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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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0.12.2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87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第十三次归类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归类决定Z2009-0081(涉及商品:LED光源)和Z2008-0213(涉及商品:发光二极管)。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注:为娱乐或竞赛专门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属于上述三类的管制范围。

上述三类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诲关商品编号为8802110010和880220001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管制措施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2015年6月25日原文地址:/law/5656.html。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贯彻实
4 署调[1993]1383 号 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5
署法[99]1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在监管年限内补领进
口许可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批准《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的通
56
署税[1997]1062 号 急通知
海关总 署关 于利 用国外 贷款 结转 项目 进口 设备减 免税 收有 关问 题的 57 署税[1998]378 号
通知
58 署税[1998]443 号 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9
署税[1999]75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
6
署法[99]149 号 知
7 署办发[1999]189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钟乳石出口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
8
署法[99]3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9
署法[99]44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署法[99]6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 42 署法发[2003]300 号 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43
署法发[2004]3 号 通知
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
44
署税[92]1749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1 署税[2000]642 号 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备案时提供企业编码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7年7月1日)
自1997年7月10日起,经营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时,必须提供该合同的加工生产企业的企业编码。

经营单位同时也是加工生产企业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即是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编码。

无进出口经营权而承接保税加工的生产企业,其未在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编码的,应先到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保税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备案及编码手续。

上述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备案及编码时,应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海关审核(包括下厂验厂)批准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保税加工企业编码。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7月1日前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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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2005年第32号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 ≥16℃56 42 28 20 17 ≥11℃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待IPPC对溴甲烷熏蒸标准修订后,按照其确认的标准执行。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关于公开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0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0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海关总署决定公开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以下简称《汇编》),正式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汇编》目录见附件。

该《汇编》中所列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汇编(第二部分)目录序号商品名称商品税则号列1甲鱼受精卵0410.00902杨桐、铃木编结品0604.91003裸燕麦粒1104.22004魔芋精粉1212.99995三棵针初提物1302.19906单味植物浓缩茶1302.19907油渣1518.00008工业用混合油1518.00009制作保藏罗非鱼片1604.192010制作保藏虾仁16.0511蟹排1605.100012果冻1704.900013德芙珍藏榛仁夹心巧克力1806.310014糖渍红小豆2005.512015香蕉泥2008.999016玄米绿茶2101.200017旺味2103.909018味优2103.909019维生素预混剂2106.909920玉米油粉2106.909921口服液稳定剂2106.909922冰糖燕窝2106.909923微藻DHA粉剂2106.909924粗调味粉2106.909925无酒精有汽葡萄汁饮料(美森红钻、美森世爵)2202.900026保力达蛮牛饮料2202.900027果味饮料2202.900028肥料用鱼骨粉2301.209029壮健极品2309.909030白肋烟2401.209031菱镁矿和滑石混合矿物2519.100032铅粉2620.290033磁体下脚料2620.999034漂珠2621.900035混甲酚2707.991036回用双酚A2907.230037己内酰胺封闭的双一异氰酸酯2933.790038维生素预混剂VP10984 2936.900039海豹鞭3001.909040球蛋白3002.100041强力痔根断3004.905942珍珠末3004.905943有机肥原料3105.900044植物叶面肥料3105.900045处理N/甲乙酮、乙酸乙酯等混合物3208.201046油性不粘涂料3208.909047水性不粘涂料3209.902048二氧化碳酒花浸膏3301.299949金不换熏香油3307.490050檀香熏香油3307.490051婴儿用湿纸巾3401.199052混合脂肪钠3401.200053脂肪酸钠(混合)皇冠8000 3401.200054季胺化三乙醇胺二酯3402.900055纺织助剂(抗皱剂)3402.900056润滑剂3403.990057有衬基双面粘胶带35.0658无衬基双面粘胶带35.0659谷氨酰胺转胺酶3507.909060感光乳剂第37章61柯尼卡美能达医用干式激光胶片大轴3702.429162感光性油墨3707.100063阳极碎3801.100064滑石粉3802.900065制革助剂3808.400066仙亮402F水果涂层剂3808.9267苹果套袋3808.921068露宝康(饲料级)3808.940069涂料用抗菌剂3808.940070皮革柔软助剂3809.930071皮革助剂3809.930072两性含氟表面活性剂(FORAFAC1202)3813.001073氧化锌脱硫剂3815.900074覆膜砂3816.000075脱臭培养基3821.000076粘土类金标准样3822.009077脱氧剂3824.909078冰盒3824.909079离子水活化剂3824.909080导电介质(用于微电路的化合物)3824.909081银浆3824.909082消光粉3824.909083液体麦芽糖醇3824.909084导电胶膜3824.909085硅靶材3824.909086聚合氯化铝3824.909087锰锌粉末3824.909088高斯薄片3824.909089扩散纸3824.909090黄腐酸3824.909091硝基腐殖酸3824.909092腐殖酸钾3824.909093异氰酸酯3909.500094异氰酸酯3911.900095 PVC地板(CENIT)3918.109096人造板材3920.510097塑料储运桶3923.900098橡胶下脚料40.0199加氢热塑丁苯橡胶4002.1919100装载机用轮胎4011.9400101硫化橡胶药用胶塞4016.9990102塑料制隐形眼镜盒4202.3200103杉木地板4407.1090104木门框板44.18105标准门框(杉木)4418.2000106圆形曲柳木墩4419.0090107镀铝纸4811.5990108废棉5201.0000109落棉5202.9900110马尼拉麻5305.0020111椰壳纤维5305.0092112合成纤维制滤网布5911.4000113滤袋5911.9000114棉制针织女式上衣6110.2000115棉制男童牛仔茄克6203.3200116男式尼龙/PVC雨衣套装6211.2090117化纤刺绣台布6304.9310118无纺布圆帽6505.9090119大理石与瓷砖复合板6802.9190120现代花岗岩石制品6802.9390121研磨料6805.3000122耐火纤维棉6806.1000123耐火纤维毯6806.1000124耐火纤维板6806.1000125耐火纤维纸6806.1000126闸垫68.12127石墨制隔热材料、线、固定钉6815.1000128非石棉气缸材料6815.9900129海绵铁粉7205.2900130渗铝钢板7210.6900131三金属片7220.9000132机车油管用锻钢连接环首7307.9900133钢金属雕花聚氨酯泡沫复合板(B级)7308.9000134膨胀罐7310.2900135家禽饲养设备用输送螺旋7320.2090136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设备成套散件7322.9000137坩埚73.25138深冲压冷轧焊接非合金钢板7326.9010139托盘底板、网格连接杆7326.9010140感应信号器7326.9090141M-5246银色铜7406.2010142铜电车线7407.1000143铝塑复合板76.06144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7608.2000145液氮罐7611.0000146触变注射成型用镁合金粒8104.3000147金刚石绳锯8202.9910148铸铁制模具毛坯8207.3000149金属钻子8207.3000150废热锅炉8402.1900151沼气锅炉8403.10152冰箱式水质采样仪8413.1900153液压泵8413.3030154常规型抽油机8413.50155液压油泵8413.6090156风扇8414.5191157散热风扇8414.5990158生物安全柜8414.6090159空气压缩机8414.8090160联合压缩机组(含蒸汽透平机一台)8414.8090161空调蒸发器及鼓风机总成8415.9090162汽车空调脱水进风装置及冷凝器8415.9090163容积式水加热器8419.1900164干燥机系统8419.3990165自动给茶机8419.8100166合成塔内件8419.8990167燃油干燥器(申报品名)8419.8990168PCR仪8419.8990169干熄焦设备8419.8990170除氧器喷嘴8419.9090171涂布辊、超级压光辊8420.9900172核酸蛋白制备型纯化系统8421.2990173中空纤维膜组件8421.9990174动物鉴定标识系统8423.8290175高压清洗机(冷、热水)8424.3000176压力罐喷头8424.8910或8424.8999177热熔胶喷涂主机8424.8999178喷淋管8424.9090179气动升降桅杆8428.9090180直立电气焊行走部件8428.9090181火箭式三臂全液压凿岩台车8430.3100182移动式破碎机8430.3100183双滚筒采煤机8430.3900184拖式激光铲运机8430.6920185斗齿8431.4100186挖掘机行走装置8431.4990187绞龙送料系统8436.2900188酿酒机器8438.8000189带芯片的墨盒8443.9990190隧道式洗衣机8450.2000191项枪8454.9010192加工中心用主机通用床体8457.1020193多工位托盘系统FH6800 8466.9300194冲击夯LT600 8467.8900195EMC磁盘存储器8471.7010196条形码扫描仪8471.9000197MCU开发测试工具8471.9000198散热片(铜制)84.73199散热器(微机用)8473.3090200铂铑合金漏板8475.9000201高精度贴片机8479.8990202大位移量转轴式桥量伸缩装置8479.8990203电动栅栏门用自锁装置(申报品名)8479.8990204残极压脱机8479.8990205透析器复用处理系统8479.8990206全自动细菌培养监测系统8479.8990207全自动血液成分分离机8479.8990208模块化微反应系统8479.8990209抽湿柜8479.8990210细胞培养反应器8479.8990211厌氧培养装置8479.8990212联体垃圾压缩箱8479.8990213气门嘴8481.3000214饮水乳头、侧翼鞍座8481.8090215机械执行器85.01216电源板(液晶显示器用)8504.4099217交流斩波器8504.4099218充电器8504.4099219胶芯8504.90220三星手机电池下盖8507.9090221倒车辅助系统8512.2090222回流焊炉8514.1090223微波消减系统8514.2000224固态高频焊接机组8514.4000225160/168信息服务交换机8517.6219226HFC网络光节点设备8517.6221227光纤交换机8517.6229228ADSL调制解调器8517.6234229主干异步传输(ATM)交换机8517.6239230数字语音信息综合处理机和WINSET适配器8517.62392313600/3645带宽管理系统8517.6239232HYPERCOM牌网络控制器8517.6239233数字电视复用器8517.6239234负载均衡交换机8517.6239235来电显示器8517.6990236可视门铃系统8517.6990237中央管理电话机、门铃、黑白视频监视器(申报品名)8517.6990238程控交换机部件8517.7010239扬声器8518.2900240CD播放机8519.81212413D音乐系统8521.9019242数字监控机8521.9090243VCD机用托盘机架连读码器8522.9031244VCD读码器8522.9031245磁芯碟8523.2910246光盘8523.4010247存储功能卡8523.5110248监控摄像头组件8525.8011249医用摄像系统8525.8011250数字相机8525.8021251高速摄像系统8525.8021252收放机8527.9100253数字广播接收机8527.9900254DELL液晶显示器8528.5110255神奇眼镜8528.5910256背投影彩电8528.7291257手机摄像头8529.9042258汽车音响零件(面板、旋钮)8529.9060259热敏陶瓷电阻8533.4000260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组合电器8535.2900261放电管8536.3000262接触器(申报品名)8536.4900263感应开关8536.5000264电梯轿厢操纵盘8537.1090265电源控制卡8537.1090266同步控制操纵装置8537.1090267台下机械控制系统(整套进口)8537.1090268数字式电机保护单元8537.1090269多晶硅片(申报品名)8541.4000270集成电路芯片8542.3900271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8543.2090272电脑电视视频转换器8543.7099273光子美容仪8543.7099274Vista KVL-SUA/OV切换器8543.7099275编码器8543.7099276数字视频处理器机芯8543.7099277电穿孔仪8543.7099278红外线车辆分离扫描系统8543.7099279电子白板8543.7099280车载免提通话装置散件8543.7099281数模转换器8543.7099282光敏半导体器件及半导体放大器8543.7099283紫外线干燥机8543.7099284学乐先8543.8990285带电线的塑料插头85.44286带接头电线(12伏)8544.3020287微波导管8544.4919288无接头电线8544.4919289打印头连接线8544.4919290气体绝缘金属封闭母线8544.6090291输变电线路用长竿状绝缘瓷件8546.2090292贴片滤波器8548.9000293压雪机PB1008701.3000294沙滩车8703.1011295大容量油井服务液运输罐车8704.2240296应急车载移动交换通信车8705.9010297应急移动通信车8705.9010298特种通信车8705.9010299环境检测车8705.9030300雪佛兰机动医疗车8705.9040301石油测井车8705.9080302电视转播车8705.9090303福特野外流动录音车8705.9090304划线车8705.9090305电视转播车8705.9090306气源车8705.9090307自动式划线车8705.9090308立放运井架车8705.9090309通井机8705.9090310电视管道检查车8705.9090311抽油杆作业车8705.9090312修井机8705.9090313通井机8705.9090314混凝土泵车8705.9090315交通管理车8705.9090316RW3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车8705.9090317双机双泵固井水泥车8705.9090318三星混凝土泵车8705.9090319电视转播车8705.9090320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1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2下水道清污车(含随车配件)8705.9090323数字卫星转播车8705.9090324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5电视转播车8705.9090326大宇11051CC水泥混凝土泵车8705.9090327天然气流量检定测试车8705.9090328地震勘探仪器车8705.9090329物探测井车8705.9090330下水道清污车8705.9090331照明排烟车8705.9090332下水道疏通车8705.9090333地震仪器车8705.9090334地震排列车8705.9090335地震仪器车8705.9090336注水洗井车8705.9090337电视转播车8705.9090338仪表车8705.9090339沙漠地震排列车8705.9090340路面激光断面测试系统8705.9090341高速路面雷达测试车系统8705.9090342落锤式弯沉仪测试车系统8705.9090343底盘平台模型8706.0090344制动刹车片8708.3010345变速箱8708.4040346845C锻件毛坯--转向节毛坯8708.94347驾驶员气囊模块、乘员气囊模块8708.9500348汽车安全气囊气袋8708.9500349汽车空调压缩机支架8708.99350电子加速踏板模组8708.99351压缩机托架8708.99352汽车加强板(钣金件)8708.99353波纹管8708.99354前纵梁总成(左、右)8708.9991355排气管托架8708.9999356修理车8716.8000357废钢船8905.909035855英尺房船8905.9090359菲涅尔板、屏幕前板9001.9000360光学镜片(ASAHI牌)9001.9000361光学水晶片9001.9000362彩色液晶投影机投射镜头9002.1190363一次性照相机机身9006.5300364环摄全景扫描照相机9006.5990365光纤倒像器9013.8090366铷泡9013.9010367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9015.8000368数据处理谱仪9018.1300369医用胶囊内镜图像诊断系统9018.9030370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9018.9090371按摩浴缸9019.1010372药用喷雾治疗器零件9019.2000373X光机配件9022.9090374交互式急救模拟系统9023.0000375F值测定仪9025.8000376流量计9026.1000377液位计9026.1000378天然气超声波流量计9026.8000379热能表9026.8000380孔板流量计零件9026.9000381全自动细菌鉴定及药敏分析仪9027.5000382Alpha凝胶成像分析系统9027.5000383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9027.8019384卡式水分仪9027.8099385嗅觉检测器9027.8099386工厂密度计9027.8099387对话式自动数据处理器9029.1090388数粒仪9029.1090389飞针检测机9030.3390。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关于公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9号)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通关,根据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书代码”为“Y”。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05”、“06”、“07”、“08”。

填制要求:属于“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属于“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5”;属于“台湾水果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6”;属于“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7”;属于“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8”。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通关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3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Ⅱ)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商品税则号列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Z2008-1151302.1990欧洲越桔提取物Bilberry extract该商品为深紫色粉末,主要成分为花色甙(约25%)。

加工工艺为:越桔-硫酸软水溶液搅拌提取-离心分离-提取液大孔树脂吸附-乙醇洗脱-醇洗液浓缩-喷雾干燥-粉末产品。

广泛用于食品和保健品。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欧洲越桔提取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302.1990。

2Z2008-1162001.9090调味滑子菇罐头“调味滑子菇罐头”为玻璃瓶装的即食罐头,含有蘑菇、醋、水、盐、糖、、辣椒、大蒜及其他辅。

其加工工艺为将原料(滑子菇)预煮冷却、剔除杂质、漂水后装罐,注入配汤后封口、杀菌冷却后制得。

该商品属于税目20.01“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罐头”的商品范围。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调味滑子菇罐头”归入税则号列2001.9090。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

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字体:【大】【中】【小】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标 签】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发布【发文日期】2010-03-30【实施时间】2010-03-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

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一)【法规类别】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3.12.11【实施日期】2014.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的规定,决定增加和调整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的申报电子数据格式,包括《水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见附件1)、《水运运输工具进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2)、《水运运输工具进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3)、《水运运输工具抵港动态数据项》(见附件4)、《水运运输工具移泊动态数据项》(见附件5)、《水运运输工具离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6)、《水运运输工具离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7)、《水运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见附件8)、《水运运输工具供退物料申报数据项》(见附件9)、《水运运输工具删改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0)、《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见附件11)、《空运运输工具进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2)、《空运运输工具进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3)、《空运运输工具在港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4)、《空运运输工具离港预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5)、《空运运输工具离港确报动态数据项》(见附件16)、《空运运输工具进境航班取消数据项》(见附件17)、《空运运输工具离境航班取消数据项》(见附件18)、《空运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见附件19)和《空运运输工具搭载海关监管货物申报数据项》(见附件20),现予以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公布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公布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公布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10•【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等进行了调整。

现将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及证面栏目说明、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授权发证机构名单、目录一新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予以公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为方便进口企业年初报关,每年12月25日以后,发证机构不再签发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照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开始签发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一、目录三)。

进口企业需要在年底前报关进口的,请于12月25日前申领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1、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及证面栏目说明;2、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3、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授权发证机构名单;4、目录一新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略)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关于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说明1、《自动进口许可证》贸易国栏可填写1-2个贸易国。

2、《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2个报关口岸。

3、《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产国栏可填写1-4个原产国。

4、《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编码栏可填写1-4个商品编码,商品编码前四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种类商品。

商品编码栏填写2-4个商品编码时,规格型号栏不再填写内容。

商品编码栏仅填写一个商品编码时,可以填写多种规格型号;对于汽车整车等特定监管货物,同一商品编码下只能填写同一品牌的不同规格型号。

5、《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可填写“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

2018年1月起这些海关新规开始实施

2018年1月起这些海关新规开始实施

2018年1月起这些海关新规开始实施2018年1月起,海关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1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9号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公布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相关链接:关于公布201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2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0号关于201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为满足社会公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令〔2005〕454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公布《201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

相关链接:赶快收藏!《201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公布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正确确定《中格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格鲁吉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布。

相关链接: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权威解读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8.16•【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07.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海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海关执法依据的明确、统一和协调,海关总署对2001年至2007年4月制发的公告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公告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告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或者与现行的规定不相一致,现决定对该部分公告(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废止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二○○七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 序号│公告编号│文件名称│├───┼──────────┼─────────────────────────┤│1│2001年第12号│海关总署关于严厉查处利用运输工具走私情况的公告│├───┼──────────┼─────────────────────────┤│2│2001年第20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公告│├───┼──────────┼─────────────────────────┤│3│2001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2002年进口税则调整情况的公告│├───┼──────────┼─────────────────────────┤│4│2002年第1号│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估价告知书的公告│├───┼──────────┼─────────────────────────┤│5│2002年第4号│海关总署关于重新修订发布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的公告│├───┼──────────┼─────────────────────────┤│6│2002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批准出口加工区外发加工的公告│├───┼──────────┼─────────────────────────┤│7│2002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进出口税则》有关事项的公告│├───┼──────────┼─────────────────────────┤│8│2003年第12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的公告│├───┼──────────┼─────────────────────────┤│9│2003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10│2003年第36号│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付汇的公告│├───┼──────────┼─────────────────────────┤│11│2003年第45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内销可集中办理补税││││手续的公告│├───┼──────────┼─────────────────────────┤│12│2003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13│2003年第84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有关事项的公││││告│├───┼──────────┼─────────────────────────┤│14│2004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关于数码相机零件和磨煤机用行星齿轮减速器的││││进口关税实行暂定税率及调整天然黑珍珠进口暂定税率的││││公告│├───┼──────────┼─────────────────────────┤│15│2004年第3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16│2004年第32号│海关总署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公告│├───┼──────────┼─────────────────────────┤│17│2004年第39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内销缓税利息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滞纳金征收的有关问题的公告│├───┼──────────┼─────────────────────────┤│18│2004年第44号│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的公告│├───┼──────────┼─────────────────────────┤│19│2004年第46号│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进出口税则调整问题的公告│├───┼──────────┼─────────────────────────┤│20│2005年第5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尿素继续征收临时性出口关税的公告│├───┼──────────┼─────────────────────────┤│21│2005年第7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烟煤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22│2005年第13号│海关总署关于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3│2005年第15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24│2005年第16号│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棉花实施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25│2005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26│2005年第22号│海关总署关于纺织品出口关税调整问题的公告│├───┼──────────┼─────────────────────────┤│27│2005年第24号│海关总署关于港澳运往内地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出口免税问││││题的公告│├───┼──────────┼─────────────────────────┤│28│2005年第27号│海关总署关于未锻轧铝合金停止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公告│├───┼──────────┼─────────────────────────┤│29│2005年第61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的公告│├───┼──────────┼─────────────────────────┤│30│2005年第64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进出口税则调整问题的公告│├───┼──────────┼─────────────────────────┤│31│2006年第13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的公告│├───┼──────────┼─────────────────────────┤│32│2006年第29号│海关总署关于2006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33│2006年第33号│海关总署关于港澳台居民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公告│├───┼──────────┼─────────────────────────┤│34│2006年第63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新增:(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13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修改2: 20号: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新增) 13号: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二十、许可证号”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95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公告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95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农药登 记证明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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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进 出 口农 药登记证 明 管 理名录”和 附件 2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进 出 口 列入 事先知 情 同意程序 ( I )农 药登 记证 明 PC 管理 名录”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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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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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发布 《 出1农 药登记证 明管理名 录》的公 告 进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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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审批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审批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进口、审批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4.04•【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号)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光盘生产设备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由进口许可证管理调整为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但仍必须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手续。

为此,对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中“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有关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工作流程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内资单位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进口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进口设备清单。

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的进口设备清单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入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的进入设备清单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为无碳复写多联单,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监制。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等加征100%特别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等加征100%特别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等加征100%特别关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6.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4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1年6月22日起,对报关进口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加征100%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2.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海关总署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1 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征收特别关税的计算公式:关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特别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附件2 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font size=+1>┏━━━━┯━━━━┯━━━━━━━━━━━━━━━━━━━━━━━━┓┃商品类别│税则号列│商品名称┃┠────┼────┼────────────────────────┨┃│87021091│≥30座大型客车(柴油型)┃┃├────┼────────────────────────┨┃│87021092│≥20座,但≤29座的客车┃┃├────┼────────────────────────┨┃│87021093│≥10座,但≤19座的客车┃┃├────┼────────────────────────┨┃│87029010│≥30座大型客车(非柴油型)┃┃├────┼────────────────────────┨┃│87029020│≥20座,但≤29座的客车(非柴油型)┃┃├────┼────────────────────────┨┃│87029030│≥10座,但≤19座的客车(非柴油型)┃┃汽车├────┼────────────────────────┨┃│87032130│排气量≤1L的小轿车┃┃├────┼────────────────────────┨┃│87032190│排气量≤1L其他车辆┃┃├────┼────────────────────────┨┃│87032230│1L〈排气量≤1.5L的小轿车┃┃├────┼────────────────────────┨┃│87032240│1L〈排气量≤1.5L的越野车┃┃├────┼────────────────────────┨┃│87032250│1L〈排气量≤1.5L,≤9座的小轿车┃┃├────┼────────────────────────┨┃│87032290│1L〈排气量≤1.5L的其他车辆┃┃├────┼────────────────────────┨┃│87032314│1.5L〈排气量≤2.5L的小轿车┃┃├────┼────────────────────────┨┃│87032315│1.5L〈排气量≤2.5L的越野车┃┃├────┼────────────────────────┨┃│87032316│1.5L〈排气量≤2.5L,≤9座的小客车┃┃├────┼────────────────────────┨┃│87032319│1.5L〈排气量≤2.5L的其他车辆┃┃├────┼────────────────────────┨┃│87032334│2.5L〈排气量≤3L的小轿车┃┃├────┼────────────────────────┨┃│87032335│2.5L〈排气量≤3L的越野车┃┃├────┼────────────────────────┨┃│87032336│2.5L〈排气量≤3L,≤9座的小客车┃┃├────┼────────────────────────┨┃│87032339│2.5L〈排气量≤3L的其他车辆┃┃├────┼────────────────────────┨┃│87032430│排气量〉3L的小轿车┃┃├────┼────────────────────────┨┃│87032440│排气量〉3L的越野车┃┃├────┼────────────────────────┨┃│87032450│排气量〉3L,≤9座的小客车┃┃├────┼────────────────────────┨┃│87032490│排气量〉3L的其他车辆┃┃├────┼────────────────────────┨┃│87033130│排气量≤1.5L的柴油型小轿车┃┃├────┼────────────────────────┨┃│87033140│排气量≤1.5L的柴油型越野车┃┃├────┼────────────────────────┨┃│87033150│排气量≤1.5L,≤9座的柴油型小客车┃┃├────┼────────────────────────┨┃│87033190│排气量≤1.5L的柴油型其他车辆┃┃├────┼────────────────────────┨┃│87033230│1.5L<排气量≤2.5L的柴油型小轿车┃┃├────┼────────────────────────┨┃│87033240│1.5L<排气量≤2.5L的柴油型越野车┃┃├────┼────────────────────────┨┃│87033250│1.5L<排气量≤2.5L,≤9座的柴油型小客车┃┃├────┼────────────────────────┨┃│87033290│1.5L<排气量≤2.5L的柴油型其他车辆┃┃├────┼────────────────────────┨┃│87033330│排气量〉2.5L柴油型的小轿车┃┃├────┼────────────────────────┨┃│87033340│排气量〉2.5L的柴油型越野车┃┃├────┼────────────────────────┨┃│87033350│排气量〉2.5L,≤9座的柴油型小客车┃┃├────┼────────────────────────┨┃│87033390│排气量〉2.5L的柴油型其他车辆┃┃├────┼────────────────────────┨┃│87039000│装有压燃式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机动车辆┃┃├────┼────────────────────────┨┃│87042100│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87042230│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87042240│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87042300│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87043100│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87043230│5吨〈汽车型≤8吨的其他货车┃┃├────┼────────────────────────┨┃│87043240│汽油型〉8吨的其他货车┃┃├────┼────────────────────────┨┃│87049000│装有其他发动机的货车┃┃├────┼────────────────────────┨┃│87051021│最大起重重量≤50吨的全路面汽车起重车┃┃├────┼────────────────────────┨┃│87051022│50吨〈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全路面汽车起重车┃┃├────┼────────────────────────┨┃│87051023│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全路面汽车起重车┃┃├────┼────────────────────────┨┃│87051091│最大起重重量≤50吨的其他汽车起重车┃┃├────┼────────────────────────┨┃│87051092│50吨〈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其他汽车起重车┃┃├────┼────────────────────────┨┃│87051093│最大起重重量〉100吨的其他汽车起重车┃┃├────┼────────────────────────┨┃│87054000│机动混凝土搅拌车┃┠────┼────┼────────────────────────┨┃手持和车│85252022│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载式无线││┃┃电话机││┃┠────┼────┼────────────────────────┨┃│84151000│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84152000│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空气├────┼────────────────────────┨┃调节器│84158110│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84158120│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84158210│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84158220│制冷量〉4千大卡/时的其他空调器┃┃├────┼────────────────────────┨┃│84158300│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调器┃┗━━━━┷━━━━┷━━━━━━━━━━━━━━━━━━━━━━━━┛</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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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标 签】海关总署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0号
【发文日期】2005-05-25
【实施时间】2005-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按照《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定的程序,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共同确认,《〈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附件“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拟生产产品)”中,税则号列32159090的绘图墨水及其他墨类(不论是否固体或浓缩)已正式生产。

自2005年6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澳门的上述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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