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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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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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案例父母严教儿子叛逆结伙抢劫小龙本来是一个成绩很好的学生,在父母极端严管之下,不但产生了强烈的叛逆心理,而且沉迷网络游戏,放弃学业后竟然结伙抢劫。

近日,南岸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小龙家住农村,从小聪明伶俐,学习成绩一向很好,在班上多次得到老师的好评,是一个人见人爱的好孩子。

为了孩子的前途,小龙的父母远离家乡,来到重庆打工,并把小龙一同带到身边,让他进入城市学校里读书。

平时小龙的父母节衣缩食,把打工挣来的钱全部花在小龙身上。

除了学习以外,他们不给小龙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也不给他任何的零花钱……父母的教育方式,没有让小龙感到任何的快乐,渐渐地,小龙产生了强烈的叛逆心理。

2004年下半年,小龙开始沉迷网络游戏并一发不可收拾,后索性休学在家。

看着小龙越来越不争气,父母对他常常是拳脚相向。

面对父母的暴力,小龙的性格越发倔强,叛逆心也越来越重。

后来,小龙认识了未成年人小东和小波。

去年12月1日晚,没钱上网的小龙与小东和小波相约去抢劫,3人携刀来到南岸区鸡冠石镇一偏僻处,尾随一名独身行人王某,欲抢其挎包,后因王某强烈反抗而未遂。

王某在群众的帮助下,当场将小龙、小东捉获,扭送公安机关。

检察官苦口婆心教育今年2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小龙等移送南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到案件后,南岸区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检察官了解情况后,让小龙的父母和小龙坐在一起,让他们各自反省,彼此沟通。

考虑到小龙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是从犯,且抢劫未遂,为帮助小龙改过自新,根据宽严相济的精神,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口警方破获一未成年人持刀抢劫摩托车团伙2006年底至2007年4月期间,一犯罪团伙在海榆中线、新村、苍西路、农垦医院附近、老城、大致坡等地持刀抢劫摩托车10多起。

案件发生后,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昨日上午,秀英警方将该犯罪团伙抓获。

据了解,该团伙犯罪嫌疑人是一伙15到18岁的少年,文化水平均为小学程度,平时喜欢上网打游戏,部分有吸毒史。

刑事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

刑事典型案例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恶性抢劫案,被害人小王在晚上10点半左右回家时,被三名身份不明的犯罪分子拦腰抱住,用刀逼迫其交出财物。

小王无奈之下,将身上的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全部交给了犯罪分子。

三名犯罪分子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

事后,小王赶紧报警,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希望能尽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民警初步确定了三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经过民警的分析比对和侦查工作,最终确定了三名嫌疑人的身份和住址。

民警决定在没有惊动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工作。

在民警的严密监视下,凌晨3点左右,嫌疑人之一赵某出了家门。

民警果断出击,将赵某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赵某承认了参与抢劫的事实,并交代了其他两名嫌疑人的身份和藏匿点。

接着,民警迅速行动,成功抓获了另外两名嫌疑人。

三名嫌疑人的供述一致,他们承认了抢劫的罪行,并详细交代了整个作案经过。

原来,这三名嫌疑人是来自外地的流窜作案团伙,他们经过精心策划后,选择了小王所在的小区进行抢劫。

得手后,他们迅速逃离现场,并分散住在附近的出租屋里,以躲避侦查。

案发后的第二天,民警将小王的被抢物品及时返还给了小王,并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帮助他尽快恢复心情和生活秩序。

经过调查和审讯,这三名嫌疑人被首次犯罪的刑事抢劫罪成立,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给无辜市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给予罚金。

此案是典型的刑事案例,展示了警方快速侦破案件的能力和方法。

在该案中,民警利用目击证人的证言和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通过缜密的侦查和分析,最终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和住址,成功抓获了三名犯罪嫌疑人,并破获了恶性抢劫案。

同时,案件中警方对受害人的关心和疏导,也展示了警方的人文关怀。

这起案件的快速破获不仅增强了市民对警方的信心,也为整个社会营造了安全稳定的环境。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也给予了有力的警示,不法之徒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吴某没有工作,在平时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

2007年至2010年8月开始吴某伙同朋友邓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通过踩点等方式持器械专门抢劫有保险柜的超市、加油站、金铺等作案目标。

从案卷详情可知,吴某在有些案件作案过程中,系凌晨作案,在此时间内根本没有被害人,应当是盗窃罪,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罪。

然后,在被告人吴某参与的几次抢劫过程中,并非出于自己的自愿,仅在邓某等人的撺掇下才与邓某等人抢劫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从案件的性质、吴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辩护人在吴某的行为哪些构成抢劫行为,哪些构成盗窃,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吴某起何种作用。

经两位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再经庭审,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控方意见、法庭争议焦点、律师办案被告人邓某、吴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共抢劫1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手机、黄金、铂金、钯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61534元,其中邓某抢劫作案14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382531元;被告人吴某参与抢劫作案13此,共计财物人民币240451元;被告人熊某作案17此,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38912元;被告人唐某作案7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828183元;被告人艾某抢劫作案9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60725元;被告人吕某抢劫作案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1元;李某抢劫作案1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80元;被告人肖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人民币15800元。

公诉机关以邓某、吴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情节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1、关于被告人吴某在多次抢劫中所起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2、在公诉机关认定抢劫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在凌晨潜入作案目标获得财物的行为中,依法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3、关于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是否恶劣。

抢劫罪案例

抢劫罪案例

抢劫罪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加深,抢劫案件在我国城市中频频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安全问题。

下面,我们来讲述一起真实的抢劫罪案例。

案情回顾2018年5月,广东省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一家便利店内发生了抢劫案件。

接报后,公安局立即启动了紧急预案,派出了大量警力前往现场。

据现场的目击者描述,该案件发生在晚上10点左右,两名年轻男子不知从哪里走了过来,其中一人手持刀具,威胁店员交出所有的现金。

惊慌之下,店员迅速拿出了收银机里的现金交出,并报警求助。

抢劫嫌疑人趁机逃离了现场。

经过便利店的监控录像资料调取和线索搜集,警方成功锁定了两名嫌疑人的身份,经过多日的调杳和抓捕,最终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两名嫌疑人在被抓获归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随后,该案被移交至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嫌疑人的供述、证据物品等。

同时,对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等问题,也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说明。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两名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严惩。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两名嫌疑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案件分析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专B罪行为,既涉及财产犯罪,更涉及人身安全,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在处理这类犯罪行为时,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嫌疑人接受公正审判,并依法严惩。

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检察和司法机关应当密切合作,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快速响应,并通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方式和手段,迅速采取行动破案。

同时,社会也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人们的安全意识,防范此类类似犯罪的发生。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室抢劫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入室抢劫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入室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入室抢劫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入室抢劫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入室抢劫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如下:(1)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入室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暴力抢劫,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张某家中,持刀抢劫张某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反抗,李某将张某杀害后逃离现场。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例二:胁迫抢劫,数额巨大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赵某家中,持刀胁迫赵某交出财物。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案号】(2017)苏0612刑初83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8.06.28裁判规则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

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正文指导案例187号:吴某某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基本案情2017年2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为牟取不法利益,与被告人曹某3共同商定,通过约熟人吃饭时“劝酒”,诱使被害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欲报警相要挟,索要他人钱财。

后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吴某某等人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积极加入。

并在被告人吴某某、季某1的组织、安排下,逐步形成相对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增加人手,被告人吴某某又通过被告人邵某某将季某某、徐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带入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2017年2月底至3月初,季某某、徐某某随被告人吴某某共同居住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租住地,并由吴某某负责二人的起居、生活及日常开销。

在短时间内,快速形成以吴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其中吴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季某1及季某某、徐某某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1、李某某、邵某某等人为该集团的主要成员,被告人季某2、曹某2、姜某某、曹某3以及应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为该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

徐某某犯抢劫罪终被判缓刑案情:徐某某系⼭东某⾼校在校⼤⼆学⽣。

2014年11⽉,徐某某⽗亲收到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称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拘留。

徐某某的家属感到震惊,因为徐某某⼀直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家属感到不可思议。

但此时,徐某某被羁押于看守所,家属不允许会见。

后,徐某某的⽗亲找到我所刘纯清律师,并委托刘律师为徐某某的辩护⼈。

了解基本案情后,刘律师⽴即赶往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沟通,因办案公安机关态度强硬,并称此种情况不可能办取保候审,让刘律师不要浪费时间了。

但是,在刘律师看来,徐某某涉嫌罪名虽⽐较严重,但⽆论从其主体⾝份还是其犯罪情节⽅⾯,都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遂刘律师并没有听取公安机关的建议,反⽽开始考虑从事实和法律着⼿,以此为根本,积极的寻找有利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

之后,在案件进⼊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时,刘律师⼜在第⼀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律师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积极表达律师意见。

最后,检察院认为徐某某⽆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

同⽇,徐某某被取保候审。

不料,公安机关对这种处理结果有异议,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

检察院最终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但是鉴于公安机关⼀直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有异议,因此,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两周内,公安机关就将徐某某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公诉阶段,刘律师及时去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刘律师发现了案件办理的很多问题。

之后,刘律师多次找到主管该案的公诉⼈,发表律师意见,并提交多份纸质的律师意见。

案件进⼊法院阶段时,刘律师通过检索上千份案例,寻找审判的规律,及时向主审法官提交这些案例及检索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资料。

在开庭当⽇,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分析:⼀、对公诉⼈指控被告⼈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被告⼈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具有⾃⾸情节。

根据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因公安机关侦办陈某某被抢夺案,被告⼈于2014年11⽉6⽇中午13时许,经传唤⾄某派出所,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广西大案侦破纪实】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

【广西大案侦破纪实】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

一个抢劫团伙的覆灭梧州市7名青少年组成了一个抢劫团伙,目标锁定麻将馆和路边的小商店,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疯狂作案6次,涉案金额14000多元,成为该市蝶山区8年来最猖狂的一个抢劫团伙。

警方经过一个多月侦查,终于成功铲除这一毒瘤。

近日,该抢劫团伙7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0年不等。

夜幕黑手小洁今年18岁,在团伙中自称“百宝”,是这个团伙中的带头大哥。

成员为小远、小修、小培、小西、小林、小朝,他们均为昭平县人,他们年龄在17岁到20岁之间。

这几个互不相识的青少年,因为迷恋网络游戏而走到了一起,也因为无钱上网,而一起铤而走险。

2009年的一天,几经考虑后,小洁、小修、小朝、小培4人手持砍刀等凶器冲进了市区一家麻将馆……5分钟内,他们就抢劫了该麻将馆内的彭某等4人现金900多元。

后来,他们听说被抢的麻将馆并没有报案。

于是,他们决定再次行动,目标依旧是麻将馆,依然得手。

疯狂作案接连两次作案得手,更加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2009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小洁、小远、小修等人冲进该市步埠路某商店内,手持砍刀,抢走正在该商店打麻将的钟某等4人现金900元、香烟12条。

2月9日凌晨3时许,他们冲进该市工厂二路某老人活动中心,手持砍刀,抢走正在该中心内打麻将的张某等4人现金1000多元。

2月19日凌晨3时许,该团伙又洗劫了市大中路某麻将馆,获4360元赃款及3台手机……罪有应得该系列案件发案频率高,受害人员多,已严重影响了梧州市的社会治安稳定,一些案发地区群众谈抢色变。

在复杂的案情面前,民警的破案压力与日俱增,没有解释,没有怨言,他们只是默默地通宵达旦在大街小巷进行伏击。

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小洁、小林、小修等人开着2辆车,带着刀具来到广东省云浮市区,四处寻找猎物。

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行踪早已落入公安民警的眼中。

当他们还在落脚的旅馆等待时机,密谋作案时,早已接报的警方一举抓获了其中的6名犯罪嫌疑人。

次日,在逃的小西也落入法网。

近年团伙抢劫犯罪案件的调查

近年团伙抢劫犯罪案件的调查

近年团伙抢劫犯罪案件的调查[摘要]团伙抢劫犯罪的高发,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本文通过对团伙抢劫犯罪的调查分析,提出预防犯罪对策,以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团伙抢劫;特点;原因;对策抢劫是影响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的严重刑事犯罪。

近年来,某县不仅抢劫案件高发,而且团伙抢劫案件所占的比例也较大,极大地威胁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

据统计,2008年以来该县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抢劫犯罪案件37件83人,而团伙抢劫犯罪案件就有27件73人,分别占抢劫案件的73%和88%。

其中,2008年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团伙抢劫犯罪案件14件40人,分别占此类案件受案数的76%和89%;2009年前9个月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团伙抢劫犯罪案件13件33人,分别占此类案件受案数的72%和87%,团伙抢劫犯罪案件不仅所占比例大,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一、当前抢劫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

在统计的抢劫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上的有25人,占总人数的30%,14至25岁的48人,占总人数的70%。

年龄最小的作案时刚满14岁,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达到31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受案总人数的42%。

这些人中均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

2.犯罪主体全部为男性,农业人口比重大。

在去年至今受理的抢劫案件中,73名嫌疑人均为男性,占总人数的100%。

无业人员或学生10人,农业人口63人,占总人数86%,农村青少年犯抢劫罪比重较大。

这是抢劫犯罪比较明显的特点。

3.多次作案比例高。

所统计的团伙抢劫犯罪案件中,多次作案有14件,占总数的38%。

他们有的犯罪团伙人员相对稳定,多人多次作案,影响极大、危害极大。

4.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比例有上升趋势。

2008年以来受理的抢劫团伙案件中,有8名外来人员流窜作案的,占案件总数的近11%。

有的外来务工人员本来希望能进城挣钱,但随着经济环境恶劣,挣钱的愿望事与愿违,不仅工作没有找到,连随身带的钱也花光了;有的外来人员无生活来源,又无技能。

王禹帆终审仍判死缓

王禹帆终审仍判死缓

李广庆被判死刑一案
昨复核终结
抢 劫 邮 政 储 蓄 所案追踪
■记者 聂飞报道 本 报 讯 昨日,省高
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广 庆持枪抢劫邮政储蓄支 行一案复核终结。长春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2 月 3日以抢劫罪判处被 告人李广庆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 法制造枪支、爆炸物罪,
自 2002年以来,王禹帆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刘 建辉、许淼相互勾结,在王新 宾、姜作兵、杜明伟、刘中英、 邹建国、程德才、于昌海、于桂 兰、马晨光、范潇、李建军等人 的积极参加下,形成了以王禹 帆、刘建辉、许淼为组织者、领 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 罪团伙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 依托并滥用职权,收受、索取 巨额贿赂,肆意侵吞国有财
位在押人员的精神状态和行 为表现有如果发现问题, 就要及时纠正。“铺位一周一 换”,姜铁军说,这样不会出现 一人总睡在靠门或窗的情况, 对在押人员很公平。
看守所院落一尘不染 律师为在押人员当“教员”
来到敦化市看守所,记者 第一眼看到的是窗明几净,院 落里一尘不染。“我们这里月 羁押量在 220人左右,他们每 个人身上都背负着一段沉重 的过去,不知道将会受到怎样 的法律制裁,更不清楚自己的 未来在哪里,气氛比外界显得 压抑啊。”巡控员姜铁军跟记 者说。
庭审第二天,王晓东否认部分被控罪名
王晓东辩称 不是黑社会大哥
黑老大自称饭都吃
不上接续报道 ■记者 程宛报道
本报通化讯 昨日, 王晓东等人涉嫌组织、领 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案,在通化市东昌区人
民法院进入公开审理第 二天。王晓东等被告人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进 行了辩解,不承认自己是 黑老大。昨日 16时 30 分,法庭宣告休庭,将择 日进行宣判。

放浪形骸:一官员屡次抢劫被判刑

放浪形骸:一官员屡次抢劫被判刑

自行走 , 便冲上前去 搂住她 的脖子 后将其拽倒 , 走其装 有手干 抢 门
两部、 现金 50 0 0元人民 币及身份证 、 驾驶证、 票据 、 钥匙等物品 女式挎包 ; 同年 5 2 3深 夜 , 月 11 他在 街头遇 到独 自回家 的四平 电视 台节 目主持人李小姐 ,又 中上去捂 住对方 的嘴 巴后将 其拽 倒, 抢走装 有手机 一部 、 金人 民 币 2 0 现 8 0元 、 欧元 1 0元 、 2 澳门 币 1 O元 、 币 1 D 港 0元、 德国 马克 1 , 5元 以及建 行卡 、 票据 、 匙 钥 等物 品的女式 L V牌皮包… …同年 6月 2日,于海滨在其 家中被 警方抓 获。案发后 , 吉林省公安厅安康 医院作 出的司法鉴定 结果 显示 , 于海 滨在作案 时患 有抑郁症 , 属限定 刑事责任 能力。 四平 市铁西 区法院 于 2 0 0 9年 5月 中旬作 出一 审判决 ,以抢劫罪从轻 判处于海滨有 期徒 刑 6年、 并处罚金 50 元 。 00
新泰市 无 业人 员金某 、 马某 、 阚某 、 阚某 4人 , 2 0 在 0 8年 9 月至 l 的短 短 一个 月时 间里 ,共 同或交 叉结伙 盗窃作 案 8 O月 起, 涉案价值 7万余元。该 4名被告人在对作案时 间的选择上很 有讲究 ,专挑在别 人的新婚 之夜 进行盗 窃—— 他们 白天四处 闲 逛 ,听 到哪个村有人举 办婚 礼 ,便 以看热 闹为名入室进行 “ 踩 点 ”提前摸 清情况后 , , 当夜凌晨 两三点时便 开始作案 , 盗窃 的物 品既有 电视机 、 微机 、 箱 、 冰 电动 自行车等 大件物 品 , 也有 手机 、 手表、 数码 相机 、 金银首饰等 小件 物 品。他 们之所 以选择在新婚 之夜作案 , 因为 新婚 夫妇为举办婚 礼劳累 了一 天甚至几 天 , 是 身 心 都十分疲惫 ,晚上往往睡得特 别沉 ,他 们入室盗 窃很容易得 手 。因为这个原 因 , 他们 在这 8起案件 中没有一起 失手 , 偷东西 简直就像 自己搬 家一样容易 。直 到同年 1 O月 9日,搬家 队” “ 成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抢劫罪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抢劫之念。

某日,张某持一把匕首,尾随被害人李某至李某家中。

在李某开门后,张某手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

李某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无奈将家中现金2000元交给了张某。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侦查,警方在张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承认,自己于案发当天持匕首抢劫李某,并交待了抢劫的经过。

2. 被害人李某陈述,自己在家中遭遇张某抢劫,被迫交出2000元现金。

3. 警方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了匕首和部分赃款。

三、法律分析(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客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

2. 主观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3. 主体要件:抢劫罪要求行为人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案中抢劫罪的认定1. 客观要件方面:张某持匕首,威胁李某交出钱财,符合抢劫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2. 主观要件方面:张某承认自己有抢劫的故意,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的要求。

3. 主体要件方面:张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主体要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抢劫罪。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其依法进行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终极对话》2005年篇目及简介

《终极对话》2005年篇目及简介

通过对话,揭示了目无法纪,道德败坏的卢雷在担
任教师期间所犯的罪行,以及他对自己行为的看法。
166 凶棍
吉林市陈俊丰杀人案,一家四口女性被害,包括两 6 月 17 日 名幼女。
167 百 万 富 翁 的 青浦监狱采访吸毒罪犯李根定。 吸毒往事
6 月 24 日
168 毒草
南充市延庆区吕晓蓉、黄剑龙种植大麻案。
己昔日的好友,索要 50 万元赎金,并准备在被害人
家属送钱时一同绑架杀害。8 月 14 日,在索取赎金
的地点,当地警方严密布控,提前发觉了绑匪的动
向,在开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撞车将犯罪嫌疑人
抓获。记者在邢台看守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
访谈,从访谈中揭示了嫌疑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心
理,有忏悔和道歉,也有抗拒回避法律的惩罚。
犯罪嫌疑人姜成因妻子提出离婚,怀疑是妻子
的亲属从中挑拨,随后将妻子妹妹、哥哥、父亲杀
死,在寻找妻子家另外的亲人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白敬案子
1 月 28 日
2004 年 9 月 3 日,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刑警大 2 月 4 日
队将潜逃 8 年改名嫁人的命案逃犯张世琼抓获,由
此破获了一起市级挂牌案件。 1996 年 8 月 18 日下午 4 时许,家住肥东县五
153 小 争 执 大 干 2004 年 10 月 31 日晚上 10 点左右,在上海的著名旅 3 月 18 日
戈 - 外 滩群 欧 游景点外滩发生了一起数十人参与的群讴案件. 两

名被被害人身受重伤.11 月 1 日,上海黄浦区警方迅
速破案,陆续 将伤人 凶手,召 集殴斗 的组织者 和幕后 指 使 者一 一抓 获归 案,在 这起 普通 的打 斗伤 人案 件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法律抢劫案例真实(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某市人,无业。

因生活困顿,心生邪念,企图通过抢劫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经过精心策划,张某决定对一家便利店实施抢劫。

案件经过:2020年4月20日凌晨,张某骑自行车至某市某区一家便利店附近,观察了周围环境后,决定采取行动。

他事先准备了水果刀一把,用以防身。

凌晨3点,便利店老板王先生正在店内休息。

张某见四下无人,迅速推门而入。

王先生被惊醒,慌忙询问张某有何事。

张某用水果刀指着王先生,恶狠狠地说:“把钱交出来,否则我就砍死你!”王先生见状,吓得魂飞魄散,立即从收银台取出500元现金交给了张某。

张某拿到钱后,转身欲逃离现场。

此时,便利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恰好捕捉到了这一幕。

王先生立即大声呼救,便利店附近的其他商户也被惊醒。

张某见状,慌不择路,骑上自行车逃窜。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

根据便利店门口的监控录像,民警锁定了张某的作案工具和逃跑路线。

经过一夜的追捕,民警在张某的藏身之处将其抓获。

案件审理:张某被抓获后,警方对其进行了讯问。

张某交代,自己此前一直生活困顿,看到别人通过抢劫发家致富,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他选择了便利店作为作案目标,因为便利店一般存放有较多的现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案件。

张某因生活困顿,企图通过抢劫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他精心策划,选择了便利店作为作案目标,并准备了作案工具。

然而,他的犯罪行为被便利店门口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下来,最终被警方抓获。

本案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张某缺乏法律意识,对抢劫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才会选择犯罪。

2. 社会治安问题:便利店等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

“追责详情不便提供”案情:1997年12月,因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案件4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

2013年7月2日,浙江省高院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

其他3人因盗窃罪或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不等。

追责: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鑑伟担任该再审案审判长,其在宣判后对陈建阳、田伟东等5人表示歉意,表示此案的错判公检法都有责任。

事后,陈建阳等5人均提出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对此案件,浙江省高院及浙江省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昨日均向新京报记者透露,此前已启动针对此案的追责程序,并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内部追责。

但对于追责具体情况,两方均表示不便提供。

佘祥林杀妻案(未透露)湖北高院:不清楚案情:佘祥林1994年因妻子失踪被判处死刑。

2005年4月13日,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追责: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告诉新京报记者,当地政法委曾调查佘祥林案的办案人员和审判人员,“追责过程中,参与办理该案的一个警察自杀了,此后追责积极性也没了。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不清楚佘祥林案的相关责任人是否被追责,这一情况由湖北省政法委处理。

李怀亮案(未透露)河南高院:不了解情况案情:2001年,李怀亮因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被批捕。

2013年4月25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李怀亮无罪。

追责:李怀亮的代理律师王永杰告诉新京报记者,李怀亮并未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对于李怀亮案的追责问题,昨日,河南省高院和河南省政法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均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对追责事宜“不了解”。

赵艳锦案(无公开报道)未对外公开追责情况案情:2001年9月,邻居家6岁孩子被杀,赵艳锦屈打成招。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宣告赵艳锦无罪。

但赵艳锦于2013年2月6日才被释放。

追责:记者检索公开报道,未发现有赵艳锦案的追责情况通报。

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位新闻发言人,均无人接听。

法律案例分析:团伙抢劫案

法律案例分析:团伙抢劫案

[案情介绍]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农民。

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朝鲜族,吉林省蛟河市人,农民。

199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日刑满释放。

1996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农民。

1996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孟某,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农民。

1987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2月刑满释放。

1996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抢劫一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陆某伙同刘A、焦A、杨A(均另案处理)、于A(在逃)等人,于1995年9月17日在北戴河海滨莲蓬山处抢劫张B和赵B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照相机1架、人民币320余元。

1996年1月13日下午,2被告人伙同赵X(另案处理)、杨A等人抢劫承德至秦皇岛长途汽车乘客崔X人民币256元。

同年2月4日,2被告人又伙同赵X在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张C和王C人民币100元,双狮表1块。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于1996年2月24日中午到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孟D和杨D人民币1650元、BP机1个、金戒指2枚、手表1块、录音机1台、皮衣1件。

同年3月15日下午,张某、陆某伙同赵X在某公园抢劫李E和谢E人民币690元。

3月17日中午,张某、刘某伙同潘F(另案处理)又在某公园抢劫柏X和陈X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伙同潘F、吕X(另案处理)于1996年3月17日晚,在鞍山市常各庄大桥处抢劫崔Y和孙YBP机1个,人民币900余元。

同年3月一天晚上,4被告人在鞍山市西火车站一停车场,抢劫一出租车司机人民币200元。

惠州杀人团伙被执行死刑 两年抢劫21次杀9人

惠州杀人团伙被执行死刑 两年抢劫21次杀9人

惠州杀人团伙被执行死刑两年抢劫21次杀9人9月9日,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为名,对一抢劫杀人团伙的4名主犯执行死刑。

经法院查证,该团伙在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实施抢劫21次,共杀害9人。

这四个人于2004年被抓,6年间不服死刑判决,曾两度上诉。

六年前被判死曾经两度上诉据法院判决,冯其伟等4人是一抢劫杀人团伙的核心成员,其他在逃或另被判刑参与作案的成员还有10多人。

第一被告冯其伟今年34岁,第二被告陈庭志今年36岁,第三被告施洪攀29岁,第四被告李远西30岁。

他们均来自贵州农村,只有李远西初中毕业,另3人都是小学文化。

判决书认定,从2003年3月起到2004年10月22日被抓,4人共抢劫21次。

其中,冯其伟参与杀死9人,重伤1人,还导致1人轻伤。

2004年,4名凶犯被惠州警方抓获,直到现在被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6年,中间历经3次审判。

2005年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4人死刑,4人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

省高院撤销原判决,发回惠州中院重审。

2007年,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4人死刑,4人再上诉。

2009年9月,省高院维持死刑判决,后经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终定罪。

近日,最高法下达死刑执行通知书。

借口租车拉货勒死司机劫财据了解,冯其伟等4人租住在深圳龙岗区,他们从2003年3月开始,直到2004年10月被抓一年多的时间里,在临近深圳的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大肆作案。

他们以各种名义,在深圳龙岗及秋圩周边其他乡镇租赁小型私家蓝牌车,要求到新圩镇拉货,途中对司机实施抢劫。

每次作案,至少有两个人佯装租车。

在大部分案件中,当受害者驾驶车辆行驶到惠阳区美加美伞厂时,车上的案犯便找借口停车,让其他案犯上车。

等同伙一上车,他们就利用绳子或直接用胳膊勒住司机的脖子,使其窒息死亡。

行凶后,他们将受害者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开车到偏僻处抛尸,再将车卖掉分赃。

作案时间都选择在下午或近傍晚时刻。

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花季少年触刑法抢劫学生钱财获刑罚不满18周岁的学生闫峰、王伟,因抢劫广西浦北职业学校学生的55元钱,被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被告人严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3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峰、石林因没有钱花,合谋去浦北县职业学校抢学生的钱,二人搭乘出租车窜到职业学校内,寻找几个宿舍发现没有人,走到1栋三楼313学生宿舍,见到学生向林、刘华等人在宿舍内打牌。

被告人严峰便把刀放在腰间进入宿舍抢劫,被告人石林则在宿舍门口处望风。

向林不肯交钱,被告人严峰打了一巴掌向林的面部,接着踢了一脚刘华的腹部,最后用宿舍内的一张四方凳子砸向林的肩膀,致使向林不敢反抗,抢走向林的现金30元,之后又抢走了刘华现金25元。

二被告人抢得财物后,即逃离现场,将所得财物用于吃饭、上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严峰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5元、支付医药费200元到本院转交给向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峰、石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峰、石林犯抢劫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严峰、石林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峰、石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退出赃款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峰、石林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男孩伙同他人敲诈父亲“坑爹”少年仅十五岁一男孩为获取钱财,竟伙同一外地男子敲诈父亲,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由于男孩只有15周岁,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北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另一作案男子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2月23日11时许,在15岁男孩何某的提议下,山东省男青年孙某伙同何某,使用孙某的手机,以何某安全受威胁为由,向何某父亲发送多条恐吓短信,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并让其将款汇入孙某的银行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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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没有工作,在平时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

2007年至2010年8月开始吴某伙同朋友邓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通过踩点等方式持器械专门抢劫有保险柜的超市、加油站、金铺等作案目标。

从案卷详情可知,吴某在有些案件作案过程中,系凌晨作案,在此时间内根本没有被害人,应当是盗窃罪,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罪。

然后,在被告人吴某参与的几次抢劫过程中,并非出于自己的自愿,仅在邓某等人的撺掇下才与邓某等人抢劫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依法应当属于从犯。

从案件的性质、吴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辩护人在吴某的行为哪些构成抢劫行为,哪些构成盗窃,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吴某起何种作用。

经两位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再经庭审,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控方意见、法庭争议焦点、律师办案
被告人邓某、吴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共抢劫1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手机、黄金、铂金、钯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61534元,其中邓某抢劫作案14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382531元;被告人吴某参与抢劫作案13此,共计财物人民币240451元;被告人熊某作案17此,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38912元;被告人唐某作案7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828183元;被告人艾某抢劫作案9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60725元;被告人吕某抢劫作案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1元;李某抢劫作案1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80元;被告人肖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人民币15800元。

公诉机关以邓某、吴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情节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1、关于被告人吴某在多次抢劫中所起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2、在公诉机关认定抢劫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在凌晨潜入作案目标获得财物的行为中,依法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3、关于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是否恶劣。

这些对于吴某最终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关于抢劫和盗窃的部分事实不确凿,有待进一步核实。

经会见得知,吴某从未去过重庆,更不可能参与重庆的盗窃案。

可见,要么是吴某在说谎,要么是公安机关未查清事实的真相。

公安机关若没有在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下,仅因吴某曾与其它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过犯罪行为,就主观臆断吴某参与抢劫第13、14宗。

关于吴某从未去过重庆,很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希望贵院能全面查清楚事实,以确定吴某是否参
与抢劫第13、14宗案件事实。

关于盗窃案第4宗案件事实中,吴某是否知情,有没有参与。

这有利于贵院公正指控吴某。

二、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对部分行为定性不当。

我国法律规定,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侦查机关将1、3、17、18、19宗案件定性为抢劫罪,这几次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选择的夜深人静的时候进行犯罪活动,当时均无受害人在场。

如果吴某说的是事实,那么其行为自然不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本律师应该认为这几件事实应以盗窃罪论处。

可见,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阐述的事实与吴某对本律师的陈述有较大出入,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较大的影响。

三、在其余抢劫与盗窃事实中,吴应作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从犯罪分工来看,经会见得知,关于抢劫的第4、5、6、7、8、9、11、1
2、15宗案件事实中:吴某从未进行过任何组织、分工、踩点、组织分赃等行为;抢劫的事前准备工作如组织、分工、踩点,抢劫后的分赃等工作,均由熊、邓组织进行;在团伙作案过程中,吴基本任务只是放风,未亲自实施抢劫行为。

2、从分赃情况来看,经会见得知,关于抢劫的第8宗案件事实中,团伙共获23000元以及黄金戒指和黄金耳环,而吴仅分不到1000元。

第11宗案件事实中,几人共获8万元,吴仅分到2000元。

3、第10宗案件事实中,虽然吴是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但他知道不能在自己家乡作案。

当本案其他犯罪分子提出此次作案时,吴一开始并不同意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其他人坚持要吴同去,鉴于其他几人多次抢劫时均有持刀情节,吴有被胁迫的可能。

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主犯与从犯的量刑有轻重之分,为确保正确惩治犯罪,特提醒贵院查明团伙内部分工。

综上,本律师认为:
一、关于吴某盗窃的第4宗案件事实,不应该作为起诉吴的理由。

二、该团伙在关于抢劫的第1、2、3、17、18、19宗案件事实中,现场没有被害人对本案定罪量刑有很大影响,请侦查机关予以重视。

三、我国刑法规定,团伙作案中,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对该团伙的内部分工的明确,有利于贵院能更好地指控犯罪嫌疑人吴某。

提交人:刘平凡律师
周妍律师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办案总结:
两位律师在接受吴某家属委托之后,发现案情复杂,人数众多,被告人吴某在整个案件中所处的位置对吴某不是很有利。

但是从案件整体卷宗材料分析,两位律师认为吴某在作案过程中可能出于从犯地位。

另外,被告人吴某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抢劫,公诉机关的定性是否准确,基于此,两位律师以卷宗基础,结合刑法理论,依法维护被告人吴某的权利,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准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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