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
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0.01.26
•【文号】教人[2000]1号
•【施行日期】2000.0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教育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2000年1月26日教人〔2000〕1号)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以下简称《批复》),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这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贯彻落实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障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不断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将《批复》转发给你们,望根据《批复》精神,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
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附件教育部文件教职成 [2002] 1 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招生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坚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保持普通高中与中职招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合理比例结构,力争各类中职和普通高中招生数大体相当,做到高中阶段中职和普通高中教育相互协调发展。
要继续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教电23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1]6号)精神,同时,要针对近年来中职招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及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在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强招生管理,简化招生程序,减轻学校和考生的负担,更好地指导中职招生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生计划从2002年起,建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招生前原则上不下达中职招生指导性生源计划,以便指导考生报考中职学校。
中职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基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自主确定。
招生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学校实际招生人数进行当年中职招生数统计汇总。
二、招生录取办法各类中职招生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采取提前招生、自主招生、推荐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实行灵活多样的招生录取办法。
实行统一集中录取的地方,应允许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按照考生志愿同时开展录取工作。
要扩大中职招生自主权,允许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自主确定或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可按专业大类招生。
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标准》的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规范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
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陈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堪。
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
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
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
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要求缩小并逐步消除学校之间差距,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学校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艺术教育器材、师资配备等提出的新要求严重不相适应。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2.01.18•【文号】教学[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2年1月18日教学〔2002〕4号)根据近年来我国高校招生考试改革和招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历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原则,在已经试点的各项改革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高考制度改革。
二、坚持依法治招。
依法治招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高等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对已有的规章和办法重新修订。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招生条件、录取程序和规则等必须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做到公开、透明。
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各项承诺。
在录取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形式处理好考生报考志愿与考试分数的关系,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录取的各类学生都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三、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建设对各类人才的客观需求、国家的招生政策和生源情况等,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地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完成招生计划。
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制定本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3.06•【文号】教师[2000]3号•【施行日期】200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3月6日教师〔2000〕3号)世纪之交,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1999年9月我部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部署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动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我部制订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在跨越世纪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做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为了落实全教会的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工程”面向全体中小学教师,突出骨干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目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人社部函[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今年教师节联合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二)表彰名额此次表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500个,“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8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2.05.30•【文号】教高函[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函[2002]16号2002年5月30日)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各科类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成立2002年-200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外语专业等4个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我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术地位比较高、教学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作风正派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任期从2002年起至2006年止。
此次成立的是外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图书馆学、文科计算机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
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其余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为了促进信息沟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联络员。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指导高等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制订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专业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完成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5号2002年5月29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1〕1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州、乡镇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以及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市区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市区,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核定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采取经费支援和政策倾斜等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7]5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1997年4月15日教督[1997]5号)1996年,我国顺利地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规划的第一阶段目标,全国已有50%的人口地区通过了“两基”评估验收。
继京、津、沪之后,又有苏、粤两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两基”。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积极开展“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对“两基”工作规划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199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和对“两基”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两基”工作的分类指导及“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确保1997年“两基”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并为今后几年的“两基”工作奠定新的基础。
现对1997年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
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各地教育督导部门既要重视“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又要重视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以保证“两基”实施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地完成。
对“两基”实施过程要重点检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情况;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的布局、规模和校舍建设情况;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师资的准备和配备情况。
搞好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要注意发挥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指导地(市)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评奖结果揭晓
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评奖结果揭晓
由教育部组织的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评奖结果已经公布,共评出优秀教材一等奖138种,二等奖371种。
我校共有21----种55本教材获奖,其中,一等奖11种41本,二等奖10种14本,在获奖教材中,人文社科类教材获一等奖本数为40本,占一等奖总本数的27.9%,在全国同类教材评比中名列第一。
此次优秀教材的评奖结果既是对我校长期以来坚持教材建设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们继续抓好教材建设工作的激励。
希望各院系认真总结教材建设的成功经验,并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保证我校的教材建设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教务处
2002年11月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督导在督促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在督政方面,构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在督学方面,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三)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国务院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同志任主任,教育部部长和国务院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巡讲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巡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0•【文号】高检办字[2016]381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巡讲活动的通知高检办字[2016]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按照《全国“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方案》(高检会〔2016〕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从全国检察机关择优选拔24名优秀巡讲员组成全国巡讲团(详见附件1),组织研发了一批精品法治课程,拟于近期分赴全国巡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讲活动整体组织和时间安排全国巡讲团共分为6个小组,每月组织3个小组分赴有关省份进行巡讲,每个省份巡讲两到三场,巡讲的范围为中、小学校,计划用6个月左右的时间(不包括寒假)实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覆盖。
巡讲的时间段详见附件2。
二、具体巡讲地点和路线具体巡讲地点和路线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附件2规定的时间段内共同商定。
巡讲地点要结合当地未成年人群体状况及法治教育需求认真选择确定,市、县、乡均可。
省级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已经组织过“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的地方,原则上不再安排。
巡讲路线安排要做到合理高效,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尽量减少路途时间,巡讲团在每省份的时间控制在5日以内。
三、巡讲主题及巡讲方式巡讲地点确定后,由当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法治教育需求,从附件3中选择2个主题。
一是根据学校选择的主题上2节法治课,每节约45分钟,同时在巡讲现场发放法治宣传资料;二是巡讲团与当地师生、家长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代表组织一次以校园安全和法治教育为主题的座谈会,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听取师生和家长的意见建议。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省教育厅二○○八年五月目录1.编制说明 (5)2.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12)3.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48)4.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80)《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标准》的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县(市、区)”创建、“规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
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堪。
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
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
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获得“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情况的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获得“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教离退厅[2014]2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获得“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情况的通报教离退厅[2014]2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2014年11月26日,在中组部召开的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双先”)表彰大会上,教育部机关离退休干部二十八党支部荣获“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北京大学离休干部杨辛、山东大学离休干部臧乐源、武汉大学退休干部杨昌林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退休干部王性炎等4位老同志荣获“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特将获表彰情况予以通报。
广大离退休干部是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教育部离退休干部集体和个人的优秀代表。
各个离退休干部集体尤其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宣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教育事业发展取得的新进展,充分发挥组织、凝聚、引导老同志的作用。
广大离退休干部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学习他们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学习他们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崇高精神。
各直属高校、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时的重要讲话和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21•【文号】国办发[1998]108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21日国办发〔199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9.24•【文号】教学厅[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2005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将于近期相继举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四整治"、"六加强"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确保考试安全万无一失,确保考风考纪明显好转。
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事关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形象,事关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
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恪尽职守。
进一步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各个方面和环节,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二、完善规章,狠抓落实。
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局《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等四部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实施细则。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教直厅[1992]4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1992年2月26日教直厅〔1992〕4号)现将《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加强国家教委直属高校青年教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情况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委属高校1992年的工作。
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1992年工作的几点意见根据我委印发的《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八五”期间工作要点》和我委对1992年工作的总体部署与要求,现对委直属高校1992年的几项主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迎接党的十四大召开。
今年上半年,委直属高校要认真检查前两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学校的党建工作状况,着重检查党委在把握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批判和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及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动权、加强政治理论课队伍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在各校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检查和交流。
下半年各校要积极贯彻第三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
在继续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切实把德育放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首位并落实到教育的全过程中,努力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委属高校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要继续组织青年教师读好几本马列主义原著,安排他们参加社会实践;也要有计划地举办党员教授的读书班,进一步发挥党员教授的模范带头作用。
督导检查和调研
督导检查和调研]为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2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对辽宁等7个省(自治区)进行了督导检查,对河南等11个省进行了督导调研。
督导检查和调研的结果表明: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建立过程中,有些地区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一、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从所到的36个县情况来看,2002年,国标工资全部发放的有31个县,占86.11%,有些县教职工的国标工资只发放到9月。
教职工工资不能足额发放的现象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山区。
主要原因,一是县财力紧张,二是县级财政部门迟迟不把教师工资足额纳入县级财政。
此外,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动用学校公用经费或变相筹资发放教职工省标工资和地方补贴的现象。
二、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办学经费受到较大影响。
督导检查和调研所到县中,实行税费改革试点的县有24个,其中有8个县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低于税费改革前,占33.33%。
三、教职工编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国家新的编制标准下发后,督导检查和调研的18个省中,有13个省已确定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各地普遍认为,国家新的教师编制标准的标准偏紧。
特别是农村学校更觉紧张。
牧区和边远山区,人口居住分散,教学点较多,各年级要开齐各科课程,需要多一些教师。
鉴于这种情况,广西和内蒙古等对牧区和边远山区适当增加了教师编制。
四、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难以维持日常办学开支。
无论是实行“以县为主”的地方,还是没有实行“以县为主”的地方,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都是一个普遍问题。
而且,学校公用经费主要来源是杂费收入,财政拨款的公用经费几乎为零。
学校普遍反映,公用经费不足,学校正常运转困难。
五、中小学危房问题。
虽然危改工作有了一定进展,但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存在大量危房。
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比例6.65%。
培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培智教育改革与开展的思考序言:早在200年前,人们就开始着手努力,试图寻找到能够有效教育智力落后学生的方法。
最先进展这一尝试的是伊塔德,他曾试图教育一个在森林里找到的被认为是野孩子的男孩,并且将他教育和训练这个小男孩的过程详细地记录了下来。
被称为特殊教育之父的伊塔德认为,只有通过高强度、系统化的干预,那些被认为没有能力学习的孩子也是能够取得明显进步的。
自伊塔德开始,智力落后领域的研究者们已经相继为智力落后者设计了大量的专门化的教学方案。
其中的一些方法还为整个教育领域的实践做出了巨大的奉献。
与之类似的是,早期那些代表智力落后者利益的、倡导智力落后相关工作的人们,也为整个残疾人事业开辟了道路。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融合教育理论就介入到智力落后的相关领域。
作为相关概念的根底,融合教育使更多的智力落后者参与到正常的环境中来。
融合并不是作为一个方法或程序单独存在的,作为一种思想,它所表达的理念是:无论一个智力落后的人具有什么程度、什么类型的残疾,我们都应该尽可能地从物质环境及人文环境两个方面接纳他,使他能够最大限度地融入到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来。
融合教育走到今天,确实已经帮助很多智力落后个体参与到了普通学校、社区以及工作环境当中,但这些物理空间层面上的参与并没能使他们获得公众的认可以及真正的平等参与。
陈云英博士指出:“一个适合智力落后者居住的社会,才是一个适合人居住的健全社会〞,一个社会世世代代都会有智力落后者,一个社会要朝健全完美出发,只有一个方法:承受他们,并真心地教育他们,这不只是出于社会的良知、善意或责任感,而更是一种智慧。
特殊教育,就是人性的教育,是爱的教育的代名词,是教育公平、教育均衡开展的需要,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我们始终拥护它的原因。
不止是对残疾学生的爱,更是对人性中美好、善良、纯朴的一面的爱。
唯有不失对人性中美好、良善一面的期待和追求,人类才有真正进步的可能性。
今天全省培智教育工作者会聚一堂,共同探讨培智教育问题,让我们携手为智力落后孩子铺就融入社会的通道,为实现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开展而努力。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能成长的途径与方法
河南农业2015年第7期(下)2002年,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推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教育部社政司就提出:“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关键在教师。
当前,应把队伍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2011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方面标准做出了具体界定和规范,包括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制机制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活动体系建设、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等。
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发展贯穿各个环节,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一、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情况(一)学校重视程度不够我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虽然在逐渐壮大,但距离国家高素质人才的培养要求及学生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各高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学生比例普遍不高,心理学教师人数达不到国家要求。
有部分学校的心理健康教师是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兼任,集多重角色于一身,专业能力和咨询技术水平不达标,很难胜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工作流于形式高校心理健康工作应集基础教学、心理辅导、职业生涯规划、个性培养于一体,教师应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帮助学生面对个人发展、潜能挖掘、人际关系、择业就业、人格完善及社会适应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认知水平,解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惑,做他们心灵的导师和生活中的领路人。
所以,高校心理健康教师不仅仅扮演着咨询师、教师的角色,还要具备严格的操守、高尚的道德情操,除了要具备专业知识,还要有平和的心态和认真、积极的态度,既要在课堂上把自身所学融会贯通、倾囊相授,还要深入体验、倾心服务。
(三)准入机制低、评价、监督体制不够完善美国的心理健康教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美国当时开创了心理学为教育提供服务的先河,后来又出现了很多致力于心理健康教育的学校心理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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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教督厅函[2002]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2.05.15
【实施日期】200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国教育督导
先进集体和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督厅函[2002]1号)
为深入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激励广大教育督导工作者为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开拓进取,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进行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主要在县级教育督导机构中评选,工作成绩突出的地级教育督导机构也可以评选。
全国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在省级以下各级教育督导工作者(包括兼职督学)中评选。
二、评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