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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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问题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的几个

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是民商事审判必然遇到也是十分关健的问题。

可以说,民商事审判的过程,就是分配举证责任和认定证据的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和抽象,在审判实务操作中还比较混乱,甚至有违背法律规定、错用错判情况的发生。

一、如何理解“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对自己的主张收集、提供证据,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的风险,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变的,是由案件性质决定的,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断转移的,是法官按照一定规则经过自由心证决定的,所以要对它进行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

但不少人对作为举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

正确的理解应是,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

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

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如果在⼀场民事案件中,我们进⾏诉讼,我们就必须能够拿出证明⾃⼰主张的证据,这不仅是权⼒,更是⼀项义务,我们不仅要会利⽤⾃⼰的权⼒,更要履⾏⾃⼰的义务。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是什么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要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部分,根据我国民法及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的规定,⼀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

但是我们在现实⽣活中,往往容易发⽣当事⼈举证困难,⽆证据的情况。

⽐如医疗事故、公害事故等,都因为事故发⽣的⼗分复杂、技术性强,且⾏为⼈⼜处于持有或者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受害⼈⾃然就处于⽆证据的状态。

这样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就不能充分保护受害⼈的合法利益,不能给当事⼈提供充分的救助。

于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作⽤越来越⼤,适⽤的范围更⼴。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来应该由提出主张的⼀⽅当事⼈(⼀般指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对⽅当事⼈(⼀般指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对⽅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

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实现诉讼权利,⽽且实现实体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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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追究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追究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准确追究责任是确保公平正义、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追究责任的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追究责任程序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报警: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报警可以有效保障现场的安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2.勘察定责:交警到达现场后,会进行勘察,并根据现场情况、证人证言和参与方陈述等进行责任认定。

勘察定责过程需要认真记录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追究责任时使用。

3.认定事故责任:交警根据勘察结果,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一般有全责、主责、同责和无责四种情况。

全责意味着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主责则是部分责任,同责表示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无责表示没有任何责任。

4.调解或仲裁: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满意时,可以进行调解或仲裁。

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协助当事人处理纠纷。

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公正、客观的判断。

5.司法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调解或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以确保权益的合法维护。

二、举证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追究责任中,举证责任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主要由肇事方承担,因此肇事方有举证责任来证明其无过错或减轻过错。

具体而言,当事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事故现场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用于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事故发生地点等。

2.事故记载证据:包括事故报警记录、交警勘察记录、事故相关证明等,用于证明事故的发生和交警的认定结果。

3.监控录像证据: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有监控设备的区域,可以通过提供监控录像来展示发生事故的全过程,进一步辅助证明事故责任。

4.证人证言:如果有目击证人存在,可以引入其证言作为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在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在证明对象确定之后,接着就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对该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

(注:这里主要指实体法上的证明对象问题。

)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负担,我国习惯,称举证责任(下文依我国习惯统一称为“举证责任”);在关于举证责任的诸问题中,重中之重的当属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同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否存在倒置与转移等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的做法分歧都很大,难以把握,并且界限不明,极易混淆。

一、举证责任及其分配目前,我国仍缺乏对举证责任的明确系统的规定。

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注:在英美法系,美国学者迈克尔·贝勒斯主张,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即论证责任)。

他提出证明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争执点的当事人承担,但因对方当事人有取得和控制证据的特殊条件而由其举证有失公平的情况除外;说服责任,应由举证的当事人承担,除为避免判决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道德错误成本而需要更高的标准外,证明证据较为可靠即可(迈克尔·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7-68.)。

大陆法系的举证责任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主观的举证责任(立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视为当事人的义务。

如“举证责任者,简言之,即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之结果,而有证明特定事实之必要也”(松岗义正.民事证据法[M].东京: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49-50)。

二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也有学者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加以区分。

(注:关于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使用的“证明责任”概念最早是经由日本引入的德国法上的概念;其次,我国最初引入的“证明责任”概念仅仅等同于提供证据责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9-50.)。

机动车相撞主次责任怎么分

机动车相撞主次责任怎么分

机动车相撞主次责任怎么分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是不可避免的。

特别是机动车相撞事故,由于车辆的流动性和速度较高,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因此,确定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道路秩序和公平公正的交通执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重点讨论机动车相撞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和相关法律依据。

主次责任的分配原则在确定机动车相撞事故的主次责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违法行为原则:根据交通法规,对于违反交通规则或交通信号灯的一方,通常将其认定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2.负主要责任原则:如果交通事故中有一方主动负有更大的责任,那么该方将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3.等同责任原则:如果两个或多个机动车驾驶员都有一定的过错,但无法确定哪一方负有更大的责任,那么各方的责任将被认定为等同。

4.弃权责任原则:如果机动车相撞事故是由于双方都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发生的,那么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特殊情况原则: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过错、不可抗力等,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根据以上原则,交通执法部门在处理机动车相撞事故时,通常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对主次责任进行判定和分配。

分配责任的具体方法针对机动车相撞事故的主次责任分配,常见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综合方法综合方法是最常用的一种责任分配方法。

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按照比例划分主次责任。

这种方法注重客观事实和证据,既考虑了违法行为,又兼顾了实际情况。

定性方法定性方法主要根据事故双方的违法程度和事故后果,确定主次责任。

通常将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两个等级,严重违法或负有更大责任的一方为主要责任方,而轻微违法或负有较小责任的一方为次要责任方。

等级方法等级方法是根据交通法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对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分配主次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归责原则就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准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准则。

当前,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规则原则是什么?不同的情形实行不同的规则原则,总的来说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详情请看下文。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都是由原告举证,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只有被告提出积极主张的时候,才负有举证责任。

在这一点上,原条文和新条文没有变化,而是更加明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已。

2、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在原告证明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

机动车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按照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好像应当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对这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不正确的。

因为机动车一方作为受害人,在其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是不公平的。

只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就直接推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有过错,加重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举证负担,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处于不利地位,不符合当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理念。

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方如果主张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造成自己损害的赔偿责任,则必须在证明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应当承担证明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者,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护现场,及时调查,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损害赔偿。

第二章事故定义与分类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五条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章现场处理与报告第六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第九条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第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一条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六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章执法记录与信息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事故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相关信息应当纳入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

第八章管辖与程序规定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二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原 则 的法 理 分 析
证 明责任分配 理论在 大陆法系 民事 诉讼理论 中 占据 着重 要 位 置 , 民事 实 体 法 和 民事 诉 讼 法 相 链 接 的 桥 梁 。 是 大陆 法系属于 ‘ 范 出发 型民事诉讼” 在法 制观念上 民事 ‘ 击 见 , 实体法被认为是完善 的 , 实体法预先 已经对 民事 社会生活 的方 方面 面进 行 了细致 的规定 。而如果法 官要对 案件 适用某 一实 体法规范 , 么使 实体法规范生效 的前提要件事 实就 必须被查 那 清, 否则该 规范就不得 被适用 , 进而 主张适用 该规范 的当事人 就将 承担败诉 的后 果 。 以 , 所 当事人 必须对 有利于其法 律规范 构成要件 事实 承担证 明责任 , 即如果 当事 人证明不了该要件事 实, 那么法 官将 认定该事 实为真伪 不明 。 就是德 国著名 的德 这 国民事诉 讼法学者— —罗森 贝克 的证 明责任分配 理论 。 1证 明责任分配 的概念 . ‘ 明责任 的分配 , 证 是指按照一定 的标 准 , 将不同法律要件 事实 的举 证责任 , 双方 当事 人之问进行 现行分配 , 原告对 在 使 其 中一部分事 实负举证责 任 ,被告 对另一部 分事实 负举 证责 任。如果一方对该事实 负有举证责任 , ” 而该 方 事人不能举证 或者 举 证 不充 分 , 承 担 不 利 的 后 果 。 将 2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的 主要 学 说 . 法官如何确定要件事实 由哪一方举证 , 这就是证 明责任 的 分配 问题 。证 明责任 的分配原则 关系到 当事人是否得 到公正 的对待 , 系到 实体 公正 和程序公正 的冲突 与协 调问题 , 关 同时 它又具有 高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以它一直都深受各 国 所 民事诉讼学 者和法官 的关注 。证 明责任传 统学说 主要 有 以下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过程。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

全责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是指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同的责任,无责任是指一方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为、车辆的情况、道路的环境等因素。

比如,如果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或者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那么这一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如果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超速行驶,或者违反了交通标线规定,那么这一方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还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的过错较轻,而另一方的过错较重,那么责任的划分将更倾向于重过错方。

而如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那么责任将被划分为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一个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来进行划分。

在日常行车中,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律师认为,除了上述举证原则和要求以外,当事人还应该清楚自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提醒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和要求有如下两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律师认为,在经济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还应该清楚经济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因为这些法律和法律解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如果不清楚或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道路管理者的举证责任

道路管理者的举证责任

道路管理者的举证责任
道路管理者的举证责任是指在道路管理者因道路管理缺陷致害时,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道路管理者因道路管理缺陷致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非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道路管理者的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定履行了道路管理职责。

道路管理者需要提供相应的巡查记录、设施维护记录、监管报告等证据,证明自己在管理过程中已经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管理和维护。

证明自己在管理过程中没有疏忽或过失。

道路管理者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确保没有疏忽或过失,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对于路面维护不及时导致的事故,道路管理者需要提供路面维护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及时进行了维护。

证明道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道路管理者需要对道路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道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如果发生事故时道路状况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道路安全,道路管理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路面巡查等。

如果道路管理者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道路管理者的举证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要求道路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全面履行职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道路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交通事故举证期限是7天吗

交通事故举证期限是7天吗

交通事故举证期限是7天吗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时候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导致无法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当事人之间就需要对事故的情况进行举证,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那么交通事故举证期限是7天吗?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交通事故举证期限是7天吗1、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二、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认真、主动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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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指导
一、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常会遇到事故无现场目击证人,又无交通信号灯或信号灯未开,双方都主张对方违反交通法规,为此争执不休。

这里就涉及到举证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均等的,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采取倒置原则,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才能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

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举证须知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五)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
六)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七)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八)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九)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十)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一)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二)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三)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四)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五)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六)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七)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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