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_张文显_第四版_知识结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法律行为9.1复习笔记一、法律行为释义1.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欲望、意识、意志支配下所做出的外部举动。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1.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1)动机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2)目的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①认知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②认识错误,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
可分为:a.事实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b.法律错误,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但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1)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的举动。
①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②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2)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一、法律方法概说1.法律方法的概念(1)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①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②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是法律人判断是非的标准。
③实践性。
a.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b.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c.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2.法律方法的内容(1)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过程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2)法律发现,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3)法律解释,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4)法律论证,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
二、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原则或规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1)演绎推理,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2)归纳推理,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3)类比推理,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法治与社会建设【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26.1重点导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26.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治的概念从形式意义上来看,法治可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从实质意义上来看,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法治与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体现在:(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之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即使统治者也不例外。
同时,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人治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是以专制集权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
2.法治与法制法制,一般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①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的制约,但法制并不必然包含这样的含义。
②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
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
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的,它将与阶级分化社会共始终。
③二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
法治是与一定民主、自由和人权价值观念相联系。
但法制与这些价值都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2)法治和法制的联系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却绝对谈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3.法治与德治(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①行为的基本准则不同。
1.4.0.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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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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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2.权利和义务的多种分类 3.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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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由 规范性分类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 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 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 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以及与此相联 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 级为分类组合标准
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外部形式 的组合
标准
侧重点
相同
1.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只不过法律 体系注重内容,立法体系注重形式。 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他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大体一致的,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 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刑法法律 部门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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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按照法律规范自身 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 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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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 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刑罚制裁方法、民事责任 为特征的方法
法律体系
法系
概念区别
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 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 一整体,只能包括现行法律, 而且只能在一国主权范围之 内构成
张文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
张⽂显_法理学_第四版_考研笔记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对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本质是事物的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在关系2、揭⽰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了法与社会⽣产⽅式的因果联系⼆、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产⼒和⽣产关系,尤其是后者。
例如公有制就体现⼀种⽣产关系。
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
3.物质⽣活条件不是唯⼀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化、传统等因素。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它通过规⼈们的⾏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的1.国家创⽴法的⽅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法活动制定新法。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以法律效⼒,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以法律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度统⼀性和极⼤权威性(2)效⼒。
(1)⾼度统⼀性:⾸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国只能有⼀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部各规不能相互⽭盾。
(2)极⼤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为。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法是通过规定⼈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法律是⼀种特殊的社会规即具有规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或⾏为规1.规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程序性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是最后⼀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意味着法的每⼀个实施过程,每⼀个法律规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也不等于国家强制⼒是保证法实施的唯⼀⼒量第四节:法的作⽤⼀、法的作⽤的原理概念:法对⼈的⾏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的影响。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一章 法 学——第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划分法学:(1)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相应地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成文法不多,以习惯法为主体。
(2)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3)中世纪时期,法学附属于宗教。
中世纪后期,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并再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注释法学派。
(4)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5)17世纪,法权世界观出现,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即“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6)从18世纪末开始,出现了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才真正独立于哲学和政治学。
(7)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问世。
随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
(8)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综合(统一)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纷纷问世。
2.中国法学的历史(1)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但法学产生的主客观条件都不充分。
(2)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
(完整版)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
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
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
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
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二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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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D 三、判断正误 1. 对;2. 对;3. 对;4. 错;5. 错;6.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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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1.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2.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 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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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初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 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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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层本质:法的内容由特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类生存相关 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 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 是决定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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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文法字来源的一个传说: 很久很久以前,黄河流域有一个部 落联盟。其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 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他 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 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 獬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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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 物 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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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 人 论 , 则 咋 不 正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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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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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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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 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 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 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 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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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小时视频讲解】(第六章 法的要素)【
第六章法的要素6.1复习笔记一、法的要素释义1.法的要素的定义(1)法的要素的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法的要素的特征①个别性和局部性。
它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是组成法律有机体的细胞。
②多样性和差别性:a.法律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它不是同一的;b.相同种类的法律要素可以有多种不同的个性。
③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每个法律要素都是独立的单位,但是法律要素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又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某一法律要素的改变可能会引起其他要素或整体发生相应的变化。
(3)判断一个社会的法律要素质量高低的标准①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②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③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2.法的要素的分类法的要素的分类问题涉及另一前提性问题:将复杂的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即法要素的“模式”问题。
近代以来,流行的法要素模式的理论主要有四种:(1)“命令”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单一的“命令”要素。
(2)规则模式。
主张法律是一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又可以分成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定了一个要实现的目标,一般说来,这个目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面貌方面的某种改善;原则是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即将法律归结为律令、技术、理想三种要素。
我国法学界通行“法律规范”说,将法律归结为法律规范这一单一要素。
二、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释义(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概念的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
(3)法律概念的意义①表达功能。
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也是撰写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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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的本体(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考研笔记——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学法的运行(如何进行)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建设法的概念语义分析:法的本质: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广义:法律的整体。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渊源分类效力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
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重大意义: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张文显第四版 名词解释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1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果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价值分析方法: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又称实证研究方法,是指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总称。
第二编
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1法律汇编,即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排列,编辑成册,不改变文件的内容,也不是制定法律。
法的清理: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现象:即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感性的认识能了解到的。
法的本质:即法的内部联系,是指隐藏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或栖身之所,简称法源。
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行为和事件。
法的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化渊源:又称法的文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完整版)第三编-《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
西欧封建时代强大的教会和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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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封建法具有公法文化的色彩,西方封建 法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法的特点: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诸法合 体。指导思想是权力本位
西方法的源头为古罗马法,古罗马的私法最为 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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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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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人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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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每一个原始氏族社会都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的社
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组织 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另 一种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 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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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的法庭审判 英美法系的美国的法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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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成文法代表着不同的治理模式: 判例与成文法不同的形成背景: 判例的产生背景: 1、通过司法实现集权 (1)诺曼征服者特有的治理理念 (2)令状的司法化 2、陪审团审判方式的形成 3、《大宪章》——通过司法的统治
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如古印度《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婆罗门 -僧侣贵族,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农民、手 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奴隶和杂工)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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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社会下的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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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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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是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 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 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1.6.法理学课件(配套第四版)张文显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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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构成
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 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 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86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 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 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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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与 法律责任的实现
法律责任是一个社会评价的过程,通过法律责任的 实现,进行功利补救和道义谴责,以弥补社会损 害,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实现立法目的,体现 法律权威,进行社会控制,保持社会平衡,回复 社会常态,维护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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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形式、违宪 (二)补偿—精神和物质,主要是财产赔偿补偿 (三)强制—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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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 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 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 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 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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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有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认定”和“归结”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 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 国家机关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 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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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的本体(法是什么)法的价值(法应当是什么)考研笔记——法理学法的概念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法的价值概述法与秩序法与自由基本价值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继承、移植、改革理(如何产生和发展)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的制定——立法学法的运行(如何进行)法与社会(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的实施——守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社会建设法的概念语义分析:法的本质:基本特征:法的作用:广义:法律的整体。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初级本质:统治阶级意志更深层次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分类: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非任何问题都适用3、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发挥作用。
法的渊源分类效力渊源分类效力含义: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法的效力渊源)。
科学内涵:1、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2、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重大意义:类别:1、成文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非规范性,国际法。
2、不成文法。
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当代中国法1、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渊源2、正式渊源:8个3、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法的效力是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区别:1、法的效力表明了法的两重性:即表明了法存在的价值和权威,也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因此,法的效力提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2、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
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重要原因。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效力等级,亦称法的效力位阶。
解决法的效力冲突,一般使用如下原则: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上述原则解决效力冲突还存在问题时,可采用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撤销或改变,进行备案与审查方式解决。
在法治国家,还有法律系统化的方法,如法规清理、法律编纂等。
它可以解决法的效力冲突问题,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法释义: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三要素功能:1、表达2、认识3、提高法律和理化程度功能的法律概念:(要素一)分类:1、按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范性概念2、按确定性程度分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概念3、按涵盖面大小分为一般和部门法律概念要素法律规则:(要素二)法律原则:(要素三)含义: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分类: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调整型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含义: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分类: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原则作用: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指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知道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则有较强稳定性,而规则改变要容易的多。
3、在是否使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2、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分量问题。
3、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适用的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严格说明理由。
法律体系释义:概念: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08年已考)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12年已考)法律体系与法系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法律部门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及其划分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将制定的法律。
当代中国1、宪法及其宪法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法律体系5、社会法6、刑罚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一个纵向的法律运转体系。
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除静态的法律规范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制。
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的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他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指的则是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包括现行法律,而且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
权利和义务概念:分类:关系: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按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分)2、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按体现社会内容分)3、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按对人效力范围)4、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按因果关系)5、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收权利和积极义务(按意志和利益)6、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义务一起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也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根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行为释义: 结构: 分类: 概念: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1、具有社会意义 2、具有法律系 3、具有意志性 内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外在方面:行为、手段、结果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根据主体性质和特点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 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行为构成要件 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法律概念与分类概念: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2、调整型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5、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关系主体:客体:形成变更消灭:种类:自然人、组织、国家资格:权利能力: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概念: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特征: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法律性种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条件: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种类: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性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法律责任释义: 认定与 归结 承担: 定义: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本质:行为的规范评价。
责任主体(必备条件)构成: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核心)损害结果 主观过错种类: 民事法律责 任行政法律责 任 刑事法律责 任 违宪责任含义:原则: 责任法定原 则 因果联系原 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惩罚: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补偿:民事补偿、国家赔偿强制减轻和免除: 1、实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体现在: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 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