影 刑 讯 逼 供 就 是 癌 细 胞 一 样 , 整 个 侦 查 机 关 中 不 停 地 弥 漫 在 我 国《 宪法修 正 案 》 二 十 四条 明 确规 定 : 第 国家 尊重 和 和 复 制 着 。刑 讯 逼 供 被 曝 光 后 , 问 者 及 整 个 机 关 要 承 受 讯 保障人权 。这表 明 , 障人 权 已经 成 为 国家 的一 项 基本 义 巨 大 的 心 理 压 力 , 行 刑 讯 者 还 得 被 追 求 刑 事 责 任 , 担 巨 保 施 承 务, 任何 一项 国家 权力 都不 得侵 犯公 民 的人 权 。1 4 9 8年 的 大 物 质 赔 偿 , 时 施 行 刑 讯 者 家 庭 有 可 能 会 导 致 破 裂 。 余 同 《 界 人 权 宣 言 》 规 定 了 “ 人 有 权 享 有 生 命 、 由 和 人 身 祥林 案 件 中 , 个 社 会 对 京 山 县 公 安 局 提 出 了 非 议 , 山 县 世 , 人 自 整 京 安 全 ” “ 何 人 不 得 加 以 酷 刑 , 施 以 残 忍 的 、 人 道 的 或 在 很 长 ~ 段 时 间 内 将 会 成 为 刑 讯 逼 供 的 代 名 词 。 而 当年 承 ,任 或 不 侮辱性 的待遇或 刑罚 ” 。可 见《 界人 权 宣 言》 世 中都对 刑 讯 办佘祥林案件 的警察 潘 余 均更 是 不堪 忍受 社会 的言论 , 最 逼 供 予 以 排 斥 。1 6 9 6年 的 《 民 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终 用 死 逃 避 这 个 问 题 。可 见 刑 讯 逼 供 对 侦 查 机 关 及 侦 查 人 公 第 7条 规 定 :对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加 以酷 刑 或 施 以 残 忍 的 、 “ 不 员 的 危 害 也 是 异 常 巨 大 的 。 人道或侮辱 性 的待 遇或 处 罚 。 第 1 ” o条规 定 : 所 有 被剥 夺 2 3 刑 讯 逼 供 对 案 件 以 外 其 他 人 的 危 害 “ . 自由的人应给予人 道及尊重 其 固有 的人格 尊严 的待 遇 。除 刑讯 逼供的产 生 , 导 致案 件 以外 其他 人 对侦 查机 关 将 特殊情 况外 , 被控告 的人应与 被判 罪的人 隔离 开 , 并应 给 予 执法过程 及我法 治认 知 的扭 曲。在刑 讯 逼供 的影 响下 , 人 适合 于未判罪者 身份的分别 待 遇。 可 见无 论是 我国 宪法 还 们会认 为老实交代 案情 的人依 旧要 承受法 律给 予相 应的惩 ” 是世 界各 国法律 及联合 国宪法都 对刑讯 逼供 的 手段 予 以否 罚 , 坚 决 否认 自 己行 为 违 法 的 , 不 交 代 自 己 犯 罪 的 情 形 而 拒 认, 刑讯 逼供行 为 明显 是 与这 些 条文 相 违背 。 当前 我 国刑 的话 , 可 能 会 被 无 罪 释 放 。 因 此 , 些 投 机 者 , 别 是 累 有 一 特 讯 逼供之 风依 旧盛行 , 长此 以往 , 对我 国在 国际 的形象 产 犯 、 犯 就 会 形 成 强 烈 的 抗 拒 心 理 , 此 来 达 到 逃 避 司 法 机 将 惯 以 生极为不 利的影响 。 关 追究责任 的 目的 ; 沮丧心理 , 讯逼供 是 以一种 犯罪 来对 刑 14 违 背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 抗 另 一 种 犯 罪 , 反 了 程 序 理 性 原 则 。 长 此 以往 , 种 情 形 违 这 无罪 推定原则 的 基本 内涵 就是 在 刑事 诉讼 过 程 中, 任 将严重损害 了人们 对 司法 程 序正 义功 能 的预 期 , 而使 无 从 何 受 到 刑 事 追 诉 的 人 , 经 法 庭 终 审 判 决 为 有 罪 之 前 , 不 罪 者 处 于 比 有 罪 者 更 坏 的 境 地 。 未 均 能认 为推定其 有罪 。侦 查 过 程 中 , 罪 推定 原 则就 是 要求 无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警方或侦查人员使用暴力、虐待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让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的罪行。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伤害。

以下是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的一些讨论。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侵犯人权:刑讯逼供违反了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尊严、隐私等基本权利。

2.虚假供述:由于极端的物质和心理压力,嫌疑人往往会做出虚假的供述,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3.打击正当辩护:刑讯逼供导致的虚假供述对被告的正当辩护构成了障碍,影响司法公正。

4.加剧社会不信任:若刑讯逼供行为被揭露,将加剧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感,损害社会稳定。

二、应对策略1.立法保护:制定刑讯逼供行为为刑事犯罪,严惩施暴者,确保依法办案的基本原则。

2.职业培训:培训侦查人员,使其树立法治意识,加强专业技能和计谋,从而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3.录音录像:侦查过程中应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证据来鉴定接受过刑讯逼供。

4.律师参与: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的参与可以起到监督和保护嫌疑人的作用。

5.增加证据链:依据物证、证人证言等合法证据来支持诉讼证明,减轻对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威胁。

6.监察机制: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监督侦查工作,严格惩治刑讯逼供行为,并保护嫌疑人权益。

7.司法透明:公开审理,提供依据,使社会对司法程序有更多的信任,减少刑讯逼供行为的出现。

8.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动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

总结起来,刑讯逼供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个人、社会、司法制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通过合理立法、有效监督和严惩施暴者,我们可以有力地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同时,加强律师参与、增加证据链、录音录像等措施也是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着眼于长远,我们还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应对刑讯逼供等问题。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标签:刑讯逼供;口供;沉默权;刑事诉讼1 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眠等。

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让公安司法人员所期待的口供。

由于目前有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确写进了《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在执法中,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将其双手长时间吊铐,或采用绳索捆绑,或拳打脚踢……刑讯逼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因为刑讯逼供行为常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如果发生这种结果,不仅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对策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原因(一)思想原因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

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捕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问题,由此造成误断、错判。

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

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再次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

这又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一旦交待实际情况就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因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使其交待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利于侦破丛案、串案。

只要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刑讯逼供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指警方通过施加各种酷刑、虐待和威胁等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强制认罪。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大侵犯,也会导致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结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 侵害人权:刑讯逼供是对被讯问者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被讯问者面临肉体、精神甚至性侵犯等多种形式的虐待,这不仅会造成创伤和伤害,更会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世界产生严重影响。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易导致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伤害被讯问者,更会随之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

如果误判发生,还将造成无辜者被迫承认罪名、审判强迫有罪、法律裁判不公等问题。

3. 损害社会形象:刑讯逼供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更会损害整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中也容易引起强烈反响。

二、应对策略1. 加强警务培训:警务部门应引入更多以人权为基础的培训教育,提高信仰人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具体执行人权的技能,从而为警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律、道德、伦理支持。

2. 建立执法规范:各级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和遵守行为规范、伦理标准和修身自律的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在司法过程中,应相应采取各种手段,如推行录音录像和尽量减少询问时间,以及确定仅对涉及极端犯罪等极其特殊情况适当使用。

3. 加强监督机制:有监督机构需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监控、监督和反馈机构,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为被讯问者提供保护机制。

各级监督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及时揭示、纠正和惩治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阻碍。

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保护嫌疑人和被讯问者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通过德育、道德教育等方面来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文明社会。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作者:刘晶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得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伴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但是由于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禁而不止,尤其是一些社会特点案件中发生的刑讯逼供现象,常常将司法机关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受到广泛关注,由此所造成的危害令人深思。

其产生的不良舆论影响,一方面破换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又是对依法治国政策的无情伤害。

在明晰刑讯逼供危害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刑讯逼供司法机关依法治国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89-02一、刑讯逼供所产生的危害(一)妨害发现实体真实,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前段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的浙江“叔侄冤案”,再次暴露出刑讯逼供对公正司法的严重危害。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

当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刑讯逼供行为是对上述理念赤裸裸的违反,为了达到侦破案件的目的,摧残犯罪嫌疑人的肉体和精神,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罪。

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刑讯逼供必然导致一部分人供述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相当程度的冤假错案由此导致,这不仅冤枉了无罪的人,同时放纵了真凶,伤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信念。

即便通过刑讯逼供侦破了案件,也是付出了沉重的司法代价,得不偿失。

(二)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刑讯逼供的被施对象直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人不管有没有犯罪,他都享有最基本的权利,这是保障人们生存所必须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都无权剥夺,刑讯逼供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手段获取口供,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大伤害,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使得司法公正荡然无存。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一)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一)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防范(一)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的方法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

本文试图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希望本文对遏制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关键词:遏制刑讯逼供有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刑讯逼供的根源一思想根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是人的意识有能能动的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它指导着人们的行动,所以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会有特定的思想根源作为基础,没有特定思想作为基础,这种社会现象就如没有地基的大厦,随时可能崩塌。

刑讯逼供之所以能够在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环境中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必然有作为其生存土壤的特定思想。

那么刑讯逼供赖以生存的思想土壤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先入为主,假定有罪思想的存在。

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的遗毒,基本含义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其他司法程序而将其直接宣告有罪或作为犯罪对待;或者虽经司法程序才能够将刑事被告宣告有罪,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有罪而设有的①。

在有罪推定思想下被指控犯罪的人即被认为是犯罪或者象对待犯罪那样处以刑罚,对其可以长期甚至是无限期羁押,为获取口供,可以对其采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方式。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竟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后绝大多数都被判有罪,无罪的只是极个别的②。

2、追根溯源,封建特权思想长期的荼毒。

中国经历了数千年的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皇帝至上,国家至上天经地义。

“重官轻民”,“先国家后个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等传统文化中的权力本位主义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

于是有部分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手中拥有权力,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随心所欲,从而出现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摘要】刑讯逼供是指以暴力、虐待等手段迫使被讯问者作伪证或者强迫其承认罪行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还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虽然法律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存在。

执法机构应该坚决反对和打击刑讯逼供行为,加强监督和纠错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尊重法律规定和尊重人权。

刑讯逼供问题需得到更多关注和曝光,推动司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对于从事刑讯逼供的人员,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

【关键词】刑讯逼供、法律、执法机构、禁止、现状、应对措施、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解决、关注、揭露1. 引言1.1 刑讯逼供的定义刑讯逼供是指在侦破案件过程中,执法机关为了追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获取所谓的“真相”,采取非法、暴力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恐吓、虐待、折磨,迫使其做出所需的供述或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有悖于法律的原则和人权的尊严,更可能导致错误的定罪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对被告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刑讯逼供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挑战和践踏,也是司法领域中的一大败坏。

对于这种行为,社会各界应当高度关注并加以严厉谴责,共同呼吁依法办案、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维护司法正义和社会公正。

1.2 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被逼供者的身心折磨和侵犯上。

在刑讯逼供过程中,被逼供者往往遭受到种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包括殴打、电击、强迫灌食辣椒水等恶劣手段。

这些残忍的行为不仅会给被逼供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会给其心理健康带来严重的影响,导致恐惧、焦虑、抑郁甚至创伤后应激障碍等问题。

刑讯逼供还容易导致错误的案件判决,因为被逼供者往往会出于承受不了折磨的考虑而不得不承认自己并未实施的罪行,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违反了人权和法律原则,还给社会和司法系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应当得到严厉打击和防范。

浅析刑讯逼供(一)

浅析刑讯逼供(一)

浅析刑讯逼供(一)论文摘要近来,随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尤其新闻媒体对公安,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和暴光,刑讯逼供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佘祥林案①、王俊超案②相继被曝光,震惊之余,让我们知道当今我国刑讯逼供问题依然严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一、刑讯逼供带来的危害:(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二)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关键词:刑讯逼供沉默权科技强侦律师在场近来,随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尤其新闻媒体对公安,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一系列公安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和暴光,刑讯逼供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

佘祥林案①、王俊超案②相继被曝光,震惊之余,让我们知道当今我国刑讯逼供问题依然严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

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预防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现代法治对公平、公正、公开有了更高的要求。

但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屡禁不止,因此而导致的冤假错案也时常发生,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格格不入。

因此,分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危害,探讨刑讯逼供的预防和遏制,成了理论界的热点话题。

标签:刑讯逼供;成因;对策D91 刑讯逼供的原因1.1 思想根源(1)有罪推定思想的遗毒。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审判的一项重大原则,是整个社会大的发展趋势,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学者们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有很多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已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学者认为刑诉法的规定模棱两可,没有从根本上排除有罪推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诉法的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刑事审判正在向无罪推定靠近。

众说周知,有罪推定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指的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首先都被假定有罪,然后再寻找各种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在这种司法制度下,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尽快破案,往往会采用殴打、剥夺睡眠、强光照射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

近些年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案无疑都是有罪思想遗毒的结果。

(2)特权思想的影响。

由于我国受封建社会制度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官重民轻”、“皇权至高无上”等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刑讯逼供一直是侦查机关获取证据的主要手段,而且这种方法在部分司法官员思想中已形成定式思维。

在封建社会,残酷的刑讯下,受讯人忍受不了惨痛的折磨,不得不屈服,同时还把刑讯逼供作为获取口供的合法手段。

司法人员受封建证据制度的影响,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才是最有力的证据,即使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不例外。

这就难以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1.2 制度原因(1)“不得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对策作者:赵倩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期摘要刑讯逼供,它有悖于诉讼文明与司法民主的现代性要求,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平等,维护程序正义,推进法治发展进程孤儿研究刑讯逼供的历史现状,寻找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严刑峻法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自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仍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现象在侦查过程中屡禁不止。

从追求实体正义的角度看,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获得的证据,从追求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想要完全遏制刑讯逼供是不可能的,然而寻找解决对策减少延安的发生确实可行的。

从实体和程序入手,转变思想和更新制度双管齐下,在提高司法者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加强监督力度。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真实无罪推定非法证据作者简介:赵倩楠,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58-02一、刑讯逼供的概况及重难点(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或刑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为了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

这些可以是肉体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

近代在战争时,惯用该审讯方式虐待战俘取得有军事价值的信息。

(二)本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刑讯逼供的首要的首要目的是获取口供获取证据,然而证据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正,证据的合法性是公正的基本要求。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应用都应符合法定要求。

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非法定程序获得的实物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实物证据是通常意义上的非法证据。

为了保证非法证据的得以排除,《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可操作性的除程序,包括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模式和条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和发行承担的责任,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查玉和「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权衡利弊,刑讯逼供危害较多。

因此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预防对策,对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为什么会如此。

法律规定如此严厉,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还有更多的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立案。

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

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

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预防对策。

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二)刑讯逼供伤害了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三)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

讯问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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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法律规制
法学院0903班
姓名:伍强
摘要: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制度,在我国的证据制度中,口供仍是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证据,而由于我国多年的封建法律传统以及现代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原因,了导致有罪推定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实质延续,更糟糕的是“有罪推定”影响下的刑讯逼供现象的泛滥和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大量发生,了解刑讯逼供的产生和限制刑讯逼供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关键词:佘祥林案,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

正文
“今早出来还以为要枪毙我呢”受冤屈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2005年10月28日,轰动全国的“杀妻冤案”当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与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书,至此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算是告一段落,有人说佘祥林活的了应有的补偿并且洗清了多年来的冤屈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可是透过佘祥林案我们似乎应该挖掘到一些更重要的信息,找出隐藏在更深处的问题。

普通人,老实人,佘祥林怎么就成了杀妻犯并且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呢?案件的始末再去讨论已经没有意义,反正就是佘祥林于1998年6月15日,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他被冤枉了。

后来他说,他在办案民警的“提示下”…..显然,他是被刑讯逼供了,然后亲自教导了一些原本完全和自己无关的罪行,就这样,他被处以15年徒刑,含冤入狱。

是什么造成了佘祥林的悲剧?或者说另外的跟多的某祥林?
有罪推定及以其为指导思想下产生的刑讯逼供是罪魁祸首。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

在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国家都曾经采用过有罪推定,但是随着立法的进步和人权保障思想的不断进步,有罪推定在国际上已经开始逐渐失去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摒弃了有罪推定,从立法和刑事诉讼上开始向无罪推定转换,中国依然属于这样的国家,至少从法律的明文规定中看是。

然而,事实却并不与可见的法律相完全一致,虽然法律的规定已经与国际接轨,但是司法实务上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甚至可
以毫不夸张的说是一段相当长的路—刑讯逼供这种最直面最显见的有罪推定形式尚且泛滥,何况那些隐藏着的其他有罪推定形式。

尽管有罪推定有多种形式,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刑讯逼供不仅是有罪推定的最直接表现形式,而且也是主要形式,甚至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几乎可以将有罪推定与刑讯逼供相等同,哪里有有罪推定,哪里就有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曾经也是有过一些积极作用的,但是那是在很遥远的古代,现在而言刑讯逼供可以说是完全百害而无一利,无论是从法治,人性,正义而言,刑讯逼供都是被摒弃的。

首先,从法治而言,刑讯逼供下,相应的法律制度便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价值,如证据制度,代理制度等,是想就算每一个被刑讯逼供的人都不是无辜的都是犯有罪行的犯罪分子,刑讯逼供后他们都认罪伏法,可是泛滥的刑讯逼供下,每一个罪案都不再需要相应的制度来保证,久而久之,法律便会失去它创设之初的意义,更何况如果将刑讯逼供看作是一种罚,那么它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法律的权威会不断的下降,难免变成空中楼阁,最后法律变成了空文,法治也成为理想,还何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其次,从人性的角度而言,刑讯逼供往往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折磨,使其意志崩溃,最后交代或者是承认自己的罪行,尽管最后得到的结果可能是真实的,即嫌疑人确为最后的犯罪分子,没有对一个无罪的人实施刑讯但是刑讯逼供的本身既是对人的折磨和虐待,是违背人性和人道的。

最后,从正义的角度而言,刑讯逼供更是应该被摒弃,刑讯逼供本来就是一种对他人身体的非法侵害,不仅本身具有不正义,与犯罪无异,更何况刑讯逼供得出的结果并不一定真实,百余年前的张之洞就已经明确的表示过刑讯残忍,并在与两江总督刘坤一的联名上书中明确的指出:“敲扑呼号,血肉横飞,最为伤和害理“,更早的路温舒则更是命中了刑讯逼供的要害:”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

锤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近年来浮出水面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就直接说明了这个问题,刑讯逼供,最后,没罪的人成了替死鬼,进了监狱,若不是出现了一些戏剧性的变化,他们恐怕会牢底坐穿。

刑讯逼供和正义完全是对立的。

刑讯逼供的种种危害可能不仅限于上述,它的危害有的可见有的不可见,要逐一的分析出来也许并不是难事,但是分析出来并没有意义,之所以在这里谈起如此之多的危害,原因在于我国刑讯逼供现象的严重。

怎么办?我想这个问题也已经困惑了多少代的刑事法律工作者,他们反对刑讯逼供,将自己的研究理论成果写进法律,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就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这固然是好事,但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们不缺多少法律,缺的是良好的社会意识,缺的是对法律的良好执行。

高层也是清楚这个问题的,所以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后者则明确指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反映了国家对刑讯逼供这一非法手段的关注和不认可,固然是好事,但我想这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在于法律,更在于对刑侦机关的监督和法律的切实实施。

如何才能实现对刑侦机关的监督,我想多的办法并没有多少效果,关键的关键还是要给予我国司法独立的地位,让法律只是法律,并且给予人民法院更加积极有利的地位,使其能有足够的权力来对公安等机关实施监督,而不再是之前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哪天人民法院的相对弱势地位得到了扭转,法律的权威得以完全意义上的实现,刑侦机关便会得到有效的监督,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从法律层面上得到遏止。

另一方面,要遏制刑讯逼供,切实的执行法律,还有另外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既是要改变执法者心中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观念,让他们以公平公正的眼光来看待涉案人,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而不是现在的把涉案人当成是罪犯,让其招供罪行。

除此之外还应当严格的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规,让刑侦者明白刑讯逼供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儿,刑讯逼供,害人害己,最后得到的证据还因为非法不被采纳,试问谁还回去刑讯逼供呢?
最后我想要完全的限制刑讯逼供,还可以通过让当事人不说话,即完善代理人制度并给予涉案人沉默权权,一个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说话的人,你又凭什么让他招供自己的罪行,既然法律已经说了他有权保持沉默,那么从他口中得出的不利于己的言辞,还会有定罪量刑的实际意义么?
以上只是个人对于刑讯逼供的危害和解决刑讯逼供的个人看法,难免纰漏,还望得到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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