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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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第3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 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 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 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 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 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5.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 以里斯为报告员出版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二)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新理论
进入20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国际私法中的“比较 法学派”(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它对各国的冲突规范进行比较研究,以寻求统一各国冲突规范的 途径。
1.巴迪福1956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之哲学》一书,提出 “协调论” 的观点 2.克格尔60年代提出的“利益论” 3.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用法文发表了《反致理论与 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首次提出了“直接适用的 法律”的概念 (三)苏东国家的对外政策学派 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隆茨教授,他于1949年编写的 《国际私法》教科书和他与别人合著的《国际私法教程》 对苏联及和社会主义国家有广泛的影响。
8.英国学者戴赛(Dicey)的“既得权学说”影响了美 国学者比尔(Beale)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 述》。 9.美国冲突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斯托雷(Story)。 10.在目前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说” 和“政府利益分析说”是最有影响的两种理论。 11.德国学者拉贝尔(Rabel)是国际私法中比较法学派 的代表人物。 12.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范是人类历史上已发现的最早 的成文冲突规范。 13.由于部分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际私法学说只有从西方引进,而不可能在中国产生。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30
第二节 司法判例
31
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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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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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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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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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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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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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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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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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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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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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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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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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国际私法PPT第3章

国际私法PPT第3章

三、重叠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 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的冲突 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8条第1句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 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显 然这类冲突规范反映了立法者对相关问题 的解决,要求在准据法的适用上从严掌握。
第三章 冲突规范

本章是对冲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的阐述,内容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是教 材的重点章,每节内容都应耐心、仔细学 习。
1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 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 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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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准据法表述公式的基本类型
(六)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 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 用的法律”,从而将意思自治提高到一般性的选 法规则。 ( 七 ) 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the law with which the action or the party has its closest connection) 【法条】1987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 15 、 19 条:“根据所有情况,如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 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联系更为密切, 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 律。”“当合法利益需要保护,并且显然诉讼与 某外国 法有更 密切的 联系 , 且有必 要适用 该法 23 时, …… 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

国际私法学教材教学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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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1) 代表人物是国际私法的鼻祖巴托鲁斯 (Bartolus)。
(2)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 为“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人的法则” (statuta personalia)和“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
3、该学说的影响
五、学说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
学者的学说和意见尽管对立法和司法工作起一定
的影响作用,但它毕竟是个人的观点,不能作为国
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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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私法名称和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 定外国人民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 核心,由法律适用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 保护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二、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指学者们基于对国际私 法的认识和研究所建立得比较完善的学说或学科 体系。 由于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主要有三类: (1)冲突法理论体系; (2)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本书中采用的是小国际 私法体系) ; (3)“大”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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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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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 题:
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是公 法还是私法?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本书认为:由于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冲突规范, 因而它的性质主要是冲突法,并辅之以实体法中的 若干实体规则和程序法中的若干程序规范;国际私 法不完全是公法,也不完全是私法,而是以私法为 主,辅之以若干公法规范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具有 国内法性质,并辅之以某些国际因素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学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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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调整对象
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或者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或者称国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 ❖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实质 ❖ 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类型 ❖ 五、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定义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国际私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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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或者在裁决 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程序应当符合相 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 人必须遵守并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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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 适用实体规范解决之前,需要进行的司法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具有跨国性、复杂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的特点,需要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 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诉讼时,应 尊重他国主权,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合同法律适用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 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
物权法律适用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物 权关系准据法。
侵权法律适用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殊侵 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关系 准据法。
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根据属人法原则和最密切联系 原则确定家庭关系准据法。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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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私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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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国际私法概述 • 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 冲突法 •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国际商事仲裁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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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的定义
总结词
国际私法是一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的法律学科。
详细描述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交叉学 科,主要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 关系的问题,包括法律冲突、法律适 用和国际民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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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1. 自然人的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 法律上的身份。
多国国籍(诺特鲍姆案)或无国籍(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
中国政府在其1984年12月19日备忘录中承诺,“允许 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 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即后由英国政府确定的“英国国 民(海外)”护照)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但是该备 忘录强调指出,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和中国其他地区不得 因持有上述出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国际私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 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主要任务,包 含实体法规范(《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 公约》)、冲突法规范(《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 公约》 、1878年的福尔果案)和程序法规范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的法律部 门。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定位为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 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 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 涉外民事案件。”
由此,可以看出,“涉外”是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 体和法律事实任何一方面涉外予以界定的。
(3)由于国籍被剥夺。某些国家有剥夺国籍 的法律规定。一个人被剥夺国籍之后,在没有取得 新国籍之前就将成为无国籍人。
(4)其他原因。如偷越国境,没有合法护照 或护照逾期而又没有领新证件等,也可能造成无国 籍情况。 平等原则;有效国籍原则(梅盖求偿案)

国际私法3、4章

国际私法3、4章

英国的反致原则——双重反致 七、英国的反致原则 双重反致 概念: 1、概念: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 民事案件时, 民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 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 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 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 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据该外国对 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反致所持的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2、适用领域: 适用领域: (1)遗赠的有效性
2、构成要件 主观上——故意 (1)主观上 故意 规避对象——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 (2)规避对象 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 行为方式——构造连接点 (3)行为方式 构造连接点 客观结果——既遂 (4)客观结果 既遂 3、构造连接点 住所、国籍、行为地、物之所在地、 住所、国籍、行为地、物之所在地、宗教 信仰等等。 信仰等等。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6、我国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 193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 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 列途径查明: 由当事人提供; 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 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提供;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采用反致可以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 4、采用反致可以作为国际礼让的表示。 采用反致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5、采用反致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二)反对者的主张 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1、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主权。 2、采用反致有损内国主权。 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的嫌疑。 3、采用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的嫌疑。 4、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采用反致有背法律的稳定性。 5、采用反致有背法律的稳定性。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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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体法条约经当事人选择而得以适用的条件:当事人共同选择;争议处于 条约适用范围;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条约为统一实体法。
国际统一实体法
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方法
1. 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条件
(1)当事人协议选择 • 国际商事惯例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选择的方式可分为: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 (2)合理性问题 • 国际商事惯例是否须满足合理性要求。 •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立场之争。 (3)法定的适用顺序 • 国内法上对国际商事惯例与国际条约、国内法适用顺序的规定。
1. 概念 ★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范围 ★ 大多为商事规范和知识产权规范,如关于民商事主体、国际货物买
卖、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国 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代理等问题的国际统一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法
二、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渊源
思考题
1.你认为国际统一实体法有哪些渊源? 2.为什么说国际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论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基本规则。 4.怎样理解国际商事惯例的性质对其适用规则的影响? 5.论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方式。
★具有确定的内容,针对性强。
★形成速度明显加快。
★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规则,运用起来比较
灵活。
★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中。
国际统一实体法
三、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地位
1. 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重要手段
• 传统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手段 • 国际统一实体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手段
2. 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高级方法
国际统一实体法
二、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渊源
2. 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第三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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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 适用法国法。”
例2:“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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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并不明确指明 适用的法律是内国或外国法,而只是提 供一个标志(一个原则),受案法院要 根据该标志及案件具体事实,来确定适
用何国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是国际 私法中最主要与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5)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5、识别错误
1)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
2)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
3)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
4)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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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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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系属
3。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指把特定的民
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客观因数)。“系属”就由连接点与其所 导向的法律组成。如上例中“侵权行为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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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 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冲突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系属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 是内国或外国法。
2)物之所在地法 :以作为客体的“物”
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作为连接点。用于
解决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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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方 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以飞机、船舶悬挂的旗帜为 连接点。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要用于解 决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
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
3)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有 制约作用

国际私法全套课件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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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 平面的法律冲突:发生在同一层面的主权 国家之间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横向的法律冲突)。 • 垂直的法律冲突:不同层面的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法律冲突(纵向的法律冲突)。
• 4 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对同一社会关系,有众多的法律竞相调整 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被称为积极的法律冲突 。与此对应,对某一社会关系,各国法律 均不参与调整的现象即消极冲突。
• 2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含有一个抽象的连结点,并以其为 依据推定适用某一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 3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其所指引 的法律同时适用于其范围中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的冲突规范。 • 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均有离 婚理由的,不得离婚。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法律至少应包含 两个,而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法院地法。
• 4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系属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而只需要 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指引,以便选定法律适用于某 种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 这类冲突规范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 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 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其方式依婚姻各方的属人法 ,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有效。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按顺序依次选择) •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适用父亲的本国法, 只有当不在人世时,才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概念:社会关系中的某一法律事实将调整该 社会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 联系在一起时,由于法律内容的差异和位 阶的高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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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冲突规范
(2)常见的系属公式 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 行为地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法院地法 旗国法 最密切联系地法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1、准据法的概念 (1)概念 准据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特有概念, 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 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 法规范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2)特点 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实体法 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 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 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 法律文件
二、冲突规范
(2)冲突规范的结构 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 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 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 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 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二、冲突规范

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 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 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 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 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一、法律冲突
(4)法律冲突的解决 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 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 垂直的法律冲突和平面的法律冲突的解 决
一、法律冲突
2、法律适用理论 (1)各国适用外国法的理论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理论学说和具 体适用方法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4)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主张依主要问题所属国的冲突规则 主张适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


其他观点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3、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标准 时效问题 证据问题 推定问题 赔偿问题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4、准据法的确定 (1)时际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 (3)人际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一、法律冲突 二、冲突规范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法律冲突
1、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原因 (1) 法律冲突的概念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制定的法律在内容上 的差异 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外,还要受到 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 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二、冲突规范
(3)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冲突规范
2、连结点
(1)连结点的概念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 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 适用 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开放性连接点和硬性连接点
一、法律冲突




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决定 法律的选择 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功能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二、冲突规范
1、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种类 (1)冲突规范的概念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 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一、法律冲突
(2)我国对外国法适用的观点 某些情况下适用外国法对本国有利 有些情况一定要适用外国法 有时适用外国法是考虑到在相同情况下外 国也适用本国法,从而保护本国侨民的利 益 不违背国家主权
一、法律冲突
3、法律选择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二、冲突规范
(3)连结点的选择 一个新的连结点的形成与发展有其客观依 据,它与一国政治、经济,特别是国际经 济活动的发展密切相联。 一国对某一法律关系的连结点的选择不是 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 变化的。 一国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关系究竟选择哪 一要素作为连结点,通常要考虑多项因素
二、冲突规范
(4)连结点的发展 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 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二、冲突规范
3、系属公式 (1)概念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 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 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 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 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属 部分。
一、法律冲突



法律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 在一个国家内部,立法权往往由多个 部门行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也会 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 行的新法与旧法之间也将产生冲突
一、法律冲突
(3)法律冲突的种类 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 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5、外交承认与准据法确定 (1)外国法的适用和外交承认的关系
(2)外交承认中的外国法适用的实践
(3)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条件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 为准据法。 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 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 规范可供援用。 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 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 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 结果。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2、先决问题 (1)先决问题的提出 (2)先决问题的概念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 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 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 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 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三、准据法及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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