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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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引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之一,是消费者认识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标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商标保护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针对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问题,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标。

第一部分:著名商标的定义上海市认为,著名商标是大众熟知的商标,拥有特定的地位和价值,被广泛使用且受到广泛认同。

著名商标具备以下几个特点:•商标已广泛使用并存在一定历史;•商标已在大众中广为传播,并独立存在于市场中;•商标在行业内持续占有一定地位。

第二部分:著名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上海市采用以下方式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1.由商标局主动认定商标局可以根据有关标准,自行确定著名商标,认定后公告,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2.企业申请认定企业可以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

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证明材料、商标的注册证明、商标在市场中的知名度证明等相关材料。

3.相关司法机构认定如果商标在诉讼案件中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相关的行政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认定。

第三部分:著名商标的保护一旦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就可以获得更加严格的法律保护。

上海市在著名商标的保护方面,给出了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1.加强监管商标局将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监管,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侵权行为等进行定期检查。

2.增加处罚力度对侵犯著名商标的损害行为进行加强处罚力度,可以对涉及侵权行为的商品进行查封、扣押和销毁等措施。

3.提高赔偿标准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将提高赔偿标准,如果确实造成了品牌价值的损失,则可以按照恢复被侵权单位的名誉和商誉的标准进行折算后的赔偿。

结论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为企业在维护商标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品牌价值等方面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但是,对于依然存在的侵权和盗用行为,我们还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手段来支持。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标准编制说明一、背景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百姓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上海市技术基础发展和改革“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质量和品牌作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以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以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

2018年4月,上海市委、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品牌,把上海品牌建设作为落实和服务国家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载体,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

在此过程中,开始了对上海品牌的评价认证工作。

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DB31/T 1048-2017)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上海品牌评价工作启动之前,是对上海品牌评价工作从无到有的总体设计,主要从“品牌引领、自主创新、品质卓越、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五个评价维度以及评价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指南性要求,为上海品牌评价工作的开展指明了初步方向。

该标准自发布以来,在上海市近百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上海品牌认证工作中进行了实施与应用,为保障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持续推进,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新的实践经验,却还没有及时写入标准;并且,由于当时该标准制定工作的前置,总体设计并未能对实际工作进行完全准确的预估,也就出现了标准与实际评价活动不完全匹配、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此外,当前上海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也对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提出开展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的修订工作,以更好的满足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更好的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提供支撑。

《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修订项目列入《2018年度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项目计划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如何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大全五篇]

如何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大全五篇]

如何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大全五篇]第一篇:如何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如何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其认定程序是怎样的?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实行申请人自愿申报的原则。

具体的申请与审定流程如下:1、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同时,按照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并本着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附送近三年的举证材料;2、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的请求,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定委员会推荐。

对不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条件不予推荐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报认定委员会备案;3、认定委员会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复审,若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4、认定委员会对通过材料复审的商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征询意见;5、召开上海市著名商标审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认定结果,并制作《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表决书》。

表决时,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6、最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认定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一、著名商标申请条件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并继续有效;2、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3、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4、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上海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6、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7、申请人具有健全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沪工商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规〔2018〕5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现将《〈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年8月27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上海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推进“四大品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商标品牌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上海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工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外省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本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以及海关等中央驻沪单位的协作,建立对保护名录中重点商标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五条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纳入保护名录:(一)本市打响“四大品牌”、推进品牌培育提升中涌现的较高知名度商标;(二)本市驰名商标;(三)涉外高知名度商标;(四)上海组织、举办、承办国际性或国家级、市级重大活动(项目)期间,需要加强保护的相关参与者的商标;(五)市场占有份额较大、知名度较高且在上海遭遇侵权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六)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20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
法》的决定(2018)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市长应勇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12年3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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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引言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财富,对企业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要,商标保护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因此,各地政府也开始制定出相关的商标保护法规和政策。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具有典型意义,本文旨在介绍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商标认定上海市明确规定著名商标是指受到了广泛公众支持和认知,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然而,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商标使用时间要长;•商标具有公众知晓度和良好的声誉;•商标使用区域要广;•商标应该是非常独特和有特色的。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商标,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将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商标的使用历史和使用范围;•商标的广告、推广和宣传情况;•商标被曝光的程度和方式。

商标保护商标保护是对商标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其法律地位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也对商标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商标深度格线化管理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涉及到商标维权的案件与商标保护深度格线化管理相结合。

深度格线化管理是对商标侵权行为处于重点关注期的监督管理。

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局将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通过合理与公正的行政处理手段维护商标权益,也给商家提供了更实际和便捷的维权途径。

2.主动保护审核为了有效避免商标权益受到侵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涉及商标主动保护审核制度,即市场监管局将会对商标涉及到的所有侵权行为进行主动审核,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将会立即进行处理,为商标权益维护提供及时的保障。

3.侵权行为废止制度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利用商标保护制度的基础,实现了商标法律地位的保障,使维护商标权益更加得到加强。

在商标保护过程中,市场监管局将以侵权行为废止为核心内容,对相关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密监管,坚决废止所有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

分局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分局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分局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思绪飘回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那是一次全球瞩目的体育盛事,商标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转眼间,上海世博会即将来临,这是一个展示我国综合实力的重要平台,商标保护工作同样不容忽视。

作为一名有10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大师,我深感责任重大。

二、目标定位我们要明确目标:确保上海世博会期间,各类商标得到有效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提升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

三、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在世博会筹备阶段,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预防,同时在世博会期间及时发现并处理侵权行为。

2.全民参与,共同维护。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共同参与商标保护工作。

3.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对侵权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具体措施1.加强宣传和培训(1)制作宣传资料,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商标意识。

(2)对世博会参展商进行商标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2.建立健全商标监管机制(1)成立专门的商标监管小组,负责世博会期间的商标保护工作。

(2)建立商标数据库,对世博会涉及的商标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加强执法力度(1)对世博会期间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4.建立投诉举报渠道(1)设立投诉举报,方便公众反映商标侵权线索。

(2)对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商标权益得到维护。

五、工作进度安排1.第一阶段(筹备阶段)(1)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商标意识。

(2)建立健全商标监管机制,梳理世博会涉及的商标。

2.第二阶段(世博会期间)(1)加强执法力度,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2)处理投诉举报,维护商标权益。

(2)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为今后的大型活动提供借鉴。

六、预期效果1.世博会期间,各类商标得到有效保护,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荣威”等379件上海市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荣威”等379件上海市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荣威”等379件上海
市著名商标加强保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30
•【字号】沪工商标[2013]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荣威”等379件上海市著名
商标加强保护的通知
(沪工商标[2013]420号)
各分局,各有关企业:
经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审议通过,“荣威”等379件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其中新认定158件,延续认定221件,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请各分局按照《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的规定,对上述379件上海市著名商标依法加强保护。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著名商标一览表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标准编制说明一、背景情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百姓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上海市技术基础发展和改革“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把质量和品牌作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以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以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

2018年4月,上海市委、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力打响上海品牌,把上海品牌建设作为落实和服务国家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载体,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举措。

在此过程中,开始了对上海品牌的评价认证工作。

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DB31/T 1048-2017)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上海品牌评价工作启动之前,是对上海品牌评价工作从无到有的总体设计,主要从“品牌引领、自主创新、品质卓越、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五个评价维度以及评价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指南性要求,为上海品牌评价工作的开展指明了初步方向。

该标准自发布以来,在上海市近百家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上海品牌认证工作中进行了实施与应用,为保障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持续推进,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新的实践经验,却还没有及时写入标准;并且,由于当时该标准制定工作的前置,总体设计并未能对实际工作进行完全准确的预估,也就出现了标准与实际评价活动不完全匹配、不完全一致等问题。

此外,当前上海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也对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提出开展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的修订工作,以更好的满足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更好的为上海品牌认证工作提供支撑。

《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修订项目列入《2018年度第三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牵头起草,项目计划起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的通知-沪府发[2004]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的通知-沪府发[2004]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的通知(沪府发[2004]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上海经济、社会、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

根据《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的总体要求,制定《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

一、背景(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已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和贸易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并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

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发展科技、经济和增强国力的必然选择。

日本明确提出了从“科技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美国将知识产权当作国家基础性的战略资源,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竞争手段,把深化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对专利的管理作为指导科技创新、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产业技术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

从国际大环境来看,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进一步提高,围绕知识产权的竞争日益加剧。

(二)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目前,我国由于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业发展存在“技术空心化”的危险。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标[2012]9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2.20【实施日期】2012.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沪工商标[2012]93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本市商标战略,积极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市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实施商标战略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商标在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序言商标是影响力广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之一。

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对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推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商标推动科学发展。

依靠商标对资源的集聚力和市场的影响力,推动企业及产品不断传承、创新和发展,推动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促进上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_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_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

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沪工商标[2012]304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12)304号)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是强化商标保护工作,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推动商标战略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优化投资经营环境,树立上海国际大都市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品牌建设,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构建商标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工商标字〔2012〕119号),全面实施《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积极构建本市商标保护的长效机制,现结合本市工商系统商标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创新商标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以注册运用推动保护(一)完善商标注册保护机制。

加强商标注册知识培训和宣传,增强企业商标注册意识。

引导企业正确注册商标,主动保护自主商标合法权利。

指导企业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上进行扩大注册,加强商标防御性保护。

指导企业积极应对商标恶意抢注、异议、转让、撤销等行为。

鼓励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型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单一国家商标注册等多种方式,进行国际商标注册。

加强商标海外维权,提升企业在国际贸易、对外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中的商标运作能力。

(二)创新商标发展运用机制。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特点,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商标,提升商标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加快发展“两头在沪、中间在外”企业的商标,吸引知名的品牌经营企业向上海集聚;扶持发展有代表性和竞争力的特色农产品商标,鼓励地理标志产品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切实推进“商标富农”工作;支持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商标,增强小微企业商标运用保护能力;有效利用老商标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支持老商标通过开发转型、许可转让等多种方式获得创新发展。

分局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分局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分局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引言
上海世博会是一个极具全球影响力的大型国际会展平台,为中外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交流平台。

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的实施,旨在保障世博会标识的权利,防范不法分子的恶意侵权行为,保障企业发展的利益。

本文旨在制定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世博会标识的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一、背景
上海世博会作为一个全球性会展平台,往往会吸引众多企业的关注和参与。

在世博会期间,很多企业都会使用世博会标识,展示自己的企业形象和产品,这给商标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的实施非常必要。

二、实施方案
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商标保护工作机制
成立上海世博会商标保护工作组,具体负责商标保护、执法监督、案件调查、法律援助等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数码LED显示屏和网络广告投放安全监控系统,以及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商标保护力度和监管能力。

2、积极宣传商标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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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文档2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rade mark prot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famous document s编订:JinTai College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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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如何申请著名商标文档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上海市是如何进行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呢?下文是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区、县工商部门。

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委托一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情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采取两轮制。

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及投票。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四章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包括“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等。

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著名商标”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不得随意变化。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规范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

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著名商标许可使用人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后向市工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二)商标注册证明;(三)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证明;(四)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公章;著名商标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著名商标管理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超出认定范围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未对核准变更的商标注册事项申请备案的;(三)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四)著名商标失效后,原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继续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自动失效:(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丧失商标权的;(二)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的;(三)著名商标所有人迁出本市或者《上海市居住证》失效的;(四)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指导、鼓励、支持著名商标所有人开展下列商标保护工作:(一)建立健全商标维权保护制度;(二)规范商标许可使用行为;(三)开展商标保护培训和教育;(四)异地商标维权;(五)其他商标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著名商标所有人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收集有关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著名商标商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情形的,评审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查处记录、有关社会团体提供的消费者投诉记录等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著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视情况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观察期,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审议。

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表式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7日。

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章2:如何申请著名商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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