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随迁子女免费观摩优秀儿童剧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1]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5
【实施日期】201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学校卫
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1〕34号)
各相关区县教育局:
目前共有47.05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其中约13.2万人在162所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政府委托民办小学)就读,由于学校纳入民办教育体系时间不长,基础设施较差,卫生工作刚刚起步,与国家和本市的规范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为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核心理念,切实保障政府委托民办小学学生的身心健康,2011年,市教委将以学校保健室标准化建设、组织卫生保健教师专题培训和开展学生健康体检等工
作为抓手,加强162所政府委托民办小学的学校卫生工作,请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标准化学校保健室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上海市学校卫生条件标准(试行)》的要求,今年将全面开展政府委托民办小学保健室达标建设,在保健室设在底层、朝南、具有较好的通风及采光条件、使用面积达到14㎡以上等基本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配齐配足设施设备,具体见下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督〔2018〕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督〔2018〕2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精神,为更好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我们对2007年制定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督学的聘任管理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督学聘任工作中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8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督学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及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督学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的依法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教育督导工作,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和综合研究分析能力;(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绩突出;(四)初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构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现提出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若干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上海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但仍有少数儿童由于种种原因面临生活、发展和安全困境。
本市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到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和谐幸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到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大局。
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工作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沪府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一)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
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国家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教财〔2007〕2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07年秋季起,先郊区后城区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的费用。
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2007年秋季郊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退费工作2007年秋季,在有农村地区的10个市郊区县(闵行、嘉定、宝山、浦东、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和农场局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费用(不含作业本费)。
鉴于此前学生已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缴费,因此要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的教科书退费工作。
(一)退费对象上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中有本市学籍的在校学生(含外省市借读生)。
外省市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符合《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市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借读、有本市学籍的学生。
(二)退费标准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90%退还教科书费用,具体如下表所示:若实际支出的教科书费用高于上述退费标准,则超出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支付。
(三)退费要求各区县根据上述退费标准和区县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学生数,安排经费,通过学校退款给学生。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6〕29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我国保障残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对盲、聋、弱智学生开展随班就读,提高残障儿童少年入学率的有关要求,完善各区县对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增强区域管理职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构建网络化的管理体系。
(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管理体系,整体规划随班就读工作,明确普通学校、特教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各自的工作职责(见附件1-3),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对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
(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行政管理工作,教科研部门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研究、科研工作。
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要有专人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保证随班就读工作专职人员、师资培训、资源配置及有关活动等所必需经费。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的培养与骨干教师培养工程结合起来,要发现和推广随班就读教师的先进教育经验和研究成果,鼓励教师形成随班就读的教育特色,积极创造条件形成一支随班就读教师的骨干队伍。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随班就读工作管理机制,建立以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普通学校、特教学校共同参与的随班就读区域网络化管理体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教委关于对获得教育部通报表彰的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给予经费奖励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对获得教育部通报表彰的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给予经费奖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沪教委人[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委关于对获得教育部通报表彰的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给予经费奖励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由于在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工作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为中小学教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新课程师资培训作出突出贡献,被教育部予以通报表彰。
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全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通知》(教师厅〔2006〕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工作,经研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奖励以上两个受到教育部表彰的教育培训机构各100万元,用于配置培训设施设备。
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水平评估方案》(详见沪教委人〔2006〕68号),加强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的建设,促进教师进修院校的内涵发展,构建“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使教师进修院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希望受到表彰的静安区教育学院和虹口区教师进修学校继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开拓创新,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全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通知(教师厅〔2006〕1号)(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上海市教改委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作为我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市一直以来都在教育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海市教改委出台了一系列的婴幼儿教养方案,以满足市民对于高质量0-3岁婴幼儿教育的需求。
本文将对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政策背景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和人口红利的持续释放,0-3岁婴幼儿教养工作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全面发展,上海市教改委积极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方案。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为上海市0-3岁婴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教养服务,让他们能够在健康、幸福、安全的环境下成长。
二、教养内容1. 生活照料婴幼儿的生活照料是婴幼儿教养的基础。
上海市教改委要求各托幼机构和家庭教育者对婴幼儿的饮食、睡眠、个人卫生等方面进行科学指导和照料。
要求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2. 心理情感婴幼儿的心理和情感发展对其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上海市教改委提倡关注婴幼儿的情感需求,建立和谐的情感环境,促进婴幼儿的自我意识和社会交往能力的提升。
要求教养者在对待婴幼儿时,要充分尊重婴幼儿的个体差异,培养其积极主动的情感体验和表达。
3. 身体锻炼婴幼儿是在快速成长发育期,身体锻炼对于其发育至关重要。
上海市教改委鼓励托幼机构和家庭教育者为婴幼儿提供多样化的身体锻炼机会,包括户外活动、游戏、体育操等。
要求教养者关注婴幼儿的睡眠质量,保障其充足的睡眠时间。
4. 语言智力婴幼儿期是语言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上海市教改委提倡提供丰富的语言环境,通过言语启蒙活动、音乐、游戏等方式促进婴幼儿语言能力的发展。
教育者应该通过耐心的交流和互动,帮助婴幼儿建立初步的语言能力和沟通技巧。
三、实施措施上海市教改委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推动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的实施。
1. 执法监管对托幼机构和家庭教育者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管,确保其遵守有关婴幼儿教养的规定和要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学雷锋我践行”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2]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4.26【实施日期】2012.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生“学雷锋我践行”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德〔2012〕25号)各区县文明办、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大力弘扬雷锋精神,不断提升广大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市文明办、市教委决定开展中小学生“学雷锋我践行”系列主题教育活动。
活动要求通知如下:1.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文明办、教育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部署落实。
要根据社会进步的时代要求,丰富未成年人学雷锋活动的具体内涵;积极创新载体,增强活动吸引力和感染力,引导广大未成年人了解雷锋先进事迹,崇尚雷锋高尚品德,感悟雷锋时代精神。
2.增强活动实效。
要加强学雷锋活动的机制建设,推动学雷锋活动的常态化、长效性。
要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结合他们的认知特点,贴近他们的实际生活,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鼓励他们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成为新时期雷锋精神的传播者、弘扬者和践行者。
3.加强活动宣传。
要积极整合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并逐步形成特色。
通过学校电视台、校园广播、校园网、黑板报、校报、橱窗等途径,积极宣传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中小学生和典型事迹,营造良好氛围,扩大学雷锋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各区县、各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并及时总结学雷锋活动的经验和成果,在此基础上,市文明办、市教委将在今年下半年及时总结推广“学雷锋我践行”活动项目的优秀经验和成果,进一步推进学雷锋活动的深入持续开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3]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0.11【实施日期】2013.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77号)各有关区县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管理,进一步促进和引导学校规范办学,整体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开展首轮办学绩效评估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评估目的通过办学绩效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学校评价制度,进一步引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良好教育打下基础。
二、评估对象本市近两年连续年检合格的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
三、评估内容本轮办学绩效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管理、教师发展、课程教学、校园文化、办学成效等5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和29项“基本要求”,总分值100分(评估指标见附件)。
四、评估实施(一)评估时间本轮评估时间为2013年10月至12月。
2013年11月15日之前,区县完成区级评估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市级办学绩效参评学校;2013年11月20日至12月,开展市级评估。
(二)评估方法1.办学绩效评估采用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符合条件的学校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学校按照《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第二轮办学绩效评估指标》,认真做好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要求,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费范围和对象(一)在本市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普通幼儿园特教班、随班就读,并持有上海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二)在本市公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特教学校,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本市各类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并持《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免费内容和标准(一)学前教育阶段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1.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执行,寄宿生的早餐、午餐和晚餐费全部免除。
2.免住宿费。
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高中阶段1.普通高中残疾学生。
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免费标准参照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执行。
2.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公办与民办特殊和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残疾学生。
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普通高中: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试点高中国际课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际课程经验,深化高中课程改革,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目的意义通过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完善本市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增强普通高中课程的现代性、丰富性、多样性,探索本市普通高中引进和融合国外先进课程资源的方法和途径,着力培养一支研究国际课程的专家队伍、管理和实施国际课程的校长和教师队伍,为培养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能力的人才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试点工作引进的“国际课程”是指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设置的国民教育体系高中阶段或大学预科(先修)课程,不含语言类课程。
开展试点工作的学校须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
三、试点类别1.选择部分国际课程科目在拓展型、研究型课程中试用。
试用的课程方案及教材须经审查,参与的学生为学校正式在校生,不得另行招生。
所需成本纳入学校办学经费的成本核算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2.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
中外融合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须经审查,其中国家课程中的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应为必修课程。
学生须单独编班(以下简称“国际课程班”)。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向国际课程班学生另行收费。
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学费,按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 据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要 求 , 现 就 来 沪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 以 下 简 称 “ 随 迁 子 女 ” ) 就 读 本
市 各级各类 学校 提出 如下 实施意见 :
来 沪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就读本 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年 月 ( 2 0 1 8
1
1 1 日 )
沪 府 办 规 〔 2 0 1 8 〕 5 号 各 区 人 民政 府 , 市 政府 各 委 、 办 、 局
:
市 教 委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局 、 市 公 安 局 《 关 于 来 沪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就 读 本 市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的 实 施 意 见 》 已 经 市 政 府 同 意 , 现 转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按 照 执 行 。
由 各 区 教 育 部 门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并 公 布 本 区 适 龄 随 迁 子 女 人 园 具 体 规 定 。 区 教 育 部 门 可 依 据 持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 且 积 分 达 到 标 准 分 值 , 持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且 参 加 本 市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期 限 , 或 持 《 上 海 市 居 住
,
1 0
年 第 期 ( 2 0 1 8
5
)
全 日 制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自 主 招 生 考 试 。
( 四 ) 高 等 教 育 阶 段
1 持 . 《 上 海 市 居 住 证 》且 积 分 达 到 标 准 分 值 人 员 , 其 随 迁 子 女 在 本 市 参 加 中 等 学 校 高 中 阶 段 招 生 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教委基〔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22〕11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2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
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应用“一网通办”网站()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经典回响”电影展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经典回响”电影展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沪教委体[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经典回响”电影展映活动的通知(沪教委体〔2012〕11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在广大学生中回顾和讴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辉煌成就,弘扬中华文化,提高文明素质,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决定在全市中小学生中举办“经典回响”电影展映活动,充分运用影视艺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形象生动的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教育,丰富青少年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升他们的文化艺术修养,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与要求本次电影展映活动以弘扬爱党爱国精神、展现学生时代风采为宗旨,以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为主导,结合“百年树人”--电影阳光行系列活动,通过集中展映一批传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经典影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影视活动,强化优秀影视作品感染人、熏陶人的艺术功能,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对青少年进行形象生动的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教育,使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本次电影展映活动充分发掘校园内外的影视资源,通过组织学生在校园内外的观片与开展影视评论系列活动,提高学生的影视鉴赏能力,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本次电影展映活动立足普及、重在参与,结合电影阳光行活动,做到人人观摩影片、班班开展影评、校校举行活动、区县各有特色,通过积极组织各项影视活动,让蕴藏于学生中的艺术参与兴趣和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引导和发挥,大力推进影视教育活动的创新,使特色项目有新突破、日常影视教育工作水平得到新提高。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五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五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5]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8【实施日期】2015.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上海市第五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6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艺术教育的育人功能,充分展示学校艺术教育成果,切实推动中小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五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5﹞6号)精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定举办上海市第五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以下简称“展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展演活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坚持“立德树人”的育人宗旨,坚持以学校为基础、面向全体学生,坚持以普及促提高、以提高带普及,培养青少年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艺术修养,展示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
二、活动主题展演活动主题为“阳光下成长”。
展演活动要围绕主题,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
三、参加对象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的参加对象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艺术专业)的在籍学生,分为小学甲组、乙组和中学甲组、乙组。
小学甲组为普通小学的学生;小学乙组为以少年宫、少儿艺术团等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小学生。
中学甲组为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非艺术专业)的学生;中学乙组为中等职业学校艺术专业的学生、艺术专业学校的学生和以校外教育机构为单位组队的中学生。
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参加对象为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研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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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随迁子女免费观摩优秀儿童剧的
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2]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10
【实施日期】2012.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随迁子女免费观摩优秀儿童剧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2〕43号)
有关区县教育局: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使用教育资金,培养学生艺术素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我委决定组织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民办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免费观摩优秀儿童剧。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选送优秀儿童剧为随迁子女免费演出,是推进学校德育和艺术教育的一项工作,各区县、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工作和各项保障。
此活动由中国福利会儿童艺术剧院、静安区教育局协办。
市教委成立由体卫艺科处、基教处、财务处组成工
作小组。
工作小组与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静安区教育局落实演出剧目、演出场次、演出经费,会同有关区县落实演出场馆和学生观摩组织活动。
有关区县教育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联系市教委和协调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落实演出场馆、制订演出计划(包括演出场次、时间、地点、观摩学校及学生安排)、贴补经费不足。
二、实施方案
1.演出剧目
由市教委、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确定选送的优秀儿童剧目和演出时间、地点,各区县在此范围内协调有关学校具体落实。
2.演出场馆
基于场馆条件限制,此次演出采用相对集中方式,确定城市剧院(闵行区)、嘉定影剧院(嘉定区)、川沙影剧院(浦东新区)为演出场馆选择地,其他区县就近集中前往观摩。
3.演出安排
本次演出从2012年9月1日起至12月底前完成。
4.观摩组织
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儿童艺术剧院演出计划和演出场馆安排,根据场馆容量和学生人数做好观摩安排,列入观摩学校名单的学校的所有学生均应安排前往观摩。
5.交通安排
观摩用车原则上由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统一租用车辆接送。
为确保学生安全,必须租用有营运资质的租车公司承运,学生每人一坐,每车至少配备两名随车教师。
随车教师监督车辆安全驾驶情况,组织学生有序乘车。
6.经费安排
本次观摩安排总场次为40场,每场演出经费5万元(其中演出经费每场2万元,场租费、交通费每场约3万元),总额200万元,由静安区提供,并由静安区教育局与中福会儿童艺术剧院签订演出合同。
各区县可根据总量平衡的原则,在市分配给本区县演出场次核定经费额度中进行调剂使用,不足部分由区县承担。
三、其他事项
区县教育局要根据以上要求,积极准备并配合做好观摩演出的组织工作。
在每场演出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到场,协助儿童艺术剧院处理突发事件,各演出场所要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各区县教育部门在8月15日以前将工作小组成员反馈表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
(传真:23116836)
特此通知。
附件:1.随迁子女观摩优秀儿童剧活动场次名额安排表
2.随迁子女观摩优秀儿童剧活动区县工作小组名单反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1:
随迁子女观摩优秀儿童剧场次名额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