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1:前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方案,旨在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和提升综合素质。
本方案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包括小学和初中。
2:课程设置原则2.1 全面发展原则: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培养和发展。
2.2 实用性原则:课程要贴近生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观念。
2.3 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要基于教育科学和学科发展的最新理论和研究成果。
3:课程设置内容3.1 语文课程:3.1.1 语文素养3.1.2 语言文字的基本技能3.1.3 阅读能力培养3.1.4 写作能力培养3.1.5 修辞与表达能力培养3.1.6 文学欣赏与鉴赏3.2 数学课程:3.2.1 数与数量关系3.2.2 空间与图形3.2.3 数据与统计3.2.4 运算与推理3.2.5 问题解决与应用3.3 英语课程:3.3.1 听力与口语能力培养3.3.2 阅读理解3.3.3 写作能力培养3.3.4 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培养3.3.5 文化与背景知识3.4 科学课程:3.4.1 自然与生态3.4.2 科学探究与实验3.4.3 科学方法与思维3.4.4 科学技术与社会3.5 社会科学课程:3.5.1 历史与文化3.5.2 地理与环境3.5.3 政治与法律3.5.4 社会与经济3.6 体育课程:3.6.1 运动基本技能与技巧3.6.2 体育健身与锻炼3.6.3 体育竞技与比赛3.6.4 体育文化与道德教育3.7 艺术课程:3.7.1 美术与造型3.7.2 音乐与表演3.7.3 舞蹈与体操3.7.4 戏剧与表演3.8信息技术课程:3:8.1 信息素养与技能培养3:8.2 信息技术与应用3:8.3 网络安全与科技伦理4: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附件一、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详细表格- 附件二、其他相关补充材料5:法律名词及注释- 义务教育: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和初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28•【字号】川府发[1995]78号•【施行日期】199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川府发〔1995〕78号)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到2000年在占全省人口85%左右(力争90%)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国家教委《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使国家兴旺发达的高度认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和部署。
二、普及义务教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各级政府要把督促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依法治教,扎扎实实推进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反对搞突击“达标”活动。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检查验收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十分严肃的工作,在检查验收时,要坚持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讲求实效,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对检查人员不搞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一、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一)领导管理。
1、当地政府切实承担实施义务教育重任,制定有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实施义务教育的规范文件,各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有主要领导联系学校制度,为学校教育办实事。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
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普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1.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城镇化推进进程以及人口流动趋势,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农村学校设置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出行便利,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既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相对集中办学,并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应适当保留教学点。
对农村边远山区、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 川教2012】184号 四川省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学校基本标准
— 1 —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四川省财政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教〔2012〕18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委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础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86)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参照其他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编制了《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2 —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31日— 3 —附件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川财教〔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5〕196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我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10月27日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用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校舍及设施建设和设备、图书购置以及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化解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法是:1.“老少穷”地区(指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待遇县、贫困县)参照中央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分配方法,即:按在校学生人数、寄宿学生人数、办学条件缺额、“全面改薄”项目规划额以及财力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分配。
2.非“老少穷”地区,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年度项目规划额以及财力情况等因素计算分配。
《四川省小学办学基本要求(试行)》
《四川省小学办学基本要求(试行)》四川省小学办学基本要求(试行)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小学办学的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四川省小学办学基本要求(试行)》。
二、招生与学生管理1. 小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严禁超编招生或拒收学生。
2. 招生宣传应真实、客观,不得虚假宣传或评比排名。
3. 学生入学后,应建立学籍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价和跟踪指导。
三、教育教学要求1. 按照国家统一课程设置,合理规划学科内容和教学进度。
2. 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
3. 学校应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4. 学校应建立科研教研机构,推进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
四、师资队伍建设1.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2. 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
3. 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学校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2. 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
3. 学校应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和协作。
六、教育经费管理1. 学校应合理利用、管理、监督教育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2. 学校应编制详细的教育经费预算,明确经费用途和支出计划。
七、教育质量评价1. 学校应定期进行学校教育质量评估,检验办学成果。
2. 学校应公开教育质量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八、违规违纪处理1. 对于故意违反办学规定、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和个人,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2. 学校应建立相应的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违纪事件。
九、附则本《四川省小学办学基本要求(试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践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四川省小学办学基本要求(试行)》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正文:----------------------------------------------------------------------------------------------------------------------------------------------------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补充规定(2002年1月29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县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与教育发展的实际,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规划,并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三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或八周岁入学。
第五条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所属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
学校应做好已入学儿童、少年的巩固工作。
学生辍学且学校家访动员无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使学生限期复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杂费和书本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1. 课程目标1.1 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1.2 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1.3 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和创新能力2. 课程安排2.1 语文课程2.1.1 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2.1.2 阅读理解与鉴赏能力的培养2.1.3 写作能力的培养2.2 数学课程2.2.1 数学基本概念和运算能力的培养2.2.2 探索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2.2.3 数学推理和证明能力的培养2.3 外语课程2.3.1 培养学生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2.3.2 培养学生跨文化交流和合作能力2.3.3 培养学生外语学习的兴趣和习惯2.4 政治课程2.4.1 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制观念2.4.2 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2.4.3 培养学生的政治素养和参与能力2.5 历史课程2.5.1 培养学生的历史思维和历史意识2.5.2 培养学生的历史知识和历史常识2.5.3 培养学生分析和评价历史事件的能力2.6 地理课程2.6.1 培养学生的地理基础知识和技能2.6.2 培养学生的地理观念和空间意识2.6.3 培养学生的地理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2.7 物理课程2.7.1 培养学生的物理基本概念和实验技能2.7.2 培养学生的物理思维和科学研究能力2.7.3 培养学生的物理实践和创新能力2.8 化学课程2.8.1 培养学生的化学基本概念和实验技能2.8.2 培养学生的化学思维和科学研究能力2.8.3 培养学生的化学实践和创新能力2.9 生物课程2.9.1 培养学生的生物基本概念和实验技能2.9.2 培养学生的生物思维和科学研究能力2.9.3 培养学生的生物实践和创新能力3. 附件附件1: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详细版本)4. 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义务教育:指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等。
4.2 素质教育:指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实践。
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国家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
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国家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接受义务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驻川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均须面向全体学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就学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无特殊情况,学生受完义务教育的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残疾学生不得超过18周岁。
第七岁城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或被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之前15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缓学期满仍未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鉴定和登记制度,组织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学大纲(2023年版)
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学大纲(2023年版)一、引言本教学大纲旨在规范四川省义务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标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本大纲适用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各个学科和年级。
二、教育目标本教学大纲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包括知识、能力和品德。
通过教育的过程,学生将获得必要的学术知识,培养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以及培养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三、教学内容本教学大纲根据各个学科的特点和教学年级的不同,提供了相应的教学内容。
以下是各个学科的主要内容概述:1. 语文- 阅读理解和写作能力的培养。
- 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的提升。
- 中国文化和文学的研究。
2. 数学- 数的概念和算术基本运算。
- 几何和代数的基础知识。
- 探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英语- 英语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
- 文化意识和跨文化交流的培养。
- 阅读和理解英语文章。
4. 物理- 自然界和物质的基本概念。
- 物理实验和观察的方法。
- 物理知识的应用和思维能力的培养。
5. 化学- 化学基本概念和周期表的研究。
- 化学实验和实验室安全的掌握。
- 化学原理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6. 历史- 历史事件和人物的研究。
- 历史思维和文化意识的培养。
- 历史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理解和应用。
7. 地理- 地理知识和地理技能的研究。
- 地球和人类活动的相互关系。
- 地理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8. 生物- 生物的基本概念和生命活动的认识。
- 生物实验和观察的技能。
- 生物知识在生态保护和生活中的应用。
四、教学标准本教学大纲依据学科教学标准制定,明确了学生应达到的各个学科的基本要求和能力。
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科要求,设计相应的教学方案和评估方法。
五、教学评价为了评估学生的研究成果和教学效果,本教学大纲提供了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估方法。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研究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
六、教学实施各个学校和教师应根据本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并按照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实施。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2023年版)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2023年版)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2023年版)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的最新版本,供相关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参考。
课程结构根据最新的教育政策和要求,四川省的义务教育课程安排分为以下几个科目:1. 语文:包括识字、语法、写作等内容。
2. 数学:覆盖基本的数学概念和计算技巧。
3. 英语:培养学生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4. 政治与历史:教授政治和历史知识,培养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
5. 地理:介绍地球、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的基本概念。
6. 物理与化学:探索物理和化学的基础知识和实验技巧。
7. 生物与科学:介绍生物和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实践能力。
8. 体育与健康:研究体育运动和健康知识,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
9. 美术与音乐: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艺术表达能力。
10. 信息技术:介绍基本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知识。
教学方法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四川省义务教育也强调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 探究式研究:鼓励学生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
- 合作研究:培养学生的合作和沟通能力。
- 实践活动:通过实地考察和实验,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课程评估为了评估学生的研究情况和教学效果,四川省义务教育采用以下评估方式:- 日常表现: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评估。
- 考试评估:定期进行考试来测试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 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结论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安排(2023年版)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通过多种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来提高教育质量。
希望本文档可以为相关教育工作者和学生提供参考和指导。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一、课程设置及规范办学行为的文件依据1、课程设置的文件依据:《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川教〔2007〕173号);《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实施方案(修订)》(川教〔2009〕81号);《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川教〔2009〕82号)。
2、规范办学行为的文件依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广元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课程设置安排1、各学年教学时间安排:全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39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
各学年39周教学时间安排:一至八年级学年上课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九年级全学年上课33周,复习考试时间4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
2、每周活动总量: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
一、二年级周活动总量26课时;三至六年级周活动总量30课时;七至九年级周活动总量34课时。
每课时以45分钟计。
3、课程计划(按分科设置)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说明:1、此计划从2009年秋季开始执行;2、一、二年级为“品德与生活”,三至六年级为“品德与社会”。
三、规范教学行为(川教〔2009〕249号)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上好每门课,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学校要做到学校总授课表和班授课表“两表”上墙面。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以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8:00;小学、初中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分别不早于7:30、7:00,晚自习结束时间分别不晚于20:40、21: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川教[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川教〔2010〕120号)各市(州)教育局: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我省义务教育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新课程理念深入人心,课程内容、课程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教学方式转变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学生素质不断提高。
为了进一步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落实国家有关基础教育课程管理政策,指导中小学校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深化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校本课程的目标在新的课程体系中,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具使命和独特功能,相互渗透、相互支撑,形成了完整的课程结构。
校本课程作为新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充分利用当地和学校的课程资源,针对学生的兴趣和需要,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
实施校本课程的具体目标是:1、加强课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社会生活的联系,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的情感,增强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2、了解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设置可供学生选择的、灵活多样的课程,促进学生的个性成长。
3、拓展学生知识领域,增进学生对自然、社会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发展批判性思维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引导学生关注自我生活,发展学生的社会生活能力,形成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5、增强教师的课程意识,推动课程研究、课程管理和课程开发队伍的建设,提高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推进教育改革,优化课程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核心素养课程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内容,包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精神等。
各学校应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与培养,将其融入到各学科教学中。
二、思想品德和法律教育思想品德和法律教育是培养学生正确思想态度和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课程。
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道德教育、法律教育等内容。
各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设置不同水平的思品课程。
三、健康与安全教育健康与安全教育是培养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安全教育等内容。
各学校应开设健康与安全教育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学科类课程一、语文语文是基础学科,是学生综合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学校应设置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语文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的综合能力和文学素养。
二、数学数学是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能力的重要学科。
各学校应设置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数学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数学思维、问题解决与创新能力。
三、外语外语是培养学生语言交际能力和跨文化认识的重要学科。
各学校应设置符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外语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的综合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第四章高效教学模式一、探究式教学模式探究式教学模式是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探究能力的重要模式。
各学校应积极推行探究式教学,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合作学习模式合作学习模式是培养学生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的重要模式。
各学校应鼓励学生之间的合作学习,在课堂中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活动。
::::::第五章评价与考核一、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全面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包括平时考查、作品评价、综合评价等。
新版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新版.pdf
7. 学校布局调整及撤并应履行程序。确 因生源减少需要 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 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 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 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 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
8. 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城市学校沿主要 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9. 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 显要位置。
10. 学校各类设施应兼顾残疾学生的使用和安全,实现无 障碍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 地三部分。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为学 校发展预留用地。
25~45 米)。 3. 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 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 , 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
动场地。
3. 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和学生劳动种 植园地。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宜设置集中绿地和学生种植园 地。
(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 1. 大城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规
2120
7.85
3432
6.36
规模
每年级 班级规
学生规模
班数
模
1-5
6-30
270-1350
4-10
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学安排(2023年版)
四川省义务教育教学安排(2023年版)本文档为四川省2023年义务教育教学安排的详细说明。
教学目标
- 确保每个学生都能获得良好的教育
- 提供全面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 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教学时间安排
- 每周教学时间为40小时,包括课堂教学、活动课、自主研究等
- 上午:8:00 - 12:00
- 下午:14:00 - 18:00
课程设置
- 根据国家课程标准,设置以下必修课程:
- 语文
- 数学
- 外语(英语)
- 历史
- 地理
- 政治
- 物理
- 化学
- 生物
- 音乐
- 美术
- 体育
- 科技
- 信息技术
考试安排
- 每学期进行一次统一考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
- 每学年结束时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评估学生的研究成果和综合素质
资源配置
- 学校应提供适合教学需求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
- 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资源,确保教学质量
- 政府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
家校沟通
- 学校与家长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学生的研究情况和发展需求
- 学校可以通过家长会、家访等方式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合作
学生评价
- 学校应建立科学、公正的学生评价机制
- 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成绩、综合素质、态度品质等,综合评估学生的发展状况
以上为四川省2023年版义务教育教学安排的基本内容,希望能为各校合理组织教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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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合格证书;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达到普及义务教育标准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完成。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对积极捐资助学、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要努力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条例规定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学校的开办、停办、变迁以及校产的转移,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办好各类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要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师资来源和质量,做到各学科都有能够胜任的教师。
对上款所列院校应有专项拨款,在基本建设、师资配备、教学设备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经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由当地人民政府逐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招用应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以罚款、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应互相配合,做好未入学的适龄儿童、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借故将学生退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在使用普通话的同时,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九条 保证教师队伍稳定。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抽调或借用教师做其他工作。
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按照国费、师资予以帮助。
第十三条 在国家增拨教育经费的同时,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可以多渠道筹措。
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省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教育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措施,对各地义务教育进行分类指导和检查:市、州、县(市、区)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管理所属学校的干部和教师队伍;乡(镇)负责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
各地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承担本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借,切实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其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对地方机动财力、城市维护费和各种附加、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少数民族补助费的安排使用,应由省政府规定适当的比例,保证义务教育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中小学的危房,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造,各有关部门应在场地、经费、材料、施工和动迁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程度,初级中学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程度。
第十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减免杂费;需收杂费的,按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招收的学员接受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向学生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损坏、侵占或出卖学校的校产、校地;不得克扣、挪用、侵占义务教育经费。
禁止侮辱、殴打、伤害教师。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违反上述条款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免于就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条 我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1990年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的方案。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四川省人大(颁布单位)
19860508(颁布时间)
19860701(实施时间)
19951019(失效时间)
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1986年5月8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基础教育,提高全省各族人民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严格禁止各方面向学校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的经费开支、校舍建设、教学设备配备,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具体实施,使中小学校舍和设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城市和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均须包括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必须包括在城市和集镇建设投资内,否则,政府不予批准。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由乡(镇)统筹,对贫困地区上级政府要给以适当补助。
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应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给以照顾,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师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应与公办教师一样。要充分发挥民办教师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民办教师的报酬除国家补助部份外,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