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案例
公司人员受贿案件判决(关于疑罪从无原则)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衡中法刑二终字第7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大专文化,衡阳无线电总厂干部,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衡阳市解放路19号8栋205室。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7月2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曰被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冒xx,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台方董事、副总经理,住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28号。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3月19曰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65年11月25曰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 汉族,中专文化,衡阳无线电总厂副厂长,原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方董事、总经理,住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天花园金碧楼302 房。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x、王xx犯受贿罪、被告人冒xx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 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雁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朱xx、冒xx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xx、王xx均系国有企业衡阳无线电总厂干部。
2000年4月30日,衡阳无线电总厂与台湾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注册成立衡阳金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品公司注册资金1 000万元,衡阳无线电总厂出资比例占全部股份的国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占全部股份的49%、主要生产、销售计算机开关电源。
王xx、朱xx受衡阳无线电总厂的指派参与了金品公司的筹建工作。
金品公司成立后,王文标被衡阳无线电总厂委派到金品公司担任中方董事、代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嫌疑人小张被警方逮捕。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张坚称自己并没有参与抢劫,他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警方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将小张释放了。
后来,真凶被抓获,小张最终得到了洗刷冤屈的机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疑罪从无原则并不是一种对罪犯的纵容,而是一种对正义的捍卫。
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这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错误判决的。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错误的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这些案例中,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就显得更加突出。
如果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给无辜的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更是对社会稳定的贡献。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保证每个人都能在公正的环境下受到公平的对待。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贯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确保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随意认定某个人有罪。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让大家都能够理解和尊重疑罪从无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贯彻和落实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始终牢记这一原则,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意义在于,任何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都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也在实际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应用。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案发当日,一名目击者声称看到被告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并且在案发当时身上携带了可疑物品。
在警方的调查下,被告人被逮捕并被控以抢劫罪。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关键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并不在案发现场附近,而是在另一个地点与朋友共度时光。
同时,被告人的手机定位信息也证实了他当时的所在位置。
最终,在法庭上,被告人被判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充分展示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法院不得认定其有罪。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有目击者的证言,但被告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他当时的行踪,因此法院无法仅仅凭借目击者的证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次,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的支持,被告人很可能会被错误地认定有罪,导致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疑罪从无原则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最终作出了无罪释放的判决,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它要求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搜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案件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遵守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在法律面前获得公平对待。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疑罪从无的案例
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
“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法律“疑罪从无”新样本的背后文/陈晓英近日,法院依“疑罪从无”原则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又添一起。
在经历长达12年的审理,3次判死刑、3次重审之后,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曾爱云因犯罪证据不足,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判无罪。
曾爱云实现了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的颠覆,彰显出“疑罪从无”理念已经在司法实务中被充分吸收运用,成为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
发生在12年前的“湘潭大学情杀案”,因为被告人曾爱云3次被做出判处死刑的判决,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上周,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爱云、陈华章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湘潭市中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爱云杀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证据中,曾爱云的有罪供述、陈华章指证其杀人的供述等的真实性均存疑,不能采信。
这是典型的“疑罪从无”的判决。
有分析人士认为,我们需要肯定这种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观念转变背后的法治进步,更需从司法的自我否定、强化内省中阅读出法治精神的担当和勇气。
历史教训一再表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有效防止错案。
毕竟,司法审判并非儿戏,尤其是在生杀予夺之时,不能搞“差不多”,也来不得“基本上”,必须黑是黑、白是白,当黑白难辨时,就只能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疑罪从无”南县教师“杀妻”案改判无罪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了重大错案20余起,其中大部分是司法机关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予以纠正的。
湖南省南县教师陈新平被认定为杀害妻子的凶手,曾被判无期徒刑并羁押5年。
历经6年,审理6次,3次判决2次发回重审,2013年9月1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陈新平无罪。
事情起于2007年5月28日。
一起“疑罪从无”案评析
一起“疑罪从无”案评析一、控辩主张被告人潘强,2000年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3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于2003年9月22日伙同他人对周某某殴打,致周重伤。
又于2003年12月2日晚,伙同朱强、杜刚(外逃)等六人窜至某大酒店浴足中心,欲强行带服务员出台,遭老板杨某、王某拒绝。
被告人潘强及同伙遂对王、杨二人殴打。
殴打中,潘强用玻璃杯将杨某头部砸伤,并强行抓扯走王某手上所戴两条价值4000余元的黄金手链。
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以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就指控潘强于12月2日晚的涉嫌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先被潘强打耳光倒在地上,后听见“叭”一声响,杨某被打伤,自己起身抓潘强时被潘强扯其手链,并听证人张某讲是潘用玻璃杯打杨某。
案发后一个叫钟四的人赔了手链款4000元。
2、被害人杨某陈述先听王某喊手链不见了,后不知谁砸伤自己。
3、证人谌某证实目睹潘强用玻璃杯打杨某,且是潘抓扯走王某的手链。
4、证人医生鲁某证实潘强于12月2晚带一小伙子治手伤,该人的手系被玻璃划伤,左手除中指外,四个指均受伤,拇指第三节部位有一个很大的创口,四指和五指受伤较重,五指的上部都快断掉,掌心内有玻璃渣。
5、证人陈某、张某、范某、胡某证实目睹纠纷过程,但不知是谁打伤杨某。
证人李某证实钟四赔了手链款4000元。
6、辩认笔录:杨某辩认系潘强打伤自己;张某、周某辩认系潘强打伤杨某;陈某辩认潘强系打王某耳光的人。
7、同案人朱强供述不知是谁打伤杨某。
8、杨某伤情鉴定:杨某系被他人用玻璃瓶打伤致左额部、颞部两条创口累计长度9cm,构成轻伤。
被告人潘强对伤害周某某之事实无异议。
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
10年前, 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法律10年前,一起刑案因“疑罪从无”定案文区倚2003年5月28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位法官走进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看守所,对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杨全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进行法院宣告其无罪,同时,判定他不承担被害人李华福家属的附带民事赔 6月3日,杨全高手捧释放证明和法院一审判决走出看守所,获得人身 自由。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来不得半点儿马虎和差错,这是对刑事法官的起码要求。
”说起10年前的这起疑罪从无 案件,承办法官何林平静地说。
证人指认,无辜男子成“凶手” 杨全高,男,1964年7月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罗布古镇(现合并为乐业镇)双沟村,小学文化。
2000年4月24日晚上10点多,杨全高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家。
这一天,白天他一直在田间劳作,晚上又到自家责任田放水。
匆匆吃过晚饭后,杨全高便 上床睡觉了。
睡得正香时,他被一阵比一阵紧的敲门声惊醒, 披衣开门的他糊里 糊涂地被押上警车。
直到被带到派出所,杨全高才知道,原来村里名叫李华福的青年当晚在大冷田(地名)与女友张芬云亲热时被人打昏送往医院(后于当年 5月11日经抢 救无效死亡)。
因为案发现场就在杨全高家责任田附近,且当晚他也曾经在田里 干活儿,更重要的是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张芬云指认, 打伤李华福的凶手就是杨审判决。
偿责任。
全高。
事发当晚,警方立案侦查并将杨全高拘留。
不久,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但2001年1月9日,由于没有确凿证据,杨全高被宣布释放。
办案民警重新补充侦查后,又对杨全高申请批捕,批捕后又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直到2002年2月23日,杨全高再次被刑事拘留。
当年4月14日,杨全高被宣布逮捕。
杨全高再次被宣布逮捕时,其妻子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年迈的父母也需要人照顾,本就贫穷的家仿佛天塌了。
当时正值农忙,家里却连买包肥料的钱都没有。
杨全高的母亲每天坐在门口张望,希望儿子能早日回来。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
从“念斌案”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变迁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申。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疑罪从无原则概述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认定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第一,法院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唯一机关。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法院审判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依法享有与控告人对等的诉讼地位,并且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对于案件出现疑问难以排除、难以查证核实或者证据不足难以证明时,要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我国刑诉第171 条【补充侦查】对疑罪从无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所获取的证据不能指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不起诉,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充分适用。
在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 条第3 款规定: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作者:————————————————————————————————日期: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法律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30年前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杀人案让一名无辜者——被害人的丈夫被判死缓。
判决执行16年后,被害人的丈夫被认定无罪获释并获国家赔偿。
这个过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过程。
文/王秀敏1986年,当大街小巷流行着崔建嘶哑嗓音喊出的摇滚歌曲《一无所有》时,辽宁省大石桥市的李化伟才23岁。
这一年,他几乎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不但失去了新婚的妻子,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妻子遇害——丈夫遭嫌疑被判死缓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身亡,颈部、腹部被砍数刀。
李化伟因有重大嫌疑被逮捕。
当时,案件唯一的证据是从李化伟的衬衣上提取到他的妻子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一般情况下,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形成喷溅型血迹。
当地公安局据此推断,当死者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在现场。
因此,他衬衣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李华伟究竟是不是凶手?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审判?审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
此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没有停止。
改革会给一些案件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包括李化伟案。
李化伟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
同时,在现场发现的凶器菜刀上,警方提取了一枚指纹。
这枚指纹既不是李化伟的,也不是他的家人的,同样的指纹还留在碗柜、录音机上。
与此同时,警方还从炕上提取了41~ 42码的布鞋足迹。
但是,当地公安局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又是如何留下的。
据当时命案侦查组组长孙文龙回忆:“当时提取的指纹肯定不是李化伟的,这个足迹是何人留下的,到最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包括我在内。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在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它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中,被告
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一名年轻人被指控为嫌疑人。
警方称,他们在案发
现场附近将该年轻人抓获,并在他身上搜出了被抢劫物品。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庭判定该年轻人有罪,判处其长期监禁。
然而,经过多方调查和申诉,最终发现真正的罪犯是另一名与案件无关的人,而被判刑的年轻人则是在案发现场附近偶然出现,被误认为是罪犯。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
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和相关
部门能够更加谨慎地对待证据和嫌疑人,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冤假错案。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疑罪从无案例最终都会得到辩护和平反,但是这个案例却提醒我们,在司法程序中,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更加注重证据的确凿性
和审判的公正性。
不能因为某些表面的证据就草率地认定嫌疑人有罪,而忽略了更多可能存在的真相和情节。
只有在充分调查和证实之后,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总之,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告诉我们,司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
循法律原则和程序规定,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司法体系,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
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 法院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法院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做出无罪判决编者按:2011年,一女子被残忍碎尸杀害并被抛尸公厕,两年后,案件浮出水面,侦查机关仅用十余天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宣告案件告破。
但经过了一年多的刑事程序后,曾经交待自己犯下碎尸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判决终被无罪释放。
通过下面的判决书全文,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法院是如何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做出的无罪判决。
案情回顾:2013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承德市双桥区环卫工人在清理陕西营新桥路口一公厕时,在化粪池内发现了一人体尸骨残骸,随即报案。
2013年6月28日,承德市公安局刑科所DNA鉴定确认该尸体正是陕西营失踪居民李某。
2013年6月29日早7点,犯罪嫌疑人王某于家中抓获,随后供认其作案经过:王某在日常生活中曾与楼下居民李某有过摩擦,使其产生仇视心理,继而滋生蓄谋杀害李某的念头。
2011年10月30日12时30许,王某将李某杀害并碎尸后寻机将尸块抛入了陕西营新桥南侧公厕粪池内。
2013年7月3日,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宣布破案,并向媒体通报了案情细节。
2014年3月17日,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2014年6月6日,河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2014年9月9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王某某无罪。
判决书全文: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承市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系被害人李某甲的丈夫。
诉讼代理人:陈某伟,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6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英,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承市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疑罪从无案例
疑罪从无案例在司法领域,有一句至理名言,“疑罪从无”。
这句话的含义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是无辜的。
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常常被检验和挑战。
有些案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急于定罪,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然而,也正是在这些案件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得到了更加深刻的体现和强调。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美国的“中央公园五黑人案”。
1989年,一名白人女性在纽约中央公园被强奸并殴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警方随即逮捕了五名非裔青少年,并以莫须有的罪名将他们定罪。
然而,多年后,真凶被揭露,五名青少年被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即使在犯罪事实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也不能忽视疑罪从无的原则。
除了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纠纷、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争论对方的过错和责任。
而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应该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被告保持无罪的推定,直到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过错。
此外,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在社会舆论和公共舆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网络时代,人们往往会因为一些言论或行为而被公众质疑,甚至遭受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
然而,我们应该牢记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他人应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轻易定性,更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
总之,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始终遵循这一原则,保持对他人的尊重和理性,不轻易定性,不轻信谣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冤屈。
只有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全国首例直接引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的刑事判决书
全国首例直接引用“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
在对于上诉人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人民法院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
“疑罪从无”并非放纵犯罪,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和规范使用,是对任何有可能身陷囹圄的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有力保障。
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同时,本院将根据被害方因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及暂时未能获得民事赔偿的状态,依法为其申请必要的司法救助金,从经济上部分地弥补被害方所遭受的创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男,XX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地址省略)。
因本案于XX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江永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城,男,XX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地址省略),系被害人方允崇之父。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清花,女,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案发时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妻,因本案致九级重伤。
被上诉人(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红,女,XX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长女,因本案致九级重伤。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钿,男,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方允崇之子。
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十大典型司法案例一、彭宇案——扶老人引发的信任危机。
这事儿可太出名啦。
彭宇在公交站扶起了摔倒的老太太,结果被老太太告上法庭,说是彭宇撞的她。
法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部分责任。
这案子一出来,可把大家吓着了,好多人在想,以后还敢不敢扶老人啦?搞得大家都有点担心做好事还被讹诈呢。
二、辛普森杀妻案——“世纪审判”中的疑罪从无。
辛普森啊,那可是个名人。
他被指控杀了自己的前妻。
这个案子证据看起来挺多的,但是呢,辛普森的律师团超厉害,抓住了警方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的一些漏洞。
陪审团判定辛普森无罪。
这让很多人对美国的司法制度里“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印象深刻。
三、药家鑫案——激情犯罪的严惩。
药家鑫开车撞了人,本来这事儿没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可他丧心病狂啊,下车后发现伤者在记他车牌,居然拿出刀把人给捅死了。
这是典型的激情犯罪,最后他被判了死刑。
这就告诉大家,即使一时冲动也不能做出这么残忍的事儿,法律不会轻饶的。
四、昆山龙哥案——正当防卫的新界定。
昆山的龙哥那可是个“狠人”,拿着刀欺负人。
结果呢,被欺负的人在龙哥刀掉地上的时候捡起来反杀了龙哥。
刚开始大家都在担心这人会不会被判有罪呢,最后判定是正当防卫。
这案子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了新的标准,让大家看到法律也是保护正义的反抗的。
五、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伦理与法律的冲突。
于欢的妈妈被讨债的人各种侮辱,于欢当时在那种情况下,实在受不了了,就拿刀捅了那些讨债的人。
这案子一开始判了于欢很重的刑,后来经过舆论关注和再审,刑期减轻了。
这就反映出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有时候会有冲突,需要谨慎平衡。
六、鸿茅药酒案——跨省追捕背后的舆论监督。
谭秦东写了篇关于鸿茅药酒的文章,结果被鸿茅药酒公司所在地的警方跨省追捕。
这事儿引起了轩然大波啊。
很多人觉得这是不是滥用权力呢?后来经过调查,谭秦东被释放了。
这个案子也让大家看到舆论监督在司法中的作用。
七、长生生物疫苗案——企业犯罪与公众健康安全。
长生生物生产假疫苗,这可关系到多少孩子的健康啊。
证据法学案例——未成年人证人-疑案从无——无罪推定
未成年证人证言一、案情王银凤是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王村的村民,某年11月23日早上,她去给公公张小禄送饭,却发现公公死在了她家开的小卖部里。
死者在床上躺着,鼻孔里还有血。
见此情形,王银凤赶紧拨打了110报案。
荥阳市公安局接到报案之后,很快来了人对死者进行了解剖检验,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想寻找证明犯罪分子的证据,但是没有找到明显的证据。
最后,法医鉴定死者张小禄是在前一天晚上9点半左右被他人掐死的。
刑警在案发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破案的证据,但是在随后的案情调查中却发现了另一条线索,记者在案卷的笔录中看到3个中学生说11月22日晚上9点20分左右,他们去案发的那个小卖部买打火机,看到床上有一个老太婆单腿跪在一个老头的肚子上,双手掐老头的脖子,老头的腿还蹬了几下。
他们以为是老两口打架就走了。
3个学生还说他们只是看到了老太婆的一个背影,梳着短发,头发已经白了,脸没有看清楚。
当时根据几个学生提供的情况,荥阳市公安局组织村里十来名白头发齐短发的老太太到村上大队让3个学生进行辨认,最后林培兰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林培兰,68岁,文盲。
林培兰被确定为嫌疑犯后,就被带到了荥阳市公安局。
公安人员问她出事那天在做些什么,林培兰说,那天自己在家织毛衣,看电视,天黑下来之后就睡觉了。
后林培兰又被讯问了两次同样的问题。
她回答的还是那些话并强调自己没有出家门更没有害人。
到了案发的第4天,林培兰被第4次传讯的时候,她的口供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她承认自己杀了人,她说她那天晚上在家看完电视,然后去小卖部找张小禄借钱,张不但不借,而且还骂了她,她一气之下就掐死了张小禄。
后来,公安机关又审讯了林培兰5次。
林培兰时而承认自己杀了人,时而又推翻自己的口供。
最后,公安机关还是根据3个学生的证人证言和林培兰的供述,认为她有重大嫌疑,并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法医鉴定书确定罪犯应该是老年人,而68岁的林培兰又做了几次有罪供述,所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以林培兰犯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岳阳“疑罪从无”迷案
岳阳“疑罪从无”迷案作者:曹昌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第21期被举报累计隐瞒销售收入超千万元,其中150万元现金从公司仓库一个铁皮柜中查出——岳阳商界名人、岳阳昌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昌盛公司”)原董事长刘国防因此在一年前成为职务侵占罪案嫌疑人。
在此案两次退补侦查、一次延长羁押,长达一年的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认为“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在相关款项是否被刘国防“非法占为己有”的认定上,检察机关最终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疑罪从无”原则不予起诉。
如此难以认定的“证据”究竟是什么?此案还涉及到了哪些问题?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对此案涉及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当事人进行了专访。
董事长藏匿150万元?“藏匿的150万元现金,是为公还是为私?”“为公司已说不过去。
主要是为自己,也有可能作其他用。
”这是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刘国防时记录的一段口供。
事情起源于2008年3月。
岳阳市公安局接到昌盛公司员工举报,称公司董事长刘国防自2003年企业改制以来,采取瞒报生产产量、销毁原始凭证、侵吞销售货款等手段,涉嫌非法侵占近1000万元资金。
“接到举报后,我们按程序进行了受理。
”岳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政委朱诚实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地市中百万以上的案件不多见。
”2008年3月26日,刘国防被岳阳市公安机关传唤。
当日,刘国防带干警到公司一个闲置工房内“指认”了他“私藏”于此的150万现金。
“刘国防先是将钱存放在他个人办公室里的多个文件夹中,经多次转移,后将此款隐藏于公司材料厂防腐保温队仓库里的一个绿色铁皮柜中,由多个信封装着,整整一皮箱。
”朱诚实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岳阳市公安机关随即对刘国防实施了刑事拘留。
据朱诚实介绍,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刘国防的口供中,就藏匿于铁皮柜中的150万元,刘承认昌盛公司其他高层及员工无人知晓,占用目的为“以便日后供自己及家人使用”,其非法占为己有行为明显,事实确凿。
李化伟案:见证“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30年前发生在辽宁的一起杀人案让一名无辜者——被害人的丈夫被判死缓。
判决执行16年后,被害人的丈夫被认定无罪获释并获国家赔偿。
这个过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逐渐变得科学、严密的过程。
文/王秀敏 1986年,当大街小巷流行着崔建嘶哑嗓音喊出的摇滚歌曲《一无所有》时,辽宁省大石桥市的李化伟才23岁。
这一年,他几乎到了一无所有的境地——不但失去了新婚的妻子,还失去了人身自由。
妻子遇害——丈夫遭嫌疑被判死缓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的妻子在家中遇害身亡,颈部、腹部被砍数刀。
李化伟因有重大嫌疑被逮捕。
当时,案件唯一的证据是从李化伟的衬衣上提取到他的妻子留下的喷溅型血迹。
一般情况下,人活着的时候,血液才会从伤口里喷射出来,形成喷溅型血迹。
当地公安局据此推断,当死者受伤出血尚未死亡的时候,李化伟在现场。
因此,他衬衣的领口上才会有喷溅型血迹。
李华伟究竟是不是凶手?他会面临什么样的审判?审判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这涉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颁布的。
此后,我国刑事诉讼司法改革一直没有停止。
改革会给一些案件带来决定性的影响,包括李化伟案。
李化伟始终坚称自己没有杀害自己的妻子。
同时,在现场发现的凶器菜刀上,警方提取了一枚指纹。
这枚指纹既不是李化伟的,也不是他的家人的,同样的指纹还留在碗柜、录音机上。
与此同时,警方还从炕上提取了41~ 42码的布鞋足迹。
但是,当地公安局无法确定这些痕迹到底是谁留下的,又是如何留下的。
据当时命案侦查组组长孙文龙回忆:“当时提取的指纹肯定不是李化伟的,这个足迹是何人留下的,到最后也没有解释清楚,包括我在内。
”按照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李化伟的案件曾经被当地检察院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但公安机关经过再次侦查,还是解决不了案件当中的疑点。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洪道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发现,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显示出其历史的局限性。
[社论]“疑罪从无”判例,信仰法律才能实践法治
[社论]“疑罪从无”判例,信仰法律才能实践法治2007年5月,常林锋在北京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的家起火,其妻马晴燕葬身火海,常林锋本人也被烧伤。
随后,常林锋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2010年5月一审被判死缓;2011年4月,北京市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成立。
因检方证据不足,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常林锋被宣判无罪,此为近年来少有的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刑事判例。
正因为它少,所以它成为新闻,而其所以进入公共讨论范畴,还在于该案所涉及的“疑罪从无”原则,虽早已名列法典,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步履维艰。
与之相应的,则是某些所谓“疑罪从轻”现象的盛行,包括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在内的诸多案件,其根源亦要归因于此。
王书金出现前,没有人会想到那个“凶残的犯罪分子”聂树斌可能是枉死的,就像在“死者归来”之前,没人会觉得佘祥林真的无辜一样。
现在需要拷问的是,究竟是怎样的力量使得那些原本无罪的公民,在几天或者几十天的审讯中,奇迹般地“供认不讳”了。
无辜公民的离奇遭遇,谁会是下一个?谁又能确信轮不到自己头上?而疑罪从无,便是为此创设的制度性防线。
疑罪从无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用T V B律政剧的流行说法,那就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现行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表述,而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便应当认定其无罪,即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尽管,这并不代表对真正犯罪之人的轻纵,因为一旦有新证据证明其有罪,刑事诉讼程序依然会被重启,但即便有这样的兜底保障,却依然难以做到,内中缘由何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但依法做出的无罪判决所需要面对的,却是为办理刑事案件所启动的侦查、公诉程序,以及作为工作考核存在的结案率甚至错案率,当然还有被害人家属的苦苦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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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案例【篇一:疑罪从无的案例】2012年2月21日,一份被网友“新闻805”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令一桩10多年前的杀人奸尸案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
中国论文网 /7/view-4379561.htm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
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
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
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
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
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
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
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
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被搁置。
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
1月18日,平顶山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了《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
4月25日上午9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下午5点30分,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李怀亮被当庭释放。
针对此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更是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典型的审判案例之一。
刘德法解释说,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
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法学专家认为,“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疑罪从无”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公共秩序的冲突,在保障了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篇二:疑罪从无的案例】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
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典型案例世界上典型的案例有辛普森杀妻案,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
中国典型的案例有黄静案、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等。
杀妻案该案是依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典型案例。
辛普森曾是六、七十年代美国一名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退役之后成为著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和影视两栖明星。
他与白人妻子妮科多年不合,并有多次体罚虐待其妻的记录。
1992年3月,妮科提出离婚,并得到法庭批准。
离婚后,又继续同居,辛普森的暴力行为一直没有停止。
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前妻尼科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
案发后,警方首先确定的杀人嫌疑犯是辛普森。
警方对辛普森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与死者血型相同的血迹,以及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
在法医处也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1994年6月17日,洛杉矶警方决定逮捕辛普森。
辛普森出逃,警方动用陆上和空中两股警力追逐嫌疑人。
晚间,辛普森向警方投降。
1995年1月,辛普森案开审。
辩护律师指控警方主要负责此案的警官曾使用过侮辱黑人的字眼;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要求辛普森在法庭上戴上现场发现的手套,结果因为手套太小无法戴上。
辩护律师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被告无罪。
警方虽已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最终被被告方证明袜子为实验室里的产物。
1995年10月3日中午,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
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
黄静案2003年2月24日上午,22岁的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被人发现裸体死于其工作的小学宿舍,现场的卫生纸团遗留有男性精液,后鉴定为其欲分手的男友姜俊武所留。
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尸检认定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猝死。
家属对此持异议拒绝火化尸体。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拘,7月8日被批捕。
8月1日,姜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黄静因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2003年12月22日,雨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中止)罪为由,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黄静父母的代理人认为构成强奸(未遂)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罪。
黄静案曾做过五次尸体检查,六次死亡鉴定,每次鉴定结果都不尽相同。
湘潭市检察院最终采用了第三次鉴定结果,此鉴定结果认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04年3月中旬,姜俊武被取保候审。
2004年3月22日,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专家赶到湘潭,黄静的器官标本被烧,因主要证据不复存在于4月2日终止鉴定。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
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谋杀亲夫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
2003年邓某的丈夫曾某死在鱼塘,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
警方发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是邓某,被保险人是曾某,受益人是夫妻两人。
两人夫妻感情不好,并且邓某在2002年买过大量安定片。
审问后邓某供出伙同其妹夫杀死丈夫。
2003年11月26日,邓某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其妹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
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邓某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连自己签字的供述也不承认。
另一名被告人也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某杀人的过程。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某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其妹夫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分别宣告两人无罪。
杀妻骗保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审判的案件。
2003年2月25日,武汉市一出租屋内发生煤气中毒事件,27岁的桂某身亡。
现场门窗紧闭,煤炉上的汤已煨干。
即将出殡时,桂某丈夫王二(化名)向中国平安保险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武汉分公司提出索赔。
因为其曾向其哥曾出资2.3万余元为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在平安投保115万元,在人保投保49.1万元,合计164.1万元。
经过调查,两保险公司认为桂某死亡有他杀可能,向公安局报了案,称王氏兄弟有犯罪嫌疑。
2003年3月5日,王氏兄弟双双被刑拘。
7月29日,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认为证据确凿,并出示了电信部门的书证,证明从2月23日晚7时至24日晚8时的案发期间,王氏兄弟通话频繁,有时电话结束不到3分钟,又以短信联系。
并证实,王小二通讯工具通话位置在汉正街发案现场范围内。
在4个多小时的一审庭审中,王氏兄弟一直在翻供,并喊冤。
后上诉。
2004年6月4日,湖北省高院刑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抗诉理由难以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王氏兄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院准许省检察院撤回抗诉,并将案件发回武汉市中院重新审判。
武汉市中院重审,仍认定王氏兄弟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改判两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氏兄弟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刑二庭通过对此案的审理,认为桂永红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实清楚,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之死系王氏兄弟所为。
湖北省高院依照法律规定,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王氏兄弟无罪。
【篇三:疑罪从无的案例】导读:2016年1月31日下午,清华大学出版社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联合发布“2015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1、云南刘少斌妨害作证案2、河北陈文艳敲诈勒索案3、湖南曾爱云故意杀人案4、福建黄政耀贪污案5、云南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案6、安徽张云、张虎等五青年故意杀人案7、辽宁郭某某、鲁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8、北京赖克江诈骗案9、广东陈灼旱故意杀人案10、福建陈夏影、林立峰、黄兴绑架杀人案一云南刘少斌妨碍作证案▲被告人刘少斌因此案已经被取消律师执照【受审法院】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昭通中院(二审)、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再审),历时5年。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少斌在代理一起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由彝良县政法委协调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逮捕并进行调查。
2011年7月29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随后刘少斌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31日,昭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