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例分析(radiumchen修订版20140902)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物业纠纷是指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物业费、设施维护等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下面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小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物业进行维护时,发现业主甲在室外私装变压器,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该案涉及业主私自在小区室外安装变压器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小区物业属于共有财产,业主私自改变小区物业设施存在违法行为。
再者,安全隐患可能存在火灾等严重风险,影响小区安全。
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是出于安全和整体利益考虑,并无过错。
但是,业主也有一定的合理诉求。
一方面,业主私装变压器可能是由于小区公共电网供电不稳定,导致个人生活负荷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为之。
另一方面,业主可能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不满,觉得无法维护自身利益,因此采取行动。
在法院审理该案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合理诉求。
物业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设施配套,保障业主的生活环境。
而业主也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身合理诉求,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
对于物业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时需权衡业主利益和整体利益。
可以考虑部分胜诉,即业主拆除私装变压器,物业公司改善小区供电环境,并加强设施维护。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对业主的合理诉求作出回应,确保小区管理更加规范、公正。
此外,对于日常物业纠纷,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业主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减少纠纷的产生。
同时,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建立良好的管理和沟通机制,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在纠纷解决方面,除了法院途径外,也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中介组织,如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该组织可以协助双方就纠纷进行调解,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解决问题,避免将纠纷升级到法律诉讼程序。
总结:物业纠纷案例分析表明,对于物业纠纷双方的合理诉求和利益,应综合考虑,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协商和解决。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事件1:业主财产失窃物业公司都要赔吗2004年5月,陈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新房入住协议书。
6月18日,陈下班后将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小区内。
第二天上班时,突然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便立即报警,此事至今未破案。
10月,陈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律师:《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即使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陈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
但是双方并未就陈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也就无保管陈摩托车的义务。
因此,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只是协助义务。
当前,由家庭财产失窃而引起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越来越多。
由于上海属于一个特大型城市,外来流动人口激增,业主财产被盗事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理解为“第二警力”,这是片面的。
业主财产遭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
事件2:空调外机乱装影响邻居怎么办王先生与李先生系邻居关系,2004年7月,王未将其室外空调机安装在物业公司指定位置,而是正对李房门的位置。
空调启动后,热风吹进李的房门,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的休息。
于是李一纸诉状将王告上法庭,要求拆除空调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民法通则》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王先生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限制。
王将空调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里之中。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涉及面广、职责复杂,导致物业纠纷层出不穷,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之一。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物业纠纷的发生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如何预防。
案例一:小区绿化维护问题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内的绿化带长期未得到妥善维护,草木丛生,垃圾满地,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
委员会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最终,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清理。
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绿化维护不力,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业主居住环境恶劣。
物业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绿化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清理剪枝,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解决方法: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投诉、电话投诉、上访等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维护要求,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公司的绿化维护情况进行评估,以便更好地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
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绿化维护制度,确保绿化带定期维护,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案例二:停车位分配问题某小区业主发现,物业公司私自将小区停车位分配给外部车辆,导致业主停车困难。
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未得到解决。
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物业公司违规分配停车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应该依据小区规划,合理分配停车位,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解决方法: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投诉,要求恢复合法的停车位分配,也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如果物业公司仍然不予理睬,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应该建立停车位分配制度,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分配,保障业主的停车需求。
案例三:物业费收取问题某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不符合实际,存在多项收费不明、不合理的情况。
业主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未得到解决。
分析:该案例反映了物业公司在物业费收取方面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应该依法依规收取物业费,确保收费合理、公开、透明。
物业管理纠纷五大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的五大纠纷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事件1:老物业公司不愿退出怎么办?徐汇区一小区2004年底物业管理合同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最终由另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
之后,原物业公司不愿退出,就这样僵持了三个月后,中标物业公司不得不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好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这是理所当然的规则,因此上述物业公司肯定败诉,劝他们晚走不如早走。
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换物业公司,从而引发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情况十分普遍,新进物业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明智之举。
事件2:业委会当家人可擅作主张吗?2004年2月,浦东一小区业委会主任擅自将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甲银行账户转到亲戚工作的一家银行去,更糟糕的是这家银行又比甲银行利息低许多。
不知情的其他几个业委会委员不想背黑锅,结果业委会内发生意见冲突。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这位主任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尚无明确的说法。
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的维修基金,像潘多拉的魔盒吸引着小区里个别业主。
因此,业委会成员本人的品行和素质至关重要,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的。
事件3:原业委会成员是下届业委会当然成员吗?2004年6月,闵行一小区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居委会组织下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
该业委会成员以为自己是当然的下届筹备组成员,既不去报名登记参加筹备组选举,又不理睬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甚至还把地区房地办告上法院,指责房地办违法行政。
律师:目前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中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这类事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一般来说这不是换届选举,上届业委会委员不能以当然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而是以普通业主的身份进行重新登记。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物业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因为房屋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而物业公司负责着房屋的维护和管理。
然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容易发生争端,尤其是在收费、服务、管理等方面,常常引起纠纷。
本文将针对物业纠纷中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解析,希望对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所启示。
案例一:停水事件小王是某小区的业主,由于物业公司在维修水管道时没有提前通知业主,导致小区在一个周末整晚停水,小王的家里没有水使用。
小王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但物业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解析:物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业主使用水的需求,提前通知业主停水,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没有做好通知和处理工作,导致业主的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道歉,并给予相应赔偿。
案例二:小区卫生问题小李是某小区的业主,他发现小区内卫生环境很差。
垃圾桶经常满溢,小区内缺乏清洁人员,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比较老旧,供水和电力设备也存在问题。
小李多次给物业公司提出投诉,但未得到任何回应。
解析: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理者,在保障小区卫生和公共设施方面应当做出更多的努力。
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则需要向业主提出解决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案例三:物业费用问题小张是某小区的业主,他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过高,并且未经业主大会议决就擅自提高物业费用。
小张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物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收费情况。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费用过高,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要求物业公司合理调整费用。
如果物业公司无法解决纠纷,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总结:物业纠纷往往复杂繁琐,需要双方都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并尽量采取妥善的解决方案。
作为业主,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意识地参与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作为物业公司,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赖和认可。
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
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
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
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
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
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
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
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
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物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成立于2008年,共有业主1500户。
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自小区交付使用以来,物业公司一直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分配等问题产生了诸多纠纷。
2019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旨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服务不到位,如绿化维护不及时、公共设施损坏修复缓慢等;2.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合理,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3. 公共收益分配不透明,业主对收益使用情况不清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决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1)停止违规收费;(2)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2.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2)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凭证;(3)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的相关资料;(4)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情况说明。
3. 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超出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应退还业主超出部分的费用;(2)物业公司未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应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物业公司存在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应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1. 物业公司退还业主超出部分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分配情况;3. 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描述近期,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物业管理费纠纷。
该小区的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产生了不满,认为物业费用过高且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明细。
双方出现了持续的纠纷,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和满意度。
二、案件分析1. 物业公司收费方式不透明根据业主们的投诉,他们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方式和标准无法理解。
物业公司并未对业主们进行明确的解释和告知,导致业主难以理解和接受费用的合理性。
2. 物业费用过高业主们普遍反映物业费用过高,部分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
例如,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相对较高,但维护质量并不理想,这导致了业主们对费用的质疑和不满。
3. 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业主们表示,他们曾试图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但物业公司对业主的疑虑和要求并未给予足够的回应。
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使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纠纷不断升级。
三、案件影响1. 居民信任度下降该物业管理费纠纷导致小区居民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度下降。
他们对物业公司的专业性和服务态度产生怀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降低,甚至出现了一些居民考虑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
2. 小区秩序受到影响物业管理费纠纷的不断升级使小区内的秩序逐渐混乱。
因为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物业公司减少了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投入,导致了小区环境的恶化和居民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升级。
3. 社区和睦关系破裂物业管理费纠纷引发了小区内居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业主之间产生了意见分歧,使本来和睦的社区关系受到了破裂,甚至出现了相互指责和争吵的局面。
四、案件解决1. 正式建立物业费用公示制度物业公司应该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物业费用公示制度,详细说明物业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物业费用公示应该包括费用明细和收费依据,并通过小区公告栏或网站公示,使业主能够清楚了解物业费用的合理性。
2. 建立沟通协商机制物业公司应该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或热线电话,及时回应业主的疑虑和要求。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
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解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物业服务问题。
然而,物业管理中存在许多潜在的纠纷,这些纠纷往往会影响到物业业主的利益。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物业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业主有所帮助。
案例一:业主维权续篇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比如物业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不透明等等问题。
虽然业主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并未给予合理解决办法。
最后,业主们组成了一个自愿的业主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在该委员会的主持下,业主们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并寻求了法律援助。
该案例反映出,对于物业管理方存在服务质量等问题时,业主维权的方式是通过商议形成有效的维权委员会、提出明确的要求,并通过投诉、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讨回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物业公司不履行责任某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小区的管理相对较好,但是一个业主非常不满。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清洁不力,导致风雨时变得非常滑。
更为严重的是,业主在前段时间遭遇了一次留置,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
尽管业主多次咨询,但物业公司未予有效解决。
在律师的支持下,业主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物业公司不履行管理职责并赔偿业主的损失。
该案例表明,物业管理方在服务质量上存在问题时,业主需要通过起诉等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并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物业公司乱收费某小区业主付款物业费时,发现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比周边区域高出很多。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费用标准,极度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该小区业主组织了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要求其公开收费标准,制定合理收费标准。
在多方面斡旋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上级部门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规范收费的合同。
该案例说明,如果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不透明,业主应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抗议,并要求物业公司制定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管理费用标准,以保护业主权益。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物业服务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房地产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物业服务纠纷也随之出现。
下面将通过剖析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物业服务纠纷的发生原因以及解决方法。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其管理职责的纠纷。
小区的业主发现小区内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导致垃圾堆积、杂草丛生等问题,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业主们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得到的回复都是“会督促保洁工人加强工作”,事实上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选择了法律救济,起诉物业管理公司。
法院最终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居民们的经济损失,并责令物业管理公司改正该小区的保洁问题。
该案例反映了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方面的不力,以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物业费的纠纷。
在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其对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职责,导致小区内的电梯经常发生故障。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未能及时修理电梯,使得业主们不得不支付额外的费用请外部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因此,业主们拒绝支付物业费,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修理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该案例体现了业主在物业服务质量问题上的合法权益维护意识,以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可行性。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的纠纷。
在高档小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安保措施不到位,导致小区常发生入室盗窃案件。
业主们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改进建议,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加强巡逻、增设监控设备”等,事实上这些措施并不起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联合起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增加保安人员、升级监控系统等。
物业管理公司最终采纳了业主们的建议,并对小区的安保措施进行了改善。
该案例反映了业主们合法权益受损后的反抗能力,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其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解析物业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下面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物业纠纷案例,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案例一:小区停车位纠纷在小区,由于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业主停车需求大,导致停车位紧张。
一些住户在停车位分配和使用上产生了争执和纠纷。
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不公,未能正当分配停车位,导致无法停车。
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位的使用是根据小区规定和住户购房合同来进行分配的。
解析:该案例中的物业纠纷主要是由于停车位资源有限和对停车位分配方案的不满引起的。
解决此类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明确停车位的分配原则和规定,如优先分配给业主、租户、访客等。
2.物业公司应完善停车位预约和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合理分配。
3.业主可以通过物业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等途径,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停车位问题的解决。
案例二:小区门禁管理纠纷小区的门禁管理不严格,导致非小区业主或租户的人员进入小区,引发了安全问题。
一些住户对物业公司管理不力提出了投诉。
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由于技术或人员问题未能达到满意效果。
解析:该案例中的物业纠纷主要是由于小区门禁管理不严格引发的。
解决此类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物业公司应完善小区门禁系统,确保只有合法业主、租户及其授权人员才能进入。
2.加强对门禁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和要求,监督门禁管理的效果。
案例三:小区绿化维护纠纷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绿化环境脏乱。
一些住户对物业公司的绿化维护不满意,认为其应加强绿化养护工作。
物业公司则表示已经尽力维护,但由于人员和资金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住户的要求。
解析:该案例中的物业纠纷主要是由于小区绿化维护不到位引发的。
解决此类问题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物业公司应加大对小区绿化的维护和养护力度,修剪花草树木,清理垃圾等。
2.业主可以组织居民共同参与小区绿化维护工作,形成居民自治的氛围。
物业方面矛盾纠纷案例
物业方面矛盾纠纷案例
案例一: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维修责任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们投诉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小区内一处漏水问题,导致多户业主的家庭财产受损。
业主们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受损财产的损失。
然而,物业公司却宣称责任并不在他们身上,而是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则辩称,小区保修期已过,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一致。
案例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收费权益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和费用使用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滥用职权和乱收费等问题。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重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对费用使用进行公开透明。
然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的收费标准已经合理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同意修改。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导致双方无法解决收费问题。
案例三: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安全管理纠纷
某小区的住户对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偷频繁出没。
住户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安全巡逻和安装监控设备等措施,以提升小区的安全性。
然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安全管理工作,但住户方面的意见坚决。
两方对安全管理的要求存在差异,难以达成共识。
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分析
在管理处组织日常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在 通知里明确哪些人群不宜参加,如:高血压、 冠心病等,而且业主来报名的时候最好让业 主签订承诺书,大概内容是:本人身体健康, 无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适宜参加本次活 动,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或事故由本人 承担。同时应注意如果活动是由旅游公司承 接的,必须要求旅游公司出示旅游保险合同 并留存管理处备案。
案情分析: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业主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原告购买了涉案房产后,理 应对该房产的欠费一并承担,其拒绝缴费的行为已构成了恶 意欠费,被告有权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系 涉案房产的合法产权人,依法对该房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在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后,被告应为其办 理入住手续。原告与原业主的购房合同未约定原告承担物业 管理费,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做出承诺由其承担欠 费,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被告应立即为原告办理入 住手续,至于原业主的欠费,被告可通过另外的途径解决。 原告取得涉案房产的产权后,被告并未阻止其入住和使用房 屋(且原告已实际入住),其拒绝办理入住手续的行为构成 违约并非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支付租金的诉 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
案例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 告:某物业公司 被 告:张某 案情简介: 原告是一家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5 月,小区开发商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费时间以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被告于2004年 8月18日到小区办理入伙手续并入住,在办理入伙手续时, 被告签订了《业主公约》,其中约定:在小区业委会成立之 前,同意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 按约定交纳管理费。但被告自入伙以来一直拒交管理费,物 业公司经多次催缴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 拖欠的费用及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 管理费及违约金。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
物业纠纷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法如今物业纠纷频发,物业公司常就业主拖欠物业费、照明费、车位费、卫生费、电梯费及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水电费、供暖费等起诉欠费业主。
这些物业纠纷主要有哪些呢?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由店铺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物业纠纷案例一:不开出门条强扣业主书柜刘先生是北京一商住房公寓的业主,由于经营古木家具,就在房间里存放了一套古木书柜。
这天,他将古木书柜搬到楼门口,准备给客户送过去,却被保安和楼口物业人员拦住了,要求他去物业办公室开出门条。
刘先生只好去物业办公室申请开出门条。
但物业表示刘先生拖欠了物业费,让他先交费再开条。
可是刘先生声称,自己是因为对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存在异议才拖欠了物业费,他不同意现在交费。
结果,物业公司拒不给他开条,双方开始僵持。
无奈,刘先生只好把古木书柜又搬回家,之后跑了几天协调此事。
他还拿着书柜买卖合同给物业人员看,“这古木书柜是我客户订的,我们签了合同,上面列明了交货日期和违约金,马上就过交货期限了。
”可是物业公司不予理会,于是刘先生错过了交货期。
刘先生气愤不过,打算强行将古木书柜抬出楼,但被物业公司截在了楼门口。
之后,物业公司将书柜扣留,搬到物业的房间进行保管,一直没有返还。
因未按期交货,刘先生向客户支付了6000元违约金。
之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则称是因业主没交物业费,他们才不返还书柜的,就是跟业主置气。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拖欠物业费并不构成物业公司扣留业主物品的合法理由,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还给业主造成了违约损失,故最后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书柜并赔偿损失6000元。
物业纠纷案例二:漏水拒不修缮也不抵扣物业费张女士家住顶层,自前年入住后,每逢雨雪,室内都会漏水和洇湿。
她多次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人员几次到楼顶查看,但称小区内楼顶漏水情况较多,无暇顾及,要我自行修理,并承诺修理费可从物业费中抵扣。
我就花3000元对楼顶进行防水处理,之后找物业公司解决费用问题,却无人理睬。
物业费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开盘,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小区内共有业主1200户,物业服务由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然而,自2012年起,部分业主开始对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而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导致部分业主支付了额外的物业费。
随后,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部分业主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3. 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物业费计费标准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本案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
因此,物业费计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法院认为,业主在购房时已经知晓了房屋的建筑面积,且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只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即可。
至于业主实际居住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差异,属于房屋买卖合同范畴,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实际居住面积计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3. 关于业主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业主已按约定支付了物业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发生任何争议。
因此,业主无权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法律纠纷,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展开全文A楼房有电梯却不开小区业主起诉物业陈某买下吴江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子。
该房产所在楼配有电梯,但从陈某搬入居住后电梯一直不能使用,处于关闭状态,为此,陈某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认为开通电梯属于正常要求,但是由于业主签字没有达到三分之一,电梯的维修费用和运行费用分摊处理得不到解决,因而不能开通。
于是,陈某告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合同的约定定期维修养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小区内电梯的管理、维护,确保业主正常使用是物业服务内容之一。
因此,法院对于陈某要求物业公司开通电梯,并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2007年,某物业公司与蒋某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蒋某在交纳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后,未按约定交纳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487.24元,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交物业费无果,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蒋某交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备、管理体制不健全等因素,物业管理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各个角度分析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应对措施等问题,以期为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一些启示。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维修费用不满北京市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中要求小区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维修保养费用,并且没有公示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和收费标准,因此遭到了部分业主的质疑。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当公开透明,费用也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否则就会让业主们产生疑虑和不满。
同时,一些业主也质疑物业公司收费过高,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案例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利益冲突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致使物业公司成本削减导致小区设施和环境没有得到保证。
但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委员会过于干涉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有损于其权益。
两方在沟通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导致了业主们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和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也进一步下降,造成了恶性循环。
案例三: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客服不满广州市某小区业主不满物业公司的客服态度,认为物业公司的客服人员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效率低下。
有时候,业主的请求甚至被忽视了。
造成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不信任。
二、案例分析1.传统管理体制不健全在传统的物业管理体制下,物业公司通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会等业主组织之间的工作沟通不顺畅,物业公司的权力比较集中,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所占的权利比较少,因此一旦出现问题,易引发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和不满,导致纠纷的发生。
2.信息交流不畅物业公司的信息交流与业主之间可能出现问题,比如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构成,等等。
在信息交流不畅的情况下,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行为难以得到了解和监督,物业公司的不正当行为也会得到放纵,从而引发纠纷。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分析记者昨从市消费者协会获悉,2006年,消费者房产投诉居高不下,在各类投诉中位居前列。
记者了解到,在房产维权案例中,除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外,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也较为普遍。
在众多物业纠纷案例中,本周,《徐州地产》介绍8个典型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及其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一: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某楼盘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而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圉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
,解读,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在《物业管理条例》中,H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
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做出规定。
同时,LI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
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
而对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对于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LI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解决方法,这一系列问题U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修改版)
精心整理物业管理管理案例分析目录第一章安全管理类●业主请求帮助驱赶室内人员处理●业主在家中吵架导致发生高空堕物处理●访客无理打骂护卫员处理●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处理●●●●●●●●●●●●●●●●●一地鸡毛第二章工程管理类●业主家中地板渗水处理●大厦排水干管容易堵塞处理●顶板漏水而上层住户不愿维修处理●住户拒交室内维修费用处理●电梯意外受损处理●住户室内墙体渗水处理●业主不愿配合公共部位维修处理●地下蓄水池容易跑水处理●住户对维修料具提出质疑处理●业主想不按统一要求安装防盗网处理●设计本“一卫”?业主改“两卫”●外墙开一窗?大楼留一疤●●●●●●●●●●●●●●●商铺业主与顾客发生冲突处理●入伙未入住的业主欠交管理费处理●业主拖欠巨额管理费催交困难处理●店铺屡屡违反管理规定处理●业主有了成见处理●物业收费引起的纠纷●物业管理人员入室引起的误会●物业公司合理应对业主健身扰民案例●受到业主怠慢误解处理●业主相互投诉处理●外籍客户产生误解处理●客户遇到特殊困难处理●遇到走失的老人处理●泄露测试找不见业主处理●●●●这否则110110一场然而,没想到事情过去两月后,该女子将业主王先生作为第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恢复名誉(倘若当初在劝说其离开房间无效时,我们主动请有关部门来处理,事情的结局是否可能更好些呢?)。
后经法院判决:此事物业公司无过错。
?总结:业主是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物业公司不能漠视他们的要求。
但对他们的要求,还是要先掂量掂量是否正当。
注意以下几点:1、凡属正当的,都应当尽力襄助。
2、襄助过程中要注意遵照法规行事,避免“帮了人家、坑了自己”。
3、依法从事。
二、业主在家中吵架导致发生高空堕物的处理去年9月17日14时51分,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落在某花园A栋前的地面。
相继赶到的护卫员看到未造成伤亡,便一边善言安抚惊恐万状的行人,一边进行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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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案例分析一、业主可能提出的问题1、建设单位自行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相关文件,不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2、业主没有享受或者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3、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无效,无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4、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程序不合法,选聘无效。
5、物业公司催缴物业管理费已过诉讼时效。
6、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范围与对方不当履行之间不形成对应关系,该抗辩权是否会产生免除自身的给付义务?)二、相关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7、《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8、《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0、《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五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
”三、案例案例1:【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28号【案件分类】【全文】梁景雄与广州保利丰现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景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保利丰现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美群。
上诉人梁景雄与被上诉人广州保利丰现代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丰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保利丰公司是领有《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为三级。
2003年5月26日,保利丰公司(乙方)与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为洪德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保利丰花园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03年8月1日起至2006年8月1日止;本合同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甲乙方可协商续签合同;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
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等。
该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2006年7月1日,保利丰公司(乙方)与洪德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订明因保利丰花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故双方对上述合同进行补充,甲方继续委托乙方对保利丰花园的全部物业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直至小区业委会成立并依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止;中途,政府若有新规定则从新规定;原合同中所有条款继续有效;等。
房管部门于2008年11月18日出具的《广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回执》载明:保利丰公司提交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材料收悉,备案主要内容如下:资质等级为3级;承接项目名称为保利丰花园;选聘单位为洪德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自2006年8月1日起至小区业委会成立时止;等。
梁松是梁景雄的父亲。
2007年1月31日,梁景雄在一份《收楼程序执行表》中的回迁户签名确认处签名,该表载明:回迁户姓名为梁松;回迁至保利丰花园水仙阁A2202房,建筑面积为125.15平方米;等。
同日,梁景雄还在一份关于涉案房屋的《保利丰花园业主房屋验收(交楼)表》中的业主处签名并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5元的标准向保利丰公司预交了3个月管理费。
之后,梁景雄没有再向保利丰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
保利丰公司以梁景雄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梁景雄向保利丰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从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止,每月按1.5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125.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2、判令梁景雄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一审诉讼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梁景雄陈述其于2007年1月31日接收涉案房屋,但在2007年8月才入住,涉案房屋由梁景雄实际使用。
保利丰公司表示本案主张的管理费是按《收楼程序执行表》所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管部门核发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再按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对管理费进行多退少补。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