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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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图表整理

法理学  图表整理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即,法律调节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
1,法律是规范。“规范”,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2,法作为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其所调整对象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行为关系)或交互关系,即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3。法律的规范性,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4,法律的规范性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5,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人们可以为怎样行为;人们不得怎样行为;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 6,法律规范性的效力:适用的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且是反复适用。 7,法律具有规范性的原因:A,法律具有概括性;B,法律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C,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程序性。(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征)
1,强制性,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2,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 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4,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原因:首先,法律不能始终为人们自觉的遵守;其次,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5,法律强制力的特征:A,不等于纯粹的社会暴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B,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力并非法律实 施的唯一保证;D,现代社会,强制力出现弱化的趋势。
法 学
法 理 学
研究法理学的方法: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包括辨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科学方法,包括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比较的方法,数学的方法和系统论、控制 论。信息论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儒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等;4,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法理学框架图

法理学框架图


按确定性程度: 2)准用性规范:准许用其他法规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已有法规)

3)委任性规范:委托其他机关制定规则 来明确不确定的内容。(没有法规)

1)生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公布之日起

2)失效时间:条文规定时间;新法实施旧法失效;国家宣布终止 时间效力:
实体法-从旧原则:过去行为现在审理用旧法
内容(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产生:主体事实形成产生的权义关系;因合同双方的权义关系(如婚姻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
变更:主体、客体、内容,其中一要素变化,法律关系就变更。
的条件
消灭:主体间权义终止。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指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情况。
1 法律的组成成分:法律规范(最重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标准、法律技术。 2 法律规范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3 法律规范结构:三个要素 假定(前提)、处理(行为规则本身)、后果(奖励性和惩罚性)。
按调整中的不 同职能:
1)调整性规范 2)保护性规范
1)权力性规范:能做的行为。(可以做或不做,权利可放弃)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
1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法律。 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司法过程。 3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非正式解释:学者、其他个人、组织。

法的遵守:主体-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体。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非法行为(不按法律规定)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一、法律的定义与特点A. 法律的定义B. 法律的特点二、法律的来源与分类A. 法律的来源1. 习惯法2. 判例法3. 法律法规4. 国际法B. 法律的分类1. 私法与公法2. 实体法与程序法3. 民事法与刑事法三、法律的主体与客体A. 法律主体1. 自然人2. 法人3. 政府机关B. 法律客体1. 人身权利2. 财产权利3. 合同权利四、法律权利与义务A. 法律权利1. 人权与公民权利2. 财产权利3. 合同权利B. 法律义务1. 一般义务2. 特殊义务五、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形式A. 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2. 行政责任3. 刑事责任B. 法律责任的形式1. 财产责任2. 行政责任3. 刑事责任六、法律程序与司法制度A. 法律程序1. 民事诉讼程序2. 刑事诉讼程序3. 行政诉讼程序B. 司法制度2. 审判公开原则3. 公正审判原则七、法律的效力与适用A. 法律的效力1. 强制性效力2. 相对性效力3. 绝对性效力B. 法律的适用1. 时空适用2. 个人适用3. 物权适用八、法律的变革与发展A. 法律的变革1. 立法变革3. 社会变革B. 法律的发展1. 法理学发展2. 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3. 法学教育的推进结论法理学大一知识点框架图涵盖了法律的定义与特点、来源与分类、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责任形式、程序与司法制度、效力与适用、变革与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这个框架图,能够系统地掌握法律学科的基本知识,为进一步深入学习法律奠定基础。

公基思维导图-法理学

公基思维导图-法理学

法理学法的概述概念国家、国家强制力、物质决定反映统治阶级、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本人评价他人预测双方强制违法犯罪者教育一般人社会作用维护统治、执行公共事务法与其他与经济经济决定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与道德生成;表现形式;标准;范围;保障手段与宗教宗教同时控制思想与政策党的政策主导法法律关系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物、人身、智力成果、行为结果形成变更消灭法律规范(依据)法律事实(条件)法律行为(以人)法律事件(不以人)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社会革命战争法的效力效力层次上位高于下位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效力范围对人以属地为主,与属人和保护结合空间主权范围内驻外使馆、船舶飞机时间效力生效必须经公布失效明示和默示溯及力原则不溯及既往立法立法立法权全国人大及人常: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直属机构:部门规章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大人常: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市(自治州)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地方人大:自治和单行条例立法效力上级>下级同级人大>同级政府立法裁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国务院裁决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等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执法主体:行政机关内容:全面管理司法主体:司法机关内容:处理案件守法主体:所有人法律责任违法、违约、法律规定分类:民事、刑事、行政、违宪。

法理学结构图

法理学结构图

•法理学结构图
•一.导论
•二.法的内涵(可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Ⅰ法的名称,概念争议,特征,→→法明白什么是法?
•Ⅱ法的作用,价值→从社会角度来认识法
•Ⅲ法的内容和形式→剖析法的表里
•法的内容: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法律规则和原则)
•↓
•(权力,权利义务)- - -→可能责任和制裁
•法的形式:成文形式:制定法或成文法: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立法体系
•不成文形式:判例法和习惯法
•三.法的作用机制----如何产生法的效力
•作用机制可以从微观与宏观角度来认识
•法作用的微观机制
•作用基础和前提:
•●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官如何寻找?法律渊源↘
•演绎推理→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事实的出现→最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受法律意识的影响)↗
•法作用的宏观机制,又称法的运行
•立法→法的实施→法的实现和法律秩序
•↓
•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
•发的实施过程中运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四.社会中的法。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笔记-法理学-法的本体(树形图)
1)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
2)具有特定形式
3)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由公共权力机构创制,具有社会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强制性
由社会团体,宗教组织创制,不具有社会普遍性
3、普遍性
三个层次:
1)一国主权范围内
2)对同样的人和事,同样对待
3)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源自一致属地普遍性属人普遍性
4、利导性
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权利”与“义务”的两面性
只注重“义务”的一面性
5、程序下的国家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潜在力量
与其它暴力手段相比,法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即程序的正当性
6、可诉性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两层含义:
1)可争讼性:任何人都可以其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2)可裁判性。法律是可以作为依据的法律是有效的
人们是乐于遵守的达到了“秩序”的状态
第三节法的作用
图4、法的规范作用
图4、法的社会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的自身因素)
第四节法的价值
图5、秩序价值——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图6、自由价值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本质
图1: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议
图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第二节法的特征
图3: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
注释

宗教
道德
1、规范性
三个层次:
1)针对不特定人群
2)具有前瞻性
3)可以被反复适用
外在侧重
内在关注
公共权力作为后盾
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图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

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

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

法理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思维导图

依主体地位
法律关系的种类
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享有义务 单向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
特定双方主体间, 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法律关系
按数量
复合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的本体
如违约+侵权的竞合
对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应承受某种不理的法律后果
概念
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 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冲突,只能追究其一
基本价值是自由、正义和秩序,其他价值为一般价值
价值位阶原则
自由代表了人的不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正义是自由的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法的价值冲突
个案平衡原则
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须受自 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特定的 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坚固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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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 法理学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 — 法理学

民主国家优先保障权利 自主决定,主要,第一位
权利
必须做出和不得作出
内容
次要,第二位 义务
履行义务的目的是更好的享有权利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生理器官
人身
客体
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
行为 行为结果
法律规范(是依据)
社会/自然事件
法律事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由人意志控制)
法律事实(前提条件和中介)
实证主义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道德相联系
内容正确为唯一要素 非实证主义
恶法非法(自然法学)
宗教控制思想 法与宗教
统治阶级:党
法典法条:决议宣言 国家强制力:党纪
法与执政党政策
党的政策指导法 法更稳定、程序化
调整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
活人
自然人
组织
法人
非法人 其他组织
主体
国债(国家债务人,百姓债权人) 国家
国家、国家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社会关系 法的概念●
制约行为 规范性
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性
人人平等(立法不平等) 必须遵守
普遍性 强制性
法的特征
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程序性
诉讼
可诉性
确定指引:设置义务 不确定指引:宣告权力
本人行为
指引作用
对他人行为 双方行为(包括国家、机关行为)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司法
国家强制力 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法律文书
主体:所有人
守法 宪法法律、各种法规规章
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
分类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政治性基本特征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党的事业至上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一、社会主义实践基础法治地位和作用理念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重要使命:服务大局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治统一、体系完备)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其他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法的局限性3种类:秩序自由正义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权利与义务结构上数量上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价值上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思维导图 脑图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思维导图 脑图

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法的含义与特征含义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权利义务性。

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3.国家强制性(最主要特征)4.普遍性5.规范性 针对不特定的人,可以反复适用。

6.程序性7.可诉性法与社会法与政策法与道德1.生成方式:法律是国家制定道德是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2.行为标准:法律有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可操作性强道德无具体表现形式,笼统、原则、标准模糊3.强制方式:法律是外在强制,国家强制力道德是内在约束。

良知认同和责难4.调整方式:法律重外在行为道德重内在动机5.解决方式:法律可诉性。

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本人行为。

一般VS个别,法律这样规定我这样做2.评价作用:评判他人行为。

根据法律他这样不对3.预测作用: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会出现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典型题:银行贷款评估4.教育作用: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个别VS一般,举个别例子来教育大众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约束。

社会作用法律体系和法的分类法律体系含义特征(1)只包括国内法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2)包括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曾经存在,但已经失效的法;(3)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法的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以创制主体、适用范围分类。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类。

①成文法又称制定法②不成文法没有文字或有文字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指习惯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分类。

①我国根本法指宪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以法的效力范围分类。

5.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内容不同分类。

①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②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YGOOD法律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

YGOOD法律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

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学基本理论特征 1.规范性;2.国家制定;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作用 1.指引;(自律)2.评价;(他人)3.教育;(一般行为)4.预测;(相互间行为)5.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局限性: 1.人的因素;法律只是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无法对人所有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受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2.社会因素;法律的制定依赖于客观经济条件;法律的运行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受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3.法律的自身因素2.法的渊源当代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刑法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商标法等),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政府产生制度;以上事项若未制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对其部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内有效;5.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规章; 1.由国务院、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7.国际条约、惯例。

我国跟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效力从上到下,法律之间有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非正式法源习惯;判例;政策。

3.法的实施守法不仅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共之物;文物;军事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实证主义法学的认识在法的概念上的争论焦点在于法与道德有无联系法的本体法的本质(内在):三级本质法的特征(外在):六大特征社会作用第二节法的价值基本价值:秩序、正义、自由其他价值:利益、效率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法律规则的种类律原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义务的种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定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同位阶同一位阶位阶交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定义非正式的法的渊源的适用条件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习惯、判例、政策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定义法律部门调整对象为主,调整方法为辅划分结果:公法、私法与社会法第六节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同时是法适用的结果)法的对人的效力:四种原则效力对事的效力效力的范围空间效力时间效力:生效、终止生效和溯及力1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第七节法律关系12、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种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第八节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其他法律规定:如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法律法律责任的竞合及其处理原则:一般从重,但轻责已究,可折重责责任归责原则: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免责条件: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2成功与差一点儿成功之间只差一点儿。

——高晖云高晖云微博第二章法的运行广义的立法、狭义的立法立法的特点立法体制的核心在于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的种类:国家、地方、行政、授权的四类立法权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我国是“一元多层”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广义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狭义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即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司法件的活动。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硕-法理结构图

法硕-法理结构图——法理学知识结构——⑴法学是一门科学1.法学的定义:是一门以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⑵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科学⑴从认识对象上看2.研究对象(很广)⑵从任务上看一、法学概论⑶从层次上看3.体系:法学体系实际上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具体分类⑴产生条件:首先,其次4.法学的产生和发展⑵法学发展情况(西方法学)1.产生二、马克思主义法学 2.地位1.法理学的定义⑴研究对象的内容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⑵研究对象的特点三、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⑴与部门法的关系⑵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3.地位⑶与理论法学中的其他学科的关系⑷在整个法学体系中1.方法论原则——坚持唯物辩证法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2.基本方法3.应注意的问题五、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⑴经济因素:金属工具的制造和使用—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出现—出现社会大分工—出现私有制—阶级分化……1.起源因素⑵政治因素:①阶级斗争的需要②社会公务的需要一、法的起源⑶其他因素2.法产生的一般规律:⑴……⑵……⑶……(一)奴隶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封建制法:1.特征;2.重要法律二、法律的演进(三)资本主义法:1.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2.特点(四)社会主义法:1.特点⑴概念⑵分类1.英美法系⑶英美法系的范围⑷英美法系的特点三、法系⑴概念⑵分类大陆法系⑶范围⑷大陆法系的特点3.两大法系的区别一、⑴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1.法的阶级意志性⑵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⑶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非单一性⑴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2.法的物质制约性⑵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⑶制约性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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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框架图
政治性
基本特征人民性
科学性
开放性
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属性人民利益至上
基本理论(“三个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理论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一、社会
主义实践基础
法治地位和作用
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基本内容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治统一、体系完备)
基本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注意重点: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和职业道德水平)
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其他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可诉性)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法的作用社会作用2
法的局限性3
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二、法的价值价值位阶原则
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4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分类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的要素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5: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法律原则种类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分类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
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与义务结构上
数量上
两者的关系6产生发展上
价值上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2法的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

①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②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局限性的体现: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③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④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并不是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3)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述一个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内容上,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于共性;法律原则比较笼统模糊,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2)适用范围上,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广;(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者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法律原则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的强度之中。

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历史上受到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7
不同位阶
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同一位阶
位阶交叉时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调整对象
与调整方法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8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9
属人主义
二、法对人的效力原则属地主义
法的本体法的效力保护主义
折中主义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的时间效力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分类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双向(双边)、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第一性(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从)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行为能力
客体种类→(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法律规范社会事件
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法律事件自然事件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善意、合法行为
恶意、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竞合
法律责任时效免责
不诉及协议免责
免责事由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
法律制裁的特点是违法者被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是惩罚性的而非补偿性的
7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8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9当代中国法律体系:①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②三个不同层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一元多层次
立法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10
依法行政原则
执法的基本原则讲求效能的原则
公平合理的原则
司法公正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司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的实施执法与司法的区别11
主体:所有人
守法范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
律和非基本法律、而且包括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
内容: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可预测性
三、法适用法适用的目标正当性
法的运行的一般法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原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12
寻求正当性
特点受现行法律约束
实践理性
法律推理演绎法律推理
种类归纳法律推理
类比法律推理
设证法律推理
特点:(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按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分:(正式与非正式解释)法律解释种类按解释尺度的不同分:(限制、扩充与字面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文义、历史、体系、扩充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语义学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图
或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10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

而法律草案的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
11司法与执法的区别:①主体上: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②内容上:执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管理处理案件,司法是裁决法律问题的纠纷。

③程序性上:执法没有司法要求的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④主动性上:执法有较强的主动性;司法具有被动性
12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①外部证成: 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 前提本身的合理性。

②内部证成: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根据:(A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B法的相对独立
性C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D法的发展的历
史事实的验证)
法的继承A法律术语、技术、形式;
B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技术性规范或者是反映法的发展内容社会整体利益的规范;
C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四、D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
法的演进法的移植:(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
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的区别13
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法的传统:法系
内发型现代化
动力来源:外源型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特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本质上
联系内容上
法与道德的关系功能上
五、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法与社会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
区别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5.运行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法与人权的关系
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3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①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②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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