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韩日司法能动性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与朝鲜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韩国与朝鲜国际私法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刘仁山2013-4-4 17:38:54 来源:《暨南学报:哲社版》(广州)2008年4期内容提要:韩朝两国新近颁行的国际私法,无论在总体构架上,还是在总则以及分则对相关法律冲突问题的规定上,均有其独特性。
在有关公共秩序的保留、特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及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等问题上,韩朝两国国际私法均有值得我国借鉴和关注之处。
关键词:法律适用冲突法立法模式作者简介:刘仁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武汉 430073)韩国现行国际私法是2001年4月颁布并于同年7月开始施行的《韩国涉外私法》(以下称韩国国际私法),[1]636-652韩国国际私法是对原于1962年施行的《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的修正。
[2]80-86朝鲜现行国际私法则是1995年9月通过并同时实施的《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以下简称朝鲜国际私法)。
[3]578-587朝韩两国国际私法新法之颁布尽管相隔七年,但两部法规都共有62条,都是对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的国际私法立法浪潮的回应。
①作为我们的邻国,其国际私法立法是走在我国前面的。
一从总体情况看,韩朝两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结构、总则及分则的规定,各有特色,其中有些是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有些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一)立法结构方面朝鲜国际私法由“总则”、“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程序法”三部分构成。
其总则(即“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明确规定,朝鲜国际私法主要就其自然人或法人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与此相应,其分则的前三章分别是关于国际私法主体、财产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
其中,“财产关系”章涉及物权和债权(包括合同债与非合同债。
而合同之债包括海事合同在内,非合同债中包括海事侵权之债在内),“家庭关系”章涉及亲属关系和继承。
日本文化法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文 化财产保 护法 》 出 台的 目的是通 过法治 的形式 对 文化
财产进 行相应保 障 , 这 种模 式体现 了政府机关在 文化发展 过程 中起 到 的积极作 用 。不过 , 第 二次世 界大 战初期 的十几 年 间 , 地方政 府 、 民间人 士和学术界对公 共文化提供 法治保 障的积极
性 要远远 高于 中央政府 , 在这 些地方 政府 、 民间人士 以及 学术
化大 国, 拥有5 0 0 0多年 的文化历 史 , 并 且早在抗 战 时期 就引入
了文化 法治 , 按理 来说我 国文化 的法 治化 理应 比较成 熟才 对 , 但 实际上并 不是 , 反 而是 文化 法治化发展 缓慢 , 主要原 因在 于 起步晚和偏 重于经济发展 的原 因, 导致 中国文化 法律 法规不 完 善, 相 应的法律 体 系不健全 , 进 而导致 中 国文化 法治化 发展 受 到 阻碍 , 不利 于 中国文化的健康性 和持续性发展 。所 以要借 鉴 日本文化 法治经验 , 推动 中国文化 法治发展 。
一
直以来 , 中国文化法治就存 在基础薄 、 起步晚 等问题 , 其
归根结底 , 文 化活动是人 的 自由创造 活动 , 在这个 意义上 , 《 日本国宪法 》 就是 文化 法治 的基 本法 , 是保护文 化活动 自由的 最高法律 规范 。尽管 和欧美 国家 相 比, 日本最高 法院对于宪 法 实施 不够严 格 , 但是 保护 言论与 出版 自由 、 研究 与艺 术 自由等 与文化 活动相关 的 自由早 已是 日本社会 的广泛共识 , 政府不 能 随意 干预和侵犯 , 从而 为 日本文化 艺术 的 自由创 造保 留了充分
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第一篇: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摘要:“喜刑名法术之学”的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他有选择地继承、发展了先贤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治国理论,提出了以“法”为中心、“势”“术”为辅翼、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方略,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方式干预和参与现实的政治运作,结下了硕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价值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起源(一).社会发展进化规律的要求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
君主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则换来残暴的恶名。
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建立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对儒家、墨家、道家等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同时,又对前期法家“法”、“术”、“势”思想进行系统整理才第一页共一页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形成他的法治理念。
1.法治的人性论基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子·八经》)。
韩非认为,“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人人皆好利恶害,人人都是自私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 一次示 范运 行分 为两个 阶段 : 第一 阶段 以 2 0 0 7年 5月 1 0日至 6月 1 2日间 的“ 校 园暴力 自行 申告 期 间” ①的“ 善导 附条件 训放 案件 ” ② 为对 象 ; 第 二 阶段 以 2 0 0 7年 6月 1 2 日至 7月 1 3日间的校 园暴 力 等 “ 轻微 少 年犯罪 ” 为对 象 。示 范 运行 的方式 是创 设 “ 家 族会 合程序 ” 。但第 一 次 示 范运 行仅 在 实 施 了“ 专 家参 与 制 ” ③的 5个警 察局 进行 。虽 然此 次 示 范运 行 曾希望 通 过 “ 警 察 阶段 善 导 附条 件训 放 制 度 ” 、 “ 少 年法 侦查 时专 家参 与制度 ” 和“ 恢 复性 司法 制 度 ”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构 筑 民众参 与警 察 侦 查程 序 的侦 查 系
视为最 早 在韩 国实施 的恢 复性 司法 程序 。 在导 人恢 复性 司法 的大讨 论过 程 中 , 诸 多专 家 指 出 , 鉴 于恢 复 性 司法 所 标 榜 的原 则 和 目标 , 对 与成
人 犯相 比更 具有矫 正 可 能性 的少年犯 而言 , 适 用恢 复性 司法将 更加 有 效 。具 体 而言 , 以 自发参 与 和对 话 为原则 的恢 复性 司法 , 不会 使 少年 犯 打上 罪 犯 的标 签 , 且 可 以促 使 少 年犯 反 省 自己 的行 为 , 防 止他 们 再 次实施 犯 罪 。同时 , 对于被 害人 而 言 , 通 过加 害人 的道 歉 和损 害赔 偿 , 可 以尽 可 能地恢 复 正 常社会 生 活 ,
第7 4号 ) , 韩 国刑事政策研 究院, 2 0 0 8年 6月, 第2 0 6页。
日韩技术创新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日韩技术创新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内容摘要]本文从历史的角度探索了日、韩两国从模仿走向创新的经验,指出中国企业要根据自身体制特征、技术情况,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创新经验选择合适的技术创新策略,政府及社会也要为之创造相应条件。
[关键词]技术创新,政府作用,企业当今世界,国家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产业和企业间的竞争。
一个国家只有拥有了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及产业,才能在竞争中取胜。
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人力投入持续增长,人力资源的水平、层次也在不断提升,企业已逐渐成长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科技力量有待加强。
为了促进中国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本文将着重探讨日、韩两国的创新和强国之路,以从它们的经验中获得启示。
日、韩两国虽然目前在国际上创新成果显着、国力强盛,但都经历了从落后走向繁荣,从模仿起步走向技术创新的过程。
一、日、韩技术创新之路的相似和独特之处(一)日、韩技术创新的相似之处日韩两国的自然条件都不优越,经济基础原来也薄弱,都经历了从落后走向繁荣的过程。
日本在明治维新前是个十分落后的封建小国,自然资源缺乏,人口密度大,可利用的土地少。
韩国在1961年时还是个自给自足的落后的农业国,自然资源同样匮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及苏丹,不及墨西哥的1/3。
然而这些资源劣势和压力反而刺激了日韩两国努力提高人力资本质量,高度重视产业的创新与发展,避开了很多发展中国家依赖的粗放型增长模式。
以日本为例,由于缺乏金属和其他原材料,为节省材料、寻求替代材料的努力使得日本企业成为世界陶瓷、复合材料及碳纤维的领军人物;能源的缺乏使得日本企业一向重视通过创新和发明降低能耗,石油危机出现时,日本企业反而在某些产业上开始占据优势;土地少的劣势使得日本发展出了先进的“及时生产”模式,成为其他国家学习的典范;同样在上世纪60—70年代,由于日元升值、人力成本提高等压力的出现,使得日本企业积极发展自动化及采取国际化生产作业,这些劣势及压力为日本企业维持长期的竞争优势提供了动力。
日本法律继受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法律继受经验及对 我 国的启示
杨毅炯
( 湖南 大学
摘
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08) 10 2
要- 日本与我 国一表带水 , 古至今便 有着密切 的联 系。 法律方 面尤其如此 , 从 在 自从圣德太子制定 了日本 以一部成文
化后 , 日本便开始大量继受古代 中国许 多优 秀的法律 制度 与文化 。 而中 国在 近代 的法律发展 中也将 日本作 为学习西方优 秀法 律制度的跳板 , 中国法律 用词很 多都是直接从 日本 的法律 用词 中学来的。中国正处在改革开放 的关键 时期 。 而经过几次大的 法律 改革的 日本 已经走在 了我们 的前面 , 因此, 本文着重分析探讨 日本法律 继受的经验 以及 对我 国的启示 , 希望对我国的法
载 :其 俗杀人强盗及奸 皆死 , “ 盗者计赋酬物 , 无财者没 身为 奴, 自馀轻重或流或杖。每讯究狱讼 不承引者 , 以木压膝或 张 弓 以锯其颈 , 或置 小石于沸汤 中 , 令所 竞者探之 , 云理屈
开法律的继受这一学习方法 的。
( ) 本 法 律 继 受概 况 二 日
者 即手烂 。或置蛇瓮 中, 取之 , 曲者 即螯手 矣。人颇恬 令 云
历 了绳 文时代 、 弥生时代 、 坟时代等 数个历史 阶段 。公 元 古
二 实际末 ,铁器在从 中国和朝鲜半 岛传人铸造青铜 的技 术 后, 传人 日本 。之后生产力不断发展 , 日本 开始出现不足 国 家 。三世纪 时 ,大 和” “ 在本州中部兴起 , 为当时 比较强大 作 的奴隶制 国家 ,它不断发展扩张 ,到五世 纪时统一 了全 日 本。但是 , 与中国和其他周边 的一些 国家相 比, 当时的 日本 还是十分落后 的。豪族控 制的全部 的政权和土地 , 经济制度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中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就业率低、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等问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只有不断的改革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中日法学教育有着深厚的渊源,本文主要讲述了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分析其经验和教训,使中国的法学教育从中获得启示,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进而不断的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关键词:日本法学教育经验教训启示一、繁荣之下难掩危机的中国法学教育(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从培养”刀把子”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对口人才”,再到当下各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点提出的人才培养模式,我们看到的是时代的变迁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影响。
如今法学专业的学校数量与在校生人数大幅增长,据统计,”中国目前有615所高校设立了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在校本科生45万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硕士生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千人。
”⑴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无论是对法学教育结构的改革,还是对发挥法学教育整体优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不断加强。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规模化的法学教育依然给每一个受众披着”精英”的标签,然而,正如数量并不能代表质量,法学教育自身结构性制度失范问题日益突出,看似一片繁华似锦的中国法学教育,其实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中国法学教育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人才必须具有社会适应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教师”主导兼主体”,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法学教育长期偏重于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往往脱离了社会现实,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薄弱、专业技能低,不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够综合运用法律及相关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人才。
论司法能动性在中国的开展及其规制
及其存 在 的 问题 , 求探寻 一 条适合 中国 国情的 司法 改革 的模 式和 路径 。 力
关键 词 司法 能动 司 法为 民 司法 改革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 l-3 1 0 —5 22 1 )6 l90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司法能 动的 含义 及价值
再次, 司法 能动 性有利 于最 大 限度地 实现 个案 正义 。“ 从我 国传统 文化所 体现 的价 值观 和思维 方 式来看, 社会 和 民众难 以接
官在司法过 程中, 积极应 对社会 现实 需要 , 遵循一 定的程序 和规 则, 受 刚性 的规则 主义, 向于实 质正义 而不是 程序 正义或 形式 理性, 倾 创 造性地 理解和 适用 法律, 对案件 做 出理性 判断 并能 动地服 务社 司 法的 程序价 值 在现 实利益 面前 往往 被忽 略不 计 。 而法 律 的至 ”
自制 定公布之 日起 , 即逐渐 与 时代脱节 ” 而 能动的 司法则 能很好 , 地补 充成 文法 的这 一缺 陷。因此 , 了更客观 、 正的 审理 案件, 为 公
法能 动主义 的基 本宗 旨是, 官应 当审 判案 件, 法 而不 是 回避 案件, 处理 好稳 定与 发展 的关 系, 唯有 通过 法官 的能动 司法 , 才可 以有 并且要 广泛 地利用 他们 的权 力, 是通 过扩 大平等 和个 人 自由 尤其 的手段 去促 进 公平— — 保护 人 的尊严 。能动主 义 的法 官有 义
一
、
出何谓 正确 的规 定 。人类个 性 的差 异, 人们 行为 的多样 性 , 有 所 人 类事 务无休止 的变化 , 使得 无论是 什么 艺术在任 何 时候都不 可 能制 定 出可 以绝 对适 用于所 有 问题 的规则 。 ” .
日本精密司法经验与启示
日本精密司法经验与启示刘文峰【内容提要】日本刑事司法被称为精密司法,检察官垄断起诉下的起诉犹豫制度、职业法官垄断审判下的职权审判制度是精密司法形成、运作的制度基础。
程序精密和结果精准是精密司法的优点,但也存在忽视正当程序、审判形式化等问题,为此日本通过强化检察审委会制度、引入裁判员制度等司法民主化措施对其进行改造。
鉴于日本精密司法的经验教训,我国司法改革中应注重程序公正,并在司法程序设计上兼顾精密化与民主化的平衡,同时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立足于我国国情推动改革进程。
【关键词】日本精密司法司法改革刑事诉讼近代日本刑事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周密侦查、慎重起诉、法庭细致入微审理和极高的定罪率以及完备的救济制度设置等为显著特点的刑事精密司法,并成为日本刑事司法的核心要素。
我国学界近年来对日本精密司法进行了初步介绍。
有学者呼吁学习借鉴日本精密司法经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以期实现刑事司法的精密化和职业化。
⑴但笔者通过梳理发现,国内对日本精密司法研究成果并不多,有必要在这方面作更深入的研究。
一、精密司法的含义精密司法一词,是由日本学者松尾浩也教授首先提出来的,他说:“日本五十多年来积累的这种司法制度既不像美国也不像法国、德国,而是具有日本特色的特殊的司法制度。
为了便于理解,我创造了一词叫精密司法,即侦查非常彻底,起诉进行得审慎,审理也非常的细致入微。
”⑵国内学者对其进行了进一步解读,如陈卫东教授指出,精密司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是一个用来形容日本刑事司法程序的专有名词,意指一种严密而精确的司法程序,这种程序最明显的标志在于其非常高的有罪判决率,背后是整个司法结构设计的精密化、司法程序运行过程的精密化,并以此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乃至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及正义性。
⑶笔者认为,精密司法是有着专属历史阶段特征的概念。
日本刑事诉讼法发展史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明治维新前,主要学习唐律,实行律令法制和武家法制,刑事诉讼法包含于其中;明治维新至二战结束,主要以法国、德国为样本,制定了单独的刑事诉讼法;二战后,其刑事诉讼法受到美国法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因素。
韩非子“法治”思想研究作文3000字
韩⾮⼦“法治”思想研究作⽂3000字2021-04-18 中⽂摘要: 在古代中国,春秋战国是⼀个社会⼤动荡、⼤变⾰的时代,当时列国争霸兼并剧烈,社会已到了礼崩乐坏的局⾯,⽼百姓⽣活在⽔⽣⽕热之中,国家的法治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
于是⼀些开明识惠的君主已认识到了加强巩固君主专制的重要性并以此统⼀中国,此时以韩⾮为主要代表的法家思想登上了历史舞台,其核⼼的法治思想对当时的秦朝治理国家以及最终统⼀中国起到了举⾜轻重的作⽤,但随后秦朝⼜以极短的寿命由盛⽽衰直⾄灭亡的悲惨的历史结局,使我们不得不对韩⾮法治思想提出了疑问:为什么会这样呢? ⼈类当今已经跨⼊21世纪,随着中国正在逐渐⾛向现代化和我国加⼊世贸组织,不仅给我国的经济建设,也给我国的法治建设代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取得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并且某些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其进程。
⽽以韩⾮为主要代表的法家思想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起到了极其重⼤的深远影响,伴随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演变,因此我们有必要再次深⼊系统研究韩⾮法治思想以此来拓展论证其是否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有现实意义及联系? 关键词:韩⾮法治思想意义 导论: 韩⾮⼦是中国先秦时期法家思想的集⼤成者,其创⽴的以法为本,“法、束、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借鉴和吸收韩⾮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和研究其思想的局限性,对当今我国正在如⽕如荼进⾏的“法治建设”和新旧体制、新旧观念更替以及创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指导借鉴意义。
有关韩⾮⼦法治思想研究,我国从古代到近代⼀直都在探索钻研,⾄当代我国学术界更是出现了空前的“百花争鸣”的热潮,当代的学者们在总结前⼈的经验后不断推出了很多的研究成果,⽐较有代表性的如:郭沫若《韩⾮⼦的批判》、范⽂澜的《中国通史简编》、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等,从以上这些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可归纳为三点:1、韩⾮思想阶级属性即韩⾮思想是与旧奴⾪主贵族相对⽴的;2、韩⾮基本思想问题即韩⾮基本思想就是“法、束、势”三者相结合的理论体系;3、韩⾮思想的来源即韩⾮思想与儒、道、法、墨家关系较为密切,但总的说来还相当薄弱,研究还是深度不够,认识不够,理论缺乏具体分析,贬斥有加,以偏概全,没有全⾯的认识,特别是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的研究很少并且不是⾮常系统,没有⾜够的总结和⽐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作联系。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摘要】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日韩司法研修制度特点的分析,可以启示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向。
我国法学教育需要加强与日韩司法研修制度的交流合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
借鉴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能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并促进其整体水平的提升。
展望未来,我国法学教育可以借鉴日韩司法研修制度的成功经验,推动法学教育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法学教育、借鉴意义、特点、启示、现实问题、交流合作、重要性、发展方向、日本、韩国、法学院、教学模式、学习经验、教育改革、国际合作。
1. 引言1.1 概述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是指日本和韩国为在司法领域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而制定的一套研修体系。
该制度通过结合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让学员在司法实践中学以致用,全面提升其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包含法学教育、实习培训、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旨在培养出德才兼备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司法实践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注重培养学员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跨学科综合素养,强调实践教学与理论研究的结合,提倡学生在实践中探索、在项目中体会、在经验中成长。
通过日韩司法研修制度的学习,学员能够全面了解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和学术研究成果,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和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为学员提供了一个全面发展的平台,为日韩司法领域培养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法学人才。
1.2 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我国法学教育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各类法学院校不断增多,专业设置也逐渐完善,教学质量和水平也在提高。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教学资源不足,专业师资力量相对不足,导致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及其启示
启示》2023-11-01CATALOGUE 目录•引言•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概述•韩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启示•韩国司法公开制度与我国情况的比较•我国借鉴韩国司法公开制度的思考01引言背景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意义通过对韩国司法公开制度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其运作机制、实践经验及存在问题,为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研究背景和意义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剖析韩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实践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以及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韩国司法公开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和方法本研究主要对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包括其制度框架、实践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研究范围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背景以及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国。
同时,由于研究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本研究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相关案例和实地调查。
限制研究范围和限制02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概述定义司法公开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实施司法程序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
范围司法公开制度涵盖了案件的受理、调查、起诉、庭审、裁决等各个环节,以及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政策法规等相关信息。
起源韩国的司法公开制度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韩国社会开始关注人权和法治,要求司法机关公开更多的信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监督。
发展随着韩国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司法公开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推广,特别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加强了司法公开的力度,以重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韩国司法公开制度主要包括案件信息查询、庭审公开、裁决公开、司法文书公开等,以及面向公众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日韩司法研修制度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日本司法研修制度,是由法务省国际部门和日本国际司法互动促进中心组成的一个机构,旨在提高司法系统的国际化水平。
该机构通过举办课程、交流培训等方式,向国内外的法律从业者传授日本的法律文化和制度。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重在实践与教学相结合,强调互动、交流和合作。
在教学方面,日本将法律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人员,开设不同层次的课程,使学员能够系统地学习从法律理论到实践中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除此之外,该制度还注重与国外法律教育机构的合作,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知识。
而韩国的司法研修制度也同样值得我国的法学教育学习和借鉴。
韩国法官、检察官在任前必须参加韩国司法研修院的培训,培训内容涵盖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
在培训过程中,韩国司法研修院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的课程,其中包括主题讲座、座谈会、访问学习等多种形式,力求使培训内容既符合实践需要,又兼顾理论研究。
首先,从制度设计上看,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注重实践与教学相结合,强调交流和合作。
此外,该制度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律人员,开设不同层次的课程,从而充分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这种针对不同人员设置不同课程的思路值得我国法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
其次,从培训内容上看,日韩司法研修制度主要涵盖了法律理论、实践技能以及国际化视野等多个方面。
这种培训内容的全面性,有助于提高法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对于完善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内容和质量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再次,从国际化合作层面看,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注重与国外法律教育机构的合作,吸取外国先进经验和知识,这有助于拓宽法学人员的国际化视野,增强国际竞争力。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内容摘要]2007年韩国通过修改《少年法》而正式导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除了《少年法》第25条之3明确规定了法官审理阶段的“和解劝告制度”外,恢复性司法理念还影响了警察侦查和检察官审查阶段有关制度的运行和修改。
韩国导入恢复性司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促使加害少年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积极赔偿,更致力于加害少年的矫正和健全地回归社会。
这一宗旨体现在法律条文、运行规t和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强调专家参与,以促使司法机关作出科学、合理的决定。
但同时,韩国在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以给我们些许参考。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和解劝告少年矫正少年司法一、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导入韩国国内关于导人恢复性司法的讨论始于2000年左右,历经数年的研究和争论,通说认为2006年4月起在部分检察院开始试行,2007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院全面施行的“刑事调解制度”可以视为最早在韩国实施的恢复性司法程序。
在导人恢复性司法的大讨论过程中,诸多专家指出,鉴于恢复性司法所标榜的原则和目标,对与成人犯相比更具有矫正可能性的少年犯而言,适用恢复性司法将更加有效。
具体而言,以白发参与和对话为原则的恢复性司法,不会使少年犯打上罪犯的标签,且可以促使少年犯反省自己的行为,防止他们再次实施犯罪。
同时,对于被害人而言,通过加害人的道歉和损害赔偿,可以尽可能地恢复正常社会生活,忘却犯罪给其造成的伤害。
这些讨论在2007年《少年法》第六次修改过程中受到充分重视,《少年法》最终吸收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少年法》中新设了充分体现该理念的法院审理阶段和解劝告制度(第25条之3)。
不仅如此,这一理念也影响了《少年法》和少年司法过程中既存的警察侦查和检察官审查阶段数个制度的设置和实施。
当然,相较于警察阶段和检察官阶段的恢复性司法,《少年法》所规定的法院审理阶段的和解劝告制度更为引人关注。
日韩司法对我国法学借鉴意义
日韩司法对我国法学借鉴意义摘要:日韩独特的司法研修制度在衔接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两国培养了大量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在法律职业考试资格改革后有所改善,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希冀能够充分考虑该制度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善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日韩;司法研修制度;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一、日韩司法研修制度的现状(一)司法研修的概念司法研修院,或称司法研修所,是目前日韩两国通用的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模式。
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起源较早,始于1947年,韩国则在1971年建立司法研修院。
司法研修,顾名思义,旨在通过对实务知识的学习和训练,使司法研修生最大化地参与到法律知识的实践中,通过具体体验以熟悉和掌握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运用技巧,是综合培养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机构。
(二)司法研修的定位及作用日韩两国在该制度的设立上,目的较为简单明确,即希望通过该制度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养有序衔接起来,使将来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道德意识和较强的国民服务精神,以弥补高校中法学教育的实践不足等缺陷。
所以,日韩两国均将司法研修作为考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阶段。
二、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养的现状(一)法学教育的定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但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辅助的关系却是我们不可否认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本科教育旨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其根本属性是职业教育。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了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应有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学位能力和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法硕教育已经被明确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其中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复合型,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专门型。
[1](二)法律职业获取能力考察的局限实践中,对于法律职业认证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是否真的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51期(渠 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日本侵权法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51期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10-8-29内容提要: 5月20日晚,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秘书长、日本关西大学客座研究员、日本东京大学客座教授渠涛教授应邀前来,详细阐述了日本侵权法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我院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和我院高圣平副教授出席论坛并进行了精彩评议。
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论坛在主持人热情的欢迎辞中拉开序幕,渠涛教授围绕日本侵权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日本侵权法的发展。
日本的侵权法称作“不法行为法”,在名称上不同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
二战前,日本于1898年制定民法典,不法行为法规定在709条-724条16个条款中。
由于当时的日本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外扩张上,新兴的工业发达,所以,不法行为法对于矿难和劳灾的规定较为显著。
二战后,日本侵权法进入大发展时期。
大量交通工具的出现引发了交通事故诉讼,于是,制定了《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同时导入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
工业的高度发展促使大量的公害诉讼产生,针对此制定了《公害纷争处理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公害健康受害补偿》等的法律。
另外,针对制造物诉讼,制定了制造物责任法;针对家庭用品安全诉讼,于1973年制定了安全三法:《消费者生活安全法》、《关于化学成分审查及产品规格的法律》、《关于对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进行规制的法律》。
针对原子能,制定了《原子能损害赔偿法》。
第二,日本侵权法的制度构架。
首先,日本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民刑严格区分。
这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功能、要件、责任范围、责任方式等方面。
其次,日本不法行为法的基本法是抽象式立法,规定在日本民法典第709-724条款中。
日本的不法行为法包括一般不法行为法和特殊不法行为法。
日韩侦查讯问监督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日韩侦查讯问监督方式对我国的启示郭少杰;薛炳尧【摘要】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has been promulgated in 2012, and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received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achieved a great progress in terms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supervision, but it remains to be improved compared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interrogation supervision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countries and points out that China may learn from th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erfection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supervision in China.%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发展、完善。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讯问监督方面的规定较以前有很大进步,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待提高。
通过对日本和韩国的侦查讯问监督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日本和韩国侦查讯问监督的特点,指出我国可以借鉴的方式,借此以推进我国侦查讯问监督的完善。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代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最后一个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学说批判吸收借鉴了先秦法家思想的精华和儒墨道思想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理论性的以“以法治国”为核心的法律理论体系。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极大改善,由传统的“青铜时代”进入到“铁器时代”,西周时期的分封制遭到极大的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礼乐制度开始瓦解。
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治国主张,法家思想就是在这种局势下发展壮大起来的。
法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时期由管仲、子产提出,到战国时期经过李俚、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的发展,在秦朝时候达到鼎盛时期。
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融合了商鞅的“法”、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思想。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具有极其重大的借鉴意义。
本文将从韩非子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来源、思想内容、历史影响以及对当代社会的价值进行论述。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思想、依法治国、意义引言:2015年3月,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的召开,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坚定不移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取得了新的突破,社会关系的各方面已经得到了强而有力的整合,在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
但是,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现状我们也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传统的人治思想依然比较突出,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在19世纪70年代仍然发生了文革就是最好的例证。
再加上法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法制意识观念淡薄,执法不规范等现象大量存在,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很多的问题和不足。
那么在面对种种法治层面问题时,我们该如何解决?很多人会说要创新,但我们必须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去汲取有利于当今法制建设的一些优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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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国; 韩 日本 ; 法能 动 主 义 ; 法克 制 主 义 ; 示 司 司 启
中 图分 类 号 : 9 l O D 1_ 4 收 稿 日期 :0 1 3 O 2 1 一O 一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 0 9 3 l 2 1 ) 2 0 2 —0 1 0 —3 1 ( 0 1 0 - 1 5 5
义。 ①一 般 认 为 , 法 能 动 主 义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对 立 法 司
用 于保护 精神 自由与少 数人 的权利 的案件 审理 中。 司法 能动 主义与 司法 克制 主义都 有其存 在的正
当性②与优 点③。作 为一种 司法哲 学 , 国所采 取 的 各 态度 不尽相 同 , 不管采 取何种 态度 , 但 我们都 不能简
作 者 简 介 : 永 浩 (9 8 ) 男 , 蔡 1 7一 , 朝鲜 族 。 吉林 和龙 人 , 延边 大学 法 学 院 讲 师 , 博士
俗话 说制度 是死的 , 是活 的 , 人 制度 是要靠 人去
实施 。司法 亦然 , 同样 的 司法 制 度 因实 施 该制 度 的 人 的能动性 的发挥 不同效果 也会 有所不 同 。如果 实 施 制度 的人 积极进 取 , 么该 制 度 的作 用 就能 发 挥 那 到最 大 , 否则 再好 的制度 也 会形 同虚 设 。我们 称 这 两种 不 同 的 倾 向 为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与 司 法 克 制 主
司法克制 主义是 指司法机关 对立 法机关 与行政 机关
持 最 大 限 度 的 谦 让 与 敬 意 的 立 场 。 是 一 种 司 法 [它 1
一
、
哲学, 是一 种态 度 。不 少 人认 为 可 以通 过 一 个 国家
的司法机关 能否解 释 法 律 、 官 能 否造 法 来 判 断该 法 国是 不是 司法能动 主 义或 司法克 制 主义 , 实这 是 其
法 能 动 主义 的 发 展 。 ( ) 会 和 谐 因素 二 社
例如 , 早期 为了推 翻独 裁 政府 而 多次举 行 的 学生 从
运动 , 到最近为 了纠 正政 府 的政 策失 误 而在 全 国范
围 内举行 的“ 烛示威 ” 都 说 明了韩 国人 民对 参与 蜡 , 宪政 的渴望与保 护 自己权 利的强烈信 念 。宪法 裁判 所 制度正 好为有 这种渴望 与信念 的韩 国人 民提 供 了
试 论 韩 日司 法 能 动 性 及 其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蔡 永 浩
( 延边 大学 法 学 院 。 吉林 延 吉 1 3 0 ) 3 0 2
摘 要 : 同样 的 司法 制 度 因 实施 者 的 态度 不 同 , 为 司法 能 动 主 义 与 司 法 克 制 主 义 。 同处 东 亚 的 韩 国走 向 了 司 分 法 能 动主 义 , 日本却 走 向 了司 法 克制 主 义 。 比较 研 究 韩 日两 国 的 司 法 态 度 , 以 看 出我 国应 从 司 法 克 制 主 义 走 向 而 可
-
大法 院为了保 障人 权而进行 的违宪审查 权的行 使过
程 中 。2 o世纪 3 O年代 美 国联 邦 大法 院采 取 司法 能
动主义 , 定新政立 法为违 宪 , 判 并称 过 去拥 护经 济秩 序的保守 思想 为司 法克 制 主义 , 加 以批 评 。在 之 并 后 几十年 的宪政实 践 中 , 国司 法 能动 主 义 主要应 美
一
一
个 国家采 取 司法 能动 主义或 司法克 制主义并
非 是简单 地 由官 方决定 的 , 而是 在立 法 、 社会 和谐程
度等诸 多 因素的 影响下 形成 的。 因此 我们在研究 司 法能 动主义 与司法 克 制 主义 时 , 认 真考 虑 与这 些 应 因素 问的作用 与关 系 。
司法 能 动 主 义 与 司法 克 制 主 义 形 成 于 美 立法 国家 将 无法 正常运 转 。对 于 司法来 说 立 法 是前 提 , 有 没
立 法司法 就无 从谈 起 。作 为 维 护正 义 的 司法 机关 , 如果 遇到不 正义 的法 律 , 么 它就 有 纠 正该 法 律 的 那 义务 , 国的 区别在 于是 由该 司法 机 关 直接 对其 纠 各 正, 还是启 动 纠 正 程 序 由其 他 国家 机 关 对 其 纠 正 。 有违 宪审查权 的司法 机 关属 于 前者 , 没有 违宪 审 查
单地 去评判 , 要想 掌 握 司法 能 动主 义 或 司法 克制 主
义对一 个 国家的影 响 , 必 须先 了解影 响司 法能 动 就
主 义 与 司 法 克 制 主义 的 因 素 。 影 响 司 法 能 动 主 义 与 司 法 克 制 主 义 的 因素
机关 与行 政机关 的政治 性 考 虑持 较 为严 格 的 态度 ;
21 0 i年 4月
延边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Ya b a ie st ( o i l ce c ) o r a n in Un v r iy S ca S in e o
A p . 01 r2 1
第4 4卷 第 2期
Vo 4 No 2 L4 .
1 5 ・ 2
权 的司法 机关属 于后者 。当然如果立 法机关立 法完 善, 能够充 分解决 现实生活 中存 在 的各种纠纷 , 么 那 司法机关则 按其 司 法 即可 。因此 可 以说 , 如果 国家 立 法机关 制定 的法 律正确 、 体系完善 , 在很大 的程度
上 就会 限制 司法能 动 主义 的发 展 , 之则 会推 动 司 反
( ) 法 因 素 一 立
种 主观 的甚 至是 错误 的观点 , 同样 承认 判 例 的 如
韩 国与 日本 分属 司法 能动 主义 与 司法克 制 主 义 , 韩
国 司 法 机 关 一 般 正 面 解 决 宪 法 问 题 , 日本 司 法 机 而
关 则尽 量避免正 面解决 宪法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